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读书笔记
国际私法读后感
国际私法读后感在接触国际私法这一领域之前,我对其的认知仅仅停留在一个模糊的概念上。
然而,当我深入研读相关的著作和资料后,我才逐渐揭开了它那神秘的面纱,发现其中蕴含着的深刻智慧和重要价值。
国际私法,从其名称来看,似乎是一门只关乎国际事务和法律的学科,但实际上,它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人员、商品、资金和信息的流动日益频繁,跨国的交往和合作已经成为常态。
在这样的背景下,国际私法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国际私法所涉及的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国际民事法律关系、国际商事法律关系等。
它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当不同国家的法律在同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产生冲突时,应当适用哪一国的法律。
这看似是一个简单的选择问题,但背后却涉及到各国的法律制度、文化传统、政策考量等众多因素的博弈。
在阅读的过程中,我深刻感受到国际私法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各具特色,其对于同一法律问题的规定和解释可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例如,在婚姻家庭领域,有的国家承认同性婚姻,而有的国家则明确禁止;在继承方面,各国对于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也有不同的规定。
当涉及到跨国的婚姻、继承等法律关系时,如果不能妥善地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就可能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甚至引发国际争端。
同时,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也是一个引人深思的部分。
冲突规范是指指明某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何国法律的规范。
它不像实体法规范那样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而是通过指定适用的法律来间接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例如,“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这就是一条典型的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的存在,为解决涉外民事法律冲突提供了一种重要的方法,但它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比如可能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和不公正性。
此外,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也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公共秩序保留是指一国法院依其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
国际私法读后感
国际私法读后感在接触国际私法这门学问之前,我对它的印象就像雾里看花,模模糊糊,总觉得这是一门高深莫测、充满神秘色彩的学科。
然而,当我真正深入其中,却发现它就像是一个丰富多彩的大花园,每一朵花都有着独特的魅力和故事。
国际私法,简单来说,就是解决不同国家之间法律冲突的规则。
听起来似乎很枯燥,但当你深入了解,会发现其中充满了有趣的案例和复杂的关系。
比如说,有一对跨国情侣,男方是中国人,女方是法国人。
他们在英国相识相爱,然后决定结婚。
可是问题来了,他们应该依据哪国的法律来办理结婚手续呢?是中国的婚姻法?法国的?还是英国的?这时候,国际私法就派上用场了。
它会根据一系列的规则和原则,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这可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要考虑到双方的住所、国籍、婚姻举行地等等诸多因素。
再比如,一家中国公司和一家美国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
后来因为合同履行出现了纠纷,双方闹上了法庭。
这时候,应该依据哪国的法律来判断是非曲直呢?是中国的合同法?还是美国的?国际私法会根据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等因素来做出判断。
在学习国际私法的过程中,我发现它不仅仅是一堆枯燥的条文和规则,更是一种解决实际问题的智慧和艺术。
它就像是一个超级调解员,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之间穿梭,寻找最合适、最公平的解决方案。
有一个案例让我印象特别深刻。
有个中国商人在意大利开了一家中餐馆,生意做得红红火火。
但是有一天,他被当地的一家竞争对手起诉,说他的餐馆招牌侵犯了对方的商标权。
这可把中国商人急坏了,他不知道该怎么办,因为他觉得自己在中国用这个招牌一直都没问题。
这时候,国际私法就登场了。
首先要确定这个案件应该适用哪国的法律。
是意大利的商标法?还是中国的?经过一番调查和分析,发现双方在签订合作协议的时候,曾经约定如果出现纠纷,适用中国的法律。
于是,案件就依据中国的商标法来审理。
最后,中国商人胜诉了,他的餐馆得以继续正常营业。
这个案例让我深刻地体会到了国际私法的重要性。
国际私法读书笔记
姓名:刘研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法理学视野下的冲突法》读书笔记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中国的开放程度不断加深,人员、技术、货物、资金和信息的跨国流动越来越频繁,跨国婚姻、海外务工、国外购房、境外旅游等国际民事活动越来越多地进入到中国人的日常生活。
而正因为此,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行为也日益深入中国人的生活,这便需要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来保证其有序进行。
因而,对这一制度的研究变得十分必要。
通过基础课程的学习和阅读肖永平老师的《法理学视野下的冲突法》,在此我浅显的谈一谈我对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问题的思考。
一、法律规避的概念自从1878年法国最高法院对鲍富莱蒙王妃离婚案(Bauffremont’s?DivorceCase)作出判决后,法律规避问题便引起了国际私法学界的广泛注意和较为深入的研究。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evasion of law),又称僭窃法律(fraude a la loi)或欺诈设立连接点(fraudulent creation of points of contact),是指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当事人为利用某一个冲突规范,故意制造某种连接点的构成要素,避开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则,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二、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关于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我国学者提出了四种不同的主张。
通过对书中观点的分析总结,可以看出法律规避至少应该具有以下构成要件:从主观要件看,当事人规避法律是出于主观故意,当事人的行为是以规避法律为目的,有意识的积极行为,过失情形下的法律规避行为是不存在的。
从客观要件看,当事人实施了规避法律的行为,改变了构成连结点的具体事实。
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而改变的连结点的事实构成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改变事实状况(如住所、所在地、行为地);二是改变法律状况(如国籍)。
从规避对象看,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强行法而非任意法。
但在现实生活中,连结点的改变有时是正常的,只有当事人具有规避法律的意图时方有构成法律规避的可能。
肖永平《国际私法原理》读书笔记
肖永平《国际私法原理》读书笔记一、引言在阅读肖永平教授的《国际私法原理》之后,我对国际私法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这本书通过丰宿的实例和深入的剖析,系统地阐述了国际私法的基本原理.原则和制度,使我对于国际私法的理论和实践有了更全面的认识。
二、主题与结构本书分为五章。
主题分别是国际私法的概述、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冲突法的几个特有概念.法律适用和国际私法关系的客体。
每章都围绕主题展开,结构清晰,逻辑严密。
三、内容分析1.国际私法的概述:在这一部分,肖永平教授介绍了国际私法的定义、历史发展、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通过阅读,我了解到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重要法律部门,其目的是为了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冲突问题。
2.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涉外民事关系中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肖永平教授详细阐述了这些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以及他们在涉外民事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3.冲突法的几个特有概念:在这一部分,肖永平教授介绍了国际私法中的几个特有概念,如识别、管辖权、外国人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等。
这些概念在国际私法中具有重要地位,对于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冲突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4.法律适用: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肖永平教授详细阐述了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包括冲突规范和准据法的选择等。
通过阅读,我了解到法律适用是国际私法中的核心问题之一。
对于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冲突问题具有决定性作用。
5.国际私法关系的客体: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涉外民事关系中的客体问题。
肖永平教授详细阐述了涉外民事关系中的客体种类和范围。
以及客体在涉外民事关系中的作用和意义。
四、总结与启示通过阅读肖永平教授的《国际私法原理》。
我对国际私法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这本书不仅系统地阐述了国际私法的基本原理和制度,还通过丰富的实例和深入的剖析,使我对于国际私法的理论和实践有了更全面的认识。
同时,这本书也让我认识到国际私法在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冲突问题的重要作用。
国际私法读后感
国际私法读后感在翻开国际私法这本书之前,我对这个领域的认知几乎是一片空白。
但随着一页页的深入阅读,我仿佛走进了一个充满新奇与挑战的法律世界。
国际私法,这个名字听起来就有一种高大上的感觉,好像是那种只存在于顶尖学府的讲堂和资深学者的研讨中的高深学问。
但当我真正开始研读它,却发现它并不是那么遥不可及,而是与我们的生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就拿跨国婚姻来说吧,这可真是一个有趣又复杂的例子。
想象一下,一个中国小伙子爱上了一位美丽的法国姑娘,他们决定步入婚姻的殿堂。
这看似是一场浪漫的爱情故事,但背后却隐藏着国际私法的诸多问题。
比如,他们应该依据哪国的法律来确定结婚的条件?是中国的法定婚龄,还是法国的规定?如果婚后出现财产纠纷,又该按照哪国的法律来分割财产?这可不是简单的“你一半我一半”就能解决的。
再比如说,一个美国公司在中国设立了分公司,结果和中国的合作伙伴发生了合同纠纷。
这时候,该由哪个国家的法律来裁决呢?是美国的商业法规,还是中国的合同法?这其中涉及到的法律选择和适用,就像是一场精心设计的智力游戏。
在书中,我还了解到了法律冲突的解决原则。
什么意思呢?简单来说,就是当不同国家的法律在同一个问题上给出了不同的规定时,我们得找出一个合理的办法来确定该用哪一个。
这可真是让人头疼啊!有时候,要考虑到法律的适用范围、当事人的意愿、案件与哪个国家的联系更紧密等等因素。
这就像是在一团乱麻中寻找那根关键的线头,一旦找到了,就能把整个问题梳理清楚。
我还记得书里提到的一个关于继承的案例。
一位老人在多个国家都有财产,他去世后,子女们为了继承这些财产可是伤透了脑筋。
因为不同国家对于继承的规定那是五花八门,有的按照遗嘱执行,有的要考虑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和份额。
这一家子为了弄清楚该怎么分,不得不请律师研究各国的法律,那场面,简直比电视剧还精彩。
通过阅读国际私法,我深深地感受到了法律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它就像是一个巨大的拼图,每一块都代表着一个国家的法律规定,而我们要做的就是把这些碎片合理地拼接在一起,形成一个完整、公正的解决方案。
国际私法读后感
国际私法读后感在翻开国际私法这本书之前,我对这个领域的认知就像在大雾中摸索,模糊不清。
然而,随着我一页页地深入阅读,就仿佛有一束光照了进来,让我逐渐看清了其中的脉络和奥秘。
国际私法,这四个字听起来似乎高高在上,遥不可及,充满了学术的严谨和专业的距离感。
但当我真正沉浸其中,却发现它就像一个藏满了宝藏的神秘洞穴,每深入一步都能发现新奇的宝贝。
书中对于法律适用的各种规则和原则的阐述,让我大开眼界。
比如,在处理跨国婚姻纠纷时,究竟应该依据哪一国的法律来判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问题,这里面的门道可真是不少。
以往我总觉得,法律嘛,不就是一套固定的规则,谁犯了错就按照规定惩罚就行了。
可国际私法让我明白,事情远没有那么简单。
不同国家的法律在很多方面存在差异,而如何在这些差异中找到一个公平合理的解决办法,那真是一门大学问。
给我印象特别深刻的是一个关于跨国继承的案例。
有一位富商,他在多个国家都拥有资产,包括房产、公司股份和银行存款等。
不幸的是,他突然离世,却没有留下明确的遗嘱。
这下可就麻烦了,因为不同国家对于继承的法律规定各不相同。
有的国家强调按照亲属关系的亲疏来分配遗产,有的国家则更看重死者生前的意愿表达。
这就导致了一场复杂的法律纷争,各个国家的律师们都纷纷出马,试图为自己国家的法律适用争取有利的地位。
在这个过程中,我看到了各方的角力。
家属们心急如焚,既为失去亲人而悲痛,又为遗产的归属问题而焦虑。
律师们则是绞尽脑汁,查阅大量的法律条文和过往案例,试图找到最有利于自己客户的证据和法律依据。
法官们则需要在各种不同的法律观点和利益诉求中权衡,做出一个公正合理的判决。
我仿佛能看到那一间间严肃的法庭,律师们慷慨激昂地陈述着自己的观点,声音在空旷的房间里回荡。
我仿佛能感受到家属们在法庭外焦急等待的心情,每一次庭审的结果都牵动着他们的心弦。
而那些堆积如山的法律文件,密密麻麻的文字背后,是无数人的利益和期望。
还有一个关于知识产权跨国保护的部分也让我感触颇深。
国际私法笔记
国际私法第一板块总论一、绪论1、主体(1)自然人最后取得者优先1)国籍积极冲突:内国籍优先---多个外国籍有住所、惯常居所者优先最密切联系者优先《民通意见》182.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住所与国籍相一致原则)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2)国籍消极冲突:关于国籍的消极冲突,国际上解决的办法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以当事人住所所在地国籍为准,如无住所或不能确定住所,则以居所所在地国籍为准。
这是解决国籍的消极冲突时所普遍采用的办法,为许多国家的立法所体现。
(2)由法院确定。
3)住所A.住所积极冲突的解决。
在住所积极冲突的情况下,如果一个人在内国有住所,在外国也有住所,国际上一般是以其内国的住所为优先;如果一个人的两个住所都在外国,一般以后取得的住所为准或依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
B.住所消极冲突的解决。
当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在任何地方都没有住所时,各国一般视其居所地为住所地。
《民通意见》183.(住所消极冲突)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住所积极冲突)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2)法人1)国籍《民通意见》184.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注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2)住所《民法通则》第三十九条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3)营业所《民通意见》185.当事人有二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
6、外国法人的认可(1)认可的概念所谓外国法人的认可,是指对外国法人以法律人格在内国从事民事活动的认可,它是外国法人进入内国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
对于外国法人能否在内国活动,有两方面的条件:一是该组织是否已依外国法成立为法人,另一个是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外国法人,内国法律是否也承认它作为法人而可在内国存在与活动。
国际私法读后感
国际私法读后感《国际私法》是一部由法学家撰写的专业性著作,深入探讨了国际私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对于我国的法学研究和实践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在阅读这部著作的过程中,我深刻领悟到国际私法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同时也对法律体系和国际关系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首先,国际私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在当今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泛,涉及到的领域也越来越多。
无论是跨国贸易、国际投资、国际婚姻、移民问题等,都需要国际私法的规范和指导。
国际私法的存在和发展,为不同国家之间的交往和合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有利于促进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
其次,国际私法的复杂性也是不可忽视的。
在国际私法领域,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司法实践、文化传统等诸多因素,使得国际私法的适用和适用效果都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同时,国际私法的适用也需要考虑到国际公序和国际私法之间的关系,以及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之间的协调与冲突。
因此,如何在国际私法领域有效地适用法律,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为了国际私法研究和实践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最后,国际私法的发展与完善需要不断地学习和探索。
在国际私法领域,不同国家的法学家和法律实践者需要加强交流与合作,共同探讨国际私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推动国际私法的发展和完善。
同时,国际私法的研究也需要结合国际实际情况,积极吸收国际私法领域的新理论、新观念和新方法,不断提高国际私法的适用效果和实践指导。
总的来说,国际私法的研究和实践对于促进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国际私法领域,我们需要不断加强学习和探索,推动国际私法的发展和完善,为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
希望通过不断的努力,国际私法能够更好地为国际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指导。
国际私法笔记(1-6
《国际私法》笔记(1-6、10-11章)+国际私法讲授的主要内容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论第二章冲突规范(一)第三章冲突规范(二)第四章国际私法主体第五章物权第六章债权第七章知识产权第八章婚姻、家庭第九章继承第十章区际法律冲突第十一章国际商事仲裁与诉讼必读法规:l、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及其司法解译2、涉外经济合同法的有关司法解释3、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及司法解释4、1998年5月10日生效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要求:掌握基本概念、基本原理。
重点前三章,其余章节重点掌握中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及国际上发展趋势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论第一节国际私法概念一、国际私法的概念1、国际私法名称P23-24(一)法则区别说(二)冲突法(三)法律的场所效力论(四)外国法适用论(五)涉外私法(六)私国际法2、国际私法定义P15(一)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部门。
(二)提供调整不同国家私法之间冲突的规范的总和(三)是否应服从外国法效力的角度下定义,即是否应服从外国法律效力这样一个法律部门。
(四)用列举国际私法范围的方式下定义。
英国认为国际私法解决:I、管辖权2、法律适用3、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的规范的总和(五)本书观点P16,基本同李双元观点。
(六)国际私法是以直接或间接的方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注意其两个特点:1、国际性。
A、国际交往中产生B、超越了一个国家的范围2、私法性。
关于私法的划分。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P1-5含有涉外因素(relating foreign element)的广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特点:l、以涉外民事交往为前提。
2、含有涉外因素即主体、客体,法律事实至少有一个是外国因素3、广义上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既包括一般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也包括西方国家商事方面的涉外商事法律关系。
2023年国际私法笔记
国际私法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第一节国际私法的概念国际私法的名称(法则区别说私国际法国际私法冲突法)1.法则区别说: 最初由意大利巴托鲁斯使用2.私国际法:最被由美国最高法院法官斯托里在《法律冲突论》提出, 法国学者福利克斯在《私国际法或冲突法论》中正式采用3.国际私法: 德国学者谢夫纳在《国际私法的发展》中一方面使用4、冲突法: 荷兰学者罗登伯格最先使用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法律关系国际私法的定义: 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部门。
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在国际私法范围上的不同主张国际私法的规范1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国际私法产生的前提) 2冲突规范(法律合用规范)3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具体规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4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国内法渊源(国内立法国内判例(中国判例不是渊源, 当然也不是国际私法的渊源)司法解释)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第一节国际私法的主体(自然人, 法人, 国家, 国际组织, 重要为前两个)第二节自然人自然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1. 自然人的国籍自然人国籍的概念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的解决(1)一个是内国, 另一是外国, 以内国国籍为准;(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 以当事人最后取得国籍为准, 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国国籍为准, 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如瑞士;(3)不区别内国或外国国籍, 只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
自然人国籍的悲观冲突的解决我国, 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合用其定居国法律;未定居的, 合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2. 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住所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规定,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 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 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国际私法读后感
国际私法读后感在接触国际私法这一领域之前,我对它的认知仅仅停留在一个模糊的概念上。
然而,当我深入研读相关的著作和资料后,我才逐渐揭开了它神秘的面纱,感受到其独特的魅力和重要性。
国际私法,从其名称来看,似乎有些晦涩难懂,但其实质是解决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问题的一门学科。
在全球化日益加深的今天,各国之间的经济、文化、人员交流愈发频繁,国际私法的作用也愈发凸显。
通过阅读,我了解到国际私法的历史源远流长。
它的发展历程充满了曲折和变革,从早期的简单规则到如今的复杂体系,每一次的进步都反映了社会的发展和需求。
在这个过程中,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学者、法官们不断探索和实践,为国际私法的完善做出了巨大贡献。
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是其核心内容之一。
冲突规范指明了在不同国家的法律发生冲突时,应当适用哪一国的法律。
这看似简单的规则背后,却蕴含着深刻的法律思考和价值判断。
例如,在确定合同的法律适用时,是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还是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这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合同的性质、当事人的预期、交易的习惯等等。
而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识别问题又是一个关键环节。
对于同一事实,不同国家可能有不同的法律概念和分类,如何准确识别其性质,从而适用正确的冲突规范,是一个极具挑战性的任务。
这要求法律从业者具备深厚的法律功底和敏锐的洞察力。
此外,国际私法还涉及到外国法的查明和公共秩序保留等重要制度。
外国法的查明是为了确保能够准确适用外国的法律,但在实践中往往面临诸多困难,如外国法的获取渠道有限、语言障碍等。
而公共秩序保留则是为了维护本国的重大利益和公共秩序,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在国际私法的实践中,案例是最好的教材。
通过研究各种真实的案例,我看到了国际私法在解决跨国纠纷中的具体应用。
比如,在一个跨国婚姻的案例中,由于夫妻双方来自不同的国家,在离婚时就涉及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诸多问题。
法院需要根据国际私法的规则,确定应当适用哪一国的法律来处理这些问题。
国际私法笔记
《国际私法》笔记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涉外民事关系和法律冲突以下情况,均构成涉外法律民事法律关系:1、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也可以是国家或国际组织;2、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的权利和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1、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2、所涉及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3、司法权的独立;4、国家为了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关系,赋予外国人在内国以平等的民事权利地位,并且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实质实质上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四、解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两个主要途径1、国际条约2、冲突规范五、几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冲突(一)法律的区际冲突(二)法律的人际冲突(三)法律的时际冲突第二节国际私法的名称、定义和范围一、国际私法的名称大陆法系各国比较多地称为“国际私法”,而英美等国则更多地称为“冲突法”。
就立法地来说,德国最早地把他称为“民法施行为”,而旧中国和我国台湾省的立法则称为“法律适用法”。
二、国际私法的定义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并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三、国际私法的范围这里所讲的国际私法的范围,是指国际私法所应包括的规范的种类。
我国大多数学者比较一致的观点是认为国际私法至少应包括冲突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一、国内成文法见《练习》P18T3二、国内判例三、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四、一般法理、国际私法原则学说。
国际私法读后感
国际私法读后感在读完《国际私法》这本书后,我深感国际私法对于跨国法律关系的重要性和复杂性。
本书详细地剖析了国际私法的发展历程、理论基础以及具体应用案例,让我对这一领域有了更加全面的了解。
首先,我被本书对于国际私法的概念和范围的阐述所吸引。
国际私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旨在解决涉及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法律关系。
通过本书的介绍,我了解到国际私法既关注自然人之间的关系,也涉及到法人之间的关系。
它涵盖了涉外民事关系、国际商事关系、国际家庭关系等各个领域,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其次,本书系统地介绍了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我深刻认识到国际私法的核心是确定法律适用规则,并解决法律冲突问题。
在不同国家之间,由于法律制度和文化背景的差异,很容易出现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借助国际公序法和国际合同等一系列制度来解决这些冲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国际私法还注重国际司法协助和国际仲裁机制的建立,以实现跨国争议的解决。
另外,本书以大量的案例来说明国际私法的具体应用。
这些案例涉及到贸易纠纷、知识产权保护、国际离婚和子女抚养等问题,真实地反映了国际私法在实际生活中的重要性。
通过深入分析和评述这些案例,我对于如何运用国际私法来处理各种复杂的跨国法律关系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此外,本书还对于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进行了展望。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国际交往日益频繁,国际私法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我认同本书中提到的加强国际私法的立法和法规建设、建立更加完善的国际司法机构和仲裁机制的重要性。
只有通过不断创新和完善,国际私法才能更好地适应全球化时代的法律需求。
总的来说,读完《国际私法》这本书,我对于国际私法的知识体系有了更加系统和全面的认识。
我深切体会到,在当今世界日益紧密的联系下,国际私法的作用和意义不断凸显。
作为法学学科的一部重要著作,《国际私法》不仅提供了理论基础,更为我们解决实际问题提供了宝贵的参考。
我相信,只有不断深化对于国际私法的学习和研究,我们才能更好地应对全球化时代的法律挑战。
国际私法读后感
国际私法读后感在接触国际私法之前,我对它的认知几乎为零。
总觉得这是个高冷又神秘的领域,充满了复杂的规则和晦涩的术语。
然而,当我真正深入其中,才发现这就像是一个充满惊喜和意外的宝藏世界。
国际私法,简单来说,就是解决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法律冲突的一套规则和方法。
它就像是一位“和事佬”,在跨国的纠纷和交易中,努力协调各方的利益,让法律的天平保持平衡。
就拿跨国婚姻来说吧,这可是国际私法中一个非常有趣的部分。
想象一下,一个中国小伙儿和一个美国姑娘相爱并决定步入婚姻的殿堂。
这看似浪漫无比的爱情故事,背后却隐藏着一系列法律问题。
比如,他们结婚的手续要遵循哪国的法律?如果婚后出现财产纠纷,又该依据哪国的法律来分割财产?再比如,如果他们不幸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又该如何判定?这时候,国际私法就登场了。
它会根据各种连接因素,像是婚姻缔结地、夫妻双方的住所、国籍等等,来确定适用哪一国的法律。
我还记得书中提到的一个真实案例。
有一对跨国夫妻,丈夫是法国人,妻子是日本人。
他们在法国结婚,婚后大部分时间生活在日本。
后来,两人感情破裂要离婚,可在财产分割上产生了巨大的分歧。
法国的法律规定夫妻财产共有,而日本的法律则更倾向于分别财产制。
这可就麻烦了,双方都坚持要按照自己国家的法律来处理。
最后,法院经过仔细的分析和权衡,考虑到他们婚后主要生活在日本,最终适用了日本的法律来分割财产。
这个案例让我深刻地感受到,国际私法并不是纸上谈兵的理论,而是实实在在能够影响人们生活的重要规则。
还有国际继承的问题,也让我大开眼界。
假设一位在英国拥有大量财产的中国人去世了,他的子女分布在世界各地。
那么,对于他的遗产继承,究竟应该适用中国法律、英国法律还是其他相关国家的法律呢?这不仅涉及到财产的分配,还可能涉及到不同国家对于遗嘱形式、继承人范围等方面的不同规定。
国际私法就需要在这一团乱麻中找到一条清晰的线索,确保公平合理地解决继承纠纷。
在学习国际私法的过程中,我也发现了它的魅力所在。
国际私法读后感
国际私法读后感在翻开国际私法这本书之前,我对这个领域的认知几乎是一片空白。
就好像走在一条从未涉足的陌生小路上,心里充满了好奇和忐忑。
当我真正深入其中,才发现国际私法就像是一个巨大的拼图游戏。
每一块拼图都代表着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则、司法实践,它们形状各异、色彩斑斓,需要我们用心去拼接、去理解。
比如说,书中提到的关于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问题。
这让我想到了一个朋友的经历,那可真是一场“法律与爱情的大冒险”。
我这个朋友叫阿强,是个阳光帅气的小伙子。
一次偶然的机会,他在旅行中结识了一位美丽的外国姑娘叫艾丽。
两人一见钟情,迅速坠入了爱河。
他们一起漫步在古老的小镇街头,品尝着当地的美食,享受着浪漫的时光。
爱情的火花在他们心中越烧越旺,很快就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
可问题来了,阿强是中国人,艾丽来自遥远的欧洲某国。
他们要结婚,到底该适用哪国的法律呢?这可把他们给难住了。
阿强家里的长辈们觉得,咱是中国人,就得按中国的法律来。
可艾丽那边的家人又说,在他们国家有不一样的规定。
两边的家人各执一词,争论不休。
阿强和艾丽这对小情侣为此可没少操心。
他们咨询了好多律师,翻阅了大量的法律资料。
那段时间,阿强整个人都瘦了一圈,原本精神的小伙儿变得有些憔悴。
我记得有一次见到阿强,他拉着我不停地诉苦。
他说:“这国际私法可真是复杂啊,我感觉自己就像在迷宫里打转,找不到出口。
”我看着他那苦恼的样子,心里也挺不是滋味的。
后来,经过一番努力,他们终于找到了一位经验丰富的国际私法专家。
这位专家详细地给他们分析了两国法律的适用情况,还提供了一些解决方案。
专家告诉他们,在某些方面可以适用中国法律,比如结婚的形式要件;而在一些涉及财产分配等问题上,可能需要综合考虑双方国家的法律规定以及国际公约的相关条款。
阿强和艾丽听得云里雾里,但还是努力去理解、去消化这些复杂的法律知识。
他们知道,这关系到他们未来的幸福生活,一点也马虎不得。
最终,在法律的框架下,他们成功地举办了一场浪漫而又合法的婚礼。
国际私法读后感
国际私法读后感在接触国际私法之前,我对于这个领域的认知几乎是一片空白。
就好像走在一条陌生的街道上,周围的一切都是那么的新奇和未知。
当我真正翻开国际私法的书籍,开始深入其中探索时,才发现这是一个充满了各种复杂规则和多元文化碰撞的奇妙世界。
国际私法,简单来说,就是解决不同国家之间法律冲突的规则体系。
但这可不是一句简单的话就能概括的,里面的门道可多了去了。
就拿涉外婚姻来说吧。
比如说,有一对来自不同国家的情侣,在中国相识相知相爱,决定步入婚姻的殿堂。
这时候问题就来了,他们结婚该适用哪国的法律?是男方国家的,还是女方国家的,还是中国的?这可不是随便能决定的事儿。
如果男方国家规定结婚年龄是 18 岁,女方国家规定是 20 岁,而中国规定是 22 岁,那到底该听谁的?这还只是结婚年龄这一个方面,还有财产分配、离婚手续等等一大堆问题。
再比如说,一个外国公司在中国做生意,和中国的企业发生了合同纠纷。
这时候,是按照外国的合同法来处理,还是中国的?要是外国的合同法规定违约金可以很高,中国的规定比较低,那又该怎么判?这一系列的问题,都让我感觉像是走进了一个迷宫,到处都是岔路口,一不小心就会迷失方向。
我还记得书中提到的一个案例,特别有意思。
有一个美国人,在中国旅游的时候不小心受伤了。
他回到美国后,想要起诉相关的责任方,要求赔偿。
这时候就涉及到要用哪国的法律来计算赔偿金额。
美国的赔偿标准可能很高,中国的可能相对低一些。
两边的法律一对比,差别可大了。
最后法院经过一系列复杂的判断和分析,才确定了适用的法律。
这个过程中,法官要考虑各种因素,比如事故发生地、双方的国籍、法律的适用原则等等。
在学习国际私法的过程中,我还发现,不同国家的法律文化差异真的是太大了。
有些国家注重个人的自由和权利,有些国家则更强调社会的整体利益。
这种差异反映在法律规定上,就导致了在处理跨国法律问题时,需要小心翼翼地权衡各种因素。
而且,国际私法的发展也是随着全球化的进程不断变化的。
国际私法读后感
国际私法读后感在翻开国际私法这本书之前,我对它的认知几乎是一片空白。
想象中的国际私法,或许是严肃刻板、充满高深术语和复杂规则的领域。
然而,当我真正深入其中,却发现了一个充满趣味和挑战的新世界。
书中对于各种法律适用原则的阐述,让我仿佛置身于一场全球法律的大棋局之中。
什么属人法、属地法、最密切联系原则等等,一开始真的让我有些晕头转向。
但随着阅读的深入,我逐渐理解了这些原则背后的逻辑和意义。
给我印象特别深刻的是一个关于跨国婚姻财产分割的案例。
有一对夫妻,丈夫是中国人,妻子是美国人,他们在世界各地都有资产,包括房产、股票、存款等等。
后来,两人因为感情破裂决定离婚,这时候问题就来了,他们的财产该怎么分割呢?按照中国法律?美国法律?还是其他什么法律?这个案例中的细节简直让人眼花缭乱。
比如说他们在中国买的房子,是在丈夫的名下,但购房款大部分是妻子出的。
而在美国的股票账户,却是丈夫在打理,赚了不少钱。
在欧洲的存款,又是两人共同存的。
这一堆复杂的情况,让法律的适用变得极为棘手。
法院在审理这个案子的时候,那可真是费了好大的劲。
法官们要仔细研究两国的法律规定,还要考虑到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和意愿。
最后,经过一番周折,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结合夫妻双方在各个国家的生活时间、财产来源等因素,做出了一个相对公平合理的判决。
这个案例让我深刻地感受到,国际私法并不是高高在上、遥不可及的理论,而是实实在在影响着人们生活的法律规则。
它就像是一把神奇的钥匙,能够打开跨国纠纷的重重门锁,找到一个相对公平的解决方案。
而且,国际私法还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文化、历史、社会背景等方面的差异。
有时候,一个法律问题的解决,不仅仅是依据法律条文,还需要考虑到文化的冲突和融合。
这让我想起了一个有趣的事情,有一次在讨论一个跨国侵权案件时,不同国家的学者对于赔偿金额的看法大相径庭。
在一些国家,赔偿金额可能非常高,而在另一些国家,却相对较低。
这背后反映的就是不同文化对于损害赔偿的不同观念。
国际私法 笔记
六、 冲突规范:
(一) 冲突规范的概念:冲突规范是指涉外民商事关系应该适用哪国法律作为准据法的法律规范。
(二)法国(16c)1、杜摩兰:意思自治(具有很大的进步意义)主张限制封建属地主义,统一全国法律,并且主张在契约关系中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2、达让特莱:(1)观点:①一切习惯都是物的,强调法德属地效力;②人法是例外;③混合法:属地原则,只有域内效力,维护封建君主的利益。(2)评价:积极:为17C荷兰国际私法理论奠定了基础。
(三) 意大利:孟西尼—国籍法说:1、国籍原则:任何法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原则上都应以国籍为连结因素;2、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中,当事人另有意思表示时可以不用国籍原则;3、公共秩序原则:在适用外国法违反本国公共秩序时,可以不用国籍原则,适用法院地法。
(四) 英国:黛西—既得权说:法律没有域外效力,一国所承认的并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根据这种外国法已经正当取得的权利。(积极:保持了法律关系的稳定性)。
Ⅲ、当代国远只适用于本地的法律,出于社会利益和司法实践的方便,法院可以将外国法合并吸收到本地法当中加以使用(不承认外国法、外国法的权利)2、评价:(1)完全推翻了既得权说;(2)开创了实用主义理论,把属地主义推向极致。
(二) 卡弗斯—优先选择原则说:1、观点:美国传统的冲突法只注重法官是否有管辖权而不关心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实体法的内容和法律适用的结果(优先选择对当事人有利、更公正的法律)。2、评价:对后来的最密切联系说产生了重大影响,但被其他人评价为毫无价值的价值判断法。
国际私法读后感
国际私法读后感在翻开国际私法这本书之前,我对它的认知就如同那被层层迷雾笼罩的远山,朦胧且模糊。
但当我真正深入其中,才发现这是一个充满着奇妙与复杂的世界。
国际私法,这个听起来就有些高深莫测的名词,一开始着实让我有些头疼。
书中那些密密麻麻的条文、复杂的案例分析,仿佛是一道道难以跨越的沟壑。
然而,随着一页页的翻阅,一个个具体的案例就像一部部精彩的电影,在我眼前徐徐展开。
给我留下深刻印象的,是关于跨国婚姻的法律适用问题。
想象一下,一对来自不同国家的恋人,在浪漫的巴黎街头相遇,他们一见钟情,迅速坠入爱河,决定步入婚姻的殿堂。
这听起来是不是像一个美好的童话?但当现实的法律问题摆在面前时,可就没那么简单了。
比如说,男方是一位来自中国的小伙子,踏实勤奋,有着浓厚的家庭观念;女方是一位热情奔放的法国姑娘,充满了浪漫情怀。
他们在法国结婚后,因为工作原因回到了中国生活。
然而,日子久了,矛盾也逐渐浮现。
最终,他们决定离婚。
这时候,问题就来了。
按照法国的法律,夫妻财产可能会平均分配;而按照中国的法律,也许会有不同的分配方式。
而且,对于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中法两国的法律规定也不尽相同。
这可怎么办呢?是依据婚姻缔结地的法律,还是依据夫妻双方的国籍国法,又或者是依据他们现在的居住地法律呢?这可不是一个能轻易做出的决定。
在这个过程中,法官就像是一位高明的裁判,需要在各国的法律条文之间穿梭,寻找最公平、最合理的解决方案。
他们要考虑到双方的利益,要权衡各种因素,不能有丝毫的偏袒和疏忽。
这让我深深地感受到,国际私法不仅仅是一堆枯燥的条文,它背后关乎着一个个真实的人生,一个个家庭的幸福与未来。
再比如,涉及到跨国继承的问题。
一位富有的老人,在全球各地都拥有着资产,有房产、股票、存款等等。
当他离世后,他的子女们来自不同的国家,都希望能够合理地继承这份遗产。
可不同国家对于继承的规定千差万别,有的国家强调遗嘱的效力,有的国家则更注重法定继承的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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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读书笔记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
姓名:刘研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
——《法理学视野下的冲突法》读书笔记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中国的开放程度不断加深,人员、技术、货物、资金和信息的跨国流动越来越频繁,跨国婚姻、海外务工、国外购房、境外旅游等国际民事活动越来越多地进入到中国人的日常生活。
而正因为此,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行为也日益深入中国人的生活,这便需要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来保证其有序进行。
因而,对这一制度的研究变得十分必要。
通过基础课程的学习和阅读肖永平老师的《法理学视野下的冲突法》,在此我浅显的谈一谈我对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问题的思考。
一、法律规避的概念
自从1878年法国最高法院对鲍富莱蒙王妃离婚案(Bauffremont’sDivorceCase)作出判决后,法律规避问题便引起了国际私法学界的广泛注意和较为深入的研究。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evasion of law),又称僭窃法律(fraude a la loi)或欺诈设立连接点(fraudulent creation of points of contact),是指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当事人为利用某一个冲突规范,故意制造某种连接点的构成要素,避开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则,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二、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
关于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我国学者提出了四种不同的主张。
通过对书中观点的分析总结,可以看出法律规避至少应该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从主观要件看,当事人规避法律是出于主观故意,当事人的行为是以规避法律为目的,有意识的积极行为,过失情形下的法律规避行为是不存在的。
从客观要件看,当事人实施了规避法律的行为,改变了构成连结点的具体事实。
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而改变的连结点的事实构成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改变事实状况(如住所、所在地、行为地);二是改变法律状况(如国籍)。
从规避对象看,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强行法而非任意法。
但在现实生活中,连结点的改变有时是正常的,只有当事人具有规避法律的意图时方有构成法律规避的可能。
因而便引出了法律规避的认定问题。
葡萄牙、澳门学者采用了列举的方法列出以下五种情形认为不应该视为法律规避:
(1)某当事人改变了国籍,但他在其新的国籍所属国连续居住,且该国籍正是该当事人长期期望取得的。
在这种情况下,该当事人改变其国籍不能视为法律规避。
(2)某当事人错误地规避不存在的某项实体规范的适用,这种行为可以不视为法律规避。
(3)某当事人改变连结点时,选择了一个错误的连结点,即该当事人选择了一个并不指向其所希望适用并对其有利的法律的连结点。
(4)某当事人拟改变或创设一个新的连结点,但事实上他未成功,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规避没有成立。
这也就是说,不存在未遂的法律规避。
(5)如果某法人在特定国家有一个“有效的住所”,不论其选择此住所的用意如何,不能将此项选择视为法律规避。
尽管上述五种情形可能并不全面,但它提供了解决问题的规则,由于法律规避的认定涉及“对人的内心意识的侵入”,具有复杂性。
对法律规避行为的认定的标准应该不仅仅停留在把握法律规避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上,还应该结合有关具体情况,加以分析认定。
三、法律规避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
在国际司法中,法律规避究竟是一个独立的问题,还是公共秩序问题的一部分,在理论界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认为,它是一个独立的问题,不应与公共秩序问题混为一谈,另一种意见认为,法律规避属于公共秩序问题,是后者的一部分,因为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内国法的权威。
我认为法律规避是一个独立的问题,并不附属于公共秩序问题,首先,法律规避和公共秩序产生的原因不同,前者是当事人故意通过改变连结点的行为造成的,后者则是由于冲突规范所指定的外国法的内容及其适用与该冲突规范所属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引起的;其次,进行法律规避是一种个人行为,而适用公共秩序是一种国家机关的行为;最后,对当事人来讲,法律规避和公共秩序的后果也是不一样的,因公共秩序而不适用冲突规范所援用的外国法,当事人无需负任何法律上的责任;而由于否定法律规避行为不适用外国法时,当事人企图适用某一种外国法的目的不仅不能达到,还可能要对其法律规避的行为负法律上的责任。
四、法律规避的效力问题
对于法律规避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主要有两种主张,即不适法性,适法性说。
不适法性说认为,国际私法的法律规避具有不适法性。
法律规避源于实体上的脱法行为,后者违法,前者当然难免。
一国的强行法如被人以欺诈方式加以规避,就不应该承认因此成立的法律关系,否则就是鼓励欺诈。
但是人利用连结因素的变更,以适用国外法,与直接违反内国法无异。
如认定法律规避可树立内国法的尊严,使人不敢心存侥幸,萌生欺诈内国法的意图。
适法说认为,国际私法的法律规避行为属于正常的,该说认为规避法律的当事人虽有自已的私人目的,但是各国都可以认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规避法律是当事人选择法律的一种表现应该承认它的适法性。
如果认为法律规避违法,就要证明当事人有欺诈逃避内国法的意图,由于主观因素,通常很难证明,不如索性认为其合法,以减少诉源,避免争执。
在者,若认为法律规避违法,不易废止一国不合理,不公平的法律,会阻碍法律和社会的进步。
在英美法系国家,法院一般不承认法律规避问题。
如果英美法系国家的法院不让内国法为当事人所规避,可以通过对冲突规范做某种解释,以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但值得一提的是,英美普通法国家的有关理发和学说已经开始重视法律规避问题。
五、法律规避的对象
在禁止或者限制法律规避的国家中,对于法律规避的对象是否包括外国强制法的问题,也有不同主张。
有些国家认为,规避法律仅指规避本国强行性法律。
如1972年《塞内加尔家庭法》第851条规定:“当事人利用冲突规则故意使塞内加尔法不适用时,塞内加尔法取代应适用的外国法。
”
另一些国家则认为,法律规避既包括规避本国强行法也包括规避外国强行法。
如《阿根廷民法典》第1207﹑1208条规定:“在国外缔结的以规避阿根廷的法律为目的的契约是无效的,虽然该契约依缔约地法是有效的。
”“在阿根廷缔结的以规避外国法为目的的契约是无效的。
”
此外,在法律规避的对象问题上还存在另一种争议,即其对象究竟是指实体法还是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冲突法。
前者认为,只有直接调整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才对当事人具有实际意义,而规避冲突法并不会带来任何利益。
后者认为,通过法律规避行为规避本应适用的实体法,实际上就是规避指定本并适用的实体法的冲突规范的适用。
六、中国的理论与实践
我国的立法对法律规避问题未做明文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4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的效力。
”该规定所持的规避本国法律无效的观点,与世界各国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一致的。
但是对于规避外国法的行为是否有效,这里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依我国多数学者的意见,由于国际私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不仅涉及本国和某外国两个国家,甚至常常涉及三个或四个国家的法律,当事人既可适用外国法来规避本国法,也可适用第二国法来规避第三国法,而第二国法和第三国法对法院来说都是外国法。
因此,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应包括一切法律规避在内,既包括规避本国法,也包括规避外国法。
至于法律规避的行为是否有效,应视不同情况而定,首先,规避本国法一律无效。
其次,对规避外国法要具体分析、区别对
待,如果当事人规避外国法中某些正当的、合理的规定,应该认为规避行为无效;反之,如果规避外国法中有不合理的规定,则应认定该规避有效。
我认为法律规避是一个普遍的法律现象,它在所有的法律领域均存在。
针对我国立法不完善的现状,我国关于法律规避效力问题应做如下补充,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当事人规避我国法律的行为一律无效;对规避外国法的行为原则上不做审查,这样就可以避免用法院地法的观念去判断识别外国法是否“正当、合理”,也可以严格限制法律规避行为,从而完善我国现阶段的国际私法制度。
总而言之,只要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法或禁止性规定,则不论其是实体法还是冲突法,也不论其是内国法还是外国法,都可构成法律规避。
至于对具体法律规避行为的制裁以及制裁的程度和方式问题,则依法院地法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