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与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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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辩护制度的发展,适应了法律和诉讼越来 越职业化的需要;
3.辩护制度的建立、发展和完善,反映了人 类对人权理念和人权保障的追求;
4.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 刑事诉讼的结构。
二、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辩护的种类
1.自行辩护 自行辩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 己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解释的行为。
刑事诉讼法
总论
辩护与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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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辩 护
一、辩护制度概述
(一)辩护、辩护权和辩护制度
辩护,是指刑事案件的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反 驳对被追诉人的指控,提出有利于被追诉人的事实 和理由,论证被追诉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 免除处罚,维护被追诉人的程序性权利,以保障被 追诉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根据这一规定,辩护人的责任主要有三项: 1.从实体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 2.从程序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 3.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其他法律帮助。
(四)辩护人的诉讼地位
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可以概括为:辩护 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 维护者。
辩护人的这一诉讼地位包括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 1.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所维护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
辩护人与公诉人的地位是平等的、独立的。
2.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不同于诉讼 代理人和当事人的关系。
辩护人在接受委托以后,则取得了独立的诉讼地位, 在诉讼过程中,他是以自己的名义,根据对事实的掌握和 对法律的理解,独立进行辩护,而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意思表示的约束。
(五)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辩护权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 项专属的诉讼权利,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 项诉讼权利中,居于核心地位。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具体方式有两种: 1.自行辩护,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进行辩护; 2.通过辩护人进行辩护,即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委托的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 律师进行辩护。
• 这张应该在哪个位置
2.委托辩护 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依法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担任辩护人,协 助其进行辩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时间具体又可分为两 种情况:
(1)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 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 护人;
(6) 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7)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 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 担任辩护人。
其中,第(2)、(3)、(5)、(6)项规定的人 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 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三)辩护人的责任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 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 他合法权益。”
(2)正在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
2.不得担任辩护人的有:1在哪
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做法, 下列人员一般也不得担任辩护人:
(1)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2)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3)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4)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 员期间,不得执业; (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 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非法权益。
2.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唯一职能就是辩护,除此以 外没有别的职能。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绝对不能充当第 二控诉人,去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实施的 犯罪行为,即使这种行为是没有被司法机关所掌握的。
正确理解辩护人的上述诉讼地位,还必须明确以下几 个方面的问题:
1.辩护与控诉是一对相对应的诉讼职能,这就决定了 辩护人与公诉人的关系是对立统一关系。
自行辩护权与国家追诉权是同时产生 的,任何公民一旦被追诉,进入刑事诉讼 程序,就自动享有自行辩护权,进行上述 辩护行为。
(四)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意义
1.有利于司法机关准确、及时地查明案情和正确适用法律,提高办 案质量;
2.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有利于对公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增强法制观念,使 犯罪分子认罪服法和接受改造。
1.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1)职务保障权(《刑事诉讼法》第47条;《律师法》第36条, 第37条第1、2款) (2)会见、通信权(《刑事诉讼法》第37条;《律师法》第33条) (3)阅卷权(《刑事诉讼法》第38条、《律师法》第34条)
(二)辩护人的范围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对此作了明 确规定,下列人员可以担任辩护人: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 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下列人员便不得担任辩护人: (1)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除了正在监狱等服
刑场所服刑的人之外,还包括宣告缓刑的、监外执 行的,以及正在执行附加刑的人;
(2)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权的 充分实现,《刑事诉讼法》第33条还规定了三项 重要的程序保障:
(1)权利告知; (2)代为委托; (3)受托辩护人告知。
委托辩护的限制: 其一,Leabharlann Baidu能在法律规定的可以充当辩护人
的人员范围内进行选择; 其二,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
辩护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关于辩护权、辩护种 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责任、辩 护人的权利与义务等一系列规则的总称。
(二)辩护制度之历史发展
《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全面修订与 实施标志着我国辩护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 展时期。
(三)辩护制度的正当性基础
1.辩护制度的设立,反映了人类对刑事诉讼 认识规律的正确把握;
师作为其辩护人; 其三,委托的辩护人数最多为两人; 其四,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
被告人辩护。
3.法律援助辩护 法律援助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 委托辩护人,存在法定的情形,而由法律援助机构 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对法律援助辩护的情形 和程序进行了专门规定,总体上讲分依申请酌定援 助和依职权法定援助两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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