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行政复议法对抽象行政行为审查之立法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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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开电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形成性考核作业4国家开放大学试题答案

国开电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形成性考核作业4国家开放大学试题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形成性考核作业4试题答案一、单项选择题(答案在最后)试题1:《国家赔偿法》规定,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彩蛋]。

A. 可以征税B. 应当征税C. 不予征税D. 减低比例征税试题2:下列行为中,不能被提起行政诉讼的是( )。

A. 罚款B. 没收财物C. 强行摊派D. 国防行为试题3:关于行政复议,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不得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B.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C. 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作出行政复议裁定D. 申请人、第三人不能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试题4: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是()管辖。

A. 指定B. 级别C. 移送D. 地域试题5:某行政机关违法作出没收公民张某的录像机的决定,张某气愤之极而砸毁了自己的录像机。

对此,()。

A. 国家承担部分行政赔偿责任B. 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C. 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D. 国家承担大部分行政赔偿责任试题6: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

A. 五人以上的单数B. 三人以上的单数C. 二人以上的双数D. 四人以上的双数试题7: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的管辖一般由()。

A. 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B. 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C. 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D. 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试题8: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

A. 行政复议判决B. 行政复议仲裁C. 行政复议决定D. 行政复议裁定试题9: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参照( )。

A. 法律B. 地方性法规C. 规章D. 行政法规试题10:行政诉讼中,对下列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是()。

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随着法治的发展,公民的权利越来越多受到重视和保护。

我国《行政诉讼法》已颁布施行十七年,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已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已势在必行,它是法治进步和人类文明的标志,是保护人权、推进依法治国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更是加入WTO的必然选择。

广泛而有效的司法审查直接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法治程度,也决定了公民权利的保障程度。

一、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法理依据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针对不特定对象单方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行为规范的行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政立法行为;二是行政机关制定、发布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单方性、普遍约束性、反复适用性、依据性等特征。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诉讼,但实践证明这一规定却与社会发展和公民权利保障不相适应。

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具有以下法理依据:1、对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有其宪法依据。

我国《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这里的国家机关的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都必须依法予以追究。

《宪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司法审查是公民宪法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和救济的最后途径,当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抽象行政行为侵害时,应允许受害者或潜在受害公民寻求司法救济,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也才符合“有权利必有救济”的法治原则。

2、抽象行政行为理论上具有可诉性。

抽象行政行为违法损害救济之探究

抽象行政行为违法损害救济之探究

抽象行政行为违法损害救济之探究3李 蕊 提要: 对于抽象行政行为违法造成的损害,我国法律基本采取的是排除国家赔偿救济的方式,而事实证明,仅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损害予以赔偿救济,很难全方位、有效地保护公民权益。

考察域外经验,将抽象行政行为违法损害纳入国家赔偿救济范围已成为一种趋势。

探索我国将抽象行政行为违法损害纳入赔偿救济的法理依据和现实条件,认为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侵害的国家赔偿救济势在必行,且应根据不同种类的抽象行政行为确立不同的救济途径。

关键词: 抽象行政行为 违法损害 赔偿救济 救济途径作者李蕊,女,济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济南 250022)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律规范的活动,包括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行政立法行为和制定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一司法解释在实践中,将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的损害明文排除在救济范围之外。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更多地发现,生活中抽象行政行为的大量实施和运行,其违法损害的发生已不再是偶然,仅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损害予以救济,很难全方位地保护公民的权益,公民的权利不能得到有效地救济。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抽象行政行为违法损害的国家救济、救济途径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一、抽象行政行为违法损害救济的域外经验(一)现实考察世界各国关于抽象行政行为违法损害救济情况基本有二:一是予以赔偿救济;二是不予以赔偿救济。

1、不予赔偿救济的国家。

当前,以美、英为代表的多数国家的法律只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损害规定予以赔偿,而对抽象行政行为违法损害问题则规定或依惯例不予赔偿。

美国认为,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等普遍性规则的行为,是行政行为的一种,受司法审查,法院可以宣告违法的法规无效,但不能追问无效法规的赔偿责任。

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论文

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论文

浅析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摘要】长期以来,由于对抽象行政行为存在不同认识,也由于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一直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之外,因而也未形成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有效监督。

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以及我国行政机关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现状,决定了在我国建立完善的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现实必要性,正确构建司法权和行政权之间的关系,明确司法审查的权限和效力,应当作为促进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备的制度方案加以实施,由此谋求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间的平衡。

【关键词】抽象行政行为;法制监督;行政复议一、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特点第一,没有明示的宪法依据和明确具体的行政法依据。

我国宪法没有明确赋予人民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我国行政诉讼法也没有具体规定人民法院如何行使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仅仅规定为“参照规章”。

第二,行使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权的主体是国家的司法机关,具体讲是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行使司法审查权体现了司法对行政的监督,符合“立法、司法、行政互相分工、互相监督、互相配合”的原则,有利于行政机关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是间接的、附带的,而不是直接的。

二、完善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现实必要性(1)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已成为当务之急。

由于抽象行政行为是针对普遍对象作出的,适用的效力具有反复性,它产生的影响远远大于具体行政行为,其一旦违法,将会侵犯众多公民的合法权益,给众多公民造成损失。

但法律并未授予人民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撤销或宣布无效的权力,公民不能够通过诉讼来有效制止违法抽象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的侵害。

这就很难保证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规章的合法性,也就更难保证依此类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2)立法权、行政权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监督存在诸多缺陷。

我国法律赋予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撤销或改变违法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力。

行政复议法学习心得感想_行政复议法学习感想(精选5篇)

行政复议法学习心得感想_行政复议法学习感想(精选5篇)

行政复议法学习心得感想_行政复议法学习感想(精选5篇)行政复议法学习心得感想_行政复议法学习感想篇1行政复议的性质在理论上曾经存在行政说、行政救济说、行政司法说、司法说四种观点,在我国《行政复议法》的制定过程中则一直存在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还是公民的权利救济机制之争。

立法最终确立了行政复议作为行政内部自我纠错的监督机制的性质定位。

根据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会审议行政复议法(草案)的立法说明,“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

”行政复议制度的设计应当“体现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特点,不宜、也不必搬用司法机关办案程序,使行政复议司法化。

”与此相反的,一般的行政法教材都认为是行政救济制度。

因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一样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即行政复议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诉求才能启动,而公民法人申请的目的是保护自己的权利。

这与行政监察、审计不同。

但是在制度设计时却以内部监督制度的程序来进行设计。

就是复议程序的简单效率但却忽视了权利救济的功能。

(既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一样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即行政复议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诉求才能启动,那么,行政复议当然首先应当是公民的权利救济机制,否则,公民来申请行政复议目的何在?因此,权利救济才是行政复议的主要功能,而监督功能则在权利救济过程中得以实现,其可谓行政复议的副产品。

行政复议行为内容客观上体现为裁决争议,是由复议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进行裁决的活动,其程序构造涉及三方主体:复议机关、复议申请人、复议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程序制度应当为这三方主体各自在行政复议的职能及因此而产生的程序权利义务作出制度安排,忽视哪一方主体,复议程序构造都是有缺陷的,非为完整之程序)事实上,公正与效率同为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的共同价值追求,只是二者的侧重点各有不同而已:对程序运行的效率的追求,是行政程序高于诉讼程序;而对程序运行的公正,是诉讼程序高于行政程序。

论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审查

论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审查

《 政复议法》将抽象行政 行为纳 行
的不足。本文在对抽 象行政行为复议审查进行历 史回溯的基础上 。 重点就抽 象行政行 人行政复议范围 ・ 是行 政复议制度的重
为蚋入行政复议后 面临 的复议条件 、 复议管辖、 复议机 昊、 复议机制 等方面的 问题进 大进 步和创新 。但 是 , 仍存在 一些现实
进一 步 的规定 。
政机关制定 、 布 的具 有普遍约束力 的决定 、 令” 发 命 提起 的诉 提 出复议 申请 , 这势必会使 申请人耗 费过 多的人力 、 财力 以及 讼 。可见, 抽象行 政行为 尚不适 用司法监督。 带 来诸多不便 , 而降低行政复议 的效率 , 从 有悖于行政复议 的 19 年施行 的 《 91 行政复议 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 :公 价值 目标 。 “ 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不服 , 不能依照本 条例 申请 复 其次 , 行政复议 的受理范 围问题上 , 在 我国《 政复议法) 行 议: 对行政法规 、 章或者 具有普遍约 束力 的决定 、 令不服 第 七条明确规定 了部分抽 象行政行为可以进行复议审查 , 规 命 虽然 的” 。该条例也没有将抽象行政行为纳人行政复议 的审查。 这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发展的重大突破 , 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 19 9 9年颁 布的< 政复议法》 行 第七条规定 :公民 、 “ 法人 或 查起了积极 的推动作用 , 但是行政复议范 围仍然较狭窄 。行政 者其 他组织认 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 机关制定 的包括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 部门规章 、 地方 政府 不合 法 。 在对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行 政复 议时 , 以一并 向行 政 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等, 是 ,行 政复议法) 可 但 《 排除 了对行 政法规 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 申请 :一)国务院部 门的规定 ; 和 规 章 的 复议 审 查 。这 样 不 利 于对 抽 象 行 政 行 为 进 行全 面 地 、 (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及其工作部 门的规定 ;三 ) 系 统 地监 督 。 二 ( 乡、 镇人 民政府的规定 。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 国务院部、 委员会 规 ( ) 政 复议 决 定 三 行 章和地方人 民政府 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 、行政法 规办

行政复议存在的不足和建议

行政复议存在的不足和建议

行政复议存在的不足和建议一、行政复议存在的不足1. 程序复杂繁琐:行政复议的程序流程繁杂,需要申请人提供大量的材料和证据,申请人需要了解复杂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增加了办理复议的难度和成本。

2. 时限过长:行政复议的办理时限较长,有些案件甚至需要数月或数年才能得到解决。

这对于当事人来说,时间成本较高,可能导致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

3. 资源浪费:行政复议的过程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包括复议机关的工作人员、办公设备、场地等。

资源浪费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行政复议的效率和效果。

4. 不透明:行政复议的过程相对封闭,申请人难以了解复议机关的具体工作情况和办理进展。

同时,行政复议的决定和理由也不一定对外公开,缺乏透明度。

5. 重复办理:在一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需要先进行行政复议,然后再进行行政诉讼,这导致了重复办理的问题,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和时间成本。

6. 缺乏专业性:行政复议机关的工作人员可能缺乏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导致复议决定的质量和准确性不高。

7. 受理门槛高:行政复议对申请人的条件和资格有一定的限制,一些弱势群体可能由于条件不符无法申请行政复议,造成了不公平现象。

8. 法律适用不一致:不同地区、不同行政复议机关对于相同类型的案件可能会有不一致的法律适用,导致了司法公正的问题。

9. 复议决定不具执行力:行政复议的决定并没有直接的强制执行力,如果被复议机关认定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当事人可能需要继续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10. 缺乏独立性:行政复议机关通常隶属于行政机关,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可能受到行政机关的影响,从而影响复议决定的公正性与客观性。

二、针对行政复议存在的不足,提出的建议1. 简化程序:优化行政复议的程序流程,减少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证据,简化办理流程,提高办理效率。

2. 缩短时限:明确行政复议的办理时限,加强监督和督促,确保案件能够及时得到解决,减少当事人的时间成本。

行政复议制度有哪些缺陷

行政复议制度有哪些缺陷

⾏政复议制度有哪些缺陷⽆庸讳⾔,由于我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从依政策治国向依法治国转变的制度变⾰过程中,民主和法制尚不健全。

我国⾏政复议制度在取得长⾜进步的同时,也还⾯临着如下亟待解决的问题:1、⾏政复议制度的功能难以发挥在⾏政复议制度的实际运⾏中,某些⾏政复议机构形同虚设:⼀⽅⾯,这些⾏政复议机构没有起到化解纠纷的功能;另⼀⽅⾯,公民对这些复议机构信任程度不够。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先,复议机关与作出的⾏政机关具有⾏政⾪属关系,这就决定了复议机关在裁决⾏政纠纷时难以⼗分公正;复议机关有时出于照顾上下级关系或整体与部门的关系⽽⽀持原⾏政机关的⼯作,有时甚⾄⾏政⾏为在作出之前就已经先⾏请⽰过上级(复议)机关,这样原⾏政机关的决定实际上就已经体现了复议机关的意志。

其次,复议机关不愿当被告的⼼理,也影响了⾏政复议决定的公正性。

我国《》规定,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政⾏为的,⼀旦被,复议机关将成为被告;因⽽有些复议机关为了不当被告,对于受理的复议案件,常常不问青红皂⽩,维持了事;另外,在实践中某些领导⼈观念落后,把是否被起诉和否败诉作为⾏政机关政绩考核的标准,这也是复议机关草率维持原具体⾏政⾏为的原因之⼀。

再次,复议机关从事复议⼯作的⼈员不⾜,素质不⾼,专业化不强,是⾏政复议决定公正性不够的内在原因。

直到⽬前,我国尚没有法律对⾏政复议⼈员的任职资格作出规定。

没有⾼素质、专业化的复议⼈员,就不可能有⾼质量的复议裁决。

2、⾏政复议机构不统⼀、不独⽴没有相对统⼀和独⽴的⾏政复议机构,既不利于公正地进⾏⾏政复议,也不利于机构精简。

我国的⾏政复议机构分别⾪属于各级不同的⼈民政府和不同的⾏政职能部门。

各级⼈民政府和各⾏政职能部门根据⾃⼰的实际情况设⽴主管⾏政复议的⼯作机构,没有⼀套统⼀的⾏政复议机构体系。

这样就很容易产⽣各种弊端。

⾸先,不能公正地进⾏⾏政复议裁决。

主持复议的⾏政机构完全听命于其所属的⾏政⾸长,没有⾃主决定权;⽽其所属的复议机关⼜与作出具体⾏政⾏为的⾏政机关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浅议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缺陷及改进

浅议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缺陷及改进

浅议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缺陷及改进xx年xx月xx日CATALOGUE 目录•行政复议制度概述•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缺陷•行政复议制度改进建议•行政复议制度与其他制度的比较•行政复议制度改革完善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行政复议制度实践中的效果及影响01行政复议制度概述•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该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行政复议定义1 2 3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监督纠错机制的一种形式,具有监督、纠正和救济的功能。

行政复议具有层级监督和事后监督双重性质,是上级对下级行政行为的监督。

行政复议是一种准司法行为,是司法救济在行政领域的体现。

03公开性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应当公开进行,接受社会监督。

01合法性审查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02公正性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平等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偏袒任何一方。

02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缺陷当前的行政复议制度对受案范围规定较为严格,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而忽略了抽象行政行为和其他行政行为。

受案范围过于狭窄过窄的受案范围导致许多应当受到法律救济的行政相对人无法获得行政复议的保障。

不符合行政救济原则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过窄缺乏独立性当前行政复议机构缺乏独立性,往往依附于其他行政机关,导致其审查过程中难以保持中立和公正。

影响公正性和权威性由于缺乏独立性,行政复议机构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受到质疑,不利于行政复议结果的公信力。

行政复议机构缺乏独立性程序不透明行政复议程序不透明,使得申请人难以了解复议程序的进展和细节,无法有效监督和参与复议过程。

不符合程序正义原则程序不透明容易导致暗箱操作和权力滥用,使得申请人对复议结果产生不信任感。

行政复议程序不透明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存在法律适用不规范的现象,包括引用法律条文不准确、法律解释不当等问题。

论行政复议中的抽象行政行为

论行政复议中的抽象行政行为

论行政复议中的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是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复议,以便更正或撤销不合法的行政行为的一种行政救济制度。

在行政复议中,除了具体行政行为外,抽象行政行为也是一个重要的对象。

本文将从抽象行政行为的定义、特点、行政复议中的抽象行政行为的救济途径以及改进行政复议中的抽象行政行为等方面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定义和特点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对一般对象作出的具有一般规范效力,而不是直接针对某个特定个体的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一般规范效力:抽象行政行为适用于一定范围内的一般对象,不是仅限于特定个体,其效力具有一般性。

2. 典型性和概括性:抽象行政行为通常是对某一类事项作出规范性的概括性处理,具有典型性。

3. 法律性和规范性:抽象行政行为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制定,具有法律性和规范性。

二、行政复议中的抽象行政行为的救济途径在行政复议中,对于抽象行政行为的救济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申请行政复议: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存在不合法的情况时,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申请,要求对该行为进行复议。

2. 诉讼救济:如果申请行政复议未能满足救济的要求,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和裁决。

3. 建议和意见反馈:抽象行政行为往往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社会影响力,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向行政机关提出建议和意见,以期对抽象行政行为产生积极的改变和调整。

三、改进行政复议中的抽象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中,针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救济途径以及满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求,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1. 加强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行政机关在制定抽象行政行为时,应该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进行,以确保其合法性和合理性。

2. 完善行政复议程序:行政复议机关应该建立起高效、独立、公正的行政复议程序,以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救济。

行政法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利弊分析

行政法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利弊分析

行政法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利弊分析一、引言在行政领域,行政法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主要的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

它们都是针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行政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各自具有一些优势与劣势,本文将对其进行分析与比较。

二、行政法行政复议的利弊分析1. 利:行政法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异议,要求行政机关予以复议的一种行政法律程序。

其主要优势如下:1.1 低成本:行政复议相对于行政诉讼来说,程序简单、费用较低,对行政争议当事人来说是一种较为经济的解决方式。

1.2 高效率:行政法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自行进行,相对于行政诉讼的繁琐程序,速度更快,能够更快地解决行政争议。

1.3 权威性:行政复议是由相应的行政机关进行,其裁决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这对行政法治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2.弊:虽然行政法行政复议具有许多优势,但也存在一些劣势:2.1 决定权过于集中: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自行进行,其决定权较为集中,可能存在潜在的不公正问题,可能影响到行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2 行政复议决定不具强制力:行政复议的决定并不具有强制力,行政机关可以选择性地执行,这可能导致复议并不能真正解决行政争议。

三、行政诉讼的利弊分析1.利:行政诉讼是一种通过司法审判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程序,相较于行政复议而言,其具有以下优势:1.1 司法审判:行政诉讼是通过法院进行审理的,法官作为独立第三方,能够客观、公正地解决行政争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2 决定力强:行政诉讼的裁决具有强制力,无论行政机关是否愿意执行,法院的判决都是必须执行的,能够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2. 弊:然而,行政诉讼也存在一些劣势:2.1 时间长、成本高:相较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复杂,时间较长,成本较高,会对当事人造成一定的负担。

2.2 声请门槛高: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声请门槛较高,要求当事人提供充分的证据,这对一些弱势当事人来说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难。

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缺陷及改善

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缺陷及改善

浅议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缺陷及改进浅议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缺陷及改进1 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1.1 对行政复议的性质定位不明确行政复议的性质关系到行政复议立法的价值取向,也关系到整个行政复议制度的构架,以及行政复议工作的发展方向。

因此,对行政复议正确定性非常重要。

一直以来,对行政复议的性质定位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的层级监督和纠错机制,称为“监督说”;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复议制度是一种行政救济制度,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时,申请复查及纠正的救济制度,属于通常所说的“民告官”的范围,称为“救济说”。

虽然二者并不对立,但层级监督是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在性质上以行政手段为主导;而“救济”是外部行为,独立于行政执法机关之外,在性质上以司法手段为主导,理论上二者不能共存。

1.2 行政复议范围还需完善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有些界限需要进一步明确,特别是有些热点、难点问题。

如:《行政复议法》没有将内部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因而导致公务员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与保护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一样,两者都应该有充分的救济途径和救济手段。

国家公务员虽然可以通过行政申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申诉与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不可同日而语,后者的救济更加有效。

《行政复议法》将公务员合法权益的救济排除于复议之外,这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大缺陷。

随着我国加入WTO,在司法行政方面也相应的出现了一些新问题,这也迫切要求我们完善《行政复议法》,与国际接轨。

1.3 行政组织机构设置不合理,工作机制不顺畅,且缺乏独立性按照复议法规定,我国的行政复议机构是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

从表面上看,法制工作机构不同于行政机关内部的其他执法机构,较之其他业务机构相对独立,从而在复议审查过程中主持人与执法者身份相分离,从而体现法律审查中的自然公证法则。

论对抽象性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

论对抽象性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
善 与重 构监督 制度 的建议 , 以期对 解 决相 关 实务 问题 有所 助益 。 关 键词 抽 知 }行政 行 为 行 政 复议 制度 重构 生 中图分 类号 : 9 21 D 2.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90 9(0 90 -5-l 10.522 0)5 3O 3

对抽象性行政行为进行行政复议的条件和情 形
我 国 的 行 政 复 议 受 案 范 围 对 于 部 分 抽 象 行 政 行 为 只 能 同依 据 此 抽 象行 政 行 为 做 出的 具 体行 政 行 为 一起 提 起 行 复 议 , 种 规 定 违 背 了 这 行 政 复 议 在 行 政 过 程 中 的 功 能 定 位 , 于 这 种 先 天 性 的 制度 内 缺 陷 , 基 使 法 定 的 此 部 分 的 行 政 复 议 功 能 并 没 有在 实 践 中得 到体 现 根 据 《 政 复 议 法》 7条 规 定 的 情 形 :“ 民、 行 第 公 法人 或 者其 他 组
“ 程序设定应当本着一定的原则. 无原则的程序可能会被用来突 出权力 限制权利 , 或者单纯寻求管理和执法的效率。0 ” 综合各国立法 实践, 行政规 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应 首先遵循体现法治精神和人权理 念 的 民主 参 与 原 则 和 公 开 原 则 、 率 原 则 。 在程 序 方 面 , 制 定 的 整 效 对

个程序给予较完整的规定, 包括规划 、 草、 起 审查、 通过 、 公布 、 备案等 系列程序给予 明确详尽的规定。我们要做好 以下几个环节 : 织 认 为 行政 机 关 的 具 体 行 政行 为 所 依 据 的下 列 规 定不 合 法 的 , 在对 具 第一 , 做好规范性文件的规划 工作和起 草程序 。 需要制定规范性 体行政行为 申请行政复议 时, 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 文件的部 门, 可 要编制计划并附相关 说明报送政府法 制机构 , 于没有 对 的 审 查 申请 ” 公 民 、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提 出 对 抽 象 行政 行 为进 行 审 按照规划制定规范性文件, 。 法 部门领 导要承担 法律责任 。起草 、 预测 论 查要求, 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必 证行为等 , 完全可以委托科研 机构社会 团体完成 。 在起 草之前 采用听 是 对 抽 象 行 政 行 为提 出审 查 要求 , 须 以对 具体 行 政 行 为 申请 证会的方式, 必 协调利益, 高规 范性文件 的效益 提 行 政 复 议 为 前 提 , 只 有 具 备 行 政 复 议 申请人 的 身份 , 有权 利 向行 即 才 第二 , 健全规范性文件 的审查程序 。 文件草案起草完 毕之后应送 政 复 议 机 关提 出 审 查 要 求 。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予 以审查, 而且法制部门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二 是 被 要 求 审 查 的 抽 象 行 政 行 为 是 发 生 行政 争 议 并 引起 行 政 复 的审查工作:1内容 是否合法 , () 是否 与其他规 范相抵触 ;2 内容是否 () 议 程序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依据 。 合理适当: 3 涉及其他 部门的管理权 限是否 已经协调 ;4 文字 的表 () () 三 是 被要 求 进行 审 查 的抽 象 行 政 行 为 只 能 是规 章 以下 的抽 象 行 述 、 文种使用、 文本格式是 否符合法定的要求。 政 行为 , 包 括 国 务 院 制定 的 行 政法 规 和 有 关 地 方政 府 和 国 务 院部 门 不 第三, 确立规范性文件 的公告程序 。“ 如果一个政府真正 的是 民 制定的规章。 有、 民治、 民享的政府, 民必须能够详细地知道政府的活动。 人 公众没 二 、 政 复 议 法 将 规章 以 下 规 范性 文 件 纳 入行 政 复议 范 围 的规 定 有 了解情况, 谓 自治, 行 所 所谓公 民最大限度地参与国家事务只是一句 所 存在 的 问题 及 其 实施 困境 空话, ……当政府在很 多方面影响每个人的时候 , 保障人 民了解政府 比任何其他时代 更为重要 对于相关的草案应在政府网 ”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 活动的权利 , 且应 有 一 个 合理 的期 限 , 以便 接 受 社 会 公众 的监 督 , 应 制 定、 发布 的 具有 普 遍约 束 力 的 决 定命 令 , 包 括 行 政 法 规 、 章 。 不 规 在 站 上 予 以公 布 , 实践中还 存在具体实施 的困难 , 主要反 映在 以下几个方面: 有必要的回复规定。 第一, 审查的法律程 序上规 定笼统 , 乏必要 的制定程序。规范 缺 ( ) 二 制度上要 完善对一般行政规 范性文件复议 的规 定 性文件 的制定程序随意较大, 没有统 一的程序规范, 可操作性差 , 常常 关 于 完 善 复议 制 度 我 们 可 以从 以下 三 个 方 面 入 手 : 使 审 查 缺 位 , 程 序 问题 上 各地 的做 法 差 异 很 大 。 在 第一, 拓展可 以提起对性质规范性文件复议的主体范围。 可以规 第 二, 范性文件品质不高 , 规 反映在: 1制定主体混乱。机关内 定只要认为规范性文件可能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 民、 () 法人或其他组织 设办事机 构、 企事业 单位 、 群众 团体、 街道 办事处 、 农场等都在制定有 都可以提 出复议 申请 。 明确赋予第三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启动权。 关 行政 管 理 的 规 范性 文 件 。() 权 情 况 严 重 。即使 是 法 定 主 体 也 存 2越 第二, 扩大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范围。将法律 、 法规授权组织所 在这个 问题, 既有上 下级间的纵向越权 , 也有同级 问横向越权 , 甚至擅 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纳入复议的审查范围。应排除国务院有关文 设限制人 身 自由的内容 。 件的复议 审查的豁免规定 , 将其纳入审查范围。 明确规定规章 以下的 第 三 , 督 、 正 不 力 。规 范性 文 件 多 而 广 , 及 方 方 面 面 , 级 所 有 规 范性 文 件 都 应 纳 入 行 政 复 议 范 围 监 纠 涉 层 第三 , 通过修改行政诉讼法, 完善司法审查制度。确立司法审查 监 督缺乏 明确 的机关和职责规 定, 规范性文件 的审查部 门为其上级, 制度, 是民主法制发展 的内在要求和必然趋 势。 这种监督来 自行政系 难 免“ 官相 护” 使 审 查流 于形 式 。 官 , 第 四 , 相 对人 提 出 申 请, 在 复议 机 关 和 其他 有 权 机 关 经过 审 查 , 统 以外 , 符 合 宪 政 发 展 的 要 求 。 做 更 出 维持 相 关规 范 性文 件 合 法 的裁 决后 , 对 人 仍 然 不 服 的 , 望 求助 相 希 由于我国宪法和政府组织法 、 立法法已经确定了对行政机关行为 司法救济 时, 院却因行政 诉讼范 围的规定 , 法 不能对相对人请求的规 的法律监督体系 , 如果能够通过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这两个程序 比较 范性文件做 出进一步 的审查 。这种有 限的司法审查对于个案有一定 完 善的制度 , 引起行政法律监督程序, 并发挥人 民法院和行政复议机 意 义 的 , 案件 结束 后 , 个违 法 的规 范 性 文件 仍 然 有 效 , 且 还 会 导 关提 出司法建议 、 但 这 并 行政意见的作用, 应该对我国行政法律监督制度的 致 同样 的不 断 产 生 。 完 善 和实 施 起 到 积 极 的 推 动 作 用 。 三 、 督 制 度 的完 善 与 重 构 监 注释 : 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控 , 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品质, 需要各 ①曹桂全 .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 为的区分及其法律监督制度的完善 .h p/ t : t ! 种监督制度的完善及协调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为了提 高行政规 w ww h n l w.o n c i aa g vc . 范 性 文 件 的 品 质 克 服 其 在 实 施 与 监 督 过 程 中 存 在 的 弊 端 。应 针 对 行 @杜曙光 . 行政 复议受 案范围研 究. 制度 建设.0 7 1 ) 20 (3. ③石佑启 , 勇萍. 杨 行政 复议法 新论. 北京大学出版社. 0 7 20 .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在 制 定 与 施 过 程 中 存 在 的 矛 盾 与 制 度 上存 在 的逻 辑 ④凌振华 , 吴红传 . 关于修改 《 行政 复议法》 的若干 思考. 网文. 缺陷问题 , 应加强立法, 完善制度。 ( ) 一 针对行政规范性 文件在制度层面与运行层面存在的缺 陷, 我 参考文献 : 【】 1 安玉磊 . 王志峰 . 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制度 的反思与重构.t :w h p/ wwz a c m t 1 j ra b 们 应 在 即 将 制 定 的 程序 法 中加 以 规 定 并 予 以 完 善

行政立法的弊端及立法建议

行政立法的弊端及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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竺竺坠!f叁整!查塾垒行政立法的弊端及立法建议缪海英摘要我国行政立法在保护公民权利方面存在弊端,而弊端之所以存在的根源包括立法程序、权利救济等存在部分立法空白等。

本文通过对英国行政学者哈洛和罗林斯的“黄灯理论”的分析,指出我国行政立法过程中应设立相应的听证程序,并在行政法实施后设立一个针对行政法的不正当性申诉机制,以及设立“点到即止”的司法审查程序,以期能更好的防止行政部门法对个体权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关键词行政法听证程序申诉司法审查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200—02行政立法在使法律具体化、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行政立法同时容易危及公民的权利与自由。

在行政立法的现实基础上,结合相关行政理论,笔者将对行政立法存在的弊端进行分析并提出立法建议。

一、我国行政立法现存的弊端我国不少具体行政法的立法过程中均存在忽视个体权益的情况。

为揭示行政立法中存在的“重国家、轻个人”的问题,笔者先以广州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的行政立法为例:2006年12月1日开始,广州全面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

有关“禁电”的背景和法律依据,广州市公安局有关人士解释说,快速车是市区交通事故的重大隐患,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成为除机动车外数量庞大的快车族。

广州市从1998年就禁止摩托车上路了。

来自交警部门的数据显示,2006年1至5月,仅市区就发生涉及电动自行车事故49起,伤亡56人,是2005年同期的4倍。

因此,在“禁摩”后再行“禁电”被列入广州警方的议事日程。

2006年1月18日,《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安装有动力安装的非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抽象行政行为案例及分析

抽象行政行为案例及分析

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
《商标法实施细则》对擅自销售他人商标标识的,只 规定赔偿损失,并可罚款,但没有“追缴非法所得” 的规定。经生440号文对上述侵权行为规定了没收非 法所得,与《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相抵触; 因此,该文不能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于是,二审人 民法院做出判决:撤消一审判决维持的追缴非法所得 3761元的处罚;维持罚款700元的处罚决定。
原告刘家海按要求在网上报了名,所报考的部门及职位分
别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机关处室、法学会的职位, 填写的出生年月为:1968年4月。因原告的年龄已超过35周 岁,被告根据报考单位的反馈意见,分别于2004年8月2日、 8月9日在其设定的网站报名系统上对原告做出“此次招考 录用,要求年龄在35周岁以下,你已超龄”和“对不起、 你已超龄了——35岁以下”的信息反馈意见,不同意原告 参加本次公务员录用考试。
分析
1、本案是一个非典型的行政诉讼案件,法院审查的是设定报 考资格条件这种非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这种行政行 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11条列举的范围之内,但根据行政 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 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 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设定报考资格应属于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 通知中所设定的报考资格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所 以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的范畴,而抽象行政行为在我国是不 可诉的,所以要想实现对该行为的审查,必须通过将抽象 行政行为转化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亦即由一个超过35 周岁的中国公民报考公务员,对招考机关否认其报考资格, 拒绝其参加公务员考试这个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而事实证明,本案中的复议机关、司法机关都将设定公务 员报考资格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并受理该案。

《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的成就、不足与展望

《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的成就、不足与展望
方 向 为 宪 法与 行 政 法 学 。

6 ・ 0
林兴乐
《 行政复议法》 实施 以来 的成就 、 足与展望 不 度。公正性是行政复议机关 依法进 行行政 复议活 动必须 达 到的最起 码的要求 。 但在实践 中, 由于制度 设 计 的欠缺 以及 其他 因素 的影 响, 目前 复议 案件 的办理质 量不尽 如人 意 , 正性不 足。如 公 从 20 0 5年到 2 0 0 8年 , 国范 围内的行政诉讼 案件 的数 量分 全 别为 5 14件 、5 3 39 5 2 6件 、3 9 55 6件 、64 4 4 1件 , 中经过行 政 其
1 范围扩 大、 . 程序简化 、 管辖 明确等提 高了复议 实施 的
力 度
督与内部监督为特色的行政 复议 制度 , 在早期只限于对具体 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 行政 复议 条例》 如《 第十条 明确规定 , 公 民、 法人 和其他组织对行 政法规 、 规章 或者具有普 遍约 束力 的决定 、 命令不服 的不 能提起行政 复议 。在 实践 中 , 政机 行
式, 同时还明确规定不具有管辖 权的县级 人民政府对公 民等
行政复议制度 的进一步发展 , 为保护相对人 的合法权益发 挥 了积极作用 。但是 , 当前 以《 政 复议法 》 行 为主要 依 据所 构 建 的我 国行政复议制度 在十多年 的实施 过程 中存 在着一 些 问题 , 并且这些 问题 日益影 响着行 政 复议制 度 的进 一步 发 展 。回顾《 行政复议 法》 实施 以来 取得 的成 就 , 时反思 其 同 在实施过 程 中 的不 足 , 完 善 我 国行 政 复 议 制 度 有 重 要 对
我 国行政 复议 制度 的重 大突破 。它将对抽 象行 政行 为 的审

浅论行政立法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关系

浅论行政立法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关系

行政立法 ,由于兼行政和立法这两项重要权力于一身 ,导致三权分立学说受到巨大 冲击 ,也使其 自身充满 了矛盾 。以致于在不 同的场合 ,其 内涵也有所不 同。在本文 中,
取 其最 狭 义 的形 式 意 义 ,即行 政机 关 依法 定 权 限 和法 定程 序 制定 调整 行 政关 系 法律 规 范 的活 动 。 由于行 为主 体 的不 同 ,从 而 区别 于权 力 机关 制定 行 政法 律 的活 动 。
第一种观点认 为 ,二者是全同关系 ,行政立法是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就是
行政立法。这种观点完全忽视了二者之间 的差别 ,已经几乎被学界淘汰。 第二种观点觉得 ,二者是包含关系 ,行政立法是 抽象 行政行为 的一部分。 也 即是 说 ,从外延上看 ,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与较低级的命令 、决定等 ,都在抽 象 行 政行 为的 创制 对 象之 列 。 第三种观点认 为,二者是交叉关系,抽象行政行为并非全属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也 非全是抽象行政行为。 【前者如第二种观点所述 ,后者如人大制定 的行政性法律 。显然 , 4 这种观点对行政立法采取广 义的理解 ,扩大了其立法主体范围,不在本文探讨之列。
第四种观点强调 ,二者是全异关系。持这种观点 的学者主要针对创制客体和立法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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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进行 比较 。有的强调从外延上看 ,把行政法规 、规章和行政机关制定 的具有普遍约束 力的决定 、命令均归为抽象行政行为的范畴,是没有正确把握行政法规和规章 的法律属 性 , ;有的认为行政立法并不具有普遍性 、反复性 、非特定对象等抽象特征 ,而立法 对象 即法律法规具有上述性质 ,所 以行政立法不是抽象行政行为㈣。
我同意第四种观点 ,即二者之间是全异关系。 第一 ,规范的宪政结构决定 了行政立法不是行政行为 ,而是立法行为 ;不是行政权 的行使 ,而是委托立法权 的运用 。我国 《 立法法》明确规定了行政法规 、国务院部 门和

《行政复议法》制度性缺陷分析

《行政复议法》制度性缺陷分析

d fc fh mii rt eR ve L wa rsn . ytmaial n y e nteisi t n ee t fh rsn mii rt eRe iw ee t eAd ns ai e iw t ee tS se t c ya a z s tt i a d fc epe e t ot t v a p l l o h n uol ot Ad ns ai ve t v
Ke r s a mi it t er v e y wo d : d n sr i i w;s se ;d fc ;a mi itai el i ai n;ma nb d av e y tm ee t d n sr t t t v ig o i o y;f a u i g i l rl . n n
行政 复 议就 其本 质 而 言属 于行 政 系统 内部 的监 督行 为 ,是上级 行政 机关 发现 并 纠正下 级行 政机 关
行政 机关 与公 民 、法人之 间争议 问题 的数 量 急剧膨 胀 。“ 国家信访 局统计 , 03 国家信访局 受理群 据 20 年 众信访 量 与 20 年 相 比上 升 l%…… 中央 和 国家机 02 4 关 受理群众 信访 量上升4 %0 【 6 ”3 】 不尽 快修改 、 如果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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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 法 》制度 性缺 陷分 析
。 于 学 江
( 中国海 洋大 学 法学 院 , 东 青 岛 26 7) 山 601
【 摘
要】 我 国 目前行政复议 工作发展 的窘境与现行 《 行政复议法 》的制度性缺陷存在重要的相关关 系。 现行 《 政复 行
议 法》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行政复议的主体设计 、行政复议终局裁决等三方面存在制度性缺 陷。对制度性缺 陷进

浅论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论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论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作者:刘芬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5年第16期摘要: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行政复议制度已经成为行政机关依法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基层监督的一项重要方式。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在理论和实务中存在着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缺陷不但影响了行政复议制度功能的发挥,且难以适应当前依法治国的现实要求。

因此,为探讨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首先介绍我国行政复议制度运行现状及缺陷,并分析导致缺陷的内在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行政复议制度的具体对策。

关键词:行政复议;缺陷;原因;完善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16-0317-05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请求复议机关对原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做出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

自从1991年实施《行政复议条例》以来,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日趋完善。

先是1999年开始实施的《行政复议法》,接着是2004年又颁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再者是2007年实施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这些立法举措使行政复议制度的内容不断丰富和发展。

并提升了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理念。

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矛盾的一个重要方式,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大力提倡维护社会稳定的形势下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同时也是现代民主政治与追求行政效率双重价值的选择结果。

随着现代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行政权力极度膨胀,对行政权力的制约迫在眉睫。

公权力之间相互制约已经比较成熟,但是私权利对公权力的制约则发展缓慢。

相对于强大的行政权力,私权利非常弱小。

“无救济则无权利” 要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避免受到行政权力的侵害,就须赋予他们救济的权利。

行政诉讼过程中司法权对行政权进行监督非常有必要,但因其程序繁琐、费用高、效率低等因素致其难以适应现代行政追求效率的基本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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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政复议法对抽象行政行为审查之立法缺陷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复议法,在系统总结了多年行政复议?验的基础上,完善了现行行政复议制度,与行政复议条例相比,进步十分明显。

它首次将一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受理审查范围,启动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审查权;行政复议的管辖规定更加全面和灵活; 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与方式有了很大的突破,极大地方便了申请人,使行政复议成为了一种更为独立的监督和救济制度,标志着我国行政监督救济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但在肯定其突破与发展的同时,也应该客观看到它仍然存在某些不足和缺失。

本文试就行政复议法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进行分析,以为不断充实和完善我国的行政复议法律制度提供可供思考的路径。

一、行政复议法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存在着诸多不足亟待弥补抽象行政行为是政府行为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

行政复议法将一定范围内的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可以说是一大突破,但与这一规定有关的许多问题尚不明确,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可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的范围太过狭?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面所列的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可见,如果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抽象行政行为违法的,只有在对据此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一并提出审查申请,而不能单独就抽象行政行为申请复议。

另外,法律并没有将所有抽象行政行为都纳入复议审查范围,相对人只能对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申请复议。

然而,在现实中,有些地方政府和部门为了自己的利益,制定了一些满足自己利益的违法规章的情况也是存在的,这些规章往往涉及面更广、影响更大,虽然立法法、组织法对规章的审查作了规定,但这些规定在实际中缺乏可操作性,使得对规章的审查处于真空状态。

而行政复议法并末将其纳入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

(二)对于“规章”和“规定”的界定不明确行政复议法用“规定”一词界定附带复议审查的范围,但是“规定”的性质及其在行政法渊源中的地位,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务上目前都没有明确的界定,而行政复议法又采用笼统的“规定”一词,不利于执法实践。

规章的制定机关包括国务院的部委、省级人民政府、省会市和较大市人民政府,这些机关在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中均居于非常高的层次,而其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只能在形式上加以区分,在实质上和对社会产生的影响上其实很难区别,两者的界限并不明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缺少明确的标准,影响了行政复议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

而这些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又直接关系到法律、法规能否正确实施和行政秩序的维护,更需要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对其进行审查。

(三)对规范性文件复议审查不具独立性依据行政复议法第7条和第26条的规定,规范性文件复议审查既没有独立的程序,也缺乏独立的法律效果,而完全依附于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审查制度上。

如相对人对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依附于具体行政行为,只有在行政主体依据规范性文件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条件下,相对人认为该规范性文件本身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才可以一并提出审查申请。

而在现实中,某个规范性文件对不特定相对人的权益进行了普遍限制,并将这种权力授权给某个民事主体,行政主体本身无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即可达到行政管理目的,因此虽然该规范性文件已实际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但由于没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相对人就不能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进行救济。

这种不独立性从根本上影响了对抽象行政行为复议审查功能的发挥,不利于对相对人权益的保护。

(四)对规定的处理机关单一,处理程序不健全依宪法和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有权处理规范性文件的机关分别是:政府制定的,由同级权力机关和上级政府处理;政府部门制定的,由同级政府处理。

对行政复议中附带申请审查的规定,能够处理的仅限于权力机关和政府,对于有领导关系的上、下级部门之间,上级机关无权处理下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这就使得处理机关较为单一。

同时,对那些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如海关、国税、金融、省级以下的工商部门等行政机关,处理机关就不够明确。

在行政复议法中虽然允许可以对规定附带申请审查,但并没有规定有权机关的处理程序,也没有规定有权机关未依法处理的法律责任。

这种对规定进行监督的操作性不强的事实,很容易使人怀疑这一制度的实际效果。

二、行政复议法完善对抽象行政行为复议审查制度的几点思考(一)扩大可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的范围为了适应现代行政的要求,理论上应当将所有的抽象行政行为都纳入到复议审查的范围之中。

我们应当看到,世界上众多的行政法治发达国家,如葡萄牙、法国等国家的行政法已?将所有的抽象行政行为都纳入到了可审查的范围。

鉴于我国行政立法的现状,笔者认为可以将除行政法规以外的所有抽象行政行为(即规章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列入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

我国近几年法治化进程很快,规章等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已?越来越重要,但是伴随而来的是存在的问题也相应的增多。

一些行政机关为了争夺收费权、处罚权、许可权,推卸职责和义务,不顾法律权限和分工,随意通过制定规章等手段扩张本地区、本部门的权限,导致规章打架、冲突、重复和管理失控。

这些行为不仅破坏了我国法制、政令的统一,干扰了执法,也严重影响了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

而规章比起规范性文件,其范围更广、影响更大,而行政相对人在受到规章等抽象行政行为侵害时,却没有相应的法律途径进行救济,往往投诉无门,只能以上访等形式提出。

即使投诉到有关部门,也因没有相应的制度加以规范而不了了之,极不利于对相对人的保护,也影响社会的稳定。

因此,鉴于规章等抽象行政行为在行政管理体系中的重要地位,较之规范性文件以下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而言,将其列入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督就显得更为突出和必要。

(二)确立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独立审查制度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对行政机关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命令、决定等规范性文件即抽象行政行为不服,不能对其直接申请行政复议。

但实际存在这样的情况,由行政机关发布具有约束力的规定,非行政主体具体实施,行政机关并没有实施具体的行政行为,但事实上已?对公民的权益产生了影响。

对于这类情况,侵权的根源在于行政机关发布的规定,但由于没有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公民不能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加以救济,民事救济不可能涉及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使得公民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切实有效的维护,造成上访事件不断,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

因此,应该建立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独立审查制度,已受到该抽象行政行为调整而影响其合法权益的公民可以作为适格的申请人,以作出该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对该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这既可以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制约和监督,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又为公民提供了法律上的救济途径。

(三)要明确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复议范围的条件、管辖和程序虽然行政复议法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了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在实际工作中,即使行政相对人一并提出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由于缺少相关的程序规则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进行审查时,由于受到审查权限和审查期限的限制,很难对其作出决定,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可操作性。

因此,需要对抽象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条件、复议管辖和程序进行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针对抽象行政行为申请复议,应当以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有可能受到影响为前提条件。

首先,复议申请人必须是可能受到该抽象行政行为影响的人,即是抽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

要严格以该抽象行政行为直接作用的对象为相对人的范围,不能随意扩大抽象行政行为相对人的范围。

其次,抽象行政行为是对未来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作出之后并不一定立即会对相对人产生直接的法律效力,但可能会在将来某一时间发生效力。

因此,只要是有可能会对相对人的权益产生影响,就应该受理,而不能以相对人权利已?受到不利影响为条件,只能以相对人权利可能受到影响为前提。

另外,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应当以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政府为管辖机关,该管辖机关无权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应在一定期限内将相关申请案卷材料直接移送至有权机关。

虽然,根据立法法、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则上只有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发布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才有权对该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改变或撤销违法不当的抽象行政行为。

也就是说对层次较高的抽象行政行为申请复议,需要到该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发布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所在地提出该申请,这必然会造成申请人在人力、财力上更多的支出,显然不符合便民的?则。

为了切实保障申请人享有复议申请权,防止行政机关对复议申请互相推诿、拖延审查等现象发生,监督行政机关履行复议职责,将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权给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政府是可行的,也是符合实际需要的。

最后,要明确相关的审查程序,规定受理审查的期限、法律责任等。

(四)将行政立法行为也纳入行政复议范围行政立法行为侵害公民权利与公共利益的情况已?越来越多,其危害性也越来越大。

因此,为了保证公民在受到侵害时能够获得救济,应当允许公民在对行政立法主体依据法律、法规制定规章等行为有异议时,可以单独提请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予以审查,即将行政立法行为也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

在行政复议机关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发现被审查机关行使行政立法权不正常的情况,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纠正或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从源头上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结束语笔者仅就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谈一些不成熟的看法,以期达到抛砖引玉之目的。

当然行政复议法所存在的缺陷并不仅仅存在于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的问题上,还存在于包括书面审查方式不符合公开?则、对于期限的规定存在缺陷等等,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的脱节等问题上,这些问题都有待我们的进一步探讨和研究,从而促使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更好地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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