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机关公务员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水利部关于全面实施干部教育培训登记制度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全面实施干部教育培训登记制度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全面实施干部教育培训登记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03.07.15•【文号】•【施行日期】2003.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全面实施干部教育培训登记制度的通知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根据《2001年-2005年水利行业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中共水利部党组关于干部理论学习考核暂行办法》和《水利部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为了更好地把干部教育培训与干部考核、上岗任用、职务晋升以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相结合,进一步促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在水利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全面实施干部教育培训登记制度。

现就做好教育培训登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中央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高度重视,明确提出了党政领导干部参加脱产培训5年累计不少于3个月和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脱产培训累计不少于12天的要求。

今年的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又提出了“每年要抽调五分之一的在职干部参加培训,5年内使全体在职干部轮训一遍”的任务。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应当具备的资格之一是在5年内累计要参加3个月以上的培训。

这不仅是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需要,也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干部的关心和爱护。

在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全面实施干部教育培训登记制度,建立干部学习档案,把教育培训与干部的选拔、培养、使用相结合,是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大规模培训干部的要求和实施《2001年-2005年水利行业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提高水利干部队伍素质的又一项制度保障。

因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干部教育培训登记工作,把培训登记作为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措施,创造条件,积极实行干部教育培训登记工作。

二、认真做好干部教育培训登记的学习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实施干部教育培训登记制度是一项全新的举措,很多干部对登记制度还不了解,对实施登记的具体规定还没有掌握,因此,各单位要积极做好教育培训登记制度的学习宣传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0.02.12•【文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令第四号•【施行日期】1981.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一九八0年二月十二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一九八0年二月十二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四号公布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四条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

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务院任免。

第八条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关于继续开展《专业证书》教育的通知-教成[1993]8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关于继续开展《专业证书》教育的通知-教成[1993]8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关于继续开展《专业证书》教育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关于继续开展《专业证书》教育的通知(教成(1993)8号1993年4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委员会、高教(教育)厅(局),人事(劳动人事)厅(局)、科干局,天津市职改办,广州市、南京市职改办,北京市成人教育局、天津市第二教育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人劳司(局):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教学班复查清理工作的通知》(教成〔1991〕3号)下发后,地方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人事部门严格按照3号文件的要求,对本地区、本部门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教学班进行了认真的复查清理。

通过学校自查、互查以及教育、人事部门复查验收,端正了办班指导思想,查处了一些不按规定办班的部门和学校,清退了一批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学员,收到了明显成效。

全国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复查清理工作现已基本结束。

几年来的实践证明,试行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办学,确实保证质量的教学班,受到用人单位的欢迎。

为适应用人部门的实际需要,加快成人高等教育的改革步伐,有必要“继续开展专业证书教育”(国办发〔1993〕3号)。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业证书》是学员经过学习、考试合格,表明已达到了岗位所要求的大专层次专业知识水平的一种证明。

《专业证书》不能作为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是上岗位的一种资格证明),也不等同于大学专科毕业证书。

《专业证书》只在本行业本专业的工作范围内适用。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成[1990]023号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成[1990]023号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0年12月24日教成〔1990〕023号)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管理,现将《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加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亦请参照本规定实施管理。

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非学历教育包括大学后继续教育和其他各类培训、进修、辅导(不含以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为目的的自学辅导)等。

《专业证书》教育按照国家教委、人事部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不在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内。

第三条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服务。

要端正办学思想,重视思想政治和品德教育,保证办学质量。

第四条学校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学历教育事业计划的前提下方可举办非学历教育;举办非学历教育必须提供能保证教学质量、与规模相适应的物力、人力投入。

第五条非学历教育的学习方式可以是脱产的,也可以是业余的。

脱产学习的学习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业余学习的学习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半。

非学历教育不得与学历教育混淆、衔接。

第六条学校面向社会举办非学历教育招收学员的范围一般不得超出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所属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招生范围由计划单列市和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协商确定。

学校接受部委委托,可举办面向委托部委主管系统的非学历教育。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07.11.19•【文号】水人教[2007]468号•【施行日期】2007.1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水人教〔2007〕468号)部直属各单位:按照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要求,根据我部事业单位实际,研究制定了《水利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经部领导批准,人事部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及其实施意见以及本方案,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附件:《水利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九日附件:水利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化我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部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结合我部实际,现就我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和原则(一)我部所属的各级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中的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均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在实施范围之内。

(二)岗位设置要遵循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三)各单位应以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流域机构所属单位为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控制数)为基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本单位的岗位总量。

水利部关于水利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水利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水利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水利部关于水利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7月10日)部直属各单位:为了贯彻水利部《关于水利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加快推进水利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总体进程安排1、2003年7月底前,各单位要对本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改革统筹作出计划安排,报人教司备案。

2、2003年7月,启动第一批试点工作,由部直接参与指导实施,争取年底以前全部完成。

3、2003年8、9月,组织开展事业单位聘用制度骨干人员培训班。

4、2003年底以前,在所属独立事业单位较多的流域机构、综合事业局等单位启动第二批试点工作,由有关流域机构和综合事业局直接组织指导,2004年4月前完成。

试点单位数量不低于本单位所属具有独立事业法人资格的单位总数的30%。

5、2004年5-7月,进行聘用制试点工作总结,全面启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6、2005年底,全部完成部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改革,人员签约率占应签约人数的85%以上。

二、关于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分为两个层次进行。

2003年下半年经申请同意启动的试点单位作为部试点单位,由人教司直接参与指导。

经研究确定第一批试点单位是长江委长江流域水土保持监测中心、黄委黄河水利科学研究院、松辽委综合服务中心、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中国水利报社、水科院泥沙中心、综合事业局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交流中心等。

第一批试点单位的人员聘用制实施方案,包括聘用的组织机构、岗位设置、聘用程序、方法步骤、考核制度、解聘辞聘制度、以及未聘人员安置方案等,须报经人教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54号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54号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水利局:为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财政部、水利部制定了《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水利部2019年6月23日附件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有关水利建设和改革的转移支付资金。

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发展资金政策实施期限至2023年,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或预算执行中,财政部会同水利部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第四条水利发展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水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水利部负责组织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和任务清单建议方案,协同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水利部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职称认定管理...

水利部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职称认定管理...

水利部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职称认定管理工作的意见职改办…2013‟19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加强职称认定管理,促进我部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我部相关规定,现就职称认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定范围我部所属企事业单位正式聘(录)用的应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博士后期满出站人员、取得后续学历的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和从公务员系统调入人员以及其他正式聘用人员等,可以认定水利工程专业的副高级、中级、初级职称,以及政工、新闻、档案等专业的中级、初级职称。

二、认定条件(一)聘(录)用的应届毕业生和博士后期满出站人员1、中专毕业见习期满,可认定为员级职称。

2、大学专科毕业见习期满,可认定为员级职称,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认定为助理级职称。

3、大学本科毕业(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有本科学历且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见习期满,可认定为助理级职称。

4、研究生毕业获硕士学位试用期满可认定为助理级职称,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可认定为中级职称。

5、研究生毕业获博士学位试用期满可认定为中级职称。

6、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期满出站人员可认定为副高级职称。

(二)未认定或未评审职称的后续学历人员1、后续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可认定为助理级职称。

2、后续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认定为助理级职称。

3、后续学历获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可认定为中级职称。

(三)军队转业干部和从公务员系统调入人员未认定或未评审职称的军队转业干部和从公务员系统调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可比照调入单位具有同等学历、资历的人员,认定中级及以下职称。

(四)其他正式聘用人员未认定或评审职称的其他正式聘用人员,经考核合格的,可根据其学历、资历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年限情况,按照本条第(一)、(二)项之规定,认定中级及以下职称。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水利部•【公布日期】2017.04.18•【文号】财农〔2017〕30号•【施行日期】2017.04.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30号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根据《预算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6〕181号)等制度规定,为规范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财政部、水利部制定了《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水利部2017年4月18日附件: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6〕181号)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是指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对水利发展资金开展的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运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按照分级负责、权责统一、公平公正、程序规范的原则进行。

列入中央部门预算的水利发展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水利部机关公务员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部机关公务员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部机关公务员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水利部机关公务员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管理,提高公务员的文化素质,改善公务员队伍的学历结构和知识结构,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部机关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机关公务员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包括参加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学习。

第三条部机关公务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到部机关工作两年以上(不含试用期),且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二)选择与本职工作对口或相关的专业,体现学用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部机关公务员一般应具有本科以上(含)学历。

对现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申请参加在职专科、本科学历学位教育不受名额限制。

部机关各司局参加在职研究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学历学位教育的在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司局实有人数的15%。

第五条部机关公务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应根据工作需要,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采取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报名。

具体程序如下:(一)个人填写《水利部机关公务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申请表》;(二)公务员所在司局的主要负责人对申请人填写的《水利部机关公务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申请表》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对于年度考核优秀及工作表现突出的报考者可以优先考虑。

(三)人事劳动教育司审批。

其中各司局主要负责人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由人事劳动教育司报分管部领导审批。

第六条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应以业余学习为主,原则上不得占用工作时间。

第七条部机关公务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学费(不含书费、报名费及复习费等)报销标准:(一)参加在职专科、本科学历学位教育的学费全额公费报销;(二)参加在职硕士、博士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学费,公费报销60%,其余40%由个人负担。

第八条学费(公费报销部分)先由本人垫付,待学习期满并取得学历(学位)后,凭有关证明和学费收据到人教司签署报销意见,然后到机关财务处报销。

(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攻读学位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攻读学位管理办法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珠江水产研究所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所人才队伍建设,规范职工在职攻读学位的申请流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培养原则(一)围绕我所中长期发展规划,立足于人才梯队建设需要,由学科体系或职能管理部门推荐有发展潜力且在其研究领域有突出贡献或管理工作中表现优秀的业务骨干,推荐名额一般控制在所在学科体系或职能管理部门职工总人数的5%。

(二)按照“按需培养、学以致用”的原则,申请者申请攻读的专业应与其现从事专业一致。

(三)在保证我所科研和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有计划选派人员攻读学位。

(四)申请攻读的导师是我所职工,或申请攻读的研究内容是我所科研项目的,优先考虑。

第二条申请报考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品德良好,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岗敬业,上进心强的在职在编人员。

(二)申请者原则上在所工作满3年,业绩突出或表现优秀。

(三)在职攻读并取得硕士学位后,原则上在所工作满3年,方可申请攻读博士学位。

第三条审批程序(一)申请人填写《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珠江水产研究所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申请表》(附件1)。

(二)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

(三)人事处初审,分管所领导签署意见。

(四)提交所常务会讨论、审批。

(五)录取后与所签订服务协议书 (附件2)。

第四条工资待遇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工资待遇不变。

第五条培养费用(一)所承担学费总额的40%且最高额度硕士不超过1万元、博士不超过3万元;所在部门承担学费总额的30%;个人承担学费总额30%。

学费先由个人支付,学习结束后,凭学位证书和有效学费票据,报人事处审核,经分管所领导批准后给予报销。

实体人员参照执行。

(二)学习期间交通费、住宿费由所在部门支付(交通费报销标准按所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住宿费按学生宿舍费标准报销)。

(三)学习期间生活费用自理。

(四)在职攻读学位人员应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详见服务协议书)取得学位。

如需延长学习期限,须事先报所批准,经批准延长学习期限的人员,期间所发生的有关费用自理。

机关单位在职学历教育管理制度

机关单位在职学历教育管理制度

机关单位在职学历教育管理制度一、总则(一)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局职工在职学历教育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在职职工的学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制定本制度。

(二)各部门应鼓励职工通过各种成人学历教育渠道自学成才,提高素质,但所报考的应是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承认学历的院校和水文及相关专业。

在职学习形式包括在职脱产学历教育、函授教育、远程教育、联合办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简称自考)和在职攻读硕士研究生等学习形式。

(三)在职学历教育坚持“职工自主参加、单位鼓励引导”的原则,按照中专(高中)、专科、本科、研究生的学历层次从低到高学习,职工不能同时参加两个及以上的在职学历教育。

为减少工学矛盾,应主要采用函授及自学等学习方式。

(四)职工在取得在职教育学历后,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在对其使用上尽可能做到专业对口。

二、全脱产学历教育管理(一)全脱产学历教育是指职工与单位保留工作关系、脱离工作岗位进行学历教育的学习形式,职工参加全脱产学历教育应从严控制。

对单位急需的专业人才,确需从在职职工中选送进行学历教育的,应由局办公室提出选送计划,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后推荐,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后方可选送。

(二)职工参加全脱产学历教育之前,必须与单位签订教育培训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学习目标、内容、形式、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

(三)职工在全脱产学习期间,只享受基本工资、基本医疗和养老保险,计算连续工龄待遇。

三、函授教育管理(一)函授教育是单位在职学历教育的主渠道,但必须参加全国统一的入学考试并被录取。

函授教育按学历层次分为高等函授教育(专科、本科学历,简称高函)和中等函授教育(中专学历,简称中函)两种。

(二)参加高等函授教育的职工应具有中专(高中)或大专学历,3年以上工龄(专升本须4年),年龄原则上在35周岁以下;参加中等函授的职工应具有初中学历,年龄原则上在40周岁以下。

(三)在保证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各部门应积极鼓励和支持职工参加函授教育,帮助其妥善处理好工学矛盾。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5151人才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水人教[2006]564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5151人才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水人教[2006]564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5151人才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5151人才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水人教〔2006〕564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加快实施水利人才战略,加速培养造就适应水利事业发展需要的年轻一代学术技术带头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和水利部《关于实施水利人才战略进一步加强水利人才工作的意见》(水人教〔2005〕37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水利部5151人才工程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水利部5151人才工程实施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水利部5151人才工程实施意见为加快实施水利人才战略,加速培养造就适应水利事业发展需要的年轻一代学术技术带头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和水利部《关于实施水利人才战略进一步加强水利人才工作的意见》(水人教〔2005〕3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部人才工作的新特点、新任务,现就实施水利部5151人才工程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立足于水利事业发展对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需求,加快实施水利人才战略,确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创新人才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符合人才成长规律、鼓励创新的人才培养体制和机制,努力培养造就一支德才兼备、创新能力强的年轻学术技术带头人队伍,为实现水利事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保证。

机关工作人员公道正派行为准则

机关工作人员公道正派行为准则

机关工作人员公道正派行为准则机关工作人员公道正派行为准则机关工作人员公道正派行为准则公道正派是组织部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在要求,是组工干部职业道德建设的核心内容,是中央组织部优良传统和作风的重要方面。

中央组织部机关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切实做到对己清正、对人公正、对内严格、对外平等,带头树立公道正派的良好形象。

第一条政治坚定,立场鲜明。

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认真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善于从政治上观察和处理问题,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二条作风正派,清正廉洁。

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自觉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堂堂正正做人,规规矩矩做事,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不嫉贤妒能、搬弄是非,不以权谋私、贪图安逸。

第三条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严格按照党的原则和政策办事,客观公正地考察、评价和使用干部,除尘滤布公道合理地看待和处理问题,不掺杂个人好恶,不搞亲亲疏疏。

第四条实事求是,刚直不阿。

深入实际了解情况,全面真实反映问题,敢于坚持正确意见,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决抵制不正之风,不隐瞒、歪曲事实,不随波逐流、压滤机滤布厂家明哲保身。

第五条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制度和程序办事,严守工作秘密,工作中不拉拉扯扯、跑风漏气。

第六条勤奋敬业,甘于奉献。

坚持以党的事业和人民的利益为重,认真展行职责,刻苦钻研业务,埋头实干,甘当人梯,不敷衍塞责、粗枝大叶,不争名图利、患得患失。

第七条主动服务,周到热情。

牢记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热忱为基层、为工作对象服务,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题,防止简单生硬、推诿拖拉。

第八条谦虚谨慎,平等待人。

待人谦和、诚恳,办事踏实、稳重,对外交往或协商工作不口大气粗、盛气凌人,用自己的模范行动维护中央组织部党员之家、干部之家、知识分子之家的形象。

国家教委、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人民政府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统筹权的意见-

国家教委、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人民政府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统筹权的意见-

国家教委、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人民政府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统筹权的意见正文:---------------------------------------------------------------------------------------------------------------------------------------------------- 国家教委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人民政府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统筹权的意见(1997年3月5日)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一次扩大会议的精神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关于高教体制改革的意见,自1991年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先后批复同意江苏、陕西、上海、四川、湖北、广东、北京、天津、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南、山东、浙江、福建和安徽等16个省市试行建立省级学位委员会,并于1995年5月下发了《关于加强省级学位委员会建设的几点意见》的文件,明确了省级学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授权范围。

试行结果表明,建立省级学位委员会是积极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实行中央和省级两级管理、以省级统筹为主的体制的成功尝试,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促进教育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目前,其他一些省、自治区也要求成立省级学位委员会,为适应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和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健全省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统筹权,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为加强省级政府对本地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统筹权,除16个省市之外的其他没有建立省级学位委员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建立省级学位委员会或其他形式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机构,其章程、议事规划应抄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二、自行建立的省级学位委员会或其他形式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教委、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决议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经济、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本地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

水利部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暂行办法水人教[2002]457号

水利部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暂行办法水人教[2002]457号

水利部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暂行办法水人教[2002]45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部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水利改革与发展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水利部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应当适应水利事业发展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和政、事、企分开的原则。

第三条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司是水利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在水利部党组的领导下,负责水利部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机构编制管理的范围包括:调整职能配置、理顺职责关系、合理设置机构、确定机构规格、核定人员编制及确定领导职数。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直属事业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

第二章机构设置管理第六条事业单位机构的设置以职能的科学配置为基础,做到职能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有利于提高工作效能。

第七条事业单位的名称要规范,要体现事业单位的特点,并与党政机关、企业和社会团体的名称相区别。

事业单位一般可称院、校、所、站、社、中心等,不再称厅、局、处、公司、学会。

第八条水利部直属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设置按下列要求严格控制,对批准的机构限额不得突破:(一)本级机关编制在30名以下(含30名)的单位,不超过4个处(科、室);(二)本级机关编制在31至50 名的单位,不超过5个处(科、室);(三)本级机关编制在51至100名的单位,不超过8个处(科、室);(四)本级机关编制在100名以上的单位,不超过12个处(科、室)。

长江水利委员会和黄河水利委员会内设局设置,参照上述第四款执行。

本级机关编制数特别多的事业单位,内设处(科、室)数量可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15个。

每个处(科、室)编制数不少于4人。

第九条水利部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按中编办的批复设置,原则上不再新设机构。

对于新增加的职能和任务,可由现有事业单位承担的,不再增设新的事业单位。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试行办法-[86]学位办字028号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试行办法-[86]学位办字028号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试行办法正文:----------------------------------------------------------------------------------------------------------------------------------------------------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试行办法([86]学位办字028号1986年9月20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布)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高级专门人才的成长,进一步提高教育和科技队伍的素质,促进教育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积极完成本职工作的在职人员,已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学术水平的同等学力者,经所在单位同意,都可以按照本试行办法的规定,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

第三条有权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单位及其学科、专业,原则上均可接受本单位和就近接受其它单位的在职人员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四条向在职人员授予学位的门类,各级学位应达到的学术水平,以及进行资格审查、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等有关事项,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向在职人员授予学位,应同在毕业研究生中授予学位一样,做到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第五条在职人员申请学位,应是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通过本人的工作实践和刻苦自学钻研,在教学、科研或专门技术上做出成绩,提高了业务和学术水平,按照本试行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相应的学位。

各有关单位应从实际出发,为在职人员申请学位创造必要的条件,努力提高教育和科技队伍的素质。

硕士学位第六条学位授予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及申请人需送交的材料,按照《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办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水利部机关公务员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水利部机关公务员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管理,提高公务员的文化素质,改善公务员队伍的学历结构和知识结构,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部机关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机关公务员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包括参加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学习。

第三条部机关公务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到部机关工作两年以上(不含试用期),且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
(二)选择与本职工作对口或相关的专业,体现学用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部机关公务员一般应具有本科以上(含)学历。

对现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申请参加在职专科、本科学历学位教育不受名额限制。

部机关各司局参加在职研究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学历学位教育的在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司局实有人数的15%。

第五条部机关公务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应根据工作需要,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采取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报名。

具体程序如下:
(一)个人填写《水利部机关公务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申请表》;
(二)公务员所在司局的主要负责人对申请人填写的《水利部机关公务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申请表》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对于年度考核优秀及工作表现突出的报考者可以优先考虑。

(三)人事劳动教育司审批。

其中各司局主要负责人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由人事劳动教育司报分管部领导审批。

第六条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应以业余学习为主,原则上不得占用工作时间。

第七条部机关公务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学费(不含书费、报名费及复习费等)报销标准:
(一)参加在职专科、本科学历学位教育的学费全额公费报销;
(二)参加在职硕士、博士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学费,公费报销60%,其余40%由个人负担。

第八条学费(公费报销部分)先由本人垫付,待学习期满并取得学历(学位)后,凭有关证明和学费收据到人教司签署报销意见,然后到机关财务处报销。

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学费自负:
(一)未经所在司局和人教司批准,自行报考并参加学
习的;
(二)因参加在职学习严重影响本职工作的;
(三)学习期间因违章、违纪、违法受到各类处分的。

第十条经批准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人员的报名费、书费、复习费及在京外参加学习所发生的“差旅费”等由本人自理。

第十一条在学习期间能够正确处理工学关系,较好完成本职工作且学习刻苦,遵守学习纪律,成绩优良者,可享受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奖学金。

奖学金分为两个等次。

必修课考试成绩总评优秀(平均90分以上)或在校期间被评为优秀学员者可享受一等奖学金,金额为1000元;必修课考试成绩总评优良(平均80分以上)者可享受二等奖学金,金额为500元。

毕业后,本人可持成绩单向所在司局申报,司局领导根据其表现提出意见,经人教司批准后,到机关财务处领取奖学金。

第十二条部机关公务员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经费(学费、奖学金等)纳入“干部训练费”年度预算管理,经费预算由人事劳动教育司根据年度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人员情况编报。

第十三条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部机关公务员应积极工作,努力为水利事业发展做贡献。

毕业后三年内个人不
得提出调离申请。

坚持调离的,本人应退还报销的全部学费。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