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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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评定细则(3篇)

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评定细则(3篇)

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评定细则1.获奖内容指论文、教案、教育教学设计、课件、案例、评优课等。

2.获奖范围指教育有关部门和教育学会组织的教科研评比活动,凡民间团体组织的评比活动均不予以奖励。

3.成果由多人合作完成的,只对第一作者进行奖励。

课题获奖,奖给课题组。

4.同一教科研成果在不同级别获奖,按最高级别奖励一次。

5.教师获得成果的时间必须在本校工作时间内。

论文发表期刊日期或证书发放日期为准。

6.指导学生获奖或者在学生刊物上发表论文均不属于本方案的奖励范围。

7.凡在刊物以专辑形式发表的论文则降一级奖励。

8.同一成果已获得学校其他部门奖励的不再予以奖励。

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评定细则(2)旨在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研方面的优秀成果进行认定和奖励,以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教育教学科研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根据实际情况,学校可以制定具体的评定细则,以下是一般性的参考细则:1. 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评选范围包括教学考核、教育研究成果、教学改革与创新成果等。

2. 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评选分为个人奖和团队奖两类。

个人奖评选按照教师个人的科研项目、科研论文或其他学术成果进行评定。

团队奖评选按照教师团队的教学项目、科研合作成果、教学改革方案等进行评定。

3. 教育教学科研成果的评定标准应具体明确,可以包括但不限于科研项目的数量和质量、科研论文的发表情况、教学效果的评估、教学改革成果的实施效果等方面的评价指标。

4. 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评选的程序一般包括申报、初评、终评和公示环节。

申报时教师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初评时由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终评时由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定,公示环节可以接受相关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5. 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评选的奖励措施应具体明确,可以包括表彰、奖金、荣誉称号、资助科研项目等形式。

学校应及时公布评选结果,并对获奖教师进行相应的奖励和表彰。

以上为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评定的一般性细则,具体细节可以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范本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范本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激励教育教学工作者创新教育教学,提高教育质量和教育水平,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教育教学成果的评定和奖励
第二条教育教学成果包括教师教学成果和学生学业成果。

第三条教师教学成果主要包括教学方案、教学材料、教学方法、教学成果等。

第四条学生学业成果主要包括学习成绩、学习能力、创新意识等。

第五条教育教学成果的评定应采取多元化评价方法,包括课堂观察、学生作品展示、学习成绩评定等。

第六条教育教学成果的奖励应根据评定结果确定,包括个人奖励和集体奖励。

第三章教育教学成果的评定标准
第七条教师教学成果的评定标准包括教学方案的科学性、教学材料的合理性、教学方法的创新性和教学成果的有效性。

第八条学生学业成果的评定标准包括学习成绩的优秀程度、学习能力的提高程度和创新意识的培养程度。

第四章教育教学成果的奖励办法
第九条教育教学成果的个人奖励主要包括奖金、荣誉称号、晋升等。

第十条教育教学成果的集体奖励主要包括集体奖金、集体荣誉称号、集体表彰等。

第十一条教育教学成果的奖励办法应制定奖励标准和奖励程序,并建立奖励评审机构。

第五章教育教学成果的宣传和推广
第十二条教育教学成果的宣传和推广应采取多种形式,包括学术论文发表、学术交流、专题报告等。

第十三条教育教学成果的宣传和推广应加强对外交流,提升学校的声誉和影响力。

第十四条教育教学成果的宣传和推广应加强对内交流,提高教师和学生的认同和归属感。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南昌大学成果类奖励实施细则节选-南昌大学江西医学院

南昌大学成果类奖励实施细则节选-南昌大学江西医学院

附件1南昌大学成果类奖励实施细则(节选)为了激励广大教职员工不断进取,开拓创新,鼓励出成果,多出高水平成果,提高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水平,提升学校综合办学实力和办学效益,学校特制定成果类奖励实施细则。

一、奖励对象在教学科研等工作中取得重要成果的单位和个人。

二、奖励原则(一)围绕学校的办学目标,引导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向高水平发展;(二)奖励与学校核心竞争力指标密切相关的教学与科研成果;(三)重奖事关学校科学发展的突破性与标志性成果。

三、奖励类别高水平成果类奖励主要包括项目立项、论文论著、成果获奖和团队学科基地四大类。

四、奖励标准设置(节选)说明:(一)各类成果奖励的作者第一单位均须冠以南昌大学。

(二)奖励原则上给第一负责人,需要二次分配的,由第一负责人根据实际工作量分配给其他参与者,并抄送认定单位。

(三)对于团队和基地类奖励,批准后发放奖励金额的60%,通过验收后发放奖励金额的40%。

(四)对于学科和基地类奖励,发放到相关学院,由学院进行二次分配。

(五)所有奖励在同一年度或同一奖项中按就高原则,不重复计算(有规定除外)。

五、成果认定予以奖励的高水平成果须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报请分管校领导确认后,经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学校审核批准。

六、认定程序(一)启动。

每年12月初各相关职能部门下发通知,启动本年度高水平成果类奖励认定工作。

(二)统计。

各相关职能部门统计符合高水平成果类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并将结果反馈到各二级单位校对。

(三)核对。

各二级单位核对单位奖励情况并通知符合奖励条件的个人进行校对工作。

(四)反馈。

各二级单位反馈单位和个人校对奖励情况至各相关职能部门,无误后报分管校领导审定。

(五)确定。

各相关职能部门将分管校领导审定的结果及奖励建议,报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由学校审核批准。

七、其他(一)其他未列入奖励范围的重大标志性成果,经相关职能部门和分管校领导认定后,提交学校办公会研讨,通过后给予一定奖励。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模版(二篇)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模版(二篇)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教育教学工作的管理和推动教育教学改革,激励教师团队创新教育教学,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体在职教职工和临时教职工的教育教学成果评奖。

第三条教育教学奖项设置包括教育教学创新奖、教育教学质量奖和教育教学服务奖等。

第四条教育教学创新奖旨在激励教师在教学实践中能够主动创新,推陈出新,开拓创新教学模式和方法,并取得显著的教育教学成果。

第五条教育教学质量奖旨在肯定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注重学生发展,提高教学质量,并取得卓越教育教学成果。

第六条教育教学服务奖旨在表彰为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团队。

第七条获奖者将获得相应的荣誉和奖金,并记录在个人教育教学成果档案中。

第八条教育教学成果评奖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教育教学创新奖第九条教育教学创新奖的评选根据教师申报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十条申报教育教学创新奖的教师,应当在教学实践中有显著的教学创新成果,并提交相应的教学材料和教学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专家评审委员会由学校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负责对教师提交的教学材料和教学研究报告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教学创新的程度和实际效果,评选出一、二、三等奖。

第十三条获奖者将获得相应的奖金和荣誉称号,并在教育教学成果展览中展示其教学创新成果。

第三章教育教学质量奖第十四条教育教学质量奖的评选根据学生评教和教学评估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十五条根据学生的评教结果和教学评估指标,学校将教师分为A、B、C三个等级,并评选出相应的教育教学质量奖。

第十六条教育教学质量奖的评选工作应当根据学生评教和教学评估结果,结合教师的教学反思和改进措施进行。

第十七条获奖者将获得相应的奖金和荣誉称号,并在校内教学质量展示中展示其教学质量成果。

第四章教育教学服务奖第十八条教育教学服务奖的评选工作分为个人奖和团队奖两个层次。

第十九条个人奖评选工作应当参考教研活动、教学指导、教学培训等方面的表现,并从中评选出一、二、三等奖。

大学学院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大学学院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学院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做好教学成果奖励工作,鼓励教师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家和XX省教学成果奖励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能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实践方案,经过2年以上的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效果良好。

具体包括:(一)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优化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及其相关教材,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等方而的成果。

(一)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而的成果。

(三)在构建教学特色,培育办学优势方而的成果,或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有显著效益的成果。

(四)通过教材建设,教学内容、教学模式等方而进行改革取得的突出成果。

(五)其它突出的教学成果。

第三条报奖成果的完成单位须为XX学院。

第四条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风,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一)直接承担学校教学、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学辅助工作。

一般应具有连续5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的经历。

(三)成果完成者必须是学校的正式在编人员(若与校外人员合作完成,需为第一完成人),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四)集体性成果一般由项目主持人申报。

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一般不超过3个。

第五条XX学院教学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第六条校级教学成果奖的确定采用个人申报、所在部门单位推荐、教务处初审、学校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评审的方式。

教学成果奖励实施细则-修改

教学成果奖励实施细则-修改

教学成果奖励实施细则-修改引言概述:教学成果奖励是学校对教师在教学工作中取得的优异成绩进行认可和激励的一种方式。

为了更好地激励教师积极参与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学校决定对现有的教学成果奖励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和完善。

一、奖励对象的范围1.1 确定奖励对象的范围应该包括全校教师,不分年龄、性别和职称。

1.2 对于教学团队取得的成果,应当给予团队内所有成员相应的奖励。

1.3 奖励对象应当根据其在教学工作中的表现和成绩来确定,而非仅仅依据职称或职务。

二、奖励标准的制定2.1 奖励标准应当明确具体,包括教学成果的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

2.2 根据教师的教学成果,分为不同等级进行奖励,以激发教师的积极性。

2.3 在制定奖励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学校的实际情况和教学目标,确保奖励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三、奖励方式的设定3.1 奖励方式可以包括奖金、荣誉称号、学术交流机会等多种形式。

3.2 奖励方式应当灵活多样,以适应不同教师的需求和期望。

3.3 学校可以根据教师的实际情况和成绩,量身定制奖励方式,使之更具实效性和吸引力。

四、奖励程序的规范4.1 奖励程序应当明确具体,包括提名、评审、公示等环节。

4.2 在奖励程序中应当注重公平公正,确保评审过程的透明和公开。

4.3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奖励程序管理机制,及时发布奖励结果,让教师及时了解自己的奖励情况。

五、奖励效果的评估5.1 学校应当定期对教学成果奖励制度进行评估,检查其实施效果和存在问题。

5.2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完善奖励制度,以提高其激励和引导作用。

5.3 教师对奖励制度的反馈意见应当得到重视,不断改进奖励实施细则,使之更符合教师的需求和期望。

结论:通过对教学成果奖励实施细则的修改和完善,可以更好地激励教师积极参与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校的全面发展。

学校应当重视教学成果奖励制度的建设,不断优化和完善,为教师的教学工作提供更好的支持和保障。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范本(3篇)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范本(3篇)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范本第一条:为了鼓励教育工作者在教育教学领域取得突出的成果,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创造性和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分为个人奖和团队奖两类。

第三条:个人奖设立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分别对应不同层次的教育教学成果。

第四条:团队奖设立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分别对应不同层次的教育教学成果。

第五条:教育教学成果的评选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一)教学效果:学生学习成绩显著提高,学习氛围浓厚;(二)教材改进:对教材进行创新,提高教学质量;(三)教学方法:采用创新的教学方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主动性;(四)教育教学研究:开展有深度和广度的教育教学研究,为教育教学改革提供理论支撑;(五)教师培训:积极参与教师培训工作,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六)教育教学管理:在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中取得重要成果。

第六条:教育教学成果的申报和评选程序如下:(一)申报:教师或团队自愿申报,填写相应的表格并提交相关材料;(二)初评: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评估,初选出若干入围成果;(三)复评:评审委员会对入围成果进行深入评审,评选出各类奖项;(四)公示:将评选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五)颁奖:举行颁奖典礼,对获奖成果进行表彰。

第七条: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将给予获奖个人或团队一定的奖金,以及荣誉证书和奖牌。

第八条: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实施细则由教育部门负责制定,并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和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更新。

以上为《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范文,具体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范本(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激励教师团队的创新精神和教育教学水平,提高学校的教育品质和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教学成果奖励活动是指学校对取得优秀教育教学成果的个人和团队进行表彰和奖励的一种方式,以鼓励教师团队的工作热情,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三篇)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三篇)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教育教学成果的评价和奖励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以及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包括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师在教学工作中取得的成果的评价与奖励。

第三条教育教学成果的评价应该以科学性、公正性和公开性为原则,以教学效果和教师自身的学术研究水平为评价指标。

第四条教育教学成果的奖励应该立足于鼓励教师提高教学水平,推动教育教学发展,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第五条教育教学成果的评价和奖励工作应该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确保评价和奖励工作的公正和公平。

第六条教育教学成果的评价和奖励应该遵循学院间的相互了解、相互尊重和相互促进的原则,保证评价和奖励工作的整体性和连续性。

第二章教育教学成果的评价第七条教育教学成果的评价应该立足于教学效果和教师自身的学术研究水平,具体评价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教学效果:主要考评学生的学习能力提升、学习兴趣增加、思维能力培养等情况。

(二)学术研究水平:主要考评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进行的研究成果、教材编写情况、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的情况。

(三)社会影响力:主要考评教师对学校及地方社会的影响、学术声誉等情况。

第八条教育教学成果的评价工作由教务处组织实施,具体评价方法和流程由教务处确定。

第九条教育教学成果的评价工作应该公开透明,教师有权了解评价过程和评价结果,并有权对评价结果提出异议。

第三章教育教学成果的奖励第十条教育教学成果的奖励应该立足于鼓励教师提高教学水平,推动教育教学发展,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教育教学成果的奖励分为学术奖励和经济奖励两个层次。

第十二条学术奖励主要包括:教学成果奖、教学论文奖、教学项目奖等。

第十三条经济奖励主要包括:教学成果奖金、教学改革经费、学术研究经费等。

第十四条学术奖励和经济奖励的具体奖励额度由学校相关部门根据教师教学成果的质量和重要性确定,并在学校网站上公布。

关于《广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的批复

关于《广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的批复

关于《广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的批复【颁布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日期】19970225【实施日期】19970225文号:粤府函[1997]31号省高等教育厅:粤高教教〔1996〕44号文收悉。

同意你们制定的《广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请你们下发执行。

【名称】附:广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题注】广东省高等教育厅下发【章名】全文广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第一条为鼓励高等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定、批准和授予工作由省高等教育厅负责。

其中授予特等奖的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办法》中所称教学成果包括:(一)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运用现代教育思想和教学手段,在开展课程、教材、实验、实习基地建设等方面,探索教学规律,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成果;(二)根据教育目的、教育环境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开展教学评估,加强专业(学科)、教师队伍和学风建设,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三)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显著效果的成果。

第四条经国家批准设立的高等学校、中专学校及其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和其他学术团体、社会组织或个人,均可依照《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

第五条申请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成果须经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

第六条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奖标准:特等奖:在理论上有重大创新,实践上取得显著的成效,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特殊贡献,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一等奖:理论先进,实践上取得明显的成效,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重大作用,在省内处于领先水平;二等奖:有先进的理论指导,在实践中取得明显的成效,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较大的作用,在省内处于先进水平。

大学教学成果奖评审与奖励条例

大学教学成果奖评审与奖励条例

大学教学成果奖评审与奖励条例第一条为鼓励教师开展教学学术研究,培育高水平教学成果,发挥教学成果奖在教学研究、改、实践中的引领和激励作用,提高本科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教学成果奖每2年评选一次,设一等奖和二等奖。

一等奖教学成果应当在教育教学改上取得较大突破,对提高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重大成效,并取得重大的人才培养效益,在省内乃至产生较大的影响,具有重大推广价值。

二等奖教学成果应当在教育教学改的某一方面取得较大突破,对提高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突出成效,并取得显著的人才培养效益,在校内和省内产生较大的影响,具有较大推广价值。

第三条学校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和授奖,实行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应坚持以下导向:(一)坚持贯彻实施教育方针,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二)坚持质量第一,突出实践性和创新性;(三)坚持向一线教师倾斜,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公共基础课教师取得的成果;(四)坚持专家评审。

第四条学校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流程一般应为:(一)教师按照要求填写成果申报材料,经本单位审查资格、初评,确定排序并上报本科生院;(二)本科生院组织学校教学委员会、教学督导委员会等专家评审,以投票表决方式确定获奖成果数量和等级;(三)在学校网站公示专家组确定的获奖项目,公示期为3日。

公示期满后,由本科生院行文公布获奖名单。

第五条对获奖成果和人员,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一等奖奖金5000元,二等奖奖金3000元。

第六条原则上参与评奖的成果应为学校教育教学改立项完成结题的课题,或是省级及以上高等教育教学改研究项目并通过验收的成果。

其中,经过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时间应当在2年以上。

第七条申报成果的负责人和成员,应当主持或直接参与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并做出相应贡献,取得实际效果。

总成果完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9人。

第八条参与学校教学成果奖评审的专家,不得作为成果完成人参加成果的申报。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模版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模版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激励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的创新和进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动学校的教育教学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的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包括课程建设、教学研究、教材编写、教育教学改革等各个方面。

第三条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教师个人和团体的权益。

第四条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工作由学校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学校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委员会由学校的教学管理部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以及相关学科专家组成。

第六条学校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委员会应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并及时公布。

第七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工作的管理制度,明确教师申报、评审、奖励等各项具体制度。

第八条学校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应根据实际情况,相应调整奖励方式和奖励比例,以激励教师的创新能力和工作积极性。

第二章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的申报与评审第九条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的申报分为个人和团队两个层面。

第十条教师个人申报教育教学成果奖励时,应提交相关的申报材料,并按照规定时间进行申报。

第十一条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的评审应由专业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应由学校的专家和相关学科的研究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的评审应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

第十三条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的评审应注重对教师的教学方法、教学效果、教学思想等各个方面的综合评价。

第三章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的奖励与发放第十四条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可以采取经济奖励和荣誉奖励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的经济奖励可以根据教育教学成果的质量和成果所取得的影响进行综合考虑。

第十六条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的荣誉奖励可以采取授予荣誉称号、发放荣誉证书等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的奖励应及时公示,并发放到位,以激励师生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章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工作的策划与实施第十八条学校应定期对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工作进行策划与实施的评估,及时调整并完善工作制度。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范本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范本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范本第一条为进一步激励教职工在教育教学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分为个人奖和团队奖。

第三条个人奖设立以下三类:(一)优秀教师奖:对于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表现出色,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师,可授予优秀教师奖。

奖励金额为3000元。

(二)创新教育教学奖:对于在教育教学方面进行创新和改革,取得突出成果的教师,可授予创新教育教学奖。

奖励金额为5000元。

(三)教育教学成果奖:对于在教育教学方面取得显著成果,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实际应用价值的教师,可授予教育教学成果奖。

奖励金额为10000元。

第四条团队奖设立以下两类:(一)优秀教研团队奖:对于在教育教学研究方面形成一定规模和较强影响力的团队,可授予优秀教研团队奖。

奖励金额为20000元。

(二)创新教育教学团队奖:对于在教育教学方面进行创新和改革,取得突出成果的研究团队,可授予创新教育教学团队奖。

奖励金额为30000元。

第五条个人奖和团队奖的评审由学校教务处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并公示评审结果。

第六条获奖者将被授予相应的奖项证书,并发放奖金。

第七条本奖励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如有需要修改的情况,由学校教务处负责提出建议,并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后修改。

第八条本奖励办法的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附录: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申报表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职称:_________________所在学院/研究团队:_____________申报奖项:_________________申报理由:_________________。

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实施细则

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实施细则

附件1:第七届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实施细那么第一条为做好第七届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励〔以下简称“省级教学成果奖〞〕工作,按照省人民当局发布的湖北省教学成果奖励方法〔省当局令第292号〕,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要充实表达教育部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会议、全国科技创新大会和省第十次党代会关于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科技创新能力的主要精神。

开展省级教学成果奖励的主要目的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调动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缔造性,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实践,深化教学鼎新,加强教学底子建设,不竭提高教学水安然平静教育质量,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协调开展,更好地效劳湖北经济建设和社会开展的需要。

第三条省级教学成果奖授予在我省高等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奉献,取得显著成就的集体和个人。

突出奖励具有创新性和推广应用效果好的成果,重点奖励近年来在本科、高职高专教育教学鼎新方面取得的显著成果,优先奖励持久从事一线教学的教师所取得的成果。

获得国家、省“质量工程〞建设工程且成果显著的可优先获奖。

教学成果主要包罗:〔一〕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不雅念,调整专业布局,鼎新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及其相关的教材,改良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全面推进本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开展,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二〕在组织教学工作、鞭策教学及教学办理鼎新,加强教学底子建设,开展教学质量包管与监控工作,成立自我约束、自我开展的机制,实现教学办理现代化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三〕所报高职高专成果要符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鼎新指导思想,能够彰显“做中学、做中教〞的高职高专教育教学鼎新特点。

第四条符合第三条规定,并颠末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的查验,达到以下尺度的可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国内初创并达到国际先进程度,在教育教学鼎新方面取得重大冲破,对提高教学水安然平静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特殊奉献的成果,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在教育教学鼎新方面取得较大冲破,具有必然创新性,并取得重大人才培养效益,达到国内或省内高校领先程度的成果,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达到国内或省内高校先进程度,并取得较大人才培养效益的成果,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达到省内同类高校先进程度,并取得必然人才培养效益的成果,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三等奖。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教育教学成果嘉奖方法实施细则教育教学成果嘉奖是对在教育教学领域取得突出成果的个人或团队予以嘉奖,以激励和鼓舞教育工作者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

为了规范嘉奖的实施,特制定本《教育教学成果嘉奖方法实施细则》。

一、嘉奖范围1. 个人嘉奖:对在各级学校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个人,包括幼儿园老师、学校老师、学校老师、高中老师、高校老师等,只要其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有显著成果的个人,都可以申请个人嘉奖。

2. 团队嘉奖:对教育教学工作中有突出成果的教育团队予以嘉奖,包括团队长、老师团队等。

团队嘉奖的评比不仅要考量团队整体的表现,还要对个体成员的贡献进行评估。

二、嘉奖等级和奖金金额依据教育教学成果的质量和水平,嘉奖分为优秀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等不同等级。

具体嘉奖等级的评定标准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在细则中规定,并依据实际状况进行调整。

嘉奖等级和奖金金额如下:- 优秀奖:嘉奖等级最高,奖金金额最高。

个人嘉奖为5000元,团队嘉奖为1万元。

- 一等奖:嘉奖等级较高,奖金金额较高。

个人嘉奖为3000元,团队嘉奖为8000元。

第1页/共3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 二等奖:嘉奖等级中等,奖金金额适中。

个人嘉奖为2000元,团队嘉奖为5000元。

- 三等奖:嘉奖等级较低,奖金金额较低。

个人嘉奖为1000元,团队嘉奖为3000元。

三、申请条件和程序1. 个人嘉奖的申请条件:申请者须是在职老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不少于5年。

申请者须供应以下材料:个人简历、教育教学成果清单、教育教学成果说明材料等。

2. 团队嘉奖的申请条件:申请团队须是正式组建的教育教学团队,成员人数不少于3人。

申请团队须供应以下材料:团队成员名单、教育教学成果清单、教育教学成果说明材料等。

3. 申请程序:申请者需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申请材料,并填写相关申请表格。

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将通知申请者进行宣讲并答疑。

最终,评审委员会依据申请材料、宣讲状况和答疑表现等综合评定,确定最终嘉奖等级和金额。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范本(2篇)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范本(2篇)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范本一、背景介绍教育教学成果奖励是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和贡献的个人和团体给予表彰和奖励的一项重要政策。

为了进一步规范奖励事宜,提高教育教学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奖励对象和标准1.个人奖励对象包括教师、教育工作者等。

依据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情况和成果贡献,确定评选范围和标准。

2.团体奖励对象包括各类教育教学团队、班级、学校等。

根据团队或团体在教育教学方面的绩效和突出贡献,确定评选范围和标准。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1.评选程序(1)统一宣传: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宣传评选活动的目的、要求、时间和程序等内容。

(2)申报材料准备:个人和团体成员准备相关材料,包括工作汇报、教学成果、评估报告等。

(3)初评与筛选:由相关专家组成初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和筛选。

(4)终评与表彰:由评审委员会对初评合格的个人和团体进行终评,并确定奖励名单。

2.评选要求(1)个人奖励要求:a.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具有杰出的教学表现和成绩,受到学生和同事的一致好评。

b.在教育教学方法和手段上有创新和突破,取得显著的成果。

c.在课程设计、教材编写、教学实践等方面有重要贡献,为教育教学工作提供了有益经验。

d.在教育教学研究和理论探索方面有突出贡献,取得了重要的研究成果。

(2)团体奖励要求:a.团队成员之间具有良好的合作和沟通,形成了良好的工作氛围和团队精神。

b.在教育教学改革和创新方面取得突出成果,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发挥了重要影响。

c.在教育教学质量和学生综合素质培养方面有显著成效,得到家长和学生的广泛认可。

d.团队成员具有一定数量的教学成果和研究成果,取得了较高的教学评价和学术声誉。

四、奖励形式和金额1.个人奖励形式包括荣誉称号、奖金、证书、奖杯、学术交流机会等。

2.团体奖励形式包括荣誉称号、奖金、证书、奖杯、宣传报道等。

3.奖励金额根据评选情况确定,并依照财政预算进行核定。

五、奖励后的管理和监督1.受奖个人和团体应继续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为更好地推动教育教学工作的发展贡献力量。

高等学校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高等学校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高等学校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了表彰奖励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在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中取得成果的个人和集体,调动我省高等教育工作者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不断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我省高等教育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系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具体指:(1)坚持教书育人,在加强政治思想教育,进行课程、教材、实验实习基地建设,探索教学规律,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2)推进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在专业、师资队伍、教学基地和校风建设,促进产学研相结合,改进教学制度,实现教学管理科学化等方面的成果。

第三条省级教学成果奖主要面向普通高等学校教师。

凡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材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取得教学成果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干部,以及在普通高等学校中取得教学成果的学术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必须符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规律,有突破、创新,具有国内或省内先进水平,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在较大范围内有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

第五条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教师应连续3年满教学工作量或连续4年中累计满3年教学工作量。

其中从事本、专科教学的工作量不得少于额定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教学管理干部必须在本岗位上连续工作4年以上。

第六条在成果的方案设计和实施过程中作出主要贡献的单位,为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

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和实施,并作出主要贡献的个人,为成果的主要完成人。

申请省级奖时,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超过3个,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5人。

第七条省级教学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对获奖者颁发奖金和证书。

对同时获得学校、省级、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者,按最高级进行奖励,不重复发奖金,但可发相应的荣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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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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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第七届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励
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做好第七届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励(以下简称”省级教学成果奖”)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湖北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省政府令第29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要充分体现教育部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会议、全国科技创新大会和省第十次党代会关于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科技创新能力的主要精神。

开展省级教学成果奖励的主要目的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调动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实践,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不断提高
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协调发展,更好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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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省级教学成果奖授予在我省高等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突出奖励具有创新性和推广应用效果好的成果,重点奖励近年来在本科、高职高专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的显著成果,优先奖励长期从事一线教学的教师所取得的成果。

获得国家、省”质量工程”建设项目且成果显著的可优先获奖。

教学成果主要包括:
(一)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调整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及其相关的教材,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二)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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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开展教学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三)所报高职高专成果要符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改革指导思想,能够彰显”做中学、做中教”的高职高专教育教学改革特点。

第四条符合第三条规定,并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的检验,达到以下标准的可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
国内首创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特殊贡献的成果,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较大突破,具有一定创新性,并取得重大人才培养效益,达到国内或省内高校领先水平的成果,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达到国内或省内高校先进水平,并取得较大人才培养效益的成果,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达到省内同类高校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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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并取得一定人才培养效益的成果,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三等奖。

教学成果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从正式实施(包括试行)教育教学方案或教材出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

截止时间为推荐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时间。

第五条在鄂各普通高等学校和其它高等教育机构、社会组织,教师和其它个人,均可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

普通高等学校和其它高等教育机构、社会组织完成的成果可直接向省教育厅申报;教师和其它个人完成的成果经过所在学校向省教育厅申报;省教育厅不直接受理高校部门或教师个人的申报材料;两个以上单位人员完成的成果,由第一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向省教育厅申报。

第六条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个人或集体的主要完成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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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风,为人师表;
(二)直接并始终参加成果方案的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作出了主要贡献;
(三)成果完成人为高校教师或教学管理工作者的,一般要有连续三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的经历,有一定的从事本科、高职高专或研究生教学工作量。

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原则上不超过8人。

第七条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所在高等学校或其它高等教育机构、社会组织,该单位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和实施全过程中作出主要贡献。

政府行政部门不能作为成果主要完成单位。

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原则上不超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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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第八条省级教学成果奖采取逐级推荐申请的原则。

推荐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以高校为单位,在校内评审的基础上向省教育厅集中推荐。

原则上,只有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的才能推荐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只有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的才能推荐申报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第九条省级教学成果奖实行限额推荐的办法。

省教育厅根据各普通高校的办学层次、教学改革和建设工作情况、在册专任教师数和职称状况以及过去教学成果获奖情况等,给各普通高校下达省级教学成果奖推荐申报名额。

各高校在推荐名额范围内推荐申报,凡突破限额的不予受理。

其它高等教育机构包括独立学院可视情况,每校(单位)申报1-2项。

此前已经获得过国家和省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在没有特别创新情况下不得再次申报。

各高校(单位)在评审和推荐工作中要统筹兼顾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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