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司法证明的概念与对象28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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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二,法官运用证据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的认识活动。
• 诉讼证明的主体包括当事人、律师、侦查人员、公诉人员 和审判人员等。其中,当事人、律师、侦查人员和公诉人 员是他向证明的主体,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成为自向证明 的主体;审判人员只能是自向证明的主体。
第二节 证明对象的概念
• 湖南长沙人胡光荣曾经在某银行共存有四笔定期存款,总 金额4.8万美元。2019年1月31日,他拿着到期存单取款, 却被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其存款已经被人挂失取走了。银行 的人说,那四笔存款都是由一个自称是胡光荣的弟弟“胡 光仁”取走的。那个人于2019年1月12日拿着自己和胡光 荣的身份证办理的挂失手续,然后于1月19日转存,又于1 月25日兑换成人民币全部取走。经查,取款人“胡光仁” 所用的身份证是假的,根本没有此人;其所用的胡光荣的 身份证也是事主两年前丢失的,失主已经在报纸上登了遗 失启事并领了新的身份证。此外,在挂失申请单上还存在 不少技术问题,如五处字迹涂改、四个账号都漏写了前七 位数字、身份证号码前后不一致、有些还是银行营业员代 替取款人填写的等等。然而,银行坚持说他们说照章办事, 行为绝无过错,因此拒绝再次付款。胡光荣无奈,只好起 诉到法院。就本案的双方当事人而言,证明对象各是什么?
• 程序法事实,是指那些与案件本身没有关系但是对解决某 些诉讼程序性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包括回避的事实、 违反诉讼期限的事实、关于不应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关 于违法法定诉讼程序的事实、关于变更执行依据的事实等。
• (二)证据事实 • 证据事实是否属于证明对象? • 证据事实是否属于证明对象:主要有三种观点; • 第一种观点,即“肯定说”,认为证据事实是证明对象; • 第二种观点,即“折衷说”认为间接证据是证明对象; • 第三种观点,即“否定说”认为证据事实不是证明对象,而
• 第二,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密切相关。
• 第三,证明对象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必须由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
• 第四,证明对象以实体法律的规定为主要依据。
• 如何理解案件事实?
• 全案事实>案情事实>案件事实>待证事实(争议事实、诉 争事实)?
• 案件事实=待证事实+免证事实
• 二、证明对象的范畴
• (一)程序法事实
第一节 司法证明的概念
• 一、证明概念的复杂性和多义性 • 证明有动词和名词两方面的意义 • 动词意义,凡是运用已经掌握的材料、经验或者事实表明
或者断定人或者事物真实性的行为,即证明。 • 名词意义,凡是用来表明某个人的身份来源、能力或者目
的的书面材料,或者表明某个物品的产地、构成、品名、 功能等情况的书面材料,都是证明。 • 证明与证据 • 证明概念的学说:确定——阐明说;求证——探知说;认 定说;阐明——论证说;广义——狭义说
律行为的统一)。
• 证明的性质? • 发现历史 V. 构建事实? • 案件历史能否被发现? • 证明所揭示的是不是历史事实?
• 司法证明是绝对的,还是相对的?
• 证明的相对性原理:受自然、经济和科技等客观 条件的限制以及人的主观能动性和认识水平等主 观因素的限制,证明的结果总是与案件发生时的 事实真相存在着差距,即通过运用证据证明获得 的案件事实与过去实际上存在过的案件事实不能 完全吻合。
• 一、证明对象的概念
• 诉讼活动中,证明对象有两种含义:其一是证明的接受者, 即正面活动要说服的对象;其二是证明的承受者,即需要 证明的事实。
• 司法活动中,证明的对象是第二种含义,即需要运用证据 等证明的案件事实。
• 第一,证明对象是以诉讼主体的事实主张为基础的,没有 主张的事实一般不能成为证明对象。
• 严格证明、自由证明 • 1)严格证明:针对实体法事实的证明——证明
标准较高; • 2)自由证明:针对程序法事实的证明——证明
标准较低(有学者称为“释明”或“稀明”)。
• 二、自向证明与他向证明 • 自向证明,就是向自己证明。证明者先提出一个
假设的结论,然后去寻找证据,并按照一定规则 运用证据去证明该结论是正确的或可以成立的。 • 他向证明,是向他人证明。证明者在证明时已经 知道或者认为自己已经知道了证明的结论,但是 他人不知道或不相信,所以要用证据向他人证明。 • 张三要证明自己出国留学的决定是正确的;李四 要证明自己是好人;数学家要证明哥德巴赫猜想 是可以成立的;考古学家要证明万里长城在秦始 皇前就开始修建了。
• 特点: • ①证明主体的特定性; • ②证明对象的特定性(诉讼客体或案件事实); • ③证明程序的特定性(受法律规范的调整和制约
包括期限和效率的制约); • ④证明手段的特定性(即证据); • ⑤证明目的的特定性(即在于解决纠纷,保障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 • ⑥证明内容的主观性(即主观思维活动和具体法
• 一把来说,他向证明的主体在进行证明时都已经 通过不同途径和方式查明案件事实了。
• 查明是证明的基础,证明是查明的目的;证明并 不等于查明,查明也不能代替证明。
• 四、证明的定义
• 司法活动中的证明,就是指司法人员或司法活动的参与者 运用证据明确或表明案件事实的活动。
• 两层含义:其一是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律师、检察官 等用证据向法官说明或表明案件事实存在与否的活动;
• 理由:
• 1)在证明过程中存在着妨碍认识的客观和主 观因素;
• 2)法律价值的冲突和协调;
• 3)执法、司法活动并不等同于科学研究。
• 行为意义上的证明(prove)、结果意义上的证明 (proof)
• 1)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证明行为,即证明主体根 据已知事实证明案件真相的活动;
• 2)结果意义上的证明: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形 成确信的心态。
• 自向证明和他向证明:
• 第一,两者主体不同。自向:就事实问题做出认定或裁断 的人;他向:提出某种事实主张的人。可相互转换
• 第二,自向证明一般属于主体的职权行为,目的是满足自 己行使某种职权的需要。他向证明在诉讼活动中表现为一 定的义务,即作为诉讼主体必须旅行的责任。
• 三、证明与查明
• 查明,是通过调查研究,明确有关事实的真伪, 如侦查人员、公诉人员或审判人员查明案件事实 的活动。查明的目的往往是让查明者自己明白, 以便做出某种决定或裁断。
• 诉讼证明的主体包括当事人、律师、侦查人员、公诉人员 和审判人员等。其中,当事人、律师、侦查人员和公诉人 员是他向证明的主体,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成为自向证明 的主体;审判人员只能是自向证明的主体。
第二节 证明对象的概念
• 湖南长沙人胡光荣曾经在某银行共存有四笔定期存款,总 金额4.8万美元。2019年1月31日,他拿着到期存单取款, 却被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其存款已经被人挂失取走了。银行 的人说,那四笔存款都是由一个自称是胡光荣的弟弟“胡 光仁”取走的。那个人于2019年1月12日拿着自己和胡光 荣的身份证办理的挂失手续,然后于1月19日转存,又于1 月25日兑换成人民币全部取走。经查,取款人“胡光仁” 所用的身份证是假的,根本没有此人;其所用的胡光荣的 身份证也是事主两年前丢失的,失主已经在报纸上登了遗 失启事并领了新的身份证。此外,在挂失申请单上还存在 不少技术问题,如五处字迹涂改、四个账号都漏写了前七 位数字、身份证号码前后不一致、有些还是银行营业员代 替取款人填写的等等。然而,银行坚持说他们说照章办事, 行为绝无过错,因此拒绝再次付款。胡光荣无奈,只好起 诉到法院。就本案的双方当事人而言,证明对象各是什么?
• 程序法事实,是指那些与案件本身没有关系但是对解决某 些诉讼程序性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包括回避的事实、 违反诉讼期限的事实、关于不应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关 于违法法定诉讼程序的事实、关于变更执行依据的事实等。
• (二)证据事实 • 证据事实是否属于证明对象? • 证据事实是否属于证明对象:主要有三种观点; • 第一种观点,即“肯定说”,认为证据事实是证明对象; • 第二种观点,即“折衷说”认为间接证据是证明对象; • 第三种观点,即“否定说”认为证据事实不是证明对象,而
• 第二,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密切相关。
• 第三,证明对象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必须由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
• 第四,证明对象以实体法律的规定为主要依据。
• 如何理解案件事实?
• 全案事实>案情事实>案件事实>待证事实(争议事实、诉 争事实)?
• 案件事实=待证事实+免证事实
• 二、证明对象的范畴
• (一)程序法事实
第一节 司法证明的概念
• 一、证明概念的复杂性和多义性 • 证明有动词和名词两方面的意义 • 动词意义,凡是运用已经掌握的材料、经验或者事实表明
或者断定人或者事物真实性的行为,即证明。 • 名词意义,凡是用来表明某个人的身份来源、能力或者目
的的书面材料,或者表明某个物品的产地、构成、品名、 功能等情况的书面材料,都是证明。 • 证明与证据 • 证明概念的学说:确定——阐明说;求证——探知说;认 定说;阐明——论证说;广义——狭义说
律行为的统一)。
• 证明的性质? • 发现历史 V. 构建事实? • 案件历史能否被发现? • 证明所揭示的是不是历史事实?
• 司法证明是绝对的,还是相对的?
• 证明的相对性原理:受自然、经济和科技等客观 条件的限制以及人的主观能动性和认识水平等主 观因素的限制,证明的结果总是与案件发生时的 事实真相存在着差距,即通过运用证据证明获得 的案件事实与过去实际上存在过的案件事实不能 完全吻合。
• 一、证明对象的概念
• 诉讼活动中,证明对象有两种含义:其一是证明的接受者, 即正面活动要说服的对象;其二是证明的承受者,即需要 证明的事实。
• 司法活动中,证明的对象是第二种含义,即需要运用证据 等证明的案件事实。
• 第一,证明对象是以诉讼主体的事实主张为基础的,没有 主张的事实一般不能成为证明对象。
• 严格证明、自由证明 • 1)严格证明:针对实体法事实的证明——证明
标准较高; • 2)自由证明:针对程序法事实的证明——证明
标准较低(有学者称为“释明”或“稀明”)。
• 二、自向证明与他向证明 • 自向证明,就是向自己证明。证明者先提出一个
假设的结论,然后去寻找证据,并按照一定规则 运用证据去证明该结论是正确的或可以成立的。 • 他向证明,是向他人证明。证明者在证明时已经 知道或者认为自己已经知道了证明的结论,但是 他人不知道或不相信,所以要用证据向他人证明。 • 张三要证明自己出国留学的决定是正确的;李四 要证明自己是好人;数学家要证明哥德巴赫猜想 是可以成立的;考古学家要证明万里长城在秦始 皇前就开始修建了。
• 特点: • ①证明主体的特定性; • ②证明对象的特定性(诉讼客体或案件事实); • ③证明程序的特定性(受法律规范的调整和制约
包括期限和效率的制约); • ④证明手段的特定性(即证据); • ⑤证明目的的特定性(即在于解决纠纷,保障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 • ⑥证明内容的主观性(即主观思维活动和具体法
• 一把来说,他向证明的主体在进行证明时都已经 通过不同途径和方式查明案件事实了。
• 查明是证明的基础,证明是查明的目的;证明并 不等于查明,查明也不能代替证明。
• 四、证明的定义
• 司法活动中的证明,就是指司法人员或司法活动的参与者 运用证据明确或表明案件事实的活动。
• 两层含义:其一是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律师、检察官 等用证据向法官说明或表明案件事实存在与否的活动;
• 理由:
• 1)在证明过程中存在着妨碍认识的客观和主 观因素;
• 2)法律价值的冲突和协调;
• 3)执法、司法活动并不等同于科学研究。
• 行为意义上的证明(prove)、结果意义上的证明 (proof)
• 1)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证明行为,即证明主体根 据已知事实证明案件真相的活动;
• 2)结果意义上的证明: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形 成确信的心态。
• 自向证明和他向证明:
• 第一,两者主体不同。自向:就事实问题做出认定或裁断 的人;他向:提出某种事实主张的人。可相互转换
• 第二,自向证明一般属于主体的职权行为,目的是满足自 己行使某种职权的需要。他向证明在诉讼活动中表现为一 定的义务,即作为诉讼主体必须旅行的责任。
• 三、证明与查明
• 查明,是通过调查研究,明确有关事实的真伪, 如侦查人员、公诉人员或审判人员查明案件事实 的活动。查明的目的往往是让查明者自己明白, 以便做出某种决定或裁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