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纪校规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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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纪校规二十条
为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建立正常教学、管理秩序,营造学生学习、生活的良好环境,本着以教育为目的,以事实为依据,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打架、偷窃、旷课等违纪行为特制定如下条例。
第一条对犯错误的学生,根据错误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和对错误的认识态度给予下列处分: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
4、留校察看;
5、勒令退学;
6、开除学籍。第二条礼仪规范要求:
1.诚实正直,自尊自强;
2.热爱学校,尊敬老师;
3.遵章守纪,团结同学;
4.努力学习,勤于思考;
5.举止文明,礼貌待人。
第三条仪容仪表规范要求:
1.着装得体,穿戴干净整齐,不染发、不烫发、不化妆、
不带首饰;
2.男生不留长发,女生不留长指甲;
3.不允许穿拖鞋、睡衣和无袖背心进教室。
对违反第二条、第三条规范要求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第一次
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对不听从老师教导,辱骂老师的学生从重处分);第二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三次(多次劝导,屡教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四条考勤规范要求:
1.上课无故迟到或早退两次按旷课一节计算;
2.不参加课间操或升旗仪式按旷课一节计算;
3.不参加早、晚自习按旷课两节计算;
4.因特殊原因请假,须履行请假手续;
累计旷课达10节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旷课11节至20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条违反教学秩序的处分:
1.上课期间学生应遵守纪律,共同维护课堂秩序,对顶
撞老师,扰乱课堂秩序视情节轻重给予公开批评、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
2.上课期间不得随意走动或进出教室,如特殊情况需征
求老师同意方可离开,否则以旷课论处;
3.上课期间严禁玩手机和随身听,一经发现予以没收并
写出书面检讨,情节恶劣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六条对学生考试违纪行为的处分:
凡考试中有违纪舞弊行为,该科成绩以零分计算。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七条对学生抽烟、酗酒、乱丢果皮纸屑的处分:
1.吸烟、无论学生在校内(包括寝室,寝室发现烟蒂,
拒不承认,罚全寝室学生)还是校外抽烟,一经发现,第一次批评教育并罚抄校规五遍;第二次给予警告处分并通知家长;第三次给予记过处分;第四次给予留校察看并由父母来校保证。
2.酗酒、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
记过以上处分并通报家长。因酗酒过量造成公物损坏或身体伤害,当事人应承担一切责任;
3.乱丢果皮纸屑、乱倒垃圾、乱泼污水、在墙壁上乱写
乱画等行为者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第二次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并在全校学生大会上作出深刻检讨;三次以上给予警告、记过以上处分。
第八条对参与打牌赌博、爬围墙、撬寝室门外出、撬防盗网外出、不服从门卫管理、夜不归宿、留异性住宿或男女生串寝给予如下处分:
1. 第一次警告处分并根据认错态度写下检讨书和书面保证书;
2. 第二次记过处分并告知家长;
3. 第三次留校察看,留异性住宿或夜不归宿者,不论什么原因一律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并通报家长。
第九条学生在宿舍、教室烧火,使用禁用电器等下列行为给予的处分:
1. 在宿舍、教室、走廊生火或焚烧纸屑;
2. 使用电炉、电熨斗、电热杯、电吹风、电热得快等禁用电器;
3. 在床上、床边、床头等易燃物品下燃点蜡烛、吸烟;
4. 私藏易燃、易爆、剧毒和凶器等危险物品。
5. 私接电灯、电线;
6. 留宿外人和社会闲杂人员。
凡违反第九条之一者,除没收器具之外,第一次警告处分;第二次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后果者除照价赔偿外还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或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条学生以恋爱为名,故意玩弄对方或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行为给予的处分:
1. 学生早恋在处理男女关系中不道德,有损学生形象
(例:夜不归宿、男女过分亲密),视情节轻重经教育不改
者,给予记过或开除学籍并通报家长。
2. 对侮辱、猥亵女同学或有其他流氓行为视情节轻重给
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对破坏公共财物、偷窃、敲诈公私财物除照价赔偿损失和追回赃款、赃物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价值在20元以下,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
100元以上或2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价值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不论价值多少,作案在两次或两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
籍或勒令退学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对故意破坏公共财物除照价赔偿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
记过、开除学籍处分;
5.未经许可乱拿别人财物据为己有,按偷窃行为论处,
价值昂贵或造成重大损失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6.对损坏公物,而学生之间互相包庇,一经查处,学生
双方予以赔偿并记过处分。
第十二条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除支付伤者医疗费、营养费等相关费用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
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3.打架事情终止,事后又行凶报复造成严重后果者,给
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4.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造成严重
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5.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给予严
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6.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A、未造成后果,给予记过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