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境保护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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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
18、基础设施。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 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 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第五十一条 ) 19、层级监督。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 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 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 关提出处分建议。(第六十七条)
8、跨区域协调。国家设立的跨行政区联合防治协调机制以外的,其他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 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第 二十条第二款)
9、绿色考核。将环境保护目标 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
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
17、应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 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 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 信息,启动应急措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 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 估结果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七条)
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10、接受人大监督。每年向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 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 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11、限期达标计划。采取有效措施, 改善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 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 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 采取措施按期达标。(第二十八条) 12、生态保护。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 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 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 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第二十九条)
赋予环保部门更大的执法权
新法与现行法相比较,环保部门新增以下执法权:
❖ 1、区域限批。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 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 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 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 ❖ 2、黑名单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 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 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第五十四条第三款)
3、按日计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 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 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第五十 九条第一款) 4、限产停产。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 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 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六十一条 ) 5、信息公开。违反本法规定, 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 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 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 公告。(第六十二条)
《环境保护法》解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
修订通过,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定位
顶层设计、回应期盼 汇聚共识、史上最严
环境保护法
❖强化了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 ❖赋予环保部门更大的执法权 ❖确定了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的法律地位 ❖明确了构建环境保护大格局的要求 ❖确立了若干新的法律制度 ❖对环保监管者提出了约束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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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了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
❖ 新法确定的政府环境保护职责包括22项: ❖ 1、负总责。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第六条第二款) ❖ 2、加大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
使用效益。(第八条) ❖ 3、环保宣传。加强环境保护宣
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 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 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 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 环境的良好风气。(第九条第一 款) ❖ 4、奖励。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 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6、移送拘留。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尚不构成犯罪的四种行 为,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责任者实施 拘留的处罚。(第六十三条)
7、层级监督。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 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 建议。(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5、环保规划。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 相协调。(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二款)
6、制定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十六条第二款)
7、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 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第十八条)
13、海洋环保。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 第三十四条)
14、生活垃圾管理。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第三 十七条)
15、清洁能源。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 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第四十条)
16、总量指标落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国务院下达 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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