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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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关系
摘要:文章阐述了我们不但要从总体上把握民主,而且还探讨了民主与法制之间的关系,既社会主义民主必然靠社会主义法制做保障。
关键词:民主法制
中图分类号:d03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2)-12-0211-1
基金项目:本文系吉林省教育厅“十一五”规划课题成果,项目名称:《科学发展观与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显著特点。”在这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质,就是要求我们党要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在领导方式上有一个重大转变。这种思想的理论基础,就是马克思主义的民主和法制理论。
1 应当从整体上把握民主
民主这一词的原来意思是指多数人进行统治。最早来源于亚里士多德对古希腊城邦国家的分类。古希腊时期的城邦国家与现代意义上的国家比起来都相当地小,无论从人口数量还是国家规模来讲,都很难与现代国家相比。当时甚至出现一个城市就是一个国家,而这种现象还比较普遍,因此导致当时国家的数量比较多。为了对
当时的国家进行分类,亚里士多德把执政人数的多少作为一个重要标准。在亚里士多德分出的三类国家当中,所谓的“君主国”指的是只有一个人治理的国家;所谓的“贵族国”指的是由少数人进行治理的的国家;所谓的“民主国”指的是由大多数人统治的国家。而这种分类方法,直接衍生出民主这一说法。按照亚里士多德的理解,由多数人进行统治其实就是所谓的民主。但是,只从由多少人进行通知来理解民主,显然是有失偏颇的。因为亚里士多德所说多数人到底指的是什么样的人,而这样的人在社会当中又占多大比例,其实并没有完全反应出来。列宁则从另一角度指出,“民主是国家形式,是国家形态的一种。”而邓小平同志告诉我们,在讲民主时,绝不能抽象地去谈,必须把对人民的民主和敌人的专政结合起来去谈。这其实在告诉我们,必须和政治统治结合起来讲民主,如果脱离政治统治去谈所谓的民主,那绝对是不现实的。
所以我们说,不能简单地从人数的多少去看待民主,必须把民主和政治统治结合起来去对待。这个世界绝对没有纯粹脱离意识形态,或者排除在政治统治之外的民主。而所谓的不受意识形态或者不受政治统治制约的民主是不存在的。
2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关系
邓小平同志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这篇讲话中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之后,邓小平同志又非常明确地指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邓小平在他的这段话中告诉我们民主与法制之间的关系,必须把民主和法制结合起来,没有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是得不到保障的民主,没有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其实是专制。针对邓小平所说的话,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去理解:
第一,法制是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法制是民主的体现
无论在任何集团或社会当中,必须按着一定的关系和规则来排列人和人、个人和集体、集体与集体之间的关系,如果不按一定的关系和规则排列,社会可能就会无序运行。如果我们把人们活动的规则用某种形式稳固下来,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制度化;而把制度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那就是法律化。但问题是这些制度化、法律化的东西到底反映了谁的意志、利益和要求。如果这些东西只代表少数人、甚至是单个人的意志,那这也不是法制。只有体现多数人的意志、利益和要求的法制才是民主的体现,而体现了民主的法制才是真正的法制。
在我国,法制绝不是只反映某些特权阶层、或特权集团的利益,一定反映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反映人民意志,才是真正的民主。因此,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一定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第二,制度化、法律化的人民意志必须是最高意志
无论在任何一个法治国家中,代表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都必然
是最高意志,具有非常大的权威。如果法律没有被作为最高意志的体现,任何人都可以不经过法律程序而任意去改变,即使有制度和法律进行约束,那其实也不是什么法制,而实实在在的是人治。我们在判断一个国家实行的是法制还是人治时,所用的标准就是看法律在统治方法中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如果在统治方法中法律起到的是主要作用,而不是人的命令在起作用,显然这就是法制。如果法律在统治方法中不占主导地位,那就是人治。邓小平同志强调说“使这种制度和法律,绝不能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绝不能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既说明法制与人治的区分问题,也在提倡法制、反对人治。
第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实现人民意志制度化、法律化的手段
无论哪一个国家,制定法律的目的都是为了进行有效管理并予以遵守和执行,如果做不到这一点,法律就没有存在的价值了。遵守和执行了法律,就一定是法制吗?其实也不尽然。只有大家做到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平等的基础上遵守和执行法律,这才是真正的法制。因此,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法制的核心,无论任何人和任何团体都要遵守宪法和法律。如果在法律上有特权现象和行为存在,出现权大于法、人大于法的现象,这必然会导致无法贯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方针。如果不能做到真正贯彻十六字方针,民主也就成为“海市蜃楼”,无法得到保障,真正的法制无法实现。因此说,社会主义民主必然
靠社会主义法制做保障。
作者简介:汤晓玲,吉林工商学院高教所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