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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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3.06.14•【字号】渝规资规范〔2023〕8号•【施行日期】2023.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3〕8号大足区、巴南区、南川区、铜梁区、潼南区、梁平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机关相关处室:《重庆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试行)》已经2023年第1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3年6月14日重庆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行为,维护各方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重庆市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地区的入市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遵循依法、自愿、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等原则。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当通过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

交易平台负责发布入市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场所、组织交易活动等事项。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所有权人。

入市前,土地所属村(组)集体应完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并由该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入市主体组织实施入市,或由其委托的其他法人组织代理实施入市。

第六条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入市交易进行指导。

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入市方案、公开交易等实施监管。

第二章入市准备第七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宗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准入、生态环境保护等政策、标准要求;(二)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产权明晰、无权属争议,未被司法机关查封或行政机关限制土地权利;(三)地上建(构)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和补偿已处理完毕,或经区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文物管理等主管部门会审同意保留的,并经入市主体书面同意可随土地一同入市;(四)具备必要的通路、通水、通电、土地平整等开发条件,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为了推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下简称“农村建设用地”)入市,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和农民收入水平,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1.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农村中,村集体拥有、以建设为目的的土地;2.农村建设用地的入市,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原则;3.本管理办法所称“入市”,包括土地收购、征用、出租、出售、抵押等方式;4.本管理办法应与国土资源部门相关规定相一致。

二、土地使用权流转途径1.政府购买:政府按照市场价格向村集体购买农村建设用地;2.拍卖:农村建设用地进行竞价或挂牌交易;3.协商:政府、村集体与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协商农村建设用地流转;4.其他:按照相关法规实行其他方式。

三、土地使用权入市管理1.土地计划确认:县级以上政府制定、公布本地区农村建设用地入市计划,明确土地用途、流转方式、标准;2.土地公告:政府向社会公告农村建设用地入市情况,包括地块位置、流转方式、流转门槛、评估价等信息;3.土地评估:农村建设用地的流转价格应按照市场价值和公共利益制定,进行评估后公开;4.土地交易:参与流转的各方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签订土地流转合同;5.土地登记:土地交易完成后,依据法律程序完成土地使用权登记;6.土地监管:政府应对土地使用情况定期监管,确保土地流转合规合法,防止滥用或买卖。

四、准入门槛1.农村建设用地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土地流转应公开、公平;3.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得到集体决策;4.涉及林地、山地等特殊区域的流转应当遵守法规、环境保护原则。

五、财政补贴1.为了促进农村建设用地成果的实现,政府应结合具体情况,为农民提供适当的财政补贴,同时严格监管;2.适当的补贴应该纳入当地财政配套支持。

六、责任与处罚1.政府应加强对农村建设用地流转的监管工作,认真审核,并依法审查,对违反规定,擅自农村建设用地流转的单位、个人,一经发现,及时予以处罚,并撤销相关土地交易;2.对那些“谋求私利”、损害农村建设用地公益性和集体利益,违反土地流转计划和市场规则,欺诈、虚假交易的违法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探索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和监管,改革完善土地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海南省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琼农土改〔2019〕1号)、《海南省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交易管理办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试点交易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是指本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纳入省土地交易市场,进驻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交易,实施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成交公示和统一交易管理等的活动。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的指导、协调、审查、监督和实施,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海南省政务中心网站,以及本省主要媒体上发布入市交易公告及交易结果公告。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交易的,应当进入省级土地交易市场进行。

以协议出让方式交易的,相关的谈判、协议签订等交易活动,也应进入省级土地交易市场进行。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暂行办法》所规定的入市主体,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在省级土地交易市场内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活动。

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活动的,应当采取公开方式选取,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委托代理事项、委托交易服务费用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按照规定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以及转让、转租和抵押。

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模板】

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模板】

XX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级市场交易规则第三章二级市场交易规则第四章服务与监管第五章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第六章入市收益分配和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71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的精神和有关要求,依据《土地管理法》和《XX 市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1+3”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依法取得并在村庄规划或XX市中心XX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为商业、旅游、工业、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保留集体所有权性质的征地安置留用地。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土地所有权人将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在一定年限内使用,并通过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流转,是指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行转让、出租、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等行为。

本市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区域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使用权再流转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本规定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利用和经营。

第四条依照本规定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享受同等权能,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

依照本规定开展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再流转交易,应依法依规履行税费缴纳义务。

第五条市级和区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

XX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暂行管理办法

XX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暂行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向县自然资源局提交投标或者竞买申请及相关材料。县自然资源局应当 在公告规定时间内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确认申请人的投标或者竞买资格,并通 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活动。
申请人提交投标或者竞买申请时,存在材料弄虚作假、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因自身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等违法违 规和其他严重违反入市出让合同约定的情形的,县自然资源局可以禁止其参与投标或者竞买。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入市交易土地使用权人将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取得集体经营性 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第三十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后,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使用权入市出让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三十一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转租申请公开交易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委托 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转租交易信息,由县自然资源局通过省、XX市、XX县主要媒 体发布信息公告。交易信息应当包括拟交易宗地的使用权人、位置、面积、使用年限、用途、土地使用条件、报名 条件、交易时间、交易方式、提交申请的地点及期限等内容。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我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活动,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活动,按照我县现行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规则及程序,依法 签订协议,委托县自然资源局组织承办。

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试行办法

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试行办法

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利用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秩序,保障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各方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精神,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佛山市南海区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

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以2014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参照南海区标图建库成果确定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手续完善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暂未完善用地手续的历史遗留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本办法所称入市,是指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一定年限的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转让、出租和抵押等行为。

国有划拨留用地可参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其入市方式及产权登记办法另行发文规定。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不得作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保要求、区产业导向目录及相关产业规划的。

(二)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三)未取得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的。

(四)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五)已办理抵押登记,且未取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六)农村宅基地,另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的除外。

(七)以建设用地名义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或与建设用地捆绑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的农用地。

XX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管理细则

XX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管理细则

XX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我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工作,切实维护入市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XX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明确先行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县(市、区)名单的通知》(X自然资办〔2023〕365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X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工作实施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工作原则。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遵循“程序规范透明、安置补偿到位、耕地占补平衡、前期开发先行、监管权责明确”的原则。

第四条入市途径。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通过就地入市、异地调整入市、新增建设用地入市、城中村(旧村)集体建设用地整治入市四种途径入市。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五条计划管理。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计划管理,统筹安排年度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和相应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在每年度第四季度根据全县未来经济发展和建设用地需求,结合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完成情况和上级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情况,制订下一年度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含相应补充耕地)年度计划。

主要包括年度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规模以及相应的复垦耕地规模、旱改水规模等工作计划。

第三章就地入市第六条入市条件。

就地入市地块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各项条件:(一)产权明晰,无权属争议,完成土地不动产登记发证的现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二)符合现行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村庄规划)已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旅游等经营性用途,土地开发利用符合相关产业规划及土壤环境质量等保护要求。

(三)经代表其所有权的集体组织民主决议(议事)同意或依法授权同意。

(四)地上附着物已完成补偿或产权调整。

(五)完成土地前期开发工作,形成建设用地条件可以直接用于建设。

(六)未被司法机关查封、行政机关限制土地权利。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14•【字号】文府办规〔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文府办规〔2021〕23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企事业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和省驻文昌各单位:《文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5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入市途径及条件第三章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第四章转让、转租和抵押第五章开发管理第六章附则文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探索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海南省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琼农土改〔2019〕1号)和《海南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办法》(琼自然资改〔2019〕8号),结合文昌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试点期间,在文昌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文昌市总体规划划定为建设用地且城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划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租赁性住房及自建住房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保留集体所有权性质的征地安置留用地。

本办法所称入市,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进入土地市场交易的行为。

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

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

XX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探索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结合试点地区经验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土地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和经营性基础设施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土地。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方式进入土地市场交易的行为。

第三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依法享有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转让、出租、抵押等权能。

第四条县政府成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领导小组,统筹指导、管理全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保障入市主体依法参与入市工作,并承担响应义务;保障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及时解决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出现的问题。

第二章产权管理和权利义务第五条加快全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落实建设用地的用益物权,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符合规划、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对其拥有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力。

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其使用方式、最高使用年限和国有建设用地相同,在使用期限内享有转让、出租、抵押权能。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入市,不改变土地的所有权。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以及转让、出租和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一并处分。

第九条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履行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义务,承担响应的基础设施建设义务,并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和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在国家建设需要时有偿退出。

第十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为具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是代表其所有权的组织。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7.02•【字号】清政发〔2024〕13号•【施行日期】2024.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清政发〔2024〕1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相关直属单位:现将《清原满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24年7月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入市条件和主体第三章入市方式第四章入市程序第五章收益管理第六章开发利用管理第七章附则清原满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稳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2〕34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先行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清政发〔2023〕9号)有关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清原满族自治县行政范围内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以及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并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使用权按照依法、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在一定期限内以有偿方式发生转移的行为。

【住建办法】海城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调整入市管理办法

【住建办法】海城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调整入市管理办法

【住建办法】海城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调整入市管理办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调整入市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合理配置和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和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秩序,根据《海城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调整入市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经鞍山市人民政府批准,在确保建设用地不增加,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前提下,对村庄内零星、分散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先复垦后,按计划调整到本市域范围内的产业集中区入市。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调整入市必须贯彻落实保护耕地、促进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总要求。

调整入市建新地块的总面积不得大于拆旧复垦地块的总面积;复垦耕地的数量、质量不得低于调整入市建新占用的耕地,调整入市建新地块的集约利用水平应高于现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四条调整入市应遵循以下原则:1.坚持规划管控,以规划引导和控制拆旧复垦和调整入市建新规模。

2.坚持“先垦后用”,村庄内零星、分散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复垦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调整入市。

3.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4.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5.尊重农民意愿,妥善处理土地产权关系调整,维护集体和农民土地合法权益。

6.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调整入市工作由海城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

海城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调整入市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海城市国土资源局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和城乡规划,在全面查清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并按照入市范围和途径分类登记的基础上,编制调整入市专项规划,统筹确定拆旧复垦和调整入市的规模和范围,合理安排调整入市建新区的建设用地,确保市域范围内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各类用地结构和布局科学合理。

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暂行办法等3个文件的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暂行办法等3个文件的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暂行办
法等3个文件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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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暂行办法等3个文件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文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暂行办法》、《文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文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收益集体和个人分配指导意见》等3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6日
附件:
文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收益集体和个人分配指导意见
文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暂行办法
文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
——结束——。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实施方案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实施方案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实施方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流转、入股、交易等行为,将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纳入市场经济体系中,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为推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目标1. 推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和交易市场的形成,提升农村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2. 提高农民收入,推动农村产业发展,促进农村经济的繁荣;3. 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主要举措1. 完善相关政策法规。

依法制定和修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交易等方面的法规和政策,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2. 加强土地确权登记工作。

加快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土地确权登记,确保土地权属明晰,为土地入市工作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

3. 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市场。

设立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市场,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流转和交易提供便利的平台,促进买卖双方的信息对接和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

4. 健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股制度。

支持农民将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股到农村合作社、农村组织等经济组织中,并按照股权比例享受相应的收益。

5. 鼓励农民参与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合作社组建。

支持农民积极参与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合作社组建,促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规模化种植、养殖等经营模式的发展。

6. 加强监管和惩处违规行为。

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监管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保护农民和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四、工作进展1. 制定和修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入股、交易等方面的法规和政策,并上报相关部门审批。

2. 加强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完成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土地确权登记工作。

3. 确定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市场的具体设立地点和时间,并完成相关准备工作。

4. 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股制度的操作细则,并组织相关培训。

义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

义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

义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71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绝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5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中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旅游等经营性用途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主要包括以下五类:(一)依法取得、符合规划的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二)符合规划,实施农村更新改造节余的建设用地;(三)符合规划,实施“异地奔小康”工程后腾退出的建设用地;(四)符合规划,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中的产业用房用地;(五)符合规划,土地征收后的村留用地。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以有偿方式发生转移的行为。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自然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本办法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利用、经营。

第五条国土资源局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

农林(农办)、发改、经信、民政、财改(地税)、人力社保、域管委,规划、环保、市场监管、行政服务中心、银监、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章入市途径、范围第六条符合规划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具备开发建设所需基础设施等基本条件,明确就地直接使用的,可直接入市。

第七条农村零星、分散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在确保建设用地不增加、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前提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先复垦后异地调整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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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探索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和监管,改革完善土地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海南省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琼农土改〔2019〕1号)、《海南省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交易管理办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试点交易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是指本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纳入省土地交易市场,进驻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交易,实施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成交公示和统一交易管理等的活动。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的指导、协调、审查、监督和实施,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海南省政务中心网站,以及本省主要媒体上发布入市交易公告及交易结果公告。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交易的,应当进入省级土地交易市场进行。

以协议出让方式交易的,相关的谈判、协议签订等交易活动,也应进入省级土地交易市场进行。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暂行办法》所规定的入市主体,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在省级土地交易市场内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活动。

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活动的,应当采取公开方式选取,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委托代理事项、委托交易服务费用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按照规定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以及转让、转租和抵押。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的,除按照规定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交易的外,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公开入市交易。

对未按照本规则规定公开入市交易或者未经批准采取协议方式入市交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用地者不得私下签订出让、出租合同或作价出资(入股)协议,擅自出让、出租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七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物流仓储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用地意向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特殊情况经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交易。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应当以单一用途的宗地为单位,不得将两宗及以上的宗地进行捆绑出让。

对于单宗用地包含多种用途又无法分割的情况,根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可以确定不同用途的用地面积比例的,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作为混合用地宗地出让。

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由入市主体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土地价格评估。

土地出让底价或者标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入市主体根据土地价格评估结果、政府产业政策、土地市场情况等因素,进行集体决策确定,并予以保密。

底价不得低于入市成本,不得低于出让宗地所在区域基准地价的70%,也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相应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最终报价低于底价的,不得成交。

第十条入市主体及其委托的有资质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入市方案和入市地块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

土地出让时,不得设定影响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原则的限制条件。

招标、拍卖、挂牌文件应当包含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土地使用条件、规划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相关证明材料、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等。

第十一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至少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前20日,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和监管系统、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以及本省主要媒体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

挂牌出让的,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出让公告中规定的申请截止时间,应当为挂牌出让结束日前2天,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公共信息应当包括拟供应宗地的位置、面积、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条件、规划条件、投标(竞买)保证金、报名条件、供应时间、供应方式、提交申请的地点及期限等内容。

本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不采取网上交易方式。

第十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其他组织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第十三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依法为投标人、竞买人查询拟出让土地的有关情况,以及查阅与竞投有关的协议及法律文书和竞投交易活动的其他情况提供便利。

一经办理手续参与竞投交易,即视为竞投人已完全了解有关竞投交易可以公开的全部内容,认可竞投交易标的物现状,并愿意承担参加竞投交易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责任。

因故确须变更竞投交易时间、地点等事项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提前通知竞投人,竞投人应予以认可及配合,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第十四条申请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提出竞买、竞投申请及相关材料。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对公告规定时间内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确认申请人的投标或者竞买资格,并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竞买申请人提交竞买申请时,存在证明材料弄虚作假、欠缴土地出让金、因自身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等违法违规和其他严重违反国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情形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禁止其参与土地竞买。

第十五条竞买申请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缴款时间之前,将竞买保证金缴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指定的账户,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土地评估价格的60%。

竞买人缴付竞买保证金的账户名要与其名称相符,否则,不允许其参与竞投。

竞得人缴付的竞买保证金可在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抵作土地出让价款;其他竞买人缴付的竞买保证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省级土地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由入市主体及其委托的有资质机构在省级土地交易市场组织竞价或者评标。

最高报价相同的,原承租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照法律有关规定享有优先权。

第十七条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

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入市主体及其委托的有资质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

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

投标人应当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二)入市主体及其委托的有资质机构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点算标书,逐一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入市主体及其委托的有资质机构应当终止招标活动。

(三)评标小组进行评标。

评标小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四)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可以不成立评标小组,由招标主持人根据开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第十八条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指标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以及其他有关事项;(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

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七)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者报价而没有再应价或者报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八)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或者报价者为竞得人。

第十九条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或者报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拍卖主持人在拍卖中可以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第二十条挂牌截止应当由挂牌主持人主持确定。

挂牌期限届满,挂牌主持人现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

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

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报出最高挂牌价格,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者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第二十一条土地成交后,受让人、承租人须在交易现场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

土地交易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中国土地市场网、海南省政务中心网站,以及相关媒体上发布交易结果公告,入市主体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及村委会事务公开栏上对交易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受让人、承租人应当按照土地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入市主体签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租合同或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或作价出资(入股)协议应当约定土地位置、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土地使用年期、土地使用条件、交地时间及方式、价款缴纳时间及方式、开竣工时间及具体认定标准、土地使用权收回、违约责任等内容。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或作价出资(入股)协议中涉及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内容的,应当与公告内容一致。

第二十二条受让人应当在合同(协议)生效之日起90日内付清土地出让金。

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首次付款应当在合同(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款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金的50%。

土地出让金应当在合同(协议)生效之日起1年内缴纳完毕,经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至2年。

承租人应当按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约定缴纳土地租金。

逾期未付清土地出让金或土地租金的,入市主体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协议),并由受让人或承租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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