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xx银行同业授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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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授信管理,强化信贷风险控制,促进信贷资源的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综合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规定以及本行的具体情况,防范授信风险,规范授信行为,满足客户灵活使用产品的需要,提高本行市场竞争力,实现先授信、后用信的授信模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授信分为综合授信、主动授信和预授信三种形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本外币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开立信用证、保函、对客资金交易等各类传统表内外业务,以及非标贷款、投行贷款、证券化贷款、理财资产等非传统表内外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与本行建立授信业务关系的单一法人客户,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机关法人、社团法人。

集团客户、金融机构客户、自然人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按照本行有关集团授信、金融机构授信、个人授信的相关政策及办法执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综合授信是指本行在对单一法人客户偿债能力、信用等级和担保方式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对同一客户的授信业务实行一揽子管理,并按照规定授信方式使用额度,统一控制客户在本行的授信业务风险总量。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主动授信是指无需客户提出申请,本行根据相关信贷政策和通过不同渠道收集的客户信息,主动给予客户意向性授信额度。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预授信是指客户可以通过向银行递交纸质申请、或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渠道自助提交申请, 本行根据相关信贷政策和客户条件,给予客户意向性授信额度。

第二章统一授信原则第八条本行对单一法人客户的统一授信原则,是实现对授信主体、授信形式、授信币种、授信对象的统一:(一)授信主体统一,即本行作为一个整体统一向客户提供授信。

原则上对于同一法人客户只能在一家分支机构办理授信业务。

(二)授信形式统一,即对同一法人客户办理的不同形式、不同品种的授信业务全部纳入统一授信额度内实行一揽子管理。

银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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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一级法人体制,保障我行依法合规经营,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xx银行授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法人客户、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等在我行办理授信业务的审批授权管理。

第三条我行的授信授权管理遵循“统一管理,逐级授权;责权一致,差别授权;循序渐进,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四条授信授权包括对一般风险、高风险和低风险业务的授信授权。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授信业务为低风险业务:1.抵质押物为现金类或我行认可的银行类金融机构保证(银行类金融机构须在我行同业授信名录内,且在同业授信额度内);2.担保能全额覆盖我行债权(包括本息和手续费等);3.担保不存在法律瑕疵和政策风险。

(二)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授信业务为高风险业务:1.根据监管部门规定需总行审批的业务;2.我行信贷政策需从严管理的行业或授信类型;3.结构复杂或授信期限较长的授信产品;4.经总行认定需归入高风险业务的。

(三)除上述之外的授信业务为一般风险业务。

(四)低风险业务、高风险业务范围由总行定期下发。

- 1 -(五)低风险业务与一般风险、高风险业务授信审批权限分开计算。

第五条关联交易的授信授权对于符合银监会定义的关联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100%保证金授信以及全额关联方本身定期存单质押、国债质押等低风险业务除外),我行实行先审批授信、再进行额度领用的方式。

具体参照《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一级分支机构包括一级分行、总行事业部、直属支行及符合一级机构要求管理的其他子公司。

第二章授信授权形式第七条授权形式包括直接授权和转授权。

第八条直接授权直接授权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总行将授信审批权限直接授予一级分支机构、总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总行其他有权审批人行使的行为。

农村商业银行金融同业授信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金融同业授信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金融同业授信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金融同业授信业务的管理,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本行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金融同业授信是本行对外授信业务的一部分。

(一)本行金融市场部是同业业务的经营部门;
(二)本行贷款审查委员会是金融同业授信的审批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本行对金融同业核定承担其信用风险的综合额度和分项额度的管理行为。

本行同业授信范围包括资金、票据、投资等。

本行金融同业授信实施统一授信管理,实行授信额度控制下的分类交易额度控制。

第四条任何部门和岗位不得超越授权权限、超额度或无额度办理同业用信业务。

未确定授信额度的,不得对其办理相关业务。

第二章授信对象、条件及准入名单制管理第五条授信对象为依法成立的境内外金融机构,包括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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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授信管理办法(2022年版)

同业授信管理办法(2022年版)

附件同业授信管理办法(2022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与境内同业机构的合作,防范同业业务风险,促进同业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条例》《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获得当地监管部门批准,依法有权经营金融业务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一)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合资银行、村镇银行等。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同业授信,是指本行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同业机构核定授信额度,并集中控制和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同业授信额度,是指本行给予同业机构在额度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的额度。

首次授信有效期为一年,续授信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

同业授信额度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业务品种设定分项额度,分项额度之间可相互调剂,各分项额度经风险权重调整后的总和不得超过授信额度。

各类业务品种风险权重详见《银行同业授信项下交易风险权重表》(附件-1)。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同业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同业拆借、存放同业、同业借款、买入返售业务、同业受托代付/偿付业务、商业票据业务、投资同业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次级债、同业存单等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同业金融资产)或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本行为同业客户提供担保或信用增级、同业客户提供担保或信用增级业务,以及占用同业客户授信的利率交易、外汇交易、贵金属交易、衍生产品交易等。

关于xx银行同业授信管理办法.

关于xx银行同业授信管理办法.

XX银行同业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同业业务的风险管理,规范同业业务开展,加强授信管理,切实有效防范风险,实现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协调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授信对象,主要包括我国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政策性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信社、城信社、村镇银行等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总行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我行对同业机构核定承担其信用风险的综合额度的风险控制限额。

第二章评级授信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对金融同业的授信管理应遵循“总量控制、综合评估、严格内控、防范风险”的原则。

总量控制是指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和我行的风险承受能力,各授信对象已占用的授信额度均不得超过我行核定的综合授信额度。

综合评估是指我行对单一同业机构包括分支机构的各类业务统一确定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控制。

严格内控是指统一授信的管理部门和执行部门应明确分工、协调运作。

防范风险是从严控制对授信对象的信用风险与我行的经营风险,确保业务经营安全。

第五条办理涉及我行授信的业务,应遵循“对同业信用风险管理与具体业务的经营风险管理相结合;授信管理与授权管理相结合;年度审查与适时调整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我行原则上主要针对中资金融机构进行统一授信管理。

外资商业银行信用等级在投资级别以上且确实有业务需求的,经高管层批准同意后可以纳入授信范围。

第七条我行通过分析单一同业机构的信用风险状况,授予其与我行叙做占用额度的业务的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我行仅对法人机构授信,授信额度可以循环使用。

第三章授信范围及授信条件第八条对同业间下述各类低风险交易,可直接由我行根据自身资金头寸及市场情况、业务风险情况掌握,并按规定程序报批或叙做,可以对其免于授信。

银行同业客户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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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同业客户授信管理办法模版xx银行同业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对同业客户综合授信业务的管理,统一授信标准,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客户综合授信,是指为开展各项有关业务,对单一境内法人金融机构核定我行承担其最高信用风险控制额度及额度使用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同业客户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类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

第四条最高风险限额是根据受评机构财务实力、信用状况等所确定的可给予受评机构的最高授信额度。

第五条综合授信额度是在最高风险限额内,结合受评机构与本行的业务往来及其他情况,实际授予的综合信用额度。

各类交易额度之和不得高于综合授信额度。

第六条综合授信额度每年度核定一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在有效期内,若中途调整,原授信额度自动调整至新的有效期之日。

第七条同业客户授信分为主动授信和申请授信。

主动授信指本行根据业务发展需求,对与本行具有长期合作关系,实力雄厚的金融机构,主动办理内部授信送审及审批业务。

主动授信客户主体主要为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资产质量较好、管理规范的上市金融机构或其他纳入我行合作范围的合格金融机构。

申请授信指本行根据同业客户的业务需求,办理同业客户授信。

第八条我行对同业客户综合授信管理实行“统一授信,集中管理,额度控制,动态调整”的原则。

(一)“统一授信”指总行对金融机构客户统一授予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

(二)“集中管理”指总行集中制定同业授信政策、进行额度监控和过程管理。

(三)“额度控制”指各类授信业务用信之和须控制在综合授信额度之内。

(四)“动态调整”指对交易对手实施有效的授信后管理,对受信人评级变化、经营等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调整或取消授信额度。

银行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XXXX银行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X银行同业业务授信管理,规范授信行为,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促进同业业务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业务授信,是指XXXX银行按照一定的方法和程序,在监管限额范围内确定同业业务交易对手内部控制最高信用额度的行为。

授信人是指办理同业业务的XXXX银行法人机构,受信人是指同业业务交易对手法人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同业业务授信范围,主要包括非结算性存放同业、同业代付、拆放同业、买入返售等同业业务。

其中,XXXX银行与交易对手开展的风险权重为零的同业业务不纳入授信管理;XXXX银行与发起行张店农商行之间的资金调剂,不纳入授信管理。

第四条同业业务授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统一。

XXXX银行对同业业务交易对手统一实行名单制管理,进行集中统一授信,各分支机构不得进行多头授信。

(二)区别授信。

根据交易对手行业性质和经营状况等,分别确定综合授信额度。

(三)动态调整。

根据市场风险、交易对手信用状况、自身经营策略等情况,及时调整同业业务交易对手名单和授信额度。

第五条XXXX银行应根据交易对手基本情况,结合自身资产状况、业务规模和风险管控能力,合理确定交易对手授信额度。

第六条同业业务授信有效期为1年,授信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

授信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内,各法人机构应对同业授信额度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做好下一授信年度的授信工作。

对于跨授信年度办理的同业业务,应根据业务需要合理确定业务期限。

第二章名单制管理第七条各法人机构应建立同业业务交易对手名单。

纳入名单制管理的交易对手应为具有银行间市场成员资格的金融机构或有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第八条存放同业、拆放同业、同业代付业务的交易对手仅限于银行类金融机构。

第九条纳入同业业务名单的交易对手原则上应无违约记录,信用状况良好,经营稳健。

第三章授信额度计算第十条对根据监管规定需要按照全球系统重要性标准进行信息披露的商业银行(具体名单见附件1),各法人机构应按照不超过自身一级资本的50%的标准确定综合授信额度。

XX银行公司授信额度管理办法

XX银行公司授信额度管理办法

XX银行公司授信额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控集中度风险和信用风险,提高授信工作质量与效率,促进全行授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客户是指我行的债务人及交易对手。

第三条授信是指我行向客户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

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应按照穿透原则对应至最终债务人)及其他实质由我行承担信用风险的表内外业务。

第四条授信限额管理是指我行通过对客户制定和实施授信额度方案,以实现对单一客户/集团客户从授信总量上控制信用风险的目标。

在对客户进行全面评价、覆盖各类授信业务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对单一客户/集团客户的最高授信限额。

在最高授信限额内核定低风险授信额度和授信敞口额度。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已(拟)在我行开展授信业务的企事业法人客户(含金融机构客户)、其他经济组织,分为单一客户和集团客户。

第二章管控原则第六条统一授信原则。

对同一客户提供的所有币种、所有形式的表内外授信业务均应纳入统一授信管理范畴。

第七条收益与风险平衡原则。

按照我行的风险偏好和信贷政策,以资本约束为底线,综合考虑客户的偿债能力和我行承担损失的能力,实现收益与风险的平衡。

第八条授信方案控制原则。

我行应通过授信额度方案的制定,对客户的授信总量和结构、风险防范措施等进行事前合理安排,通过全流程组织实施,实现对客户集中度风险和信用风险的动态防范与控制。

第九条差别化原则。

针对不同的客户类型及其对授信产品的需求,为其提供差别化的授信额度安排,并实施差别化的授信管理方式。

第三章授信额度分类管理第十条低风险授信额度是指我行对客户办理低风险业务核定的授信额度。

低风险授信业务实行授信金额管控,与一般风险、高风险业务的审批权限分开计算。

XX银行授信业务授权管理办法

XX银行授信业务授权管理办法

XX银行授信业务授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授信业务审批权限的管理,明确授权的依据、标准和方法,落实审批责任,提高审批效率,建立科学的差异化授权体系,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XX银行授权管理办法》、《XX银行授权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授信业务授权是指总行有权人根据分支机构(含总行有办理授信业务职能的部门,下同)的有关经营指标进行考核量化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授权标准,将部分授信业务的审批权授予辖内分支机构或人员行使的行为。

受权机构或受权人应在受权范围内行使授信业务审批权。

总行有权人未转授的授信业务审批权由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按照《XX银行授信审批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行使,不另行文。

第三条授信业务授权根据受权对象分为:机构授权、主审查人授权和行政职务授权。

受权机构和受权人不得转授权。

(一)机构授权是指总行有权人将授信业务的审批权授予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的授信审批委员会行使该审批权,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对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通过的授信业务有一票否决权。

(二)主审查人授权是指总行有权人将授信业务审批权授予主审查人,由主审查人行使授信业务审批权。

主审查人应将所审批的各项授信业务按月向分支机构负责人报备。

(三)行政职务授权是指总行有权人将授信业务审批权授予担任本行特定行政职务的人员,由其行使授信业务的审批权。

第四条本行授信业务授权遵循“统一标准、差别授权、定期考核、适时调整、动态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

(一)统一标准。

授权各基础数据、系数值的取值要客观、科学,标准要统一。

(二)差别授权。

根据受权机构和受权人的内部因素,结合外部环境和影响业务风险的各项要素,对授信业务的审批授权实现受权机构、受权人和不同业务之间审批权限的差别化管理。

(三)定期考核。

根据《XX银行授信管理综合考核办法》的规定,总行授信业务授权的管理部门定期对受权机构和受权人的审批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以此作为审批权限调整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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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同业客户授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银行同业客户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为规范银行与同业客户之间的借贷交易关系,防范风险,保障银行资产安全,制定了本管理暂行办法。

本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各类金融机构与其同业客户之间的借贷交易。

第二条:同业客户授信条件1、同业客户应具有完全的执照和经营许可证,符合所有有关要求。

2、同业客户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稳定的财务状况,并能够提供有效的财务证明文件。

3、同业客户应有足够的借款能力和偿还能力。

4、同业客户应符合银行对借款目的和用途的相关要求。

5、同业客户应履行相应的抵押或担保手续。

6、同业客户应遵守有关银行借贷交易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三条:同业客户授信程序1、申请人应向银行提交授信申请书和其它相关文件。

2、银行应在收到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核,根据同业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情况,对其所需的授信额度进行评估,并作出授信决定。

3、银行对授信额度的审核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应在一定时限内作出审核决定。

4、银行应按照业务流程和管理程序要求完成申请人授信手续。

第四条:同业客户授信额度和期限管理1、银行应根据同业客户的实际需要和财务状况,制定相应的授信额度和期限,并在合同中明确。

2、银行应及时审查同业客户的财务状况,评估其信用状况和偿债能力,及时做出授信额度和期限的调整。

3、银行应对同业客户的授信额度和期限进行有效管理,防范授信风险。

第五条:同业客户授信管理实行清单式管理银行按照清单式管理原则,建立并保持同业客户的授信管理清单,包括授信额度、期限、用途、偿还方式等信息,及时更新维护客户档案。

第六条:同业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和应急措施1、银行应及时发现和识别授信风险,建立风险管理机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风险。

2、银行应建立应急管理机制,当授信风险出现时及时应对,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维护银行资产的安全性。

第七条:同业客户授信服务和监管银行应定期向同业客户提供授信监管服务,及时跟进同业客户的财务状况和借款情况,以便及时发现授信风险和采取应对措施。

银行同业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同业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同业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融机构同业业务授信管理,统一授信标准,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境内外银行业和境内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外资法人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和其他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

境外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外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多边金融合作组织、投资银行等。

境内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贷款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结算公司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同业业务”,是指《**银行同业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业务范围。

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金融机构向我行提出申请或我行主动对其核定一定授信额度,用于我行对其进行直接或间接同业业务信用发放。

本办法所称的“授信额度”,是指我行在对单一金融机构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且愿意承担的同业业务风险总量。

第四条同业业务授信,实行“统一授信、分类审批、集中管理”的原则。

统一授信,是指我行总行对金融机构客户统一给予授信额度。

分类审批,是指根据不同的客户类型以及不同的授信业务品种,用分类评价体系进行授信审批,实行差异化的授信政策。

集中管理,是指总行同业业务部作为我行金融机构客户关系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各级机构资源共同进行市场营销、客户服务和关系维护、对客户进行信用评价、授信前调查以及授信后管理,并监控全行金融机构客户授信额度使用情况。

商业银行金融同业授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金融同业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金融同业信用风险控制,提高资产质量,改善金融服务,确保我行资金运用的效益性、流动性和安全性的有机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借鉴国际银行业及信用评级机构的业务操作惯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同业” ,包括:我国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国外代理行(以下统称代理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我行对金融同业核定承担其信用风险的综合额度和分项额度的管理行为。

第四条对金融同业的授信管理应遵循“总量控制、综合评估、分类授信、严格内控、防范风险”的原则。

总量控制是指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金融机构的整体风险状况分别确定国家最高授信额度。

综合评估是指我行对单一法人金融同业的各类业务统一确定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控制。

分类授信是指在确定综合授信额度的基础上,按照业务性质和风险程度进行分类管理,并按授信对象的信用等级和业务种类确定分类授信额度。

严格内控是指统一授信的审批机构、管理机构和执行部门应实现职能明确,协调运作。

防范风险是从严控制对授信对象的信用风险与我行的经营风险,确保业务经营安全。

第五条对与我行发生信用业务往来的金融同业,应分别确定其所在国国家(地区)最高授信额度及对该外资商业银行的综合授信额度和分类授信额度。

未确定上述授信额度的,不得对其办理相关业务。

第二章评级与授信的基本原则第六条办理涉及我行授信的业务,应遵循“对金融同业信用风险管理与具体业务的经营风险管理相结合;授信管理与授权管理相结合;年度审查与适时调整相结合”的原则。

不得因对金融同业实行授信管理而忽视对我行内部业务操作风险及对分行授权的管理。

第七条我行原则上将信用等级在投资级别以上(以国际评级机构的评级为准,主要采用穆迪公司、标准普尔公司的长期债务评级,其中穆迪公司Baa- 以上〈含〉,标准普尔公司BBB 以上〈含〉),且有业务需求的外资商业银行纳入授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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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一份XX农信社同业授信管理办法,供大家做授信参考附件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业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联社”)同业业务的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增强联社防范和控制同业业务风险的能力,依据《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授信”是指联社在与同业机构开展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同业业务时,对交易对手进行评估,核定承担其信用风险的综合额度和分类额度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同业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同业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信用风险”是指由于交易对手不能或不愿履行合同条款而导致联社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第六条联社授予同业机构的授信额度为综合授信额度,综合授信额度按交易类型划分对应的分类授信额度。

联社对金融同业的授信管理应遵循“综合评估、分类授信”的原则。

综合评估是指联社对单一法人金融同业的各类业务统一确定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控制。

分类授信是指在确定综合授信额度的基础上,按照业务性质和风险程度进行分类管理,并按授信对象的信用等级和业务种类确定分类授信额度。

第七条对同业机构的授信统一以法人机构为授信主体,原则上不对分支机构进行同业授信(特殊情形除外)。

金融机构的各分支机构与联社进行业务往来时,占用联社授予其法人机构的同业授信额度。

第八条联社核予同业机构的授信额度为非承诺性额度,即不作为对该同业机构必须提供信用支持的依据,在该额度项下是否办理具体业务,按照所办理具体业务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联社各相关部门和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对同业机构的授信额度原则上不得泄露给客户,不对外公开。

第九条联社同业机构授信实行交易审批分离原则,前台业务交易岗位和授信审查审批岗位相互分离。

第十条联社授信同业机构的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额度到期后应重新评定。

XX银行授信工作尽职管理规定

XX银行授信工作尽职管理规定

XX银行授信工作尽职管理规定附件:XX银行授信工作尽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授信工作机制,规范授信业务管理,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促进XX银行授信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及我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授信指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内外授信。

表内授信是指占用银行信贷资金的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是指不占有银行信贷资金,仅使用银行信誉的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保函等。

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

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授信工作、授信工作人员、授信业务人员、授信审查/审批人员、授信管理人员、授信工作尽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是指:(一)授信工作指我行从事授信业务受理、客户调查、分析评价、授信决策、授信实施、授信后管理与问题授信管理、资产1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

(二)授信工作人员指我行参与授信工作的相关人员,包括授信业务人员、授信审查/审批人员、授信管理人员。

(三)授信业务人员指我行从事业务受理、客户调查等授信业务活动的授信工作人员,包括信贷员、客户经理等。

(四)授信审查/审批人员指我行从事分析评价、授信决策等授信业务活动的授信工作人员,包括信贷业务主管,分、支行负责人,总、分行业务部门负责人,总、分行授信评审部评审员,总、分行贷审会委员、贷审会秘书长、贷审会主任及各级有权审批人等。

(五)授信管理人员指我行从事授信实施、授信后管理与问题授信管理、资产管理等授信业务活动的授信工作人员,根据所从事的工作性质和内容,该部分人员可能包括所有授信工作人员。

(六)授信工作尽职指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本规定履行了最基本的尽职要求。

(七)授信工作尽职评价指我行授信工作尽职评价人员对授信工作人员的尽职情况和授信工作过程的合规情况进行独立的验证、评价和报告的行为第四条授信工作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申请的授信业务,应主动申请回避。

银行同业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同业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同业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控制本行同业交易对手和债务人信用风险,促进同业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统一授信,是指本行在对同业客户各类风险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对该客户的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风险管理制度。

授信额度是本行为单一同业客户确定并进行统一控制的授信限额。

第三条同业统一授信的对象为具备单一法人资格的国内外银行类金融机构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

其中,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二)在境外注册的外资商业银行机构(包括在香港、台湾、澳门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机构)。

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一)保险公司;(二)证券公司;(三)基金管理公司;(四)信托公司;(五)财务公司;(六)金融租赁公司;(七)其他境内外非银行类金融机构。

组织结构为总分公司制的客户视同单一法人客户进行管理。

第四条同业统一授信的业务为本行对单一同业客户开展的、须本行承担信用风险的表内外、本外币业务。

包括但不限于:(一)资金业务。

存放同业、拆放同业、买入返售业务、同业借款、同业投资、同业存单、一般金融债券投资(非政策性银行)、次级债券(债务)投资(非政策性银行)、债券借贷、同业代付、金融衍生交易。

(二)贸易融资类业务。

自营福费廷、国际保理、信用证议付、代开信用证、转开保函、同业保兑。

(三)票据业务。

票据转贴现、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四)其他同业业务。

纳入同业统一授信管理的业务,不包括同城资金清算结算和代管金库等非交易目的的业务。

第五条同业统一授信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授信原则。

同业统一授信应贯彻授信主体、形式、币种、对象统一原则,即对同一客户提供的所有币种、所有形式的表内外授信业务均应统一纳入同业授信范畴,并由本行有权审批机构统一审批,不得多头授信,也不得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同业客户分支机构单独核定授信额度。

银行境内金融同业客户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境内金融同业客户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境内金融同业客户授信管理办法模版银行境内金融同业客户授信管理办法模板第一条总则为规范银行境内金融同业客户授信管理,保护银行资金安全和客户利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发[2005]9号)、《商业银行资产质量分类与拨备计提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同业客户授信的管理。

第三条控制授信风险(一)风险管理原则1、风险管理应该着重于风险预测和防范,包括评估同行客户及其业务、管理结构和制度、以及银行对客户的风险敞口。

2、风险管理应该定期更新,使其适应发生的变化,特别是当同行客户和市场发生变化时。

3、风险管理应该确立有效的程序来控制银行的同业业务风险,包括风险评估、借款限额、担保等与风险相适应的控制方法。

(二)风险评估1、作为授信的基本前提,银行对同业客户的评估应考虑其资产、经营规模、业绩、政策、管理水平等因素,评定其偿还能力,并对与同业客户交易结构相似的风险进行评估。

2、风险评估时,应强调对同业客户取得资金的途径、用途、偿还能力以及客户资产质量的分析。

3、在风险评估中应注意分析同业客户的行业、国家和地区政策和经济环境,以及金融市场和信用环境等与客户有关的因素。

(三)授信额度1、在同业客户的授信额度上应采用综合授信额度管理,分别规定授信的用途、时限和担保要求,以及在单个同业客户和同业客户群体范围内,银行授信总额的限制。

2、应根据银行对其同业客户授信的风险评估和客户所持证券和金融工具的流动性,限制已发行金融工具的授信额度。

3、当金融市场风险持续的时候,应根据情况定期回顾和调整同业客户群体的授信额度。

(四)担保要求1、应建立保全授信资产的保证体系,以确保正常利息和本金的回收。

2、银行应考虑将担保措施与融资目的、同业客户的信用、业务所固有的风险,及其他可获得抵押物价值的因素联系起来。

3、银行应制定资产评估制度,并关注身体有限的贷款或借款的信用风险,以及其他的担保形式如质押、保证人、抵押和信用证明等。

XX银行同业客户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XX银行同业客户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XX银行同业客户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行同业客户授信工作机制,规范授信管理,提高授信质量,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XX银行授信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客户为依法成立的境内外银行(含信用合作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通过综合评价我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同业客户经营管理和风险情况后,我行为同业客户提供的授信。

授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同业拆借、同业存放、同业借款、债券回购、信贷资产回购、外汇即远期买卖、本外币即远期买卖、结售汇即远期业务、票据业务等。

第四条同业客户授信应遵循“统一授信、区别授信、合理核定、适时调整”的原则。

(一)统一授信。

对同业客户各种形式的信用业务进行统一授信管理,实行风险总控;(二)区别授信。

根据客户不同资产规模、经营管理水平、盈利能力、业务结构以及风险承担能力等因素,确定不同的综合授信额度;(三)合理核定。

经办机构应在确定的授信额度内,根据客户实际需要、信贷政策以及我行资产负债结构、授信审批条件等情况,具体确定每笔授信方案,包括额度、利率、期限、品种等;(四)适时调整。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客户经营状况、资信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客户授信工作、授信工作机构、授信工作人员、授信工作尽职分别指:(一)同业客户授信工作指同业授信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在授信前调查、授信审查、授信审批决策、授信额度管理与占用以及授信后管理等五个环节中所做的工作;(二)同业授信工作机构指参与同业授信工作的我行机构,包括授信前调查机构、授信审查机构、授信审批决策机构(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授信额度管理机构、授信后管理机构;(三)同业授信工作人员指参与同业授信工作的人员,包括授信前调查人员、授信审查人员、有权审批人员、授信额度管理人员、授信额度使用人员和授信后管理人员;(四)同业客户授信工作尽职指我行同业授信工作机构和同业授信工作人员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要求。

银行境内金融同业客户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境内金融同业客户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x银行境内金融同业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银行(以下简称“x银行”)对境内金融同业客户(以下简称“同业客户”)的授信管理,有效防范业务风险,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x银行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x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等x银行信贷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金融同业客户授信管理是指根据x银行信贷制度为金融同业客户核定授信额度,并对开展具体业务而占用授信额度进行控制和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授信管理的业务范围包括各类基于同业信用而开展的业务,具体业务品种详见附件1-1。

总行另有规定不纳入授信管理的业务品种除外。

第四条对同业客户的授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原则。

机构业务部是境内金融同业客户的牵头管理部门。

境内金融同业客户授信均须由机构业务部门发起调查,统一按信贷流程审查审批;(二)分层管理原则。

应建立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的授信管理体系,按照客户特性进行分层管理;(三)实时监控原则。

各用信部门和客户管理部门应对授信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和动态监管;(四)责任明晰原则。

授信仅属授信额度安排,不作为具体业务调查、审查和审批的依据。

授信项下具体信贷业务应严格按照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和授权管理规定办理,调查、审查、审批责任由相关环节人员分别承担。

第五条同业客户授信额度以人民币为基础币别,若授信项下开展业务使用人民币以外的币别,按合同签订时人民银行公布(或可经第三种货币套算)的人民币对该币别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占用授信额度。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增量授信是指对同业客户拟核定的授信额度大于原审批授信额度;存量续授信是指对同业客户拟核定的授信额度等于或小于原审批授信额度;余额授信是指对淘汰、退出类同业客户,或根据公式测算法及担保测算法测算授信额度理论值不足的同业客户,按照不高于实际授信业务余额核定授信额度。

第七条同业客户授信应纳入x银行信贷管理系统群(CMS三期,以下简称“C3”)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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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同业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同业业务的风险管理,规范同业业务开展,加强授信管理,切实有效防范风险,实现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协调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授信对象,主要包括我国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政策性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信社、城信社、村镇银行等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总行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我行对同业机构核定承担其信用风险的综合额度的风险控制限额。

第二章评级授信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对金融同业的授信管理应遵循“总量控制、综合评估、严格内控、防范风险”的原则。

总量控制是指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和我行的风险承受能力,各授信对象已占用的授信额度均不得超过我行核定的综合授信额度。

综合评估是指我行对单一同业机构包括分支机构的各类业务统一确定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控制。

严格内控是指统一授信的管理部门和执行部门应明确分工、协调运作。

防范风险是从严控制对授信对象的信用风险与我行的经营风险,确保业务经营安全。

第五条办理涉及我行授信的业务,应遵循“对同业信用风险管理与具体业务的经营风险管理相结合;授信管理与授权管理相结合;年度审查与适时调整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我行原则上主要针对中资金融机构进行统一授信管理。

外资商业银行信用等级在投资级别以上且确实有业务需求的,经高管层批准同意后可以纳入授信范围。

第七条我行通过分析单一同业机构的信用风险状况,授予其与我行叙做占用额度的业务的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我行仅对法人机构授信,授信额度可以循环使用。

第三章授信范围及授信条件第八条对同业间下述各类低风险交易,可直接由我行根据自身资金头寸及市场情况、业务风险情况掌握,并按规定程序报批或叙做,可以对其免于授信。

(一)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交易。

(二)银行间债券质押式正(逆)回购。

(三)银行间债券买断式回购。

(四)银行间各类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业务。

(五)银行间同业存放。

(六)对方为促进业务开展,提供同业存款及其他形式的资金支持而办理的业务。

第九条我行在与以下金融机构开展业务时免于授信:(一)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五大国有银行。

(二)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

(三)浦发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等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第十条被授信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获得当地监管当局批准,依法有权经营金融业务的银行金融机构总行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三)境内机构成立1年以上,经营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

(三)主要资产负债指标符合所在地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要求。

第十一条被授信对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授信;已授信的应核减、暂停或取消授信额度。

(一)出现重大经营困难或财务危机;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者权益折人民币余额小于5000万元;资产流动比率小于25%;连续三年亏损且无明显改善。

(二)与我行业务往来中有违约行为。

(三)提供的授信资料有虚假成份。

(四)其他可能影响我行资金安全的事件或隐患。

第四章授信工作的组织管理第十二条我行对同业的授信由总行实行统一管理,实行授信与用信分离制度。

授信管理部门负责同业授信业务的管理,用信机构在授信额度内按规定用信。

第十三条公司业务部作为同业授信的管理部门,负责拟定授信方案,审核金融机构的授信申请,评定金融机构的信用等级,确定、审批对金融机构的综合授信额度以及对授信对象的信用情况进行跟踪监控、管理全行综合授信额度的使用等。

第十四条计划资金部、授权分支机构作为用信部门,负责根据业务需要提出授信需求,及时搜集拟授信对象的有关资料,向公司业务部提交授信申请,在确定的授信对象及授信额度范围内办理授信业务。

在日常业务办理过程中,负责及时反馈授信对象的有关情况,动态监测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及时报告。

在业务办理完毕资金安全回收后,及时申请核销所占的授信额度和更新授信余额等。

第五章授信业务操作流程第十五条计划资金部、授权分支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搜集整理申请同业授信的金融机构的相关资料,提交授信申请。

第十六条首次向我行申请同业授信的金融机构需提交以下资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金融许可证复印件;5、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6、近两年年度报告及最近一季度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7、金融机构基本情况介绍8、同业授信基础数据以上资料均需加盖公章。

第十七条计划资金部、授权分支行将授信材料及《南阳银行同业授信申请表》(附件一)、(《南阳银行同业授信数据指标表》(附件二)等相关资料报送公司业务部。

第十八条公司业务部根据计划资金部、授权分支行的同业授信申请及相关授信资料,在3个工作日内核定金融机构的综合授信额度(核定方法详见附件三、附件四)。

并将核定的综合授信额度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计划资金部、授权分支行,并负责监测管理全行的同业综合授信额度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计划资金部、授权分支行在综合授信额度内办理业务,并将用信情况及时反馈至授信管理部门。

如需追加授信或临时授信,须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批。

第五章授信额度的管理第二十条公司业务部根据同业机构的各项指标情况进行授信综合评价,确定该机构的综合授信额度。

用信机构未经批准不得超该综合授信额度。

第二十一条我行对单一法人同业机构各类业务风险暴露不得超过对其确定的综合授信额度。

第二十二条授信额度按年度设立,每年调整一次。

公司业务部每年根据我行发展战略﹑风险管理原则及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情况等拟定授信方案,交易对手新年度内需要对授信额度进行调整的,原则上按上述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用信机构办理相关业务时,首先应查询授信对象的授信余额;业务办理完毕后,应准确﹑及时地将授信执行信息反馈至授信部门。

第二十四条用信机构必须严格在核定的授信额度和授权权限内办理相关业务,严禁在授信额度不足或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办理与授信相关的业务;在未获得有关部门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以授信代理授权办理业务。

第二十五条在授信年度内,因市场情况的变化及授信对象业务发展等原因,用信机构需要超过授信额度办理业务的,可向公司业务部提出新增授信需求或申请临时授信额度。

第二十六条追加授信和临时授信额度为一次性额度,只适用于所申请的特定业务,业务终结即自动失效。

第二十七条授信对象出现下列情况时,信贷审批部可直接调减﹑暂停或终止对授信对象的授信,用信机构须立即执行:(一)出现重大违规﹑违法行为;(二)经营状况恶化,信用风险加大;(三)拒绝和我行调解,造成两行关系恶化;(四)授信对象所在地区出现严重经济﹑金融恶性案件;(五)授信对象所在地区出现经济﹑金融监管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其结果对当地银行对外支付方面造成不利影响;(六)其他可能形成较大风险的情况。

第八章授信工作的监督第二十八条公司业务部负责组织、管理金融同业授信工作,并对授信额度的执行情况进行集中控制。

第二十九条公司业务部对授信执行机构的授信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提出检查报告。

发现用信机构越权使用、超额度使用授信额度等违规行为的,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决定调减直至撤销其授信额度的使用权限。

第三十条用信机构要加强对授信对象的动态监测,及时了解授信对象的资信和财务变动情况,不得因对授信对象有授信额度而放松日常业务的风险管理。

第三十一条用信机构至少每半年向公司业务部报送相关业务开展情况、授信对象的经营作风、对我行的合作态度、工作效率、业务收费水平等,遇有特殊情况和重大情况,应立即报告。

第三十二条用信机构应根据我行的授权管理和资产组合管理政策,科学合理配置同业业务结构,以有效分散风险。

第三十三条审计监督部作为我行的授信监督部门,对用信机构、授信管理机构的授信额度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授信评审标准、审批权限及最终批准的授信额度等属于我行商业秘密,严禁对外公开。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附件1:xx银行同业授信申请表xx银行同业授信申请表单位:亿元(申请单位公章)申请日期:年月日附件2:xx银行同业授信数据指标表xx银行同业授信数据指标表单位:亿元、%,保留小数点后两位附件3:xx银行同业授信评估分析表xx银行同业授信评估分析表备注:本表【表示包含该指值,)表示不含该值。

附件4:同业综合授信额度的确定方法同业综合授信额度的确定方法一、按照同业评估表(见附件3),计算同业机构的评估分值,并确定相应的信用等级、信用调整系数开封市商业银行同业信用评估、信用等级、信用调整系数对照表二、根据同业综合授信额度确定公式,计算出综合授信额度综合授信额度=授信对象所有者权益×风险承受系数×信用调整系数风险承受系数:根据我行发展战略、经营规模、经营能力、国际业务经验、经营管理原则以及对授信对象本身及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熟悉程度而定。

对于工农中建交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承受系数为2;对已于我行建立正式业务往来关系的其他金融同业,该值取1.6;对于尚未与我行建立正式业务往来关系的金融同业授信额度的测算该值取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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