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振瀛《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四十二章 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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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振瀛《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十七章 债的概述)【圣才出品】

魏振瀛《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十七章 债的概述)【圣才出品】

第十七章债的概述一、概念题1.债(华农2015年研;上海海事大学2004年研)答:债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这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债的关系。

在我国现行法上,债的概念不仅指债务,而且包括债权,表示的是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2.合同的附随义务(武大2015年研)答:合同的附随义务,是指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逐渐产生的义务。

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义务,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损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3.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武大2013年研)答: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违反它即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后合同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消灭后,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负有某种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者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善后事务。

违反后合同义务,与违反一般合同义务相同,产生债务不履行责任。

4.债权与请求权答:债权是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它是与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人身权等权利相对应的。

请求权是与支配权相对应的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所享有的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与债权请求权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可分离的,例如,转让请求权亦即转让债权,抛弃请求权也就是免除债务。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债权请求权虽消灭,但债权人的债权并不消灭而仍然存在。

债权与请求权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两点:①请求权不仅包括债权请求权,也包括其他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等;②就债权请求权而言,它只是债权权能之一,除请求权外,债权还包括受领权等权能。

二、简答题1.简述物权和债权的区别。

(清华大学2007年研)相关试题:(1)试述物权与债权的概念与区别。

魏振瀛《民法》(第7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四十三章 各类侵权责任【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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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章各类侵权责任43.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概述:特殊侵权责任的概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的概念、认定、责任 职务侵权行为与责任 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及责任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行为与责任概念认定:产品有缺陷、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因果关系 责任主体: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产品责任 归责原则:无过错原则免责事由:未投入流通,投入流通时缺陷不存在或不能发现 形式:赔偿损失,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警示、召回,惩罚性赔偿 诉讼时效:2年、10年责任竞合高度危险责任:概念、认定、高度危险责任的类型污染环境致人损害侵权行为的概念、认定环境污染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的承担诉讼时效:3年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概念、认定、归责原则概念物件损害责任 认定:不同物件致人损害采不同归责原则物件致人损害侵权行为及责任的类型 饲养动物损害侵权行为的概念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侵权行为的认定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类型监护人责任医疗侵权行为的概念医疗侵权行为的认定:行为、损失、过错、因果关系 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义务医疗产品侵权行为医疗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行为的概念、类型、归责原则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的认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类型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与性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内容:主体、过错责任原则、责任承担 校园伤害侵权行为的概念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所承担义务的性质 校园伤害责任 校园伤害侵权责任监护人的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丧失意识侵权责任:概念、责任承担网络侵权责任:网络侵权行为的概念、认定、网络侵权责任的类型 各类侵权责任【重点难点归纳】一、各类侵权责任概述特殊侵权行为,是指构成要件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侵权行为。

本章所述14类侵权责任,除特殊侵权责任外,还有一些构成要件上没有特殊性、新出现的不同类型的侵权责任,故称各类侵权责任。

魏振瀛《民法》(第5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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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章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42.1复习笔记一、数人侵权行为概述1.数人侵权行为的概念数人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实施的侵权行为,与单独侵权行为相对应。

2.数人侵权行为的类型体系数人侵权行为包括共同侵权行为、教唆帮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一次构建了我国的数人侵权行为类型体系。

《侵权责任法》对该体系进行了修正,不再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区分为行为直接结合和行为间接结合;并将累积因果关系的侵权行为纳入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

二、共同侵权行为与责任1.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侵害他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2.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为二人以上。

共同侵权行为主体应当多于一人,由此产生数个行为人作为一方对受害人的责任承担以及彼此之间的责任认定和分担问题。

这里的主体,可以是具备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行为的关联性。

共同侵权行为的数个行为人,每个人都实施了加害行为。

这些行为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共同造成了损害后果,各行为彼此之间具有密切的关联性。

(3)共同的过错。

共同侵权行为以共同的过错为必要,这种共同过错可以是共同的故意,也可以是共同的过失,还可以是故意和过失的混合。

①行为共同说。

在没有共同的故意或者共同的过失的情况下,数人侵害行为的直接结合也可以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②意思共同说。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4)结果的单一性。

数个侵权人虽然实施了多个侵权行为,但数个行为造成了同一的损害结果,该损害结果不可分割。

3.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共同侵权行为较之单独侵权行为,人数多,加害人主观恶性更大,由于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所造成的损害程度一般也更为严重,因此,共同侵权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魏振瀛《民法》(第6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魏振瀛《民法》(第6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第三部分模拟试题魏振瀛《民法》(第6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一)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计30分)1.诚实信用原则2.先诉抗辩权3.强制缔约4.无因管理5.遗嘱继承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计30分)1.简述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别。

2.比较信赖利益和履行利益。

3.简述人格权的概念和内容。

三、法条评析(每题15分,共计15分)评析《合同法》第122条关于违约和侵权的请求权竞合问题。

四、论述题(每题25分,共计50分)1.论民法的本质。

2.评述我国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

五、案例分析题(每题25分,共计25分)2016年1月17日,维奇公司因经营需要向余某借款人民币1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90天。

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余某与齐天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某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由齐天公司作为维奇公司履行借款合同义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范围为余某的全部合同权利。

另齐天公司章程规定,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批准,低于人民币10万元的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批准。

但齐天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某与余某签订保证合同未经股东会批准。

借款期限届满后,维奇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力按约还款,经多次催要未果,余某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齐天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请回答:(1)孟某作为齐天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可行使哪些职责?与代理人有何不同?(2)本案中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孟某与余某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在法律上是否有效?为什么?(3)齐天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余某有无约束力?为什么?(4)何为连带责任保证?何为一般保证?两种保证区别何在?(5)你认为依法本案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计30分)1.诚实信用原则答:诚实信用原则又称“诚信原则”,是指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遵循诚实信用的道德准则。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针对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弄虚作假、欺骗他人、损人利己的行为而形成的基本原则。

魏振瀛《民法》(第6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侵权责任概述【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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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章侵权责任概述37.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1.侵权行为的概念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由于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以及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有无过错,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

2.侵权行为的特征(1)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行为。

①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

②侵权行为侵害的民事权益必须是合法的民事权益。

③侵权行为侵害的对象既包括权利也包括利益。

(2)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法定义务首先是指绝对权赋予相对人不得侵害的义务,还包括法律赋予某些特定主体的特别义务以及侵权法所设定的某些具体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

(3)侵权行为是由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以及法律明确规定构成侵权行为的没有过错的行为。

(4)侵权行为是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所称的损害不但包括现实的已经存在的不利后果,还包括构成现实威胁的不利后果。

(5)侵权行为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不法事实行为。

二、侵权责任的概念与特征1.侵权责任的概念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侵权行为而依法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但是,因侵权行为产生民事责任的同时,也可能产生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2.侵权责任的特征(1)侵权责任是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2)侵权责任以侵权行为的存在为前提。

有侵权行为一般就会有侵权责任,除非出现免责事由。

另一方面,有侵权责任,一定有侵权行为。

(3)侵权责任的方式具有法定性。

与违约责任的约定性不同,侵权责任的方式以及具体内容,法律都有明确规定。

(4)侵权责任形式具有多样性。

①我国民法通则除规定了赔偿损失、返还财产等财产责任外,还规定了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非财产责任形式。

②《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侵权责任)【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侵权责任)【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第四十章侵权责任1.试述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必须具备的条件,在大陆法系民法上即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包括:(1)侵害行为,指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2)损害事实。

损害是指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不利后果。

损害成其为侵权法上的损害事实必须具备三个条件:①损害的可补救性;②损害的确定性;③损害对象的合法性。

(3)因果关系,指侵权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上的联系。

此种因果关系是行为人对损害事实承担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之一。

因果关系具有时间性和客观性。

(4)主观过错。

过错,是指行为人通过其实施的侵权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故意和过失状态。

2.试述侵权之债与侵权责任有何区别与联系。

答:侵权之债,是指因侵权行为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而实施侵权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两者的区别实际上是债务和责任的区别。

一般而言,先有债务,后有责任,债务是责任产生的前提,责任是债务履行的保障。

在侵权行为关系中,债务和责任的产生无先后之分。

但是,侵权之债和侵权责任仍不能互相替代,理由在于:我国《侵权责任法》坚持了《民法通则》开创的立法体例,认可了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多样化。

除包括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在内的损害赔偿责任外,尚承认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为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其中仅有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对应着侵权之债,其他诸种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并非对应着债的关系。

3.试述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答: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是指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事由。

免责事由可以分为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

法定免责事由包括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责任、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约定免责事由是受害人同意。

(1)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的过错,是指受害人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或者侵权损害后果扩大存在过错。

魏振瀛《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四十一章 侵权责任方式与侵权责任的承担)【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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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章侵权责任方式与侵权责任的承担一、概念题1.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山东大学2007年研)答: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主要包括: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碍;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状;⑥赔偿损失;⑦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⑧赔礼道歉。

2.损益相抵规则(南京大学2007年研)答:损益相抵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失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应当将该利益从赔偿数额中抵销,加害人仅对抵销后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损益相抵的理论依据在于:侵权赔偿的前提是受害人的损失,而受害人基于同一原因获得的利益本身就会冲抵其损失。

因此,损益相抵的目的是要计算出受害人真正的损失,使受害人的真正损失得到赔偿。

3.民事责任的竞合(南京大学2011年研;北师2007年研)答:民事责任竞合是指同一违法行为虽然符合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可以成立几种民事责任,但受害人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而请求。

民事责任竞合在实践中最常见的当属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这两种责任都以赔偿损失为主要内容,因此债权人不能双重请求,只能主张其一,以防其获得不当得利,这种现象称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二、简答题1.惩罚性赔偿及其在我国现行法上的体现。

(清华大学2004年研)答:惩罚性赔偿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定,通过法院判处的由侵害人向被侵害人支付超过实际损失的金额的一种损害赔偿。

(1)惩罚性赔偿的含义①它是民事主体在承担补偿性赔偿的前提下承担的责任;②它是由法院判处,也就是某个具体案件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必由人民法院以判决的形式作出,当事人不能预先约定;③判处的惩罚性赔偿金是由民事主体向另一平等民事主体支付,而非交给国家;④依民事特别法的规定。

(2)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合同法》中体现《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魏振瀛《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四十章 侵害财产权与人身权的行为)【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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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章侵害财产权与人身权的行为
简答题
侵害名誉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上交2006年研)
答: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保护自己的名誉不被以侮辱、诽谤等方式加以丑化的权利。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由于过错侵害他人名誉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以及侵害他人名誉权,不论有无过错,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
(1)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①侮辱。

侮辱是指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

②诽谤。

诽谤指故意或者过失地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的行为。

③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2)侵害名誉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①行为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加害行为。

②受害人的名誉权受到损害的事实。

③行为人的加害行为与受害人名誉权受到侵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④在一般情况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行为人具有过错,即行为人在行为时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主观状态;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则不要求行为人具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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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振瀛《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四章 自然人)【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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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自然人一、概念题1.民事权利能力(浙江财经大学2014年研;中南财大2005年研)相关试题: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江西理工大学2014年研)答: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法通则》第9条前段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据此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与意思能力(中南财大2007年研)相关试题:(1)民事行为能力(华中农业大学2014年研)(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东北财经大学2014年研)答: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通过意思表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资格),包括设定、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或者民事义务的能力。

至于具体行为可以自己进行,也可以请他人代理进行或者代理他人进行。

意思能力是指自然人可以判断自己的行为的法律后果的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以意思能力为基础。

3.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南京理工2011年研)相关试题:民事责任能力(中山大学2009年研)答:责任能力又称不法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民事责任能力包括侵权责任能力和债务不履行责任能力。

《民法通则》没有明文规定责任能力,通常讲的民事责任能力一般是指侵权责任能力。

责任能力主要是指承担财产责任的资格。

《民法通则》第133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完全行为能力人有责任能力,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责任能力。

4.监护与亲权(中南财大2005年研)相关试题:监护(广东财经大学2014年研;北师2012年研;中南财大2012年研)答: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魏振瀛《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二十一章 债的移转与消灭)【圣才出品】

魏振瀛《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二十一章 债的移转与消灭)【圣才出品】

第二十一章债的移转与消灭一、概念题1.债权让与(清华大学2013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2年研;上海海事大学2006年研;人大2005年研)答:债权让与,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

其中的债权人叫做让与人,第三人称为受让人。

债权让与不同于物权变动,这不仅是因为债权不同于物权,而且表现在对于公示的要求不同。

物权变动必须通过转移占有、登记等公示形式对外表现出来。

至于债权让与,除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债权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否则无须采用特别的公示方式。

2.债务承担(北邮2008年研;清华大学2006年研)答:债务承担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债权人或者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现象。

该第三人称为承担人。

债务承担合同成立并生效,债务就发生转让的效果,不需要履行行为。

这是债务承担合同与有体物买卖合同的明显不同点。

3.清偿的抵充(南京大学2006年研)答:清偿抵充,是指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该履行抵充某宗或者某几宗债务的现象。

清偿抵充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必须是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

此数宗债务,不论是自始发生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还是嗣后由他人之处承担而来,也不论此数宗债务是否均届清偿期。

(2)数宗债务的种类相同。

种类不同者,自可依给付的种类确定系清偿何宗债务。

(3)必须是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至少是足以清偿一宗债务,否则,债权人可以拒绝其为一部清偿,也不发生抵充问题。

4.提存(武大2014年研;东北财经大学2015年研;华侨大学2014年研;南京师大2010年研)答: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合同的制度。

提存涉及三方当事人,即提存人(债务人)、提存部门和债权人,因而发生提存人与提存部门、提存部门与债权人、提存人与债权人的三方法律关系。

魏振瀛《民法》(第6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第五编 人身权【圣才出品】

魏振瀛《民法》(第6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第五编 人身权【圣才出品】

第五编人身权第三十四章人身权概述一、概念题1.人身权(武汉理工2010年研;北邮2007年研)答: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或者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在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中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的特征包括:①人身权是与民事主体自身主体资格密不可分的民事权利;②人身权的法定性;③人身权的固有性;④人身权是体现在人身权关系中的民事权利;⑤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但同时具有可财产救济性。

2.人身权的专属性(南京大学2008年研)答: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基于人格或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在人身关系中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的专属性是指人身权是与民事主体自身主体资格密不可分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具有很强的伦理属性,依附于权利主体,除特殊的可以体现为一定经济利益的以外,不可转让。

转让也有限制,体现为:①并非所有的人身利益都可以转让;②对于能够被转让的人身权而言,转让也不彻底。

人身权只能由特定民事主体享有,一般不得抛弃、继承。

3.人格(人大2005年研)答:人格是一种应受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生理活动能力的安全以及公民和法人的人身专有标志、获得的良好社会评价等各种具体的利益和自由,是人格权应该保护的全部内容。

4.人格利益(北科2006年研)答:人格利益是民事主体就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姓名或者名称、名誉、隐私、肖像等所享有的利益的总和。

人格利益分为一般人格利益和具体人格利益,前者是指民事主体享有但法律未作特别规定的人格利益即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它具有概括性和包容性;后者是指民事主体享有并由法律明确作出具体规定的人格利益,其类型具有法定性,如生命、名誉、隐私等。

二、简答题1.简述人身权的特征。

(北邮2009年研)相关试题:简述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河北大学2014年研)答: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基于人格或者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在人身关系中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民法.第6版

民法.第6版

民法.第6版《民法(第六版)》是一本2016年9月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魏振瀛内容简介本书以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现行民事法律法规为依据,紧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借鉴外国与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吸收国内外民法学研究的新成果,理论联系实际,系统论述了民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基本知识。

目录第一编总论第一分编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与含义第二节民法的沿革第三节民法的调整对象第四节民法的性质第五节民法的本位第六节民法的渊源第七节民法的效力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概述第二节平等原则第三节自愿原则第四节诚实信用原则[1]第五节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第六节公平原则第七节公序良俗原则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意义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第四节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第五节民事责任与债、物权、请求权的关系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第四章自然人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三节监护第四节自然人的住所第五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第五章法人第一节法人概述第二节法人的分类第三节法人的成立第四节法人的民事能力第五节法人的机关第六节法人的分支机构第七节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第八节法人的登记第六章非法人组织第一节非法人组织概述第二节合伙第三节其他非法人组织第三分编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第七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概述第二节物第三节有价证券第四节智力成果第五节其他客体第四分编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第二节意思表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与附期限第五节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第六节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七节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第九章代理第一节代理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代理的分类第三节代理权第四节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第十章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与期限第一节时效制度概述第二节诉讼时效第三节除斥期间第四节期限第二编物权第十一章物权总论第一节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物权法的概念与内容第三节物权的效力第四节物权的类型第五节物权的变动第六节物权的保护第十二章所有权第一节所有权概述第二节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与其他所有权第三节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四节相邻关系第五节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第十三章共有第一节共有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按份共有第三节共同共有第四节准共有第十四章用益物权第一节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第五节地役权第十五章担保物权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第二节抵押权第三节质权第四节留置权第五节担保物权的竞合与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的并存第十六章占有第一节占有的概念和种类第二节占有的效力和保护第三节占有的取得和消灭第三编债权第一分编债权总论第十七章债的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性质与要素第二节债的发生原因第三节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及其体系第十八章债的类型第一节种类之债第二节货币之债第三节利息之债第四节选择之债第五节连带之债第十九章债的履行第一节债的履行的概念与原则第二节债的适当履行第二十章债的保全与担保第一节债的保全第二节债的担保第二十一章债的转移与消灭第一节债的转移第二节债的消灭第二分编债权分论第二十二章合同概述第一节合同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合同的分类第二十三章合同的订立第一节合同订立的程序第二节合同的内容与解释[1]第二十四章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第一节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概述第二节同时履行抗辩权第三节先履行抗辩权第四节不安抗辩权第二十五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第一节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概念和条件第二节合同变更与解除的程序与法律后果第二十六章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第一节缔约过失责任第二节违约责任第二十七章各种合同第一节买卖合同第二节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三节赠与合同第四节借款合同第五节租赁合同第六节融资租赁合同第七节承揽合同第八节建设工程合同第九节运输合同第十节保管合同第十一节仓储合同第十二节委托合同第十三节行纪合同第十四节居间合同第十五节技术合同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之债第一节无因管理概述第二节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第三节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之债第一节不当得利概述第二节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与类型第三节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第四编继承权第三十章继承权概述第一节继承权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节继承权的接受、放弃、丧失与保护第三十一章法定继承第一节法定继承的概念与适用范围第二节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顺序第三节代位继承第四节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第三十二章遗嘱继承、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第一节遗嘱继承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遗嘱的设立第三节遗嘱的变更、撤销与执行第四节遗赠第五节遗赠扶养协议第三十三章遗产的处理第一节继承的开始第二节遗产第三节遗产的分割与债务清偿第四节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第五编人身权第三十四章人身权概述第一节人身权的概念与分类第二节人身权的内容与意义第三十五章人格权第一节人格权概述第二节生命权第三节健康权第四节身体权第五节姓名权与名称权第六节肖像权第七节名誉权第八节隐私权第九节信用权第十节自由权第十一节贞操权第十二节一般人格权第三十六章身份权第一节身份权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荣誉权第三节其他身份权第六编侵权责任第三十七章侵权责任概述第一节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侵权责任的概念与特征第三十八章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第一节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概念与体系第二节过错责任原则第三节无过错责任原则第三十九章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第一节一般侵权行为责任构成要件概述第二节行为第三节损害事实第四节因果关系第五节过错第四十章侵害财产权与人身权的行为第一节侵害财产权的行为第二节侵害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的行为第三节侵害姓名权与名称权的行为第四节侵害肖像权的行为第五节侵害名誉权与信用权的行为第六节侵害隐私权和自由权的行为第七节侵害贞操权的行为第八节侵害一般人格权与荣誉权的行为第四十一章侵权责任方式与侵权责任的承担第一节侵权责任方式及其适用第二节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第三节财产损害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第四节精神损害赔偿第五节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第六节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第四十二章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第一节数人侵权行为概述第二节共同侵权行为与责任第三节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及其责任第四节共同危险行为与责任第五节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第四十三章各类侵权责任第一节各类侵权责任概述第二节职务侵权行为与责任第三节产品责任第四节高度危险责任第五节环境污染责任第六节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第七节物件损害责任第八节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九节监护人责任第十节医疗损害责任第十一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第十二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第十三节校园伤害责任第十四节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丧失意识侵权责任第十五节网络侵权责任缩略语词条索引第六版后记第五版后记第四版后记第三版后记第二版后记第一版后记。

魏振瀛《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二十六章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圣才出品】

魏振瀛《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二十六章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圣才出品】

第二十六章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一、概念题1.缔约过失责任(青岛大学2015年研;北交2004年研;南京大学2004年研;清华大学2013年研;北邮2008、2005年研)答: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不被追认,当事人一方因此受有损失,对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的责任。

缔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有: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对方当事人受有损失;违反先合同义务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

2.信赖利益和履行利益(武汉理工2008年研)答:(1)概念①信赖利益是指在合同订立等以当事人间具有特殊信赖关系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中,当事人信赖法律行为的有效而可得到的利益,理论上也将信赖利益归纳为当事人因相信该法律行为有效而所受的损害,也称消极行为上或消极契约上利益。

②履行利益是指因债务的正确履行而给债权人带来的利益,理论上也从债权人所受损害的角度界定履行利益,即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使有效成立的法律行为的效力未获实现而产生的损害。

(2)二者的相同点①二者都是利益的实现都有赖于对方的履行相应的义务,换言之,如果义务人不履行相应的义务,则会造成利益人的损害。

②二种利益都是民事领域的利益,属于私法利益。

(3)二者的区别①二者适用的场合不同。

信赖利益这一概念一般是在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的意义上使用的,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多用在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对因信赖合同有效而遭受损害的场合,如缔约过失等。

履行利益则适用于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之中,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被撤销则不存在履行利益的问题。

②履行利益赔偿的结果与债务正确履行的结果一致,而信赖利益赔偿的结果与赔偿权利人未曾信赖特定法律行为有效时的状况一致。

二、简答题1.简述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北大2005年研)相关试题:试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论述题,武大2012年研)答:违约责任的归责,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应该依何种根据使其承担责任。

魏振瀛《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九章 代 理)【圣才出品】

魏振瀛《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九章 代 理)【圣才出品】

第九章代理一、概念题1.委托合同与代理(中南财大2003年研)相关试题:代理(华中农业大学2014年研)答: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一定事务,他方接受委托的协议。

委托合同是在委托人与受托人内部建立代理关系(意定代理)的前提。

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二者的区别主要包括:①性质不同。

委托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是委托代理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代理则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三方法律关系。

②标的不同。

委托合同的标的可能是事实行为也可能是法律行为;代理的标的必须是法律行为。

2.委托代理(湘潭大学2016年研)答: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进行的代理。

委托代理人所享有的代理权,是被代理人授予的,所以委托代理又称授权代理。

授权行为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仅凭被代理人一方授权的意思表示,代理人就取得代理权,故委托代理又称为意定代理。

委托代理一般产生于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的基础法律关系之上,这种法律关系可以是委托合同关系,也可以是劳动合同关系(职务关系),还可以是合伙合同关系。

授予代理权的形式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3.滥用代理权(南京理工2011年研)、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武大2013年研)答: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各国法律一般予以禁止。

构成滥用代理权应具备以下三个要件:①代理人有代理权。

这一要件使滥用代理权的行为与无权代理行为区别开来;②代理人行使代理权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违背了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基本准则;③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有损被代理人的利益。

4.共同代理与双方代理(武大2014年研)答:(1)共同代理,是指代理权属于两人以上的代理。

共同代理人应共同行使代理权,如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代理人协商,其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魏振瀛《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一章 民法概述)【圣才出品】

魏振瀛《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一章 民法概述)【圣才出品】

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概念题1.民法(浙江工商大学2015年研;中南财大2005年研)答: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广泛,涉及每个人、每个家庭、每个企业和其他多种社会组织,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几乎都与民法相关联。

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

在社会生活中,民法是人们的行为规则;如果不遵守这种规则而发生诉讼时,民法是法院裁判民事案件的准绳。

2.民法学与民法典(中南财大2005年研)、民法典(浙江工商大学2016年研)答:民法典是按照一定体系将各种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编纂在一起的民事基本规范,它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通常冠以“民法典”的称谓。

民法典的规定涵盖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内容,属于民事基本法。

按照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分类,民法典属于一般法,专门针对某个方面制定的民事单行法,为特别法。

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法学中的一门分支学科。

这里的民法既包括以民法典形式表现出来的普通民法规范,也包括以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形式表现出来的特别民法规范,以及以习惯、判例、学说等形式表现出来的补充性民法规范。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学就是立法程序系统编纂的民法典。

民法典是民法学的表现形式。

3.财产(中南财大2012年研)答:民法上的财产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狭义的财产是指有金钱价值(即能用金钱表示或者能用金钱衡量的价值)的权利的总和。

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属于狭义的财产。

广义的财产是指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债务)的总和,可称为总财产。

总财产在特定的时间体现为金钱价值时,可能是正数,可能是零,也可能是负数。

没有形成财产权利但具有金钱价值的利益,也属于财产的范围。

具有精神、文化或者纪念价值的私人书信、照片、手稿和录音等,可以用保护财产权的方式予以保护,其中有些也可以成为具有金钱价值的财产。

4.财产流转关系(北邮2009年研)答:根据财产关系的内容,财产关系可分为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考研题库 经典教材课后习题 (第四十一章 民事责任的承担)【圣才出品】

民法考研题库 经典教材课后习题 (第四十一章 民事责任的承担)【圣才出品】

第四十一章民事责任的承担1.试述民事责任竞合的成立要件。

答:民事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符合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在民法上导致多种责任形式并存和相互冲突。

其构成要件如下:(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不法行为。

一个不法行为引起多个民事责任,是民事责任竞合的基本特征。

一个不法行为是责任竞合产生的前提条件。

“一个不法行为”,是指出于一个故意或过失的违反法律义务的行为。

(2)同一不法行为同时满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同一不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民事法律规范,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这是民事责任竞合的决定性条件。

例如,侵权行为法与合同法、不当得利法律制度相对独立,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的竞合提供了前提条件。

同一不法行为既违反了侵权法,又违反了合同法或者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则产生责任竞合。

(3)数个民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

数个民事责任相互冲突,是指数个责任之间不能相互吸收或者同时并存,行为人只能承担其中之一。

不能相互吸收,是指一种民事责任不能为另一种民事责任所涵盖;不能同时并存,是指行为人不能同时承担数个民事责任。

2.试述确立民事责任竞合制度的意义。

答:民事责任竞合的法律效果是导致双重请求权的存在,并允许受害人选择行使,但不能同时实现。

否则,加害人承担双重责任,受害人获得双重赔偿。

(1)《合同法》第122条对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效果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因当事人一方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2)但是,对于责任竞合的条件应当有所限制。

以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为例,此种限制包括如下几个方面:①因不法行为造成受害人人身和精神损害的,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也应按侵权责任处理。

因为,合同责任不能为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提供救济。

②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合同关系,不法行为仅造成财产损失的,按违约责任处理对受害人更为有利。

魏振瀛《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三十八章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圣才出品】

魏振瀛《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三十八章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圣才出品】

第三十八章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一、概念题1.无过错责任原则(河北大学2014年研;北理2008年研)相关试题:无过错责任(武汉理工2010年研)答: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不问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有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

行为人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来免责。

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仍然存在免责事由。

无过错责任原则将更多的责任施加在行为人一方。

但是,如果对方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尤其是故意的场合,往往会免除行为人的责任。

2.侵权法律制度中的过错答:过错,是指行为人通过其实施的侵害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故意和过失状态。

故意,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行为的损害后果,仍然积极地追求或者听任该后果的发生。

过失,是指行为人因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而未能预见损害后果,并致损害后果发生。

未尽一般人对他人人身、财产的注意义务,为重大过失;未尽处于行为人地位的理性人对他人人身、财产的注意义务,不为重大过失。

3.过错推定(浙大2004年研;北科2004年研)答:过错推定责任,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而应承担侵权责任,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过错推定责任的特点在于:①过错推定是根据法律规定的一定的基础事实推定行为人具有过错;②过错推定在过错证明责任分配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③关于过错的推定可以被“推翻”。

4.公平责任原则(北科2008年研)答:公平责任,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造成的损害事实均没有过错,而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或者受益人对受害人所受损失给予补偿。

2012魏振瀛的民法学笔记(含真题)

2012魏振瀛的民法学笔记(含真题)

魏振瀛的民法学笔记(含法学真题版)[民法学考点归纳及历年试题分析]民法一、民法总论(一)民法概述〖一〗本章重点知识(知识等级分类)、重要性考察(历年出题频率)知识等级分类与重要性考察1)“民法的概念”还没出过题,谁若出了,题弱智人也弱智,大而化之的概念性问题是法学家一辈子搞不明白的事情或是早已盖棺定论,绝无可能出题。

大家了解一下即可。

2)“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曾在91年和93年出过题,且分值极高,考虑到当时民法如初生婴儿,讨论如此大问题有其必要性,但现在正是具体部门如物权法、债权法红得发紫之时,故出题可能性不大。

权且作为简答题准备。

{列为一星知识点}3)“民法的特点”道尽民法基本特征,虽出此种题可能不大(十多年来也没出过题),但在答大论述时,是良好的语言素材准备,可以略显你的理论功底,具一定价值。

{列为一星知识点}4)“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中最重要的当属民法与商法的关系问题——即民商和意义或民商分立的问题,人大固守民商合一阵营,不同于清华等院校,大家需注意,要异口同声赞成民商合一,尽管有些违心。

{列为二星知识点}5)“民法的体系”没出过题,但窃以为尚属重要知识点,因为在体系构建上,人大确实有自己新颖的东西,尽管所受非议甚多,有时自己亦不自信,但是关于人格权制度和知识产权制度的构建问题大家一定要紧紧抓住人大的思想脉搏,不要死磕,否则会“死得很惨”。

{列为一星知识点}6)“民法的渊源”大家看看标题就行了,切莫全文通读,浪费生命。

{绝对平民}7)“民法的适用范围”没什么内容,简单浏览,切莫细读。

{绝对平民}8)“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让那些搞法制史的先生们搞好了,大家考上研究生之后再看也不迟。

{绝对平民}〖二〗本章所现历年试题及详细答题方法讲解1,民法的概念◎p42,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p71)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必要性和特点(1991年/20分)答:首先,是答题脉络的问题。

要确定分几步来答,哪步答什么,谁先谁后。

魏振瀛《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魏振瀛《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概念题1.自愿原则(北理2008年研)答: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干预。

自愿原则是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特征的突出反映。

民事法律关系基本上是在自愿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自愿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

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②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③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民事法律规范。

2.私法自治原则(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15年研;南京理工2011年研)相关试题:私法自治(山东大学2015年研;北邮2006年研)答:私法自治是指各个主体根据其意志自主形成法律关系的原则。

有学者说:“法律制度赋予并且确保每个人都具有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为特别是合同来调整相互之间关系的可能性。

人们把这种可能性称作‘私法自治’。

”现代西方国家对私法自治的限制有所加强,学者提出了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又称合同公正)结合的理论。

对自愿原则的扩大解释(自愿包括自主),和当代西方民法对私法自治原则的确认与限制大体一致。

3.诚实信用原则(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9年研)答:诚实信用原则又称“诚信原则”,是指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必须意图诚实、善意,应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遵循诚实信用的道德准则。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针对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弄虚作假、欺骗他人、损人利己的行为而形成的基本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侧重于对民事主体的主观要求,但是衡量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需要客观地衡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来认定。

4.公序良俗原则(山东大学2015、2014年研;湘潭大学2015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0年研)相关试题:公共秩序(浙江工商大学2015年研)答: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

魏振瀛《民法》(第6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第二编 物 权【圣才出品】

魏振瀛《民法》(第6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第二编 物 权【圣才出品】

第二编物权第十一章物权总论一、概念题1.物权的优先效力(西安交大2004年研)答: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为物权的优先权。

其基本含义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具体包括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以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以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2.物上请求权(中山大学2011年研;南京大学2009年研)答:物上请求权又称为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的权利。

物上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一种独立的请求权。

对此定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说明:①物上请求权是请求权;②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效用;③物上请求权附属于物权。

3.物权法定原则(南京大学2015年研;南航2015年研;西南科技大学2014年研)相关试题:物权法定主义(中山大学2010年研)答: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如下:①物权的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创设,学说称为“类型强制”;②物权的内容法定,禁止当事人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学说称为“类型固定”;③物权的效力法定,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

4.物权与准物权(中南财大2006年研)答: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②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③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准物权是指依据行政命令而取得的具有物权性质的权利。

这是个较为广泛的概念,不仅包括矿业权、水权、渔业权和狩猎权,还包括公路收费权、森林采伐权等权利,并且这一概念所涵盖的具体权利类型将随着我国法律和实践的变化而不断发展。

5.物权变动的公信原则(南京理工2011年研)相关试题:公信原则(中国矿业大学2009年研;南开大学2012年研)答:公信原则是指物权的变动以登记或者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如买卖、赠与),即使登记或者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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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章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
一、概念题
1.共同侵权行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8年研)、共同侵权(南航2015年研)
答: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侵害他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是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正当性所在。

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①行为人为二人以上;②行为的关联性;③共同的过错;④结果的单一性。

2.共同危险行为(武大2012年研;北京科技大学2014年研;江西师范大学2014年研;北航2011年研;清华大学2004年研)
答: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指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情况。

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①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②每个人都单独实施完成了危险行为;③每个人都具有独立的过错,这些过错可能相同,但是彼此之间无意思联络;④不能确定是由哪个人造成了损害后果。

二、简答题
1.简述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

(中南财大2010年研)
答: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侵害他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是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正当性所在。

认定共同侵权行为需具备的构成要件包括:
(1)主体的复数性
共同加害行为主体应当多于一人,由此产生行为人彼此之间的责任认定及分担问题。

这里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非法人组织。

在行为人为自然人的场合,作为共同加害行为的主体,需要具备民事责任能力。

(2)行为的关联性
共同加害行为的数个行为人,每个人都实施了加害行为。

这些行为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共同造成了损害后果,各行为彼此之间具有密切的关联性。

(3)共同的过错
传统民法学说认为,共同加害行为以共同的过错为必要,这种共同过错可以是共同的故意,也可以是共同的过失,还可以是故意和过失的混合。

但是,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在没有共同的故意或者在共同过失的情况下,数人侵害行为的直接结合也可以构成共同加害行为。

(4)结果的单一性
数个侵权人虽然实施了多个侵权行为,但数个行为造成了同一的损害结果,该损害结果不可分割。

2.甲(19周岁)、乙(15周岁)二人在外玩耍,见丙家的狗在门口静卧,甲唆使乙用石头朝那条狗砸去,狗被砸急,跳起将乙和行人丁咬伤。

丁花去狂犬疫苗费等医药费用若干。

问甲、乙对丁的民事责任应如何承担?理由何在?(上交2005年研)
答:(1)教唆行为是指利用一定方式对他人进行开导、说服,或者通过怂恿、刺激、利诱等办法使被教唆者接受教唆意图的行为。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2)分析本案案情,甲通过教唆乙砸狗,将行人丁咬伤,甲的教唆行为与被教唆者乙的加害行为共同侵害了丁的民事权益,构成了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具体责任分配上,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教唆者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对丁承担侵权责任;被教唆者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根据监护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甲、乙对丁的共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主要由甲承担,乙的监护人承担适当部分。

三、论述题
1.试论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数人侵权行为的类型及法律效果。

(北航2011年研)
答:(1)数人侵权行为的概念
数人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实施的侵权行为。

(2)数人侵权行为的类型及法律效果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数人侵权行为包括共同侵权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
①共同侵权行为
a.共同侵权的概念。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侵害他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是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正当性所在。

b.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一,行为人为两人以上;第二,行为的关联性;第三,共同的过错;第四,结果的单一性。

c.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律效果。

共同侵权行为较之单独侵权行为,人数多,加害人主观
恶性更大,由于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所造成的损害程度一般也更为严重,因此,共同侵权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②教唆行为
a.教唆行为的概念。

教唆行为是指利用一定方式对他人进行开导、说服,或者通过怂恿、刺激、利诱等办法使被教唆者接受教唆意图的行为。

b.教唆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一,教唆者实施了教唆行为,被教唆者按教唆内容实施了加害行为,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第二,教唆者与被教唆者主观上要有共同过错;第三,教唆者和被教唆者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帮助行为
a.帮助行为的概念。

帮助行为,是指通过提供工具、指示目标或者以语言激励等方式在物质上或者精神上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行为。

b.帮助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一,帮助者与被帮助者分别实施了帮助行为和加害行为;第二,帮助者与被帮助者之间主观上具有共同过错;第三,帮助者和被帮助者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c.教唆行为与帮助行为的法律效果。

第一,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二,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④共同危险行为
a.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指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情况。

b.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一,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第二,每个人都单独实施
完成了危险行为;第三,每个人都具有独立的过错,这些过错可能相同,但是彼此之间无意思联络;其四,不能确定是哪个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

c.共同危险行为的法律效果。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⑤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
a.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的概念。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数个行为人并无共同的过错,但由于数个行为的结合而导致同一损害后果的侵权行为。

b.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一,行为人为二人以上;第二,数个行为人分别实施了侵权行为,彼此之间没有任何的意思联络;第三,损害后果同一;第四,每个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结果。

c.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的法律效果。

第一,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二,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2.阐述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的概念、构成要件与责任。

(南京大学2009年研)相关试题:简述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承担。

(简答题,中南财大2006年研)
答: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数个行为人并无共同的过错,但由于数个行为的结合而致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将数人之间行为的结合方式分为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

(1)侵害行为直接结合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构成要件与责任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二人以上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其构成要件包括:
①侵害行为人为二人以上,每个人都实施了侵害行为。

②各行为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

③各侵害行为之间直接结合,从外观上无法区分。

④各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

侵害行为直接结合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属于多因一果的情况,数个侵害行为凝结成一个共同的侵害行为,发生了同一损害后果。

侵害行为直接结合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由于行为结合的紧密程度,所以被归入共同侵权的共同加害行为,行为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2)侵害行为间接结合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构成要件与责任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构成要件包括:
①侵害行为人为二人以上,每个人都实施了侵害行为。

②各行为人之间不仅没有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同时,各行为人的过错中没有故意,否则故意的侵权行为将会阻却过失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使得数人侵权变成单独侵权。

③各侵害行为间接结合。

间接结合,是指数个行为结合程度较为松散,数个行为分别作用,发生了同一后果。

④各侵害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

侵害行为间接结合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属于多因一果的情况,数个侵害行为分别作用,发生了同一损害后果。

侵害行为间接结合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由于各侵害行为人既无共同故意或者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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