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用水定额
重庆市第二三产业用水定额2020年版
重庆市第二三产业用水定额(2020年版)一、范围本定额规定了用水定额的术语和定义、主要工业、建筑业及服务业等行业和生活用水定额。
本定额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主要工业、建筑业、服务业、城市公共生活和居民生活用水定额。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32716—2016 用水定额编制技术导则GB/T 18820—2011 工业企业产品取水定额编制通则GB/T 7119—2018 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GB/T 18916.1—2012 取水定额第1部分:火力发电GB/T 18916.2—2012 取水定额第2部分:钢铁联合企业GB/T 18916.3—2012 取水定额第3部分:石油炼制GB/T 18916.4—2012 取水定额第4部分:纺织染整产品GB/T 18916.5—2012 取水定额第5部分:造纸产品GB/T 18916.6—2012 取水定额第6部分:啤酒制造GB/T 18916.7—2014 取水定额第7部分:酒精制造GB/T 18916.8—2017 取水定额第8部分:合成氨GB/T 18916.9—2014 取水定额第9部分:味精制造GB/T 18916.10—2006 取水定额第10部分:医药产品GB/T 18916.11—2012 取水定额第11部分:选煤GB/T 18916.12—2012 取水定额第12部分:氧化铝生产GB/T 18916.13—2012 取水定额第13部分:乙烯生产GB/T 18916.14—2014 取水定额第14部分:毛纺织产品GB/T 18916.15—2014 取水定额第15部分:白酒制造GB/T 18916.16—2014 取水定额第16部分:电解铝生产GB/T 18916.17—2016 取水定额第17部分:堆积型铝土矿生产GB/T 18916.18—2015 取水定额第18部分:铜冶炼生产GB/T 18916.19—2015 取水定额第19部分:铅冶炼生产GB/T 18916.20—2016 取水定额第20部分:化纤长丝织造产品GB/T 18916.21—2016 取水定额第21部分:真丝绸产品GB/T 18916.22—2016 取水定额第22部分:淀粉糖制造GB/T 18916.23—2015 取水定额第23部分:柠檬酸制造GB/T 18916.24—2016 取水定额第24部分:麻纺织产品GB/T 18916.25—2016 取水定额第25部分:粘胶纤维产品GB/T 18916.26—2017 取水定额第26部分:纯碱GB/T 18916.27—2017 取水定额第27部分:尿素GB/T 18916.28—2017 取水定额第28部分:工业硫酸GB/T 18916.29—2017 取水定额第29部分:烧碱GB/T 18916.30—2017 取水定额第30部分:炼焦GB/T 18916.31—2017 取水定额第31部分:钢铁行业烧结/球团GB/T 18916.32—2017 取水定额第32部分:铁矿选矿GB/T 18916.33—2018 取水定额第33部分:煤间接液化GB/T 18916.34—2018 取水定额第34部分:煤炭直接液化GB/T 18916.35—2018 取水定额第35部分:煤制甲醇GB/T 18916.36—2018 取水定额第36部分:煤制乙二醇GB/T 18916.37—2018 取水定额第37部分:湿法磷酸GB/T 18916.38—2018 取水定额第38部分:聚氯乙烯GB/T 18916.39—2019 取水定额第39部分:煤制合成天然气GB/T 18916.40—2018 取水定额第40部分:船舶制造GB/T 18916.41—2019 取水定额第41部分:酵母制造GB/T 18916.42—2019 取水定额第42部分:黄酒制造GB/T 18916.43—2019 取水定额第43部分:离子型稀土矿冶炼分离生产GB/T 18916.44—2019 取水定额第44部分:氨纶产品GB/T 18916.45—2019 取水定额第45部分:再生涤纶产品GB/T 18916.47—2020 取水定额第47部分:多晶硅生产GB/T 18916.48—2020 取水定额第48部分:维纶产品GB/T 18916.49—2020 取水定额第49部分:锦纶产品GB/T 18916.50—2020 取水定额第50部分:聚酯涤纶产品GB/T 18916.51—2020 取水定额第51部分:对二甲苯GB/T 18916.52—2020 取水定额第52部分:精对苯二甲酸GB 50013—2018 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 50015—2019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282—2016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SL 310—2019 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水利部关于印发宾馆等三项服务业用水定额的通知》(水节约〔2019〕284 号)《水利部关于印发钢铁等十八项工业用水定额的通知》(水节约〔2019〕373 号)《水利部关于印发小麦等十项用水定额的通知》(水节约〔2020〕9 号)《水利部关于印发住宅房屋建筑等两项建筑业用水定额的通知》(水节约〔2020〕213 号)《水利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水泥等八项工业用水定额的通知》(水节约〔2020〕290号)《水利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造纸等七项工业用水定额的通知》(水节约〔2020〕311号)《水利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等十一项服务业用水定额的通知》(水节约〔2021〕107号)三、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定额。
重庆市城市经营及生活用水定额(渝市政委〔2006〕224号)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重庆市水利局文件重庆市经济委员会渝市政委〔2006〕224号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经营及生活用水定额(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市政委(市政局、建委)、水务局、水利局、经委(经贸委、计经委、企业发展局):为加强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推动城市节水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努力创建节水型城市和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71号)的要求,市市政委、市水利局、市经委组织制定了《重庆市城市经营及生活用水定额(试行)》,在征求有关行业主管单位和有关企(事)业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经专家评审,现予发布,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城市经营及生活用水定额是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创建节水型城市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依据和标准,各用水单位应按照发布的城市经营及生活用水定额认真开展节约用水工作,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提高经济效益。
请各单位将定额实施情况及时反馈到市级有关部门,以便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具体用水定额如列表:重庆市城市经营及生活用水定额(表1)行业代码行业名称定额名称用水定额单位定额(试行)值备注471 房屋建筑业新建住宅m3/平方米 1.5 新建厂房m3/平方米 2.5642 日用百货零售业商场营业面积2万m2以上升/平方米﹒日10营业面积1000 m2~2万m2升/平方米﹒日13营业面积1000m2以下升/平方米﹒日10671 餐饮业正餐营业面积1000m2以上升/平方米﹒日48营业面积200~1000 m2升/平方米﹒日40营业面积200m2以下升/平方米﹒日35 快餐升/平方米﹒日26小吃升/平方米﹒日60 茶楼、冷饮升/平方米﹒日22非营业食堂升/人﹒餐20751 公共设施服务业洗车小型汽车升/辆·次250中型汽车升/辆·次350大客车(大型) 升/辆·次400大货车升/辆·次400752 园林绿化业草皮升/平方米 2 绿化升/平方米 3754 环境卫生业浇洒道路和场地升/平方米·次 2 761 理发及美容化妆业理发升/人·次18762 洗浴业足浴升/人·次70 综合性公共浴池升/人·次300763 洗染业洗衣店升/公斤干衣物70780 旅馆业旅馆、招待所集中盥洗升/床·日120 集中盥洗和浴室升/床·日250盥洗和淋浴升/床·日350 宾馆(定时供应热水) 升/床·日600 宾馆(全天供应热水)升/床·日1000—2 —— 3 —行业代码行业名称定额名称 用水定额单位 定额(试行)备注180娱乐服务业夜总会、歌舞厅升/人·次 70 影视厅 升/人·场 80 电子游戏厅 升/平方米﹒日 10 851医 院卫生所 (门 诊) 升/人·次 15 医 院 (门 诊)升/人·次 56 病床(不带卫生间)--住院 升/床·日 450 病床(带卫生间)--住院升/床·日 850 被品、衣物升/公斤干物 60 861游泳馆池游泳馆、游泳池 日占水池 容积℅ 12 891高等教育教职员工升/人·日 90 学生公寓 升/人·日 200 住宿生 升/人·日 180 非住宿生(走读生)升/人·日 90 892中等教育教职员工升/人·日 80 住宿生 升/人·日 160 非住宿生(走读生)升/人·日 50 892中学教育住宿生 升/人·日 140 非住宿生(走读生)升/人·日 60 893 初等教育住宿生 升/人·日 160 非住宿生(走读生)升/人·日 60894 学前教育住宿生 升/人·日 190 非住宿生(走读生) 升/人·日 100 992工业企业职工厂区职工生活用水一般 升/人·日 160 强度大升/人·日 180 职工住宿 升/人·日 200 企业、事业单位 集体宿舍有盥洗 升/人·日 65 有盥洗和淋浴升/人·日130行业代码行业名称定额名称用水定额单位定额(试行)值备注992 城市居民有取水龙头,无卫生间(A类)升/人·日140 室内有上下水卫生设施普通单元式住宅(B类)升/人·日183室内有上下水洗浴等设施齐全的高档住宅(C类)升/人·日220995 办公楼商贸办公写字楼(无中央空调)升/人·日100(有中央空调)升/人·日220 党政机关办公楼(无中央空调)升/人·日80(有中央空调)升/人·日200合计22个行业62个定额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主题词:市政供水定额通知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06年8月21日印发(稿源:水资源处)—4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北府办〔2020〕7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渝北区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月13日重庆市渝北区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农业用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农业用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推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080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不含两江新区直管区)定价权限范围内的农业水价的核定、水费的征收及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水价,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用于农业生产的天然水价格。
第四条农业水价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其它直接支出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水资源费等制造费用。
供水生产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利润是指供水经营者从事正常供水生产经营获得的合理收益,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价[2004]278号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价〔2004〕27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水利(农机)局:为健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市物价局和市水利局制定了《重庆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相关问题,请及时向市物价局和市水利局反映。
二○○四年四月二十日附件:重庆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4号令)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范围内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的天然水价格。
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一)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其他直接支出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水资源费等制造费用。
(二)供水生产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农业及农村生活用水定额标准(年值)
表4.3.4 云南省中稻灌溉用水定额成果表行业代码011 单位:m3/亩i~~1、表中定额为充分灌溉卜用水定额;出间灌溉方式为格出灌溉,并米用浅灌深蓄方式。
2、表中均为田间净灌溉定额,除以灌溉水利用系数为毛灌溉定额。
3、灌溉水利用系数为渠系水利用系数和田间水利用系数的乘积。
按《节水灌溉技术规范》(SL 207 — 98)要求,灌溉水利用系数大型灌区(大于20000公顷)不应低于0.50,中型灌区(667公顷〜20000公顷)不应低于0.60,小型灌区(小于667公顷)不应低于0.7。
我省提灌区灌溉水利用系数参照规范的井灌区执行,不应低于0.80。
渠系水利用系数大型灌区(大于20000公顷)不应低于0.55,中型灌区(667公顷〜20000公顷)不应低于0.65,小型灌区(小于667公顷)不应低于0.75。
田间水利用系数不得低于0.95。
4、滇中I -1区:五华、盘龙、呈贡、晋宁、官渡、嵩明、西山、富民、禄劝、武定、安宁、永胜、马龙、寻旬、鹤庆;滇中I -2区:澄江、宜良、石林、姚安、大姚、易门、禄丰、大理、洱源、红塔、江川;滇中I -3区:T旧、开远、蒙自、建水、石屏(除元江河谷区域)、弥勒、泸西、祥云、弥渡、南涧、巍山;滇中区I -4区:通,每、华宁、楚雄、牟定、南华、麒麟、陆良、沾益、漾潺。
5、滇东南口-1区:屏边、河口、麻栗坡、马关、西畴、广南、富宁、文山;滇东南口-2区:丘北、砚山、师宗、罗平、富源。
6、滇西南W -1区:金平、绿春、江城、孟连、西盟、龙陵;滇西南W -2区:陇川、瑞丽、潞西、澜沧、勖海、励腊、永德(除怒江河谷区域)、镇康(除怒江河谷区域)、双江、耿马、沧源、临翔、凤庆、云县、腾冲、梁河、窑江;滇西南皿-3区:隆阳、昌宁、永平、翠云、普洱、景谷、元阳、墨江、景东、镇沅、景洪、施甸(除怒江河谷区域)、双柏、峨山、新平(除元江河谷区域)。
7、滇东北IV -1区:大关、彝良、威信、盐津、永善、镇雄、绥江、水富;滇东北IV -2区:宣威、会泽、鲁甸、招阳。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农业水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农业水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08•【字号】梁平府办发〔2017〕274号•【施行日期】2017.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农业水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梁平区农业水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十七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8日重庆市梁平区农业水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区农业水价管理工作,根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管理的通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试行)》《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农业水价的测算、核定(或确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水价测算,是指在区发展改革委和区水务局的指导下,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灌区农业供水的水价进行测算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水价核定,是指区发展改革委根据有关规定,对农业水价成本测算、价格核定的行政监督管理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水价确定,是指在政府指导下,村、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用水户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召开用水户代表大会讨论确定农业水价的行为。
第六条农业水价要在明晰产权、控制人员、约束成本的基础上,按照补偿运行和维修养护费用的原则下进行测算、核定。
第二章农业水价的构成第七条农业水价主要由农业灌溉成本费用构成,包括水利工程折旧费、维修养护费、管理费、配水人员劳务费等。
第八条工程折旧费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随着工程设施逐渐磨损而转移到成本中的那部分价值。
第九条维修养护费用是指对灌区供水设施每年必须进行的日常维修、养护费用。
重庆市农业用水定额
附件:重庆市农业用水定额编制说明重庆市水利局二○○六年九月目录1数据来源..................................................................................12标准、依据和原则....................................................................12.1依据.................................................................................12.2标准.................................................................................22.3编制原则..........................................................................23术语和定义...............................................................................33.1渠系水利用系数...............................................................33.2灌溉净定额......................................................................33.3灌溉毛定额......................................................................43.4都市发达经济圈...............................................................43.5渝西经济走廊...................................................................43.6三峡库区生态经济区........................................................44资料的收集分析.......................................................................55定额的确定...............................................................................55.1农业用水定额编制范围与分区.........................................55.2农业用水定额的确定........................................................66定额合理性分析.......................................................................77适用范围..................................................................................7—4—重庆市农业用水定额编制说明1数据来源本次定额数据主要来源于《重庆市用水定额编制评价报告》、《四川省农田水分盈亏量及农业干旱区划》及《重庆市“九五”、“泽渝”水利工程设计用水指标》,以及邻近省市已有农业用水定额资料和市内部分典型灌区调查、现场复核的资料。
重庆市农业用水定额
附件:重庆市农业用水定额编制说明重庆市水利局二○○六年九月目录1数据来源 (1)2标准、依据和原则 (1)2.1依据 (1)2.2标准 (2)2.3编制原则 (2)3术语和定义 (3)3.1渠系水利用系数 (3)3.2灌溉净定额 (3)3.3灌溉毛定额 (4)3.4都市发达经济圈 (4)3.5渝西经济走廊 (4)3.6三峡库区生态经济区 (4)4资料的收集分析 (4)5定额的确定 (5)5.1农业用水定额编制范围与分区 (5)5.2农业用水定额的确定 (6)6 定额合理性分析 (6)7适用范围 (7)—4 —重庆市农业用水定额编制说明1数据来源本次定额数据主要来源于《重庆市用水定额编制评价报告》、《四川省农田水分盈亏量及农业干旱区划》及《重庆市“九五”、“泽渝”水利工程设计用水指标》,以及邻近省市已有农业用水定额资料和市内部分典型灌区调查、现场复核的资料。
2标准、依据和原则2.1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和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3)《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4)《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5)《关于完善和制定城市用水定额的通知》(国家经贸委、建设部、环保总局)(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循环经济的决定》(重庆市人—1 —民政府令第179号)(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71号)(8)《关于加强用水定额编制和管理的通知》(水利部水资源﹝1999﹞519号)2.2标准(1)《节水灌溉技术规范》(SL207-98)(2)《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3)《溉试验规范》(SL13-2004)(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1994)2.3编制原则(1)先进性与合理性、可行性相结合原则定额水平应具有一定的先进性,这是定额本身的特性所决定的,也是促进合理节约用水,建设节约性社会的需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5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5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试点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立足深化拓展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围绕保障粮食安全和水安全,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业用水需求管理,坚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按照“统筹兼顾、两手发力,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以配套完善水利工程体系为基础,以明晰工程产权和水权为前提,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逐步建立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提高农业用水效率,促进实现农业现代化。
(二)改革目标及试点范围。
用10年左右时间,建立健全充分体现我市水资源供需状况、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体制机制创新、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普遍实行,可持续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农业水权交易和政府回购机制基本建立,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技术措施普遍应用,农业种植结构实现优化调整,促进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式向集约化转变。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价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渝价[2014]321号【发布部门】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水利局【发布日期】2014.11.06【实施日期】2014.11.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2014年11月6日渝价〔2014〕321号)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水利(水务)局,北部新区发改局,万盛经开区发改局、水务局:为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加大对贫困区县的扶持力度,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精神,现就完善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价格政策通知如下:一、完善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价格政策(一)全面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价格政策2011年,市物价局下发了《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1〕164号),明确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按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
有关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当地水利、电力部门加强督查,确保政策全面落实到位。
(二)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价格政策为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价格政策,从2015年1月1日起我市14个国家级贫困区县和4个市级贫困区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按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价格执行,其他区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仍按居民生活合表用户用电价格执行。
二、有关工作要求(一)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价格执行情况调查为全面了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价格政策执行情况,有关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水利部门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价格政策落实情况专项调查,同时对政策未落实到位的要立即整改,并于2014年12月31日前将调查整改情况报市物价局、市水利局备案。
(二)开展贫困区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基本情况调查为全面掌握贫困区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情况,有关区县水利部门要认真填写贫困区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表(见附件),并于2014年12月31日前报市水利局、市物价局备案。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适用电价类别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适用电价类别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14.03.20•【字号】•【施行日期】2014.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适用电价类别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水利(水务)局: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市委、市政府高度关注的22项民生工程之一,由于其建设标准低,工程运行成本高,水价偏高,很多项目建成后运行费用严重不足,个别工程甚至停止运转,项目区农村居民利益受到严重影响。
为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101号)明确规定“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或农业排灌用电价格。
具体电价类别和执行时间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1〕164号)中明确:“对重庆市境内经主管部门核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统一改按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区县及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向当地供电部门申请后,从次月用电量起执行”。
目前部分区县(自治县)执行了该项用电类别调整规定,但一些区县(自治县)仍未严格执行。
请你们接此通知后,及时向区县(自治县)分管领导汇报,认真研究贯彻落实渝价〔2011〕164号通知要求,按照要求抓紧研究提出本区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认定清单,并据此向当地供电部门提出调整类别申请,督促政策落到实处,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发挥效益。
落实情况于2014年6月底前向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水利局2014年3月20日。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巴南府办发〔2018〕219号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巴南府办发〔2018〕21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巴南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11日巴南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50号)要求,结合我区《关于同意实施“十三五”高效节水灌溉总体规划设计报告的批复》(巴南府〔2017〕32号)精神,现制定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市政府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紧紧围绕制约农田水利建设管理的薄弱环节和关键领域,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开展工作,在条件成熟的镇探索建立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保障工程良性运转,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二、改革内容(一)完善供水计量设施。
根据实际情况,以高效节水灌溉、改扩建农田水利项目建设为抓手,供水计量设施的安装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尚未配套计量设施的已建工程要补充安装计量设施,稳步推进供水计量设施的配套完善。
(二)加快推进确权颁证工作。
按照《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巴南府发〔2017〕49号)要求,力争2018年底前依法依规逐处确定所有权,合理确定使用权,基本完成登记颁证工作,并按“谁使用谁管护、谁所有谁监督”的原则签订工程维修管护责任书,落实管护主体、责任和经费,建立维修养护台账,为盘活利用农村集体水利资产创造有利条件。
重庆市农业水价改革与农民承受能力研究
重庆市农业水价改革与农民承受能力研究重庆市水利工程治理总站丁扬水作为人类生存和进展不可缺少、不可替代的资源,是社会经济连续进展的重要因素。
近年来世界性的水资源危机差不多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关注和不安,人类开始反思并采取各种措施来解决水资源问题。
重庆市尽管两江围绕,然而当地水资源量仅511.4亿立方米,人均水量只有1650立方米,相当于全国人均2300立方米的四分之三,全世界人均近9000 立方米的四分之一。
专门在渝西地区人均仅550 立方米左右,水资源十分缺乏,渝东地区山高坡陡,工程性缺水严峻。
作为以农业生产为主的直辖市,水问题一直困扰着重庆农村经济的进展。
当前处理好经济进展与水资源的关系差不多成为重庆经济可连续进展的一个关键因素。
实践证明,加强水资源治理是缓解水资源危机最有效的手段。
目前,从中央到地点都在不断地推进水价改革,期望通过经济手段来促进节约用水和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专门在农业灌溉水价的改革上投入了更多的关注。
1.重庆市农业水价改革及实施情形1.1农业水价改革的现状1.1.1建立了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自1998年重庆直辖后,先后出台了《重庆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及水费计收治理方法》(渝价〔1998〕462号),《重庆市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方法》(渝府发〔2002〕17号),《重庆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治理实施方法》(渝价〔2004〕278号)等一系列的法规,依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和水价改革的实际情形,逐步建立了完善的水价政策法规体系。
1.1.2规范了水利工程水价治理机制①水利工程供水的商品属性得到确认,改变了长期以来将水利工程供水水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治理的模式,从法规层面上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纳入商品价格治理范畴进行治理。
②明确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治理方式和治理权限。
由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行政府定价与指导价相结合。
市直管及托付区县(市)代管和跨区县小(一)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余水利工程由各区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治理的模式。
重庆水价格收费标准2024
重庆水价格收费标准2024重庆水价格收费标准2024根据重庆市政府发布的文件,重庆的水价格收费标准将在2024年进行调整。
以下是2024年重庆水价格收费标准的详细内容。
一、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将适当上调。
具体调整情况如下:1.阶梯水价制度根据居民家庭用水量的不同,将实行阶梯水价制度。
具体每个阶梯的价格如下:-第一阶梯:用水量低于10立方米,每立方米价格为2.5元;-第二阶梯:用水量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之间,每立方米价格为3元;-第三阶梯:用水量超过20立方米,每立方米价格为4元。
2.教育、医疗机构、养老院等公共服务机构教育、医疗机构、养老院等公共服务机构的生活用水价格将按照居民阶梯水价制度进行收费。
3.价格调整方式每年对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进行一次统一调整。
具体调整幅度将根据市政府相关部门的评估结果决定。
二、工业用水价格根据工业企业的不同用水情况,工业用水价格将根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收费。
1.用水性质根据工业企业用水性质的不同,区分为工业大用户和工业中小用户。
工业大用户的用水价格稍低于工业中小用户。
2.阶梯水价制度工业用户的用水价格将实行阶梯水价制度,根据用水量的不同,分为几个阶梯,并对应不同的价格。
具体的阶梯和价格将根据市政府相关部门的评估结果确定。
3.上年用水情况根据企业上年度的用水情况,对企业的用水价格进行评估和调整。
用水量较大的企业可能会根据上年度的用水情况适当增加用水价格。
三、农业用水价格根据农田灌溉的需要和农业发展政策,农业用水价格将调整如下:1.农田灌溉用水根据农田灌溉的用水量和灌溉技术,将农田灌溉用水分为小水库灌溉和井灌两种方式,并根据不同方式收取不同的用水价格。
2.动植物养殖用水根据动植物养殖的需水量和养殖规模,对动植物养殖用水进行收费。
收费标准将根据市农业部门的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以上是2024年重庆水价格收费标准的基本内容。
具体的收费标准将根据市政府相关部门的评估和政策调整进行最终确定。
重庆排水灌溉执行的说明定额
重庆排水灌溉执行的说明定额1.引言1.1 概述引言是文章的开篇部分,用来介绍文章的主题和目的。
本文的主题是重庆排水灌溉执行的说明定额。
在引言中,我们将对重庆排水灌溉执行的背景和情况进行简要概述,以及明确本文的目的。
重庆市作为重庆经济圈的核心城市,近年来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工农业生产持续发展。
在这个过程中,排水灌溉工程成为促进经济发展和城乡建设的重要支撑。
重庆市的排水灌溉系统经过多年发展,已经初见规模,并建立了相应的管理和执行机制。
本文将从重庆排水灌溉的背景以及其执行情况两个方面进行介绍。
首先,我们将概述重庆市地理环境和气候特点,以及农业生产和城市建设对排水灌溉需求的增长趋势。
其次,我们将描述重庆市排水灌溉系统的基本情况,包括主要的灌溉设施和排水设施,以及管理和执行相关的政策和制度。
本文的目的是对重庆排水灌溉执行的说明定额进行解读和分析。
我们将探讨重庆市排水灌溉的优势,包括对农业生产和城市建设的积极影响,以及在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潜力。
同时,我们还将提出对执行定额的说明和建议,以进一步优化重庆市排水灌溉的管理和执行效果,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在接下来的正文部分,我们将详细介绍重庆排水灌溉的背景和执行情况,并对重庆市排水灌溉的优势和执行定额的说明和建议进行深入讨论。
通过对这些内容的分析和研究,我们旨在为重庆市排水灌溉的进一步发展和改善提供有益的参考和指导。
综上所述,本文的引言部分对重庆排水灌溉执行的背景和情况进行了简要概述,明确了本文的目的。
在接下来的正文中,我们将对这些内容进行详细阐述,以期为重庆市排水灌溉的管理和执行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通过以下几个部分来详细阐述重庆排水灌溉执行的说明定额。
首先,引言部分将概述本文的主要内容,并介绍文章的结构。
接下来,正文部分将分为两个子章节,分别介绍重庆排水灌溉的背景和执行情况。
在背景部分,我们将简要介绍重庆市的地理特点、气候条件以及水资源状况,从而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的了解。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川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川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02•【字号】南川府办发〔2018〕59号•【施行日期】2018.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水资源正文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川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川府办发〔2018〕59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南川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7月2日南川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50号)和市水利局等六部门《关于下达重庆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2018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渝水〔2018〕2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市政府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紧紧围绕制约农田水利建设管理的薄弱环节和关键领域,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试点先行,在条件成熟的乡镇探索建立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保障工程良性运行,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可持续的试点成果。
二、试点范围2018-2020年新增30000亩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区作为试点范围,选择兴隆镇、大观镇为试点核心区,打造自动化、智能化、现代化高效节水灌溉示范区,同时积极探索引入社会资本建设、运营和管护农田水利工程。
三、试点目标经过3年试点,达到以下目标:——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科学核定农业用水问题,明晰农业水权,实行用水总量“封顶”政策。
——保证用水效率控制红线。
不断推广及普及各种节水技术,使用水效率提升,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5以上。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05•【字号】永川府办发〔2020〕99号•【施行日期】2020.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永川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第1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5日永川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50号)和《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19〕10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方针,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保障区域粮食安全和水安全,促进农业节水和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业用水需求管理,坚持协同发力、建管并重,夯实农田灌溉工程体系和计量设施基础,明晰工程产权和水权,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创新农业用水管理方式,完善农业节水激励机制,建立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实现节水、减排、增产、增效。
二、改革目标2025年年底前,建立起合理反映农业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完善农村基层用水组织,实施规范高效管理,实现多种管理形式并存和长效运转,农业水费计收基本到位;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普遍实行,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灌溉技术措施广泛应用,农业种植结构实现优化调整;建立可持续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农作物用水定额参考
主要作物灌水临界期日需水量E p
灌水临界期一般指作物需水量最大的生育期
不同作物轮灌周期参考表 单位:d
表 各种蔬菜灌溉定额
附注:1、表中的定额为作物生长期内的平均用水定额,在作物生长期内不同时期定额变化较大。
2、表中主要根据蔬菜的用水特性分类,与农业部门的蔬菜分类略有不同。
6141522110.5~10
果树
~2
花卉
~7大田经济作物
~2园林~8大田粮食作物~4其它
~4露地蔬菜~2果岭和球道
高尔夫球场
~2大棚蔬菜~1.0运动场
3、表中的定额都是露天的菜地采用常规灌溉方式(如沟灌、畦灌和手工浇灌等)下
的灌溉定额。
4、同一种蔬菜夏季的生长期要比冬季缩短很多。
各地区因气候不同生长期也略有不同。
表花卉灌溉定额定额单位:m3/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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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重庆市农业用水定额编制说明重庆市水利局二○○六年九月目录1数据来源..................................................................................12标准、依据和原则....................................................................12.1依据.................................................................................12.2标准.................................................................................22.3编制原则..........................................................................23术语和定义...............................................................................33.1渠系水利用系数...............................................................33.2灌溉净定额......................................................................33.3灌溉毛定额......................................................................43.4都市发达经济圈...............................................................43.5渝西经济走廊...................................................................43.6三峡库区生态经济区........................................................44资料的收集分析.......................................................................55定额的确定...............................................................................55.1农业用水定额编制范围与分区.........................................55.2农业用水定额的确定........................................................66定额合理性分析.......................................................................77适用范围..................................................................................7—4—重庆市农业用水定额编制说明1数据来源本次定额数据主要来源于《重庆市用水定额编制评价报告》、《四川省农田水分盈亏量及农业干旱区划》及《重庆市“九五”、“泽渝”水利工程设计用水指标》,以及邻近省市已有农业用水定额资料和市内部分典型灌区调查、现场复核的资料。
2标准、依据和原则2.1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和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3)《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4)《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5)《关于完善和制定城市用水定额的通知》(国家经贸委、建设部、环保总局)(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循环经济的决定》(重庆市人—1—民政府令第179号)(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71号)(8)《关于加强用水定额编制和管理的通知》(水利部水资源﹝1999﹞519号)2.2标准(1)《节水灌溉技术规范》(SL207-98)(2)《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3)《溉试验规范》(SL13-2004)(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1994)2.3编制原则(1)先进性与合理性、可行性相结合原则定额水平应具有一定的先进性,这是定额本身的特性所决定的,也是促进合理节约用水,建设节约性社会的需要。
但重庆地处山区和丘陵地区,农业经济和用水方式都还十分落后,过高的定额水平不利于其贯彻执行,不利于定额目标落到实处。
因此,最终农业灌溉定额水平的确定必须从实际出发,必须兼顾先进、合理、可行三者之间的关系,不可偏废。
—2—(2)突出重点原则重庆市幅员面积大,各种气候、地貌、土壤、海拔高程、水资源条件、农业品种等差异悬殊,要全面准确地拟定各类农业用水定额十分困难。
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仅就农业用水的主要种类制定指导性用水定额。
(3)因地制宜和逐步完善原则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采取由浅入深、由粗到细、先试行后修订、逐步完善的方法,来确定农业用水定额。
(4)动态调整原则用水定额是在一定生产条件、一定时间下制定的,它与具体的生产技术条件、用水条件等相联系,一般其稳定时间在5年左右。
要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状况、水资源条件及其开发程度、农业生产技术进步等情况,适时调整农业用水定额指标值。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渠系水利用系数灌区末级固定渠道放出的总水量与渠首引进水量的比值。
3.2灌溉净定额—3—指在农作物在播前、插前及全生育期内,单位灌溉面积上需要末级渠道放出的总水量。
3.3灌溉毛定额指在农作物在播前、插前及全生育期内,单位灌溉面积上需要渠首引进的总水量。
3.4都市发达经济圈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9个行政区,幅员面积5472km2。
(以下简称都市圈)3.5渝西经济走廊包括万盛区、双桥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江津市、合川市、永川市、南川市共12个区县(市),幅员面积18827km2。
(以下简称渝西走廊)3.6三峡库区生态经济区包括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长寿县、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共19个区县,幅员面积58102km2。
(以下简称三峡库区)—4—4资料的收集分析本次定额制定,主要通过对重庆市灌溉用水定额编制评价报告、四川省农田水分盈亏量及农业干旱区划和“九五”、“泽渝”水利工程设计用水定额进行典型调查、现场复核和资料收集分析整理。
《重庆市灌溉用水定额编制评价报告》是根据水利部《关于编制灌溉用水定额的通知》(水农水﹝2003﹞206号)文件和其附件《灌溉用水定额编制细则》的要求在2003年编制的。
《四川省农田水分盈亏量及农业干旱区划》包含重庆地区,是四川省水利电力研究所在重庆市直辖前开展的,于1999年完成。
该资料在编制过程采用了原四川省46个县气象站、水文站的长系列水文、气象资料和61处灌溉试验站的资料,资料丰富。
“九五”和“泽渝”水利工程用水指标是重庆地区“九五”和“十五”期间开工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所采用的设计值,资料丰富。
5定额的确定5.1农业用水定额编制范围与分区根据所收集资料和典型调查,为保证定额的可靠性,同时兼顾全面性和完整性,经综合分析,确定水稻、玉米、红薯、小麦、油菜、蔬菜、果树共7种农产品灌溉定额为本次定额编制范围。
—5—将全市分为渝西经济走廊、三峡库区生态经济区和都市发达经济圈三个区域。
5.2农业用水定额的确定从资料收集的情况看,《重庆市灌溉用水定额编制评价报告》、《原四川省农田水分盈亏量及农业干旱区划》和“九五”、“泽渝”水利工程设计用水指标分析三个成果有相对较为完整的资料。
影响农田灌溉的因素很多,除了有效的降雨、地下水补充、作物蒸腾、土面(或水面)蒸发、田间渗漏、农田排水、田间土壤水等自然因素外,灌溉人员的节水意识、灌溉方式、管理水平、灌溉制度、晒田和泡田技术等等也有较大影响。
因此,其定额值也仅是在一定条件下对一个区域农业用水状况的高度概括。
根据上述编制原则,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对定额值进行了确定,确定后的农业用水定额值见表1。
表1重庆市农业用水定额汇总表(P=75%单位:m3/亩)分区渝西走廊三峡库区都市圈定额值水稻285280玉米6055红薯807580小麦557060油菜6575蔬菜0果树0—6—6定额合理性分析本次编制中的农业用水定额均为净定额,即为田间农作物用水定额。
首先从与其他省市公布的农业用水定额值比较来看,本次编制的农业用水定额值与邻省四川和湖北同品种定额较为接近(见表2),是合理的;其次从全市三个不同分区相互比较来看,定额值差异不是很悬殊,这基本符合三个区域的农业灌溉并没有很大差异的总体情况;第三,从三个区域定额系列数据来看,与我市“九五”“十五”期间工程所采用的农业用水定额值接近,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表2农业用水定额比较表(P=75%单位:m3/亩)序作物号名称水稻玉米红薯小麦油菜蔬菜果树渝西走廊40重庆三峡库区都市圈0四川湖北广西280-3302-34098-1907适用范围1.本次编制中的农业用水定额均为净定额,即为田间农作物—7—用水定额。
净定额与毛定额之间的影响因素是渠系水利用系数等,而渠系水利用系数随不同的工程、不同的灌溉方式等而差异很大。
因此,在使用本定额时,须结合当地水利工程实际情况确定渠系水利用系数,计算控制毛定额和毛用水量。
2.影响农业用水定额的因素很多,也较复杂。
本分析报告将全重庆市划分为三个区域并给出相应的三组数据,不是针对全市所有的农田灌溉给出的十分准确的定额值,而是一种高度概括的、综合性的数据。
因此,在使用本定额成果时,须结合当地的不同情况,予以修正。
3.本定额主要适用于计划用水管理、农业节水管理、取水许可管理以及用水总量控制等水资源管理工作,具体工程设计仅作为参考依据。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