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1(2).doc
2024年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模版(五篇)
2024年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模版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及委托调解的各类劳动争议案件。
第二条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负责调解以下劳动争议案件:1. 因确认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2.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及终止劳动合同产生的争议;3. 因除名、辞退、辞职及离职产生的争议;4.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及劳动保护产生的争议;5.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产生的争议;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在立案后委托工会调解中心先行调解以下劳动争议案件:(一)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二)在当地具有重大影响或裁判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三)涉及政策性较强的劳动争议案件;(四)其他适合调解中心参与调解的劳动争议案件。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后,若认为适宜委托调解中心进行调解,应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庭,并告知委托调解中心调解案件的相关程序及法律后果,征求各方当事人意见并记录在案,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后委托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第五条调解中心在进行调解时,应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并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该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但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确认,并撤销对案件的委托,由委托机关继续审理:(一)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五)调解内容不合法、不明确、不具体,导致无法执行的。
第六条调解中心对于经多次调解未果或各方当事人均无调解意愿的案件,应及时移送委托的人民法院。
调解中心在调解劳动争议时,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各方达成调解协议。
第七条调解中心人员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应主动回避,当事人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回避申请:(一)系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存在利益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范文(二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范文一、引言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一环,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社会意义。
为加强和规范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提高调解工作效果,特制定本制度。
二、调解主体1. 调解委员会:由公司从各部门工会主席和公司的劳动争议调解员组成。
具体人员由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按照工会组织章程和职责分工指定。
2. 劳动争议当事人:指与公司存在劳动争议的员工及其代表。
三、调解程序1. 提出申请: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将劳动争议书面申请提交给所在部门的工会主席,由工会主席按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规程受理。
2. 受理审查:工会主席应当及时受理申请,根据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以及涉及的其他当事人。
3. 调解准备:工会主席应当在受理申请后,尽快组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进行调解准备工作,制定调解计划和议程。
4. 调解实施: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按照调解计划和议程,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秉持公平、公正、诚信原则,积极寻求共识。
5. 调解结果:调解委员会应当将调解结果书面告知双方当事人。
若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调解结果即为协议内容;若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调解结果为未能达成协议的事实情况。
四、调解原则1. 自愿原则:调解过程和结果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基于自愿的选择和达成的协议,不得强迫或限制劳动者的选择权。
2.公正原则: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当坚持公正、客观、中立的态度,不偏袒任何一方,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公开透明原则:调解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对外界公开和向双方当事人提供相关调解信息,保障调解的公正性和公开性。
4. 快捷高效原则:调解应当尽量迅速进行,确保在法定期限内完成调解,减少劳动争议对双方的影响。
五、调解权力和义务1. 调解员权力:调解员有权了解劳动争议的详细情况,调查相关证据,组织调解听证会,发表调解意见和为双方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等。
2. 调解员义务:调解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对劳动争议调解过程和调解内容进行保密,不得泄露双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2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为了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协调好劳动关系,妥善处理企业内容的劳动争议和民事纠纷,保证企业行政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稳定职工队伍,保证和促进各项生产和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制定以下制度。
1、以《企业法》、《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治安管理条例》、《劳动争议暂行规定》等法规,教育全体职工遵纪守法,及时妥善地处理好有关争议和纠纷,维护本企业的安定团结,保证和促进各项任务的完成。
2、参与调查解决有关劳动保护、生活福利等方面发生争议,依据有关法规、条例,提出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的建议和意见。
3、参与调查解决职工之间的民事纠纷,防止和制止矛盾纠纷的扩大和升级,维护企业和职工队伍的稳定。
4、参与调查解决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
5、参与调查解决企业行政与职工之间的重大矛盾。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2)是指为解决劳动争议而设立的一套程序和机制。
它是国家、企事业单位和工会等相关方依法合理组织,通过调解、协商等方式,促进劳动争议的公平、公正、有效解决的工作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机构设置:设立专门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例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调解劳动争议的工作。
2. 权力与职责: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有权调查、调解和裁决关于劳动争议的案件,同时负责指导、培训和评估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3. 调解程序:劳动争议调解一般采取协商、调解、裁决的程序。
调解可以由机构主动介入或者双方申请。
双方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争取达成调解协议。
4. 保障措施:为了确保调解工作公正、有效进行,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设立保密和人身安全保障措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结果落实:调解协议达成后,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督促双方按照协议内容进行执行,同时监督执行情况。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工作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工作制度一、调解组织的设立与组成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应依法设立,通常由企业代表、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其中,企业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职工代表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推举产生,工会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指定。
调解组织设主任一名,负责主持调解工作。
二、调解组织的职责1、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企业和职工依法履行义务、维护权益。
2、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
3、组织争议双方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
4、对调解不成的案件,及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5、定期分析劳动争议情况,向企业和有关部门提出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的建议。
三、调解工作原则1、自愿原则调解应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不得强迫任何一方接受调解方案。
2、合法原则调解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公正原则调解组织应保持中立,公正对待争议双方,不偏袒任何一方。
4、及时原则调解工作应及时开展,避免争议久拖不决,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职工生活。
四、调解工作流程1、申请与受理当事人可以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组织接到申请后,应在具体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调查核实受理案件后,调解组织应指定调解员对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了解争议的事实经过、原因和双方的诉求。
调查过程中,可以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查阅相关资料。
3、调解准备调解员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制定调解方案,确定调解时间和地点,并提前通知争议双方。
4、组织调解调解时,调解员应充分听取双方的陈述和意见,引导双方进行平等协商。
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部门和人员参加调解。
5、达成协议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
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
人设部门劳动调解工作制度
人设部门劳动调解工作制度一、总则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适应新就业形态的发展,完善劳动纠纷调解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调解原则1. 公正公平:劳动调解工作应保持公正公平,充分保护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2. 自愿协商:劳动纠纷的调解应基于双方自愿的原则,通过协商达成一致。
3. 及时高效:劳动调解工作应迅速响应,及时解决纠纷,提高工作效率。
4. 专业性:调解人员应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和经验。
三、调解组织1. 人社部门应设立劳动调解组织,负责劳动纠纷的调解工作。
2. 劳动调解组织应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调解员组成。
3. 劳动调解组织应建立调解员培训制度,提高调解员的专业素质。
四、调解程序1. 申请调解:劳动者和企业发生劳动纠纷后,可以向劳动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
2. 调解受理:劳动调解组织在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 调解会议:劳动调解组织应在受理调解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调解会议。
4. 调解协商:调解会议中,调解员应引导双方进行自愿协商,寻求解决纠纷的方式。
5. 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在调解会议中达成调解协议后,应签署调解协议书。
6. 调解结束:调解协议书签署后,劳动调解组织应将调解结果记录备案。
五、调解协议的执行和监督1. 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调解协议。
2. 劳动调解组织应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协议的执行。
3. 如一方当事人未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调解工作的管理和指导1. 人社部门应对劳动调解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制定调解工作规程和操作指南。
2. 劳动调解组织应定期向人社部门报告调解工作的情况。
3. 人社部门应建立劳动调解工作评估制度,对调解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改进。
七、调解员的职责和权益1. 调解员应认真履行调解职责,公正公平地进行调解工作。
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工作制度内容
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工作制度内容劳动争议调解中心是以调解方式解决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的机构,其工作制度的规范和完善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和企业平稳经营具有重要意义。
一、组织架构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的组织架构包括主任、副主任、调解员、秘书、司法鉴定师等职位。
其中,主任与副主任由政府任命,其余职位通过公开招聘产生。
调解员和司法鉴定师要求具备丰富的相关经验和知识背景。
二、权责与职责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的主要职责是处理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以及企业平稳经营。
具体职责包括:1.负责调解纠纷事件,为企业与劳动者提供全面的调解服务。
2.协助当事人撰写调解协议,协助双方达成有利于双方的协议。
3.对于无法通过调解解决的争议,可以提出调解建议,供上级机构或有关部门参考。
4.对于特别复杂的争议,可以安排司法鉴定师进行鉴定或者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调查,提高调解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5.开展劳动合同、劳动保险、工资福利等方面的法律咨询与宣传工作。
三、法律规范调解中心的工作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范进行运作。
1.调解员必须严格遵守调解规程,协助当事人达成有利于双方的调解协议。
2.对于不守法规的企业或劳动者,要进行批评教育,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3.调解中心的司法鉴定师需要遵守司法鉴定相关规定。
4.调解协议需要在符合相关法律规范的前提下进行制定。
总之,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的工作制度需要规范、完善、科学,不仅要坚守司法精神,更要关注当事人的利益,注重保护劳动者权益,保障企业稳定发展。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劳动争议的调解,推进社会和谐发展。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第一条背景和目的根据《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处理劳动争议事项,维护雇主与员工之间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第二条调解的原则与目标1.调解原则:公正、公平、自愿、快捷和便利的原则。
2.调解目标:通过调解,解决员工与雇主之间的劳动争议,实现各方的合理诉求,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
第三条调解申请与接受1.员工或雇主可向人力资源部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提交劳动争议调解申请。
2.调解委员会应在接受调解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组织调解人员,并通知参与劳动争议的各方。
3.各方接受调解申请后,应积极配合调解人员开展调解工作,如有合理理由无法参与调解,应提前向调解委员会说明。
第四条调解程序1.调解会议:调解人员将组织各方进行调解会议,自行确定具体时间、地点和形式。
2.学习调解:在调解会议前,调解人员可能要求各方参与劳动争议调解的培训或学习,以提高双方的调解意识和技巧。
3.信息交流:调解会议上各方应充分交换双方的意见和要求,以促进解决劳动争议的共识。
4.协议达成:各方在调解会议上达成协议的,应按照协议内容执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相关义务。
5.调解失败:若调解过程无法达成协议或参与方拒绝履行协议,调解委员会将终止调解程序,各方可以依法继续劳动争议解决程序。
第五条调解人员1.调解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调解经验以及一定的法律背景。
2.调解人员应保持中立、公正、保密的原则,不得泄露双方的信息和谈判内容。
3.调解人员应接受调解委员会的培训和监督,并定期提供工作报告。
第六条调解结果1.调解结果应由各方签署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并保存相关资料备案。
2.调解结果的履行应及时有效,各方需共同遵守相关约定。
3.调解协议书一经签署,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义务,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条费用1.调解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调解委员会承担。
劳动争议调解员工作制度(三篇)
劳动争议调解员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员的管理工作,规范其工作行为,确保调解工作的有效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的劳动争议调解员,包括全职调解员和兼职调解员。
第三条劳动争议调解员是劳动纠纷调解过程中的重要角色,其工作要坚持公正、客观、独立的原则,维护劳动争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第四条劳动争议调解员应当具备法律法规知识和调解技巧,能够独立、公正、客观地进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第二章劳动争议调解员的选拔和聘任第五条劳动争议调解员的选拔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面试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劳动争议调解员的聘任由公司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决定,聘期一般为三年,可以续聘。
第七条劳动争议调解员聘任后,应参加为期10天的调解培训,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
第三章劳动争议调解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劳动争议调解员有权依法独立、公正、客观地处理劳动纠纷,拒绝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案件。
第九条劳动争议调解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涉及调解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严守职业道德和保密义务。
第十条劳动争议调解员应当勤勉履行职责,认真研究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提高调解能力,不断完善自我。
第十一条劳动争议调解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有逃避工作、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不正当行为。
第四章劳动争议调解员的工作流程第十二条劳动争议调解员接到劳动纠纷调解申请后,应当尽快组织调解,处理纠纷。
第十三条在调解过程中,劳动争议调解员应当主动调查研究案件事实,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依法采集证据,并进行独立、公正、客观的调解。
第十四条劳动争议调解员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调解方式,如调解谈判、调解庭审等。
第十五条若劳动争议调解员无法调解纠纷,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由其决定是否进行仲裁或者诉讼。
第五章劳动争议调解员的考核和奖惩第十六条对劳动争议调解员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其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七条对于表现优秀的劳动争议调解员,可以给予奖励,如表彰、奖金等。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
是指为解决劳动争议而设立的一套程序和机制。
它是国家、企事业单位和工会等相关方依法合理组织,通过调解、协商等方式,促进劳动争议的公平、公正、有效解决的工作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机构设置:设立专门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例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调解劳动争议的工作。
2. 权力与职责: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有权调查、调解和裁决关于劳动争议的案件,同时负责指导、培训和评估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3. 调解程序:劳动争议调解一般采取协商、调解、裁决的程序。
调解可以由机构主动介入或者双方申请。
双方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争取达成调解协议。
4. 保障措施:为了确保调解工作公正、有效进行,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设立保密和人身安全保障措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结果落实:调解协议达成后,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督促双方按照协议内容进行执行,同时监督执行情况。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可以有效地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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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范本(四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保障雇主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一条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依法设立。
第二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劳动、行政、司法等部门的代表组成,由政府任命。
第三章职责和权限第一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责是:1. 组织和推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2. 研究劳动争议调解政策,制定相关规定;3. 协助解决复杂、疑难劳动争议案件;4. 培训调解人员,提高调解水平;5. 开展宣传教育,促进劳动争议预防。
第二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权限是:1. 调解涉及劳动争议的案件,协助双方达成和解;2. 调查劳动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听取双方的陈述和申辩;3. 对涉及劳动争议的案件作出调解决定,具有法律效力;4. 受理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5. 呼吁各方遵守劳动法规和劳动合同,维护劳动秩序。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一条受理申请1.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在受理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审核完毕,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
2. 受理通知应包括受理申请的日期、调解委员会的联系方式、申请人的权益保护说明等内容。
3. 若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受理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二条调解准备1.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双方委员进行调解准备工作。
2. 调解准备工作包括熟悉案件材料、了解双方诉求、核实证据材料等。
第三条调解程序1.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争议的性质,确定调解方式和调解时限。
2. 调解方式可以是当面调解、书面调解、电话调解等。
3. 调解时限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四条调解结果1. 通过调解达成和解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记录双方的协议内容,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2. 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遵守协议内容。
第五章调解人员第一条调解人员的条件和选拔1. 调解人员应具备法律、行政和劳动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程序。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3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一、总则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是指用调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的工作。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劳动合同各方之间的权益、义务、责任等方面出现分歧,而引起的矛盾和争议。
为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制定本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
二、调解机构的组织结构1. 人员组成调解机构设主任一名,负责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协调和管理。
主任由组织指派担任,任期两年。
调解机构设若干名调解员,年满30岁,具有劳动法律专业知识,经过严格培训,取得调解员资格证书。
调解员由调解机构聘任,任期三年。
2. 工作制度调解机构按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需要,确定工作人员数量,并确保调解工作的高效顺利进行。
三、调解程序1. 申请调解劳动合同纠纷一方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向所在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受理申请调解机构收到调解申请后,应立即受理,并通知劳动争议各方。
受理调解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
3. 公告调解机构在受理后,可以公告调解事项,征集相关证据和意见。
公告的内容应准确、明确,并注明参与公告的时间和地点。
公告期限为七个工作日。
4. 调解会议调解机构应在公告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召开调解会议。
会议召集人是调解机构主任或者指派的调解员。
会议期间,调解机构应提供相应的调解服务和协助。
在调解会议上,调解员以公正、中立的态度,帮助双方了解彼此立场,找到双赢解决办法。
调解员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或者人员参加会议。
5. 协议达成若劳动争议各方在调解会议上达成协议,调解员应记录并签订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应明确双方责任和权益,并有具体的执行日期。
6. 不达成协议若劳动争议各方在调解会议上未达成协议,调解员应依法提出解决建议,并说明理由。
解决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劳动争议各方。
四、调解结果的执行和监督1. 协议执行达成调解协议后,各方应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2. 监督调解结果的监督由调解机构负责。
调解机构应定期了解调解结果的履行情况,并协助解决履行中的问题。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是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的重要环节,对于促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和谐相处、维护劳动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调解机构、调解程序、调解原则等方面对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调解机构是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核心,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渠道。
我国设立了以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为主导的调解机构,这些机构由政府组织和领导,由政府指定的专业人员进行调解工作。
调解委员会拥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承担着监督实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责任。
调解机构应建立高效的组织架构和工作流程,确保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
二、调解程序是劳动争议调解的基本流程。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首先,双方当事人向调解机构递交调解申请;然后,调解机构根据申请的情况决定是否受理;如果受理,调解机构应立即组织调解会议;调解会议由调解人员主持,双方当事人可以陈述自己的观点并提出解决方案;最后,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调解机构制作调解书,并要求双方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签署。
调解程序的合理性和公正性是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保障。
三、调解原则是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基本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应遵循以下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即调解机构应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处理劳动争议;自愿原则,即调解参与方应基于自愿原则参与调解,并愿意尊重调解结果;合法合规原则,即调解结果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密原则,即调解过程和结果应保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些原则的遵循可以保证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调解结果的公正有效。
四、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应不断完善和改进。
随着社会发展和劳动关系的复杂化,劳动争议的种类和数量都在增加,劳动争议调解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问题。
为了更好地解决劳动争议,应加强对调解机构的培训和管理,提高调解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劳动法律法规的理解。
同时,应加大对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劳动争议调解的认识和了解。
此外,政府应加大支持力度,提供优质的调解服务,为劳动争议的解决提供更多的渠道和机会。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范本(2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范本一、为做好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密切同职工群众的联系,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上级指导下级,各自在职权范围内处理劳动争议调解,采取讲解法律法规、思想疏导、讲事实、依法办事的原则及时就的解决问题。
三、劳动争议调解人员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应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要恪尽职守,秉公办事。
四、职工对下列劳动争议案件,可以向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五、劳动争议案件调解:(一)、接待来访接待要热情、耐心,要坚持一听、二问、三分析。
将职工陈述的有关情况一一作好记录,对于职工的合理诉求,积极协调解决,做好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解释工作,及时和企业沟通,转达职工的合理要求,听取企业的意见,协调劳资双方的关系,将职工和企业有关情况进行简明、扼要的记录。
重大和集体群访案件,先向工会有关领导通报有关情况,对领导要接谈的职工要先向领导介绍有关案情,做好访谈准备。
(二)、对以书面形式投诉的,当日信件必当日拆阅,要认真阅读原件,弄清问题性质、目的、要求,及时回复,做好相关工作,以便进行下一部处理。
六、调解程序及要求(一)、对于工会参与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告之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申请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实与理由。
口头申请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当场纪录。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2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根据《劳动争议调解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包括个人与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之间的劳动争议。
第三条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行使调解职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争议的公平化解。
第二章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第四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成立的,负责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熟悉劳动法律法规的专业调解人员,能够独立、公正、客观地进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二)有必要的办公设施和调解场所,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提供便利的调解条件;(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和调解制度,确保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四)有良好的信誉和声誉,能够获得社会公众的信赖和认可。
第六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可以是全国、省、市、县级劳动争议调解机构,也可以是企事业单位、工会、行业协会等依法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
第七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一定数量的调解员组成,统一负责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三章调解程序第八条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应当包括以下环节:(一)接收申请: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书面或口头向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提出调解申请;(二)受理申请: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在收到调解申请后,及时受理,并告知申请人有关申请受理情况;(三)调解准备: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对劳动争议的当事人进行了解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为调解工作做好准备;(四)调解: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根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安排调解员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采取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式进行调解;(五)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可以制定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六)不成调解:如果劳动争议不能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告知当事人继续处理劳动争议的途径和方法。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范文(四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必须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依法调解,以协商解决争议为主要方式,确保劳动争议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第三条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范围包括:工资、福利待遇、劳动条件、劳动合同解除、工作安排等与职工劳动关系相关的争议。
第四条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应当充分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注重维护争议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地位,促进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互利共赢的解决方案。
第五条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应当与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等工作相衔接,共同构建劳动争议解决的多元化机制。
第六条进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机构应当具备公正、独立、专业的能力,确保争议当事人的权益得到真正的维护。
第二章劳动争议的调解程序第七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或者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提出调解申请。
第八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调解工作,依法安排调解员进行调解。
第九条调解员在进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中立公正原则,保持公正中立的态度,不偏不倚地处理争议;(二)自愿协商原则,鼓励当事人自愿参与调解,保障当事人的自主权利;(三)保密原则,对于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四)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向争议当事人提供调解进展情况,确保程序的公开透明。
第十条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中,调解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调解:(一)双方当事人共同参与,进行协商对话;(二)调解员根据争议情况,提出调解建议;(三)调解员可以邀请专业人士参与调解,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劳动争议调解的协议达成后,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署,调解员作为见证人,可以要求提供书面材料作为证据。
第十二条劳动争议调解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争议调解的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责第十三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由政府、工会、企事业单位等相关方共同组织,形成多方合作的机制。
劳动争议调解员工作制度模版(四篇)
劳动争议调解员工作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劳动争议调解员的管理,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劳动争议调解员是指依法组成的、以调解方式处理劳动争议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劳动争议调解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道德品质;(二)具备一定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知识;(三)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调解能力。
第四条劳动争议调解员工作以公益性为原则,不得收费。
第五条劳动争议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的时间视具体情况而定,不得影响正常工作。
第六条劳动争议调解员要保守调解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调解案件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劳动争议调解员应当依法履行调解员职责,积极参与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的调解能力和法律知识。
第八条劳动争议调解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保险和社会保障,享受相应的待遇和权益。
第二章选拔与任职第九条劳动争议调解员的选拔和任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劳动争议调解员的选拔程序包括申请、资格审查、面试和培训等环节。
第十一条劳动争议调解员的任期为三年,期满后可以重新申请,并经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劳动争议调解员经过一定的考核,可以晋升为高级调解员。
第十三条劳动争议调解员应当遵守劳动争议调解员的执业守则,不得进行贿赂、违法违纪等行为。
第三章调解员职责第十四条劳动争议调解员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受理和调解劳动争议案件;(二)向当事人讲解法律、政策和劳动争议调解程序;(三)协调、调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争议;(四)制定调解方案,推动当事人达成和解;(五)做好调解记录和维护相关档案。
第十五条劳动争议调解员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确保调解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十六条劳动争议调解员在进行调解工作时,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维护调解的独立性和中立性。
第十七条劳动争议调解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调解程序,不得违法违规。
第十八条劳动争议调解员应当保守调解案件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调解案件的相关信息。
劳动争议调解员工作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员工作制度随着劳动力市场的扩大和人们对权益意识的逐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员的工作显得越来越重要。
劳动争议调解员作为法律工作者,旨在协调并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合法权益关系。
因此,推行科学合理的劳动争议调解员工作制度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和谐劳动关系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劳动争议调解员的工作特点1. 工作内容调解员是以和平手段协调劳资矛盾的工作人员,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协调双方争议、推进协调、调解纠纷、发放调解书等。
2. 工作环境调解员其工作场所以市场、企业、乡镇街道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为主,其宣传推广等可分为陆地宣传、网络宣传两种。
3. 工作方法调解员在开展工作时,通常采取耐心、沉着的办案方式,引导双方自愿调解,试图通过妥善解决劳动争议,推动工作和谐的发展。
二、劳动争议调解员的工作制度1. 基本职责劳动争议调解员的基本职责是:负责劳动纠纷调解工作,处理从事经济和其他社会生产服务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负责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2. 任职资格劳动争议调解员的招聘一般以人选在劳动部门工作且经过劳动部门基层培训的人员为主,且应具备相关知识背景、案件处理经验、专业素质等。
3. 工作内容劳动争议调解员主要工作内容:接收并登记劳动争议案件、组织调解、发放调解书和劳动争议仲裁书、处理联合调解等。
4. 工作时限为了保证劳动争议调解员的工作效率和质量,调解员应遵循“先期调解、限时调解”的工作原则。
在规定的时间内调解完成,可进入司法程序,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三、发挥劳动争议调解员作用的方法1. 建立高效的企事业单位劳动争议调解服务机构建立劳动争议调解服务机构,固定人员管理、建立调解员学习机制,形成“以案为本”的发展路径,加强调解员职业素养,提升调解员综合能力,以解决劳资争议。
2. 强化调解员的培训与考核制度活跃劳动争议调解员的职业激励,建立良好的调解员考核与激励制度,对调解员进行闭门培训、外出参观调研、交流信息等方法以提升调解员的专业素养,保证调解员具备法律、经济、心理等综合素质。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五篇)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1、工作例会制度。
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分析、研究劳动争议情况、调解方案和劳动争议预防工作。
2、学习培训制度。
定期组织委员参加劳动法律法规和调解工作技巧、艺术方面的业务培训,提高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法律水平和工作能力。
3、案件调解制度。
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受理和调处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职责;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4、预防预报制度。
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信息员队伍,收集整理掌握职工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预防劳动争议事件的发生。
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倾听群众呼声,帮助职工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5、档案管理制度。
妥善保管劳动争议调解的相关文字材料,及时将调解申请书、调解记录、调解协议书或调解意见书等文书归档。
对当事人所反映的情况注意保密,不得泄露。
6、统计分析制度。
定期对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相关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深入研究劳动争议产生原因和规律,提出处理建议和对策。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二)是指为解决劳动关系中发生的争议,采取调解方式进行处理的一种制度。
它通过职工、用人单位和政府部门的共同努力,借助专业调解机构和专业调解人员,以公正、公平、合法、及时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是一个重要的劳动法制建设的组成部分,在维护劳动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出现和发展,是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合同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合同关系复杂、权益难以协商等问题,劳动争议频繁发生,并且逐渐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的态势。
为解决这些争议,提高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性,各国纷纷引入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成为保障劳动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目的是通过调解,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调解是指通过协商、调查、研究、分析等方式,对劳动争议双方进行沟通和调解,找出问题的根源,帮助双方达成协议,并对双方的权益进行保护和维护。
劳动争议调解员工作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员工作制度一、引言劳动争议调解员是负责调解劳动争议的专业人员,其工作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为了保障劳动争议调解员工作的公正、高效,制定科学的工作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二、工作范围劳动争议调解员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劳动争议的调解、法律咨询和案件登记等工作。
在劳动争议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秉持公正、中立的原则,协助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同时,调解员还应为当事人提供相关法律知识和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三、工作程序1.接受案件劳动争议调解员应接受来自双方当事人或相关机构的委托,接受劳动争议调解案件。
调解员接到委托后应及时办理,做到迅速响应。
2.召集调解会议在案件受理后,调解员应召集双方当事人参加调解会议。
调解会议应在法定时间内召开,并告知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
3.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员应在调解会议上,以公正、中立的立场进行调解工作。
调解员应耐心倾听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诉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和判断,提出合理的调解方案。
4.达成和解协议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着重促进双方当事人的对话和沟通,减少矛盾和冲突。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会议上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员应起草协议书,并要求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5.法律咨询和案件登记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还应为当事人提供相关法律知识和咨询,解答他们在劳动争议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同时,调解员还需将劳动争议案件的相关信息登记,以备后续的跟踪和管理。
四、工作要求1.遵守法律法规劳动争议调解员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劳动争议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
调解员应不受任何外界干扰,保持独立的工作状态。
2.保密工作信息劳动争议调解员应对工作中接触到的各方当事人的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人员。
调解员还应严守个人隐私,不得滥用职权或利用职务谋取私利。
3.提高专业水平劳动争议调解员应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和调解技巧。
调解员应积极参加培训和学习,提高对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理解和能力,以更好地履行职责。
劳动争议调解员工作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员工作制度劳动争议调解员是指在劳动争议中起调解作用的专业人员。
他们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帮助解决劳动纠纷,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劳动争议调解员的工作制度:1.择优选拔:劳动争议调解员应进行选拔,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选拔过程应公平、公正、透明,确保调解员的能力和资质。
2.培训与专业资格认证:劳动争议调解员需要接受相关培训,提高调解技巧和专业知识。
并通过专业资格认证,确保调解员具备必要的素质和能力。
3.保密责任:劳动争议调解员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需保守调解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和当事人的隐私。
调解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漏涉及到双方利益的机密信息。
4.公正、中立原则:劳动争议调解员应在解决争议时保持公正、中立的立场。
调解员不能偏袒任何一方,需按照法律和公平原则,客观公正地处理争议。
5.保障权益:劳动争议调解员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以及配合调解工作。
同时,调解员可以依法调取与纠纷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6.责任与义务:劳动争议调解员有责任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双方合理合法的诉求,并推动双方达成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
7.协作与配合:劳动争议调解员应与相关部门和人员协作,共同推动劳动争议的解决。
与其他职能部门保持通畅沟通,互相配合,形成合力。
8.自我约束:劳动争议调解员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和道德修养。
在工作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以权谋私,不收受贿赂,不滥用职权。
通过建立健全的劳动争议调解员工作制度,可以提高调解员的专业素养和工作效率,为解决劳动争议提供更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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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1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向峨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完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提高劳动调解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一)调解辖区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各类纠纷,防止纠纷激化;(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用工单位及劳动者遵纪守法。
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原则(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守则(一)劳动争议调解员要认真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调解工作要领,熟练掌握调解过程当中应掌握的进展以及导向技巧,使调解工作顺利开展。
(二)要熟练掌握和和运用依法调解的方法,在通知当事人到庭调解前要熟悉案情,深入调解研究,进行实地考察,掌握事情真相,取证记录,对物证、书证及时收集、备案,以利于在调解中及时说服、劝导、教育有过错或过失的一方当事人以及应当所负的责任。
(三)调解员调解前要宣布纪律和给当事人提出具体要求,以防止出现盲目现象和意想不到的情况。
视情节宣布休庭和下次开庭的时间,对调解成功的案件所达成的协议要签字盖章以示负责。
(四)调解员要公正、公平,以理服人、以法教人,不徇私枉法,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四、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纪律(一)自觉接受党委、政府和上级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管理。
(二)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解决矛盾问题和调处纠纷。
(三)不得徇私舞弊。
(四)不得对当事人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
(五)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六)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七)不得收受当事人的礼物和馈赠,不得接受当事人的吃请。
(八)对当事人要热情接待,做到以法教人,以理服人,以情感人。
禁止简单粗暴、压制当事人。
(九)坚持请示汇报制度,向所在地管理部门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书面报告工作情况,遇特殊情况须及时报告。
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如调解人员违反上述纪律,向峨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五、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承诺(一)坚持公平、公正的调解原则、依法调解矛盾纠纷,不办关系案、人情案、不徇私枉法,不弄虚作假。
(二)实行统一的收案、结案运行程序。
如遇矛盾可能激化的纠纷应及时处理;如纠纷性质已转化,应立即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对调处结案的纠纷案件,一律实行回访制度,复杂案件实行专人包案、重点回访。
(四)实行过错追究制。
如调解人员违反纪律,由乡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六、劳动争议调解委员、调解员调解纠纷纪律(一)不得徇私舞弊;(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三)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四)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五)不得吃请受礼。
七、记录员工作守则(一)认真如实记录,不得参与调解;(二)调解记录经当事人确认后双方签字;(三)对调解过程和记录内容有保密义务;(四)不得私自修改,损毁调解记录;(五)调解记录要如实归档。
八、调解当事人主要权利(一)有委托代理人的权利;(二)陈述、申辩的权利;(三)要求解决人员回避的权利;(四)申请中止、延期和终止调解的权利;(五)申请不公开调解的权利;(六)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终止调解的权利;(七)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权利;(八)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九、调解中当事人的主要义务(一)按时参加调解的义务;(二)如实提供纠纷事实和证据的义务;(三)遵守调解规则的义务;(四)不得加剧纠纷、激发矛盾的义务;(五)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义务;(六)法律规定的其它义务。
下面是古文鉴赏,不需要的朋友可以下载后编辑删除!!谢谢!!九歌·湘君屈原朗诵:路英君不行兮夷犹,蹇谁留兮中洲。
美要眇兮宜修,沛吾乘兮桂舟。
令沅湘兮无波,使江水兮安流。
望夫君兮未来,吹参差兮谁思。
农业与水利工程学院实验室搬迁采购项目1 农业与水利工程学院实验室搬迁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现对农业与水利工程学院实验室搬迁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邀请资质合格的供应商前来参加。
一、项目编号:XN [2017] 0053二、项目名称:农业与水利工程学院实验室搬迁采购项目三、竞谈内容:四、潜在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拟参加本项目竞谈的潜在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资格条件;2、拟参加本项目竞谈的潜在供应商须持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表身份证等资质材料到绥化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审核(以上材料须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3、拟参加本项目竞谈的潜在供应商报名时,应提供1,000.00元的竞谈保证金,并作为其竞谈报价文件的一部分。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
五、报名时间、地点及受理人:报名时间:自2017年4月18日至2017年4月20日16时。
报名地点:电气工程实训基地5楼503室。
报名受理:孙贵成联系电话:0455-*******六、竞谈文件获取:获取时间:自2017年4月18日至2017年4月20日16时。
七、提交竞谈文件截止时间:2017年4月21日,上午9时30分(北京时间)。
八、竞谈时间:2017年4月21日,上午9时30分(北京时间)。
九、提交竞谈文件及竞谈地点:绥化学院学生中心楼409室。
附件:农业与水利工程学院实验室搬迁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农业与水利工程学院实验室搬迁2、服务地点:绥化学院3、项目预算:3.2万元4、服务期限:由使用方指定搬迁的具体日期,并提前三天通知二、服务范围实验室仪器设备搬迁三.服务要求1、搬运位置:农学实验室设备从综合实验楼604搬迁到原特教楼2楼,水工实训中心设备从电器工程实训中心一楼搬至原特教楼,力学设备搬至104,建筑材料设备搬至101,土力学设备搬至102,水力学设备搬至201和301。
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
2、大型仪器必须搬运到制定位置。
四、特殊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要求1、两个中央试验台和两个边台负责拆卸搬运和安装、仪器设备只负责搬运,所有设备需搬运到特教楼室内指定位置。
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
2、搬运过程中需注意设备安全及人员安全,如在搬运过程因搬运方失误(如仪器突然倾倒)而导致设备损坏或人员伤亡,出现设备损坏的由需搬运方维修,出现人身伤亡,由搬运方负责。
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
3、搬运特种设备(主要是力学压力机)的人员所需的伤害保险由搬运方自行购买。
4、在搬迁过程中,搬迁人员要听从我方技术人员指挥,特别是水力学实验设备不能叠置装车。
五、完成日期:有双方协商决定具体完成日期六、报价供应商报价包括:两个中央试验台和两个边台负责拆卸搬运和安装费用,其它设备搬迁设备,搬运过程中由于设备较大,拆门(窗)及恢复的费用。
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
七、履约保证金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前,按合同合计金额10 %(≤10%)向校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服务完成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无息返还。
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
八、资金结算付款方式:验收合格一次性付款。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1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向峨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完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提高劳动调解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一)调解辖区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各类纠纷,防止纠纷激化;(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用工单位及劳动者遵纪守法。
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原则(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守则(一)劳动争议调解员要认真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调解工作要领,熟练掌握调解过程当中应掌握的进展以及导向技巧,使调解工作顺利开展。
(二)要熟练掌握和和运用依法调解的方法,在通知当事人到庭调解前要熟悉案情,深入调解研究,进行实地考察,掌握事情真相,取证记录,对物证、书证及时收集、备案,以利于在调解中及时说服、劝导、教育有过错或过失的一方当事人以及应当所负的责任。
(三)调解员调解前要宣布纪律和给当事人提出具体要求,以防止出现盲目现象和意想不到的情况。
视情节宣布休庭和下次开庭的时间,对调解成功的案件所达成的协议要签字盖章以示负责。
(四)调解员要公正、公平,以理服人、以法教人,不徇私枉法,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四、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纪律(一)自觉接受党委、政府和上级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管理。
(二)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解决矛盾问题和调处纠纷。
(三)不得徇私舞弊。
(四)不得对当事人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
(五)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六)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七)不得收受当事人的礼物和馈赠,不得接受当事人的吃请。
(八)对当事人要热情接待,做到以法教人,以理服人,以情感人。
禁止简单粗暴、压制当事人。
(九)坚持请示汇报制度,向所在地管理部门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书面报告工作情况,遇特殊情况须及时报告。
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如调解人员违反上述纪律,向峨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五、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承诺(一)坚持公平、公正的调解原则、依法调解矛盾纠纷,不办关系案、人情案、不徇私枉法,不弄虚作假。
(二)实行统一的收案、结案运行程序。
如遇矛盾可能激化的纠纷应及时处理;如纠纷性质已转化,应立即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对调处结案的纠纷案件,一律实行回访制度,复杂案件实行专人包案、重点回访。
(四)实行过错追究制。
如调解人员违反纪律,由乡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六、劳动争议调解委员、调解员调解纠纷纪律(一)不得徇私舞弊;(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三)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四)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五)不得吃请受礼。
七、记录员工作守则(一)认真如实记录,不得参与调解;(二)调解记录经当事人确认后双方签字;(三)对调解过程和记录内容有保密义务;(四)不得私自修改,损毁调解记录;(五)调解记录要如实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