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民族工作条例
村党员大会上的讲话3篇
村党员大会上的讲话3篇为了进一步推进村级民主政治建设,规范村务管理, 提高村务公开的透明度,织金县委在八步镇开展了“村两会评议制度”的试点工作。
村“两会”即村党员大会和村群众代表大会。
每季度末由联系各村的乡镇党政领导组织各村党员和群众代表分别参加村党员大会和群众代表大会。
*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村党员大会上的讲话,仅供参考。
村党员大会上的讲话一:现在开始开会了,请大家安静。
今天我们支部会议的主题是保持党的纯洁性,迎接党的。
主要有3项议程:第一项议程是我带领大家共同学习我们村的保持党的纯洁性、迎接党的主题实践活动实施方案;第二项议程是我向大家汇报我到村工作情况及下一步打算;第三项议程是请大家对我们村两委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集中大家的智慧,把我们村的工作做得更好。
下面,首先由我宣读《保婴村保持党的纯洁性迎接党的主题实践活动实施方案》。
现在进行第二项议程,我向大家汇报一下我到村工作情况和村两委下一步的主要打算。
我是6月9日到村任职,到现在也有3个多月。
在这期间,我走访了绝大部分党员,还有一些人家,对村里的情况应该说有了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
客观地讲,我们保婴村地理位置不优越,自然资源不丰富,经济发展比较缓慢。
但是在过去的几年里,我们村还是做了不少事情,甚至有些是很有难度的事情。
比如我们村部做起来了,而且是全市档次比较高的标准化村部;我们修了一条民族团结路,修了一条抗旱渠,虽然两个工程还有欠债,但我们没有从村民家里收取一分钱,这在其他地方是不多见的。
为什么我们能够做成这些事情?从外在原因来讲,有两个方面。
一方面得益于政策支持。
保婴村是少数民族村,从中央到地方对民族工作都非常重视。
今年5月份,省里出台《安徽省民族工作条例》,把促进民族村的发展摆上重要位置,把对民族村的扶持工作制度化,形成了长效机制。
另一方面,也是更关键的,得益于各个市直单位的帮扶。
市委组织部、财政局、水利局、公安局一直是我们保婴村联系帮扶单位。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8.10•【字号】皖政办〔2024〕8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宗教信仰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8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分类管理第三章场所登记编号第四章民主管理组织第五章管理制度第六章活动管理第七章建设管理第八章发挥作用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附则安徽省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间信仰事务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央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民间信仰,是指以多种神祇为崇拜对象,以祈福禳灾为主要目的,与民俗活动紧密结合,在民间自发流传的非制度化信仰现象,具有民俗性、自发性、分散性、地域性和历史传承性等特点,主要包括自然崇拜,神话传说和佛道教神灵、历史人物、行业神崇拜,祖先崇拜,少数民族民间信仰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民间信仰事务,是指民间信仰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务,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是指群众因崇拜神祇、祈福禳灾而建设的,进行具有一定规模民间信仰活动的各类建筑物,不包括文庙和宗族祠堂。
第五条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尊重现实、把握特点、规范管理、积极引导的基本原则,尊重信众的信仰和风俗习惯,引导民间信仰与社会其他方面和谐共存,做到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活动有序、安全和谐。
第二章分类管理第六条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实行分类管理。
(一)对在当地有一定历史文化积淀、信众较为广泛、主体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或一年中单次活动规模达1000人次以上的活动场所,实行登记编号管理。
统战工作条例
统战工作条例第五章民族工作第十九条民族工作的根本要求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祖国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坚持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基础,坚持依法治国,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依靠各民族共同力量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第二十条围绕促进民族团结、改善民生,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高民族地区就业水平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发展少数民族教育文化事业,全面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尊重、支持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
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积极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增进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反对狭隘民族主义。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歧视。
依法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和纠纷,同一切分裂祖国的行为作坚决斗争,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第二十一条大力培养民族地区各族干部,大力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
密切联系少数民族代表人士,重视培养民族地区知识分子特别是少数民族党外知识分子骨干,积极培养少数民族专业人才。
第六章宗教工作第二十二条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尊重和保护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权利。
坚持政教分离,禁止以行政力量消灭或者发展宗教,禁止利用恐吓、欺骗等手段传播宗教,禁止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制造民族矛盾、破坏祖国统一的活动。
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
健全宗教事务管理法规和制度,依法处置涉及宗教因素的矛盾和问题。
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
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安徽省民族工作条例》第三章明确发展少数民族经济,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税收、信贷、行政事业收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一)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企业;(二)少数民族职工占职工总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企业;(三)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兴办的企业。
按照这项规定,我市共有x家企业享有以上政策扶持。
分别是现将xx市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作如下汇报:一、基本情况总的来看,我市民族发展经济,总注册资金1.2亿。
自有资金4600万。
年产值1.7个亿,年利润1290万,年税金590万。
解决就业人数近600人。
其中少数民族群众达到100多人。
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特点:一是以民族聚居村为中心分布。
六个企业,有四个建在民族村。
一个距民族村只有几公里,还有个企业在xx。
二是产业分布。
3家是以光电、电线、电缆为主的企业。
1家以民族特需商品服装为主业。
1家是化工企业。
1家是木业。
三是企业主大都是少数民族,或者是与少数民族群众有亲缘关系的群众。
xx老板是回乡创业的招商引资企业,以前在xx发展,为了支援家乡的经济发展,回乡建立了光电公司,也是我市民族企业中的佼佼者。
四是企业都是正处于发展初步阶段。
少数民族企业大都建立于2000年后,基本处于发展阶段。
规模最大的是xx光电公司,注册资本1.05亿,年产值7000多万,税金300万。
其它企业规模注册资本都在500万左右。
二、服务情况一是帮助营造氛围。
近年来,在市委统战部门和民委的努力下,我市对民族工作比较重视,对民族企业主也在参政议政等方面注意倾听他们的声音。
几届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都有他们的身影,发挥他们的参政议政的作用。
去年,市民委还帮助xx公司成功申报省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扩大企业的影响,积极营造良好氛围。
二是帮助申报有关项目。
每年帮助民族村申报项目,近两年都得到了xx市的大力支持。
帮助xx有限公司成功申报国家十二五规划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
安徽省宗教局关于印发《省民委(省宗教局)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等5项规章制度的通知
安徽省宗教局关于印发《省民委(省宗教局)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等5项规章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公布日期】2021.03.01•【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侨务、宗教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宗教局关于印发《省民委(省宗教局)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等5项规章制度的通知机关各处室、联络与舆情中心:《省民委(省宗教局)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省民委(省宗教局)行政复议办法》《省民委(省宗教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省民委(省宗教局)行政审批实施办法》和《省民委(省宗教局)新闻发布工作制度》已经2月3日委局主任(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省民委(省宗教局)办公室2021年3月1日省民委(省宗教局)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民族宗教事务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意见》(皖政﹝2014﹞7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9﹞2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办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205号)、《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精神,参照《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皖政〔2015〕125号),结合委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一)委局代拟以省政府或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或者报经省政府同意制发的的规范性文件,委局拟提请省政府全体会议或者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事项;(二)委局拟报请省政府批复的重大事项;(三)委局制发或者牵头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四)以委局名义对外签署的涉及合作、外事、民商事等内容重大事项的协议;(五)以委局名义出具的法律文书;(六)委局领导批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重大事项。
《关于修改湖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的决定(草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要在资金、物资、技术、信息等方面提供优惠条件,帮助民族乡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开发资源,搞活流通,发展经济。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加投入,帮助民族乡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加强能源、交通、通讯、农田、水利、林业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饮水、流域治理等公益性项目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减免当地配套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资金、物资、技术、信息等方面提供优惠条件,帮助民族乡和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乡、镇合理开发资源,发展特色产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旅游资源较为丰富的民族乡和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乡、镇制定旅游发展专项规划,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合理开发旅游资源。
1、《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发〔2015〕9号)第十一条:“实施财税倾斜政策。……国家在民族地区安排的农村公路、安全饮水、流域治理、林业重点工程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以下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市州级配套资金。”
1.根据立法技术规范,“应”改为“应当”,“或”改为“或者”。
2.目前,我省所有设区的市和县(市、区)都有少数民族分布,明确有管理民族工作的机构、配备有民族工作干部。原条例中“散居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设区的市”改为“设区的市”。
第五条辖有民族乡和散居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应当有少数民族公民。
第五条删除原第一款
第一款同左第二款
第五条同左
省政府已经明确不再批准民族乡。
第四条省和散居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设区的市、辖有民族乡和散居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县(市、区),应确定管理民族工作的机构或配备民族工作干部。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2012年4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们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2012年4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们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佚名
【期刊名称】《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2(000)012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供水用水活动,保障城镇供水用水安全,维护用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发展城镇供水事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城镇供水应当严格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实行开发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优先保障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确保城镇供水用水安全。
【总页数】7页(P2-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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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民族工作条倒(2012年6月15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J],
2.安徽省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条例(2011年6月24日安徽
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J],
3.安徽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1995年4月24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J],
4.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2012年9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J], ;
5.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21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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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1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王清宪2022年1月1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持续营造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法治环境,保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在我省的贯彻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权威和尊严,现决定对《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等4部省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对《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作出修改(一)删除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项。
(二)删除第十条第一款。
(三)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在住宅质量保证书规定的保修期内,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
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拒绝核验的,购买人可以向其主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3日内责令工程质量监督单位予以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修改为“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在住宅质量保证书规定的保修期内,购买人认为存在质量问题的,可以向其主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在30日内依法处理”。
(四)删除第二十九条。
(五)将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安徽省民族工作条例》测试题及参考答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进入本地兴办企业和从事其他各项经营活动的外地少数民族人员,应当提供便利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制定经济发展规划,√×各级国家机关应当保障少数民族公民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
少数民族公民应当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6、擅自变更公民民族成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刑事处罚。
(√×)7、出版物、网络媒体、广播、影视、音乐、戏曲作品和其他作品有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内容,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责令改正,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8、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涉及民族事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也可以因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享有优惠政策而削减对其正常安排的资金和应当享受的其他政策性资金。
(√×)10、少数民族公民参加本民族重大节日活动的,所在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放假的规定。
(√×)11、采取谎报、伪造等欺骗手段变更民族成分的,其获得的升学等方面的资格、待遇,由有关部门予以取消,并依法予以处理。
(√×)12、各级国家机关应当保障少数民族参与管理国家和地方事务的权利。
在制定涉及少数民族重要政策、决定时,应当听取少数民族公民的意见。
(√×)1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贫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纳入扶贫开发规划。
(√×)14、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风俗习惯等理由拒绝录用、聘用少数民族公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15、民族乡一经建立,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也可以变更、撤销。
民族乡区划范围需要变动的,报批前应当征求市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6.07•【字号】皖政办秘〔2024〕33号•【施行日期】2024.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一、加强党的领导,确保政府立法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徽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严格落实重大立法事项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按照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公众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要求,聚焦加快打造“三地一区”、建设“七个强省”,科学合理安排立法项目,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为全面建设现代化美好安徽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二、改进立法工作,切实提升政府立法的质效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立法事项,推进“小快灵”立法,提高立法的针对性、精准度和实效性。
不断拓展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通过调研、座谈、论证、听证、咨询、评估等多种形式,线上线下广泛征求意见,找准全社会“最大公约数”,把立法建立在坚实的民意基础上。
统筹推进立改废释,及时清理不符合上位法规定、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法规规章。
坚持立法和普法相结合,根据立法各环节的特点和需要,引导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立法,增强立法宣传实效。
三、强化责任担当,抓好政府立法计划的执行起草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在确保立法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工作进度,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报送草案送审稿,为审查、审议等工作预留合理时间。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按时报送的,起草部门要提前书面报告省政府。
政府规章预备项目、调研论证项目起草部门于2024年10月底前向省司法厅报送论证工作情况、论证意见书。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意见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01•【字号】合政办[2008]77号•【施行日期】200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意见(合政办〔2008〕7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意见》(皖政办〔2008〕40号)精神,进一步开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新局面,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履行维护民族团结的政治责任1.我市属少数民族散杂居地区,有43个少数民族成份,少数民族人口3.9万人,占全市人口0.8%,有1个民族乡、13个民族村(居),是全省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市。
多年来,少数民族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国务院检查组来我市检查民族工作时,要求我市打造少数民族散杂居地区民族工作的样板城市,为全省乃至全国的民族团结进步做出贡献。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深刻领会贯彻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增强自觉性和主动性,坚定不移地落实好各项民族政策,开展党和国家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及民族法律法规、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维护民族团结,增进民族和谐,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坚持分工负责,推进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2.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照《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意见》(合发〔2006〕19号)提出的目标和任务,进一步拓宽思路,整合资源,形成合力,不断强化对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的扶持。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安排基础设施建设、经济发展、民生工程等项目时,要优先安排民族乡、村(居),特别是在新农村建设中要把民族乡村建设作为重点,争取每年安排1-2个新农村建设示范点项目,确保到2010年我市所有民族乡、村赶上或超过全市平均发展水平。
安徽省民族工作暂行规定
安徽省民族工作暂行规定【法规类别】少数民族事务综合【发文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发布日期】1993.12.07【实施日期】1993.12.0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失效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安徽省民族工作暂行规定(1993年12月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发展平等、互助、团结、合作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根据宪法和国务院批准的《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件》、《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少数民族,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汉族外的其他民族。
第三条民族工作要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共同繁荣的原则,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族经济、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经常对各民族公民进行马克思主义民族观、民族政、民族法制和爱国主义的教育。
各民族公民要加强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共同进步,自觉地维护祖国统一和社会安定。
第二章民族工作机构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立民族工作部门,主管全省民族工作。
各行署和市、县(区)人民政府与应设立民族工作部门或明确工作机构,配备民族工作干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事务工作。
第六条各级民族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国家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检查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的执行情况;(二)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处理民族关系的有关事宜;(三)会同有关部门,促进少数民族各项事业的发展;(四)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人才的培养、使用工作;(五)按规定参与管理和监督国家用于少数民族各种专项资金和物资的分配使用;(六)进行有关民族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
第三章保障少数民族政治平等权利第七条少数民族有民族平等权利。
关于《安徽省民族工作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安徽省民族工作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1.31•【分类】其他正文关于《安徽省民族工作条例(草案)》的说明——2012年4月22日在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孙丽芳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安徽省民族工作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我省属少数民族散居省份,55个少数民族成分俱全,现有少数民族人口约40万人,9个民族乡、1个民族农场、135个少数民族聚居的村、116所民族中小学。
各市、县均有少数民族,主要分布在沿淮淮北行蓄洪区、江淮分水岭及天目山地区,呈“大分散、小聚居”状分布。
其中,回族、满族、畲族为我省世居少数民族。
回族人口较多,约占全省少数民族总人口的82.9%,在全国散居省份中位居第9位。
由于历史和地理等原因,多数民族乡、村自然条件较差。
在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长期努力下,特别是经过近年的大力帮扶,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的经济社会不断进步,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持续改善。
民族乡、村的农民人均收入长期低于全省平均水平,近三年则双双超过全省平均水平,分别达到6617元和6330元,但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发展的基础仍不稳固,发展不够平衡,内生动力不足,可持续性尚需增强。
实践证明,省委、省政府一系列支持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发展的政策措施,是行之有效的。
为了将这些行之有效的政策制度化、长效化,继续推进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确保各族群众共同繁荣发展,有必要制定《条例》。
1993年,省政府出台了《安徽省民族工作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49号),对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起到了明显的促进作用,但仍有一些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损害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现象发生。
同时,民族工作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等。
少数民族税收优惠政策
少数民族税收优惠政策
近日,安徽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安徽省民族工作条例》,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根据该条例,少数民族企业可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税收、信贷、行政事业收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条例规定,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或少数民族职工占职工总数30%以上,或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兴办的企业,可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税收、信贷、行政事业收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进入本地兴办企业和从事其他合法经营活动的外地少数民族人员,应当在信息咨询、人才引进、技术改造、技术服务、项目建设等方面为上述企业提供扶持和帮助。
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民族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给予倾斜,并与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教师到民族学校任教。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族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族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17•【字号】皖发[2000]17号•【施行日期】2000.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族工作的若干意见(皖发〔2000〕17号)民族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建国50周年前夕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从国家长治久安和振兴中华民族的战略高度,对今后一个时期的民族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
根据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民族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学习贯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提高对民族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是党中央、国务院在世纪之交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江泽民同志在这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是做好新时期民族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学习领会江泽民同志的重要讲话及会议有关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做好民族工作事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充分认识在当前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下,进一步做好民族工作的重大意义,自觉地从大局出发,从讲政治的高度,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努力把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和党的民族政策落到实处,开创我省民族工作的新局面。
我省民族工作的任务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加快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为实现我省跨世纪的发展目标做出积极贡献。
二、加大扶持力度,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一)加强民族乡、村(居委会)基础设施建设。
各级党委、政府要采取得力措施,加快民族乡、村(居委会)交通、通信、能源、水利、电力、农田基本建设及生态环境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条件。
安徽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安徽财政厅
安徽省民族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和少数民族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民族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和少数民族补助资金(含民族企业生产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十三五”期间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安徽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民族企业技术改造和生产补助、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资金,包括两部分,一是民族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和生产补助资金,二是少数民族补助资金。
民族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和生产补助资金,用于支持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少数民族职工占职工总数30%以上、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兴办等3类企业发展.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原则:突出民族工作重点任务与项目带动效益,坚持公开透明、分配规范、分级负责、严格管理、监督问效,确保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第二章专项资金分配管理第四条申请专项资金主体应具备条件(一)民族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和生产补助资金具有安徽省民族企业资格;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营业执照;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誉良好,营运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有一定自有流动资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热心服务少数民族群众,积极解决少数民族群众就业,热心参与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主动参与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社会公益事业和扶贫帮困.(二)少数民族补助资金民族乡人民政府或享受民族乡待遇的街道办事处(农场),民族村(社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少数民族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民族学校,民族文化体育社会团体,清真餐饮服务企业.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民族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和生产补助资金1。
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用于对民族企业技术改造贷款利息补贴。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工
经省政府 同意 ,现将 《 安徽 省人 民政 府 2 1 立 法 工 作计 划 》 印 发 给 你 们 , 0 1年
安 徽 省 人 民政 府 2 1 年 2 1 0 1年 工
定 ,推进 节 能 减 排 、建 设 资 源 节 约 型 环
需 要 、维护 稳 定 的需 要 ,重 点 加 强 有 关
深 化改革 开放 、促进 经 济平 稳 较快 发 展 ,
大 力保 障 和 改 善 民生 、维 护社 会 和 谐 稳
一
年立法 工作 作如下 安排 :
、
地方性 法规草案 项 目名称 起草 单位
试 省 残 联
豁椿 韭 厅
( ) 实施 类 ( 一 7件 )
二、政府规章
( ) 实施类 ( 一 7件 )
省教 育厅 省军区 省 国土 资源厅 省 民委
项 目名称 1 安徽省公共机构 节能办法 .
起 草单位 省管局
2 安徽省建筑节能管理 办法 . 3 .安徽省保安服务管理 办法 4 .安徽 省非煤矿 山管理 办法 5 .安徽 省建设 项 目涉及 国家安全 事项管理规定 6 安徽 省电梯 安全监督管理 办法 . 7 安徽省行政 执法人员资格管理 办法 .
1 安徽 省内部审计条例 .
2 安徽 省实施 《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残疾人保 障法》 办法 ( 修订 ) 3 安徽 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 .
4 安徽 省实施 《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义务教育法 》 办法 ( 修订 )
5 .安徽 省城市供水条例 6 .巢湖流域水污染 防治条 例 ( 修订 ) 7 .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 移示 范 区促进条例
( ) 论 证 类 (7件 ) 二 1
省 教 育厅
农村党员会议发言稿
农村党员会议发言稿【篇一:村党员大会发言稿】各位党员: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村党员大会,提前共同庆祝中国共产党诞辰90周年。
其目的是通过回顾党的光辉历程,牢记历史使命,进一步增强对党的热爱和信仰,进一步激发广大党员的工作热情,为我村的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根据县委组织部的要求,在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是巩固和拓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的重要举措,是党的建设一项重要的经常性工作。
创建先进基层党组织的基本要求是: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成效明显,出色完成党章规定的基本任务,努力做到“五个好”,即领导班子好、党员队伍好、整体工作机制好、工作业绩好、群众反映好。
争当优秀共产党员的基本要求是:模范遵守党章规定的义务,努力做到“五带头”,即带头学习提高、带头争创佳绩、带头服务群众、带头遵纪守法、带头弘扬正气。
今年我们还要继续开展好:“无职党员设岗定职活动”、双培双带、结对帮扶、“一个党员一面旗帜”等活动。
通过这样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活动载体,切实增强党员意识,加强党性锻炼,提升发展本领,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努力争当坚强党性的体现者、加快发展的领跑者、群众利益的维护者、和谐太山的建设者。
今天我结合我们村的实际,结合本人的思考,谈几点个人的体会和意见,与大家共勉。
体会之一:发展应该是全村上下最强的声音。
坚持用改革的办法破解发展中的难题,用发展的理念推进改革的进程。
没有发展,我们就谈不上为老百姓办实事、做好事。
全村要把发展作为最根本的任务。
我们村需要鼓足改革和发展的勇气,集中改革和发展的精力,增强改革和发展的本领。
体会之二:自我加压,敢争一流应该是一种境界、一种追求。
我们村要用这种精神来激励全村广大干部群众,坚持“三个有利于”标准,敢想、敢闯、锐意进取,大胆开拓,知难而进、排难而上,如果没有这种精神,个人会丧失斗志,我们的事业会失去活力,我们村就谈不上赶先进位,争先创优。
体会之三:致富群众、造福一方应是我们村两委班子和全体党员永恒的责任。
民族法律法规
民族法律法规【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我国各民族的平等和团结,推动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族自治地方依法实行自治,行使自治权。
第三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包括行政自治、立法自治和独立司法权。
第四条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依靠各族人民,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权协商一致。
第五条民族自治地方按照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制定法规和自治条例。
第六条民族自治地方享有地方事务的管理权,负责本地方的经济建设、改革开放、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计划生育、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土地管理、居民收入分配等事务。
第七条民族自治地方依法管理本地方经济,发展和改善各族人民的生产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八条民族自治地方保护各族人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各族人民平等参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民事活动的权利。
第二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设立和范围第九条民族自治地方是指具有高度自治权并由各民族自治地方事务机关自主管理的地方行政区。
第十条民族自治地方按行政区划原则实行县级、州级和省级三级设立。
第十一条民族自治地方的划定、调整、合并、撤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二条各级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区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
第三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第十三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
第十四条民族地方有编制本地方自治机关组成人员名册的权利。
第十五条民族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在本地方的有关事务范围内,行使立法、行政和审判职权。
第十六条民族自治机关要在增加本地方统一和发展的需要上,适度扩大和佩点本地方自治条例所规定的事务范围。
第十七条民族自治机关的主席由自治机关公民依法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民族自治机关的组织、职权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的选举、任期和制衡等事项,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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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5号
《安徽省民族工作条例》已经2012年6月15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6月20日
安徽省民族工作条例
(2012年6月15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族工作,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根据
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保障少数民族公民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
少数民族公民应当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禁止民族歧视和破坏民族团结,禁止制造民族分裂和损害民族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加快发展。
鼓励社会力量帮助、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
第四条省财政设立民族工作专项经费,设区的市、县级财政根据本行政区域少数民族人口总数情况设立民族工作专项经费,省及少数民族人口相对较多的设区的市、县级财政设立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少数民族教育专项资金,并随财政收入增长逐年增加。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少数民族
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少数民族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保障少数民族权利
第八条少数民族人口达到总人口百分之三十的乡,可以建立民族乡;特殊情况的,可以略低于百分之三十。
民族乡的名称按照地方名称加民族名称确定。
民族乡的建立,由该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审核,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民族乡一经建立,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变更、撤销。
民族乡区划范围需要变动的,报批前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民族乡人民政府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合理配备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
少数民族人口相对较多的村民委员会、居民(社区)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少数民族公民。
第十条省、设区的市和有少数民族人口的县级、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有少数民族代表。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保障少数民族参与管理国家和地方事务的权利。
在制定涉及少数民族重要政策、决定时,应当听取少数民族公民的意见。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培养、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专业人才的规划,加强少数民族干部、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的队伍建设。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录用、聘用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少数民族公民的优惠政策,并加强对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专业人才的培养、选拔和使用。
禁止以风俗习惯等理由拒绝录用、聘用少数民族公民。
第十二条公民的民族成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公民申请变更民族
成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公民的民族成分。
公民不得采取谎报、伪造等欺骗手段变更民族成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其提供帮助。
第三章发展少数民族经济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和省对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扶持和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因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享有优惠政策而削减对其正常安排的资金和应当享受的其他政策性资金。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制定经济发展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培育特色明显、带动力强的产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贫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纳入扶贫开发规划。
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委员单位,辖有民族乡和少数民
族人口相对较多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帮扶机制,落实对口扶持项目,扶持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完善基础设施,调整产业结构,发展经济。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民族乡、少数民族聚居村的科技兴农工作,组织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活动,加强民族乡、少数民族聚居村农业技术力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排技术推广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当对民族乡、少数民族聚居村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税收、信贷、行政事业收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一)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企业;
(二)少数民族职工占职工总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企业;
(三)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兴办的企业。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信息咨询、人才引进、技术改造、技术服务、项目建设等方面为前款规定的企业提供扶持和帮助。
第十八条鼓励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开发资源、兴办企业,带动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