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沁功利主义思想
边沁的功利主义
3.功利主义的具体计算 功利主义是属于行为功利主义,也就是说 他的功利主义直接运用于人们的行为和活 动中,用来指导和判断人们的行为的善恶。 因此,边沁认为行为的道德行为可以用量 来表示,即 行为引起的快乐-行为带来的痛苦=善(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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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量快乐的因素: (1)快乐的强度(正比) (2)快乐持续时间的长短(正比) (3)快乐的确定性程度(正比) (4)快乐感受作用的远近(正比) 最大幸福的特点(1)增殖性 (2)纯粹性 (3)广延性
4.道德行为的发生论研究 行为形成本身的六大要素: 所采取的行为本身;采取行动时所处 的环境;可能与之相伴的行为的意图;可 能与之相伴的知觉、不觉和错觉;引起该 行动一项或多项动机;他所表明的一般意 向。 意向与动机的区别:
5.道德制裁理论 在边沁看来,功利主义原则的实行,要靠“理性” 和“法律”。他说,功利主义承认人类受苦乐的 统治,并且以这种统治为其体系的基础,这种体 系的目标在与假“理性”和“法律”之手以建树 福利的体系。 理性:一般行为的指导。 法律:不仅是道德规则固定化,而且还要通过它来 实施惩罚和制裁。
四、我们应该怎么做
价值观是以信仰、信念为内容的一种思想体系。 需要的是一个信字,并不是掌握知识或者钱财的 多少就能解决的问题。社会价值观是处在不断变 化和调整中的,但它的前提,是必须拥有一个经 过本民族历史检验过的理论基础。在这个基础之 上,再去连通其他思想中的一些观念。当年的美 国学者韦伯,也做过这种工作,就是连通基督教 价值体系与资本主义制度间的关系。那么对中国 来说,如何做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现代社会 的沟通,是构建中国未来社会价值观的重要一步。
二、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
从严格意义上说,功利主义伦理学产生于 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主要的代表人物是 边沁和密尔。由于在18世纪的法国唯物主 义伦理学家虽然也提到过功利这个概念, 但是他们没有把功利的获得作为一种道德 原则看待,更没有把它作为一种学说提出 来,这些工作都是由边沁和密尔完成的。
边沁功利原理的内涵和特征
边沁功利原理的内涵和特征
边沁(Jeremy Bentham)是功利主义伦理学的代表人物,他提出了著名的边沁功利原理。
边沁功利原理的内涵和特征如下:
1. 内涵:
- 边沁功利原理认为,行为的好坏应当以其产生的结果是否能够带来最大幸福(快乐)或最小痛苦为准绳。
- 边沁将幸福看作是一种快乐感受,将痛苦视为不快乐的感受,这种幸福和痛苦是可以度量和比较的。
- 边沁认为,人们的行为应当追求最大化幸福的总量,最小化痛苦的总量,从而实现整体幸福感的最大化。
2. 特征:
- 最大化幸福感:边沁功利主义强调追求最大化整体幸福感,让尽可能多的人获得快乐,减少痛苦的产生。
- 实用主义:边沁的功利主义是一种实用主义伦理学,关注的是实现实际的幸福与快乐,而非抽象的道德准则。
- 基于后果:边沁强调行为的好坏应当以其后果为准绳,即通过测量行为带来的幸福与痛苦大小来评价其道德性。
- 个人与集体:边沁功利主义既关注个人幸福,也强调社会整体幸福感的最大化,平衡个人利益和集体利
益。
总的来说,边沁功利原理的内涵在于追求最大化整体幸福感,特征在于强调实用主义、基于后果的道德评判,关注个人与集体的幸福,是一种以幸福感受为中心的道德理论。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边沁(利智边沁)是英国著名的法学家和哲学家,被认为是功利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之一。
他在19世纪中叶提出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对后来的法学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对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进行评述。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的核心观点是以幸福为最高的价值目标,认为法律的基本目的是最大程度地促进社会的幸福。
他认为,社会幸福是最重要的指标,法律应该根据其对社会幸福的影响来制定。
这一观点与传统的自然法学和权利法学有很大的不同,后者更强调个体的权利和公正。
边沁强调,法律的目的是要最大限度地提高整个社会的幸福水平,即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强调法律的实用性和灵活性。
边沁认为,法律应该根据社会需要和追求最大幸福的原则进行制定和修改。
他主张法律应该注重预防和解决实际问题,而不是抽象的理论。
边沁反对过度形式化的法律和过于僵化的法律制度,主张法律应该适应社会的变化和需求。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对于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产生了一定的挑战。
边沁认为,法律应该以幸福为指导,这意味着法律可能会受到各种社会利益和权力的影响,难以保持中立和公正。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容易忽视个体权利和自由的保护。
由于他强调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可能会忽略对弱势群体和个体的保护和关怀。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困难,如如何衡量和衡量社会幸福水平。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是一种重要的法学思想,对后来的法学理论和实践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虽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但功利主义法学的理念为我们思考法律的本质和功能提供了重要的思路。
在当今社会,我们需要在保护个体权利和追求社会幸福之间取得平衡,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法律制度。
边沁的功利主义
①功利原理或最大幸福原理;②自利选择原理。 边沁:人们一切行为的准则取决于是增进幸福抑或减少幸福 的倾向。 边沁:社会是由各个人构成的团体,其中每个人可以看作是 组成社会的一分子。 社会全体的幸福是由组成此社会的个人的幸福的总和。 社会的幸福是以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来衡量的。 如果增加社会的利益即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的倾向比减少 的倾向大,这就适合于功利原理。边沁把功利原理应用于 经济学,各种经济制度和经济政策恰当与否以功利原理作 为权衡标准。 边沁以所谓功利原理和自利选择原理为依据,在经济方面 鼓吹自由放任主义。
边 沁 功 利 主 义 思 想 简 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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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作者简介 边沁功利主义的内容 边沁功利主义的原理 边沁功利主义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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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米里.边沁 (Jeremy Bentham)
----1748年2月15日——1832年6月6日)
伦敦东城区的斯皮塔佛德的一个保守党律师家庭
1760年入读牛津大学的女王学院 1763年和1766年先后取得他的学士学位和硕士学 位 修读法律并于1769年获得律师资格 1808 到1810之间,他与拉丁美洲独立运动的先驱 者——弗兰西斯科· 米兰达建立了个人的友谊 德· • 1823年,他与詹姆士· 穆勒创立了《威斯敏特 评论报》,一份给当时的“哲学激进分子”(一 群被边沁影响的年轻信徒)作基地的期刊。
论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原理
论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原理
论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原理是一种实用主义的思维方式,其基本思想是:立法原则应遵循“尽可能使最大数量的人获得最大数量的利益”的原则。
在以前的传统法学中,立法原则都是以正义、公平以及合理为基础的,但边沁却将其改变了,他把立法原则建立在功利主义的基础上,即把利益作为立法原则的首要原则。
边沁认为,立法原则应该以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成员的最大利益为准则,而不是以正义公平原则为准则。
因此,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原则强调的是以满足最大限度的社会成员利益为基础,而不是以正义公平原则为基础。
这意味着所有涉及立法的决定,都应该以满足最大限度的社会成员利益为根据,而不是以正义公平原则为根据。
例如,当政府制定新的立法时,应考虑如何使最多的人受益,而不是只考虑如何保护少数人的权利。
边沁认为,功利主义立法原则是人们更好地适应社会环境,更好地服务于大众利益的最佳方法。
他认为,立法的目的不是建立永久的社会秩序,而是根据当前的社会环境,满足大众的利益。
他还认为,立法不应该服从传统的固定原则,而应该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以更好地满足大众利益。
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原则对当代法律制定产生了至关重要的影响,它为当代法律制定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即以满足最多社会成员的最大利益为基础的立法原则。
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原则已经成为当今立法的重要指导原则,它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以满足社会大众的利益,而不仅仅是保护少数人的权利。
边沁功利主义分析法学研究
边沁功利主义分析法学研究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边沁的功利主义分析法学理论,揭示其在法学研究中的重要地位与影响。
边沁作为19世纪英国著名的法学家和哲学家,其功利主义思想对后世法学研究产生了深远影响。
本文首先将对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进行概述,阐述其核心理念与基本原则。
随后,将分析边沁如何将功利主义原则应用于法学领域,提出其独特的法律观点和分析方法。
本文还将对边沁的功利主义分析法学理论进行评价,探讨其优点与不足,并展望其对未来法学研究的意义与价值。
通过本文的阐述与分析,读者将更加深入地理解边沁的功利主义分析法学理论,以及其在法学领域的重要地位与贡献。
二、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起源与发展杰瑞米·边沁(Jeremy Bentham),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英国法学家和哲学家,是功利主义法学派的创始人。
他的功利主义思想的形成与发展,深受当时社会背景和个人经历的影响。
在边沁的时代,英国正值工业革命的高峰期,社会的巨变使得原有的社会结构和伦理观念受到冲击。
边沁深感这种变革对人们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带来的冲击,开始寻求一种新的伦理观来指导社会行为。
同时,他也深受启蒙运动的影响,特别是对洛克、孟德斯鸠等启蒙思想家的理论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这些思想家的观点为他的功利主义思想的形成提供了理论基础。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的发展,可以分为几个阶段。
早期,他主要关注对个体痛苦的消除,认为人的行为应该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这一观点在他的《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得到了充分的阐述。
随着研究的深入,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逐渐由个体扩展到社会,他开始强调社会整体的幸福和利益。
这种思想的发展,使得边沁的功利主义不仅仅是一种伦理观,更成为了一种政治哲学和社会哲学。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不仅在当时的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且对后世的法学、伦理学、政治学等领域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他的理论为现代社会的法律制定和道德评判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使得功利主义成为了一种重要的社会思潮。
功利主义 边沁关于功利主义的正确分析
功利主义百科名片边沁功利主义功利主义,即效益主义是道德哲学(伦理学)中的一个理论。
提倡追求“最大幸福”(Maximum Happiness)。
主要哲学家有约翰·史都华·米尔(John Stuart Mill)、杰瑞米·边沁(Jeremy Bentham)等。
主要概念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认为人应该做出能“达到最大善”的行为,所谓最大善的计算则必须依靠此行为所涉及的每个个体之苦乐感觉的总和,其中每个个体都被视为具相同份量,且快乐与痛苦是能够换算的,痛苦仅是“负的快乐”。
不同于一般的伦理学说,功利主义不考虑一个人行为的动机与手段,仅考虑一个行为的结果对最大快乐值的影响。
能增加最大快乐值的即是善;反之即为恶。
边沁和米尔都认为:人类的行为完全以快乐和痛苦为动机。
米尔认为:人类行为的唯一目的是求得幸福,所以对幸福的促进就成为判断人的一切行为的标准。
功利主义发展历程早在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理论之前,就有功利主义思想雏型的出现。
功利主义西元前5世纪的亚里斯提卜(Aristippus)、前4世纪的伊比鸠鲁、中国古代的墨子及其追随者的伦理学中都存在着如何促使最大快乐的思维,他们是古人中的功利主义先驱。
近代英国哲学家与伦理学家如坎伯兰 (Richard Cumberland)、法兰西斯·哈奇森与休姆都有功利主义的倾向。
据边沁指出,他在英国化学家约瑟夫·普利斯特里、法国哲学家爱尔维修(Claude-Adrien Helvetius)、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 (Cesare Beccaria) 以及休姆等的著作中都发现了功利原则。
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系统是在18世纪末与19世纪初期,由英国哲学家兼经济学家边沁和米尔提出。
其基本原则是:一种行为如有助于增进幸福,则为正确的;若导致产生和幸福相反的东西,则为错误的。
幸福不仅涉及行为的当事人,也涉及受该行为影响的每一个人。
边沁的功利主义名词解释
边沁的功利主义名词解释前言边沁是英国哲学家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为了为自己的道德哲学理论命名而创造的术语,其核心理念是功利主义。
本文将围绕边沁的功利主义名词解释展开,旨在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地解析这一哲学理论的核心概念与原则。
一、功利主义的基本原则功利主义是一种伦理学理论,旨在追求最大化幸福或利益的原则。
它认为,人们的行为应该根据其产生的后果来评估,只有当一种行为能够产生最大化幸福或利益时,才应该被认为是道德正确的行为。
这里的“幸福”指的是人们的快乐、满意感和福祉的总和。
二、效用和快乐原则1.效用:效用是功利主义中用来评估行为后果的标准。
它反映了行为带来的益处或满足程度,可以衡量为正面效用和负面效用。
正面效用指的是行为带来的快乐、幸福感和满足感等积极因素,负面效用则是指行为带来的痛苦、不幸和不满足等消极因素。
2.快乐原则:快乐原则是功利主义的核心原则之一。
根据功利主义理论,人们的行为应该追求最大化快乐。
这意味着我们应该选择那些会给予我们和他人带来最大快乐的行为,并避免那些会导致痛苦和不幸的行为。
三、最大化幸福原则最大化幸福原则也是功利主义理论的核心原则之一。
它要求我们在做出决策时,应考虑所有受影响的人,并选择那种产生最大幸福的行为。
这意味着我们需要权衡不同人的利益,追求整体社会的最大福祉。
四、实用主义与规则功利主义1.实用主义:实用主义是功利主义的一个变种,强调实用性和可行性。
根据实用主义,行为的评估应该基于其实际后果,而不是理论上的后果。
实用主义强调实际效果的可观测性和可衡量性,将重点放在解决实际问题上。
2.规则功利主义:规则功利主义是基于规则的变种功利主义。
它认为,人们应该遵守一系列准则或规则,这些规则被证明能够最大化整体幸福。
与实用主义强调后果不同,规则功利主义将重点放在行为规则上,强调规则的普遍适用性和长期效果。
五、边沁的功利主义哲学体系边沁的功利主义哲学体系扩展了功利主义的传统概念,并引入了一些新的概念和原则。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的主要内容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的主要内容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思想,主要体现在其功利主义哲学中,在借鉴了先前的法学家的思想后,边沁将功利主义思想具体化,提出了完整的功利主义思想体系,对于英国的资产阶级法治改革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主宰人性的原则一苦乐原理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主要以功利原则为基础。
边沁认为,大自然的不断进化,离不开弱肉强食这一亘古不变的规律,人类虽是高级动物,但也是大自然的一员,人类社会自然也有自己的规律,如果能找到每个个体的规律,给个个体的生活会更加幸福,社会也会更加和谐。
边沁强调说,虽然每个个体都在社会中各不相同的存在,但是每个人的生存规律都是相同的,每个人的人性都遵循着同样的一个原则,就是避苦求乐。
无论是每个人的个体行为,还是社会事件的产生,追根到底,都是由于这个规律,因为避苦求乐人本性中的最根本原则,这个原则对于支配了人的思想,引导着人的行为。
他说“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一快乐和痛苦一的主宰之下。
只有它们才指使我们应该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
是非标准,因果联系,俱由其定夺。
凡我们所行,所言,所思,无不由其支配,我们所能做的力图挣脱被支配地位的每项努力都只会昭示和肯定这一点。
一个人口头上可以声称绝不受其主宰,但实际上,他将照旧对其俯首称臣。
”边沁认为,人类做出的一切行为的最合理的解释就是源于人性中的避苦求乐。
人作为主宰世界的高级动物,避苦求乐是每个人的本性,文艺复兴过后,哲学家们也提出了关于避苦求乐这一理论的诸多观点,边沁则对这一理论进行了哲学上的总结。
边沁认为,人类的一生中,会产生各种各样的行为,这些行为又受各类想法的驱使,但是每种行为的出发点,万变不离其宗,都是由快乐和痛苦这两种感受所支配,人们无时无刻都在追求快乐,逃避痛苦,每个人的内心深处都是如此。
在边沁的思想中,无论人们所说的语言多么的高尚,无论人们的行为多么大伟大,都逃不过避苦求乐这一本心。
边沁说: “组成社会的每个人的幸福,亦即他们的快乐与安宁,是立法者所应该注意的唯一目标,而在事情取决于立法者范围之内,他都应该依据这个唯一标准使每个人去规范自己的行为。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律理论探析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律理论探析边沁(John Stuart Mill)是19世纪英国著名哲学家和经济学家,也是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学派的代表人物。
功利主义法律理论是他在伦理学领域的重要贡献之一。
本文将对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律理论进行探析,并探讨其在现代法律领域的价值与局限性。
一、功利主义简介功利主义是一种伦理学理论,主要关注行动的结果带来的幸福程度。
根据功利主义原则,一切行为都应该根据其所产生的最大幸福与最小痛苦之和来评价。
边沁将功利主义原则扩展至社会政策和法律领域,主张社会的法律制度应该以最大程度地促进整体社会福利为目标。
二、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律理论边沁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保护个人自由和福利,并最大限度地促进整体社会福利。
他强调法律应该通过调整个人自由和社会福利之间的平衡来实现。
边沁主张,法律应该追求最大化的幸福,而不是固守旧有的道德观念或权威。
他认为,个人自由与社会福利的平衡可以通过合理的立法来实现,同时也需要考虑到个体的权利和自由。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律理论在伦理学和法律学领域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一方面,他的理论强调了个人自由的重要性,同时也注重社会整体福利的最大化。
这一理论可为法律的制定提供指导,使法律更符合社会公正和效用的标准,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与进步。
然而,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律理论也存在一些问题与局限性。
首先,确定和衡量幸福感是极具主观性的,不同个体对幸福的理解和评价可能存在差异。
因此,如何客观地评估法律对社会福利的贡献成为一个困扰边沁理论的难题。
其次,功利主义理论过分强调了结果,可能忽略了一些重要的道德原则和权利。
例如,在保护个人自由和福利之间的平衡中,法律可能侵犯一些基本的权利,如隐私权、言论自由等。
三、边沁功利主义法律理论的现实价值尽管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律理论存在一些局限性,但它依然具有一定的现实价值。
首先,该理论强调了法律应该以最大程度地促进整体社会福利为目标,这有助于制定更公正和有效的法律政策,并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论边沁的功利主义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摘要边沁是功利主义的创始人,分析法学的先驱。
在本文从多个方面对功利主义的思想,功利主义的原则,做了详细的介绍和阐述。
关键词边沁功利主义功利主义原则功利主义思想边沁(1748—1832)是功利主义的创始人,分析法学的先驱。
先后攻读于牛津皇家学院和林肯学院,毕业后一度从事律师职业,但当时他的兴趣却在法理学的研究和在英国法律制度的改革。
其主要的著作有《政府片论》《道德与立法原理》和《法律概要》等。
边沁认为,就像自然界有自己的规律一样,人类也有自己的规律,他认为,人类受制于苦和乐的统治,只有这两个主宰才能该我们指出应当做什么和不应当做什么。
这两个主宰是人的本性,因而人类的基本规律主要是“避苦求乐”即功利主义原则。
正是“避苦求乐”的人的本能支配着人的一切行为,成为人生的目的。
他认为应该根据行为本身引起的苦与乐的大小程度来衡量该行为的善与恶。
从人性出发,凡是能够减轻痛苦增加快乐的在道德上就是善良,在政治上就是优越,在法律上就是权利。
功利就是一种外物给当事者求福避祸的那种特性。
如果该当事人是个人,那么功利原理就是用来增进他的幸福的,如果该当事人是个社会,那么功利原理就是关注社会的幸福度的。
边沁认为,政府的职责就是通过避苦求乐来增进社会的幸福,大多数人的最大的幸福就是判断是非的标注。
如果组成社会的个人是幸福和美满的,那么整个国家就是幸福和昌盛的。
边沁功利主义思想深受快乐主义、哲学经验论、英国情感论和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的影响,是西方哲学、伦理学传统的沿袭。
它所具有的基本要素几乎都能在此前的伦理思想中找到渊源。
快乐主义学说的影响。
功利主义思想的理论渊源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时代。
列举几个,比如:德谟克利特说:“快乐与不适构成了‘应该做或不应该做’的事的标准”,“快乐与不适决定了有利与有害之间的界限。
”在这里实际上已经提出了后来的功利主义的基本命题。
苏格拉底的思想中同样包含着强烈的功利主义色彩,他认为,善不是别的,就是快乐;恶不是别的,就是痛苦。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边沁是英国19世纪的法学家和哲学家,他以其在功利主义思想下对法律作出的评述而闻名。
他认为,法律的存在和发展应基于人类社会的实际需求,来实现最大的功利。
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认为,一个行为的道德程度应通过它带来的幸福来衡量。
他认为,一切行为和社会制度都应追求最大化的幸福。
对于法律来说,它的存在和作用应该在于最大化整个社会的幸福。
边沁指出,法律应该是一种规则体系,通过确立和执行这些规则,可以为社会带来最大的幸福。
边沁进一步解释说,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通过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则,人们可以根据这些规则来行事,从而减少冲突和争议的可能性。
法律还可以为人们提供一种公正和平等的基准,即人人平等地受到保护和待遇。
边沁还强调,法律应该是一种工具,而不是目的。
法律的存在和发展应取决于人类社会的实际需求。
边沁认为,法律应该是灵活的,能够根据社会的变化和发展的需要进行调整和改革。
法律应该随着时间和社会的变迁而发展,以适应新的情况和需求。
边沁也承认,在实践中,法律的实现和维护可能会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
他指出,法律的实施需要一个有效的政府和法律制度,以确保法律的执行和公正。
边沁还提到,人类的自私和利己心态可能会妨碍法律的实施和法律的目标。
他强调,法律制度应该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影响力,能够对这些问题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评述强调了法律的目的和作用,即为社会带来最大的幸福。
他认为,法律应该是一种灵活和适应变化的工具,以满足社会的实际需求。
法律的实施和维护可能会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这需要一个有效的政府和法律制度来解决。
边沁的理论为我们理解和思考法律的发展和作用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
边沁功利主义思想
边沁功利主义思想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1748~1832),英国功利主义哲学家、经济学家、法律思想家,毕生致力于英国的法律改革事业,是英国法律改革运动的先驱和领袖。
一、“功利”内涵在西方,功利主义思想源远流长,其渊源可追溯到晚期希腊哲学的伊壁鸠鲁派和斯多噶派。
到了18世纪,法国百科全书派的爱尔维修发展了功利主义思想。
但这些对现实社会都没有产生什么实质性的影响。
直到19世纪,英国的边沁和密尔全面阐释了功利主义及其道德理想,并渗透到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各个方面构成了19世纪以来西方现代资本主义立法和政治改革的道德依据;更为重要的是,自19世纪后期以来,功利主义构成了现代西方社会的一种生活观、一种社会的整体价值取向、一种社会伦理准则和道德规范。
所以,人们通常谈论功利主义都是指19世纪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思想,并把边沁称之为功利主义学说的创始人。
边沁和他的功利主义思想,在我国一直是批判的对象。
这是因为长期以来,一谈西方便紧张,一说功利主义就视为洪水猛兽。
在我们的习惯性思维里,认为功利就是个人的世俗利益,它往往与自私自利联系在一起。
其实,这是对西方现代社会功利主义思想的误解,也是对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误解。
要客观理解西方现代社会的功利主义生活观,得先客观理解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思想家们的思想;而要客观理解功利主义思想家们的思想,就得先理解边沁对“功利”概念的内涵界定。
什么叫“功利”?边沁认为,能够给利益攸关的当事人带来快乐(或幸福、利益、好处、善良)或防止痛苦(或危害、邪恶、不幸福等)的事物特性叫做功利。
简言之,所谓功利就是追求快乐,避免痛苦。
功利主义的“功利”,至少包含了以下内容:第一、功利就是避苦求乐。
强调和宣扬功利,就是唤醒人们对本性的意识回归与强化。
不管我们是什么样的人,也不管我们身处什么地位、环境,担当什么样的社会角色,都会避免痛苦追求快乐。
即使那种刻意避乐求苦的行为,究其因也是为了避免更多的人生痛苦,追求更大的人生快乐和幸福。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在现代法学理论中,功利主义被认为是一种重要的道德观念,其核心思想是追求最大化的幸福或利益。
而作为功利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之一,边沁则通过其著作《法律的精神》深入阐述了功利主义在法律领域中的应用,并对法律的本质和功能进行了深刻的探讨。
本文将从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入手,对边沁对法律的理解,边沁对功利主义的发展以及边沁在法学领域的重要贡献进行评述。
边沁对法律的理解边沁在其著作《法律的精神》中对法律的本质进行了深入的思考,认为法律是社会规范的一部分,是一种社会控制手段,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
边沁认为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则和规范,是一种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的规范。
而法律的内容则应该以最大化幸福为目标,以实现社会公正和社会利益为出发点。
边沁将法律与道德进行了区分,认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社会规范,是对个体行为的限制和规范,而道德则是一种更加广泛和深刻的人类行为准则。
边沁的这一观点为功利主义法学的发展提供了深刻而清晰的理论基础。
边沁对功利主义的发展边沁对功利主义的发展进行了深刻的思考和探讨,他认为功利主义应该是一种最大化幸福的原则。
边沁强调了幸福和快乐作为最终目标的重要性,认为幸福是人们追求的根本目标,而法律应该为实现社会的最大幸福而服务。
在边沁看来,法律的本质就是要通过对社会行为的规范和调节,为社会的最大化幸福服务。
边沁还提出了最大幸福原则要依据理性和经验进行统一考量,并认为权衡幸福的不同来源和权重有助于最终实现社会的幸福最大化。
边沁对功利主义的这一阐述为后来的功利主义法学的发展提供了理论指导和基本原则。
边沁在法学领域的重要贡献边沁作为功利主义法学的先驱者,对法学领域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边沁通过其著作《法律的精神》,深入探讨了功利主义在法律领域中的应用,阐述了功利主义对法律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指导。
边沁的理论观点为后来的法学研究和实践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和方法指导,对法学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边沁(Bentham)是英国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著名的功利主义哲学家和法学家。
他的功利主义思想对现代西方社会的政治、道德、法律等领域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本文将围绕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思想进行评述。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思想根植于他的功利主义哲学思想之中。
功利主义认为最大化幸福感是至高无上的价值目标,道德价值、政治制度和法律规范都需要以增进幸福感为出发点。
边沁将功利主义原则应用到法学领域,认为法律应该以最大化社会总幸福为出发点,法律规范和法律机构都需要在实现这一目标的基础上构筑。
具体来说,边沁认为,法律规范应该是为了促进社会总幸福感最大化而存在的。
他主张对所有法律规范进行功利主义的分析,评估它们对社会幸福感的提高或降低的贡献,从而确定是否需要修改或废除这些规范。
他同时主张,法律机构应该建立在功利主义的基础上。
法律机构的功能应该是协调社会各个利益关系,实现社会总幸福感的最大化。
除此之外,边沁还主张,法律体系应该是简单、透明和对每个人都平等适用的。
他认为,复杂的法律规范和程序会给人们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和成本,从而削弱社会总幸福感。
他还主张,法律规范应该是对每个人都适用的,而不是根据地位、财富、权力等差异来给予不同对待。
这样可以避免一部分人通过法律手段来获得不正当的优势,从而减少社会的不公平感。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思想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他提出的法律应该以实现社会总幸福感最大化为出发点的思想,可以指导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法律作为社会公共权力的一种体现,确实应该以达成社会最大幸福为目标,这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和解决大量的法律问题。
但是,功利主义法学思想也有一些局限性。
首先,边沁似乎低估了法律的自律性和对道德原则的尊重。
法律不仅仅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而存在的,它也是道德的表现和规范。
有时候,法律规范和道德原则的共同作用可以产生更好的结果,这个结果不一定总是符合功利主义原则的。
其次,边沁关注社会幸福感最大化忽视了个体的权利和自由,而这两点通常也是法律预防权力滥用的手段。
边沁的功利主义
边沁,是英国的法理学家、功利主义哲学家、经济学家和社会改革者。
1748年生于伦敦,1832年去世。
1789年他出版了其重要的哲学著作《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提出了功利主义要遵循的最大幸福原则,成为功利主义哲学创始人。
西方“功利主义”和我们传统理解功利主义的差异说到“功利主义”,你想到了么?功利这个词在我们生活中很常见,如果我们说一个个人功利心太重,我们指这个人生活一切以利益为重,人做人做事太过激进,这个词在我们生活中常常包含贬义的意思。
所以,我们常常也告诫自己,做人不要太过功利。
在西方哲学中,功利主义和我们传统常识中理解的功利主义不太一样,西方的功利这个词应该是功效的意思。
是对快乐和幸福功效的追求,对痛苦功效的逃避。
在功利主义中,判断一种行为的对与错取决于这个行为对人带来的效用是什么。
凡是给当事人带来快乐的,这个行为就是可取的,那么这个行为是符合道德的。
凡是给当事人带来痛苦的,这个行为就是不可取的,是不道德的。
什么是“功利主义”“自然把人置于两个强有力的主人的控制之下,痛苦和快乐,只有他们能够指出我们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
”在每个人心中都是有一个苦乐原则的,如果做一件主义事情你感觉到快乐,你会很乐意去做,但是如果做一件事情,你感觉到痛苦,你会很乐意去做么?不会,你会去逃避它,来逃避痛苦。
正是在此基础上,边沁提出了他的功利主义原则:根据增加或者减少当事人的幸福倾向来认可或者拒绝一种行为,不仅仅包括任何私人行为,也包括政府的任何措施。
功利主义通过两个要素来判断一个行为对错的标准,快乐和痛苦去判断。
因此,边沁的功利主义本质上也是一种快乐主义。
什么是“最大幸福原则”边沁的功利主义是以个人为出发点的,他强调个人要求追求自己的幸福和快乐。
但当个人组成了一个集体的时候,或者组成了一个社会的时候,这个共同体其实也是利益的当事人。
那如果出现个人的幸福和这个共同体的利益出现冲突的时候,这个共同体或者社会的利益如何保证呢,这就涉及到了边沁提出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
边沁的功利主义名词解释
边沁的功利主义名词解释边沁的功利主义,是指英国哲学家边沁(Jeremy Bentham)创立的一种道德哲学理论,也称为功利主义哲学。
边沁的功利主义的主要思想是道德的行动应该以行动所产生的最大利益为目标,从而实现最大幸福原则。
该理论强调行为应该根据其对社会的影响来评估其道德价值。
边沁的功利主义有以下几个要点:1. 最大幸福原则最大幸福原则是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的核心。
它认为在任何行动中,个人或社会所产生的最大幸福应该成为行动的主要目标。
这也就是说,任何行动都应该服务于社会的利益,并促进其最大利益的实现。
2. 道德行为应该被衡量和评估边沁的功利主义认为,道德行为应该被衡量和评估。
一个行为是否符合道德标准,应该根据该行为对个人或整个社会的影响来判断。
行为对于促进最大幸福是否有贡献,是评估道德行为的基础。
3. 反对独断和迷信边沁的功利主义反对独断和迷信。
这种哲学理论的追随者提倡通过科学思维和证据来判断行为或决策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他们认为,价值观和信仰应该建立在严谨的议论和证据基础之上,而不是盲目相信或传统上的偏见。
4. 民主和自由是功利主义的基本原则边沁的功利主义主张实现民主和自由,认为这是实现道德和公正的基本条件。
自由和民主可以在最大幸福原则的基础上,实现公平和合理的社会治理。
边沁的功利主义哲学对现代西方道德和行为素质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其主要理论是为了在社会公平和公正方面提供基础原则。
该理论表明,我们的行动是应该考虑最大利益以及社会的福祉,这样才能实现社会和个人的最大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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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邵振录成绩
学号10191198077 评卷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研究生课程考试试卷
(课程论文)
论文题目边沁功利主义思想对法律思想的影响
课程名称劳动法
完成时间2012-4-20
专业年级2010级法律硕士(非法学)
边沁功利主义思想对法律思想的影响
把迈克尔•桑德尔教授称为哈佛公开课第一人恐怕并不为过,他的课程《公正:该如何做是好》(Justice:What‟s the Right Thing to Do?)每周都吸引超过1000位学生的参与。
《公正》不但成为哈佛有史以来最受欢迎的一门课程,更在全世界卷起学习热潮,迈克尔•桑德尔教授在全球多个国家举办千人讲座,都是一票难求。
他在大洋彼岸的中国也引起强烈共鸣,无数的观众通过网络收看他的课程,通过各种思想实验一起评判性思考关于公正、平等、权利的一些基本问题。
该讲座以哈佛教授迈克尔•桑德尔的《关于公平和正义的入门课》为基础,是对道德和政治哲学的系列入门介绍。
这套讲座共有12集,邀请观众们带着批判的观点来思考正义,公平,民主和公民权等基础问题。
在哈佛大学,每星期都有一千多名学生去听教授兼作家的迈克尔•桑德尔开设的这门课程,渴望藉此扩充对政治和道德哲学的理解,并从中检验长期秉持的信仰。
学生们学到了过去的伟大哲学家们的哲学理论-亚里士多德,康德,穆勒,洛克--再把学到的东西运用来思考复杂且动荡不定的现代社会的种种问题,包括反歧视行动,同性婚姻,爱国主义,忠诚和人权。
在讲座中,迈克尔•桑德尔多次提及边沁(1748—1832是功利主义的创始人,分析法学的先驱)及其实用主义哲学思想,本文企图就此入手,对边沁及其哲学思想对法律思想的影响谈谈笔者的一些粗浅认识。
边沁先后攻读于牛津皇家学院和林肯学院,毕业后一度从事律师职业,但当时他的兴趣却在法理学的研究和在英国法律制度的改革。
其主要的著作有《政府片论》《道德与立法原理》和《法律概要》等。
边沁认为,就像自然界有自己的规律一样,人类也有自己的规律,他认为,人类受制于苦和乐的统治,只有这两个主宰才能该我们指出应当做什么和不应当做什么。
这两个主宰是人的本性,因而人类的基本规律主要是“避苦求乐”即功利主义原则。
正是“避苦求乐”的人的本能支配着人的一切行为,成为人生的目的。
他认为应该根据行为本身引起的苦与乐的大小程度来衡量该行为的善与恶。
从人性出发,凡是能够减轻痛苦增加快乐的在道德上就是善良,在政治上就是优越,在法律上就是权利。
功利就是一种外物给当事者求福避祸的那种特性。
如果该当事人是个人,那么功利原理就是用来增进他的幸福的,如果该当事人是个社会,那么功利原理就是关注社会的幸福度的。
边沁认为,政府的职责就是通过避苦求乐来增进社会
的幸福,大多数人的最大的幸福就是判断是非的标注。
如果组成社会的个人是幸福和美满的,那么整个国家就是幸福和昌盛的。
边沁功利主义思想深受快乐主义、哲学经验论、英国情感论和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的影响,是西方哲学、伦理学传统的沿袭。
它所具有的基本要素几乎都能在此前的伦理思想中找到渊源。
快乐主义学说的影响。
功利主义思想的理论渊源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时代。
列举几个,比如:德谟克利特说:“快乐与不适构成了…应该做或不应该做‟的事的标准”,“快乐与不适决定了有利与有害之间的界限。
”在这里实际上已经提出了后来的功利主义的基本命题。
苏格拉底的思想中同样包含着强烈的功利主义色彩,他认为,善不是别的,就是快乐;恶不是别的,就是痛苦。
这实际上也是把快乐与痛苦看成是衡量人的行为的依据。
正是上述快乐主义学说构成了边沁的功利主义的人性论基础。
经验论传统的承袭。
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继承了从古希腊罗马时代到近代英国经验论传统,尤其是把霍布斯、洛克以来的感性经验论作为其哲学基础。
哲学经验论主张,个人的一切知识都来自于自己的经验,经验的最终来源是人的心灵所得到的感官印象。
边沁功利主义明确将作为道德标准的体验归结为快乐和痛苦,并进一步指出,判断行为是否合于道德,通过检视行为的后果是否能够最大限度地增加人的快乐或是减少痛苦来实现。
从基本结构上看,边沁的功利主义由苦乐原理、效果论和功利原则三个理论基点所构
1、苦乐原理。
边沁继承英国经验论的传统,主张从人的感性经验出发,将作为道德标准的体验归结为快乐和痛苦,同时充分发挥经验主义伦理学家关于个人的趋乐避苦的描述,以“苦乐原理”作为其功利主义的根据和基石。
追求快乐或是避免痛苦就成为人类行为的最深层动机和最终目的。
在这里,边沁的苦乐原理达到了一种哲学的概括。
2、效果论。
在边沁看来,动机在一般意义上是中性的,“不存在绝对好或绝对坏的动机”因而根据动机判断善恶是不可能的。
他认为惟有效果、惟有是否增进快乐才能决定一个行为的善恶。
3、功利原则。
边沁在苦乐原理的基础上,提出了功利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个人的快乐或幸福。
其二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原则是边沁的社会理想,也是现代西方社会政治改革的行动范式和实践目标。
边沁一生用了很大部分的精力和时间从事立法理论的研究和法律改革的工作,他力图从法律的本质和法律的形式两个方面着手对法律实行改革。
前者是指对衡量法律好坏标准及价值的改变,后者是指发电的编撰及其价值而言。
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增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边沁指出,立法时必须以国民全体的快乐为基准。
为此,他将快乐分为四项目标:生存、平等、富裕和安全。
这四项既是贤明政府的目标,也是立法的出发点和目标。
法律的任务在于促使这四项目标的是实现。
也就是法律要保存生命,达到富裕,促进平等,维护安全。
当然,这四项目标的实现需要法律的程度是不同的。
生存和富裕的实现不太需要法律,因为凡是人都知道尽力去保养生命,满足自己生活上的需要。
不过法律对此不是一点作用都没有,法律可以间接的促进和保障生存和富裕。
而安全和平等则不然。
安全和平等是四项目标中最重要的,他特别需要法律的保障。
边沁所说的“安全”范围很广,包括:身体、名誉、财产、职业不受“内乱外患”的侵扰。
法律的最大公用就在于保障这些方面的安全。
“安全乃生命的基础”,是人类幸福的首要条件,而人的自然感情对此无能为力,只有由法律保护才能达到。
在不违反安全的原则下,立法者应当尽量提倡平等,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贵贱轻重之分,安全同平等相比,安全是第一位的,平等是第二位的。
如果二者发生矛盾时,平等要服从安全。
衡量一个法律草案是否符合功利原则,边沁认为,要从五个具体方面来看:1、法律草案的假定行为,对于任何人究竟苦胜于乐还是乐多于苦。
如果是苦胜于乐那么就对人们不利,就是违反避苦就乐的原则,如果是乐胜于苦那么对人们就是有益的,当然也就符合避苦就乐的原则。
2、法律草案的假定内容是否依赖及所有关系人,也就是要以社会的整体利益来加以衡量。
3、法律草案内容依利害关系人的人数的比例而定。
受利的人多余受害的人,这就符合功利原则,反之,则违反功利原则,这样的法律草案就应当舍弃。
4、法律草案的规定是否符合赏罚原则,尤其是要依对破坏人们幸福的行为的惩罚是否有力来权衡。
5、最重要是要看立法的效果,要以是否能促进社会“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来衡量法律的好坏善恶。
根据上述立法原则,边沁提出制定的法典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它必须是完整的。
即:必须以充分的方式提出整个的法律,以致无须用注释与判例的形式加以补充。
2、它必须是普遍的。
在叙述其中所包含的法规时,在每一点上都必须是有可能做到的最大普遍性。
3、它必须是简洁准确的。
也就是要以简短的条文表述全部的法律内容,法律术语、内涵要统一,要准确,不能相互矛盾和模棱两可。
4、他必须结构严谨,布局合理。
边沁认为,根据以上立法原则和制定成文法典的条件来考察英国当时的法律,英国的法律就显的既古老又不完善,既费解又专横,既不安全又不平等,相当混乱,因此,实有改革的必要。
他指出,不管英国的法律过去成就如何,都要拿来批判,都要改革,要重新改写。
改革法律,不仅是说立法的原则要改革,而且也是说法律形式也要改革,要改变那种不成文法、习惯法、判例法的形式,制定成文法,编撰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