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宗教对西方法治文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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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论文

题目:浅谈宗教对西方

法治的影响

院系:法学院

专业:法学

班级:08级2班

作者:钟鑫

导师:淡乐蓉

学号:0801010208

日期: 2010.06.30

目录

引言 (1)

浅谈宗教对西方法治的影响 (2)

参考文献 (4)

引言

有人群的地方就须有法律,法律使人们生活有序;有苦难的地方就需要有宗教,宗教为人们提供一种心理上的慰藉,对尘世的超脱与来世的向往。人是高级智慧动物,他对物质世界有追求,同时对精神世界也有渴望,法律只能调控人们物质世界的欲望,宗教则为人们提供一个理想的精神家园。因而法律与宗教是维系人类社会平稳发展的两种重要工具。它们互相延伸,共同保障人类社会健康有序的发展。

对人类社会影响巨大的两种社会存在即法律和宗教就像是一辆马车下的两个轮子:他们共同维系社会的发展。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对权利义务进行分配并以解决社会纠纷为目的的一些规则和制度。因而它对社会的调控主要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它注重解决现实社会中的实际问题,尤其是那些重大的社会现实问题,它的终级目标是建立法治社会、法治国家,形成法律至上的权威。宗教是人们的一种内心确信、是人们关于社会生活的终级意义和目的。宗教是直觉知识,是对生活终极意义的个人信仰,宗教的宗旨在于对超自然力的信仰,并由此获得精神上的慰藉,它侧重解决人们精神领域苦恼与痛苦,它对现实世界的苦起一种绥靖作用,使人们对现世的不满在未来世界的家园中得以实现。

霍姆斯(Holmes)曾经说过:“要了解法律是什么,我们必须知道它曾经是什么,以及它将要变成什么。”纵观法律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我们会发现,一向标榜理性和客观的法律其实是从“愚昧和狂信”的宗教土壤中滋长出来的。

浅谈宗教对西方法治的影响

内容摘要:人们普遍认为西方文明是基督教文明,同时西方社会人群的主体目前也是信奉基督教的,与此相关联的西方社会的法治建设在世界上的确做得比较好。人们不禁要问宗教对法治文化是否具有影响力呢?宗教尤其是基督教对西方社会影响是全方位的,对法律影响不仅触及规范层面,制度层面,更渗透到价值层面和精神层面。可以说西方人们法律生活无论是诉讼的具体操作,还是人们对法律的坚定信仰无不打下宗教的烙印。

关键字:宗教法律法治文化

宗教泛指信奉超自然神灵的意识形态,是人们关于社会生活的终极意义和目的的直觉知识以及对此终极意义的个人信仰,是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在人们意识中的一种虚幻的反映,其宗旨在于对超自然力的信仰,并由此获得一种精神上的慰藉。一般说来,宗教由宗教教义、宗教礼仪和宗教组织三部分组成。在人类历史上,随着社会形态的发展和各种政权形式的出现,曾经出现过各种各样的宗教,并且由多神教发展到一神教,由图腾崇拜发展到民族神和民族宗教,最后又出现了世界性宗教。目前世界上比较流行的是三大宗教:基督教、佛教和伊斯兰教。

法在起源阶段同宗教有着一致性关系,每一种法律体系确立之初.总是与宗教典礼和仪式密切相关。在人类早期阶段,公共权力借助于神的力量的支撑,君主为了论证自己统治的合法性,往往把其统治的渊源归结于上帝、归结于神。宗教与法具有较大的相似性,二者均为社会价值观的表现形态,都对社会行为具有一定的规范作用。在古希腊,法律和宗教在很大程度上是合一的。在法律和立法问题中,人们经常援引的是特耳非的圣理名言—他的名言被认为是阐明神意的一种权威性意见。宗教仪式渗透在立法和司法的形式之中,祭司在司法中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国王在当时被认为是最高的法官,其职责和权力也被认为是宙斯亲自赐予的①。中世纪,所有的基督教徒都信奉一种共通的宇宙观,象其他科学和思想的分支一样,法律哲学也为教会及其教义所支配。当时的欧洲,教会控制着教育和科学,而神学则位于众门科学之首。所有知识都源于基督教的信仰之中,法律文化也不例外。

许多宗教教义实际上都表达了人类的一般价值追求。部分教义被法律吸收,成为立法的基本精神。《圣经》、《古兰经》、《摩奴法典》等宗教经典,分别

①[美] 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第4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对西方两大法系、伊斯兰法、古印度法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基督教中有爱神,爱是宗教中一条神圣的戒律,伯尔曼在研究爱与法律关系时指出:“无论对基督教还是犹太教,爱都是被认为法律本身之所在,而法律既包括其具体行为,也包括其抽象的道德,都要成为爱的体现②。”西方法律主张的程序正义,程序先于权利,给相同的人以相同的待遇,就是起源于宗教中的博爱。相同的案件应做出相同的判决。不能因人而异,这并非只是正义原则,同时也是爱的原则,不平等待人就不是爱,法官如果徇私枉法,不仅要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更要受到宗教道德的谴责,在上帝的末日审判时他是难脱其咎的。

宗教作为一种重要的文化现象,在全世界范围内都对法律发生过重要的影响,许多国家的法律誓词就是最好的证据。如公元前九世纪英国的盎格鲁—萨克逊法律中就有如下的规定:“我在上帝面前宣誓指控他就是盗窃我财物的人。这既不是出于仇恨、妒忌或其他非法目的,也不是基于不实所言或信念(索赔被盗财物原告的誓词)。”被告人的誓词“我在上帝面前宣誓,对于他对我的指控,我在行为和意图上都是无罪的。”助誓人的誓词“我在上帝面前宣誓,他的证词是清白和真实的③。”

在伯尔曼“依法而治”的理念源于宗教与世俗的权力分立与制衡以及宗教信仰。宗教权威与世俗权威的二元对立以及世俗势力内部多种政治势力的并存,构成它们之间紧张的竞争和制约关系,为避免冲突只能谋求妥协,这就为法治的发展提供了先决条件。多元政治势力只能依法而治,任何一方都不能获得绝对的至上权威。这种权力的制衡为法律权威性的取得提供了契机。无论是教会还是世俗国王都必须接受法律的约束,伯尔曼指出这种理念来自中世纪人们的超现实的基督教信仰:所有的法律都渊源于上帝,由于上帝的意志被认为是至高无上的,因而上帝制定的法律也就具有了神圣权威。“国王在万人之上,但在上帝和法律之下。”这是中世纪的神圣信条。正是因为教会和世俗权力共同承认“高级法”的存在并受其制约,才使得这些政治权威能够和平共处。因此,宗教成为法律的基础,法律因宗教而获得神圣性④。完备的法律机器的正常运转需要内在的宗教性提供强大而持续的驱动力。如果人类社会仅靠法律来支撑,那么社会上势必充满血腥和暴力。如果人类社会仅靠宗教精神来支撑,那么人类势必陷入白日梦幻般的意境之中。因而在强化法律作用的同时,必须注意宗教信仰的陶冶,在培育宗教精神的情怀时,也不应忘记重视法律对生活的调控。

②[美] 伯尔曼著:《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第100页,三联书店。

③《证据法学》樊崇义主编,第25页,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④[美]伯尔曼著,贺卫方等译:《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331-3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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