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监督论文侦查监督制度-浅谈侦查监督改革的二个着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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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监督论文侦查监督制度-

浅谈侦查监督改革的二个着力点

摘要:侦查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的监督,包括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和审查逮捕,是检察权的重要内容。它与审判监督、刑事判决裁定监督、执行监督一起共同构成刑事诉讼与法律监督的有机整体。基于侦查监督在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方面的重要性,强化侦查监督工作的必要性以及当前侦查监督工作暴露出来问题的严重性,我国有必要加强对侦查监督的

改革。

关键词:侦查监督;改革;着力点

我国侦查监督改革的着力点应以强化保障为目标,按照控权模式改造侦查

监督权,建立刑事强制侦查措施的司法审查制度、建立撤案监督制度,从具体程序和制度上保证对侦查权的制约,实现对侦查活动事前、事中、事后的有效监督,提升侦查监督权威。

一、建立刑事强制侦查措施的司法审查制度

目前的刑事法律规范与刑事侦查实务造就了公安侦查机关在侦查中的实际主导地位,不注重司法对侦查的监督、制约作用。侦查机关拥有大量自行决定剥夺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权力,但是公安侦查机关除逮捕实行检察审查,采用拘留、搜查、扣押等强制性侦查措施都由其自行决定并执行,没有法定的手段来保证监督效果的实现,致使侦查权行使的自由度过大。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法律监督应当是全面有效的,当然也应当拥有对侦查机关和侦查行为的监督权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与完善刑事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制度,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效果。

(一)建立刑事案件备案制度

要加强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作用,应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侦查机关对刑事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终结的情况应报送检察机关备案。刑事案件侦查终结,侦查机关应当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不起诉,或者提请撤销案件。而且,检察机关有权调阅侦查案卷,并可根据需要,要求侦查机关就某一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活动、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等具体阶段或有关具体问题写出专题报告,以便检察机关全面了解情况,并就发现的问题向侦查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二)重大侦查措施批准制度

决定权与执行权适当分离是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原则。一是要扩大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强制性侦查措施的审查范围,规定凡是在侦查活动中采取拘留、搜查、扣押等强制性措施涉及限制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财产、隐私权利的重大侦查行为,侦查机关必须向同级检察机关提出申请,检察机关以司法审查形式决定是否授权侦查机关实施该侦查行为;在紧急情况下,侦查机关可以事先采取拘留、扣押、搜查等涉及限制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财产、隐私权利的重大侦查行为,但事后仍需尽快报检察机关审查是否合法。二是确立检察机关对强制措施的决定权。检察机关在对侦查机关强制措施实行审查批准的同时,要强化对强制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明确侦查机关在执行中需要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的,必须由原审批的检察机关批准。

(三)确立羁押复查制度

借鉴《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17条关于羁押复查的规定,以及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羁押制度的相关规定,我国也应建立申请复查和职权复查的羁押复查制度。在未决羁押期间,被羁押人可以申请检察机关复查是否应当撤销或者延期执

行羁押。可以规定未决羁押已经执行了1个月而被羁押人没有申请羁押复查的,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应当进行羁押复查。对羁押进行复查的,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应当讯问被羁押人、询问侦查人员、调阅侦查案卷,必要时可以组织侦查机关、被羁押人公开听证,做出维持羁押或者撤销羁押的决定。

(四)建立跟踪监督制度

跟踪监督制度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建立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的跟踪监督制度。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经过立案监督而成案后,应当进行跟踪监督,防止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的情况发生。由专人负责对监督成案的案件进行定期跟踪监督,及时掌握信息。此外,检察人员应多与公安办案人员进行联系、沟通,对监督成案的案件的侦查情况及时了解并在必要时提出侦查取证的建议,引导和配合公安机关侦破案件。(2)建立审查逮捕案件的跟踪监督制度。检察机关对已批捕或不捕案件进行跟踪,对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情况以及对不捕案件的办理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规范不捕退查案件的办理和监督程序。由于对不捕退查案件的办理程序和监督程序,法律未作明确规定,所以有必要制定相应的制度予以规范。规定公安机关办理不捕退查案件的相对期限,规定检察人员在案件退查期间的监督职责,规定检察机关对退查案件的监督程序。

二、建立撤案监督制度

对撤销案件活动的监督体现了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思想,达到防止滥用权力

的目的。撤案监督是程序公正的客观要求,撤案监督涉及到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分工和制约。检察机关既要敢于监督,又要善于监督。撤案监督制度的完善,要从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着手,加强对公安机关撤案的监督。具体为:

1、明确撤案监督的内容。在事实和法律方面,审查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撤案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在程序方面,通过案卷材料审查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搜查、扣押、鉴定和采取强制措施有无违法情形,法律手续是否完备,侦查人员有无刑讯逼供和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

2、建立撤案检察审查制度。公安机关应当将已经作出撤案决定的撤案报告副本或撤案决定书送交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包括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被害人对公安机关的撤案决定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案件,以及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案件。

3、检察机关的撤案监督权。一是查阅案件权。对于公安机关撤销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调取侦查案卷,查阅本案的诉讼资料。二是对错误撤案的纠正权。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不应当撤销的案件予以撤销,或者被害人对公安机关的撤案决定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不应当撤案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继续侦查或移送审查起诉,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执行。但是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的通知确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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