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案例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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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京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庭审判包书风波故意伤害案脚本
案情简介
2006年4月17日上午8点30分左右,被告人包书波由于没有吃饱到公司锅炉房准备拿第二个馒头。煮饭工刘健刚好去车间送饭回来,见包书波在锅炉房就很生气,随口骂了一句:“你他妈的在这里干什么?”包书波说:“我想找个馒头。”刘健又骂到:“你是猪啊?吃这么多!”包书波没有说话就走到了门口准备离开,刘健见包书波没有反应,就更生气了,接着又骂到:“你小子聋了吗?”随即冲到包书波身边打了包书波两个耳光。包书波嘴角流出了血,便与刘健厮打,被这时到锅炉房打开水的公司员工李涛、郑良、王辉拉开。刘健又用手指着包书波说:“这小子竟敢到这里撒野。”包书波听到这里,再也控制不住心中的怒火,就冲到屋里,拿起锅炉旁一根扒火用的铁棒向刘健的左肩打去。刘健在左肩挨了一棒后,赶紧闪躲,包书波接着又往他的背部打了一棒,在包书波向刘健打第三棒时,刘健躲闪不及,被打在头部,顿时刘健头部出血倒地。李涛等三人赶紧跑过来制止了包书波,并用手机拨打了110报警。刘健随即被公司员工送往京华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因失血过多,于2006年4月19日晚21时许死亡。
模拟法庭审判参与人员表
本模拟法庭审判共有14人参加,其角色如下:
1.审判长:赵蕾
2.审判员:何春晓
3.审判员:钟伟
4.书记员:李超
5.公诉人:吴昊
6.公诉人:周志勇
7.被告人:包书波
8.辩护人:金正浩
9.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秀华
10.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秀
11.证人:李涛
12.证人:王辉
13.法警:赵瑞
14.法警:贺阳
模拟法庭审判道具
1.法官袍:3套
2.检察官服:2套
3.书记员服:1套
4.被告人所着看守所背心:1件
5.律师袍:1件
6.法警服:2套
7.手铐:1副
8.仿真手枪:2支
9.仿真警棍:2根
10.法槌:1个
11.传票:3张
12.保证人如实作证保证书:3张
13.证物:铁棒(直径2厘米,长140厘米)1根
包书波故意伤害案模拟法庭审判脚本
案由:包书波故意伤害案
审级:一审
开庭时间:2006年8月8日
开庭地点:京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法庭
是否公开审理:公开
开庭前准备阶段
(书记员到位)
书记员李超:请肃静。请公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辩护人入庭(以上人员依次入庭)
(各人员就位)
书记员李超:下面宣布法庭规则:
1.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
2.诉讼参与人在开庭审判期间的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3.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4.法庭内不得吸烟,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5.法庭内禁止使用移动电话、传呼机。
6.法庭审判过和中,旁听群众不得发言、不得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进行其它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7.未经许可,未成年人不得进入法庭。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旁听人员,审判长可以给
口头警告、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准予罚款、挽留,对严重挨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李超:请全体起立(起立完毕)。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长和2名审判员入庭,坐定)。请全体坐下
书记员李超: (转身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本案的公诉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人都已经到庭(1句法警到书记处拿传票到庭外传被告人。2名法警带被告人入庭,待被告人在其席位上站定后,打开被告人的手铐,站在被告人身后值庭)。
审判长赵蕾:你叫什么名字?
被告人包书波:包书波。
审判长赵蕾:出生年月日?
被告人包书波:1971年5月6日出生。
审判长赵蕾:民族?
被告人包书波:汉族。
审判长赵蕾:文化程度?
被告人包书波:初中毕业?
审判长赵蕾:职业?
被告人包书波:搬运工。
审判长赵蕾:籍贯?家庭住址?
被告人包书波:江南省京华市人,住江南省京华市团河区京华万利达物流公司宿舍。
审判长赵蕾:你是否受过法律处分?受过何种法律处分?是什么时间、什么原因受到法律处分?
被告人包书波:没有?
审判长赵蕾:你是什么原因因为什么被刑事拘留的?什么时间被逮捕的?
被告人包书波:因涉嫌故意杀人,2006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
审判长赵蕾:你在开庭10日前是否收到本院送达的京华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
被告人包书波:收到了。
审判长赵蕾:你是否在开庭3日前收到了开庭传票?
被告人包书波:收到了。
审判长赵蕾:两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讲述一下你们的基本情况。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秀华:我叫田秀华,1967年5月8日出生,的妻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秀:我叫刘秀,1940年1月26日出生,住江南省京华市团河区大庄村9号,系被害人之父。
审判长赵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本院今天依法公开审理京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包书波故意杀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秀华、刘秀诉包书波民事赔偿一案。
审判长赵蕾:现在宣布合议庭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名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本庭由京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赵蕾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何春晓、审判员钟伟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李超担任本庭的记录。京华市人民检察指派检察员吴昊、周志勇出庭支持公诉。
审判长赵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34条的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利以外还可以委托律师或亲友为其辩护。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自本院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之后,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本院通过京华市万凯律师事务所金正浩律师出庭为被告人包书波辩护。被告人包书波,你是否愿意同意金正浩律师为你辩护?
被告人包书波:同意。
审判长赵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如果不同意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可以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你听清楚没有?
被告人包书波:听清楚了。
审判长赵蕾: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还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被告人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审判长赵蕾:被告人包书波,以上权力你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包书波:听清楚了。
审判长赵蕾: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秀华、刘秀,以上权利你们听清楚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