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关系、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
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的联系与区别
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的联系与区别路晓[内容提要]经济法涉及公私权利的问题,一方面它与民法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方面它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与行政联系紧密,所以准确的区分经济法与民商法和行政法的关系才能说明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关键词]经济法民商法行政法关系正文一、经济法的基本概念(一) 经济法的概念以及调整对象1.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一词,是法国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家摩莱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使用的。
摩莱里认为,社会产品分配上的弊端是私有制产生的直接根源,因而他从分配上确立社会经济生活的主要原则,编制了“分配法或经济法”草案。
在这之后,法国另一位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家德萨米继承和发展了摩莱里的经济法思想。
在他1843年出版的《公有法典》一书中,将“分配法或经济法”专列一章进行论述。
他主张建立自由、慷慨、合理的平均分配的方式。
他认为,这种分配方式只有伴随公有制的建立而得到实现。
1865年,法国的蒲鲁东在《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一书中提出,经济法是行政法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
也就是说,行政法和民法不能调整的经济关系将由经济法来调整,他对经济法的认识已经接近现代经济法的含义。
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一词,一般认为是德国学者莱特在1906年出版的《世纪经济年鉴》中最先提出的,用来说明与世界经济有关的各种法规。
之后在许多国家的法学著作和所颁布的法律中,开始使用“经济法”这一概念。
张云等学者认为,界定“经济法”的概念,首先应从法的一般概念入手,对他的外延和内涵进行描述。
历来,学者们对某种法的定义,大体上有三种方法:一是从某法的调整对象出发对其定义,这是一种通常的定义方法;二是从某法的特有功能出发对其定义;三是把某种法的调整对象和功能结合起来,对该法进行定义。
前两种定义方法,都可能给人带来认识上的缺陷。
第三种方法可以较为清晰地告诉人们,某种法是什么和为了什么,所以张云等学者采用了这种方法来给经济法定义。
对经济法的认识和理解(两篇)2024
引言概述:经济法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对于现代社会的经济运行和法制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的出现是对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和法治建设的必然产物。
经济法的基本任务是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围绕经济法的认识与理解展开讨论,分别从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经济立法的原则、经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经济法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以及发展经济法的对策等五个大点展开详细阐述。
正文内容:一、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1.经济法的概念与内涵2.经济法的特点和基本原则3.经济法的分类和体系二、经济立法的原则1.立法的目标和基本原则2.立法程序和决策机制3.立法的适用和修订原则三、经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1.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2.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3.经济法与刑法的关系4.经济法与国际法的关系5.经济法与其他专门法的关系四、经济法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1.经济法在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作用2.经济法在保护市场主体权益方面的作用3.经济法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五、发展经济法的对策1.加强经济法的科学研究与立法研究2.建立健全经济法的宣传教育体系3.完善经济法的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4.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国外经济法经验5.不断完善经济法的体系,适应经济发展新需求总结:经济法作为现代经济运行和法治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市场主体权益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们应该认识到经济法的特点和基本原则,树立正确的立法目标和原则,加强经济法与其他法律的协调关系,充分发挥经济法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同时,我们要加强对经济法的研究和宣传教育,完善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积极与国际接轨并吸收借鉴国外经济法经验,不断完善经济法体系,推动经济法的发展和进步。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应对经济发展中的各种挑战,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引言概述经济法是指规范和管理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的趋势,经济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经济法概论
1.2 经济法律关系
1.2.1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是指当
事人在经济活动中,根据经济法律、法规的 规定所形成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举例
比如,张三和李四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订立 了一个买卖合同。他们之间的合同关系是民事法律关 系。张三和李四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他们之间订 立的合同内容,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是该民事法 律关系的内容。
举例: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
张三有一批木材,李四要购买,签订了合同。
(民事法律关系成立)
张三的木材被雨淋了,双方协商降价 张三在运送木材途中遇到大雪封路,不能如期送到
(民事法律关系变更了)
张三如期交货,李四依约付款
(民事法律关系终止了 )
2)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1)条件 经济法律规范
(3)调整方法
经济法采取了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调整方法,就惩罚 而言,经济法采取了追究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相结合的制裁形式。
民法则采取追究民事责任的制裁形式。
(4)作用
经济法是以社会责任为本位的,主要是在宏观经济领 域内理顺整体和个体之间的责权利关系以及基于全局利益 需要协调个体间的经济关系,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 发展。
第一章 经济法概论
案例导引
制度的力量
18世纪末,英国政府决定把犯了罪的英国人统 统发配到澳洲去,以上船的犯人数支付船主费用。 一些承包了大规模运送犯人工作的私人船主为了 牟取暴利,在英国尽可能地多装人,而对于这些 人能否远涉重洋活着到达澳洲就不管不问了。有 些船主为了降低费用,甚至故意断水断食,结果 导致运往澳洲的犯人在船上的死亡率高达12%。为 此,英国政府想了很多办法,但不管是派政府官 员监督,提高犯人生活标准,还是派医生上船为 犯人治病服务,都没能把死亡率降下来;相反地, 甚至有些监督官员和医生因为不与黑心船主同流 合污而被杀害。政府支出了高昂的费用,却无法 改变犯人死亡率居高不下的现象。
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与区别:
(1经济法:调整因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调控所产生的关系;维护宏观平衡和自由公正的社会经济秩序。
民法:规范民事、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在良好环境下自由从事的主体行为加以规范。
(2*法律属性不同:经济法:社会整体调整机制,以社会为本位,维护社会利益,承担的是社会责任。
民法:自我调节机制,以个体为本位,维护个体利益,意志自由。
*调整方法不同:经济法是强制性规范;民法是任意性规范。
2(1)联系:都借助于公权力。
经济法:调整因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调控所产生的关系;维护宏观平衡和自由公正的社会经济秩序。
行政法:调整有关行政管理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督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2)区别:*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的是具有平等关系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横向关系。
行政法调整的是地位不平等的行政管理活动,是纵向关系。
*法律关系主体不同:经济法的法律关系主体是经济活动主体,包括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企业内部组织。
行政法的法律关系主体是行政管理相对人、经济活动主体(包括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调整方式不同:经济法着眼于经济体制,行为人负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行政法着眼于行政体制,行为人负行政责任。
事义务的组织。
定义: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是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让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签订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成立条件:只能在代理人无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的情况下发生。
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或事实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无过错的。
相对人与行为人之间的民事行为符合民事行为的有效要见。
5(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清理,收回债务,偿还债务依法分配剩余财产的过程。
经济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05
经济法实施与监管
经济法实施概述
经济法实施的意义
保障国家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经济法实施的原则
合法、公正、公开、及时。
经济法实施的主体
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市场主体等。
经济法监管体制与机构设置
监管体制
国家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 制。
监管机构设置
国家层面设立专门的经济法监管机构,地方层面 设立相应的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
经济法主体享有经济权利,如财产权 、经营权、知识产权等,这些权利受 到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 侵犯。
经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法主体的义务
经济法主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必 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如遵守法律法规 、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等 。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规则
合法性原则
市场经济关系
市场主体关系
市场监管关系
经济法调整市场主体在市场交易中的权 利与义务关系,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 、消费者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通过制定市场监管规则和标准,对市 场主体的市场准入、退出、价格、质量等方 面进行监管,确保市场健康有序运行。
市场交易关系
经济法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 秩序,保障公平竞争,调整商品和服 务的买卖、租赁、担保等交易关系。
生产者责任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确保产品 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 全的不合理危险。
销售者责任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 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确保销售的产品质量 合格。
产品质量监督
国家实行产品质量监督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 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监督抽查 和定期监督检查制度。
对经济法的认识和理解
对经济法的认识和理解经济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和调节市场经济活动、保障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的功能、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领域的关系以及经济法的发展趋势等方面,对经济法进行深入的认识和理解。
一、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各种经济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保障。
二、经济法的功能1、规范市场主体:经济法通过规定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平和有序。
2、维护市场秩序:经济法通过规范市场交易行为,防止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和公平。
3、调控宏观经济:经济法通过规定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措施,保障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4、保障劳动者权益:经济法通过规定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就业机会的平等和劳动关系的和谐。
三、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领域的关系1、与民法的关系:经济法与民法都是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两者相互补充、相互协调。
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经济法则主要调整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和管理。
2、与行政法的关系:经济法与行政法都涉及到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和管理,但两者的侧重点不同。
行政法主要调整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而经济法则主要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措施及其监管。
3、与商法的关系:经济法与商法都涉及到商业活动和商业关系,但两者的调整范围不同。
商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业关系,而经济法则主要涉及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和管理。
四、经济法的发展趋势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的加速,经济法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和机遇。
未来,经济法将呈现出以下发展趋势:1、更加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成为越来越重要的议题。
未来,经济法将更加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加强监管力度,打击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在法学研究中,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一直是一个备受的话题。
这两者都涉及到了国家对经济和社会的干预和调控,但在具体的目的、手段和后果上却有着显著的区别。
本文将探讨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以期为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一些启示。
一、经济法的起源与目的经济法起源于资本主义国家,它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出现和发展而逐渐形成的。
经济法的目的是通过法律的手段来干预市场经济活动,以实现经济稳定、促进社会公平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例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都是经济法的典型代表,它们旨在防止市场垄断、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维护消费者权益。
二、行政法的起源与目的行政法起源于封建社会,它是随着国家行政权力的出现和发展而逐渐形成的。
行政法的目的是规范政府行为,保障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秩序。
例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都是行政法的典型代表,它们旨在规范政府行政行为、保障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秩序。
三、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与区别1、经济法和行政法都涉及到国家对经济和社会的干预和调控,它们在某些方面是相互的。
例如,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政府可能会运用经济手段来调节市场关系,如通过税收政策来调节物价等。
此外,在经济法和行政法中都涉及到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如对违反反垄断法的企业进行罚款等。
2、区别尽管经济法和行政法有,但它们的目的、手段和后果却有着显著的区别。
首先,经济法主要的是市场经济的运行和调节,而行政法则主要的是政府行政权力的行使和规范。
其次,经济法所采取的手段主要是经济调节手段,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而行政法则主要采取的是行政强制手段,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等。
最后,经济法的实施后果主要是影响市场经济的运行和调节,而行政法的实施后果主要是影响政府行政权力的行使和规范。
四、结论经济法和行政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领域,但它们之间却有着密切的和区别。
在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过程中,经济法和行政法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通过深入探讨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它们的职能和作用,从而为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2024版《经济法基础》(第四版)课件第一章总论
12
经济法的体系
2024/1/28
市场主体法
调整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内部组织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 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
市场运行法
调整市场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反不正当 竞争法、反垄断法等。
宏观调控法
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经济运行进行干预、管理、调控 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财政法、税法等。
客体。
2024/1/28
行为
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如合 同的履行、侵权行为等。
智力成果
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 识产权,以及商业秘密等。
24
经济法客体的意义
2024/1/28
明确经济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经济法客体是经济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明确经济法客体有助于明确经济法律关系中的权 利和义务的内容和范围。
平衡协调原则要求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时,应当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兼顾各方利益,实 现利益的均衡。
平衡协调原则还要求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时,应当注重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协调 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2024/1/28
8
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维护公平竞争原则是指经济法应当保 障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中的平等地位, 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防止和制止 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
责权利相统一原则要求经济法在赋予市场主体权利的同时,也要明确其相应的责任 和义务,防止权利滥用和损害他人利益。
2024/1/28
责权利相统一原则还要求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时,应当注重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 权益,实现社会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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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渊源和体系
经济法笔记整理
经济法笔记整理1.宏观调控——国家对国民经济的总结活动和经济运行总体因素实行全局性干预。
“宏观”:是宏观经济学所研究对象,宏观经济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运行的总量,结构状况,包括国民生产总值( GDP),国民收入,国家预算收支,货币供给与需求,社会商品服务供给与需求,外贸进出口,外汇收支和资本的出入等各方面总量及比例关系。
“调控”:国家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调节、控制的行为。
2.特征:国家主体性;对象宏观性(对象是宏观经济或经济宏观运行;目的宏观性;方式宏观性(财产调控方式,税收调控方式,金融调控方式,宏观经济计划);依据法定性二.宏观调控关系1.总量平衡: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之间平衡(e.g.信贷政策、税收政策)2.结构优化: (e.g.产业结构——不同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比率问题;产品结构;劳动力结构——年龄组成、技能组成、性别组成;地区结构)3.就业充分 (*工资、劳动所得是每个人生存基础;注:并不是每个人均有工作即视为就业充分 *国家有义务承担就业机会,完善劳动保障,提高就业率)4.国际收支平衡 (目前中国要拉动内需)思考:某省政府解决本省下岗职工就业问题,向全省各企业下发文件,作出承诺,企业每雇佣一名本省下岗职工,政府每月向该企业补贴200元。
问:这是否属于宏观调控?答:不属于。
根据宏观调控定义是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运行总量,结构状况,包括国民生产总值( GDP),国民收入,国家预算收支,货币供给与需求,社会商品服务供给与需求,外贸进出口,外汇收支和资本的出入等各方面总量及比例关系。
而这里省政府仅对局部地区特定人进行调控,所以不属于宏观调控。
第三章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内容第一节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经济法的原则:国家在调整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贯彻于经济法立法、司法、执法始终的准则。
(符合原则:良法;不符合原则:恶法)第二节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一.社会本位原则——侧重从社会整体角度协调社会利益之间关系 (本位:放在首位之意。
马工程《经济法学》教学(1-10)
本章导语:
本章与其他各章的联系:第一章已经从内涵的角度回答了 经济法是什么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本章内容从外延及外部 关系的角度进一步寻找答案。
本章考核要求:理解和掌握以下问题:经济法体系的界定; 经济法体系的构成;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和辅助渊源;经济法 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之间的关 系等问题。
《经济法学》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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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和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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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导语:
本章与其他各章的联系:经济法的概念如何界定,直接影 响对经济法学诸多理论的认识。了解经济法的概念与历史, 能够为后续章节的学习打下基础。
本章考核要求:理解和掌握以下问题:什么是经济法的调 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当如何界定,调整对象的具体 界定,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的经济性、规制性和现代性,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的历程,经济法发展的特点。
本章教学重难点:经济法体系的含义、经济法体系的基本 构成、经济法体系的层级结构、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 交叉融合问题、经济法的主要渊源、经济法在经济社会发展 中的地位、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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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经济法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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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法体系的界定
经济法体系的定义: 所谓经济法的体系,通常是指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 1、构成要素:经济法规范 2、构成方式:经济法规范——部门法——经济法系统,包含横向和纵向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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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研究的学说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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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经济法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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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
经济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 1、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和主要优势在于市场竞争,规制限制和 排除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法是市场竞争的守护神。 2、市场经济的重大缺陷和主要劣势是自发性和盲目性,为了克 服上述弊端,必须进行宏观调控,而且唯有将宏观调控法治化才 能科学有序,计划法、财政法、金融法和产业政策法都旨在实现 宏观调控法治化。 由于市场失灵的存在,没有法治化的国家干预,就无法建立健 全市场调节和市场体制。经济法是一种国家干预之法,其宗旨是 确立和规范国家干预,实现国家干预的法治化。这就决定了经济 法之于市场体制的建立健全具有重大意义。
经济法与民法和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法和行政法的关系【内容提要】本文针对民法、行政法、经济法三法的相对独立性与相互依赖性,提出了认识和建立三法良性互动机制的观点。
作者首先从认识论的角度出发,在一般理论基础与法理基础两个层面对建立三法良性互动机制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证。
同时揭示了三法间的文化与精神的互补、功能的互相矫正及调整对象的交叉,是建立三法良性互动机制的客观基础。
在上述论证的基础上,作者从立法的互动、法律实施的互动及法律权威的互动三个方面提出了建立良性互动机制的框架性方案。
一、问题的提出法律部门的划分可以追溯至古罗马时期。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把法律分为公法与私法。
法国继承了古罗马法的传统,在拿破仑执政时期,从立法上实践了法律部门的划分理论,先后制定了民法典、刑法典、商法典、诉讼法典、宪法典,为以后的法律部门划分奠定了基础。
法律部门的划分无疑是法学研究的一大成就,对于指导立法和认识法律的真谛都具有重要作用。
但法律部门的划分后来逐渐出现了教条化的现象,突出表现为:1.固守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忽视了法律部门已经出现和可能出现的交叉与融合;2.部门法的本位主义倾向比较明显,不适当地夸大了某个法律部门的作用及其地位而轻视其他法律部门;3.过份注重法律部门的划分,忽视了法律部门之间的互动关系。
由此使法律部门的划分陷入了长时间的争论。
不可否认,法律部门的划分是法学研究的重要路径,无疑有助于学术研究繁荣。
但是,我们强烈地感到,这种争论似乎又陷入了孤立和静止的研究问题的泥潭,其中体现最为明显的是对经济法、行政法与民法(以下简称三法)的研究。
我们发现,在对三法的研究中,曾经都出现过“你想包容(或吃掉)我,我想包容(或吃掉)你”的探索路径。
这是三法各自的调整对象难以达成共识的一个方法论障碍。
为了克服这种障碍,必须寻求另一个探索路径,其思路是: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实际上是由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整体,任何一个独立于这个法律体系框架内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它们的作用可能有所不同,但是,它们的重要性是一样的,因此,法学研究的重点不仅要考虑法律部门之间的差别,同时也要考虑法律部门之间的联系,进而建立起在整体法律体系框架内的各个部门法的互动机制。
论经济法与商法、行政法、社会法的区别与联系
论经济法与商法、行政法、社会法的区别与联系邓久发自改革开放以来, 经济法冲破重重障碍, 日趋勃兴, 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作用。
然而, 近年来仍然出现很多对经济法的错误认识,有的认为经济法是“经济行政法”而属于行政法, 有的认为它仅是商法、社会法的一部分, 而不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与商法、行政法、社会法的关系被严重混淆了,因此笔者就此谈谈自己的拙见,以其抛砖引玉。
一、经济法与商法、行政法、社会法的差异1、调整的对象和保护利益不同经济法是国家为保障社会整体经济利益, 实现经济协调发展而规制经济运行行为的法律规范。
它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保护对象, 运用综合调整手段来保障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经济法并不保护某个特定的利益, 而是站在全局以保护一个社会进步所必须的利益。
这种利益, 实质是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所必需的环境。
其保护的是广泛的社会经济利益。
商法是调整营利性主体在商事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商事关系,主要是由商事交易习惯形成的商品交换规则,商法可以视为民法的特别法, 因此, 它所保护的利益也是个人利益。
行政法主要是维权法和限权法,即维护国家公权力及限制国家公权力的法。
因此, 行政法保护的利益主要是公共利益。
社会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有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 其中基本不涉及经济关系。
社会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公民的社会权利, 尤其是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以及保障社会安全和社会公平。
2、本质功能差异经济法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保护重心,为解决民商法、行政法均无法解决的社会经济问题而产生。
它的本质是国家管理经济的法, 是平衡协调国民经济运行的法。
商法是私法, 也是权利法。
它站在当事人平等这一平面上对商品关系加以保护, 其功能主要是维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行政法保护的是国家公共利益。
它本质是公法, 以维护、限制国家权力为其功能。
行政法一方面对行政权力有效行使起保障作用。
另一方面行政法对行政权进行监督和限制, 防止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越权和滥用权利以保护公民、组织合法权益。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关于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的考察—从行政法律规范到经济管理法律规范王保树在创建经济法学的初期,人们曾初步探讨过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这对确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范围产生了积极作用。
但近几年,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一是1986年制定民法通则时,立法工作部门把纵向经济关系的调整任务交给了经济法和行政法;二是行政法学近年有了新发展。
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对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作进一步考察。
这种考察,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性;(2)两者的差别性。
一、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不同法律领域之间总是存在着—定的联系,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尤为密切,主要是:(一)行政法是经济法形成中的一个渗透因素。
在考察经济法的形成过程之后,很多人得出了这样的结论:经济法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的需要,由行政法与民法渗透而成的。
我认为,这个判断是有道理的。
从历史上看,多数国家都是先有了民法、行政法,而后才在两者渗透中产生了经济法。
但这个渗透过程,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与社会主义国家经历了不同的阶段。
或者说,采用了不同的形式。
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所谓民法与行政法的渗透被称为“私法公法化”。
它所经历的过程,是伴随着国家对经济管理形式的变化而进行的。
早期的资本主义国家,信奉“看不见的手”(主要是价值规律、市场)的作用,以“干预经济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为信条。
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经济生活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限制竞争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妨碍了经济的发展。
在这种状况下,仅依靠看不见的手已很难满足调节经济生活的需要。
于是,出现了凯恩斯主义,主张国家干预经济。
换言之,近代尤其是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已不仅仅靠“看不见的手”,而是在发挥“看不见的手”的作用的同时,积极以“看得见的手”即“国家之手”的干预作补充。
在这中间,“私法公法化”也呈现两个不同的阶段。
第一阶段,在渗透程度较低的基础上产生了商法。
经济法知识点整理
1.经济法基础①经济法的社会基础指的是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核心是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问题。
②经济法的经济基础指的是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的关系,核心是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问题。
③经济法的政治基础指的是功利主义与正义的关系,核心是契约自治与人权保障问题。
2.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借以存在和表现的形式。
(一)宪法。
经济法立法最根本的法律依据是宪法。
(二)法律。
这里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法律是经济法的基本法律渊源。
(三)行政法规和规章。
主要是指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属于经济法性质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四)地方性法规这主要是指各地方权力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所制定的效力及于所管辖地区的法规。
此外,地方行政机关颁布的决定、命令、决议,凡具有规范性的,也属于法的渊源之列。
(五)国际条约。
指本国同其他外国缔结的双边和多边条约、协定等。
(六)判例和习惯。
3.经济法的本质经济法的本质是确认和规范政府干预经济之法。
4.市场调节经济有什么缺陷?1.缺乏完全竞争,会导致垄断。
2.市场的外部性问题、信息在量上的不充分和分布不均匀问题。
3.不能完全实现收入分配的公正。
4.市场调节有一定的盲目性。
5.市场运行存在成本。
6.存在经济周期。
5.政府干预经济有什么缺陷?1.政府没有利润观念,干预成本高。
2.易于产生浪费和缺乏效率。
3.政府对自身的能力过度信赖,缺乏判断政府干预行为是否适当的标准。
4.政府及官员都有自身的偏好,都是经济人。
政府干预存在着任意性。
6.经济法的特征(一)综合性。
包括调整对象的综合性和法律规范内容的综合性。
(二)调整方法的多样性。
包括指导性调整方法、鼓励性调整方法和抑制性调整方法等。
(三)经济政策性。
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体现,具有经济政策性。
当然,经济政策是多种多样的,经济法只是表现那些稳定的定型的经济政策,而不是权宜之计的政策。
经济法简答题
经济法单选/多选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2.经济法概念的提出者德国学者莱特3.经济法调整的范围协调本国经济过程中运行的经济关系4.市场中介组织(概念)市场中介组织,是指依法设立,在国家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以及市场主体相互之间从事经济运行的中间服务事业的自治性社会组织5.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6.公司分类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7.合伙债务的承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8.企业分类的标准1)企业所属的经济部门2)企业使用的技术装备及生产力要素所占比重3)企业规模4)企业内部结构5)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和形式6)企业在法律上的主体资格9.企业设立的强制性条件(多选)名称章程资本组织制度经营范围场所10.可能引起市场缺陷的原因有那些11.宏观调控权包括哪些根据宏观调控权所处的宏观调控环节:宏观调控立法权;宏观调控执法权根据宏观调控权所指向的宏观调控方式:财政调控权;税收调控权;金融调控权;计划权根据权利的强制性强弱不同:指令性调控权;指导性调控权12.企业变更的法律后果包括哪些1)企业主体资格的变更(A 企业的消灭B 企业的变更C 企业的新设)2)企业产权的的变更3)因企业变更导致企业债权债务的变更13.经济法的渊源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14.经济法体系的构成要素是什么(一)企业组织管理法(二)市场管理法(三)宏观调控法(四)社会保障法15.法人企业跟非法人企业划分的标准是什么企业在法律上的主体资格16.资本主义经济法的特征(一)反映资产阶级的意志(二)形式上平等,实际上不平等(三)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以间接手段为主,经济法律规范以单行经济法律、规范为主要表现形式17.经济法实施的范畴(一)健全市场监管方面(二)加强宏观调控方面(三)规范市场主体方面(四)完善社会保障方面18.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区别(一)调整对象不同(二)渊源不同(三)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四)创制主题不同(五)作用不同19.市场的缺陷表现为市场缺陷主要表现为收入分配不公平和经济波动。
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关系、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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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和行政法的联系:
(1)调整对象
都有特定的调整对象,但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管理关系。
它们调整的都是以服从为特征的社会关系,因而都属于公法的范围。
(2)独立地位
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而不是综合部门更不是法的学科。
(3)法律渊源
都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地方)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规范性文件。
(4)作用
经济法与行政法对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于国家的改革和发展,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都是重要的法的部门。
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的经济关系
行政法:行政管理关系
(2)主体不同经济法:国家机关、企业、个人、企业的内部组织
行政法:国家机关、企业、个人
(3)作用不同经济法:引导、推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
行政法:引导、推进和保障政治体制改革
经济法和民法的联系:
(1)调整对象
两者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两者的一些概念、原则、制度、手段都可通用。
(2)独立地位
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而不是综合部门更不是法的学科。
(3)法律渊源
都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地方)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规范性文件。
(4)作用
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推动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都是重要的法律部门。
.。
经济法与行政法、与民法的区别
1、 经济法与行政法
首先,从法理学方面来说,经济法与行政法都是为了规范社会的法律关系而兴起的法律。从其本质上说,经济法与行政法都是为了达到法治的工具,都具有法律的相关特征。
其次,调整对象上有交叉的地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促进、限制、取缔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简而言之,也就是国家用经济法的形式干预社会经济关系的范围。经济法是通过国家宏观调控这只“看得见的手”来发挥作用的,而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是通过政府来作出的。[1]显然,要实现经济法宏观调控的目标,必然要有政府的参与,从而行政权的介入也成为必然。从行政法的调整角度来看,行政法是规范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法律,其必然地要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发生交叉。
2)社会诉讼的成立条件特殊。其他诉讼往往是以原告业已存在现实的损害为必要条件的,而社会诉讼则未必。由于经济法的违法损害范围的特殊性,即它包括“显露性损害”和“潜在性损害”两部分,故而提起社会诉讼可以不以存在现实的损害为必要。例如,一个虚假的广告,即使未造成任何人现实之损害,由于它所侵害的是社会利益主体,任何一个看到虚假广告的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社会诉讼,只要有证据证明那广告确实是虚假的。
经济法与行政法、与民法的联系与区别或者只是对法律关系探讨的一个方面,要从根本上认识各部门法律的适用问题,必须要对各部门法的熟悉和熟练才能够把握好方向。
3)社会诉讼的诉讼目的特殊。原告提起社会诉讼不一定是为了自己的利益。社会诉讼的真正目的在于维护不特定个体的抽象的整体性的“社会利益”,制止侵害“社会利益主体”的行为。在社会诉讼中,作为原告的特定个体只是形式,他在实质上是代表“社会利益主体”,故胜诉时未必从败诉方得到利益,却可以从国家或社会获得一定的奖励,败诉要自己承担后果,国家或社会不予补偿。
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的根源分析------从"理论市场缺陷(机制性缺陷或功能性缺陷-不可克服)"到"现实市场的缺陷(结构性缺陷或体系性缺陷-可克服)"--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学分析经济法的最关键因素在于市场不灵而需要“政府权力介入”,进行适度而必要的政府干预的结果。
进一步科学认识政府介入市场的理由——市场缺陷。
市场缺陷的经济学解释包括如下原因:(1)市场势力,即垄断。
(2)信息不对称,或信息不完全,即市场交易双方对交易对象所掌握的信息从决策的角度来讲不对等。
(3)外部性,包括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
即市场主体的行为因为联系而必然对外界带来对其他主体或公共利益的有益或有害的影响。
(4)公共物品,即有些物品基于其使用的不可独占,使该种物品在市场条件下将会变得稀缺和无效率。
(5)非价值物品,即有些物品对社会来讲是有价值的,但若允许以市场的方式由个人自由地使用,将会给社会带来重大损害,如毒品。
(6)收入分配不公,包括因个人天资和能力导致的机会不平等和因财产初始分配或占有不平等而形成的不平等。
很明显,以上六种市场缺陷是任何一种市场都必然发生的,只要我们放任市场自由去发展。
因此,从另一个角度可以这样讲,市场自由发展的结果必然是由自由竞争走向垄断,由公平走向不公平,由高效率走向低效率。
这在理论上是确定的,是任何市场所不可避免的。
而正是以上六种理由成了经济学家解释政府对市场进行干预的理由,也成了法学家们解释政府干预、政府权力介入经济的说法。
但是,我们还必须做进一步的解释,否则我们就无法解释和理解,为什么不同国家对经济干预的程度不同。
在落后国家和发达国家都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逻辑。
对于现实的市场,是因为我们现实市场发展不完全,而使理论市场所应具有的功能得不到发挥。
因此,可以这样来概括现实经济活动中政府权力介入和实施政府干预的理由:(1)市场机制本身是有缺陷的,主要是六大缺陷,需要政府干预来有效消除市场的逻辑上不可避免的缺陷。
经济法主要内容
第一章:法学基础理论和相关经济法律制度一,法的产生和类型1,法的产生根源:法是随着私有制财产和阶级划分的出现以及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2,法的四种历史类型: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
3,*法是阶级、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4,@法的前三种历史类型与最后一种的社会主义法有本质区别:前三者均属于剥削阶级类型的法,社会主义法是最新、最高也是最后一个类型的法,是真正体现工人阶段和广大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
二,法的本质和定义1,法的本质:阶级性,社会性,社会职能。
法的特征: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
2)法是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统治阶级意志,体现为规范文件,是人们发布遵守的行为规则。
2,法的定义——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经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所有保护,巩固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3,*阶级性是法的本质属性,但同时也具有社会性和社会职能。
三,法的渊源和结构1,我国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国际条约。
2,*法律规范构成的三个要素:假定,处理,制裁3,法律规范的种类:按表现形式分类:A.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
B.任意性规范,强制性规范4,*在法的渊源之外的其他个人的讲话、意见、法学著作、判例、习惯等,都不是法。
5,@现行经济法律的某一条款中有哪些法律规范要素?四,法与政策、道德的关系1,法与政策的一致性和区别:一致性:有高度的同一性,都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基本精神和原则是一致的。
密切联系:政策是法的灵魂,是法的指导思想,核心内容,有法无规定时,更需要运用政策。
同时,政策实现也靠法。
区别:法具有国家意志属性,规范性,稳定性。
有国家强制性保证实行,违反时要受到国家制裁。
政策可根据形势变化而修正。
2,法与道德的联系和区别:一致性:都是一种行为规则,社会规范,两者在基本精神,任务和作用上都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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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和行政法的联系:
(1)调整对象
都有特定的调整对象,但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管理关系。
它们调整的都是以服从为特征的社会关系,因而都属于公法的范围。
(2)独立地位
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而不是综合部门更不是法的学科。
(3)法律渊源
都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地方)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规范性文件。
(4)作用
经济法与行政法对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于国家的改革和发展,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都是重要的法的部门。
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的经济关系
行政法:行政管理关系
(2)主体不同经济法:国家机关、企业、个人、企业的内部组织
行政法:国家机关、企业、个人
(3)作用不同经济法:引导、推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
行政法:引导、推进和保障政治体制改革
经济法和民法的联系:
(1)调整对象
两者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两者的一些概念、原则、制度、手段都可通用。
(2)独立地位
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而不是综合部门更不是法的学科。
(3)法律渊源
都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地方)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规范性文件。
(4)作用
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推动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都是重要的法律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