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环境功能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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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21修正)

湖北省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21修正)

湖北省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0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实施日期】2021.09.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北省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20年7月24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涉及长江保护法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标准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饮用水水源保护特别规定第四章水生态修复第五章保障和监督管理第六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汉江流域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和公众健康,促进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和水资源保护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汉江流域,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十堰市、神农架林区、襄阳市、荆门市、随州市、孝感市、潜江市、天门市、仙桃市、武汉市境内汉江干流及其支流汇水面积内的水域和陆域。

第三条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协同联动、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省和汉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将政府投入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健全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支持水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开展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协调督促处理。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21•【字号】鄂政发[2012]106号•【施行日期】2012.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鄂政发〔2012〕10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湖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规划》是我省国土空间开发的战略性、基础性和约束性规划。

编制实施《规划》,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战略举措,对推进形成人口、经济和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加快构建重要战略支点,实现富民强省目标,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从全局出发,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抓好《规划》的贯彻落实。

各地要按照《规划》确定的原则、要求以及本地区主体功能定位,对本地区国土空间进行功能分区,明确各功能分区的定位和边界、发展目标和方向、开发和管制原则等,并认真组织实施。

省政府各部门要根据《规划》明确的任务分工和要求,调整完善财政、投资、产业、土地、农业、人口、环境等相关规划和政策,建立健全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全面做好《规划》实施工作。

湖北省人民政府2012年12月21日湖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目录序言第一章规划背景第一节自然状况第二节综合评价第三节主要问题第四节面临挑战第二章指导思想第一节开发理念第二节主体功能区划分第三节开发原则第四节重大关系第三章主要目标和战略任务第一节主要目标第二节战略任务第三节未来展望第四章湖北省主体功能区划第一节区划方案第二节重要指标统计分析第五章重点开发区域第一节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第二节国家层面重点开发区域第三节省级层面重点开发区域第六章限制开发区域第一节国家层面农产品主产区第二节国家层面重点生态功能区第三节省级层面重点生态功能区第七章禁止开发区域第一节功能定位第二节管制原则第三节近期任务第八章能源与资源第一节主要原则第二节能源开发布局第三节主要矿产资源开发布局第四节水资源开发利用第九章保障措施第一节区域政策第二节绩效考核评价第十章规划实施第一节职责分工第二节实施机制附件1:湖北省禁止开发区名录附件2:其他重点开发的城镇附件3:附图序言湖北省地处中国中部和长江中游,山地平原兼有,气候温暖湿润,土地类型多样,国土空间自然禀赋优势突出。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继续开展全省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10]8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继续开展全省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10]8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继续开展全省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继续开展全省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10]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为进一步深化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全国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2010]27号)要求及全国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培训班会议精神,经研究,我厅决定2010年继续开展全省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工作,全面更新完善我省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信息。

现就有关事项安排如下:一、我厅组织编制了《湖北省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工作方案》(见附件,以下简称《方案》),请各地按照《方案》要求,及时成立领导小组及工作专班,加强领导与协调,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完成任务。

各地领导小组及工作专班联系人姓名、职务及联系电话、电子邮箱请于2010年5月10日前报至我厅。

二、请各地将此项工作与《2010年湖北省农村环境监测实施方案》、污染源普查更新等相关工作相衔接,资源共享。

三、请各地严格遵照《方案》时限要求,在2010年6月底前完成本辖区县城以上饮用水水源地补充调查和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调查和监测,提交已开展的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工程资料;7月底前完成本辖区城镇饮用水水源地主要环境信息更新、优先整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方案制定、城镇及农村基础环境调查信息及数据库上报工作;8月底前提交本辖区内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与评估报告及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与评估总报告。

《湖北省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解读

《湖北省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解读

《湖北省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解读刘元成【摘要】《湖北省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划定了湖北省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确定了全省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的总体部署,明确了全省水土流失的防治目标、任务、布局,提出了预防、监管、治理、监测的措施体系和近期重点项目安排,是今后一个时期湖北省水土保持工作的发展蓝图和重要依据,也是贯彻落实国家和湖北省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行动指南.【期刊名称】《中国水土保持》【年(卷),期】2017(000)010【总页数】4页(P8-11)【关键词】水土保持规划;总体目标;主要任务;落实措施;湖北省【作者】刘元成【作者单位】湖北省水利厅,湖北武汉43007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S1572017年7月14日,湖北省人民政府正式批复同意《湖北省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这是湖北省水土流失防治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规划》是湖北省首部获得省人民政府批复的省级水土保持规划,是今后一个时期湖北省水土保持工作的蓝图和重要依据,也是贯彻落实国家和湖北省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行动指南。

为较好地了解《规划》,现就其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水是生命之源,土是万物之本,水土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性资源。

湖北地处长江经济带承东启西的枢纽地带,是三峡工程库坝区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核心水源区,生态区位十分重要。

湖北省水土保持工作肩负着“确保丹江一库清水永续北送”“永葆长江母亲河生机活力”“扶助革命老区绿色崛起”“服务贫困山区群众脱贫致富”的特殊使命,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巨大。

湖北是全国水土流失较为严重的省份之一,水土流失面广量大。

据2015年全省水土流失遥感普查成果,全省有水土流失面积3.55万km2,占国土面积的19.10%,其中中度及以上水土流失面积占到水土流失总面积的47.79%,侵蚀量远高于土壤容许流失量。

同时,湖北省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快,人口规模、资源需求和环境压力不断增大,公路、铁路、矿山、城镇等大规模建设导致的人为水土流失十分严重。

湖北生态功能区划简本全解

湖北生态功能区划简本全解

湖北省生态功能区划(简写本)湖北省环境保护局2004年12月湖北省生态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周坚卫副省长副组长:夏贤忍省政府副秘书长杨家志省环保局长成员:熊茂浩省计委副主任周顺民省财政厅副厅长张感山省水利厅副厅长余胜伟省农业厅副厅长詹世良省建设厅副厅长林志慧省交通厅副厅长阎新民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李天汉省旅游局副局长张和坤省林业局副局长刘晓鸣省环保局副局长湖北省生态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刘晓鸣湖北省环境保护局自然处处长:李炜技术承担单位:湖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技术协作单位:国家环保总局南京环科所技术负责人:方芳沈渭寿技术组成员:望志方燕守广张彗说明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全国生态保护纲要》及国家环保总局的要求,湖北省环保局在全省生态现状调查的基础上,于2004年组织编制了《湖北省生态功能区划(报审稿)》,并组织了专家论证会,依据专家意见进行了修编。

同年12月省政府办公厅组织省环保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水利厅、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局、省旅游局等8个部门召开了《湖北省生态功能区划(报审稿)》部门论证会,会后依据各部门意见进行了详细修改,于2005年编制完成《湖北省生态功能区划(报批稿)》。

此后又经过长达一年多的修改和审定,完成了《湖北省生态功能区划》的全部修编工作。

生态功能区划,是在系统研究区域生态因子及生态系统结构、过程和功能的空间分异规律基础上,按照一定的区划原则、方法和指标体系,进行生态功能区的划分,为生态系统资源信息的配置提供一个地理空间上的框架。

生态功能区划的指导思想是:以生态系统学理论为指导,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为中心,以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功能为主要目标,保障地区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与经济发展紧密结合,确保生态功能发挥的稳定性、生态资源利用的持续性、生物资源保护的有效性,从而实现区域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统一。

生态功能区划的目标是:1、明确区域生态系统类型结构及其空间分布特征;2、明确区域生态环境敏感性分布特点及生态环境敏感区;3、明确各功能区主要生态环境问题,提出生态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4、整合全省资源,评价不同区域生态服务功能,明确各功能区发展方向,指导分区发展。

武汉市水功能区划

武汉市水功能区划

武汉市水功能区划2004-12-20(武汉市水务局二OO四年十二月)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加强水资源保护,武汉市水务局组织编制了《武汉市水功能区划》。

区划以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为目的,根据武汉市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开发利用现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质和水量的需求,统筹规划,合理确定了全市主要水域的主导功能、功能顺序和水质管理目标。

以此作为水资源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的依据。

一、水域范围江河长江、汉江武汉市境内干流及其一级支流;流域面积大于700 km2的天然二级支流。

湖泊中心城区列入《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的全部湖泊;远城区水面面积大于0.1km2且列入《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的湖泊;市境内跨区的湖泊。

水库全水库全市大、中型水库及具有建制镇饮用水供水功能且供水人数达一万人以上的小(一)型水库。

三、技术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GB12941—91)《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GB/T14529—93)四、水功能区分类水功能区划采用两级分区体系,即一级区划和二级区划。

一级区划主要解决地区之间的用水矛盾,二级区划主要解决部门之间的用水矛盾。

全市共划分一级水功能区 177个,二级水功能区 62个。

其中33个一级水功能区和26个二级水功能区由《湖北省水功能区划》划定。

一级区划分为保护区、保留区、开发利用区和缓冲区四类。

保护区指干流及主要支流源头区,重要的调水水源区,重要供水水源地,以及对自然生态及珍稀濒危物种的保护有重要意义的水域,已划定保护区1个;保留区指目前开发利用程度不高,为今后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而预留的水域。

已划定保留区131个;开发利用区指具有满足工农业生产、城镇生活、渔业和游乐等多种需水要求的水域,已划定开发利用区45个;缓冲区指为协调省际间、矛盾突出的地区间用水关系,以及在保护区与开发利用区相接时,为满足保护区水质要求而划定的水域,全市未划缓冲区。

长江(江陵段)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送审稿

长江(江陵段)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送审稿

长江(江陵段)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荆州市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所二〇〇九年九月三日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是国家部署的一项重要的环境保护基础工作,功能区的划分对防止地表水污染,科学利用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同时,也是对地表水进行科学化、定量化、目标化管理的重要依据。

近年以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生态环境的自然演化,长江(江陵县段)的水环境功能和水环境质量随之发生了变化。

按照《湖北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关于“既充分考虑地表水环境现状使用功能的需要,也考虑区域发展对地表水环境功能的要求”的基本原则,今年9月,我局就调整该水系水环境功能区类别有关事宜书面征求了湖北省环保厅、荆州市环保局、江陵县政府等部门的意见。

根据有关部门反馈的意见,我局组织人员对长江(江陵县段)的基本概况、污染现状、环境质量、饮用水源保护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分析,提出了调整该水系水环境功能区类别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我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是2000年由湖北省政府批准实施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环境状况、条件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原有的长江(江陵段)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已明显不能满足县环保工作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适时地对长江(江陵段)环境功能区划进行调整已非常必要。

课题承担单位:荆州市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所课题协作单位:荆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江陵县人民政府、江陵县环保局等相关部门课题下达单位:荆州市环境保护局课题负责人:宁斌报告编写人:宁斌、竺叶青报告审定人:邓楚洲课题参加人员:江陵县环保局相关部门人员目录1、前言 (5)2、长江(江陵县段)河段概况 (7)2.1长江(江陵县段)河段的地理位置 (7)2.2长江(江陵县段)地形、地貌、气象、气候 (7)2.3长江(江陵县段)基本水文参数 (8)2.4 江陵县境内其它河渠的水流状态 (11)2.5长江(江陵县段)左岸的社会、经济情况 (12)3. 长江(江陵县段)水环境功能现状及规划使用功能调查 (15)4. 长江(江陵县段)水环境污染现状调查 (18)4.1长江(江陵县段)饮用取水及向长江排水情况 (18)4.2 污染源分析 (20)4.3 长江(江陵县段)污染负荷分析 (20)4.4 2010年废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分析 (22)5. 长江(江陵县段)水环境质量的调查、监测及评价 (23)5.1现状水质监测 (23)5.2环境水质评价 (24)5.3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评价 (25)5.4长江(江陵县段)水质变化趋势 (27)6.长江(江陵县段)水环境容量计算 (30)6.1、水环境容量定义 (30)6.2、容量计算模型 (30)6.3、水环境容量计算系数的确定 (31)6.4、容量计算模型适用范围 (32)6.5、水环境容量计算 (32)7. 结论 (35)7.1长江(江陵县段)使用功能变化分析 (35)7.2 长江(江陵县段)水环境功能区划调整 (35)7.3 调整后的长江(江陵县段)执行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36)7.4 长江(江陵县段)水环境功能区的调整对整个荆江河段水环境的影响分析 (41)附图一江陵县所在地理位置图附图二江陵县水系图附图三江陵县长江水功能调整前饮用水源保护区示意图附图四江陵县长江水功能调整后饮用水源保护区示意图1、前言江陵县地处长江上荆江下段,过境江段全长47.5公里,河道弯曲,水面宽窄相间。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湖北辖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湖北辖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湖北辖区)划分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26•【字号】鄂政办发〔2015〕8号•【施行日期】2015.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湖北辖区)划分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8号十堰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湖北辖区)划分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月26日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湖北辖区)划分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等规范要求,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本划分方案。

一、适用范围本方案划分范围包括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源及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十堰市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二、水源地保护区水质执行标准丹江口水库水质稳定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要求(总氮保持稳定);直接汇入丹江口水库的各主要支流水质不低于Ⅲ类(现状优于Ⅲ类水质的入库河流,以现状水质类别为目标,不得降类),入库河流全部达到水功能区划目标要求。

汉江干流省界断面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要求。

三、水源地保护区环境管理规定(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堆放、贮存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二)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与供水作业或者水源保护无关的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三)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工业水污染防治第三节农业水污染防治第四节城乡生活用水污染防治第五节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本省水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涉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水环境保护意识。

鼓励和保障公民个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并监督水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涉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发展循环经济,推广有利于水污染防治的生产方式,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并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提起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度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的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水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将水环境保护责任目标的实现情况作为对政府及其行政首长进行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交通、建设、农业、卫生、国土资源及流域综合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水污染管理协调机制。

武汉市水功能区划

武汉市水功能区划

武汉市水功能区划2004-12-20(武汉市水务局二OO四年十二月)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加强水资源保护,武汉市水务局组织编制了《武汉市水功能区划》。

区划以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为目的,根据武汉市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开发利用现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质和水量的需求,统筹规划,合理确定了全市主要水域的主导功能、功能顺序和水质管理目标。

以此作为水资源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的依据。

一、水域范围江河长江、汉江武汉市境内干流及其一级支流;流域面积大于700 km2的天然二级支流。

湖泊中心城区列入《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的全部湖泊;远城区水面面积大于0.1km2且列入《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的湖泊;市境内跨区的湖泊。

水库全水库全市大、中型水库及具有建制镇饮用水供水功能且供水人数达一万人以上的小(一)型水库。

三、技术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GB12941—91)《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GB/T14529—93)四、水功能区分类水功能区划采用两级分区体系,即一级区划和二级区划。

一级区划主要解决地区之间的用水矛盾,二级区划主要解决部门之间的用水矛盾。

全市共划分一级水功能区 177个,二级水功能区 62个。

其中33个一级水功能区和26个二级水功能区由《湖北省水功能区划》划定。

一级区划分为保护区、保留区、开发利用区和缓冲区四类。

保护区指干流及主要支流源头区,重要的调水水源区,重要供水水源地,以及对自然生态及珍稀濒危物种的保护有重要意义的水域,已划定保护区1个;保留区指目前开发利用程度不高,为今后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而预留的水域。

已划定保留区131个;开发利用区指具有满足工农业生产、城镇生活、渔业和游乐等多种需水要求的水域,已划定开发利用区45个;缓冲区指为协调省际间、矛盾突出的地区间用水关系,以及在保护区与开发利用区相接时,为满足保护区水质要求而划定的水域,全市未划缓冲区。

湖北生态功能区划简本

湖北生态功能区划简本

湖北省生态功能区划(简写本)湖北省环境保护局2004年12月湖北省生态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周坚卫副省长副组长:夏贤忍省政府副秘书长杨家志省环保局长成员:熊茂浩省计委副主任周顺民省财政厅副厅长张感山省水利厅副厅长余胜伟省农业厅副厅长詹世良省建设厅副厅长林志慧省交通厅副厅长阎新民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李天汉省旅游局副局长张和坤省林业局副局长刘晓鸣省环保局副局长湖北省生态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刘晓鸣湖北省环境保护局自然处处长:李炜技术承担单位:湖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技术协作单位:国家环保总局南京环科所技术负责人:方芳沈渭寿技术组成员:望志方燕守广张彗说明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全国生态保护纲要》及国家环保总局的要求,湖北省环保局在全省生态现状调查的基础上,于2004年组织编制了《湖北省生态功能区划(报审稿)》,并组织了专家论证会,依据专家意见进行了修编。

同年12月省政府办公厅组织省环保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水利厅、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局、省旅游局等8个部门召开了《湖北省生态功能区划(报审稿)》部门论证会,会后依据各部门意见进行了详细修改,于2005年编制完成《湖北省生态功能区划(报批稿)》。

此后又经过长达一年多的修改和审定,完成了《湖北省生态功能区划》的全部修编工作。

生态功能区划,是在系统研究区域生态因子及生态系统结构、过程和功能的空间分异规律基础上,按照一定的区划原则、方法和指标体系,进行生态功能区的划分,为生态系统资源信息的配置提供一个地理空间上的框架。

生态功能区划的指导思想是:以生态系统学理论为指导,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为中心,以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功能为主要目标,保障地区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与经济发展紧密结合,确保生态功能发挥的稳定性、生态资源利用的持续性、生物资源保护的有效性,从而实现区域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统一。

生态功能区划的目标是:1、明确区域生态系统类型结构及其空间分布特征;2、明确区域生态环境敏感性分布特点及生态环境敏感区;3、明确各功能区主要生态环境问题,提出生态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4、整合全省资源,评价不同区域生态服务功能,明确各功能区发展方向,指导分区发展。

武汉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

武汉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

武汉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为保护和改善武汉市地表水环境,确保全市地表水资源的持续利用,对武汉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进行合理的划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做好地表水环境保护工作,结合我市地表水环境的实际和城市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武汉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以下简称功能区类别)。

1 适用范围1.1本功能区类别划分范围包括武汉市市域内的主要江河、湖泊(水库)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

1.2水环境状况受季节影响大的河流、湖泊(水库),不列入本功能区类别。

1.3其它小型的地表水水域因其水量少、面积小,不便于集中管理,其功能区类别由各区环境保护局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及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2 引用法规及标准下列法规及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功能区类别中引用而构成功能区类别的条文。

在本功能区类别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不有效。

当所示法规和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2.1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15日通过)《地面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纲要》(国家环保局[90]环管水字第104号)2.2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ZB1-1999)《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3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分类依据地表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将其划分为五类:I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II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III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IV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V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4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划分的基本原则4.1既充分考虑地表水环境现实状况和现实功能的需要,也考虑城市发展对地表水环境功能的需要。

2023年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修正

2023年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修正

(2023年1月22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1月1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省本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3月31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职责第三章水污染预防第四章水污染治理第五章监督与应急第六章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用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塘堰、水井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严防严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将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水环境质量。

第五条实行水污染防治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责任制和水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环境的义务,享有获取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生活用水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政府职责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水污染防治目标,保证本行政区域水体符合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湖北省地表水(江

湖北省地表水(江

Ⅲ类
水系 水域名称 名称
水 域范围
主 要适用功能
执行环境质量标准 (GHZB1-1999)
的类别
备注
安陆市入境至解放山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 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Ⅱ类
府河
随州市、广水市、安陆市 解放山至出境河段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 水源地二级保护区, 一般鱼类保护区
Ⅲ类
云梦县隔蒲桥上游 2km 一般工业用水区
至武汉市黄花涝河段
Ⅱ类
集 中 式生 活饮 用 水 水
枝江市、江陵市、当阳市、
沮漳河
源 地 二级 保护 区 , 一
荆州市河段
般鱼类保护区
Ⅲ类
集 中 式生 活饮 用 水 水 四湖 江陵市、监利县、洪湖市河
源 地 二级 保护 区 , 一
总干渠 段 般鱼类保护区
Ⅲ类
内荆河 监利县、洪湖市河段
一般工业用水区
长一
潜江市、监利县、洪湖市、 集 中 式生 活饮 用 水 水
利 河 荆门市、钟祥市河段 江
汉北河 天门市、汉川市河段
一般工业用水区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 源地二级保护区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 源地二级保护区
Ⅳ类 Ⅲ类 Ⅲ类

天门市天门河船闸上游河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
级 天门河 段
源地一级保护区
Ⅱ类

船闸下游河段
流 马拦河 房县河段
一般鱼类保护区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 源地一级保护区
江支
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 鱼类保护区

Ⅱ类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
当阳市、枝江 市、宜昌县
玛瑙河
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
河段
鱼类保护区
Ⅲ类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

武汉市城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规定

武汉市城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规定

武汉市城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规定保护我市城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市河流型和湖泊(水库)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

全市拟规划建设的城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根据其水源地属性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引用法规和标准下列法规和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引用而构成本规定的条文。

当所引用的法规和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一)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1日施行)《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国家环保局等五部门[89]环管字第201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等部门令第53号)《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001]161号)《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7号)《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武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1996年2月20日施行)《武汉市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169号)《武汉市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115号)(二)标准、规范《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武汉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鄂政办函[2000]74号)《武汉市水功能区划》(武政办[2005]2号)三、定义(一)城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是指通过输配管网集中向城市市政供水设施提供饮用水的地表水水体。

湖北省水功能区划

湖北省水功能区划

终止断面 小林镇大坡岭 小林镇新湾 蔡河镇金家湾 宣化店镇赵家畈 三峡坝址 葛州坝 石板坪水文站 巴东西襄口 兴山县南阳镇响滩 兴山县南阳镇响滩 香溪河口 清港河电站 清港河河口 黄花乡两河口 黄花乡两河口 宜昌市窑湾街办夜 明珠 松滋县陈家店五家 口 虎牙滩 公安县虎渡河口 江陵滩桥镇观音寺 石首人民大垸柴码 头 湖南塔市五码口 洪湖螺山镇 洪湖新滩口 武汉沌口 武汉葛店 鄂州临江 黄州巴河口 鄂州燕矶 鄂州市杨叶乡 黄石市河口镇
长度(km)或 面积(km2)
现状 水质 Ⅲ Ⅲ Ⅲ
水质 目标 Ⅲ Ⅲ Ⅲ

区划依据 开发利用程度不高 省界 开发利用程度不高 重要城市江段
备注
38 12.5 5.5 27 57.2 68 105 8 247 22 99 24 9 103 59.8 92.6 37 38 12 38.5 9 15 38.9 33 18.1km
备注
06071000303000 黄柏河小溪塔开发利用区 06070010101000 长江宜昌中华鲟保护区 06070010203000 长江宜昌开发利用区 06070010302000 长江宜昌~荆州保留区 06070010403000 长江荆州开发利用区 06070010502000 长江荆州保留区 06070010601000 06070010702000 06070010901000 06070011002000 06070011103000 06070011202000 06070011303000 06070011403000 06070011502000 06070011603000 长江石首~监利白鳍豚保 护区 长江监利~洪湖保留区 长江洪湖新螺段白鳍豚保 护区 长江嘉鱼~武汉保留区 长江武汉开发利用区 长江武汉~鄂州~黄州保 留区 长江黄州开发利用区 长江鄂州开发利用区 长江鄂州~黄石保留区 长江黄石开发利用区

武汉市城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规定

武汉市城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规定

武汉市城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规定保护我市城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市河流型和湖泊(水库)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

全市拟规划建设的城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根据其水源地属性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引用法规和标准下列法规和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引用而构成本规定的条文。

当所引用的法规和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一)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1日施行)《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国家环保局等五部门[89]环管字第201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等部门令第53号)《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001]161号)《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7号)《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武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1996年2月20日施行)《武汉市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169号)《武汉市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115号)(二)标准、规范《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武汉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鄂政办函[2000]74号)《武汉市水功能区划》(武政办[2005]2号)三、定义(一)城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是指通过输配管网集中向城市市政供水设施提供饮用水的地表水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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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71020202000 忠建河保留区 06071010102000 06071010203000 06071010302000 06071010402000 广润河保留区 广润河建始开发利用区 马水河保留区 野山河巴东~建始保留区
06071030102000 渔洋河保留区 06071050102000 菖蒲港保留区 06071050201000 陆水源头保护区 06071050303000 陆水通城开发利用区 06071050402000 06071050503000 06071050602000 06071050703000 06071050802000 06071050901000 06071051002000 06071060101000 06071060202000 06071060302000 06071060403000 06071060502000 06071060602000 06071070103000 陆水沙坪石城保留区 陆水崇阳开发利用区 陆水白霓桥保留区 陆水赤壁开发利用区 陆水赤壁车埠保留区 青山水库保护区 大岩湖保留区 淦河源头保护区 南川水库保留区 淦河马桥保留区 淦河咸宁开发利用区 淦河咸宁保留区 金水江夏保留区 三湖连江开发利用区
长江干流 长江干流 长江干流 长江干流 长江干流


省级自然保护区 重要城市江段 开发利用程度不高 重要城市江段 开发利用程度不高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开发利用程度不高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开发利用程度不高 重要城市江段 开发利用程度不高 重要城市江段 重要城市江段 开发利用程度不高 重要城市江段 开发利用程度不高 省界 开发利用程度不高 右岸 左岸 左岸 右岸 右岸 右岸 ※ 左岸
长江干流 长江干流 长江上游干流下段 长江上游干流下段 长江上游干流下段 长江上游干流下段 长江上游干流下段 长江上游干流下段 长江上游干流下段 黄柏河 黄柏河 黄柏河
河流、湖泊、 河段 水库 淮河 曾都 游河 曾都 界河 广水 竹竿河 大悟 巴东~宜昌 三峡水库 葛洲坝水库 宜昌 神龙溪 神农架 神龙溪 巴东 香溪河 兴山 香溪河 兴山 香溪河 秭归 清港河 秭归 清港河 秭归 黄柏河 宜昌 黄柏河 宜昌 黄柏河 长江干流 长江干流 长江干流 长江干流 长江干流 长江干流 长江干流 长江干流 长江干流 长江干流 长江干流 长江干流 长江干流 长江干流 长江干流 长江干流 长江干流 长江干流 宜昌 宜昌 宜昌市区 宜昌~荆州 荆州市区 荆州 石首~监利 监利~洪湖 洪湖新螺 嘉鱼~武汉 武汉市区 武汉~黄州 黄州市区 鄂州市区 鄂州~黄石 黄石市区 黄石~阳新 鄂赣 黄石~武穴
通城县隽水大桥上 崇阳县肖岭乡 12 1000m 崇阳县106大桥 崇阳县肖岭乡 38.5 崇阳县106大桥 崇阳县石龟湾 9 崇阳县石龟湾 陆水水库尾 15 陆水库尾 赤壁市黄龙镇 38.9 赤壁市黄龙镇 陆水入江口 33 青山水库库尾 大坝 18.1km 2 湖区 12.2km 2 河源通山县分门楼 南川水库尾黄石洞 13.2 南川水库尾黄石洞 南川水库坝前 3.4 南川水库坝前 咸宁马桥电站 20 咸宁马桥电站 咸宁蜂鸭场 32.5 咸宁蜂鸭场 咸宁龚家湾 6.6 江夏区法泗镇 江夏金口镇 43.1 库区 14.4km 2 湖区 64km2 湖区 127.6km2
Ⅲ Ⅲ Ⅲ Ⅲ
Ⅲ Ⅲ Ⅲ Ⅲ
湖区 河源 阳新富池口
富水
32.5km 194
第 2 页,共 8 页
湖北省水功能区划(一级) 259) 湖北省水功能区划(一级)(259)
27 57.2 68 105 8 247 22 99 24 9 103 59.8 92.6 37 38 Ⅲ Ⅱ Ⅱ Ⅱ Ⅱ Ⅱ Ⅱ Ⅲ Ⅱ Ⅲ Ⅱ Ⅱ Ⅱ Ⅱ Ⅱ Ⅱ Ⅲ Ⅱ Ⅲ Ⅱ Ⅱ Ⅲ Ⅱ Ⅱ
省界 源头水 开发利用程度不高 重要城市江段 开发利用程度不高 省级自然保护区 开发利用程度不高 开发利用程度不高 具有一定的开发程度 开发利用程度不高 开发利用程度不高 开发利用程度不高 开发利用程度不高 重要河流 具有一定的开发程度
备注
06071000303000 黄柏河小溪塔开发利用区 06070010101000 长江宜昌中华鲟保护区 06070010203000 长江宜昌开发利用区 06070010302000 长江宜昌~荆州保留区 06070010403000 长江荆州开发利用区 06070010502000 长江荆州保留区 06070010601000 06070010702000 06070010901000 06070011002000 06070011103000 06070011202000 06070011303000 06070011403000 06070011502000 06070011603000 06070011702000 06070011804000 06070012202000 长江石首~监利白鳍豚保 护区 长江监利~洪湖保留区 长江洪湖新螺段白鳍豚保 护区 长江嘉鱼~武汉保留区 长江武汉开发利用区 长江武汉~鄂州~黄州保 留区 长江黄州开发利用区 长江鄂州开发利用区 长江鄂州~黄石保留区 长江黄石开发利用区 长江黄石~阳新保留区 (右岸) 长江鄂赣缓冲区(右岸) 长江黄州~武穴保留区 (左岸)
金水、陆水
金水、陆水
金水、陆水 金水、陆水 金水、陆水 金水、陆水 金水、陆水 金水、陆水 金水、陆水 金水、陆水 金水、陆水 金水、陆水 金水、陆水 金水、陆水 金水、陆水 金水、陆水 金水、陆水 金水、陆水 金水、陆水 金水、陆水 长江中游下段南岸
淦河 淦河 淦河 淦河 淦河 金水 陆码河
06071070202000 西凉湖保留区 06071060702000 斧头湖保留区 06071060802000 鲁湖保留区 06070080102000 富水通山~阳新保留区


Ⅱ Ⅱ Ⅱ Ⅱ Ⅱ
Ⅱ Ⅱ Ⅱ Ⅱ Ⅱ
长江干流 长江干流 长江干流 长江干流 长江干流 长江干流 长江干流 长江干流 长江干流 长江干流 长江干流 长江干流 长江干流




Ⅲ Ⅲ ⅢⅢ Ⅲ Ⅲ第 1 页,共 8 页
湖北省水功能区划(一级) 259) 湖北省水功能区划(一级)(259)
编码 06070012303000 功能区名称 水资源 分区 长中干 长中干 长中干 长中干 长中干 长中干 长中干 长中干 长中干 长中干 长中干 长中干 长中干 长中干 长中干 长中干 长中干 长中干 长中干 长中干 长中干 长中干 长中干 长中干 长中干 长中干 长中干 长中干 长中干 长中干 长中干 长中干 长中干 长中干 水系
2
Ⅲ Ⅲ Ⅲ Ⅱ Ⅲ Ⅱ Ⅱ Ⅱ Ⅲ Ⅲ
Ⅲ Ⅲ Ⅲ Ⅱ Ⅲ Ⅱ Ⅱ Ⅱ Ⅲ Ⅲ
开发利用程度不高 具有一定的开发程度 开发利用程度不高 具有一定的开发程度 开发利用程度不高 供水水源地 开发利用程度不高 源头水 开发利用程度不高 开发利用程度不高 主要城市河段 开发利用程度不高 开发利用程度不高 综合开发利用水库 开发利用程度不高 开发利用程度不高 开发利用程度不高 开发利用程度不高
终止断面 小林镇大坡岭 小林镇新湾 蔡河镇金家湾 宣化店镇赵家畈 三峡坝址 葛州坝 石板坪水文站 巴东西襄口 兴山县南阳镇响滩 兴山县南阳镇响滩 香溪河口 清港河电站 清港河河口 黄花乡两河口 黄花乡两河口 宜昌市窑湾街办夜 明珠 松滋县陈家店五家 口 虎牙滩 公安县虎渡河口 江陵滩桥镇观音寺 石首人民大垸柴码 头 湖南塔市五码口 洪湖螺山镇 洪湖新滩口 武汉沌口 武汉葛店 鄂州临江 黄州巴河口 鄂州燕矶 鄂州市杨叶乡 黄石市河口镇 阳新县富池口 黄梅下田 武穴田镇
面积(km2)
现状 水质
水质 目标
区划依据 重要城市江段
备注 左岸 左岸
长江武穴开发利用区(左 岸) 06070012404000 长江鄂赣缓冲区(左岸) 06070020101000 清江源头保护区 06070020202000 清江利川~恩施保留区 06070020303000 清江恩施开发利用区 06070020402000 清江恩施~宜都保留区 06071020101000 忠建河保护区
面积(km2)
32.8 33.6 28.1 46.6 88 36 40 21 62.4 67 36 49.2 5 129.4 44.8 31.6 69 22 62 23 82.5 89 130 135.5 58 60 42 20 20 46 25 38 12.5 5.5
现状 水质 Ⅱ Ⅱ Ⅱ Ⅱ Ⅱ Ⅱ Ⅱ Ⅱ Ⅱ Ⅱ Ⅲ Ⅱ Ⅲ Ⅱ Ⅱ
湖北省水功能区划(一级) 259) 湖北省水功能区划(一级)(259)
编码 05010050403000 05001020102000 05001030102000 05001040102000 06040010602000 06040011102000 06045000101000 06045000202000 06045010201000 06045010101000 06045010302000 06045020101000 06045020202000 06071000101000 06071000201000 功能区名称 淮河曾都保留区 游河保留区 界河保留区 竹竿河保留区 长江三峡水库保留区 长江葛洲坝水库保留区 沿渡河保护区 沿渡河保留区 香溪河东支保护区 香溪河西支保护区 香溪河保留区 清港河秭归保护区 清港河秭归保留区 黄柏河东支保护区 黄柏河西支保护区 水资源 分区 淮河 淮河 淮河 淮河 长上干 长上干 长上干 长上干 长上干 长上干 长上干 长上干 长上干 长中干 长中干 长中干 长中干 长中干 长中干 长中干 长中干 长中干 长中干 长中干 长中干 长中干 长中干 长中干 长中干 长中干 长中干 长中干 长中干 长中干 水系 淮河 淮河 淮河 淮河
长度(km)或
起始断面 曾都淮河镇李庄 曾都草店镇马鞍山 广水市郝店镇麒麟岗 大悟县东新乡老屋崖 边鱼溪 三峡坝址 神农架下谷坪 石板坪水文站 神农架新华乡 神农架木鱼镇 兴山县南阳镇响滩 磨坪乡窑坡 清港河电站 东支源头 西支源头 黄花乡两河口 葛州坝 葛州坝 松滋县陈家店五家口 公安县虎渡河口 江陵滩桥镇观音寺 石首人民大垸柴码头 湖南塔市五码口 洪湖螺山镇 洪湖新滩口 武汉沌口 武汉葛店 黄州赤壁山 鄂州临江 鄂州燕矶 鄂州市杨叶乡 黄石市河口镇 阳新县富池口 黄州巴河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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