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司法鉴定协会法医临床鉴定指导意见
湖北省司法鉴定条例最新修订版全文
湖北省司法鉴定条例最新修订版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司法鉴定机构第三章司法鉴定人第四章司法鉴定活动第五章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及其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包括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环境损害鉴定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鉴定事项。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是指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经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从事前款规定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原则,依法独立进行,实行司法鉴定人负责制度。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和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执行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完善司法鉴定服务体系,保障司法鉴定服务和管理工作经费,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
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司法鉴定行业发展,优化司法鉴定执业环境。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名册编制、公告等管理职责。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协助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名册编制等管理工作。
湖北省司法鉴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负责人候选人名单公示
湖北省司法鉴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负责人候选人名单
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21.11.18
•【字号】
•【施行日期】2021.11.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湖北省司法鉴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负责人候选人名单公示湖北省司法鉴定协会拟于2021年11月底—12月初召开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协会领导人。
经协会换届专门选举委员会提名,报请省司法厅同意,并经省委省直机关工委政治审核通过,按照省民政厅要求,现将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候选人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自公示之日起七天内,如有不同意见,请实名邮件至:hbssfjdxh 或来电:************。
湖北省司法鉴定协会
2021年11月18日。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是一项重要的司法鉴定工作,它主要涉及法医学、临床医学和司法学等多个学科领域,旨在通过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对法医学和医学上的问题进行鉴定,为司法机关提供科学、客观、准确的鉴定结论,从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权威。
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概念与作用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是指根据司法机关委托,法医鉴定人员通过对案件相关的医学、法学和相关学科知识的综合运用,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估,最终提供具有科学依据的鉴定结论的一项工作。
其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确定死因和伤害程度: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可以通过对尸体的解剖、病理学分析以及对伤害相关证据的检验,确定死因和伤害程度,为刑事案件的侦办提供重要依据。
2. 鉴定创伤和伤害性质: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可以通过对受害人的伤势、病史以及相关证据的分析,鉴定创伤和伤害的性质,为刑事案件的定性和定罪提供科学依据。
3. 验证人身伤害和虐待: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可以通过对受害人的身体和心理状况的评估,判断是否存在人身伤害和虐待行为,为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提供支持。
4. 鉴定病因和医疗事故: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可以通过对病人的病史、病情、医疗记录等进行分析,鉴定病因和医疗事故的责任,为医疗纠纷的处理提供科学依据。
5. 防止错误判决和冤假错案: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可以通过对案件相关证据的检验和分析,提供客观、准确的鉴定结论,避免因证据不足或误判导致的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业务范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业务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尸体解剖鉴定:通过对尸体的解剖、病理学分析,确定死因和伤害程度,为刑事案件的侦办提供重要依据。
2. 伤情鉴定:通过对伤害相关证据的检验和分析,鉴定伤害的性质、程度和形成过程,为刑事案件的定性和定罪提供科学依据。
3. 人身伤害和虐待鉴定:通过对受害人的身体和心理状况的评估,判断是否存在人身伤害和虐待行为,为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提供支持。
周伟立、刘玉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伟立、刘玉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0【案件字号】(2020)鄂10民终55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殷芳杨叶玲葛筱立【审理法官】殷芳杨叶玲葛筱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周伟立;刘玉伟;朱鹤峰;湖北海鑫盛饲料有限公司【当事人】周伟立刘玉伟朱鹤峰湖北海鑫盛饲料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周伟立刘玉伟朱鹤峰【当事人-公司】湖北海鑫盛饲料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邓清华湖北季梁律师事务所;张广湖北楚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邓清华湖北季梁律师事务所张广湖北楚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邓清华张广【代理律所】湖北季梁律师事务所湖北楚雄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周伟立【被告】刘玉伟;朱鹤峰;湖北海鑫盛饲料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1.一审判决是否超出被上诉人刘玉伟的诉讼请求;2.一审认定上诉人周伟立的已赔偿费用为30028元是否正确;3.上诉人的重新鉴定申请是否应予准许,一审采信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否有依据。
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赔偿金额为35533元,原审被告朱鹤峰赔偿28781元,原审被告湖北海鑫盛饲料有限公司赔偿16390元,共计支持被上诉人损失金额为80704元,未超出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认可上诉人垫付款30028元,上诉人主张朱鹤峰支付给被上诉人的4000元系其委托支付,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一审认定其已赔偿费用为30028元并无不当。
被上诉人。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1.一审判决是否超出被上诉人刘玉伟的诉讼请求;2.一审认定上诉人周伟立的已赔偿费用为30028元是否正确;3.上诉人的重新鉴定申请是否应予准许,一审采信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否有依据。
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指引(试行)
附件一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指引(2013修改稿)1.总则1.1 本指引规定了在法医临床鉴定中伤残评定的适用标准、医疗终结时间的确定、涉及精神损伤(伤残)的评定要求、伤病关系与因果关系分析与处理原则、劳动能力分级与评定方法、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听证程序。
1.2 本指引适用于广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对人身损害的法医临床学评定及相关司法鉴定。
2.目的本指引的制定为人身损害的法医临床学鉴定提供统一的标准、方法及评定依据,提高司法鉴定结论的科学性与可靠性。
3.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3.1 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是指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对案卷中涉及法医学内容的鉴定资料进行的技术性审查活动。
3.2在司法鉴定实施过程中,司法鉴定人应当对司法鉴定委托人送鉴的鉴定资料进行充分和全面的文证审查。
3.3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或者信息。
法医临床鉴定资料主要包括:3.3.1 司法、行政机关提供的涉案案卷(案情简介、笔录、证词、行政、技术鉴定意见等);3.3.2 涉案医疗单位的涉案资料(病历、病情简介、住院记录、医嘱记录、手术麻醉记录、护理记录、病程记录、检验报告、会诊记录、出院小结等);3.3.3 其他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检验/测报告、咨询意见等);3.3.4 与鉴定委托相关的其他文字材料或者信息。
3.4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是指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依据委托人提供的鉴定资料,运用专门知识对鉴定中的技术性证据材料的客观性、规范性、合法性、科学性及可靠性进行鉴别、分析,并在司法鉴定文书中予以分析说明。
文证审查过程中鉴别、分析的要点包括:3.4.1 鉴定资料的合法性、客观性,是否经过质证或者诉讼双方确认,提供者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和专业水平,鉴定资料的完整性程度;3.4.2 鉴定资料的关联性,是否与委托事项存在必然或者偶然联系,鉴定资料之间的关联程度;3.4.3 鉴定资料是否合乎逻辑和规律,其形成过程是否科学和合乎程序。
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20.05.14•【文号】司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司规〔202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已经2020年5月9日第20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2019年5月14日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执业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规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医类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法医学各专业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法医类司法鉴定依据所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分为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等。
第二章法医病理鉴定第四条法医病理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与法律问题有关的人身伤、残、病、死及死后变化等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法医病理鉴定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判断,死亡时间推断,损伤时间推断,致伤物推断,成伤机制分析,医疗损害鉴定以及与死亡原因相关的其他法医病理鉴定等。
第五条死亡原因鉴定。
依据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等相关标准,基于具体案件鉴定中的检材情况、委托人的要求以及死者的民族习惯等,按照所采用的检查方法进行死亡原因鉴定或分析。
死亡原因鉴定通常有以下类型:尸体解剖,死亡原因鉴定。
通过进行系统尸体解剖检验(包括但不限于颅腔、胸腔、腹腔等);提取病理检材,对各器官进行大体检验和显微组织病理学检验;提取尸体相关体液或组织进行毒、药物检验,或者其他实验室检验(必要时)。
湖南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和技术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和技术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司法鉴定协会•【公布日期】2018.04.17•【字号】湘司鉴协〔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和技术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湘司鉴协〔2018〕2号各市(州)司法鉴定协会:《湖南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和技术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已经湖南省司法鉴定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指导各司法鉴定机构参照执行。
湖南省司法鉴定协会2018年4月17日湖南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和技术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为了规范我省法医类司法鉴定的执业活动和鉴定行为,提高司法鉴定质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及司法鉴定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和技术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司法鉴定机构参照执行。
一、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1.法医类司法鉴定分为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毒物鉴定五个执业类别。
2.法医类司法鉴定各专业的基本定义及主要鉴定事项(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和《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制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16〕6号)确定)。
2.1法医病理鉴定:是指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检测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推断。
其主要鉴定事项包括:死亡原因分析;法医病理学诊断;死亡方式判断;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死)物的推断与认定(包括通过对毒物毒性、中毒机理、代谢功能的分析,结合中毒表现、尸检所见,综合作出毒(药)物中毒致死的鉴定);生前伤与死后伤的鉴别;损伤时间推断等。
《关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 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印发《关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18年4月18日鄂司鉴协[2018]6号)关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目录1.总则2.伤残鉴定时机3.误工休息时间评定4.关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条文适用和理解5.护理时间和护理依赖等级评定6.残疾辅助器具费用评定7.前期医疗费评定8.后续治疗费用评定及附表1. 总则1.1 范围本意见适用于湖北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执业人员评定伤残等级及相关赔偿项目。
1.2 制定依据本指导意见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湖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规定,以及各伤残鉴定标准中的比照原则,结合误工期、护理期鉴定标准、临床常规及收费标准等制定。
1.3 鉴定原则伤残评定应以人体损伤后治疗后果或结局为主要依据,同时对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或后遗症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定,认真分析残疾与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1.4 评定伤残适用标准1.4.1 伤残评定的标准适用,应依据具体案件性质,并应遵循《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进行选择。
如办案机关或当事人双方一致指定某标准时,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注明,鉴定机构可按委托要求的鉴定标准与事项进行伤残评定。
1.4.2 《人体损伤数残程度分级》标准属国家法规性文件,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的鉴定,应严格执行。
1.4.3 职工工伤答规按原则上应依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标准评定伤残等级,司法鉴定机构若接受劳务双方协商同意的委托,需在委托书或鉴定告知书中载明此鉴定的风险。
司法鉴定机构也可接受办案机关有关劳动工伤伤残的委托,按委托要求评定。
1.5涉及精神损伤的鉴定涉及精神损伤,应由具有法医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机构不能对精神损伤进行鉴定。
1.6 劳动能力丧失评定依据伤残等级级别确定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可按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的规定,划分劳动能力丧失等级。
法医司法鉴定所临床鉴定各部门要求
法医司法鉴定所临床鉴定各部门要求
法医司法鉴定所是负责进行法医鉴定工作的机构,其临床鉴定部门在进行鉴定工作时需要满足一定的要求。
从多个角度来看,临床鉴定部门的要求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人员要求,临床鉴定部门的人员需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通常需要拥有法医学、临床医学等相关专业的学历背景,并且需要经过专业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此外,鉴定人员还需要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以保证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2. 设备要求,临床鉴定部门需要配备先进的鉴定设备和工具,以支持对尸体、遗体等物证的检验和分析工作。
这些设备可能包括显微镜、化学分析仪器、放射学设备等,确保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3. 流程要求,临床鉴定部门需要建立严格的鉴定流程和规范,包括对物证的接收、保存、分析、鉴定和报告等环节进行规范化管理,确保整个鉴定过程的可追溯性和可靠性。
4. 法律要求,临床鉴定部门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对鉴定结果的出具和报告需要符合法律程序和规定,以保证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总的来说,临床鉴定部门需要在人员、设备、流程和法律等方面满足一系列的要求,以保证其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
这些要求的满足将有助于提高法医司法鉴定工作的质量和可信度,为司法实践提供有力的支持。
湖北省司法鉴定人协会
湖北省司法鉴定人协会《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一、关于伤残评定的有关问题(一)鉴定时机1、伤残等级一般应在各种因素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即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或参照“GA/T521-2004《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确定)后进行评定。
2、对委托人要求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的案例,若不涉及中枢或周围神经系统损害、视听功能障碍、关节功能障碍、毁容、可能出现并发症和后遗症影响鉴定结论的,可以考虑在出院15-30天后进行伤残评定。
但若涉及上述问题,鉴定机构至少应在受伤3月后方能进行伤残评定。
3、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要求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的,如不涉及刑事责任、委托人确有需要且当事双方同意,可在伤者出院一个月后进行伤残评定,但鉴定机构必须与委托人和当事双方签署鉴定协议书并明确告之鉴定意见可能的不准确性。
(二)伤残等级1.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1)伤残评定应以人体损伤后治疗效果为主要依据,同时对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或后遗症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考虑后,严格按照GB/T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评定。
(2)对于有明确的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的损伤,不得套用附录中的有关条款评定伤残程度或晋级。
(3)多部位(种)伤残的评定:应以其中最重损害后果的伤残等级为基数,原则上按照以下方法增加赔偿指数:Ⅹ级为2%,Ⅸ级3%,Ⅷ级4%,Ⅶ级5%……进行叠加,但增加指数的总和不得超过10%,即不能超过一个级别。
(4)对于同侧肢体三处(种)(含本数,下同)以上损伤后均存在一定功能障碍,单独未构成残但接近伤残标准的,可以综合评定为Ⅹ级残或不评为残。
(5)对于肢体的对称性损伤,均达到同一等级伤残的,根据对伤者身体状况及工作、生活能力的影响程度,可以考虑晋级评定(一般伤残等级应较高,Ⅷ级以上)。
如:一侧肢体原有Ⅷ级以上功能障碍的,对侧肢损伤达到同等级伤残的,可以考虑晋级评定。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所[2017]临鉴字第×××号一、基本情况委托人:×××人民法院。
鉴定事项:伤残评定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一2002 )》评患者×××,女,75岁,住院号:671607与×××系同一人,特此证明。
2、2016年9月29日×××人民医院病历摘要:×××,女,75岁,胸外科,住院号:671607。
(1)主诉及病史:车祸后胸闷、胸疼痛2小时。
(2)专科检查:左侧胸壁可触及骨擦感,左肺呼吸音弱,左肺可闻及湿罗音。
(3)影像检查:胸部CT三维成像:CT号:60036311(2016.9.29),CT 示:①左侧液气胸,左肺挫伤并左下肺膨胀不全;②左侧第1、4、5、6、7、8、9、10肋骨骨折;③左肩胛骨骨折;④腰1、2、3椎体左横突骨折。
《司GB18667-2002TM—CZ—009》《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JD0104001-2011》《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精神伤残评定规范SF/ZJD0104004-2014》《人体损害后续诊疗项目评定指南SF/ZJD0103008-2015》《人体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B/T31147-2014》《人体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GA/T521-200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
鉴定材料的选取、使用、采用的技术标准依据本所《司法鉴定程序TM-ZL025-01/0》《司法鉴定受理控制TM–ZL029-1/0》《司法鉴定检材管理程序TM–ZL030-1/0》《司法鉴定实施方案及鉴定过程实时记录控TM–线摄,10肋(五)、阅:×××医院胸部CT片60036311(2016.9.29)示:左胸第3、4、5、6、7、8、9、10肋骨骨皮质连续性中断,7、8、9肋骨断端错位,余肋骨断端错位不明显,骨折线清晰,左肩胛骨下角可见多处骨质连续性中断伴错位。
湖北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湖北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湖北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工作,提高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切实保障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本文旨在介绍该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范围和目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是指法医学与临床医学相结合的一种司法鉴定方式。
其范围主要包括尸体检验、伤情鉴定、精神疾病鉴定、尸体解剖等。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目的是为了检验与医学相关的犯罪事实,判断死因、伤害程度、身体功能损伤等,为司法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与管理湖北省将设立多个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机构,机构应具备一定的实验室设备和相应的专业人员。
鉴定机构的建立要经过法医学专家、临床医学专家等相关专家的评估与备案。
该机构应在人员和设备的配置上满足司法鉴定的技术要求,以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同时,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机构还需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鉴定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
该机构须设立完善的质控体系,对鉴定过程进行监督和质量评估,对鉴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与考核,提高鉴定质量和效率。
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结果的提交和使用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相关司法机关,作为其裁判、调解、执行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鉴定机构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限提交鉴定结果,并注明鉴定人员的姓名、资格证书号、鉴定机构等相关信息。
鉴定结果提交后,相关司法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使用该结果。
在法律审判和调解过程中,应综合考虑鉴定结论、证据链完整性、法律事实等因素,权衡利弊,做出合理的决策。
同时,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时,有权申请复核和鉴定复查,司法机关应根据程序进行复核和审查,并予以决定。
四、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中的违法行为和责任追究对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中的违法行为,如泄露鉴定机密、故意伪造鉴定结果等,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省司法厅:司法鉴定“九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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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司法厅:司法鉴定“九不准
作者:
来源:《党员生活》2014年第01期
日前,湖北省司法厅对司法鉴定提出“九不准”规定,以规范司法鉴定管理,有效破解法医临床鉴定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据悉,司法鉴定的“九不准”是:一、不准超业务范围鉴定;二、不准擅自改变委托内容进行鉴定;三、不准违反鉴定程序办理鉴定案件;四、不准做虚假鉴定或与一方当事人串通鉴定;五、不准向委托鉴定对方当事人通风报信,泄露鉴定秘密;六、不准接受鉴定当事人的宴请或接受礼金、礼品或礼券;七、不准利用与委托当事人的工作关系办私事;八、不准让委托鉴定当事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九、不准抬高自己,贬损他人,进行不正当竞争。
据了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是与人民群众联系密切、诉讼和非诉讼运用广泛、证据功能最强、社会影响面最大的业务。
对此,省司法厅在提出“九不准”的同时,还明确表示:凡违反以上禁令者,不管是哪个鉴定机构或鉴定人,都将一查到底、严肃处理。
(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标准是什么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标准是什么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是指利用法医学方法和知识,对涉及刑事案件的尸体、伤残、疾病、死因等进行科学客观的鉴定,提供法律事实和科学依据的一项专门技术工作。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标准的制定和遵循对于司法公正和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标准的主要内容和作用。
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标准的主要内容1. 适用法规和规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标准的制定应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司法鉴定行业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鉴定结论的合法有效性。
2. 鉴定方法和程序:鉴定工作应严格按照法医学的科学方法和程序进行,包括勘验、尸体解剖、组织病理学检查、毒物检测、鉴定意见书的书写等环节,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准确性。
3. 鉴定要求和标准:对不同鉴定对象,如尸体、伤残、疾病等,制定相应的鉴定要求和标准,明确鉴定的指标和判断依据,确保鉴定结论的科学可靠性。
4. 鉴定结论和意见书的书写:对鉴定结果应明确提出具体的结论和鉴定意见,准确简明地表达鉴定事实和专业观点,确保鉴定结论的可理解性和可执行性。
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标准的作用1. 保障司法公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标准的存在和遵循,可以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保障法律的公正适用,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2. 维护社会秩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能够有效地揭示犯罪事实,打击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3. 促进学术进步: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标准的不断完善和更新,可以推动法医学科学研究的发展,促进法医学知识的积累和创新,提高司法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4. 增加公众信任: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标准的制定和遵循,使司法鉴定工作更加规范和可信,增加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度,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
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标准的挑战与展望1. 鉴定标准的统一性:由于不同地区和部门制定的鉴定标准存在差异,导致司法鉴定工作的不一致性,建立统一的鉴定标准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职责职能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职责职能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是承担司法鉴定工作的专业机构,其职责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司法鉴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是进行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依据法律规定,对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单位委托的案件进行法医学鉴定,包括尸体的解剖鉴定、人体损伤的鉴定、病理解剖鉴定等,为司法机关提供科学的鉴定结论,帮助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司法公正。
2. 技术支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还承担着为司法机关提供技术支持的职责,包括利用法医学、病理学、法学等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协助司法机关开展案件侦查和审理工作,提供专业的技术咨询和意见。
3. 专业培训与科研,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还负责开展法医学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培训工作,组织开展法医学科研活动,推动法医学科技的进步和发展,提高司法鉴定工作的科学化、专业化水平。
4. 司法鉴定标准制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参与制定司法鉴定
的标准和规范,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提高司法鉴定结论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总之,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为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机构,其职责职能涵盖了司法鉴定、技术支持、专业培训与科研以及司法鉴定标准制定等多个方面,为司法机关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持和专业服务。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推荐适用《法医临床检验规范》等8项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推荐适用《法医临床检验规范》等8项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1.03.17•【文号】司办通〔2011〕20号•【施行日期】2011.03.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关于推荐适用《法医临床检验规范》等8项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的通知司办通〔201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为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推进司法鉴定标准化建设,保障司法鉴定质量,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组织制定了《法医临床检验规范》等8项司法鉴定技术规范。
该8项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已通过专家评审,在科学性、可靠性、实用性等方面能够满足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相关要求,现予公布,推荐适用。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需要相关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文本或咨询相关技术问题的,请直接与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联系(联系人:吴何坚联系电话:************)。
关于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的使用情况,请反馈给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
司法部办公厅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附件8项技术规范目录序号名称编号备注1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 2011年度Ⅰ2 视觉功能障碍法医鉴定指南SF/Z JD0103004-2011 2011年度Ⅰ3 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 2011年度Ⅰ4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1 2011年度Ⅰ5 精神障碍者服刑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3-2011 2011年度Ⅰ6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的测定分光光度法SF/Z JD0107010-20112011年度Ⅰ7生物检材中河豚毒素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SF/Z JD0107011-20112011年度Ⅰ8血液中铬、镉、砷、铊和铅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SF/Z JD0107012-20112011年度Ⅰ注:第一批25项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已于2010年4月7日发布实施(司办通〔2010〕34号)。
湖北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In the era of the new economy, it is not the big fish that eats the small fish, but the fast fish that eats the slowfish.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湖北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是怎样的?导读:1、法医病理鉴定:死亡原因鉴定1500—2500元/具。
死亡方式鉴定1500—2500元/具。
死亡时间推断1500—2500元/具。
致伤(死)物鉴定500—1200元/件。
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800—1500元/件。
死后个体识别800—2500元/具。
司法鉴定对于很多案件来说是一步不可缺少的步骤,司法鉴定不管是对于被告,原告,案件本身都有着不容小视的作用,对于这样一份重要的鉴定法律也有相关的收费标准,湖北省司法鉴定收费以及标准就由为大家介绍一下。
湖北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第一批) 收费项目单位收费标准备注?一、法医病理鉴定?收费标准中未含医疗机构收取的特殊项目的检查费用。
?死亡原因鉴定元/具 1500—2500 死亡方式鉴定元/具1500—2500 死亡时间推断元/具 1500—2500 致伤(死)物鉴定元/件 500—1200 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元/件 800—1500 死后个体识别元/具 800—2500 尸体尸表检验元/具 800—1200尸体解剖元/具 2500—3500 含尸表及内脏检查、死亡原因、死亡方式及死亡时间推断。
开棺验尸元/具 3000—5000 含现场勘验、尸体解剖、照相。
病例组织切片检验元/片 30—50 未包含医疗机构各类项目的检查(测)费用。
?二、法医临床鉴定?人身损伤程度鉴定元/例 200—600 损伤与疾病关系鉴定元/例 500—1000 交通事故、职工工伤职业病等致残程度评定元/件 300—600 劳动能力评定元/例 300—600 活体年龄鉴定元/例 400—800 性功能鉴定元/例 500—1000 听觉功能鉴定元/例 500—1000 视觉功能鉴定元/例 500—1000 收费项目单位收费标准备注致伤物与致伤方式推断元/例 600—1200 未包含医疗机构各类项目的检查(测)费用。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条件要求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条件要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是承担司法鉴定工作的专业人员,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和法律实施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其专业水平和工作质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要求:1. 专业背景: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需要具备医学或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背景。
他们应当持有医学、法医学、临床医学等相关专业的学位或资格证书,以确保其具备相关医学知识和技能。
2. 司法鉴定培训: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在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之前,应参加过专门的司法鉴定培训。
这些培训通常由有关司法鉴定机构或机构认可的专业组织提供,包括培训课程和实习经验,以确保其掌握司法鉴定的理论和实践技能。
3. 专业能力: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需要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能力。
他们应具备有关法医学、病理学、解剖学以及相关领域的知识,并能够运用这些知识进行疾病诊断和死因鉴定等工作。
此外,他们还需要了解司法程序和司法鉴定标准,并能够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鉴定工作。
4. 诚信和独立性: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应具备高度的诚信和独立性。
他们必须在鉴定工作中坚持客观公正、秉公执法,不受任何利益干扰和外部压力的影响,保持独立判断。
此外,他们还需要严守职业道德规范,保守鉴定信息的机密性。
5. 持续学习: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需要具备持续学习的精神。
鉴定技术和法规不断发展,他们应该及时了解新的科学研究和相关司法鉴定法律法规的更新,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需要具备医学背景、接受过专业培训、具备专业能力、诚信独立并持续学习。
这些条件的满足能够保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在司法鉴定工作中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质量,为司法公正和法律实施提供有力支持。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百五十三号——湖北省司法鉴定条例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百五十三号——湖北省司法鉴定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7.26•【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百五十三号•【施行日期】2019.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百五十三号《湖北省司法鉴定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9年7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7月26日湖北省司法鉴定条例(2019年7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司法鉴定机构第三章司法鉴定人第四章司法鉴定活动第五章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及其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包括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环境损害鉴定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鉴定事项。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是指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经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从事前款规定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原则,依法独立进行,实行司法鉴定人负责制度。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和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执行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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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法医临床伤残程度鉴定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目录1. 总则2. 伤残鉴定时机3. 误工休息时间评定4. 关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条文适用和理解5. 护理时间和护理依赖等级评定6. 残疾辅助器具费用评定7. 前期医疗费评定8. 后续治疗费用评定及附表1. 总则1.1 范围本意见适用于湖北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执业人员评定伤残等级及相关赔偿项目。
1.2 制定依据本指导意见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湖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规定,以及各伤残鉴定标准中的比照原则,结合误工期、护理期鉴定标准、临床常规及收费标准等制定。
1.3 鉴定原则伤残评定应以人体损伤后治疗后果或结局为主要依据,同时对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或后遗症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定,认真分析残疾与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1.4 评定伤残适用标准1.4.1 伤残评定的标准适用,应依据具体案件性质,并应遵循《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进行选择。
如办案机关或当事人双方一致指定某标准时,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注明,鉴定机构可按委托要求的鉴定标准与事项进行伤残评定。
1.4.2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属国家法规性文件,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的鉴定,应严格执行。
1.4 .3 职工工伤鉴定按原则上应依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标准评定伤残等级,司法鉴定机构若接受劳务双方协商同意的委托,需在委托书或鉴定告知书中载明此鉴定的风险。
司法鉴定机构也可接受办案机关有关劳动工伤伤残的委托,按委托要求评定。
1.5 涉及精神损伤的鉴定涉及精神损伤,应由具有法医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机构不能对精神损伤进行鉴定。
1.6 劳动能力丧失评定依据伤残等级级别确定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可按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的规定,划分劳动能力丧失等级。
一、二、三、四级残为劳动能力完全丧失,五、六级为大部分劳动能力丧失,七、八、九、十级为部分劳动能力丧失。
2. 伤残鉴定时机伤残等级的鉴定一般应在各种因素直接导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导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进行评定,即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2.1 应当在受伤后或伤后30-90日以后进行鉴定的损伤类型:以原发性损伤后果为依据评残的肢体、脏器缺失,内脏切除、修补;颅骨和颌骨缺损;肋骨骨折、肋骨缺损及牙齿脱落;肋骨骨折致胸膜粘连;椎体压缩性骨折大于1/3(不含脊髓损伤),其他不涉及功能障碍、未构成伤残等级的损伤等。
2.2 应当在受伤后90-180日以后进行鉴定的损伤类型:未行手术的肢体骨折;肢体骨折行开放复位内固定术(愈合趋势良好,未出现骨折延迟愈合、骨髓炎、骨不连等并发症);非稳定性骨盆骨折;面部及体表软组织损伤后瘢痕;肢体运动功能障碍(不含神经源性损伤);视力障碍、听力障碍且病情稳定。
2.3 应当在受伤后180-270日以后进行鉴定的损伤类型:色素沉着;颅脑损伤或中枢神经损伤后遗智力缺损、精神障碍、持续植物生存状态、语言功能障碍、大小便失禁等;周围神经损伤;脊髓损伤导致四肢瘫、截瘫、大小便失禁等;严重肢体软组织损伤影响肢体功能;脊柱损伤遗有功能障碍;骨折畸形愈合;重度烧伤;性功能障碍;肝功能障碍;肾功能障碍;心功能不全;累及肢体大关节的骨折且明显影响肢体运动功能的;其他以损伤并发症或后遗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
2.4 应当在受伤后270-360日以后进行鉴定的损伤类型:肢体长骨骨折并发骨髓炎,外伤性癫痫,骨不连。
2.5 国家有相关技术要求者,应严格按规定进行。
3. 误工休息时间评定3.1 原则上按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的标准评定误工休息时间。
3.2 因伤情变化超过误工休息时间评定规定的(如骨折不愈合),误工休息时间可评为“至定残前一日”;伤后较长时间方进行伤残评定的伤者,可按实际情况评定误工休息时间。
3.3 安装假肢的,误工休息时间应评定为出院后3-6个月或至安装假肢日后30日止。
4. 关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条文适用和理解4.1 伤残等级评定时,应进行相关客观检查(以往已行客观检查的,必要时仍应复查),损害后果的认定须有客观检查结果支持,不能以主观检查结果作为伤残评定的依据(尤其是视、听功能)。
4.2 多伤多残的伤残赔偿指数评定:当存在多部位致残等级时,应在鉴定意见中分别列出;若委托人要求的,可以其中最重损害后果的伤残等级为基数,按照以下方法增加赔偿指数:十级为2%、九级3%、八级4%、七级5%、六级6%、五级7%、四级8%、三级9%进行叠加,但增加赔偿指数的总和不得超过10%,即不能超过一个级别。
4.3 涉及伤病关系的伤残评定:如果外伤与疾病均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应以最终损害后果评定伤残等级,但须评估损伤(或疾病)参与度;对某些外伤作用轻微、且与伤残关联度轻微的(如诱因),不予评定伤残等级;如不能判断外伤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则不予评定伤残等级。
在伤残评定中,可根据致伤因素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对损伤(或疾病)的参与度作如下分析:(1)无因果关系:单纯由疾病引起(参与度0%);(2)轻微作用:以疾病为主,损伤为诱因(参与度1 %-20%);(3)次要作用:以疾病为主,损伤为辅因(参与度21%-40 %);(4)同等作用:伤病处于“临界型”关系,包括损伤与疾病并存、两者兼而有之、作用基本相等、独自存在不可能造成后果(参与度41 %-60%);(5)主要作用:以损伤为主,疾病为辅因(参与度61%-90 %);(6)直接或完全作用:单纯由损伤引起(参与度91%-100 %)。
4.4 对于原一眼盲目的被鉴定人,损伤致健侧眼球缺失或盲目,可以最终损害后果评定致残等级并评定损伤参与度;也可按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最高等级评定为五级伤残。
4.5 对于四肢重要神经损伤,上肢前臂以下或下肢小腿以下遗留运动功能障碍且肌电图等检查有神经损害的,可比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5.10.1.6)条评定为十级伤残。
4.6 对于四肢骨折,经过规范治疗(如植骨术等)1年后确实存在骨不连的,可视为该骨折以远的相邻肢体大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评定伤残等级。
5. 护理时间和护理依赖等级评定5.1 护理时间原则上按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T/T 1193-2014)的标准评定护理时间。
5.2 “护理时间”是指一段时间内需要护理,而“护理依赖”是指长期需要护理。
原则上按照“生活自理五项基本标准”及《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B/T 31147-2014)标准评定护理依赖等级(护理人数原则上评为1人)。
5.3 护理时间一般为住院时间或“误工休息时间”的1/3;有严重功能障碍、损伤延迟愈合等的伤者,护理时间可为“误工休息时间”的1/2或更长,但不能超过误工休息时间。
5.4伤残七级以上瘫痪、骨不连或癫痫等伤者,护理时间可以等同于“误工休息时间”。
5.5 其它可以适当延长护理时间的情况。
5.5.1 孕妇、哺乳期伤者、60岁以上、14岁以下的伤者;损伤前已有疾病影响外伤愈合的;治疗中出现明显并发症、后遗症的;对称器官同时损伤或一侧原有伤病存在的等。
5. 5 .2 日常生活部分、大部分或完全不能自理(如植物状态生存,二肢以上肢体缺失不能安装假肢,伤残四级以上的瘫痪、失语、癫痫、呼吸功能严重障碍、心功能严重障碍、肢体运动功能障碍等),为生存期护理依赖,需评定护理依赖等级。
6. 残疾辅助器具费用评定法医鉴定机构不进行残疾辅助器具费用评估。
应由具备残疾人辅助器具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评估辅助用具价格等。
7. 前期医疗费合理性评定前期医疗费的合理性评定应根据损伤的具体情况、对应诊疗医疗实际进行评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差额化”赔偿原则,即需要多少评定多少的原则,只要是实际需要并合理的费用,鉴定时应予以支持。
8. 后续治疗费用评定8.1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鉴定机构只评定“必然发生的”的医疗费,不支持非必然发生的后期医疗费、治疗未终结时的特殊(含手术)治疗费用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费用。
8.2 后续治疗费:是指伤残评定后必然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和适当的整容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原则是“定型化”赔偿原则,即从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8.3 确定后续治疗费应把握的原则8.3.1 后续治疗费的评定应在确定后续诊疗项目的基础上进行估算,后续诊疗项目的确定原则上应依据《人身损害后续诊疗项目评定指南》(SF/Z JD0103008-2015)执行。
8.3.2已评定伤残等级者,原则上不给予可能减轻伤残等级的后续治疗费用。
如面部伤疤根据伤疤的面积或长度评残后,不再给予面部伤疤的整复治疗费用等;未评定伤残者,可结合实际需要情况评估后续治疗费用。
8.3.3后续治疗费原则上按普通价格(参照地市级三甲医院收费标准)和/或参照实际经治医院收费标准评估。
8.3.4后续治疗费的评估,还应该考虑伤者的具体情况,如伤残等级评定的具体情况、治疗时间的长短、损伤的恢复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
8.3.5对于还需要手术、整形、瘢痕修复的后续治疗费时,鉴定机构应告知鉴定意见存在不准确性的风险,对此类后续治疗费评估需慎重。
8.3.6损伤致严重残疾、存在医疗依赖者,其后续医疗费的评估应根据医学科学规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后续医疗费“定型化”赔偿的原则,一般二年后不再给予病因治疗费用,但应适当考虑给予支持、对症、并发症防治费用。
8.3.7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费的评定,原则上需按照下表中标准执行(见附表);对于标准中未列出的,可比照相近治疗费用标准进行评估。
附表: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费标准治疗项目费用(单位:元)后续治疗单侧颅骨修补双侧颅骨修补25000-3500035000-45000脑积水分流术25000-35000面颅骨内固定钢板取出12000-15000肩锁关节脱位内固定钢板取出10000-12000肩胛骨钢板固定取出10000-12000锁骨钢板取出10000-12000肋骨骨折内固定物取出12000-15000胸骨骨折内固定物取出12000-15000脊柱内固定物取出15000-20000髋臼钢板手术取出10000-15000(不取出者可不评估)骨盆骨折内固定钢板取出15000-20000人工髋关节置换/翻修全髋5-7万、半髋2-4万/15 年左右时间人工膝关节置换8-10万/15年左右时间肢体长骨钢板固定取出10000-15000肢体长骨交锁髓内钉取出8000-12000肢体长骨髓内钉取出8000-12000肢体长骨螺钉取出6000-8000肢体长骨克氏针取出4000-6000髌骨、鹰嘴张力带取出10000-12000髌骨、鹰嘴骨折克氏针固定物取出4000-5000膝关节内外韧带、前后交叉韧带撕(断)裂内固10000-12000膝关节内外韧带、前后交叉韧带撕(断)裂内固定物取出10000-12000指(趾)骨克氏针取出(含掌骨)1500-2000掌跖骨钢板取出6000-8000跟骨钢板取出8000-10000肌腱或韧带粘连松解术6000-8000可调外固定架取出1000-2000义眼台成形术6000-10000/眼义眼安装2000-3000/眼,每八年左右更换义眼一次内眦瘢痕形成致睁眼活动受限,行瘢痕整复术10000-150002000-2500/颗(使用寿命10 年左右)牙冠修复700-1000/颗(使用寿命10 年左右)整容费用;色素沉着;增生瘢痕切除(毁容的,颈部瘢痕明显限制其活动者,大关节瘢痕致功能活动障碍,摩擦可能导致癌变处)面部:1500-2500/cm、cm2(14岁以下儿童、40岁以下女性取上限)体表:1000-1500/cm2;10000-20000/次、处(体表面积占1%左右)尿道扩张400-600次,一年约10-15次尿路再造30000-40000肠造瘘6000-8000康复治疗瘫痪(伤残三级以上、三个月以上)二年内,800-1200/月癫痫二年内,300-500/月植物状态生存二年内,1000-1500/月颅脑损伤致视力、听力下降,给予作业疗法800-1000颅脑损伤遗留语言交流障碍、吞咽障碍,给予训练和矫治颅脑、脊髓、周围神经损伤遗留肢体瘫痪,给予活动训练、理疗、等治疗3000-4000周围神经损伤遗留肢体部分瘫痪(不全瘫痪),给予活动训练、理疗、等治疗2000-3000颅脑、脊髓损伤遗留部分颅脑、神经损伤后遗症(肢体瘫痪除外)给予作业疗法800-1000面神经损伤致面瘫,给予理疗1500-2000脊柱损伤遗留活动受限,给予作业疗法、理疗1500-2000关节损伤、关节置换后关节活动受限给予作业疗法1500-2000四肢肢体缺失义肢安裝后、断肢再植后、给予作业疗法2000-3000胸、腹损伤后给予对症治疗1000-1500说明:1、本标准系参照武汉市级三甲医院费用情况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