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商业银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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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库的主要职能:保管发行基金、办理基金出 入库、金融机构现金存取业务、回笼的现金的整理 清点
2、发行库与业务库(商行办理现金收付业务的金 库)的区别:
第一,机构设置
第二,保管性质
第三,业务对象
第四,收付款项的起点不同
• 1951年《年禁止国家货币出入国境办法》 • 1957年最高限额每人每次5元,票面额1元 • 1987年 最高限额200元 • 1993年最高限额6000元 • 2004年12月最高限额20000元,边境开放地
第4章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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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引例
王某是某企业会计,张某是某银行营业部储蓄专柜负责 人,两人关系较密。张某因吸收存款任务尚未完成,请 王某帮忙,王某满口应承。一日,王某从单位账户中取 出公款10万元,以个人名义存在张某的储蓄专柜。张某 为感激王某,给王某按正常利率5%开具存单一份,另按 7.1%的利率开具了一张差额利息单,金额为9 000多元, 1年以后即可归王某个人所有。 事隔1年后,王某所在的 企业破产,在财务审计中,王某因涉嫌其他经济问题被 人举报,其公款私存一事也被查出。

4.1 商业银行法概述
• 4.1.1 商业银行的性质与职能
• 1. 商业银行的性质
•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2条规定,“本法 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公司法》 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 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商业银行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 1) 商业银行是企业 2) 商业银行是金融企业 3) 商业银行的法律形式是企业法人
再贴现利率
大多数国家的再贴现利率是一种基准的官 定利率,它是根据国家的信贷政策所规定的, 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中央银行的政策意向, 其他各种利率依据再贴现率的变动而调整。
• 我国2009年5月利率结构(以1年期为例) 贷款利率 5.21% 再贷款利率 3.33% 再贴现利率 1.8% 同业拆借加权平均利率(3月份) 1.65% 存款利率 2.25% 国债票面利率(5月13日发行) 0.89% 法定准备金率利率 1.62% 超额准备金利率 0.72%
他业务
• 2. 禁止商业银行经营的业务 1) 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业务 2) 商业银行不得从事股票业务 3) 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 4) 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 5) 商业银行不得向企业投资
D 主要国家及地区的货币发行制度简介 ①美国的货币发行制度 ②英国的货币发行制度 ③日本的货币发行制度 ④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货币发行制度
场利率也难以真实地反映金融体系的流动 性状况”。
• “利率走廊调控模式”——商业银行等金 融机构在中央银行账户上的超额准备金存 款可以获得利息 (存款便利), 这一利率 低于中央银行的目标利率; 同时,再贷款
(贷款便利)利率高于中央银行的目标利 率。 这样在理论上就保证了市场利率只能 有限地波动在中央银行设定存贷款利率的 “走廊” 内。
B 再贴现业务的申请和审查
一般而言,中央银行设立再贴现窗口, 受理、审查、审批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 再贴现申请,并经办有关的再贴现业务(以下 简称再贴现窗口)。
C 再贴现金额和利率的确定
再贴现金额 再贴现时实付的金额按原承兑汇票票面金额 扣除再贴现利息计算: 再贴现实付金额=票据面额-贴息额 贴息额=票据面额×日贴现率×未到期天数 日贴现率=(年贴现率÷360)=(月贴现率÷30)
④人民币的发行管理
(1)人民币发行库:为国家保管货币基金而设 置的金库。
(2)人民币样币管理及反假币工作
http://news.sohu.com/20090115/n261775418. shtml
(3)人民币出入境限额管理。
⑤人民币的发行收入
发行货币会给中央银行带来发行收益, 中央银行在扣除自身开展业务的成本之后, 应该将收益上缴国家
• 在分业经营体制下,银行业与证券业、保险业、 信托业分离,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分离,法律 禁止或限制各类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交叉。
究其原因,一是防止商业银行将所吸收的存 款用于长期投资或证券投机,以维护其稳健, 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二是在各类金融机构之间 达成利益的平衡,避免过度的金融竞争
在混业经营的体制下,商业银行不仅可以经营 一般意义上的商业银行业务,而且可以经营投 资银行业务、信托业务、证券业务甚至保险业 务。这种银行被称为全能银行。
4.2.2 中国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 1.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的业务 T3 • 1) 吸收公众存款 • 2) 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 • 3) 办理国内外结算 • 4) 办理票据贴现 • 5) 发行金融债券 • 6)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 • 7) 买卖政府债券
• 8) 从事同业拆借 • 9) 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 10) 从事银行卡业务 • 11)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 • 12)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 • 13) 提供保管箱业务 • 14)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
2. 商业银行的职能
• 1) 信用中介--吸收存款、放款和投资等 • 2) 支付中介职能 --货币保管者、出纳者
和收付代理人 • 3) 信用创造职能--贷款又转化为存款、货
币供给量扩张 • 4) 金融服务职能 如现金管理、提供保管箱、代发工资、代理
融资等。
4.2.1 商业银行的一般原则
• 1. 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 我国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
年修订 • 2. 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调整对象范围 • 包括全国性和区域性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
农村商业银行、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 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城市和农村信用合作社、 邮政储蓄等。
• 4.2 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
• 4. 2 .1 商业银行的一般业务范围
• 世界各国的金融体制可大体划分为分业经营体 制(英美日)和混业经营体制(德瑞)。
1993 年 7 月至 1995 年 7月间, 法定和超额 准备金利率上调到 9.18%(1993 年 7 月之前 为 7.56%), 高于同期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 率 6.03% , 甚至还高于 6个月以内期短期贷 款利率 0.18%。
3.1998~至今
1998 年中央银行对存款准备金制度进行改 革, 改造成真正意义上的货币政策操作工 具,准备金付息利率频繁下调。
• 加拿大、 澳大利亚、 新西兰等国在 20 世纪 90 年代取消法定存款准备金率,金融机构 不再受制于最低准备金率的约束, 央行对 商业银行的清算资金余额支付利息, 这种 清算准备金相当于原法定准备金制度下的 超额准备金。(零准备金制度)
• “准备金存款利率形成了中国货币市场利 率的底线,在银行体系流动性大量增加,货币 市场利率不断下降的时期,当货币市场利率 达到与准备金存款利率相当时,它便再难以 下降了。这样,由于准备金存款利率,货币市
③人民币的发行基金及其计划 发行基金的含义(与现金的区别)与来源 发行基金是发行库中待发的货币,其来源有二个, 一是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印制企业按计划印制解缴发行 库的新人民币;二是开户的各金融机构和人民银行业 务库缴存人民银行发行库的回笼款。现金是处于流通 状态的货币。
发行基金计划 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国家核准的货币发行计划,结合 损伤货币销毁和发行基金库存变动等因素,制订货币 需要量计划,由货币印制管理部门根据货币需要量计 划,编制货币印制计划并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需要 调整计划,必须经过批准。
• 1999 年欧洲中央银行成立后构建了有最低 准备金要求的准备金制度, 并对日准备金 头寸的超额部分按照短期市场利率付息, 但对法定准备金部分不付息。
• 2006 年起,英格兰银行引入了备用便利工 具 (standing fa-cilities), 存款准备金可以 获得利息, 平均利率与政策目标利率 一致。
F 再贴现的收回
再贴现的票据到期,中央银行通过票 据交换和清算系统向承兑单位或承兑银 行收回资金。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直属单位
• 据2003年12月22日《21世纪经济报道》一篇 题为《浙江某县人民银行发行基金违规出库》披 露:2003年11月,人民银行舟山市中心支行在进 行例行检查时,发现所辖的嵊泗县支行发行库 2500万元发行基金被神秘蒸发。 初步查明,这2500万元发行基金的去向是支 行行长严访宇私自调账用以归还其在信用社的贷 款,而此前的2002年1月,严访宇从信用社贷款 2500万元炒股,几经沉浮,原有的2500万元到案 发时只值1400多万元,迫于信用社的催还贷款压 力,犯罪嫌疑人违反有关的规章制度,把黑手伸 向了人民银行的发行库,私自动用国家的发行基 金,自编自导了一起共和国金融史上绝无仅有的 挪用发行基金金融腐败大案。
行法》第7条) • 5. 商业银行竞争原则 • 必须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 • 6. 接受监管机构监督管理的原则
4.1.3 商业银行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范围
• 1. 商业银行法的概念 • 商业银行法:是调整商业银行的组织及业务经营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狭义的即指《商业银行法》,1995年制定,2003
1.1984 ~1990
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了存款准备金制度。 存款准备金不允许用于支付和清算, 而是用 于发放再贷款。 1990 年以前,准备金付息 利率逐步提高,并且备付金存款利率高于法 定准备金存款的利率 。
2.1990~1998
1993 年开始, 吸收外币存款的金融机构也需 缴纳外币存款准备金, 外币存款准备金不计 付利息。
D 再贴现票据资格的规定
商业银行等存款机构向中央银行申请再 贴现的票据,必须是确有商品交易为基础 的真实票据,这在许多国家的金融立法中 都有明文规定。
E 再贴现额度的规定
若再贴现利率低于货币市场利率,商 业银行在资金不足和其他条件许可时,通 常希望通过再贴现窗口取得资金,所以为 避免商业银行过度依赖央行,不少国家都 限制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额度。
为经营原则(《商业银行法》第4条)。 • 2. 商业银行“企业化经营”的原则 商业银行是企业法人 • 3. 商业银行业务交易原则 • 坚持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商业银行法》第5条)。
• 4. 商业银行业务规则原则 • 保持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商业银
行法》第6条), • 坚持自主放贷和依法放贷的原则(《商业银
问题:王某的行为是否违法?
引例分析
王某的行为已构成违法。
对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款私存,个人从中 取息,就是一种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 活动的犯罪行为,如果是非国家工作人员 所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如果是国家工作 人员则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据《刑法》第 272条、第384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本案中王某应被依法定罪,某银行 营业部被人民银行处以罚款
区和贸易点由当地确定。
一般来说,中央银行不对法定存款准备 金支付利息。因为:(1)法定存款准备金 的缴存是强制的,并不需要通过利息率的 高低进行调整;(2)中央银行以提供结算 服务为补偿;(3)如果支付利息的话,中 央银行将把这部分费用转移到给金融机构 的贷款中,反而使事务处理复杂化。
• 1990 年, 美联储改变存款准备金制度, 建 立 “强制操作账户”(required operating balances), 对其中超过法定准备金的清算 账户余额按照市场利率支付利息。2008 年 10 月 6 日, 美联储开始明确向存款类机构 的法定和超额准备金付息, 付息利率为联 邦基金目标利率。
3.再贴现业务
(1)再贴现业务的概念 再贴现也称“重贴现”,是指商业银行将通过 贴现业务所持有的尚未到期的商业票据向中 央银行申请转让,中央银行据此以贴现方式 向商业银行融通资金的业务。
(2)再贴现业务的一般规定
A 再贴现业务开展的对象 只有在中央银行开立了账户的商业银行等金 融机构才能够成为再贴现业务的对象。
E 人民币的发行业务及管理 ①人民币的发行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金银货币局
发行库管 理处
中国印钞 造币总公司
②人民币发行的原则
集中发行原则——中国人民银行 经济发行原则——杜绝财政发行 计划发行原则——根据国民经济计划,在国家
批准后制定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管理制度》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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