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法中缺乏人本主义精神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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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中缺乏人本主义精神的规定
摘要以人为本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表征。

作为部门法的刑法的精神底蕴也必不可少的包含“人本主义”的精神。

本文将对刑法中的违反人本主义精神的规定进行剖析。

关键词人本主义刑法规定
“人本主义”指的就是传统文化中的人道精神,即珍惜人的生命,尊重人的价值,满足人的需要,维护人的权利,实现人的理想,并以此作为指导和检验人们思想和行动的标准。

一、我国死刑制度
虽然现在世界很多国家都已经废除死刑,而我国的死刑存废之争也一直存在争议。

自两千多年前,“杀人偿命”的观点,一直伴随着中国历史的脚步延续至今,并且渗透到每个中国人的思想之中。

虽然中国人接受着越来越多的外来到先进思想,但这一思想不可能被轻易拔除。

而且正如陈兴良教授所说的,“刑罚的轻缓化其实是社会治理能力提高,社会治理手段多样化的效果。

但是从中国现在的社会发展情况来看,社会治理能力的相对不足,治理手段相对简单化决定了我国目前是不可能废除死刑①”。

因此目前这一阶段,只有减少和限制死刑才是符合刑法人本主义精神。

我国刑法在限制死刑方面已经做了很大努力,但死刑立法还是偏多,核准程序不完善。

立法机关应该以人本理念为导向,调查和分析我国现存的死刑条文,结合司法实践,进一步减少死刑的适用,并且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严格和完善死刑核准程序,从而
使我国刑法更加科学,充满人文关怀的理念和色彩。

在不能废除死刑的前提下只能进一步限制死刑适用范围,这样才是符合现代世界刑罚发展的潮流的,也是人道主义精神的体现,剥夺人的生命始终是一种罪恶。

我国在97刑法所确定的死刑罪名达58个,在这些死刑罪名中,绝大多数是配置给非生命犯罪的,如危害国家安全罪、军人违反职责罪等较少使用的罪名占三分之一,实践中基本上备而不用;经济犯罪占了三分之一;故意杀人等暴力型犯罪仅占三分之一。

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就是希望通过重判多杀来遏制这些严重违害国
家安全、妨碍社会管理秩序以及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但是实际效果并不是如此的理想,现代的刑罚理论告诉我们,重刑是不能
遏制犯罪的发生的。

二、我国的“自我报告”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的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该条规指的是曾经犯罪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必须将自己曾经犯罪的情况和接受惩罚的情况告诉给单位的制度。

笔者认为如果犯罪人如果严格依照这一条的规定行事,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向单位坦白自己的犯罪经历。

这意味着犯罪人即使改造成功回归社会之后还是无法摆脱这个“标签”,此规定是很不人道的。

既然犯罪人已经被释放,那么在某种程度上,他就是对社会没有任
何危害的,对于这样的人,我们应该予以接受,让他更容易适应社会。

实际上任何单位都不愿意接受一个曾经犯罪的人,因此这一规
定就等于把改造成功的犯罪人拒于社会的门外。

自我报告制度不符合人本主义精神,因为这是人一旦构成犯罪或受刑罚处罚,就会终生贴上犯罪的标签,失去重新做人的机会。

法律已令犯罪人为其犯罪行为承受应有的惩罚,这是正义公正的体现,但是让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人继续承受刑罚后所带来的结果,显然是违背公平正义之精神的。

总而言之,这一规定违背犯罪人的复归、解放、更新和再造。

法律应当做的是努力使犯罪人得到人道的尊重,人格的提升,人生价值的重新体现和追求的要求。

因此应当把这一条不符合人本主义精神的规定废除。

三、我国的“亲亲相隐”制度
我国现行刑法第310条规定的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务、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窝藏、包庇行为,不管其与被窝藏、包庇的犯罪分子有何身份关系,都一律予以定罪量刑。

而当今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对近亲属身份的公民的包庇行为都不予以处罚,而我国刑法中却对近亲属的包庇行为给与处罚,显然这是不合情理的。

法律的实现有赖于人们的遵守,立法者在制订法律或制度设计之时,不得不考虑其现实可行性。

从司法实践来看,因“亲亲相隐”观念而触犯刑网的数不胜数。

随着社会的发展,加强人权保障已是世界发展的主流。

我国刑法立法的观念开始由社会本位保护向个体本位的保护转变,人权保障已成为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机能,是刑法
最基本的价值之一。

法治国家的内在精神是人权,法治永远都是人权现实的保障。

亲亲相隐制度体现了对人性的呵护与关怀。

然而我国现行刑法中做出了与“亲亲相隐”相背离的规定,这是对人性的违背。

刑事法律的现代化,就是要以人为本,摒弃把犯罪人为消极的司法客体的观念,将犯罪人当作人,置人的理性与尊严于重要地位。

刑法的人本主义精神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怎么样才能让我国的刑法具有更浓厚的人本主义精神是值得我们去认真探讨的。

参考文献:
[1]苏永生.论我国刑法的引导性文化品格之塑造.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
[2]李龙,魏腊云.人本法律观: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重要成果.湘潭大学学报 .2007.3.
[3]张晋藩.人本主义——中华法系特点之一.河北法
学.2005.9(第23 卷第9 期).
[4]聂隽.人本主义刑法观的意义.安徽工业大学学报.2004.1(第21卷第1 期).
[5]袁琳.刑法解释观应从规则主义适度转向人本主义.法商研究.2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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