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宗教对西方法治文化的影响
西方宗教影响
浅谈宗教对西方国家的影响学院:护理学院专业:护理学学号:2009300026班级:09级二班姓名:冯娅婷浅谈宗教对西方国家的影响内容摘要:在人类早期一些社会中,宗教承担了对世界的解释、司法审判、道德培养和心理安慰等功能。
现代社会中,科学和司法已经从有些宗教分离出来,但是道德培养和心理安慰的功能还继续存在。
宗教所构成的信仰体系和社会群组是人类思想文化和社会形态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宗教也是一种意识形态,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
可以说宗教是研究西方世界的重要组成内容之一。
宗教对西方世界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涵盖了政治、法制、经济等各个领域。
关键字:宗教政治法制经济影响一、宗教对西方国家政治的影响宗教与政治的关系很复杂。
在历史上,宗教常常被统治阶层用来作为统治人民的精神工具。
另一方面,宗教也常常被反抗者用来作为反抗压迫的工具。
现代在许多国家,公民都有宗教信仰自由,即有信教的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有信这种教的自由,也有信那种教的自由,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中世纪时,西方有许多国家都采取政教合一的制度,国家政权与宗教合而为一,宗教首领就是国家首脑,直接掌握国家政权;设立单一的宗教成为国教,教规就是国法,公民必须信奉和遵守,公民没有信仰其他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否则会被认为是“异教徒”而遭到迫害。
宗教与政治虽然核心不同,但本质却是一样的,对人的要求都具有绝对的倾向,宗教要求信徒的绝对服从,而政治则追求和强调统治其国民的至高主权。
正是基于这一共同特性,二者在实际生活中才能互相协助,相辅相成。
一方面,统治集团要求社会的宗教结构与政治结构相适应,利用宗教来巩固自己的统治,另一方面,宗教的巩固、保持和发展也都离不开政治力量的支持。
宗教参与政治的形式之一便是形而上的宗教理念。
即以其教旨吸引民众,以其教法整合民众,使教徒以教义教法为基本原则和最根本的目标参与社会的政治活动。
远可追溯到十六世纪,德国教皇利用赦罪来敛财,进而增强国家经济实力,巩固自己的政权。
西方宗教影响
浅谈宗教对西方国家的影响学院:护理学院专业:护理学学号:2009300026班级:09级二班姓名:冯娅婷浅谈宗教对西方国家的影响内容摘要:在人类早期一些社会中,宗教承担了对世界的解释、司法审判、道德培养和心理安慰等功能。
现代社会中,科学和司法已经从有些宗教分离出来,但是道德培养和心理安慰的功能还继续存在。
宗教所构成的信仰体系和社会群组是人类思想文化和社会形态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宗教也是一种意识形态,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
可以说宗教是研究西方世界的重要组成内容之一。
宗教对西方世界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涵盖了政治、法制、经济等各个领域。
关键字:宗教政治法制经济影响一、宗教对西方国家政治的影响宗教与政治的关系很复杂。
在历史上,宗教常常被统治阶层用来作为统治人民的精神工具。
另一方面,宗教也常常被反抗者用来作为反抗压迫的工具。
现代在许多国家,公民都有宗教信仰自由,即有信教的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有信这种教的自由,也有信那种教的自由,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中世纪时,西方有许多国家都采取政教合一的制度,国家政权与宗教合而为一,宗教首领就是国家首脑,直接掌握国家政权;设立单一的宗教成为国教,教规就是国法,公民必须信奉和遵守,公民没有信仰其他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否则会被认为是“异教徒”而遭到迫害。
宗教与政治虽然核心不同,但本质却是一样的,对人的要求都具有绝对的倾向,宗教要求信徒的绝对服从,而政治则追求和强调统治其国民的至高主权。
正是基于这一共同特性,二者在实际生活中才能互相协助,相辅相成。
一方面,统治集团要求社会的宗教结构与政治结构相适应,利用宗教来巩固自己的统治,另一方面,宗教的巩固、保持和发展也都离不开政治力量的支持。
宗教参与政治的形式之一便是形而上的宗教理念。
即以其教旨吸引民众,以其教法整合民众,使教徒以教义教法为基本原则和最根本的目标参与社会的政治活动。
远可追溯到十六世纪,德国教皇利用赦罪来敛财,进而增强国家经济实力,巩固自己的政权。
论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贡献
论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贡献秦旭东从法律的起源上来说,法律与宗教有着密切的联系,基督教作为西方人信仰的支柱,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演化以及实在法的制定、在社会中的实际运行,具有巨大的影响。
教会法,即在中世纪长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律,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有重大贡献。
首先,在观念层面,基督教在西方人的灵魂中普遍植入了信仰精神和宗教情怀,为西方法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基督教在西方中世纪几乎完全统治了人们的精神世界,教会法的效力甚至高于世俗法。
人们普遍信仰上帝,而信仰是一种发自人们心灵深处的神秘的感情,它源于人们对未知世界的渴望与敬畏,不会随着生活状况的改变而改变,因此具有极大的稳定性。
对上帝、对教会的法律的这种恒稳的信仰,使人们容易以一种宁静而平和的心态去接受神圣的权威,当法律站到这个圣坛上时,法治大厦就有坚实的基础了。
从现代西方法庭的布局和法官的服饰(假发、法袍)中的强烈的宗教色彩,从西方法官、律师以及诉讼当事人或证人宣誓的那种宗教气息,我们可以宗教的深深印记。
另外,基督教教义中倡导的一系列理念,也为现代法治社会成长的土壤增加了肥力。
比如,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重视生命的价值,弘扬博爱和人道主义,讲究信义与诚实信用,等等。
教义中蕴涵的伦理道德和善良习俗也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发挥作用,成为软化法制的刚性的润滑剂。
其次,在制度和法技术层面,由于教会法是一个达到系统化和较完备状态的法律体系,它的一些制度和法技术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
教会法的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在西方一直发挥着作用,至今仍为各国所承受;在刑法和方面,教会法对感化、矫正罪犯的充分注意给后世刑事法律以有益启示;在诉讼法方面,教会法的纠问式诉讼模式以国家追诉原则取代私力报复,废止神明裁判而采证据裁判原则,较原来的弹劾式诉讼是一个进步,为后世刑事诉讼制度奠定基础。
由于中世纪各国天主教的联合,罗马教廷位居各国之上而可以充当仲裁者的角色,教会的一些教义也往往成了调整国际关系的准则,呼唤和平和以协商解决国际纠纷的做法对后世国际法产生了影响。
探讨西方宗教文明最法律的影响
论文题目:探讨西方宗教文明对法律的影响——以西方证明标准为例学院:国际法学院专业:法学3班级:1305班姓名:扈梦瑶学号:2013301174探讨西方宗教文明对法律的影响——以证明标准为例自中世纪以来,在西方的法律世界中,对于证明标准的讨论从来没有间断,随着西欧法律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在中世纪中期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分化和独立,西方法律的证明标准虽然出现了不同,但都难逃其主观性的色彩。
对于其主观性的来源的探索,我们不能忽视西方宗教对西方法律发展产生的影响,本文将从西方基督教的良心定罪的历史传统入手,对西方法律证明标准的主观性展开讨论。
从而就此深入西方宗教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一,基督教的神学根基奠定了精神慰藉的传统在基督教的世界中,虔诚的教徒往往追求者内心的纯净和道德上的纯洁,所以他们总会将自己的灵魂和道德与自己的行为相联系,在基督教的教义中,“不要论断别人免得自己被论断”[1]即表明虔诚的教徒们不能对他人的行为指手画脚,更不能对他人的生命进行无缘由的剥夺。
因为他们害怕他们对他人所做的一切有悖于良心和道德的行为会激怒与上帝,从而将惩罚降临到自己的头上。
当然,对于杀人流血这种行为他们会更加的惶恐和担心,生怕自己被卷入其中从而使自己的灵魂受到玷污。
作为基督教的母教,犹太教认为人的血是纯净的,在犹太的饮食法则中也严令禁止犹太人饮血。
在犹太人的观念中,杀人不论正义还是邪恶都是对自己灵魂的玷污和对救赎的污染。
对于让他人流血,这在犹太人的观念里就是一场对自己灵魂和道德的威胁,因为如果他人的流血和自己沾上了关系,也就是说他人的流血有自己的相关因素,那么对于他们来说就是一场灵魂的灾难。
而不论是战争还[1]源自马太福音7.1是审判,士兵会用自己的双手杀死他人,审判者也会因为自己的决断让他人流血,而对于这两者而言,不论他们杀人是否出自于正义,他们都会因为沾染上流血污染而被认为是不纯净的人。
而对于这些接触血液之类的东西而被认为是受到污染的人,必须被洁净,必须被净化。
宗教对近代西方法律的影响
宗教对近代西方法律的影响近代西方法律在近百年的发展史中,受到宗教对影响不可低估。
从宪法制定和司法程序到民事责任和犯罪惩罚,目前仍然可见宗教传统和宗教信仰对传统英美法律制度当中造成的重要性影响。
首先,宗教精神在近代西方法律中占据重中之重的位置。
一是它作为近代法律的直接基础,许多国家的宪法在宗教基础的支持下直接成立,而这些经典宗教经文更成为法律原则和国家格言的来源。
例如,《圣经》开启了西方哲学的诞生和英美的宪法的陪衬,通过引入“上帝赐给人类自由”的观念,遏止了地主阶级专权的暴政。
二是因宗教教义而形成的具有进出口作用的宗教伦理。
学术界认为,宗教伦理在一定程度上对英美法律的体系形成起到了定调作用,对人们的行为也起到了全方位的价值导向,这种影响力以及依赖性在当今非常明显。
其次,深厚的宗教文化也对近代西方法律的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
在基本人权的维护方面,宗教文化使得道德的约束作用得以发挥,这一约束增强了国家对人权法的执行,从而完善了当时的社会政策,为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家庭的完整性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同时,宗教信仰也在传统美国法律中渗透出非常重要的思想an概念,让人们在道德上得到规范,让法律变得更具普遍性,让社会更加有序。
当然,宗教对近代西方法律发展也有一定的负面影响。
现行的宗教思潮对一些宗教要求的有些异化的内容有更多的要求,甚至会引发一些意识形态的争论,并使法律和其他宗教间出现分歧,从而影响到宗教信仰的尊重和生活的规范性。
从以上叙述可以看出,宗教对近代西方法律发展及其思想构架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它不仅是法律制定者及其监督者,对宗教潜在影响仍然存在今天。
因此,为了更好地完善现代社会的法律制度,进一步提升社会的规范性和法律的普遍性,应当把宗教的意识形态作用考量在制定法律和实施司法程序中。
基督教传统下的西方法治探讨
基督教传统下的西方法治探讨拟从宗教与法律的关系入手,主要谈及基督教文化对西方法治形成的促进作用。
从十六世纪的宗教改革以后,宽容、自由的理念弥散于基督教教义当中,这些都对后世美国的宪政起了很重要的思想指导作用。
事实上,美国《独立宣言》上所提到的造物主(creator)就是基督教中关于自然正义的化身。
由此可见,基督教对后世的法律生活有多么重要的影响。
标签:信仰;基督教;自由1 从宗教仪式中看宗教与法律的关系在西方的法律文化中,对之影响最大的莫过于宗教仪式了,在西方的法律传统中,宗教在法律中占有重要地位,法律带有宗教崇拜的色彩,而宗教从直观上看就是宗教仪式,宗教仪式是构建宗教信仰的前提和基础,那么同样,法律的权威也体现在法律的某种仪式上,可以说不论古代的法还是现在的法,在立法、执法、司法的过程中无不显露出仪式的轨迹,从近年的司法改革中,我们看到法院在审判仪式上的变化,从过去的军装,大沿帽到法官袍、法槌的演变,使我们能感觉到的是我国的法律文化正与世界尤其是西方接轨,作为西方正义象征的女神的眼睛是被蒙着的,意即进入法律程序中的裁判者的身份不同于他在社会中的角色,法律的权威来源于它的正义性,美国法学家博登默说: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应该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正是这种仪式化的法律才增强了人们对法律权威的信服,中世纪神学的代表人物托马斯·阿奎那认为:法律是否有效,取决于它的正义性。
2 基督教平等思想对西方法治的影响构成近代西方法治思想的重要基础之一——平等,来自于基督教经典著作《圣经》里的上帝造人之说,翻开旧约圣经的第一页就可以看到上帝在造人之时并没有将人分成三六九等,在《创世纪》中上帝在每六日将人造出,每七日便安息了,从此就有了人类,在教会中基督徒也以弟兄姊妹互相称呼,因为他们在天父那里是平等的,《圣经》中的关于人类起源的问题以及众生平等的观念直接影响了美国的宪政思想。
如洛克认为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是造物主赋予人们的不可让与的自然权利,而《独立宣言》写道:“我们认为以下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人人都享有上帝赋予的某些不可让与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浅论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影响
浅论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影响教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泛指整个基督教会(包括罗马天主教、东正教、东方基督教的独立教会以及新教的圣公会和加尔文教等)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制定和编纂的各种规则和章程;狭义上,特指中世纪这一时期在西方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规。
本文所讨论的主要是罗马天主教的法规。
教会法实际上包含了宗教与法律两部分规则。
教会法主要是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个人的品德、生活守则的一些宗教规则、章程和法规。
同时,教会法对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及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都有所涉及,因而通常也被看作是法的组成部分。
1教会法的主要内容1.1债权制度为调整教会社团之间经常发生的经济往来,12世纪以后教会法发展出自己的契约法体系,并且在与世俗权利争夺的过程中,教会法院取得了对予俗人之间经济契约的广泛的管辖权,确定了契约当事人要遵守教会契约法主张的“信义保证”原则。
教会法主张契约的标的应该平等、合理,即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价值必须与另一方相等,为此教会法学家为契约中的不同的标的物作了价格上的规定。
教会法禁止牟利,禁止附利息贷款,不准经营商业获取暴利。
1.2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教会法从“结婚属宣誓圣礼之一”的教义出发,确认了“一夫一妻”和“永不离异”的原则。
教会法认为一夫一妻是上帝的安排,违反这一原则的婚姻无效。
由此引申出不准离婚的原则,认为离婚是改变上帝的决定,是对上帝不忠的行为。
教会法规定:“双方合意为建立婚姻关系的必要条件”,双方必须依法定方式明确表示“自愿交付或接收对于身体的永久专权”。
在家庭方面,教会法肯定了古代世俗法中夫妻不平等的原则,确认丈夫是一家之主,妻属于从属地位,没有单独支配财产和签订契约的权利。
在亲子关系方面,教会法确认父亲对子女有完全的支配权。
教会法采用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两种制度,但只限于动产继承,而不动产继承仍须由世俗法律调整。
由于教会的财产有相当部分来自教徒的赠与,特别是遗赠,因此教会更提倡遗嘱继承。
宗教对西方法律思想形成的影响
宗教对西方法律思想形成的影响——读《法律与宗教》有感青田法院牛文军现阶段中国把法治作为法律理想,希望逐步建立法治社会,然而法律在整个社会中却无法被很好地信仰,一次又一次地被人们所抛弃、忘记。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1的理念告诉我们,法律一旦不被信仰,法治社会建立的理想将成为空中楼阁,终将无法实现。
法律如何被人们信仰,如何使得每个人在内心中形成对法律虔诚的敬仰与信任?这个问题,我们应该追本溯源地看一下西方法治的发展以期从中得到借鉴和经验。
法律在中国没有很好地被信仰,在与西方法治发展的对比之下可以看出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即为中国自古以来缺少一种类似于西方的宗教信仰即缺少法律信仰的宗教土壤。
笔者认为宗教土壤在西方法治发展、法律传统的形成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故本文将重点谈及西方法律传统的宗教背景。
关于西方法律传统的宗教背景,美国伯尔曼教授的《法律与宗教》中有详细和权威的论述。
在《法律与宗教》中,伯尔曼教授详细谈及了法律中的宗教,基督教对西方法律发展的影响,并对受宗教影响的法律发展的未来展开了描述。
首先,伯尔曼教授分析了法律与宗教在仪式、传统、权威、普遍性上的相似性进而得出了这样的结论:“法律与宗教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如果希望法律不衰,我们就不能不重兴师范类具有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的本质上是宗教的献身激情”。
2其次,他从历史的角度分析了基督教对西方法律发展的影响:从罗马皇帝们在公元四世纪皈依基督教开始到中世纪基督教占主导地位,再到启蒙运动时期基督教的衰落,最后到近代基督教的重兴。
从其描述中我们可以看到,基督教在西方的发展大致是这样一个过程:产生——兴盛——衰落——新生。
再次,书中谈到了宗教中的法律,将宗教中的信义体现出来的法律进行了一一列举,如写到了法律与爱、法律与信仰、法律与恩典以及法律与青年文化。
最后,伯尔曼教授对法律和宗教的未来进行了描绘,预测了“世界法”将会如何形成。
西方宗教对法律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和影响,可以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从纵向的历史的角度来看,不同历史时期的宗教对法律的影响是不同的,但无论在哪个历史阶段,宗教都在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其次,从横向的具体制度和原则来看,宗教对法律的作用和影响可以在近代法律中具体体现出来,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制度、权力制约以及人们对法律的信仰。
教会法对西方法律的影响
教会法又称“宗教法”或“寺院法”,从广义上来说是指天主教、东正教、基督教以及其他教派在不同历史时期所规定和编纂(de)各种规章和章程;从狭义上来讲,特指在中世纪这一时期形成(de)以天主教法规为内容(de)独立(de)法律体系.教会法以圣经为指导思想,内容涉及教会本身(de)组织、制度和教徒(de)生活守则以及教会与世俗政权关系,同时对于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也有规定.教会法以基督教教义为宗旨,通过规范人与神之间以及人与人之间(de)关系把基督教精神渗透到诸如财产、契约、婚姻、继承、刑罚等领域.在财产方面,教会法规定了“自由施舍土地保有制度”、“占有权救济”制度和“弃绝罚”制度等来维护教会(de)土地权益,确保教会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在契约方面,教会法把宣誓看作对上帝(de)承诺,规定了“契约必须遵守”(de)原则,为了保证契约是定约人(de)真实意思反映,教会法还发展出了“正当价格”原则;在婚姻方面,教会法把男女结合看成是神(de)旨意,规定双方合意是建立婚姻(de)条件,主张“一夫一妻”,反对离婚;在继承方面,教会法发展出一套较为完整(de)遗嘱继承体系,采用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两种制度;在犯罪和刑罚方面,教会法发展出“刑事罪孽”(de)概念,并在刑罚制度上注入了人道主义(de)观点.教会法作为维护上帝和上帝创造秩序(de)法律,表面来看,似乎与世俗世界没有关联.但从深层次看,它与各种世俗法律既相互排斥又相互影响和渗透.一方面,教会法一般不直接针对人与人(de)关系做出调整,从而使其具有超越世俗生活(de)品性,另一方面,教会法却按照世俗等级模式建立了体系完备(de)教会权力(de)金字塔式等级结构及许多具体法律内容具有世俗性,从而使得教会法(de)世俗品格暴露无遗.真正因为这种兼具出世和入世两种品性(de)特征.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de)形成与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de)影响,即使在它衰落之后,仍对世俗法律(de)文明与进步起着推进(de)作用.自11 世纪后期,基督教在西方政治和法律(de)发展中扮演了核心(de)角色.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其一,基督教从地方君王(de)控制下挣脱出来,获得了对宗教事务(de)独立管辖权,从而实现了宗教事务与世俗事务管辖权(de)分离.这种教俗分离为后来(de)政教分离埋下了伏笔,也为分权制衡(de)宪政提供了原型.其二,基督教最先发展起来一套政府管理机构,其中最重要(de)是,教会构建出以教皇为核心(de)教会文秘署、财政署和教会法院,从而成为近代西方第一个组织严密和富有管理效能(de)政治体,即近代意义(de)国家.这为各种世俗政治体(de)法律提供了样板.它们纷纷仿效教会(de)政治组织和管理方式,并都取得了重要(de)成效.其三,基督教最先筹办起近代西方第一批大学.在这些大学中,神学教授们所采取(de)经院主义方法对于近代西方法学(de)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法学教授所讲授(de)罗马法为近代西方法律(de)发展提供了基础性材料.这都对近代西方法学(de)形成和发展起到了奠基作用.其四,基督教教会法率先禁止决斗和神明裁判,最早输入了教皇(de)选举制度,突出强调信守誓言和约言(de)重要性,所有这些做法都对于近代西方法律(de)理性化起到了推动作用.其五,基督教作为一个统一(de)权威,在各种政治体林立和君王割据严重(de)中世纪,对于限制世俗君王(de)权力,协调各种政治势力(de)冲突,以及遏制战争和维持和平,具有核心(de)作用.对部门法(de)影响(1) 宪法.教会法对于近代宪政(de)影响最突出地表现在它所确定(de)权力结构和教会法学家(de)法律理念两个方面.在中世纪(de)西欧,教权与王权相互重叠冲突,构成教权和王权(de)二元对立结构,有时被称为“二权分立”.这是非常重要之点,它构成了近世宪法制度最重要(de)历史来源.在教会内部,教皇(de)权力也不是绝对至高无上(de),它受到神法和自然法两方面(de)限制.根据教会法,教皇如果有背弃信仰,挥霍教会财产、通奸、抢劫以及其他严重损害教会声誉(de)犯罪,那他就要受到审判和废黜.12 和13 世纪,教会法还进一步规定了教皇不得从事与整个教会(de)“地位”相反(de)行为,不得颁布以损害教会(de)“一般地位”为目(de)法律,包括损害教会(de)特征一般利益或公共秩序.而且,教会法还规定,假若教皇命令一个人去做一件将会损害教会地位(de)不公正事情,那么教徒就有拒绝服从(de)权利.(2) 刑法.在刑罚问题上,教会法并不把刑罚看作是一种复仇(de)满足,而看作是用惩罚手段对被犯罪破坏了(de)上帝秩序(de)一种恢复,因而在施加刑罚时必须考虑对犯罪者灵魂(de)净化和道德(de)矫正.教会主张囚禁刑优于死刑,因此它给予犯罪者一个反省自己罪孽(de)机会.这实际上是后世教育刑(de)雏型.在定罪量刑方面,教会法坚持在法庭面前如同在上帝面前一样,所有(de)人,不分贫富贵贱,一律平等,这是近世法律平等原则(de)先声.(3) 诉讼法.在诉讼程序方面,教会法坚持法律存在于法官心中即审判过程中(de)所谓“良心原则”.为了有效地实施这一原则,世俗诉讼法中(de)形式主义受到教会法(de)非难,教会法院(de)法官被赋予了更多(de)自由裁量权,这不仅在英国(de)衡平法院(de)诉讼中,而且也可以在近世西方刑事诉讼(de)一些原则和实践中,看到这一原则(de)某些陈迹.教会法对世俗法产生重大影响(de)还在于刑事诉讼方面所确立起来(de)纠问式诉讼程序.在中世纪初期(de)日耳曼法中,对刑事犯罪(de)起诉和刑罚(de)执行都是由受害人或其家属加以实施,这对于一个受到侵犯(de)弱者来讲是很难做到(de).而英诺森三世(de)教会法则规定,根据公众告发或私人控告,法院即可对案件进行调查,从调查证据到执行刑罚都由官方负责.按照当时(de)规则,被告人必须到庭,法院告诉他起诉人(de)姓名并出示证据,允许被告人进行辩解和提出对自己有利(de)证据.纠问式诉讼对公诉制度(de)发展有着十分重要(de)影响,在诉讼法发展史上也有着重要(de)进步意义.(4)国际法教会法在解决国家之家(de)关系和战争问题上所确立(de)某些原则,对后市有一定(de)影响,如国际关系准则、民族关系是平等和平关系,争端通过协商解决等,都为后世国际法所接受.教会法(de)对西方宪政(de)影响整个漫长(de)欧洲中世纪因国家和教会(de)权力博弈而使两者都未能掌握绝对(de)专制权力,反而在世俗权力和教会权力(de)抗争、较量、此消彼长中孕育出了伟大(de)西方宪政制度.首先,政教分离,为宪政制度提供制度来源和先决条件.以教皇革命为起点,以教权和王权(de)二元对抗为主导(de)多元政治格局为西方宪政法律传统(de)产生提供了必要(de)政治基础.这种对抗与妥协实质上就是不同权力之间(de)对抗与平衡,是三权分立形式(de)萌芽形态,其所体现制约与平衡精神更是现代宪政制度(de)灵魂所在.其次,教会法(de)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为宪政制度提供思想渊源.托马斯·阿奎那指出,法是高于国家和国君(de),国王须受到法律(de)约束,由上帝所立(de)神圣法和自然法高于统治者所立(de)实证法,世俗(de)秩序必须服从上天(de)秩序.而现代宪政制度正是这样一种涵盖了权利保障和权力控制(de)民主制度,权力控制是为了保障权利实现,权利要获得保障就必须实施权力控制.第三,教会内部权力架构也是权力分立说(de)源泉之一.在教会内部,教皇权力受到制约,教会议会做出(de)决议对教皇具有约束力.教皇由教会高层选举产生,一些教会内部有代议式(de)管理制度..这些做法或思想都可视为宪政(de)元素,为日后(de)宪政国家参考、借鉴或吸纳.西方宪政制度(de)萌芽、发展、确立和完善无不受到教会法(de)影响.无论是洛克(de)两权分立,还是孟德斯鸠(de)三权分立学说,都可以在教会法发展中找到思想和理论渊源.几个世纪(de)教权与王权(de)斗争使宗教对法律产生了深刻(de)影响,宗教与法律相互渗透,西方任何一种法律制度中“都有与宗教共享(de)要素,即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它们象征着法律(de)客观性,标志着法律(de)延续性,体现了法律与绝对真理之间(de)关系,因而使法律得与某种超验价值相遇.他们所引发(de),不是道德与法律(de)推理与判断,而是人们(de)法律情感,是把法律所体现(de)正义理想是为生活终极意义(de)一部分(de)充满激情(de)信仰”于是人们信仰宗教(de)同时也信仰法律.教会法对西方法(de)影响足以体现基督教对西方法律制度(de)渗透,进而表明了宗教对法律(de)渗透.“在人类发展(de)特定(de)历史时期,曾出现宗教与法律相互贯通(de)现象,法律往往成为表达一定(de)宗教观念和宗教要求(de)重要形式”,正是宗教对法律(de)渗透和影响才使法律得以被信仰.。
宗教对法制的影响
中西方法律思想的共通之处中西法律思想存在许多的共通之处,不管是两者的历史渊源还是思想价值体系,都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我此次论述将着眼于中西法律思想形成和完善的过程,看这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都是怎样共同受到宗教的作用的。
说到中西法律思想的共通之处,宗教因素影响是不可或缺的。
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这两种法律思想都不同程度上受到了宗教思想观念的影响,但这影响结果又各不相同。
所以我将从中国和西方不同时期宗教对法律思想的影响展开阐述,通过举例来说明我的观点。
首先,中国传统社会具有政教分离的特点,宗教在人民生活中也不如西方社会受到重视,所以宗教对法律的影响看似是不明显的。
但实际上宗教与传统法律却有着深层的联系:中国法律原初形态与宗教不分,法律运行中神灵一直占据着重要地位;而汉代提的出“则天立法”,使宗教成为历代政治中法律权威性和神圣性的合理来源;随着宗教的世俗发展,善恶报应的宗教信仰成为传统法律文化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中国古代早期法律的形成与发展,法律与宗教紧密结合,主要通过“神意裁判”表现出来,即为鬼神定罪的审判方式。
在发生难以解决的是非争执又无力通过人的行为来查明事实真相时,人们便祷求于神,以图通过神的意志来辨明是非。
夏以前就有獬豸断案的传说,獬豸作为一种神兽,是宗教初级的一种图腾崇拜,人们相信它代表着公平与公正。
后来中国治狱官吏的法冠、法袍上都绣有獬豸图案,即表明人们对执法公正的期望。
春秋战国以来,法家提倡强权政治与控制,法律被视作统治者实行压迫的工具。
汉初基于对秦亡的反思,统治者选择了从“天”那里获得法律神圣性、权威性来源,“则天立法”成为论证国家公权力和社会秩序的合理性与正当性的有效途径。
董仲舒综合了阴阳五行家、道家和儒家等观点,从天人感应的角度系统地阐释了“则天立法”的内容,“天”不仅是宇宙世界的主宰神和缔造神,也是社会正义的创造神和仁义道德的化身。
则天立法无疑是权力的宗教表达形式,其所象征的天人关系表明,天是人类行为的仲裁者、赏罚者。
宗教对法律和法治的影响
人类社会具有复杂性,需要法律与宗教从物质发面和精神方面来共同调整,二者缺一不可,因而在强化法律作用的同时,必须注意宗教信仰的培养,在培育宗教精神的同时,也要重视法律对生活的调控。然而宗教与法律毕竟是两种不同的规范,在本质目标、调节方式上都有所不同。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障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以权利与义务为基本内容的,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体系。【1】它的主要特征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注重解决现实社会中的实际问题,它的最终目标是建立法治社会、法治国家,形成法律至上的权威。宗教是人们是对生命意义的个人信仰,宗教的宗旨在于对超自然力的信仰,并由此获得精神上的慰藉,它主要解决人们精神领域苦恼与痛苦,它对现实世界的苦起一种缓解作用,使人们对现世的不满在对未来的向往中得以实现。
(一)基督教对西方的法律规范的内容产生深刻的影响:(1)在家庭中给予妻子在法律上更加平等的地位,将配偶双方的合意作为婚姻有效的前提。废除父亲对子女生杀予夺的权力。强调一夫一妻,保持家庭稳定。家庭稳定,社会就稳定了。因为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细胞。(2)在严格法与衡平法之间,强调衡平法的概念,缓和一般法的严厉性。西方社会普遍主张并且实行轻型化,改善囚犯的待遇,不少国家已经取消死刑,实行开放性的监狱管理,这与基督教的传统影响有着重大关系。因为西方社会普遍相信:只有上帝才能剥夺人的生命!
由于我国历史上一直是王权占统治地位。宗教从来没有占据政治,精神生活的主导地位,并且我国宗教既有本土的,也有外来的,从来没有形成一个统一于全国,被人们广泛认同的宗教。因而宗教的一些价值观也没有被人们的广泛接受。我国各种宗教没有形成统一的认知,因而难以对法律产生统一的影响。同时我国传统儒家文化一直强调德主刑辅,内圣外王。很少对法律的精神、理念进行探索并给予理论上的支撑。目前推进我国法治的关键就在于树立法律权威,使法律宗教化、神圣化。“正义需要与之相适应的堂皇仪表和其具一定戏剧性的演示。否则人们就看不见它。甚至不知道它的存在。宣示正义准则的角色也会因不同凡俗的仪表,而使自己的精华得到升华”。【5】目前要在我国培养一种统一的宗教是不可能的,也难以得到政府的认可和社会的接受。关键是我们必须把法律作为一种宗教来看待,来培养人们对它的信仰,对它的虔诚。法律宗教化并不是要把法律变成宗教的教义,也不是要把宗教中一些不符合人类理性的东西纳入法律的价值范畴。因为这样做并不是社会的文明进步,而恰是历史的倒退。我们所要做的,仅是把一些被人类普遍认同的宗教精神纳入法律的范畴,树立法律至上的权威,推进我国法治进程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法律知识:基督宗教及其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影响
法律知识:基督宗教及其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影响基督宗教是世界上最大的宗教之一,几乎遍及全球各地。
作为一种宗教,基督教的法律制度以圣经为基础,但随着时代的变迁和历史的演进,也在不断地发展和变化。
基督宗教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公元一世纪的约旦河畔,那时的犹太教内部存在各种异端观点,产生了耶稣这个人物。
他呼吁人们相信他是上帝的儿子,并通过他所传的教导和奇迹带领人们走向上帝之路,最终被罗马当局判处死刑。
他的死亡引发了一系列新的思想和信仰,在经历了数百年的发展和变革,最终形成了现代基督教。
基督宗教的法律制度可以追溯到摩西的十诫,这是犹太教和基督教共同的起源。
十诫以上帝为基础,规定人们的道德行为准则和对他人的责任。
基督教的法律体系在此基础上发展,并在圣经中记录下来。
圣经涉及了众多话题,从个人道德行为到家庭关系、社会责任和政治权力等方面都有所涉及。
随着基督教的传播和影响力的不断扩大,它的法律制度也逐渐影响了世界各地的法律制度。
在欧洲,基督教的法律思想影响了罗马法、严格说来在天主教国家,教会法最开始作为各类宗教活动中普遍伦理原则和智慧,但到10世纪末教会的法权日益扩张,教会法也开始出现分支,变得日趋复杂,此后的欧洲历史中表现出深刻影响。
该地区的许多国家都制定了法律来限制教士和教会的权力。
在英国,从原本的“天主教国家”走向“国教国家”不仅影响到了国家治理的方式和法律体系,更是影响到了英国国内的信仰和社会形态。
美国是一个基督教的国家,它的法律体系很大程度上也是基于基督教法律的思想和原则建立起来的。
然而,基督教的法律制度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由于圣经是根据不同时代和不同地区的背景编写的,因此有些规定在现代社会中不再适用或需要重新解释。
例如,圣经中关于奴隶制度的规定在现代社会中已被废除,而关于妇女和同性恋的问题也在现代社会中引起了争议。
此外,基督教法律的经典性和泛应性,无法涵盖当今社会中复杂的现实问题。
这些问题使得基督教法律制度需要不断地更新和演进。
论西方法律与宗教的互动关系
论西方法律与宗教的互动关系一、两希时期:法律与宗教的二元并存在《16世纪迄今的宗教法与世俗法的互动关系》一文中,当代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写道:"在最广泛的意义上,我们所有的一切法律无疑都可以说具有宗教的一面。
"对于这种法律所具有的宗教的一面,国内有的学者称之为"西方法律的宗教性"。
" 从历史的角度来考察,法律与宗教长期而紧密的联系似乎可以追溯到西方文明的源头――希伯来文化。
一种观点认为,产生于公元前12至公元前5世纪的希伯来法,是由摩西首创"十诫,"后经历代帝王、祭司的修订、扩充而成的。
在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希伯来法受更为古老的汉谟拉比法典的影响较大,同时也从埃及、亚述、波斯等文明古国的律法中吸取了许多养料。
但对其影响最大的,还是希伯来人的宗教思想。
故而,希伯来法具有这样一些基本特点:(1)保留着一些氏族习惯规范;(2)与希伯来一神教密不可分,兼有宗教戒律和道德规范的性质。
这便造成了法律、宗教和道德三者的杂糅和融合,"摩西十诫"可谓是这种"三合一"的典型;(3)上帝是正义的化身。
希伯来法把立法说成是上帝耶和华的意志,先知、国王只是代天立法、治理世人,所以,运用法律惩罚犯罪亦称为"神罚"。
由于种种原因,古希腊虽无相对独立、系统的法律科学,但却不乏西方最早且极为丰富的法律思想。
当时的著名哲学家如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斯多噶学派的创始人等,均对政治、法律等问题有所论述,赋予其后的罗马法学以理性的基础,并因此而影响了两千多年来西方法学的发展。
在古代希腊文化中,宗教神话具有超常的影响力,如从人们所熟悉的荷马史诗中,我们不难感受到这一特点。
美国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在分析这一时期希腊的法哲学时指出:"当时的法被视为是由诸神颁布,通过神意的启示为人类所知"。
而罗素的观点是:"在荷马诗歌中所能发现与真正宗教感情有关的,并不是奥林匹克的神祗们,而是连宙斯也要服从的'运命'、'必然'与'定数'这些冥冥的存在。
简论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贡献
简论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贡献
教会法在西方法律制度中起到了重要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提供法律规范的基础:教会法为西方法律制度提供了法律规范的基础。
在中世纪,教会法是欧洲最早也是最完善的法律体系之一,它涵盖了教会组织、教义、礼仪、行政、裁判等方面的规范,为西方法律制度提供了法律的参考标准和基本原则。
2. 推动法治观念的发展:教会法的发展促进了法治观念在欧洲社会的普及和推广。
教会法强调人人平等、公正裁判、法律规范的权威性等法治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西方国家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推动了法治观念的普及和树立。
3. 启发法律思维的发展:教会法为西方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思路和方法。
教会法注重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以宗教职责和尊重自然法为指导,强调教义、权威、历史和经验的综合运用,这种综合思维方式对西方法律制度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启发作用。
4. 影响法律教育和法律科学的兴起:教会法的研究和教育培养了很多西方法学家和法律专家,推动了西方法学院校的兴起和法律教育的发展。
教会法也成为法学研究的重要领域,推动了法律科学的进步和发展。
总的来说,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贡献是多方面的,它在法律规范的制定、法治观念的普及、法律思维的发展以及法律教育和科学的兴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以法律文化为角度看基督教对西方法治的深远影响
以法律文化为角度看基督教对西方法治的深远影响基督教对现代西方法治的积极意义和深远影响——以法律文化为视角摘要法律与宗教都是共同调整人类社会的规范,法律中的许多思想和制度都发源于宗教和宗教规范,法律与宗教在内容与功能上都有着很大程度的联系,基督教作为西方主要信仰的宗教,其存续的各个阶段也对现代西方法治有着积极意义与深远影响,本文从法律与宗教的关系开始,以法律文化为视角,分析基督教对现代西方法治的仪式、权威性以及道德化的积极影响。
关键词:法律;基督教;现代西方法治;宗教规范目录引言 (2)一、法律与宗教的关系 (2)(一)法律与宗教内容上的联系 (2)(二)法律与宗教在功能上的联系 (2)二、从法律文化来看基督教对西方法治的深远影响 (3)(一)基督教影响着现代西方法治的仪式 (3)(二)基督教影响着现代西方法律文化的权威性 (3)(三)基督教影响了现代西方法律的道德化 (4)结语 (5)参考文献 (6)引言法律与宗教则都是社会秩序赖以形成的根基,法律主要是维系人际关系的外在纽带,而宗教则主要是沟通人们心灵的桥梁,二者存在着很多联系,基于其社会功能,宗教与法律的联系性使得宗教对法律制度有着渗,特别是对西方法律文化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与深远影响。
一、法律与宗教的关系法律与宗教作为共同调整人类的社会规范,法律与宗教都关注人类生存的方式与意义。
1宗教也作为也是法律思想与制度的发源地,宗教需要信仰,法律同样也需要被信仰。
正如《摩西五经》所记载的“既是上帝的诫命,又是人间的法律,这就是律法”,在西方文明这一时期,法律与宗教共享同一种仪式、传统,具有同样的权威与普遍性,法律与宗教都是社会秩序赖以形成的根基,二者存在着很大程度的联系,基督教对于西方法治也产生了一些积极意义与深远影响。
(一)法律与宗教内容上的联系在拥有统一宗教信仰额社会中,法律一般存在于宗教之中,例如《摩西十诫》等法典都含有宗教性质,不仅宣称为神明所授,还包含宗教戒律,在现代西方法律思想中,宗教的基本理念仍然存在于现代法典中,在思想上法律吸收了很多宗教规范,宗教是法律产生的重要渊源。
基督教对西方法律的影响
基督教对西方法律的影响管军军勾总国一西方法律思想产生与发展的宗教基础(一)法与宗教的关系1.法与宗教的一般关系宗教泛指信封并崇拜自然神灵的社会意识形态。
恩格斯指出:“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形式。
” [1]宗教需要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依靠其在一定的宗教团体制定的一系列适用于宗教团体内部的行为规则来控制信仰着的感情皈依。
它通常制定宗教信仰的基本原则,宗教组织的结构,神职人员和一般教徒在宗教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违反教规行为的惩罚措施等。
具有相当完善的篇章体系,一般情况下,能够非常有效和可靠地维持宗教团体日常的秩序与宗教崇拜活动。
因此,在早期的宗教改革中,能够在某种广阔在领域里影响到国家和民族政治,文化和经济的体系,宗教往往能够给予统治者稳固自己阶级地位的规章的引导作用。
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原始或者传统的宗教规范,不能不说其对法律的影响意义重大。
因此,两者之间也便不约而同地形成了相当复杂的关系,在不同类型的社会里,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
奴隶制社会,封建制社会及当代极少数国家实行正教合一制度,宗教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占据中心地位。
在这些国家,法律与宗教相互渗透,自然地融合在了一起。
宗教规范成为了法律的渊源之一,甚至是最重要的渊源之一。
资本主义社会虽然实行正教分离的制度,但是由于分离制度不够彻底,宗教对政治,法律依然有不小的影响作用。
而且,在国家制定的政治制度和法律中,甚至把某些宗教的仪式作为了法律认可的规定,承认某些宗教规范具有法律效力。
这就体现出,宗教与法律关系比较密切,相互补充和完善。
例如,在西方国家,结婚仪式采取基督教的神父证婚制度,甚至在美国国家元首的就职以手按圣经来宣誓,都体现出宗教对法律重要的影响作用。
2.法与宗教的相互作用法律和宗教实际上,在当今社会,尤其是西方国家成为了两种社会控制的手段,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认为,在所有的文明里面,法律与宗教共享四种要素,即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表明法律与宗教彼此之间相互依赖,相互作用,一般在正教合一的国家体现的十分明显;在正教分离的社会,尽管宗教的某些规范不能等同于法律,但是因为宗教具有理性的道德控制能力,对社会中一般公民的道德信仰起着隐形的导引。
基督教对西方法律的影响
基督教对西方法律的影响基督教存在已经有2000多年的历史,在这段以公元计时的岁月里,基督教无论是在文化、思想、还是在生活上都无时无刻,无处不在的影响着西方人。
而以中世纪为最甚,中世纪是西方社会最为灰暗的时期,基督教处于万流归宗的地位。
“中世纪的世界观本质上是神学的世界观,它将意识形态性的其他一切诸如哲学、政治学、法学都合并到神学中的科目”。
相信在众多的影响中对法律的影响应该是最为深刻的,自13、14世纪开始的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是西方法学朝着世俗化方向发展和变革的动力。
究竟该如何看待基督教?其实基督教也只是属于宗教的一种,但其对于西方2000多年历史的影响却使它被赋予更多神话的色彩。
但正如恩格斯所言:“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
”宗教之所以产生与发展已不再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它是由于在当时极其低下的社会生产力水平下,面对变化万千的自然界中种种不可抗拒的破坏力量,人们感到无法理解,感到自己的软弱渺小处于底层的广大群众找不到摆脱苦难现实道路,只得以宗教的形式来解脱自己。
也因为人们对它的信仰而产生了宗教规范体系,它与道德规范体系及法的规范体系构成调整社会关系的基本手段。
宗教之语言的和神秘的一面与法律之结构性和理性的一面彼此形成挑战。
然而,它们又相互渗透。
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与宗教共享某种要素----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人们的法律情感赖此得以培养和外化。
否则任何一种宗教内部也都具有法律的要素,没有这些,它就会退化成为私人的狂信。
当代社会科学用“世俗”和“理性”一类词语来概括现代法律的特征。
所谓法律的世俗主义,是与对神法或为神圣信念所唤醒的自然法之信仰的衰落联系在一起的。
西方世界资产阶级革命以来,对自由、平等、博爱的追求从英国的《权利法案》到法国的《人权宣言》再到美国的《独立宣言》都无不讲述着民族的奋斗目标----法律的宗旨。
论西方宗教与法治社会的关系
论西方宗教与法治社会的关系*导读:[内容摘要]宗教传统是西方社会治理中的价值渊源,而法制传统是西方社会治理中的有效规范。
君权神授君权神授则是这两种传统辩证关系的最初形式,这种宗教与法律的辩证关系在罗马帝国的社会治理中演变成为教会法与世俗法,其理论和实践特征在西方法理学中被概括为自然法理论和实证法理论,它们分别表现为立法的基础和司法的目的以及司法的效果与法律规范的强制性,最终进化为现代法律体系中的宪法和部门法结构。
良心自由作为西方法律体系中最基本的道德权利具有主体性和神圣性,是宪政精神中保障私权和限制公权的信仰基础,亦是近代天赋人权、君权民约和合宪性政权的民主政治原则。
宗教传统所孕育的自由、平等和正义观念构成了西方法治社会中立法、普法和守法的价值基础,而法律的强制措施和效力规范也为司法的稳定性和目的性确立了可以普遍施行的社会基础,这两个方面的交互影响和促进揭示出了现代西方社会文明和进步的基本特征。
[关键词]:权利;神圣性;权力;强制性;良心自由一、前言在西方社会环境中,宗教与法律是表现人们社会生活的两种主要形式:宗教是表现人们价值诉求的精神性基础,法律则是表现人们利害关系的强制性社会规范。
但是,在历史和现实中这两者之间又交互影响,宗教不仅在诸如平等和正义等价值观方面为立法确立信仰基础及表达司法目的,而且教会自身的组织治理也为法制的演变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成为西方现代法制的重要思想和制度渊源。
同样,以法制演变为核心的社会进程也为宗教的变革和发展提供了实践验证机制和制度性的保障。
以《圣经》为基础的宗教不仅构成了西方道德和法律的价值基础,而且体现在其中和教会法中的诉讼文化也对罗马法以后的西方法制文明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因此,西方法史学的巨擘哈罗德J.伯尔曼曾总结说:西方法律科学是一种世俗的神学,[1]与宗教和神学相关的体制、核心概念以及价值基础仍然反映在现行的法律学说与体制之中,诸如人人平等的原则、公民不服从原则、财产权神圣、代表个人意志的契约权利、良心自由、对公权力的道德限制等。
宗教对西方政治文化和文学的影响
宗教对西方政治文化和文学的影响作者:李郦丹来源:《青年文学家》2013年第14期摘要:宗教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反映着不同的民族、地区和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
基督教作为西方文化的源头,对西方各时期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都有重要的影响。
本文就基督教对西方政治和文学的影响进行了讨论,表现出基督教对这两个方面的强大影响力。
关键词:基督教;政治;文学;影响作者简介:李郦丹,女(1991.4.13-),单位:西北师范大学国际文化交流学院,研究方向:对外汉语。
[中图分类号]:B9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39(2013)-14--01马克思宗教主义列宁观认为:“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出现的一种文化现象,属于社会意识形态。
宗教就是这个世界的总的理论,是它的包罗万象的纲领”[1]。
宗教作为社会意识形态,首先表现为一种特定形式的思想信仰;同时宗教也是一种文化现象,在历史上曾经对社会文化、文明和社会进步做出过重大贡献。
宗教反映着不同的民族、地区和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
作为世界三大宗教之一的基督教,当然也发挥着其重要作用。
基督教作为一个有着两千多年历史,目前世界上信徒做多,它以《圣经》为信仰的根源,影响着西方文化的各个方面。
一、基督教对西方政治的影响宗教与政治的关系很复杂,宗教信仰会影响法律。
宗教也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
在历史上,宗教常常被统治阶层用来作为统治人民的精神工具。
另一方面,宗教也常常被反抗者用来作为反抗压迫的工具。
宗教里的苦难既是现实的苦难表现,又是对这种现实苦难的抗议。
宗教是被压迫生灵的叹息,是无情世界的感情,正式像它没有精神的制度的精神一样。
[2]基督教则常常被统治者用来统治人民的一种工具。
基督教理论的核心之一则是拯救,这一理念让人们相信上帝必然会降临,使基督徒在困苦时获得拯救。
在罗马政府统治时期,起初罗马政府对基督教徒是进行迫害,但由于这一精神理念让信教徒越来越多,成为当时社会中一种庞大的社会力量,这不得不使得当时的统治者对基督教徒改变起初的迫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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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论文
题目:浅谈宗教对西方
法治的影响
院系:法学院
专业:法学
班级:08级2班
作者:钟鑫
导师:淡乐蓉
学号:0801010208
日期: 2010.06.30
目录
引言 (1)
浅谈宗教对西方法治的影响 (2)
参考文献 (4)
引言
有人群的地方就须有法律,法律使人们生活有序;有苦难的地方就需要有宗教,宗教为人们提供一种心理上的慰藉,对尘世的超脱与来世的向往。
人是高级智慧动物,他对物质世界有追求,同时对精神世界也有渴望,法律只能调控人们物质世界的欲望,宗教则为人们提供一个理想的精神家园。
因而法律与宗教是维系人类社会平稳发展的两种重要工具。
它们互相延伸,共同保障人类社会健康有序的发展。
对人类社会影响巨大的两种社会存在即法律和宗教就像是一辆马车下的两个轮子:他们共同维系社会的发展。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对权利义务进行分配并以解决社会纠纷为目的的一些规则和制度。
因而它对社会的调控主要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它注重解决现实社会中的实际问题,尤其是那些重大的社会现实问题,它的终级目标是建立法治社会、法治国家,形成法律至上的权威。
宗教是人们的一种内心确信、是人们关于社会生活的终级意义和目的。
宗教是直觉知识,是对生活终极意义的个人信仰,宗教的宗旨在于对超自然力的信仰,并由此获得精神上的慰藉,它侧重解决人们精神领域苦恼与痛苦,它对现实世界的苦起一种绥靖作用,使人们对现世的不满在未来世界的家园中得以实现。
霍姆斯(Holmes)曾经说过:“要了解法律是什么,我们必须知道它曾经是什么,以及它将要变成什么。
”纵观法律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我们会发现,一向标榜理性和客观的法律其实是从“愚昧和狂信”的宗教土壤中滋长出来的。
浅谈宗教对西方法治的影响
内容摘要:人们普遍认为西方文明是基督教文明,同时西方社会人群的主体目前也是信奉基督教的,与此相关联的西方社会的法治建设在世界上的确做得比较好。
人们不禁要问宗教对法治文化是否具有影响力呢?宗教尤其是基督教对西方社会影响是全方位的,对法律影响不仅触及规范层面,制度层面,更渗透到价值层面和精神层面。
可以说西方人们法律生活无论是诉讼的具体操作,还是人们对法律的坚定信仰无不打下宗教的烙印。
关键字:宗教法律法治文化
宗教泛指信奉超自然神灵的意识形态,是人们关于社会生活的终极意义和目的的直觉知识以及对此终极意义的个人信仰,是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在人们意识中的一种虚幻的反映,其宗旨在于对超自然力的信仰,并由此获得一种精神上的慰藉。
一般说来,宗教由宗教教义、宗教礼仪和宗教组织三部分组成。
在人类历史上,随着社会形态的发展和各种政权形式的出现,曾经出现过各种各样的宗教,并且由多神教发展到一神教,由图腾崇拜发展到民族神和民族宗教,最后又出现了世界性宗教。
目前世界上比较流行的是三大宗教:基督教、佛教和伊斯兰教。
法在起源阶段同宗教有着一致性关系,每一种法律体系确立之初.总是与宗教典礼和仪式密切相关。
在人类早期阶段,公共权力借助于神的力量的支撑,君主为了论证自己统治的合法性,往往把其统治的渊源归结于上帝、归结于神。
宗教与法具有较大的相似性,二者均为社会价值观的表现形态,都对社会行为具有一定的规范作用。
在古希腊,法律和宗教在很大程度上是合一的。
在法律和立法问题中,人们经常援引的是特耳非的圣理名言—他的名言被认为是阐明神意的一种权威性意见。
宗教仪式渗透在立法和司法的形式之中,祭司在司法中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国王在当时被认为是最高的法官,其职责和权力也被认为是宙斯亲自赐予的①。
中世纪,所有的基督教徒都信奉一种共通的宇宙观,象其他科学和思想的分支一样,法律哲学也为教会及其教义所支配。
当时的欧洲,教会控制着教育和科学,而神学则位于众门科学之首。
所有知识都源于基督教的信仰之中,法律文化也不例外。
许多宗教教义实际上都表达了人类的一般价值追求。
部分教义被法律吸收,成为立法的基本精神。
《圣经》、《古兰经》、《摩奴法典》等宗教经典,分别
①[美] 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第4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对西方两大法系、伊斯兰法、古印度法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
基督教中有爱神,爱是宗教中一条神圣的戒律,伯尔曼在研究爱与法律关系时指出:“无论对基督教还是犹太教,爱都是被认为法律本身之所在,而法律既包括其具体行为,也包括其抽象的道德,都要成为爱的体现②。
”西方法律主张的程序正义,程序先于权利,给相同的人以相同的待遇,就是起源于宗教中的博爱。
相同的案件应做出相同的判决。
不能因人而异,这并非只是正义原则,同时也是爱的原则,不平等待人就不是爱,法官如果徇私枉法,不仅要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更要受到宗教道德的谴责,在上帝的末日审判时他是难脱其咎的。
宗教作为一种重要的文化现象,在全世界范围内都对法律发生过重要的影响,许多国家的法律誓词就是最好的证据。
如公元前九世纪英国的盎格鲁—萨克逊法律中就有如下的规定:“我在上帝面前宣誓指控他就是盗窃我财物的人。
这既不是出于仇恨、妒忌或其他非法目的,也不是基于不实所言或信念(索赔被盗财物原告的誓词)。
”被告人的誓词“我在上帝面前宣誓,对于他对我的指控,我在行为和意图上都是无罪的。
”助誓人的誓词“我在上帝面前宣誓,他的证词是清白和真实的③。
”
在伯尔曼“依法而治”的理念源于宗教与世俗的权力分立与制衡以及宗教信仰。
宗教权威与世俗权威的二元对立以及世俗势力内部多种政治势力的并存,构成它们之间紧张的竞争和制约关系,为避免冲突只能谋求妥协,这就为法治的发展提供了先决条件。
多元政治势力只能依法而治,任何一方都不能获得绝对的至上权威。
这种权力的制衡为法律权威性的取得提供了契机。
无论是教会还是世俗国王都必须接受法律的约束,伯尔曼指出这种理念来自中世纪人们的超现实的基督教信仰:所有的法律都渊源于上帝,由于上帝的意志被认为是至高无上的,因而上帝制定的法律也就具有了神圣权威。
“国王在万人之上,但在上帝和法律之下。
”这是中世纪的神圣信条。
正是因为教会和世俗权力共同承认“高级法”的存在并受其制约,才使得这些政治权威能够和平共处。
因此,宗教成为法律的基础,法律因宗教而获得神圣性④。
完备的法律机器的正常运转需要内在的宗教性提供强大而持续的驱动力。
如果人类社会仅靠法律来支撑,那么社会上势必充满血腥和暴力。
如果人类社会仅靠宗教精神来支撑,那么人类势必陷入白日梦幻般的意境之中。
因而在强化法律作用的同时,必须注意宗教信仰的陶冶,在培育宗教精神的情怀时,也不应忘记重视法律对生活的调控。
②[美] 伯尔曼著:《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第100页,三联书店。
③《证据法学》樊崇义主编,第25页,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④[美]伯尔曼著,贺卫方等译:《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331-332页。
参考文献:
[1] [美] 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意] 彼德罗·彭梵得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3] [美] 伯尔曼著:《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三联书店。
[4]《证据法学》樊崇义主编,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5][美]:伯尔曼著,贺卫方等译:《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6]《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张中秋,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