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大学法理学基础作业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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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基础》作业参考答案

导论

一、名词解释:

1.法学:所谓法学,也称法律学,法律科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

理来探索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2.法学的职业性:就是法学的专业性,即通过系统的法学专业学习培养职业素养,而所有从事法律

专业的人员是在统一的法学语言中对话。或者说,要把社会现实中的问题转化为法律专业问题进行思考。

3.法学体系:也叫法学的分科体系,是指法学各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二、问答题:

1.如何理解法理学的地位?

答: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与其研究对象的特殊性是一致的,即,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第一、法理学是研究法学的一般理论的学科。

法理学以一般法——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不具体分析法律制度和部门法问题;将部门法的具体制度抽象为法律的一般问题;运用一般理论指导具体的法律活动,

解释具体的法律现象。

第二、法理学研究法学的基础理论。

可以从两方面理解:其一,法理学研究法的普遍问题,即适用于一切部门法的理论基础,其二,法理学要提出和构建系统的、统一的法学范畴——具有内在意义的概

念系统,如法、权利、义务规范、法律原则,等。

第三、法理学研究法学方法论。

可以理解为法理学要培养学生理解和判断法律问题的基本方法,核心是法律推理方法和法律解释方法。

第一章、第二章

一、名词解释:

1.比较法学:是指以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及法律文化为研究对象、以比较为其基本研究方法

的法学学科。

2.法系:是指由若干国家或特定地区的、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制度的总称。法系不是一

个国家法律的总称,而是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的总称。

3.英美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习惯法)为基础和传统而产生和发展起来

的法律的总称,因此又叫做普通法法系。

二、问答题:

1.如何理解法是调整人们关系行为的规范?

答:第一、法是一种规范。

所谓规范,就是标准,针对不同的人有效。如果只针对特定的个人,则不是规范。

法律的规范性表现为三个方面,法律调整一般行为,具有概括性;法律表达一种规则,

就是规则性;法律明确地表达抽象的意思,以此区别于宗教与道德,因而具有明确性。

第二、法调整关系行为。

行为关系是法律的调整对象单个的个人行为受意识支配,在社会中受道德支配。法律是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之一。(1)法只能针对人的行为,而不能是思想。(2)法

只针对关系行为,而非个人意义上的个体行为。(3)法所针对的关系行为包括作为和

不作为,即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

2.为什么说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答:法的效力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这就是法的国家强制性。法的国家强制性表现在:第一、法具有规范的强制力。强制力就是约束力,这是任何行为规范都具备的要素。强制力不是暴力。

法的国家强制性表现为特殊强制力。第二、法的实施必须由国家强制力为保障。法由国家强制

力保证实施具有必要性。如果缺乏国家强制力,法律的实施和执行就难以完成,因此,对法律

的违反必然会引发国家强制力的运用。

3.大陆法是如何形成的?

答:大陆法发展的历史长河是由五个支流汇合而成的:罗马法、教会法、商法、西方革命对大陆法系的影响、德国法。最古老的渊源是罗马法。罗马法给现代大陆法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典编

纂和法律注释方法。大陆法的第二个最古老的组成部分是罗马天主教会的教会法。在意大利

大学里,从十二世纪开始就遵循罗马法与教会法的互相研究和教学。现代大陆法中的家庭法、

继承法、刑法和程序法深受教会法的影响。十八世纪和十九世纪,大陆法系各国开始制定商

法典,并不断与民法融合,形成了现代民法与商法关系的两个趋势:民法的商法化与商法的

民法化。大陆法的许多公法,尤其是宪法和行政法不在五个法典之列。它们是革命的产物,

从1776年开始的西方世界的革命使现代宪法和行政法得以产生。并且使司法组织、司法行政、

司法程序都发生了很大的革命。德国法,它使大陆法变成“纯粹”的真正的法学,十九世纪

以萨维尼为首的历史法学派,也称潘德克顿派学者(Pandektistik,也称学说汇编学派)的

积极贡献。

4.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有什么不同?

答:主要是比较两者之间的不同点:

A.法律渊源的不同。主要是看判例是否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大陆法系里,一般情况下,制定

法是正式的法律渊源,而判例则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英美法系里,制定法、判例法都是

法律的直接渊源。

B.法典编纂的不同。大陆法系里,一些基本的法律往往采取比较系统的法典形式,在它的主

要发展阶段上,法典几乎都是具有代表性的。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尽管制定法也在不断增

多,但其制定法一般采取单行法规的形式,不采取包罗万象的法典形式。

C.法律分类的不同。在法律的分类上,两大法系也有不同。大陆法系一般按照公法与私法的

分类作基础;而在英美法系,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分类是基础。

D.诉讼程序上的不同。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中心,积极参与法庭审理活动,影响案

件的审理过程,具有纠问式诉讼特征,被称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英美法系里,诉讼的进

程以诉讼当事人,即原告和被告及其代理律师为中心,法官只是诉讼的消极仲裁人,不能

积极参与案件证据的调查和争论,因此,其诉讼程序通常被称为对抗式诉讼,属于当事人

主义的诉讼模式。

第三章

一、名词解释:

1.法律权利:法律权利是指,在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行为自由和行为控制,它的实用

性和有效性是由他人的法律义务和国家的强制力加以保障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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