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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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与考核办法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与考核办法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与考核办法引言煤矿安全生产是一项重要的公共事业,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维护煤矿安全生产的稳定和持续,需要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责任追究和考核办法,以确保各级单位和个人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本文将介绍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与考核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1.1 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包括国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煤矿企业主体责任和个人责任。

各级单位和个人在安全生产中应当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1.2 追究责任的原则在发生事故或违法行为时,应当根据责任人的责任程度和造成的后果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

追究责任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 事故责任人优先追究原则:对直接负责的责任人进行首要追究。

- 主观故意和严重过失追究原则:对有故意或严重过失行为的责任人加大追究力度。

- 线索导向追究原则:根据线索及时追究相关责任人。

1.3 追究责任的方式追究责任可以采取行政处罚、刑事追究、民事赔偿等方式。

具体的追究方式需要根据事故的性质和责任人的情况进行确定。

二、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2.1 主体责任追究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主体,因此在追究责任时应首先对煤矿企业进行追究。

对于存在安全管理缺陷,导致事故发生的煤矿企业,应当根据责任人的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如罚款、暂停生产等。

2.2 领导责任追究煤矿企业的领导人在安全生产中担负重要责任,对于发生的安全事故,应当对领导人进行追究。

对于导致事故的领导人,可以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3 监管责任追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有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对于监管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应当对相关监管人员进行追究。

对于监管失职行为,可以进行行政处罚,并根据事故的后果严重程度追究刑事责任。

三、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办法3.1 考核指标与标准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的指标与标准是对煤矿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的量化评估,从而确定考核结果。

煤矿企业安全处罚标准

煤矿企业安全处罚标准

处罚标准(一)事故方面1、当月发生多人(三人以上)轻伤事故,一人重伤事故,对有关单位处罚3000元,处罚队组负责人1000元,处罚事故直接责任人300元,有关管理人员不得享受任何奖励。

2、当月发生一人死亡事故,对有关单位处罚10000元至20000元,对队组负责人处罚3000元,事故直接责任者处罚1000元,全矿管理人员取消当月全部奖金和浮动工资,并连续三个月不得享受任何奖励,同时取消主要负责人评比先进的资格;死亡二人以上(包括二人)取消年终各种奖励,对有关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3、发生三人以上(包括三人)重大恶性事故,取消矿全部管理人员年度内的各种奖励。

4、队组瞒报误时和轻伤事故,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队组负责人50—300元的处罚,瞒报重伤和死亡事故的,一经发现,队组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二)通风方面1、井下通风系统方面存在的问题,队组在矿通防部、安监部规定时间内未整改完毕,罚队组负责人500—1000元,如罚款后仍未及时整改,矿通防部、安监部有权停止通风系统存在问题工作面的生产,直到其整改后方可恢复生产。

2、无故破坏通风设施者(如风门、风帘、风桥、贯眼墙、密闭墙)等,罚款200—500元。

3、井下局扇必须保持连续运转,对无故停风机者罚款50—100元。

4、局扇必须实行风电闭锁,并灵敏可靠,否则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30元。

5、井下掘进巷必须使用直径不小于50公分的风筒,否则每发现一条,罚责任人50元。

6、掘进巷道的风袋必须吊挂平直、逢环必挂、缺环必补,不能拐死弯,接头不能反接,要严密不漏风,风袋不得有破口,风袋出口距工作面不得大于6米,否则每发现一处,罚挂风袋者5—10元。

7、井下采掘工作面严禁风流短路作业,否则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8、井下盲巷或微风巷道必须封闭或设置栅栏、提示警标,否则每发现一次罚作业队组50元。

9、回采结束一周内,必须在进回风顺槽砌永久密闭,永久密闭规定为双墙夹黄土,掏槽见底,单墙厚为50公分,并饱含灰浆,黄土为50公分并夯实,掏槽为30公分,墙体水泥抹面,光滑整洁,如不按规定施工罚负责人100元。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制度
2023-11-02
目录
• 引言 • 安全事故分类与评估 • 责任主体与追究范围 • 责任追究程序与处理措施 • 安全管理制度与预防措施 • 监督管理与处罚规定 • 案例分析与应用实践
01
引言
目的和背景
目的
确保煤矿生产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准确地追究相关责任人的 责任,有效遏制事故的再次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煤矿生产安全。
重大事故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 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一般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 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03
责任主体与追究范围
责任主体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
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等,他们对煤矿 生产和安全负有全面责任。
行业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 防范工作。
企业主体责任
煤矿企业应当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 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
处罚规定
对煤矿企业的处罚
对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
其他经认定免责的事故。
04
责任追究程序与处理措施
调查与取证
01
成立事故调查组
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牵头,组织 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事故调查。
询问与讯问
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和讯问,了 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
03
02
现场勘查
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收 集相关证据和资料。

安全生产法规定煤矿企业发生事故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规定煤矿企业发生事故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规定煤矿企业发生事故1、《安全生产法》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事故怎么处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事故,会受到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1)安全生产法规定煤矿企业发生事故扩展资料: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安全生产法煤矿企业发生事故后,法人代表如何处罚那看什么事故,轻的党内警告,重的要坐牢3、新《安全生产法》第80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怎样做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煤矿安全生产处罚条例

煤矿安全生产处罚条例

煤矿安全生产处罚条例煤矿安全生产是我国煤炭行业发展的关键,也是保障生产经济正常运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

然而,由于一些企业对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不够重视,安全投入不足、设施设备不完善、安全责任人缺位等问题屡禁不止,严重威胁了职工安全生命,影响了煤炭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遏制这种不良趋势,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并于2004年颁布了《煤矿安全生产处罚条例》。

煤矿安全生产处罚条例分为八章五十一条,明确了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这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政府加大了对煤矿安全问题的管理力度,强调了对违法犯罪行为的严惩,为保障职工安全提供了有力法律支持。

首先,煤矿安全生产处罚条例明确了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

根据规定,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将安全生产纳入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确保各级职责和授权到位。

对于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人缺位或者不履责的企业,条例规定可以处以罚款、暂停生产等处罚。

其次,煤矿安全生产处罚条例强调了煤矿企业的安全投入和设施设备的完善。

根据规定,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购买并使用符合要求的设施设备,进行必要的维修和更新,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对于违反规定,在设施设备方面存在缺陷,或者由于设施设备损坏造成事故的企业,可以处以较高额度的罚款,甚至吊销许可证。

另外,煤矿安全生产处罚条例对于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标准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根据规定,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并执行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

对于存在未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制定了但未执行的企业,可以处以罚款;对于存在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和规定的企业,可以处以较高额度的罚款,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此外,煤矿安全生产处罚条例还明确了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针对在煤矿作业活动中发生职工伤亡事故的,可以对相关责任人处以刑事处罚;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可以处以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处罚暂行规定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处罚暂行规定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处罚暂行规定第一条对罚款的有关规定:(一)对各单位及个人的罚款,应从本单位及个人安全奖中扣除,安全奖不足的从安全风险抵押金或工资中扣除。

(二)个人罚款从个人收入中扣除,不得用公款或集体的奖金缴纳个人罚款。

(三)对各单位及个人的罚款,由安全管理科开据罚款单,由被罚单位统一上缴矿财务科,作为矿安全奖励基金。

第二条对发生事故不及时报告、调查单位的处罚,按下列规定执行:(一)井上下不论发生任何事故,事故单位必须及时准确地向矿调度室汇报,超过30分钟,按照隐瞒事故论处。

对隐瞒事故单位罚款5000元,单位党、政正职各罚款2000元。

(二)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通知安全管理科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由安全管理科牵头,在最短的时间内组织相关业务部门人员到达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现场情况。

相关业务部门一次不按时参加者,对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0元。

第三条对发生伤亡事故单位的处罚,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每发生1人次死亡事故,对事故单位罚款8万元,取消全矿所有单位月度安全奖、月度安全风险抵押兑现奖、月度安全结构工资;取消事故单位所有人员季度安全奖、季度安全风险抵押兑现奖、季度安全结构工资。

(二)每发生1人次重伤事故,对事故单位罚款4万元,取消事故单位所有人员月度安全奖、月度安全风险抵押兑现奖、月度安全结构工资。

(三)每发生1人次轻伤事故,对事故单位罚款2.4万元,取消事故单位领导班子及事故班组所有人员月度安全奖、月度安全风险抵押兑现奖、月度安全结构工资。

第四条对发生伤亡事故责任者和相关管理人员的处罚,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发生1人次死亡事故,事故主要责任者按公司不安全行为管理规则执行,并罚款5000元;事故单位党政正职免职,班子成员根据责任大小分别罚款4000—6000元;业务保安科室的科长(含副总)、分管副科长分别罚款2500—3000元;矿党政正职罚款10000元,副职罚款8000元,取消矿班子成员当月安全风险抵押兑现奖,并扣除本金重新进行抵押。

煤矿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及处罚

煤矿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及处罚

煤矿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及处罚一、概述煤炭资源是我国重要的能源资源之一,其开采和利用在推动经济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煤矿开采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煤矿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为了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我国制定了煤矿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及相应的处罚措施,以期降低煤矿事故的发生率,并对违规行为实施严厉的处罚。

二、煤矿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煤矿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主要根据煤矿事故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来确定。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煤矿安全事故按照其危害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1. 特别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逝去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亿元以上的事故。

这类事故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都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2. 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逝去或者3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事故。

虽然与特别重大事故相比较,重大事故的后果相对较轻,但同样对煤矿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3. 较大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逝去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

这类事故虽不及重大事故的影响范围广泛,但同样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都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4. 一般事故一般事故是指未达到重大事故标准的其他煤矿安全事故,虽然事故后果较轻,但同样对煤矿安全生产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三、煤矿安全事故处罚措施针对不同等级的煤矿安全事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维护煤矿安全和稳定的生产秩序。

1. 特别重大事故处罚对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煤矿企业,一般要采取暂停生产、关闭整顿等措施,并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要求企业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2. 重大事故处罚对造成重大事故的煤矿企业,一般要采取暂停生产、停工整顿等措施,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并要求企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3篇)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3篇)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一、概述煤矿集团公司是我国煤炭资源开发的重要力量,但由于煤矿生产存在一定的风险,煤矿事故时有发生。

为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对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办法进行规范是非常有必要的。

本文将从煤矿集团公司的安全责任、事故责任的界定、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措施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煤矿集团公司的安全责任1.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煤矿集团公司的最高管理者,对煤矿的生产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他应当对煤矿生产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的排查,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煤矿集团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安全生产工作。

他们应当熟悉煤矿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3. 员工的安全责任煤矿集团公司的员工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直接参与者,他们应当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安全设备,积极提出安全隐患并报告,共同维护煤矿的安全生产环境。

三、事故责任的界定1. 直接责任直接责任是指煤矿集团公司内,由于个人行为或操作不当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

例如,操作人员违规操作设备导致设备故障引发安全事故,这是直接责任。

2. 领导责任领导责任是指煤矿集团公司的领导层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例如,公司领导未能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未能及时处理安全隐患等情况,都构成了领导责任。

3. 监督责任监督责任是指煤矿集团公司的监管部门未能履行监督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

例如,监管部门未进行规范的安全检查,未对违规企业进行监督等情况,都构成了监督责任。

四、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措施1. 事故调查煤矿集团公司应当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

调查组应当有相关专家参与,通过现场勘察、听证会、调取相关证据等方式,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2. 制定追责办法根据事故调查的结果,煤矿集团公司应制定相应的追责办法,明确责任的界定和追究的程序。

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范本(4篇)

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范本(4篇)

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工作,确保煤矿生产安全,保护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范围内的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条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工作应当以预防为主,防止煤矿事故的发生,同时做好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工作,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五条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工作应当依法、公正、及时进行,确保权益公正补偿,提高煤矿生产安全。

第六条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工作应当依法保护煤矿事故中的职工权益,对于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条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工作应当加强风险评估与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八条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工作应当完善职工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职工安全生产权益。

第二章煤矿事故处理第九条煤矿事故是指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的突发事件。

第十条煤矿事故的处理应当分为应急处置阶段和事故调查处理阶段。

第十一条煤矿事故应急处置阶段,煤矿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事故抢救和伤员救治工作,保障人员安全撤离,控制事故扩散。

第十二条煤矿事故应急处置阶段,煤矿企业应当向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接受调查和指导。

第十三条煤矿事故发生后,煤矿企业应当立即启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了解事故原因,查明责任。

第十四条煤矿事故调查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障调查工作公正、客观。

第十五条煤矿事故调查应当听取相关当事人和证人的陈述和证言,调取相关证据,进行现场勘查和实验检测。

第十六条煤矿事故调查工作结束后,煤矿企业应当及时出具调查报告,并根据调查结论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三章煤矿事故责任追究第十七条煤矿事故责任追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五篇)

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五篇)

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本制度以公司《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为依据。

一、各级领导、各部门及各岗位操作人员严格遵守矿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难给予100—____元罚款,必要时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分别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

二、各种项目工程,采、掘、开工作面,开工前必须编制详细的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施工队组要认真____学习贯彻。

1、无规程作业,给予施工单位5000—____元罚款,给予相关责任人500—____元罚款;有规程不向员工贯彻学习,给予单位责任人100—____元罚款。

2、在生产过程中,有章不循,违章指挥,给予施工单位10000—____元罚款,给予相关责任人1000—____元罚款。

3、在生产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原作业规程难以实施,施工单位应结合实际,及时制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给予相关责任人500—____元罚款。

造成事故追究有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4、各种项目工程,采、掘、开工作面和安全设施,在移交生产前必须由有关部门____验收合格后,方可安排生产,不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强令____生产,给予生产指挥单位负责人1000—____元罚款,给予施工单位负责人500—____元罚款。

三、为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根据《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对不按时____检查的部门给予500—____元罚款;对部门负责人给予100—____元罚款;对不按时参加安全检查的人员给予100—____元罚款。

四、跟班领导要与员工同进同出,深入工作现场,及时了解安全生产现状、加强现场管理,对迟进早出,无故脱岗的跟班领导根据《安全管理制度》(领导干部下井跟班)给予责任者100—____元罚款。

五、井下临时密闭起起封必须根据《井下临时密闭起封管理制度》操作,否则给予责任队组5000—____元罚款,给予主要责任人500—____元罚款,造成事故追究有关队组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煤矿事故责任追究处罚标准

煤矿事故责任追究处罚标准

8000元
撤职
6000元
撤职
10000元
5000元
撤职
4000元
记大过
身 事 故 矿井供电、供排水、供暖 、洗选装车、生产设备事 故影响矿井生产72小时以 上 矿井供电、供排水、供暖 、洗选装车、生产设备事 故影响矿井生产48-72小 时
煤矿井下发生非伤亡火灾事 故、发生淹工作面及以上, 露天煤矿发生淹采坑的非伤 亡事故且影响生产超过8小 时;煤矿发生冲击地压、大 面积冒顶、边坡大面积滑坡 非伤亡事故,且影响生产超 过3天
800元 500元 800元 800元 500元 500元
—— —— —— —— —— ——
35
1000元
——
800元
——
500元
——
300元
——
事故责任追究处罚标准
事故单位相关责任人、责任区队、责任班组处罚标准 队长 处罚 处分 相关科室责任 人及机关跟班 人员 处罚 事故 区队 责任领导 处罚 事故单位其 安全绩效年薪、年终 他人员当月 绩效年薪全部扣除,基 工资总额扣 本年薪扣除20% 除20% 处分 安全第一责任人 处罚 处分
记大过
安全特别奖励、安全绩效年 薪全部扣除
记过
5000元
降职
事故班组人员当月工资 总额扣除50%,事故区 1500-3000元 队其他人员当月工资总 额扣除35%
5000元
撤职
4000元
记大过
18
无计划瓦斯浓度超限小于 等于3%,且持续时间5分 钟及以上,未采取有效措 施的 井上下瓦斯抽放泵无计划 停止运行30分钟及以上, 并造成瓦斯超限事故。
5000元
2500元
通报批评
2000元

天山煤矿安全事故界定标准及处罚规定

天山煤矿安全事故界定标准及处罚规定

白羊岭煤矿安全事故界定标准及处罚规定一、安全事故界定标准(一)人身事故界定标准1.轻伤事故:指负伤后,需要休工一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伤害。

2.重伤事故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作为重伤事故处理:(1)经医师诊断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4)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脾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5)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6)手部伤害:①大拇指轧断一节的。

②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轧断一节的;③局部肌键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曲的残废可能的;(7)脚部伤害:①脚趾轧断3只以上的;②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废可能的;(8)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9)凡不在上述范围内的伤害,经医师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矿行政会同工会作个别研究,提出意见,由当地劳动部门审查确定。

(二)非人身事故界定标准1.一级非人身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非人身事故:(1)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 8h 以上,或采区停工3昼夜以上;(2)瓦斯煤尘燃烧、爆炸;(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 50t(含);(4)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5)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6)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7)采煤工作面冒顶长 l0m(含)以上;(8)掘进工作在冒顶长 5m(含)以上;(9)巷道冒顶 10m(含)以上。

2.二级非人身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非人身事故:(1)发生的事故会使矿井停工 2h 以上,但不足 8h 或采区停工 8h 以上,但不足 3 昼夜;(2)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 10t(含),但不超过50t;(4)因水灾使采区停产;(5)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6)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 5m(含);(7)掘进工作面冒顶超过 3m(含);(8)巷道冒顶长超过 5m(含)。

安全事故对责任人的处罚文件

安全事故对责任人的处罚文件

安全事故对责任人的处罚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安全事故责任人的处罚做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如果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将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事故是由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引起的,最高可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于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最高可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主要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可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

请注意,这些只是对安全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的一般规定,具体如何处罚要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责任人的责任大小等因素来决定。

同时,这些规定可能会随着法律法规的更新而发生变化,建议查阅最新的法律法规或者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1。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具体处罚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具体处罚

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具体处罚措施: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处罚1. 当班班长责任:当班班长若未能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安全事故发生,将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对当班班长处以罚款5000元至10000元,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降职或免职处理。

2. 岗位责任制处罚:各工种岗位人员若违反岗位责任制,导致安全事故发生,将根据事故责任大小,对责任人处以罚款1000元至5000元,并依据事故性质给予警告、记过、降职或免职等处分。

二、现场管理处罚1. 隐患处理处罚:对于现场管理人员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将处以罚款2000元至5000元,并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2. “三违”处罚:对于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轻微违章:扣除工分200分,罚款500元;- 一般违章:扣除工分300分,罚款1000元;- 严重违章:扣除工分400分,罚款2000元。

三、劳动纪律处罚1. 提前下班、脱岗等处罚:对于违反劳动纪律,如提前下班、岗位睡觉、脱岗、强坐索车等行为,将加倍处罚,扣除工分500分,罚款1000元,并要求在班前会进行检讨。

2. 拒绝违章指挥处罚:所有职工有权拒绝任何人的违章指挥,若因拒绝违章指挥而受到处罚,经查实后,将对处罚者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井下违规行为处罚1. 坐皮带处罚:严禁井下人员坐皮带,一经发现,每人每次扣除工分500分,罚款1000元,并做三天检查。

2. 打架等不良行为处罚:井下发生打架等不良行为,肇事方除对受害方进行赔偿外,每人扣除工分500分,罚款1000元,并做三天检查;同时,当班班长扣除工分200分,罚款400元。

五、安全教育与培训处罚1. 未按要求参加培训处罚:未按要求参加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人员,将扣除工分200分,罚款500元。

煤矿生产事故安全隐患责任追究规定

煤矿生产事故安全隐患责任追究规定

精选文档煤矿重要生产事故及安全隐患责任追查制度为了有效控制生产过程中的重要事故和重要安全隐患,加强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生产,拟订本规定。

一、发生以下事故之一的:1、全企业矿井停电30分钟以上事故;2、局扇无方案停风2小时以上事故;3、冒顶事故影响时间24小时以上事故;4、采、掘、开、安、运、提高各专业机械事故影响时间24小时以上的;5、地质结构探测禁止,水文地质展望预告失误,致使采掘工作面生产中止或影响矿井整体生产衔接安排的:6、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

对事故责任处罚以下:1、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赐予开除留用1至2年或开除矿籍处罚;2、对事故的主要责任者赐予开除留用半年至 1年处罚;3、对负有现场领导责任者赐予降薪半年以上的处罚或贬职、停职处罚;4、对负有领导责任者赐予降薪一年或贬职、撤职处罚;5、对负有连带责任的人员赐予 500至1000元的罚款处罚;对负有连带责任的单位罚款1000至2000元的处罚;6、对事故单位赐予10000元罚款。

二、发生以下事故之一的:1、采、掘、开、安、提高机械事故影响时间超出8小时,缺少24小时的:2、局扇无方案停风超出1小时,缺少2小时的;3、冒顶事故影响时间超出8小时,缺少24小时的;4、瓦检员脱岗、虚报瓦斯检查数据、瓦斯超限不报告,不采纳举措办理的;5、严重“三违〞造成事故或有可能造成重要事故和安全隐患的;6、重要跑车事故;7、水文地质展望预告禁止,造成采掘工作面停产24小时以上或生产严重受阻一周以上不可以正常.精选文档生产的;8、小煤窑贯串地址、隔绝区没有提早展望并实时采纳举措,造成有毒、有害气体超限和水害的。

对事故责任者处罚以下:1、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赐予降薪一级半年至一年的处罚;2、对事故的主要责任者赐予降薪一级三个月至半年的处罚;3、对负有现场领导责任者赐予500元罚款或降薪一级三个月的处罚;4、对负有领导责任者赐予200至500元的罚款;5、对负有连带责任的人员赐予100至200元的罚款;6、对事故单位赐予2000至5000元罚款。

煤矿事故责任如何追究

煤矿事故责任如何追究

煤矿事故责任如何追究
事故责任,是指在⽣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发⽣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为。

那么煤矿事故责任如何追究?如果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店铺⼩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煤矿事故责任如何追究
《煤矿安全监察⾏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正)》第⼆⼗⼆条煤矿违反有关安全⽣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煤矿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

《煤矿安全监察⾏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正)》
第⼆⼗三条煤矿发⽣事故,对煤矿、煤矿主要负责⼈以及其他有关责任单位、⼈员依照《安全⽣产法》及有关法律、⾏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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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矿煤业“三违”、失职、事故分类及其处罚标准

某矿煤业“三违”、失职、事故分类及其处罚标准

某矿煤业“三违”、失职、事故分类及其处罚标准第一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矿山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保证全矿安全生产的正常进行,根据《山煤集团建设矿井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山煤集团煤矿安全绩效考核细则(试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矿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矿属各单位、各外来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技术规范、《条例》。

第三条对于发生重大工伤及其以上人身事故或特别严重非伤亡及其以上事故、集团公司的各类检查发现的隐患、“三违”,首先执行《山煤集团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山煤集团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其次执行本《条例》,但不重复处罚。

第二节“三违”分类及处罚标准第四条“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

第五条“三违”分严重“三违”和一般“三违”;严重“三违”分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第六条二级以上严重“三违”严格执行帮教转化程序。

第七条“三违”处罚标准:(一)有下列触犯岗位作业“安全红线”行为的,管理干部一律免职,职工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一、采掘方面:1、采掘工作面空顶作业的;2、回采工作面初采、末采,采掘工作面过地质构造、过空巷,巷道贯通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或未严格执行的;二、防治水方面:1、未经批准在煤层内实施探放老空水作业的;2、探放老空水未安装孔口止水套管的;3、采掘工作面未按探放水设计进行探放水作业的;4、探水过程中出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钻孔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以及有顶钻等异状时,未停止钻进、未汇报的;三、“一通三防”方面:1、井下在瓦斯超限、无风或微风区作业的;2、擅自调高安全监控系统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的;3、故意将瓦斯探头移至风筒口或用异物包裹封堵瓦斯探头的;4、擅自打开栅栏或密闭进入盲巷的;5、一风吹排放瓦斯的;6、瓦检员、防突员空班漏检、假检或弄虚作假的;7、擅自缩短放炮距离、不设警戒、未执行“三人联锁”或“一炮三检”放炮制度的;8、“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的;9、井下采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方法检测放炮母线导通情况的;10、井下违规采用明炮、糊炮裸露爆破的;11、同时打开两道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12、地面瓦斯抽放房、风机房、井口房和井下无措施烧焊或使用明火的;四、提升运输方面:1、用矿车顶撞风门或故意破坏通风设施的;2、扒、蹬、跳矿车或箕斗、乘坐刮板输送机或非乘人皮带的;3、提升人员系统出现缺保护、制动系统不完好等重大隐患带病运行的;4、开车信号发出后进出罐笼的;5、绞车提升钢丝绳断丝或磨损超限继续使用的;6、提升运输超挂车辆或超载提升的;7、斜巷运输违反“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的;8、处理矿车掉道有下列危险行为的:斜巷摘钩处理、处理时下方有人、不设置可靠的挡车装置、用绞车硬拉;9、在变坡点松绳推车、斜巷放飞车或有如下可能引起跑车行为的:未挂钩就打开防跑车装置进行推车、绞车司机离开岗位协助推车;10、矿车运输使用不合格链环或连接销的;11、在矿车上沿放置长料运输的;五、机电方面:1、井下带电搬迁或检修电器设备的,井下流动电钳工不携带使用便携式瓦检仪的;2、不停电或不打开离合器检修采煤机、掘进机(包括更换截齿)的;3、井下电气开关甩掉漏电或过流保护继续运行的;4、供电系统检修时不执行停送电制度的;包括没有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悬挂标示牌,工作时未做到“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没有按规定填写工作票,约时停送电;5、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开盖明火操作的;6、井下违规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或仪器仪表的;六、其它安全管理方面:1、煤仓或溜煤眼出现堵塞,未制定安全措施,冒险从下侧开口进入、疏通的;2、离地超过2m的登高作业不系保险带的;3、直接跨越运转的设备或不执行防护措施蹬跨运转设备作业的;4、戴手套或衣袖、衣襟散开情况下操作旋转部位与身体直接接触机器设备的;5、值班带班空岗、脱岗,值班饮酒或酒后入井的;6、重大隐患应报未报、整改假闭合的;7、无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及安全措施违规施工的;8、地面在二级及以上动火区域动火作业安全措施不到位,导致发生燃爆事故的;9、偷盗安全生产器材或故意破坏生产设备、安全生产设施的;10、无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进行特殊工作操作的;11、安监员、专职瓦检员不蹲守作业地点和区域、有睡觉行为或工作严重失职造成事故的;12、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行为,造成他人重伤以上的;13、偷盗、私藏火工产品的;14、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下井的;(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一级严重“三违”,给予开除矿籍留矿察看、行政降级或罚款1500-2000元。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撰写人: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严肃事故责任追究,促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事故单位责任人的责任追究:1、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人事故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开除留用处分;给予负有主要责任的事故区队分管副职、正职撤职处分;给予负有责任的技术分管负责人、分管副职、党政正职警告、记过直至降职处分。

其他事故责任人依照上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追责。

2、煤矿发生一次死亡2人或年内累计死亡3人事故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开除处分;给予负有主要责任的事故区队分管副职、正职撤职处分;给予负有责任的技术分管负责人、分管副职撤职处分;给予矿党政正职降职处分,免职。

其他事故责任人依照上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追责。

3、煤矿发生较大事故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开除处分;给予负有主要责任的事故区队分管副职、正职撤职处分;给予负有责任的技术分管负责人、分管副职撤职处分;给予矿党政正职撤职处分。

其他事故责任人依照上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追责。

4、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依据上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追究有关责第 2 页共 2 页任人责任。

5、发生较大涉险事故,给予事故单位负责人通报批评、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6、地面非煤生产单位发生事故,比照煤矿事故处理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条对子公司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1、所属煤矿发生一次死亡2人或年内累计死亡3人事故,给予业务主管部门分管副职撤职处分,给予正职记大过处分;给予子公司分管副总工程师、分管副职记过处分;给予党政正职警告处分。

其他事故责任人依照上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追责。

2、所属煤矿发生较大事故,给予子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分管副职、正职撤职处分;给予子公司负有责任的分管副总工程师撤职处分;给予分管副职、党政正职记过、记大过、降职直至撤职处分。

其他事故责任人依照上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追责。

3、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依据上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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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职




对触犯安全管理红线第二条 第五条、第六条 对触犯安全管理红线第七条 、第八条 对触犯安全管理红线第九条 至第十六条















免职



















免职




















免职
出现以上触犯安全管理红线
附件二: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处罚标准
单位:万元
涉及单位及人员
市公司
序 号
县公司
分管 安监 业务 主要 主要和重 部门 分管领 直接责 部门 负责 要 负责 导 任者 负责 人 责任者 人 人 记大过 开除留 用察看 8 10 15 0.5 0.5 0.8 0.3 0.2-0.3 0.1 0.3 0.2-0.3 0.1 0.5 0.3-0.5 0.3 开除 开除 开除 记过 记大过 开除留用 察看 开除留用 察看 开除留用 察看 开除留用 察看 开除留用 察看 开除 开除


业务保 安科室 科长
事故等级
分管 业务 部门 负责 人
县 安监 分管 安全 (市 局分 业务 副经 、 管负 领导 理 区) 责人 公司
当班 班长
区队分 区队安 区队 管副队 全副队 正职 长 长
安监 科长
分管 矿长
安全 矿长
矿长
矿井发生1人/次严重工伤事故 矿井发生2人/次或年度内分管专业 累计发生2人次严重工伤事故 一 、 工 伤 事 故 矿井发生3人/次或年度内分管专业 累计发生3人次严重工伤事故 矿井发生1人/次特别严重工伤事故 矿井发生2人/次特别严重工伤或年 度内分管专业累计发生2人次特别严 重工伤事故 矿井发生3人/次特别严重工伤或年 度内分管专业累计发生3人次特别严 重工伤事故 其它死亡 矿井发生 一人/次死 亡事故 非煤矿生产死亡 煤矿生产死亡
当班 班长
区队分 区队安 区队 管副队 全副队 正职 长 长
安监 科长
分管 矿长
安全 矿长
矿长
对触犯安全操作红线第一条 至第十一条 对触犯安全管理红线第一条 至第五条
三 、 安 全 红 线 事 故









留用查 看直至 解除劳 动合同 — —
撤职
留用查 看直至 解除劳 动合同 — —
连带责任
警告 记过 撤职 撤职 撤职
警告 记过 记大过 记大过 降级
0.8 警告 记过 记过 记大过
0.8 警告 记过 记过 记大 过 降级
0.5 0.8 警告 警告 记过
0.3 0.5 0.8 0.8 警告
0.3 0.5 0.8 0.8 警告 记大 过 记大 过 记大 过
0.2 0.3 0.5 0.5 0.8
0.1 0.2 0.3 0.3 0.5
0.3
0.2
0.2
0.1
20
警告 0.8 0.5-0.8 0.5
开除
撤职
撤职
撤职
记大过
记大过
记过
警告
0.3 0.3 0.3
0.2 0.2 0.2
0.2 0.2 0.2
0.1 0.1 0.1
30 50 60
警告 0.8 0.5-0.8 0.5 警告 0.8 0.5-0.8 0.5 记过 警告 0.8-警 告 0.8-警 告 0.8-警 告 0.8
0.5
0.3
0.3
0.2
80
记Hale Waihona Puke 警告0.8开除开除
撤职
撤职
撤职
撤职
降级
降级 记大过
记过
非煤矿生产死亡 煤矿生产死亡
0.5 0.8
0.3 0.5
0.3 0.5
0.2 0.3
100 120
记过 警告 降级
0.8
开除 开除
开除 开除
撤职 撤职
撤职 撤职
撤职 撤职
撤职 撤职
降级 撤职
降级 记大过 撤职 撤职
记过 撤职
记大 警告或 警告 过 记过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处罚标准
单位:万元
涉及单位及人员
市公司
序 号
县公司
分管 安监 业务 主要 主要和重 部门 分管领 直接责 部门 负责 要 负责 导 任者 负责 人 责任者 人 人


业务保 安科室 科长
事故等级
分管 业务 部门 负责 人
县 安监 分管 安全 (市 局分 业务 副经 、 管负 领导 理 区) 责人 公司
开除 开除 开除
撤职 开除留 用察看 开除留 用察看 开除留 用察看 开除留 用察看 开除
撤职 撤职 撤职
撤职 撤职 撤职
降级 降级 撤职
记大过 记大过 撤职
记大过 记大过 降级
记过 记过
警告 警告 记过
二 、 死 亡 事 矿井发生2 故 人/次死亡 事故或年 度内累计2 人死亡事 故
降级 记大过
其它死亡

















行政记 大过

注:1、年度内本单位发生2次触犯安全管理红线行为时,安全副矿长予以免职处理。 2、非伤亡事故对应等级执行第二十三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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