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二十五章担保物权总论习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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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章担保物权总论

一、名词解释

担保物权

二、简答题

简述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别

三、案例分析题

甲为了筹款向乙借了 20万元,井援供自己的一间价值8万元的房屋和一辆价值15万元的汽车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不料,在办完抵押登记回来的路上,甲驾驶汽车被一辆违规行驶的汽车撞伤,汽车也被撞坏,经估价,该车仅值3万元,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赔偿甲10万元。

问:根据民法原理和相关法律分析:

(1)甲、乙之间的汽车抵押的效力如何?

(2)对保险赔偿金10万元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一、是以确保特定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的,以支配和取得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定限物权。

二、

1、权利内容不同。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进行使用、收益为目的,须对物的实体加以直接支配,以取得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是以取得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为目的,无需对物的实体加以支配,仅以能对其变价价值加以排他的支配为必要。

2、权利客体的不同。用益物权的客体通常限于不动产;担保物权的则可以是不动产或者动产,也可以是财产性权利。

3、占有在权利成立和实现中的地位不同。用益物权必须以占有他人标的物为前提;担保物权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必要。

4、实现时间不同。用益物权的取得与实现同时进行;担保物权的实现也是其权利消灭之时。

5、从属性不同。用益物权是独立物权,不以用益物权人享有其他权利为前提。担保物权以存在被担保的债权为前提,属于从属物权。

三、

(1)《担保法解释》第80条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

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物权法》第174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汽车虽然被损毁、但是仍旧值3万元,其剩余的价值该价值仍应用做抵押,根据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并不影响抵押权的存在,抵押关系依然有效。

(2)汽车毁损的10万元赔偿金也应当用于担保甲对乙的债务。两人刚刚办理完抵押登记,因此债务显然没有到清偿期,因此甲、乙协商用10万元赔偿金提前清偿债务,乙也可以请求提存10万元保险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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