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企业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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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企业增

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标 签】四川省,电力公司,增值税预征率

【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川国税函﹝2014﹞320号

【发文日期】2014-12-26

【实施时间】2014-12-2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2014年预征、清结算环节的增值税分配比例已超出规定的合理分配比例,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电力增值税预征率实施动态管理的通知》(川国税函[2013]231号)有关规定,经研究,从2015年1月1日起(税款征收期)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企业增值税预征率按2.2%执行。

附件: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企业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川国税函〔2014〕320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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