侦查监督论文侦查监督制度-浅谈侦查监督改革的二个着力点
创新检察改革 加强侦查监督论文
创新检察改革加强侦查监督摘要:现实中由于认识上存在误区,或为追求某种平衡,检察机关把较多精力用在追究犯罪上,从而削弱了其监督职能,尤其是对公安机关侦查的监督,使得检察的监督职能流于形式,也使得公安机关的侦查质量难以保证,不得不重复补充侦查,造成了公权资源的浪费。
笔者希望分析原因并找寻对策,通过创新检察改革,加强对公安机关侦查的监督。
关键词:检察改革,侦查监督,创新一、侦查监督存在的问题(一)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立案不能主动监督。
虽然,《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检察机关对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的行为进行监督,但对于公安机关该立未立的案件,需要被害人向检察机关提出,再由检察机关作出决定。
假若受利益驱使,被害人放弃了申诉权,检察机关一般不能主动监督。
同时,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立案监督也缺乏有效保障。
虽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3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的回复,监督落实情况,没有回复的,应当督促公安机关回复。
”但在实践中,由于法律条文缺乏相应的制裁措施,容易造成检察监督成为”一纸空文”。
(二)检察机关对不应立案而立案的行为缺乏监督。
探究公安机关不应立案而立案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执法理念偏差。
表面上,大家都认可疑罪从无的理念,但实际上,公安机关的一些执法人员内心深处仍然残存着”疑罪从有、有罪推定”的习惯思维定势,觉得宁枉勿纵,方能维护司法权威。
二是立案标准掌控不准。
《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要在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但实践中立案标准掌控不准的情况时有发生,尤其是司法解释界限模糊、标准不一的案件,更易出现立案不当。
三是适用法律不当。
主要表现为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不准,导致适用错误。
四是社会关系因素影响。
对于存有”人情”关系的案件,侦查机关受人请托,在明知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却立案并提请批捕。
五是不合理考评。
目前,公安机关普遍将破案数纳入目标考核范围,甚至下达数量指标,导致基层公安机关为完成”打击”指标而尽量将容易破案的显著轻微刑事案件立案,造成立案不当。
浅析我国的侦查监督制度
浅析我国的侦查监督制度作者:汪其春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2期作者简介:汪其春(1987—),男,汉族,安徽桐城人,西北政法大学2010级法律硕士。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63【摘要】侦查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以及侦查结果是否达到法定标准所进行的程序性控制与实体性监督。
比如,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机关依法有权做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有权依法要求公安机关补充提请批捕、补充移送审查起诉以及审查起诉阶段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规定。
本文主要探讨侦查监督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关键词】侦查监督;不足;完善一、侦查监督制度的意义(一)有效预防司法腐败、保障司法公正在现实生活中,侦查权往往成为某些侦查人员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满足自己欲望、贯彻个人意志的工具,司法公正无法实现,这一切都源于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的缺失。
因此,侦查监督制度的建立有其现实意义。
(二)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权力运行的规制、法的价值冲突的平衡、人权的保障,都需要侦查监督制度的完善,只有这样,公民权利才能得到充分尊重,民主法治也才能进一步发展;侦查监督制度的完善能有效地预防腐败,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从而使法治观念深入人心,社会和谐、有序发展。
二、我国侦查监督制度具体操作中存在的问题侦查监督的滞后性、盲目性问题很是突出。
实践中,检察机关主要是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群众举报或通过办案自己发现这几种方式进行侦查监督的。
其实,大家都知道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主要是书面审查,往往是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进行审阅。
对其间有无违法行为发生只能依靠书面材料进行推断,因此,对公安机关是否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行为很难有定论。
因而就需要检察机关的监督。
当然,这只是种事后监督,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仍受到一定的侵害。
那么,通过群众举报或是通过办案自己发现违法线索能否避免这一问题呢?答案是否定的。
群众只有在切身利益受到侵害时才可能去报案,依靠检察机关自己办案而“碰上”违法案件线索,概率无疑更低。
侦查监督制度改革方向之思考
SEMIMONTHLY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当前我国对侦查权的制约有侦查机关的内部约束和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律师的辩护制约和法院的审判制约等外部控制方式。
从效果上看,在侦查机关内部进行体内制约,由于这种自律性的控制易受到法外因素的干扰,难以保证其控制行为的中立和公正,不可能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制约。
在外部控制方式中,律师的辩护制约,因缺乏有效的程序保障机制而难以取得实效。
法院的审判制约,仅以非法证据排除手段来进行,手段单一,成效不大。
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虽是一种针对侦查活动的专门监督,但由于国家权力设置和具体制度安排等方面的原因,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还未对侦查行为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控制,存在着监督“盲区”多、监督滞后、缺乏强制纠错力等突出问题。
因此,顺应我国法治进程深入发展的需要,寻找能实际有效发挥作用的制约侦查行为的机制,成为当前十分紧迫的司法需求。
而从控权角度考虑,革命性地完善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权,是我国当前满足这种司法需求的现实路径。
一、在职能定位上,构建“控权型”的侦查监督机制是改革的总体方向按照总体职能划分,当今世界存在着两种不同类型的检察制度。
一是以控权为核心,通过对警察和法官的双重控制,建立一种控权型的检察制度。
二是以公诉为核心,通过控、审分离,建立一种公诉型的检察制度。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检察制度,分别代表了这两种模式。
①前者的核心是控权,基本功能被定义为“国家权力之双重控制”,即对警察和法官行使侦查权和审判权的活动进行监督,以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而公诉型检察制度的目的是刑事追诉,检察机关成了刑事追诉机关或公诉机关。
与此相适应,检察制度的各项权能、制度,都是围绕公诉或为了公诉而展开的。
从宪法定位上看,我国检察机关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表明其职能是控制国家权力以促其合法运行。
但从具体的部门法规定看,控权的目的没有完全达到。
在侦查阶段,检察机关的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主要任务是为公诉提前把关(捕或不捕)和配合侦查(控制侦查羁押的目的虽然一直被强调,但在司法实践中不被当成主导目的)。
论我国侦查监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侦查监督制度的完善随着我国侦查工作的迅速发展,侦查监督制度的完善也变得尤为重要。
在不断完善侦查监督制度的过程中,需要充分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在保护社会稳定和安全的同时避免滥用权力和违法操作。
本文就我国侦查监督制度的现状和如何进一步完善进行论述,同时阐述三个实际案例。
当前我国的侦查监督体系已经建立,包括监察机关和法院两个角色。
监察机关主要是指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内部监察部门,负责对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监督。
法院则是指审判机关,主管全国各级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合法性监督、裁判结果确认等职责。
然而,在长期的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侦查阶段的取证环节需要更加规范。
以此为例,北京市公安局对一起涉及儿童性侵案件的侦查中,警方获取指纹、体液等证据手段过于暴力,多名女孩遭到了侵扰。
这也说明了我们现在还存在的依法侦查意识不足和基本职业道德损失。
我们应当加大对于侦查人员的法律教育和应急处置的能力提升,进一步加强程序规范和制度保障。
其次,应该增强监察机关的独立性和独立操作性。
目前,监察机关往往在既要完成自身职责又要考虑与所属单位上下级关系的问题,因而导致监察机关职责的失调、监察全部化等问题频生。
例如,河南省纪委监委对一桩涉及抗洪救灾资金的案件进行监督调查,但由于涉及到当地政府的领导干部,监察机关反而遭到了干扰和压迫。
这种现象应该尽早予以改善,增强监察机关的独立性和独立操作性。
最后,需要提高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司法机关是侦查监督机制的最后一道防线,扮演着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角色。
但是,有些司法机关由于受到其他权力的干扰,导致司法裁决产生偏差,甚至是错误的结果。
例如,近年来山东省的法官及其家庭成员多次受贿被查处,其中一名法官还曾经因为被曝受贿10余次被法院纠正,这直接危害了司法制度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总之,我国侦查监督制度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
只有充分保障人民的利益和权利,才能使我们的司法制度更加健全,更好地维护社会公正公平。
检察机关论文:对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强化侦查活动监督的思考
检察机关论文:对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强化侦查活动监督的思考摘要侦查权作为国家权力,既是国家安全的保障,又是公民自由的可能侵害者。
它一旦被滥用就会侵害公民权利,所以有必要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侦查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我国对侦查权进行控制的主要方式。
从司法实践来看,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对防止侦查权的滥用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但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由于观念的滞后、制度不健全等原因,制约了检察机关侦查监督职能的发挥。
本文结合实际工作,就批捕阶段侦查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与不足进行分析,并提出加以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检察机关侦查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一、侦查活动监督的概念和内容(一)侦查活动监督的概念侦查活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所进行的刑事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的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137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也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这些规定表明,侦查活动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工作实行法律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
侦查活动监督与侦查监督不是同一概念,但是,二者又具有十分密切的联系。
所谓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的整个刑事侦查工作实行监督,它既包括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实行监督,也包括对公安机关在进行刑事侦查活动中有无违法行为实行监督。
可见,侦查监督与侦查活动监督这两个概念,是一种种属关系,侦查活动监督包括在侦查监督之内,是侦查监督的主要内容之一。
(二)侦查活动监督的内容人民检察院开展侦查活动监督,具体地讲,就是指对公安机关从立案侦查开始至侦查终结为止所进行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等专门调查活动,以及对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要求和时限等,实行法律监督。
漫谈检察侦查机关监管制度(5篇)
漫谈检察侦查机关监管制度一、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的重要性(一)侦查活动监督工作是合法、准确、有效打击犯罪的需要侦查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行为看似轻微,但造成的后果往往十分严重。
近年来,由于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而导致的错案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____运行的权威性。
法学界普遍观点认为:“司法错案的发生往往不是适用实体法不正确,而是出现在程序法的执行不严格和程序法本身不完善上。
”[1]对侦查活动的规范、监督工作日益重要、迫切。
侦查活动监督工作是对侦查活动合法化的整体监督,它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之一,能够及时纠正侦查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完善侦查工作,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从而保障合法、准确的打击犯罪。
(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是保护____合法权益的需要由于刑事侦查活动具有强制性、____性特点,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易忽视对公民、特别是涉案____合法权益的保护。
司法实务中,常见一些刑事案件的涉案____遭受隐蔽性侵害,如不及时告知犯罪嫌疑____利义务及涉案鉴定结论、超过法定传唤时限等。
我国是法治国家,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尊重和保障____、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所以公民,即使是涉案的____,仍然享有其由法律赋予、应当享有的各项合法权益。
对侦查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利用纠正公安机关违法行为等监督权力,在保障惩罚犯罪的同时,维护公民、特别是____的合法权益,充分体了现国家对于____的重视和保障。
二、当前侦查活动监督工作面临的现实难题(一)侦查活动监督工作适用的法律规定不完备,缺乏可操作性司法实践中越来越重视对侦查活动合法性的排查和监督,这就对侦查活动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但从现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受制于不具体、不全面、不完善的法律规定的禁锢,无法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①没有充分树立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的重要法律地位。
浅谈如何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开展侦查监督
监所检察工作的现状与挑战
• 当前,监所检察工作面临着一些挑战。一方面,监管场所的 规模不断扩大,监管任务日益繁重,给监所检察工作带来了 更大的压力和挑战。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意识 的提高,公众对监所检察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需要我们 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04
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开展侦查监督的策略 与方法
加强法律监督,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
加强对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确 保其合法性是监所检察工作的核
心。
通过对侦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 督,防止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
利等问题的发生。
要建立完善的法律监督机制,对 侦查活动进行全面、客观、公正
的监督。
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建立合作机制
案例二
总结词
某市监所检察部门通过接受犯罪嫌疑人 的投诉,发现一起刑讯逼供案件的存在 ,并及时展开调查,成功监督案件的侦 查活动。
VS
详细描述
某市监所检察部门接到一名犯罪嫌疑人关 于刑讯逼供的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在 审查相关证据和材料后,发现公安机关在 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行为。检察部门 立即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并要求其 停止对犯罪嫌疑人的逼供行为。经过跟踪 监督,确保犯罪嫌疑人得到了公正的对待 。
同时,要加强对侦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和 能力提升,提高他们的侦查能力和办案
水平。
05
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开展侦查监督的案例 分析
案例一
总结词
某市监所检察部门通过审查公安机关的案卷材料,发现一起非法拘禁案件存在重大问题,最终成功监督案件的侦 查活动。
漫谈检察侦查机关监管制度(三篇)
漫谈检察侦查机关监管制度检察侦查机关监管制度是指对检察机关侦查职责执行过程中的监督和制约机制。
作为司法机关的一部分,检察机关承担着侦查犯罪的职责,但同时也面临着权力滥用、违法操作等问题。
为了确保侦查工作的合法、公正和有效进行,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管制度,保障侦查机关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检察侦查机关监管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它能够有效遏制侦查机关的权力滥用。
侦查机关在开展侦查活动时,拥有一定的调查手段和权力,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管制度,便容易导致滥用职权、违法操作,侵犯被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
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管制度,可以对侦查机关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避免权力的滥用。
其次,监管制度能够促进侦查活动的公正和公开。
侦查活动涉及到对涉案人员的调查、证据的收集等关键环节,如果缺乏有效监管,便容易导致不公正的调查和偏袒某一方的行为。
通过建立公正的监管制度,可以保障侦查活动的公正性和公开性,避免权力的任意行使,增加公众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再次,监管制度能够提高侦查机关的工作效率。
侦查机关在开展侦查活动时,面临着资源有限和工作压力大的情况。
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管制度,能够确保侦查工作的有序进行,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也能够减少不必要的程序和环节,提高办案效率。
建立和完善检察侦查机关监管制度,需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要建立侦查机关内部监督机制。
侦查机关内部应设立监察部门,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侦查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其次,要建立外部监督机制。
外部监督可以由上级检察机关、人大代表、监察部门等部门进行,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侦查机关的行为合法、公正和有效。
第三,要完善举报、申诉和诉讼制度。
对于侦查机关的不当行为,应建立举报、申诉和诉讼制度,让被调查对象有途径对不当行为进行维权。
第四,要加强对侦查机关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对侦查人员进行法律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其侦查能力和素质水平,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新时代侦查监督工作的改革和完善(最新)
新时代侦查监督工作的改革和完善(最新)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必须依法履行职能,发挥积极作用。
随着新时代的到来,社会各方面都发生了重大变化,检察机关也应紧跟时代脚步,及时转变理念,更新监督方法和手段。
只有逐步实现法治化、现代化,才能保证做好侦查监督工作,进一步实现司法公正,从而更好地贯彻四个全面战略思想的实施。
一、当前侦查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一)监督效果不理想从立法上看,侦查监督部门可以通过批准逮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等途径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对侦查权的监督也似乎是全方位的。
但从实际效果上看,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却是手段疲软、效果不佳。
以批准逮捕为例,实践中长期存在着逮捕率高位运行的问题。
根据有关学者的统计,我国近年来的逮捕率虽然有所下降,但总体上仍然高达80%左右。
过高的逮捕率与少捕慎捕的司法理念相违背,还导致羁押场所不堪重负。
从立案监督上看,虽然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是监督关系,但由于双方的信息和地位不对称,以致这种监督关系有名无实。
检察机关即使对公安机关发出书面监督意见,公安机关如果不予纠正或者名义上接受监督意见,实际上却消极应付导致案件无法侦破又最终撤案时,检察机关也没有有效的措施予以制裁。
在侦查活动监督中,检察机关大多表现为事后监督,具有滞后性和被动型。
尽管我国最高检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规定了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但是参加的决定权仍然掌握在公安机关手中,检察院无法及时介入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就会增加公安机关违法侦查行为发生的可能性。
同时,具体的制度设计过于原则化。
宪法与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 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的监督权, 但是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
虽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于检察院如何实行侦查监督作出了一些规定, 但是它只是检察机关内部的规范性文件。
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可以独立决定立案、侦查、撤案以及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追捕等强制措施, 法律没有规定检察机关的知情权。
浅议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权
浅议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权【摘要】侦查监督,就是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审查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对于发现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而通知侦查机关纠正的诉讼活动。
侦查监督权是检察机关检察权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刑事诉讼中,是司法机关互相监督的重要体现,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地位的重要体现。
【关键词】侦查监督;管辖权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下,我国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
在侦查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时,检察机关是不能对其进行监督的,只有在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或提起公诉时,人民检察院才有权对案件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二、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是一种书面监督。
检察机关行使侦查监督职能时采用的方法是审查侦查机关的案卷材料,通过对案卷材料的审查,监督有无违法的侦查活动。
三、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是一种被动监督。
只有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才能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
侦查机关不移送案件,检察机关的监督就无从开始。
四、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是一种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法律职责。
在我国,人人都有权利监督法律的实施,各级人大、新闻媒介都可以对法律的实施进行监督。
但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权是由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是有法律上的程序保障的,它是检察机关的一项职权,也是检察机关的一项法定职责,放弃监督就是一种失职行为。
五、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业务与其他业务是同时进行的,具有互不干扰的特点。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82条,检察机关的审查逮捕部门和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逮捕案件和审查起诉案件中应审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就是说审查逮捕部门和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逮捕案件和审查起诉案件的同时行使侦查监督权,两种业务同时进行,互不干扰。
由于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权具有的这几个特点,所以人民检察院在行使这一权力时,都是在办理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的同时,通过书面审查,来监督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有无违法行为。
浅谈侦查监督改革的二个着力点
浅谈侦查监督改革的二个着力点侦查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的监督,包括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和审查逮捕,是检察权的重要内容。
它与审判监督、刑事判决裁定监督、执行监督一起共同构成刑事诉讼与法律监督的有机整体。
基于侦查监督在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方面的重要性,强化侦查监督工作的必要性以及当前侦查监督工作暴露出来问题的严重性,我国有必要加强对侦查监督的改革。
标签:侦查监督;改革;着力点我国侦查监督改革的着力点应以强化保障为目标,按照控权模式改造侦查监督权,建立刑事强制侦查措施的司法审查制度、建立撤案监督制度,从具体程序和制度上保证对侦查权的制约,实现对侦查活动事前、事中、事后的有效监督,提升侦查监督权威。
一、建立刑事强制侦查措施的司法审查制度目前的刑事法律规范与刑事侦查实务造就了公安侦查机关在侦查中的实际主导地位,不注重司法对侦查的监督、制约作用。
侦查机关拥有大量自行决定剥夺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权力,但是公安侦查机关除逮捕实行检察审查,采用拘留、搜查、扣押等强制性侦查措施都由其自行决定并执行,没有法定的手段来保证监督效果的实现,致使侦查权行使的自由度过大。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法律监督应当是全面有效的,当然也应当拥有对侦查机关和侦查行为的监督权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与完善刑事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制度,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效果。
(一)建立刑事案件备案制度要加强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作用,应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侦查机关对刑事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终结的情况应报送检察机关备案。
刑事案件侦查终结,侦查机关应当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不起诉,或者提请撤销案件。
而且,检察机关有权调阅侦查案卷,并可根据需要,要求侦查机关就某一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活动、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等具体阶段或有关具体问题写出专题报告,以便检察机关全面了解情况,并就发现的问题向侦查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二)重大侦查措施批准制度决定权与执行权适当分离是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原则。
侦查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侦查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思考人民检察院是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刑事诉讼中的侦查监督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能,近年来,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工作主题,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惩罚犯罪、维护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防止侦查权的滥用起到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但是我国现行侦查监督在立法、司法等方面尚未完善,笔者就我国侦查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完善的方案。
一、侦查监督的概念及内容(一)侦查监督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6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13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出检察人员参加。
”以上规定过于笼统,在司法实践中侦查监督存在很多缺陷和不足。
笔者认为,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
这里的侦查活动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走私犯罪侦查局、监狱、军队保卫部门和人民检察院的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
(二)侦查监督的内容1、刑事立案监督。
刑事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主体的立案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具体是指检察机关认为侦查机关和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以及侦查机关对不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立案侦查活动所进行的审查。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具有对刑事立案活动的监督权。
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侦查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是否应该立案进行监督,要求侦查机关准确、及时的查明案件事实,使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得以及时立案,使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得到正确处理。
2、审查逮捕。
审查逮捕包括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决定逮捕,是指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部门受理侦查机关和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后,通过审阅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以及核实相关证据,对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逮捕条件进行审查,在法定期间内作出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决定。
浅谈侦查活动监督的困境与对策
浅谈侦查活动监督的困境与对策论文摘要本文仅以基层检察机关侦查活动监督实务中经常性监督对象即公安机关及同级自侦部门进行论述。
以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监督为视角,担出了侦查活动监督的国境和对策。
论文关键词侦查活动监督检察机关一、侦查活动监督所面临的困境(一)检察机关缺乏侦查活动监督线索一是通过审查批准逮捕工作进行。
主要通过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卷,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以及依法询问相关证人、被害人进行。
二是通过提前介入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
由于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在实践中处于程序的下游,这就决定了如果公安机关不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那么检察机关无法实现根据侦查活动监督的需要,而主动启动提前介入程序。
公安机关在启动提前介入程序上的主导性,导致了在侦查活动监督实务中较少采用的现实情况。
三是通过受理相关的检举、控告、申诉进行。
主要是对人民群众就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控告或者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加以重视,对控告、申诉的情况进行严格审查,注意从中发现侦查活动监督的线索。
但是通过这种方式发现侦查活动监督线索的缺陷也是明显的。
四是对执行逮捕情况进行同步跟踪监督。
同步跟踪监督是指由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情况,以及撤销、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实行跟踪了解,及时纠正侦查活动中存在的违法情况。
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情况中违法现象的发生概率相对较小,极大地压缩了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的空间,只是在程序上构成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监督的完整性,并不是侦查活动监督的重点。
通过对上述四种侦查监督四种方式的分析,得知基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在侦查活动监督实务中主要是以第一种方式为主,侦查活动监督实际操作方式的单一决定了获取侦查监督线索渠道的不畅通性。
(二)对侦查活动监督难以面面俱到检察职能在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在以检察为民的根本宗旨的指引下,一定程度的扩张是允许的。
目前检察机关开展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这实现了与公安机关各个级别的对接,弥补了检察机关以前只对同级公安机关的监督而忽视对公安派出所监督的空白,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浅析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析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在具体实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监督措施不到位,所开展的监督工作不完善,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侦查监督职能的发挥。
实践表明,侦查监督职能的行使好坏直接体现着检察机关的执法水平,关系到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关系到检察机关在党和人民群众中的威望和形象,更关系到国家法制建设和法制文明的形象。
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就如何改进工作方法,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新的侦查监督机制谈一点粗浅认识。
一、当前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 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没有得到完全发挥一是对社会治安工作的调查研究不够,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存在不足。
主要体现在大多数基层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警力配制不足,只能应付审查批捕案件的消化处理工作,每天都疲惫于应付日常的案件消化,根本没有时间对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进行过多的思考;对社会治安形势定期分析和研究打击刑事犯罪政策,参加各项专项斗争方面,大多是走一走过场,应付上级院。
二是适时介入侦查、参与重大案件的讨论工作开展不够。
在现实工作中,基层院侦查监督部门由于警力不足和其它的一些原因,适时介入侦查,参加重大案件讨论开展得不够,由于没有及时引导侦查,导致了一些案件由于错过了侦查的有利时机,使案件在公诉阶段难以消化,不利于打击犯罪。
(二) 立案监督工作艰难,工作方法和措施不够全面刑事立案监督是指对于侦查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依法开展立案监督,对侦查机关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案件,依法进行监督。
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活动不仅包括公安机关,还包括了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
从近年来侦查监督部门开展立案监督工作的情况看主要存在这样一些问题:一是在开展立案监督工作时,对采取立案监督的案件是以批捕或公诉的标准来要求,从而导致立案监督案件少,导致一些应当进行立案监督案件没有进行监督,从而影响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
论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制度及其完善
论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制度及其完善作者:牛雨莲来源:《商情》2017年第03期(上海大学上海 200444)【摘要】为了防止侦查机关侦查权力的滥用,设立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
要健全法制就要先从基本做起,从侦查制度现状中存在的问题分析怎么样能够更好的完善它,不仅是从立法上还有实践上的问题,旨在能够让侦查监督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不是变成滋生腐败的温床。
【关键词】侦查权力人民检察院一、我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制度(一)侦查监督制度的概念和内容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实这边的侦查机关不仅仅包括公安局,还有某种情况下同样行使侦查权的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和人民检察院的自侦部门。
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就有规定侦查是指侦查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在具体办案中所进行的调查取证工作以及适用强制措施的活动。
所谓调查取证工作是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等。
适用强制措施是指侦查机关为保证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应当行使侦查监督的权利,但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却具体规定了什么样的情况。
凡是有以下情况的,人民检察院都要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发现和纠正这些违法情况。
(二)侦查监督制度的作用侦查监督制度的作用主要是在两方面,第一点就是权利制约。
就像公检法三个部门,职能不同却又互相制约,这样可以保证独立办公最小化的减轻腐败。
而且,有了侦查监督这项制度,人权也可以得到最大化的保证,侦查有了监督之后,公权力不会滥用,而且,相互制约的机关可以阻止,受到侵犯的受害人也可以提出意见,最大程度上能够保证侦查过程的公平。
“社会必须有权逮捕、搜查、监禁那些不法分子,只要这种权力运用适当,这些手段都是自由的保卫者”所以,为了保护处于较弱地位的人们,必须赋予相同的公权力进行监督。
浅析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和完善,侦查监督工作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侦查监督工作是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践中,侦查监督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给侦查监督工作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浅析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侦查监督工作法制化程度不够侦查监督工作的法制化程度不够是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
侦查监督工作应该严格以法律为基础,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广大民众的依法意识,推动侦查监督工作的法制化程度。
同时,有关部门还应当加强对从事侦查监督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和相关制度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制意识和业务水平。
二、监督能力不足监督能力不足也是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一个问题。
由于缺乏相关知识和技能,许多从事侦查监督工作的人员不具备有效监督的能力。
因此,应该加强监督人员的能力培训,提高其监督能力。
与此同时,我们还应该大力开发和普及侦查监督工作的监督软件,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以加强对侦查监督工作的有效监督。
三、监督力度不够监督力度不够也是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之一。
有些侦查工作的失误或违法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导致大量无辜人群蒙受了不必要的损失。
因此,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强对从事侦查监督工作人员的考核和惩处,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对监督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并对不合格人员予以纪律处分。
同时,我们还应该鼓励广大民众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加强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使侦查监督工作更加规范、有序。
在总结上述问题的同时,也要看到侦查监督工作在提高司法公正性、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性。
只有不断加强侦查监督工作,也能保证公民、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也有力维护社会稳定。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侦查监督工作的重视程度,全面推进侦查监督工作制度的改革,建立起完善的制度体系和科学高效的监督机制,为我国的长治久安和科学发展贡献力量。
试论我国的侦查监督制度.doc
试论我国的侦查监督制度-一、侦查监督制度的概述(一)侦查监督的涵义关于侦查监督的定义,理论界有两种观点,一种是“侦查权控制说”,一种是“司法监督说”。
“侦查控制说”认为侦查监督是指基于控制犯罪及保障人权的需要,由拥有独立司法监督权的司法机关运用其手中的司法监督权,以言辞或书面的方式,独立审查侦查程序的始末及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措施的实施。
“司法监督说”认为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及正当性所进行的专门法律监督。
笔者认为侦查监督制度是指为保障犯罪嫌疑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法律监督机关及刑事诉讼的其他参与人通过法定方式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制度。
(二)侦查监督的理论基础1权力制衡理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认为权力必须相互制约,不能将国家的权力集中于一个人或者一个部门手中,他的学说旨在防止权力的扩张和滥用。
现在国家的政治体制,大部分都采用了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思想,将行政权,司法权,立法权相互分离制约,保障国家权力高效廉洁运行。
侦查权在本质上属于行政权力,而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侦查机关作为国家公权力的代表,有着天然的强势地位,侦查权历来都是国家权力与公民自由的对抗、冲突最激烈的地方,因此,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必须对侦查权进行监督和制约。
2程序正义理论在刑事诉讼中,为了保证作为侦查对象的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人接受公正的追诉和审判,必须要求侦查机关的侦查程序正当合法。
也就是说,为了避免由于违法侦查导致刑事诉讼程序的违法而造成最终判决的不正义,我们发明了侦查监督制度。
二、我国侦查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一)人权保障观念的缺失原因有两点:其一,我国古代的法律思想以刑罚为主,再加上传统儒家思想的影响,我国对待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的态度,是以惩治打击为主线,直到近代才发展引入人权保障的思想。
也就是说人权保障思想在我国没有扎根生长的天然环境。
其二,侦查机关的重要职能就是维护社会稳定,尤其在强调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的“严打”期间,侦查人员很容易只注重打击犯罪的效率,忽视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权利的保障。
我国侦查监督制度改革研究与思考
我国侦查监督制度改革研究与思考作者:曹雪静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01期摘要:建立何种有效地侦查权监督制约模式是近年来学界一直所长期争论与关注和立法、司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面对侦查过程中存在大量侦查权力滥用,因缺乏有效制约而导致的大量冤假错案的发生等违法现象,在学习和借鉴各国侦查模式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有的制度和国情分析,应当建立一种在侦查过程中以检察院为主导,检察机关享有对证据采集和侦查合法指挥权力的“检察指挥侦查”的合作一体化监督模式。
关键词:侦查权监督;检察机关;改革模式一、侦查监督权应由检察机关作为控权主体(一)由我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所决定我国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明确规定给予了检察机关“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的立法定位,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与地位,因此我国坚持以检察机关作为侦查监督权的权力行使主体,坚持检察机关机关行使监督和指挥侦查的权力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
在刑事诉讼关系中,侦查机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侦查,通过一系列的专门调查手段以提高案件侦破率和成功率,查明罪行、揭露犯罪,而侦查又对专业性要求极强,其工作侧重于侦查技术。
警察的专业是刑事侦查学,是通过特定的措施和手段达到查明案件、侦破犯罪的目的。
这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和经验性要求很高的工作,其中涉及如侦查策略、侦查思维、侦查措施和技术鉴定等多种专业技能。
随着犯罪的逐步科技智能化,刑事侦查越来越离不开专业的侦查技能与设备支持,非专业人士很难驾驭。
而检察机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保证有效的侦查,并从诉讼程序上及时准确的查明犯罪,做到不枉不纵。
检察官的专业是刑事诉讼法学,其专业性决定其在侦查活动的证据收集和证据效用判断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可以说是证据收集的专家。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诉机关,与侦查具有天然的密切联系性,由检察机关对警察机关的侦查加以监督,不仅沟通方便、高效,也有益于检察机关更好的完成公诉职能。
因此,由检察机关监督和指挥侦查是侦查技术与有效侦查的完美结合,检察机关的监督和指挥使得刑事侦查活动得到有效地引导与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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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监督论文侦查监督制度-
浅谈侦查监督改革的二个着力点
摘要:侦查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的监督,包括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和审查逮捕,是检察权的重要内容。
它与审判监督、刑事判决裁定监督、执行监督一起共同构成刑事诉讼与法律监督的有机整体。
基于侦查监督在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方面的重要性,强化侦查监督工作的必要性以及当前侦查监督工作暴露出来问题的严重性,我国有必要加强对侦查监督的
改革。
关键词:侦查监督;改革;着力点
我国侦查监督改革的着力点应以强化保障为目标,按照控权模式改造侦查
监督权,建立刑事强制侦查措施的司法审查制度、建立撤案监督制度,从具体程序和制度上保证对侦查权的制约,实现对侦查活动事前、事中、事后的有效监督,提升侦查监督权威。
一、建立刑事强制侦查措施的司法审查制度
目前的刑事法律规范与刑事侦查实务造就了公安侦查机关在侦查中的实际主导地位,不注重司法对侦查的监督、制约作用。
侦查机关拥有大量自行决定剥夺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权力,但是公安侦查机关除逮捕实行检察审查,采用拘留、搜查、扣押等强制性侦查措施都由其自行决定并执行,没有法定的手段来保证监督效果的实现,致使侦查权行使的自由度过大。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法律监督应当是全面有效的,当然也应当拥有对侦查机关和侦查行为的监督权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与完善刑事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制度,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效果。
(一)建立刑事案件备案制度
要加强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作用,应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侦查机关对刑事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终结的情况应报送检察机关备案。
刑事案件侦查终结,侦查机关应当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不起诉,或者提请撤销案件。
而且,检察机关有权调阅侦查案卷,并可根据需要,要求侦查机关就某一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活动、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等具体阶段或有关具体问题写出专题报告,以便检察机关全面了解情况,并就发现的问题向侦查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二)重大侦查措施批准制度
决定权与执行权适当分离是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原则。
一是要扩大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强制性侦查措施的审查范围,规定凡是在侦查活动中采取拘留、搜查、扣押等强制性措施涉及限制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财产、隐私权利的重大侦查行为,侦查机关必须向同级检察机关提出申请,检察机关以司法审查形式决定是否授权侦查机关实施该侦查行为;在紧急情况下,侦查机关可以事先采取拘留、扣押、搜查等涉及限制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财产、隐私权利的重大侦查行为,但事后仍需尽快报检察机关审查是否合法。
二是确立检察机关对强制措施的决定权。
检察机关在对侦查机关强制措施实行审查批准的同时,要强化对强制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明确侦查机关在执行中需要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的,必须由原审批的检察机关批准。
(三)确立羁押复查制度
借鉴《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17条关于羁押复查的规定,以及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羁押制度的相关规定,我国也应建立申请复查和职权复查的羁押复查制度。
在未决羁押期间,被羁押人可以申请检察机关复查是否应当撤销或者延期执
行羁押。
可以规定未决羁押已经执行了1个月而被羁押人没有申请羁押复查的,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应当进行羁押复查。
对羁押进行复查的,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应当讯问被羁押人、询问侦查人员、调阅侦查案卷,必要时可以组织侦查机关、被羁押人公开听证,做出维持羁押或者撤销羁押的决定。
(四)建立跟踪监督制度
跟踪监督制度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建立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的跟踪监督制度。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经过立案监督而成案后,应当进行跟踪监督,防止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的情况发生。
由专人负责对监督成案的案件进行定期跟踪监督,及时掌握信息。
此外,检察人员应多与公安办案人员进行联系、沟通,对监督成案的案件的侦查情况及时了解并在必要时提出侦查取证的建议,引导和配合公安机关侦破案件。
(2)建立审查逮捕案件的跟踪监督制度。
检察机关对已批捕或不捕案件进行跟踪,对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情况以及对不捕案件的办理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规范不捕退查案件的办理和监督程序。
由于对不捕退查案件的办理程序和监督程序,法律未作明确规定,所以有必要制定相应的制度予以规范。
规定公安机关办理不捕退查案件的相对期限,规定检察人员在案件退查期间的监督职责,规定检察机关对退查案件的监督程序。
二、建立撤案监督制度
对撤销案件活动的监督体现了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思想,达到防止滥用权力
的目的。
撤案监督是程序公正的客观要求,撤案监督涉及到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分工和制约。
检察机关既要敢于监督,又要善于监督。
撤案监督制度的完善,要从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着手,加强对公安机关撤案的监督。
具体为:
1、明确撤案监督的内容。
在事实和法律方面,审查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撤案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
在程序方面,通过案卷材料审查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搜查、扣押、鉴定和采取强制措施有无违法情形,法律手续是否完备,侦查人员有无刑讯逼供和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
2、建立撤案检察审查制度。
公安机关应当将已经作出撤案决定的撤案报告副本或撤案决定书送交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包括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被害人对公安机关的撤案决定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案件,以及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案件。
3、检察机关的撤案监督权。
一是查阅案件权。
对于公安机关撤销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调取侦查案卷,查阅本案的诉讼资料。
二是对错误撤案的纠正权。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不应当撤销的案件予以撤销,或者被害人对公安机关的撤案决定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不应当撤案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继续侦查或移送审查起诉,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执行。
但是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的通知确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