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复习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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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复习题
一、名词解释
1、奴隶制五刑:夏刑大辟二百,膑刑三百,宫刑五百,劓墨之属各千。
2、三风十愆:敢有恒舞于宫,酣歌于室,时为巫风;敢有殉于货、色,恒于游、畋,时为淫风;敢有侮圣言、逆忠直、远耆德、比玩童,时为乱风。“十愆”:恒舞、酣歌、淫于货色、游畋、侮圣言、逆忠直、远耆老、比玩童。
3、五过之疵:惟官:依仗官势,枉法断案。惟反:敲诈囚犯,令其翻供。惟内:听任亲属,干预司法。惟货:索贿受贿,贪赃枉法。惟来:勾结案犯,互相往来。
4、明德慎罚:用德教来治理国家,使天下民臣服,在制定法律、实施刑罚时应当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地用严刑重罚来迫使臣民服从,把道德教化与刑罚镇压结合起来。
5、宗法制度: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族组织与国家政权相结合以确保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王族贵族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它确立于夏,发展于商,完备于周,影响深远。
6、亲亲尊尊:”。“亲亲父为首”、“尊尊君为首”,二者使血缘关系和政治关系统一起来,以自然的人伦关系来确定社会政治上的尊卑上下的名分。
7、周公制礼:周公“制礼作乐”,将夏礼、商礼发展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典章制度、礼节仪式,被称为“周礼”。
8、吕侯制刑:西周中期,穆王为弥补财政开支,命司寇吕侯“训夏赎刑”,制定《吕刑》。它规定了赎刑原则以及其他的刑事政策。
9、圜土之制:西周“以圜土聚教罷民,凡害人者(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于法者),置之圜土(寘之圜土)而施職事焉”,“弗使冠饰,以明刑耻之”,“任之以事而收教之”。圜土之制属于劳役刑性质,是限制或剥夺罪犯自由并强制其从事劳役、接受改造的一种刑罚,相当于后世的徒刑。
10、嘉石之制:西周时期把有过错但情节轻微(轻于圜土)的人犯束缚其手足,坐于朝门左之嘉石,令其思过、悔改,然后送到司空那里作一段时期的劳役,期满后释放。
11、质剂:质剂有别,“大市以质,小市以剂”,“质”适用于牛马、奴隶等大型交易;“剂”适用于珍珠等小型交易。12、傅别:傅别,借贷关系形成后,将竹制的契券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以为诉讼凭证。
13、六礼:①纳采②问名③纳吉④纳徵⑤请期⑥亲迎
14、七去:一无子,二淫泆,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
15、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16、五听:辞听:观察其语言谈吐能否明确表达意思,理直则辞达,反之则否。色听:观察其面部表情的变化,理直则气足,理屈则色变。气听:观察其气息呼吸,理直则气壮,理屈则气促。耳听:观察其听觉,理直则不惑,理屈则惑。目听:观察其眼神,理直则神色坦然,理屈则失神。
17、九章律:西汉建立后,“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命丞相萧何“捃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九章律》的罪名、刑名基本沿袭秦律,后来的修改举措清除了一些苛法,使汉律在一定程度上向着宽缓的方向发展。
18、董仲舒:西汉思想家,儒学家,西汉时期著名的唯心主义哲学家和今文经学大师。汉景帝时任博士,讲授《公羊春秋》。他把儒家的伦理思想概括为“三纲五常” ,汉武帝采纳了董仲舒的建议,从此儒学开始成为官方哲学,并延续至今。
19、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20、六赃:《杂律》将凡需要累计非法收入数额来定罪量刑的罪名统称“六赃”,谓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并坐赃。明律将“六赃”改为常人盗、窃盗、监守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和坐赃
21、六禁:①夫有一妻二妾其刑馘,夫有二妻则诛,妻有外夫则宫,曰淫禁。②盗符者诛,籍其家。盗玺者诛。议国法令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曰狡禁。③越城一人则诛,自十人以上夷其乡及族,曰城禁。④博戏罚金三布。太子博戏则笞,不止则特笞,不止则更立。曰嬉禁。⑤群相居一日以上则问,三日四日五日则诛,曰徒禁。⑥丞相受金,左右伏诛。犀首(官名)以下受金则诛。金自镒(24两)以下罚,不诛也。曰金禁。
22、六杀:①谋杀②故杀③斗杀④戏杀⑤误杀⑥过失杀
23、八议:议亲(皇帝亲戚)、议故(皇帝故旧 )、议贤(大德行者)、议能(大才艺者)、
议功(大功勋者)、议贵(三品以上职事官及有一品爵者)、议勤(大勤劳者)、议宾(前朝国君后裔)。
24、法律答问:是官方以答问的形式对秦律律文所做的解释,并成为当时司法审判的依据。
25、云梦秦简:关于秦代法律,具备了刑法、诉讼法、民法、军法、行政法、经济法等方面内容。对农田水利、牛马饲养、粮食贮放、徭役征发、刑徒服役、工商业管理、官吏任免、军爵赏赐、物资账目、军官任免等都有规定,而以刑法最为成熟。
26、具五刑: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者,又先断其舌。故谓之具五刑。
27、廷行事:由中央政府汇编的可用于审判比附的典型案例。
28、决事比:经中央政府确认、可以用来断案量刑的典型判例。
29、亲亲得相首匿:一定的亲属之间隐匿犯罪而不负刑事责任。(直系血亲和夫妻之间,除谋反、大逆以外)汉宣帝令:“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无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汉书》
30、同居相为隐:凡同财共居者,以及大功以上亲属、外祖父母、外孙、孙媳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皆可相互容隐其犯罪,部曲、奴婢可为其主人隐罪。即使为罪犯者通报消息,使之得以隐避、逃亡,也不负刑责。小功以下亲属相隐,其罪刑减凡人三等处理。
31、律令科比:律:成文法典和单行法规,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如《九章律》。令:皇帝在律之外,应时随变因人因事颁布诏令。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如《箠令》。科:“事条”“科条”,是针对某种事类的单行法条,是对律令的诠释或补充。比:“决事比”,已行故事曰比。是经中央政府确认、可以用来断案量刑的典型判例。凡“律无条,取比类以决之”。如《春秋决事比》
32、律令格式:律:“以正刑定罪”,地位最高,稳定性最强,适用范围广。令:“以设范立制”,是经过系统整理公布的关于国家各种制度的法规,是规定“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的以行政法为主的综合性法律,内容广泛。“律无正文者,则行令”。格:“以禁违止邪”,(永格:制、敕中永为法则者才能入编),是皇帝针对某一国家机关或具体事项临时发布、经过分类整理汇编,确定为“永格”后重新颁行天下的各种单行敕令,是律、令之补充。式:“以轨物程式”,是令(律、格)的实施细则,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是国家机关长期适用的行政法律规范
33、连坐与缘坐:连坐,中国古代因他人犯罪而使与犯罪者有一定关系的人连带受刑的制度。缘坐,是指在中国古代法时代存在的,以家族本位、罪人以族的观念为基点,正犯本人和相关亲属连带受罚的一项特殊归责原则。
34、秋冬行刑理论:死刑必须在秋分以后、立春以前执行。黄老学派主张“春夏为德,秋冬为刑,先德后刑以养生”。汉代冬季才执行重刑,而春季则赦免或赎罪。除谋反大逆“决不待时”外,其他死刑犯的执行必须在秋天霜降后至冬至前,以顺应天时。
35、女徒顾山:已判刑女犯,每月出钱三百雇人上山伐木,就可返家不服苦役。
36、廷尉:负责诏狱、复审上诉、疑难案件。廷尉是中央司法审判长官。
37、春秋决狱:春秋决狱是董仲舒等人提倡的一种断狱方式,它以儒家思想为指导,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引用儒家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并按经义解释和适用法律。
38、名例律:名例律产生的是由战国时期著名的改革家李悝编撰《法经》中的《具法》演化来的。
39、魏律:魏明帝曹叡太和三年令司空陈群“作新律十八篇”
①改《具律》第六为《刑名》第一,体例更为科学合理。
②删繁就简,“就故五篇,新增十三篇”,吸收律外傍章科令,将各篇调整归纳,由9篇增加到18篇,克服了“篇少则文荒,文荒则事寡,事寡则罪漏”的缺陷,突出基本法典的地位,其篇目分类更加系统条理。
③“八议”首次入律,使礼律进一步结合(魏武帝曹操、文帝曹丕、魏明帝曹睿为维护统治,都重视儒学,尊孔,修孔庙,封孔子为至圣先师)。
④改革刑罚制度,使其进一步规范,为旧五刑向封建制新五刑的过渡创造了条件。包括七种刑名37等,即死刑三等、髡刑四等、完刑三等、作刑三等、赎刑十一等、罚金六等、杂抵罪七等。
⑤缩小连坐范围,凡“大逆不道”罪,本人腰斩,“家属从坐”,但不株及隔代之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