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重点法条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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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作权法》重点法条梳理
『重点法条』3,10,11,22,24,42,47,48,49.
第三条『作品的范围』本法所称的作品(Works),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作品。
『注解』
1. 着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的条件:①必须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②创作行为产生,独创性(originality);③可复制性再现性(copying),必须能以某种物质复制形式;④不属于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和本法不适用的作品范围。
2. 文字作品:“文学作品”,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书法不是文字作品,而是美术作品。
3. 口述作品: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是作者将自己的思想和情感直接或通过一定的仪器设备向特定的或不特定的公众进行口头语言表达所产生的作品。此类作品以口头语言创作,不具备有形的载体,但我国对口述作品给予保护。需注意:①并非所有的口头表达都是口述作品,如平时交流、闲谈、会话不是作品;②口述作品既包括口头形式,也包括以广播、电视等形式传播的作品;
③用口头传播他人作品,不产生口述作品,但可能构成表演,并产生表演者权。
4.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指的是词曲、剧本、说唱脚本、舞蹈编排,这是被保护的对象,而不包括表演者的表演。即是谁表演这些作品,与这些作品是否受到保护以及保护水平的高低没有关系。表演者权受邻接权的保护。
5. 美术作品,包括纯美术作品(油画、国画、版画、水彩画等)和实用美术作品(兼备观赏价值与使用价值)。
6. 建筑作品:属于以立体形式表现的作品。建筑作品还包括建筑设计图、效果图和建筑模型等,但这些也可以认定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7. 摄影作品:创作依赖器械的成分较大,所以保护期限相对较短,自发表之日起50年。并非所有摄影作品均受保护,如证件照类的摄影作品不受保护,该问题有争议。
8. 电影作品的着作权是特殊规定,由制片人享有。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着作权。
9.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的目的是指导施工或生产,具有实用性。
最高院认为,独立创作完成的地图,如果在整体构图、客观地理要素的选择及表现形式上具有独创性,可构成着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行政区划图系客观存在,表达形式非常有限,不认定为侵权。
第八条『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着作权人和与着作权人有关的权利人,可以书面授权,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着作权人或权利人进行诉讼、仲裁。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权利义务、收费等由国务院规定。
『注解』
1. 目前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只有“中国音乐着作权协会”一家。此类管理组织的性质:非营利性的公益法人。
2. 目前,我国政府未向任何国家和地区做出开放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来华开展业务活动(包括法律诉讼)的承诺。所以,境外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能以自己名义在中国提起着作权诉讼。
第九条『着作权的范围』作者;其他依照本法享有着作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注解』
1. 着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属于作者,财产权可以分离于作者,可转让给他人。
2. 儿童基于事实行为创作,可以享有着作权。
3.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仍有民事权利,可以享有着作权。但是在服刑期间创作的作品,不能公开发表,不能行使完全的着作权。
4. 着作权的归属原则:①正式署名原则(作者、撰稿人);②实际创作原则(法人组织主持,并体现了法人的意志,并由法人承担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第十条『着作权的内容』着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录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但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等作品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或有线、扩音器方式公开广播或传播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化另一语言文字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着作权人现有的其他权利。
着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五)到(十七)项的权利,并依约定获得报酬。
也可以部分或全部转让(五)到(十七)的权利,并获得报酬。
『注解』17个权利均为禁止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否则构成侵权。
1.复制权,又称重制权,是着作权的财产使用权中最基本的权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