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茂名2024拆迁计划书
茂名2024拆迁计划书1. 引言本文档旨在介绍茂名市2024年的拆迁计划。
随着城市发展的不断推进,为了满足人们对更好生活的需求,茂名市政府决定进行一系列的拆迁工作,以建设新的城市基础设施,并优化城市环境。
本计划旨在确保拆迁工作的公平、合法和有序进行。
2. 背景作为广东省的一个重要城市,茂名市在过去几年取得了显著的发展。
然而,随着城市人口的不断增长和城市扩张的需要,部分区域的老旧建筑和不合理规划的领域亟待拆除和重建。
此外,茂名市也需要更新城市基础设施,改善城市交通和环境质量。
3. 目标本拆迁计划的目标如下:•清理老旧建筑和不合理规划的区域,为城市发展和建设新的基础设施腾出空间。
•提供合理的补偿和安置方案,确保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优化城市交通和环境,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4. 计划内容茂名市2024拆迁计划包括以下主要内容:4.1 拆迁范围本计划拟拆迁的范围包括茂名市的老旧建筑、不合理规划的领域以及需要更新的城市基础设施。
具体拆迁范围将根据城市规划和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4.2 拆迁程序拆迁程序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
具体程序如下:1.拆迁前的公示:在拆迁前,茂名市政府将通过官方渠道发布公告,公示拆迁的项目和范围,以及被拆迁居民的权益保障措施。
2.拆迁协商:茂名市政府将与被拆迁居民进行协商,协商内容包括补偿和安置方案等。
3.拆迁决定:根据协商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茂名市政府将作出最终的拆迁决定,并向被拆迁居民发出通知。
4.拆迁实施:拆迁工作将由专业拆迁队伍进行,确保拆迁过程的有序进行。
4.3 补偿和安置方案为了保障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茂名市政府将提供合理的补偿和安置方案。
具体方案如下:1.补偿标准:根据被拆迁居民的房产评估价值和其他相关因素,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
2.安置政策:被拆迁居民将获得优先安置的机会,茂名市政府将提供适宜的安置住房,并提供相关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
3.权益保障: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法律保护,茂名市政府将确保合同履行和权益保障机制的建立。
《广东茂名滨海新区发展总体规划》(2011-2030年)
《广东茂名滨海新区发展总体规划》(2011-2030年)南方网讯今天(2月23日)下午,由广东省发改委和茂名市政府主办的广东茂名滨海新区发展总体规划评审会在广州举行。
来自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科学院、中国社科院、中国人民大学、广东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社会科学院、省委党校、中山大学、华南农业大学、暨南大学、广州大学等有关部门与单位的专家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宏观经济研究院课题组做的《广东茂名滨海新区发展总体规划》(2011-2030年)进行评审论证。
链接茂名滨海新区茂名滨海新区地处泛珠三角、大西南经济圈、中南经济圈的交汇点和重叠核心地带和我国与东盟国家经济联系的交通走廊,具有发展开放型经济的有利条件。
2010年常住人口160.1万人,地区生产总值540.6亿元,分别占茂名市的27.5%和36.2%。
规划区包括茂南区、茂港区、电白县两区一县的20个建制镇、6个街道办事处和高新技术开发区,是茂名市向东向南发展的战略拓展区域,是粤西地区具有较大开发潜力和支撑引领作用的新兴增长级。
划定面积达1688平方公里。
《发展规划》中对茂名滨海新区的战略定位、开发战略、发展目标和空间布局的详细说明:战略定位:区域性航运、物流中心和交通运输枢纽,世界级石化产业基地、信息产业基地和先进制造业基地,国家级滨海旅游度假区和滨海旅游产业园区,广东对东盟开放的重要门户,粤西地区的经济核心区和新兴增长极,现代化国际化滨海新城。
开发战略及发展目标:实施“以港兴区、产业振兴、城市南拓”战略,按照“三步走”战略有序推进,实现“五年具规模、十年见新城、二十年创一流”的发展目标。
2015年滨海新城初具规模,地区生产总值超过1000亿元,城市化水平达到50%;2020年主体功能基本具备,滨海新城框架基本形成,地区生产总值超过3000亿元,城市化水平达到70%左右;2030年,发展水平达到一流,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环境优美的滨海新城基本形成。
茂名土地调查报告
茂名土地调查报告茂名土地调查报告一、引言茂名市位于广东省西部沿海地区,是一个拥有丰富自然资源和独特文化底蕴的城市。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茂名市土地利用和管理问题备受关注。
本文旨在对茂名市土地调查结果进行分析和总结,以期为该市的土地规划和管理提供参考。
二、土地利用现状茂名市土地面积约为5000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积占比较大。
根据调查数据显示,茂名市的耕地面积约占总土地面积的40%,主要分布在城市周边和农村地区。
此外,茂名市还拥有大片的林地和水域资源,为城市的生态环境提供了重要支撑。
三、土地利用问题分析尽管茂名市拥有丰富的土地资源,但在实际利用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茂名市的土地利用率较低,大量土地被闲置或低效利用。
其次,城市扩张和工业发展对土地资源造成了一定压力,一些农田被转化为工业用地,导致农业生产受到一定影响。
此外,土地污染和破坏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在工业区和城市周边地区。
四、土地规划与管理建议为了更好地利用和管理茂名市的土地资源,以下是一些建议:1. 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加强土地整治和复垦工作,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进行整合和改造,提高土地利用率。
2. 加强土地保护。
加强对农田、林地和水域资源的保护,建立健全土地保护制度,严禁非法占用和破坏土地资源。
3. 优化土地利用结构。
合理划定城市发展边界,加强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管理,避免过度扩张对农田和生态环境的影响。
4. 加强土地污染治理。
加大对工业区和城市周边地区的土壤污染治理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土地污染对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的影响。
五、结论茂名市作为一个拥有丰富土地资源的城市,土地利用和管理问题的解决对于其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通过本次土地调查报告的分析和总结,我们得出了一些关于土地规划和管理的建议。
希望这些建议能够为茂名市的土地规划和管理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区“三旧”改造补缴土地价款办法(试行)》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区“三旧”改造补缴土地价款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茂名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04•【字号】茂府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区“三旧”改造补缴土地价款办法(试行)》的通知茂府规〔2019〕1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茂名市区“三旧”改造补缴土地价款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十二届六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与市“三旧”改造办(设在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联系。
茂名市人民政府2019年1月4日茂名市区“三旧”改造补缴土地价款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三旧”改造补缴土地价款的操作程序,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茂府办〔2010〕1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三旧”改造补缴土地价款的范围(一)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符合城乡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的项目,所涉及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改为出让,按协议方式出让的,应补缴土地价款;涉及原出让土地使用权需改变规划条件或延长土地使用权年限的,应补缴土地价款。
(二)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符合城乡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多宗地块进行集中改造,需改变规划条件以及多宗地块出让年限不同、须统一年限的,按新规划相应用途法定最高年限,应补缴土地价款。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经申请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按协议方式出让的,应缴交土地价款。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征地管理规定》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征地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茂名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04•【字号】茂府[2010]29号•【施行日期】2010.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征地管理规定》的通知(茂府〔2010〕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茂名市征地管理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六月四日茂名市征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地管理,依法征收土地,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满足我市城乡建设需要,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征地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依法维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和土地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的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正确处理好发展与稳定、保障建设与保护农民利益的关系。
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征地工作组织与保障第四条征地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所在地镇政府或街道办,根据上级政府的部署办理具体征地工作。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征收土地。
征地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国土资源、劳动保障、林业、统计、建设、规划、房产、发改、物价、财政、监察、公安、司法、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征地相关工作。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部分条款修订的批复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部分条款修订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03•【字号】茂府办函〔2024〕29号•【施行日期】2024.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部分条款修订的批复茂府办函〔2024〕29号市自然资源局:你局《关于审定〈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部分条款修订的请示》(茂自然资请〔2024〕65号)收悉。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函复如下:一、原则同意《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部分条款的修订(详见附件)。
二、请你局按规定做好《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部分条款修订后的相关工作,加强规划管理,依法组织实施。
附件:《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部分条款修订情况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4月3日附件《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部分条款修订情况本次修订《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附录E建设方案技术经济指标计算规则”的部分条款,具体如下:一、优化住宅套内阳台比例规定1.0.13 住宅建筑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住宅套内(含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建筑面积20%的,按其投影面积一半计算计容建筑面积;宿舍建筑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除阳台外户内建筑面积15%的,按其投影面积一半计算计容建筑面积;旅馆/酒店/公寓式办公建筑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本栋对应功能建筑面积10%的,按其投影面积一半计算计容建筑面积;其它商业/办公建筑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本栋对应功能建筑面积5%的,按其投影面积一半计算计容建筑面积;半开敞空间超过上述比例约定的按全面积计算容积率。
【原表述:住宅建筑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住宅套内(不含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建筑面积20%的,按其投影面积一半计算计容建筑面积;宿舍建筑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除阳台外户内建筑面积15%的,按其投影面积一半计算计容建筑面积;旅馆/酒店/公寓式办公建筑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本栋对应功能建筑面积10%的,按其投影面积一半计算计容建筑面积;其它商业/办公建筑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本栋对应功能建筑面积5%的,按其投影面积一半计算计容建筑面积;半开敞空间超过上述比例约定的按全面积计算容积率。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城市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城市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茂名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1•【字号】茂府[2009]6号•【施行日期】2009.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城市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茂府〔2009〕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茂名市城市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建设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二月十一日茂名市城市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含茂南区、茂港区,以下统称市区)范围内的住房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住房建设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可持续发展,立足市情,统筹规划,建立和健全以商品住房、政策性保障住房以及租赁住房为主的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满足城市居民不断增长的合理住房需求。
第四条住房建设应当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优选规划设计方案。
各类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
第五条市区新建各类住房应实行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以自建自用的名义或集资合作建房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商品住房的开发、经营。
第七条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住房建设规划与年度建设计划第八条住房建设规划与年度建设计划是市人民政府对市区住房建设进行调控和指导的主要依据。
在市区范围内进行的房地产开发和住房建设等相关工作,均应符合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建设用地增加容积率补交土地差价管理规定》的通知-茂府[2013]96号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建设用地增加容积率补交土地差价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建设用地增加容积率补交土地差价管理规定》的通知(茂府〔2013〕9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茂名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茂名市建设用地增加容积率补交土地差价管理规定》业经市政府十一届三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城乡规划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2013年10月29日茂名市建设用地增加容积率补交土地差价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提高城乡规划依法行政水平,规范我市规划和国有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茂名市茂南区、茂港区和电白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涉及增加容积率建设须补交土地差价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需补交土地差价的国有建设用地,是指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及物流仓储用地等国有建设用地,其中工业用地及公益性项目用地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容积率,是指在一定的地块内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相应的规划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指标计算统一按《茂名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计算规则》中的有关规则执行。
本规定所称土地差价,是指建设用地批准增加后的容积率大于基准容积率时,超出基准容积率部分应按有关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茂名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8•【字号】茂府[2011]68号•【施行日期】2011.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的通知(茂府〔2011〕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茂名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10届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茂名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茂名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集约节约利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通知》、《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是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已依法确权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
第三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遵守土地用途管制和城乡规划管制,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平等、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时,应当确定土地使用期限,并与项目经营期限相一致,但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同类用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
土地使用权期限按流转批准之日起算。
再次流转期限,为前次土地流转合同确定的期限减去前次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通过出让、转让和转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住宅建设。
第五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和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和抵押。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14•【字号】粤府[2012]120号•【施行日期】2012.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粤府〔2012〕12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规划》是我省国土空间开发的战略性、基础性和约束性规划。
编制实施《规划》,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战略举措,对推进形成人口、经济和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从全局出发,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抓好《规划》的贯彻落实。
各地要按照《规划》确定的原则、要求以及本地区主体功能定位,对本地区国土空间进行功能分区,明确各功能分区的定位和边界、发展目标和方向、开发和管制原则等,并认真组织实施。
省直各部门要根据《规划》明确的任务分工和要求,调整完善相关规划和政策法规,建立健全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全面做好《规划》实施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9月14日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目录序言一、规划背景(一)自然状况与特点(二)国土开发现状(三)存在问题(四)面临挑战二、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战略格局(一)指导思想(二)开发理念和主体功能区分类(三)开发原则(四)主要目标(五)战略格局三、广东省域范围主体功能区(一)优化开发区域1.综合评价2.功能定位3.发展方向4.发展布局(二)重点开发区域1.综合评价2.功能定位3.发展方向4.发展布局5.分区指引(三)生态发展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1.综合评价2.功能定位3.发展方向4.分区指引(四)生态发展区域(农产品主产区)1.综合评价2.功能定位3.发展方向4.发展重点(五)禁止开发区域1.综合评价2.功能定位和目标3.管制原则4.分类管制四、区域政策和绩效考核(一)财政政策(二)投资政策(三)产业政策(四)土地政策(五)农业政策(六)人口政策(七)环境政策(八)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九)绩效考核评价五、规划实施(一)省有关部门职责(二)市县级人民政府职责(三)监测评估附件1 广东省禁止开发区域名录附件2 图集图1 广东省行政区划图图2 广东省地形地貌图图3 广东省城市化战略格局示意图图4 广东省农业战略格局示意图图5 广东省生态安全战略格局示意图图6 广东省综合交通战略格局示意图图7 广东省主体功能区划分总图图8 广东省优化开发区域分布图图9 广东省重点开发区域分布图图10 广东省重点生态功能区分布图图11 广东省农产品主产区分布图图12 广东省禁止开发区域示意图图13 广东省可利用土地资源评价图图14 广东省可利用水资源潜力评价图图15 广东省生态系统脆弱性评价图图16 广东省生态重要性评价图图17 广东省国土开发强度评价图图18 广东省人口聚集度评价图图19 广东省交通优势度评价图图20 广东省大气环境容量评价图图21 广东省水环境容量评价图图22 广东省自然灾害危险性评价图图23 广东省经济发展水平评价图附件3 地级以上市开发指引一、广州市二、深圳市三、珠海市四、佛山市五、江门市六、东莞市七、中山市八、惠州市九、肇庆市十、汕头市十一、潮州市十二、揭阳市十三、汕尾市十四、湛江市十五、茂名市十六、阳江市十七、韶关市十八、河源市十九、梅州市二十、清远市二十一、云浮市序言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2年度茂名市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2年度茂名市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2.21•【字号】•【施行日期】2024.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2年度茂名市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一、国有资产总体情况(一)国有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资产情况1.资产负债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全市(含各区、县级市、各经济功能区)国有企业资产总额920.14亿元,增长25.23%;负债总额418.01亿元,增长48.53%;所有者权益502.13亿元,增长10.77%;归属母公司净资产496.63亿元,增长11.13%。
市级国有企业资产555.34亿元,增长19.84%;负债295.8亿元,增长38.10%,所有者权益259.54亿元,增长4.15%。
2022年度全市国有企业资产总额和净资产保持平稳合理增长态势,年末资产负债率为45.43%,5年来都比较平稳,处于合理可控范围。
2.2022年度经营效益情况。
2022年度,全市企业营业收入86.82亿元,降低1.41%;实现净利润亏损0.95亿元。
2022年度利润总额亏损5382.14万元,减少115.72%。
2022年度,全市企业营业收入86.82亿元,同比降低了1.41%;实现净利润亏损0.95亿元。
市级国有企业实现营业收入33.46亿元,利润总额-0.72亿元,净利润亏损1.07亿元。
3.市属国有资本投向、布局情况。
全市国有企业实收资本175.0亿元(其中国有资本125.6亿元),市本级实收资本57.4亿元(其中国有资本43.9亿元)。
(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情况1.资产负债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茂名市全市共有七家国有控股参股(加权平均国有持股比例为10.26%)金融类企业资产总额846.99亿元,增长4.22%;负债总额764.53亿元,增长4.06%;所有者权益82.45亿元,增长5.67%。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城市规划区基准地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城市规划区基准地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茂名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17•【字号】茂府[2013]9号•【施行日期】2013.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城市规划区基准地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茂府〔201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滨海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茂名市城市规划区基准地价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十一届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2013年1月17日茂名市城市规划区基准地价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市场管理,实现土地市场宏观调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广东省地价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茂名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下列片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北组团的河东片区、河西片区、站南片区、西城片区、市民中心片区、乙烯片区,南组团的那楼片区、高地片区、陈村片区、旦场片区,东组团的博贺新港区。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区基准地价同时采用级别价、区片价和商业路线价的价格形式予以表示。
第四条市城市规划区基准地价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对现状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土地,按照商业、住宅、工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等用途,分别评估确定的某一估价期日上法定最高年期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
各类用途基准地价内涵如下表所示:注:“三通一平”是指通路、通电、通水、场地平整。
第五条市城市规划区基准地价土地用途分为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四大类:(一)商业用地:即商服用地,指主要用于商业、服务业的土地,包括批发零售用地、住宿餐饮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二)住宅用地:即城镇住宅用地,指城镇用于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用地;(三)工业用地:即工矿仓储用地,指主要用于工业生产、物资存放场所的土地,包括工业生产及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附属设施用地、采矿用地、仓储用地;(四)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指用于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科教文卫、风景名胜、公共设施等的土地,包括机关团体用地、新闻出版用地、科教用地、医卫慈善用地、文体娱乐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公园与绿地、风景名胜设施用地。
茂名市生态功能区划探讨_柯理平
南方论刊·2009年第5期经济纵横茂名市生态功能区划探讨柯理平(茂名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广东茂名 525000)【摘要】本文阐述了生态功能区划的目的与意义,生态功能区划的原则,生态功能区划的主要任务。
依照国家《生态功能区划暂行规程》并结合茂名的实际,首次将茂名市辖区划分为4个一级区生态区,13个二级区生态亚区,22个三级区生态功能区。
【关键词】茂名市;生态功能;区划1.生态功能区划概述生态功能区划是指根据区域生态环境要素、生态环境敏感性与生态服务功能空间分异规律,将区域划分成不同生态功能区的过程。
其目的是为制定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维护区域生态安全、以及资源合理利用与工农业生产布局、保育区域生态环境提供科学依据。
2000年国务院印发了《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国发[2000]38号),其中第24条规定“各地要抓紧编制生态功能区划,指导自然资源开发和产业合理布局,推动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健康发展”。
2002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编制了《生态功能区划暂行规程》,用以指导和规范各省开展生态功能区划。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年)等有关文件要求,茂名市也应编制相应的生态功能区划。
1.1生态功能区划的意义通过生态功能区划明确区域生态环境特征、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与生态环境敏感性空间分异规律,确定区域生态功能分区,为制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维护区域生态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依据,为环境管理和决策部门提供管理信息和管理手段。
生态功能区划是生态保护决策科学化(从经验到科学)、管理定量化(从定性到定量)、资源开发合理化、运作过程信息化的重大基础性工作;在参与政府管理、指导生态保护和规范生态建设中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具体体现在:一是在区划的基础上,编制区划使用指南,确定各主要生态功能区的经济发展方向,产业结构调整规划,具体提出限制性产业、鼓励性产业、禁止性产业发展目录。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茂名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18•【字号】•【施行日期】2013.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府直属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茂名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业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函复同意(粤国土资矿管函〔2013〕2156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附件:1.《茂名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2.开发与保护规划分区图(略)茂名市人民政府2013年11月18日茂名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茂名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八月)目录1 总则2 经济社会发展与矿产资源现状及形势2.1 经济社会发展状况2.2 地质调查、矿产勘查及矿产资源现状2.3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2.4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现状2.5 矿产资源供需形势的分析2.6 存在主要问题3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3.1 指导思想3.2 基本原则3.3 主要目标4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区域布局4.1 茂名市北部山区4.2 茂名南部沿海地区5 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5.1 矿产资源勘查布局5.2 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6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6.1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调控6.2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6.3 矿山企业准入条件6.4 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7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7.1 矿山环境地质影响、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分区7.2 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指标7.3 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政策措施8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8.1 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建立完善的规划管理体系8.2 认真贯彻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加强执法检查,确保规划的实施8.3 建立地质勘查工作良性循环机制8.4 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8.5 加强领导,落实政策,保证规划目标任务的实现附表目录附表1 截止2007年茂名市矿产资源储量表(略)附表2 截止2007年茂名市主要矿区资源储量基本情况表(略)附表3 2007年茂名市主要矿产开发利用现状表(略)附表4 2007年茂名市主要矿山开发利用现状明细表(略)附表5 茂名市主要矿产产量、需求量预测表(略)附表6 茂名市矿产资源开采分区表(略)附表7 茂名市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区块表(略)附表8 茂名市矿产最低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规划表(略)附表9 茂名市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表(略)附表10 茂名市矿山土地复垦规划表(略)附图目录1、茂名市矿产资源分布图(1 : 17.5万)(略)2、茂名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图(1 : 17.5万)(略)3、茂名市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和勘查规划分区图(1 : 17.5万)(略)4、茂名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分区图(1 : 17.5万)(略)5、茂名市主要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区块图(1 : 17.5万)(略)6、茂名市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图(1 : 17.5万)(略)1 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办法》、《关于开展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55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117号)、《省第二轮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要点》(粤国土资矿管发[2007]166号)、《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矿管发[2008]282号)及《茂名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茂府[2006]4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编制了《茂名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茂府[2012]82号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茂府〔2012〕8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滨海新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茂名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十一届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房产管理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2012年9月4日茂名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在本市市区(含茂南区、茂港区)范围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政府认为需要统筹的项目,其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政府负责,市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除组织实施市政府负责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外,还负责如下工作:(一)贯彻落实国家、省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法规,负责拟定市区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二)组织编制市区房屋征收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各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三)负责市级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资金管理;(四)负责对参与房屋征收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规范管理;(五)负责市级房屋征收与补偿项目档案管理。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茂府[2009]91号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茂府〔2009〕9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茂名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市城乡规划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茂名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协调城乡空间布局,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把茂名市建设成为宜居的现代化海滨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市级规划区范围内(包括茂南区、茂港区和电白县)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规划区分为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时划定。
茂名市城市空间结构体系由组团、片区、小区、地块构成,地块为最小的规划建设用地单位,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划定。
第三条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
城乡规划应当依法制定,符合茂名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茂名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四条市级城乡规划工作应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规范、统一标准。
第五条茂名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是茂名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最高议事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高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高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10•【字号】粤府函〔2023〕270号•【施行日期】2023.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高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粤府函〔2023〕270号茂名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上报〈高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审查意见的请示》(粤自然资报〔2023〕296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高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高州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围绕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和构建新发展格局战略任务,支撑高州建设成为茂名产业强市、乡村振兴排头兵、全国乡村振兴示范县,湛茂一体化发展重要增长极,岭南独具魅力的文化传承新地标。
二、严守国土空间安全底线。
到2035年,高州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380.90平方公里(57.14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359.27平方公里(53.89万亩);陆域生态保护红线不低于804.35平方公里;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63.18平方公里以内。
用水总量不超过上级下达任务,其中2025年不超过6.32亿立方米。
落实蓝线、绿线、黄线、紫线、历史文化保护线以及洪涝风险控制线等防灾减灾底线,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严格实施空间管控。
三、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
基于国家级农产品主产区的主体功能定位,统筹优化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
以“三区三线”为基础,构建“两核两轴四区”的市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强化以中心城区为主体的城镇发展核,锚固以高州水库为中心的生态涵养核,发挥以综合发展主、次轴为主通道的带动作用,推进农业发展区、生态涵养区、特色发展区、融合发展区差异化开发与保护。
广东省信宜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广东省信宜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送审稿)信宜市国土资源局广东友元国土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二〇一〇年十月目录第一章总则...一、规划目的...二、规划依据...三、规划编制原则...四、规划范围...五、规划期限...第二章土地利用现状与问题...一、土地利用现状分析...二、土地利用面临的挑战...三、土地利用面临的机遇...第三章土地利用规划目标...一、耕地保有量与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二、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及补充耕地目标...三、建设用地控制目标...四、土地集约利用目标...五、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第四章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一、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二、土地利用布局优化...第五章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一、耕地保护...二、基本农田保护...第六章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一、建设用地规模控制...二、新增建设用地控制...三、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措施...第七章建设用地空间管制与土地利用用途分区...一、建设用地空间管制...二、土地利用用途分区...第八章土地整治与重点建设项目...一、土地整治...二、重点项目用地安排...三、工业园区项目用地安排...第九章土地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一、基础性生态用地安排...二、生态屏障建设用地安排...三、保护和改善土地生态环境措施... 第十章中心城区与镇级土地利用指引...一、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指引...二、各镇(街道)土地利用指引...三、镇级规划调控指标...第十一章近期规划...一、近期主要调控指标...二、近期规划重点项目...第十二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一、行政保障...二、经济保障...三、社会保障...四、技术保障...附表:...附表1信宜市土地利用主要调控指标表...附表2信宜市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附表3信宜市各镇(街道)土地用途分区面积表...附表4信宜市耕地面积变化情况表...附表5信宜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表...附表6信宜市各镇(街道)规划主要控制指标表...附表7信宜市各镇(街道)基本农田调整分析表...附表8信宜市土地整治重大项目汇总表...附表9信宜市规划拟占用预留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表...附表10信宜市禁止建设区一览表...附图:图1 信宜市土地利用现状图(2009年)图2 信宜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图3 信宜市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图图4 信宜市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图5 信宜市土地整治规划图图6 信宜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布局图图7 信宜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图8 信宜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图第一章总则一、规划目的为了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宏观调控,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协调部门之间、区域之间的用地矛盾,合理地开发、利用、保护、整治全市的土地资源,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编制《广东省信宜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实施方案》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4.03•【字号】茂府办〔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实施方案》的通知茂府办〔2020〕16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茂名市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请径向市农业农村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4月3日茂名市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意见》(粤府办〔2019〕16号)精神,解决我市农村承包土地的细碎化问题,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我市农村承包土地有序规范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的可持续发展,提高我市现代农业、特色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推动乡村全面振兴,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和省的决策部署,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基础,以推动农业现代化、规模化、市场化、产业化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健全我市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体系,强化规范引导和政策支持,促进农村承包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优化农村承包土地资源配置,调整农村经济结构,推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
(二)目标任务。
建立健全全市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机制及流转市场,进一步规范农村承包土地流转行为,探索创新农村承包土地流转政策扶持机制,解决农村承包土地细碎化问题,促进农村承包土地有序规范流转,促进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创建,促进特色优势农业产业发展,增加农民经济收入,增强集体经济的发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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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实施评估报告茂名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三年四月第一章评估概述一、评估目的1、检查现行规划实施情况规划重在实施,通过调查分析规划目标和措施的落实情况,检查规划实施的进展、效果,分析存在问题,评价规划是否适合经济社会发展。
2、促进规划有效实施通过规划目标、任务和措施实施及重点项目落实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落实规划的有关政策,促进规划目标、任务和措施更有效的实施。
3、客观判断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规划是一项复杂性、综合性强的决策,随着时间的推移,最初规划决策的条件与背景、甚至决策目标都可能发生较大改造,通过检查规划对于经济社会、制度发展的适应性,明确规划是否需要修改。
4、改进规划编制和规划实施管理规划实施评价的根本目的在于改进规划。
规划实施评价以实践为平台,总结规划改革的经验与教训,不断提高规划管理的决策水平,创新规划实施的保障手段,促进规划制度环境的良性发展。
二、评估期限本次评估期限设为2010年1月至2012年12月。
限于数据的可获取性,规划执行情况评估所涉及的相关经济指标、土地面积等数据均截止2011年12月31日。
评估对象为茂名市所辖全部土地,包括茂南区、茂港区、电白县,以及茂名市代管的高州市、化州市和信宜市,涉及土地总面积为1142476公顷。
三、评估原则1、综合性原则贯彻国家、行业、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综合考虑《规划》实施的社会、经济、生态效益及《规划》对各部门用地的协调情况,采用全面综合的方式进行评估,使评估结果客观合理。
2、客观真实原则评估依据的有关经济社会、土地利用数据和参数必须是依法公布和审批的;采用的方法和理论必须是经过科学或者时间检验的,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
3、统筹兼顾原则评估过程中调查并充分听取建设、林业、农业、水利、交通等相关部门和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对评估中涉及的问题,应在分析、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提出解决办法。
4、节约集约用地原则重点对规划实施中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和变化趋势进行分析,并据此提出推进节约集约利用的政策措施。
5、评估前置原则规划实施评估是规划适时修改的前提和基础,如需修改规划,则须先行开展规划实施评估。
第二章《规划》实施情况评估一、基本农田和耕地执行情况分析1、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变,得到严格保护规划实施期间,茂名市通过土地执法监察以及建立健全的基本农田动态巡查、信访举报、定期报告等制度,使茂名市基本农田得到较好地保护。
实施期间,新增建设项目均未涉及基本农田(含多划的基本农田)。
2、耕地增加以旱地为主,年均增加量远大于规划预期目标规划实施至2011年底,全市耕地总面积为226524公顷,加上可调整地类,耕地未突破规划期末耕地保有量。
2010-2011年,水田净减少26公顷,水浇地净增加29公顷,旱地净增加1662公顷,全市耕地增加以旱地为主。
根据《规划》,2010-2020年茂名市年均增加耕地面积约726公顷。
规划实施期间,2010年全市耕地净增加725公顷,2011年耕地净增加940公顷,年均净增加耕地约833公顷,远大于规划确定的年均增加耕地面积。
3、空间上,耕地增加集中于高州市、化州市,耕地减少集中于茂南区、茂港区规划实施期间,茂名市各县(市、区)中耕地增加主要集中在高州市和化州市,耕地分别增加572公顷和1004公顷,增加的方式主要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耕地减少主要集中在茂南区和茂港区,耕地分别减少67公顷和116公顷,耕地减少主要为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
二、新增建设用地执行情况分析1、新增建设用地面积较大,新增速度超预期目标规划实施至2011年,全市新增建设用地1620公顷,占规划期内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的33.62%。
根据《规划》,2010-2020年茂名市年均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约438公顷。
规划实施期间,2010年全市新增建设用地1009公顷,2011年新增建设用地611公顷,年均净增加建设用地约810公顷,高于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增加速度。
2、新增建设用地以城乡建设用地为主2010-2011年全市净增建设用地总规模为1620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净增1533公顷,交通水利用地净增85公顷,分别占规划实施期间净增建设用地总规模的94.67%、5.28%,全市净增建设用地以城乡建设用地为主。
3、空间上,新增建设用地集中于茂南区、茂港区和电白县规划实施期间,茂名市各县(市、区)中新增建设用地面积较大的县(市、区)主要为茂港区、茂南区和电白县,分别为307公顷、466公顷和573公顷,占新增建设用地的比例分别为18.96%、28.78%和35.39%。
三、其他土地变化情况分析《规划》明确2020年,茂名市其他土地面积为31773公顷,规划期内净减少3118公顷,规划实施至2011年底,全市其他土地面积为34712公顷,规划实施期间减少179公顷。
四、规划指标执行对照分析2010-2011年茂名市各项用地指标并未突破规划目标,均在《规划》的管控范围之内,各项指标执行情况良好。
表2-1 茂名市土地规划执行情况统计表第三章重大背景变化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一、基本农田规模及布局影响分析1、规模分析将滨海新区近期(指2012-2015年,下同)重点建设片区与现行规划进行对照分析,近期重点建设片区内共涉及占用基本农田面积921公顷,主要分布在陈村片区、旦场片区和高新技术产业片区。
2、空间布局分析空间布局方面,滨海新区近期重点建设片区内基本农田空间分布相对零散,特别是重点建设的高地片区和博贺新港片区,部分基本农田被建设用地包围,集聚度不高。
二、耕地规模及布局影响分析1、规模分析将滨海新区近期重点建设片区与现行规划进行对照分析,近期重点建设片区内共涉及占用农用地面积2971公顷,其中耕地面积1316公顷,主要分布在陈村片区和高新技术产业片区。
2、空间布局分析空间布局方面,滨海新区近期重点建设片区内耕地空间分布比较零散,特别是重点建设的高地片区、旦场片区和高新技术产业片区;同时,耕地受生活污水及生产垃圾影响,质量普遍不高。
耕地的空间布局调整应遵循建设尽量不占耕地的原则,确需占用耕地的,遵循“占劣不占优,占少不占多”原则,优先考虑被建设用地包围的质量不高的耕地。
三、建设用地规模及布局影响分析将滨海新区近期重点建设片区与现行规划进行对照分析,近期重点建设片区内共需新增建设用地规模3964公顷。
1、茂南区规划实施影响分析根据《规划》,由于受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的限制,现行规划在保障茂南区城市建设发展和其它建设项目用地的基础上,将很难全部保障茂名滨海新区北部各片区的近期开发建设,需新增建设用地规模217公顷。
茂名滨海新区的规划建设,与现行规划确定的重点建设区域相比存在部分变化,侧重点发生改变,需对全区建设用地空间布局、有条件建设区进行重新调整。
2、茂港区规划实施影响分析根据《规划》,由于受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的限制,现行规划在保障城市建设发展和其它建设项目用地的基础上,将无法保障茂名滨海新区南组团的近期开发建设,需新增建设用地规模1230公顷。
茂名滨海新区的规划建设打破了茂港区现行规划确定的其他区域的建设用地空间布局,致使分布零散,需对全区建设用地空间布局、有条件建设区进行重新调整。
3、电白县规划实施影响分析根据《规划》,由于受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的限制,现行规划在保障电白县城市建设发展和其它建设项目用地的基础上,将无法保障茂名滨海新区东组团的近期开发建设,需新增建设用地规模2517公顷。
茂名滨海新区的规划建设,打破了电白县现行规划确定的其他区域的建设用地空间布局,产业布局也发生了相应变化,需对全区建设用地空间布局、有条件建设区进行重新调整。
4、建设用地规模及布局重新调整对高州市、化州市和信宜市规划实施影响分析随着茂名滨海新区的规划建设,高州市、化州市和信宜市的发展战略地位随之发生变化,空间发展布局将与之前存在部分改变,现行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需重新进行统筹。
同时,随着茂名滨海新区的规划建设,高州市、化州市和信宜市的产业发展战略也需进行相应调整和配套,产业发展布局与之前存在一定变化,现行规划确定的产业建设用地需与新的产业发展相匹配。
第四章《规划》修改可行性分析一、规模可行性分析1、控制耕地和基本农田规模可行性分析滨海新区近期重点建设片区内共涉及占用基本农田面积921公顷,根据《规划》,规划期内茂南区、茂港区和电白县多划基本农田面积为1236公顷,满足近期规划建设占用基本农田面积的需求。
滨海新区近期重点建设片区内共涉及占用耕地面积1316公顷,根据《规划》,规划期内茂南区、茂港区和电白县通过土地综合整治补充耕地规模为5714公顷,耕地补充潜力较为充足。
2、满足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可行性分析滨海新区近期重点建设片区内共需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为3964公顷,其中茂南区、茂港区和电白县分别需新增规模为:217公顷、1230公顷和2517公顷。
经分析可用于满足滨海新区近期重点建设片区的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共3964公顷,其中通过上级追加新增规模500公顷;从现行规划确定的茂南区、茂港区和电白县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中调出3464公顷。
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与滨海新区近期重点建设片区需求规模持平,因此,满足新增建设用地需求规模具有可行性。
二、建设用地空间布局优化可行性分析茂名市建设用地空间布局调整主要分拟调出部分和拟调入部分,均在茂南区、茂港区和电白县区域内。
茂名滨海新区近期重点建设片区均为拟调入部分,拟调出部分视茂南区、茂港区和电白县可调出项目具体而定。
1、茂南区空间布局优化分析规划修改后,茂南区新增建设用地将主要分布在河西工业片区、高新技术产业片区等,建设用地布局将更加集中连片,有利于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也有利于通过集聚效应带动全区的发展;同时,建设用地空间布局与茂名滨海新区城市规划相互衔接,可解决现行规划建设用地分布较为零散的问题,进一步优化空间布局。
2、茂港区空间布局优化分析规划修改后,茂港区新增建设用地将主要分布在高新技术产业片区、高地片区和南海片区,其中,新增工业用地在原来七迳工业组团的基础上往高新技术产业片区延伸发展;新增城镇建设用地集中在高地片区和南海片区。
规划修改后,建设用地空间布局与茂名滨海新区城市规划相互衔接,解决了现行规划新增建设用地与茂名滨海新区近期重点建设片区布局不够吻合的问题,同时也解决了近期重点建设片区内耕地和基本农田被建设用地包围、分布相对零散的问题,可进一步优化空间布局。
3、电白县空间布局优化分析规划修改后,电白县新增建设用地将主要分布在博贺新港片区、陈村片区和电白片区,博贺新港片区和电白片区作为博贺湾新城的两大组成片区,是茂名滨海新区规划近期重点建设片区,新增建设用地的调入,满足了博贺港湾和电白片区产业转移园的建设的用地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