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股份支付处理实务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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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前股份支付的案例分析

关于上市前股份支付的案例分析

关于上市前股份支付的案例分析目录一、背景情况 (2)【案例1-瑞和股份(002620)】 (2)【案例2-XX股份(拟IPO)】 (2)二、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2)【企业会计准则及讲解】 (2)【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12章】 (2)【历次保代培训】 (2)【证监会发行部】 (3)【其他规定】 (4)三、历次IPO股份支付情况统计 (4)(一)创业板统计 (4)(二)中小板统计 (4)四、问题分析与讨论 (5)五、解决方案 (5)一、背景情况【案例1-瑞和股份(002620)】2011年9月上市,申报期为2008年、2009年和2010年,其中2009年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1461万元,较2008年2208万元大幅度下降,按照招股说明书的解释,由于实施股权激励增加管理费用1,600万元,导致2009年管理费用大幅高于2008年及2010年水平,从而导致净利润下降。

【案例2-XX股份(拟IPO)】2012年8月18日,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关于公司吸收高管及员工入股并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的议案》,同意以每股2.2元的价格吸收高管及员工入股,增加注册资本200万元;2012年9月20日公司增加注册资本2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PE以每股8元的价格进行增资。

二、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及讲解】第二条规定,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12章】股份支付的特征概括为:(1)是企业与职工或其他方之间发生的交易;(2)是以获取职工或其他方服务为目的的交易;(3)交易的对价或其定价与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未来的价值密切相关。

【历次保代培训】2011年第三次:IPO申报企业会计准则应与上市公司要求一致,需要根据新准则编制,执行新准则。

股份支付准则仍需执行。

前几年考虑到财务人员的素质、监管研究情况等原因,给了发行人及申报会计师较大的灵活性,判断是否构成股份支付,是否须确认费用。

IPO中股份支付的案例分析

IPO中股份支付的案例分析

IPO中股份支付的案例分析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第二条:“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股份支付的影响根据调查结果,股份支付要求的提出对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热情产生了非常大的负面影响。

在目前只有要求而没有实施细则的状况下,大多数企业选择搁浅、推迟或者通过增加员工持股成本或减少员工持股数等方式来消除、降低对上市财务指标的影响。

如果会拉低某个关键年度的净利润到一定程度或直接影响到上市条件的话,企业可能会直接否决股权激励方案。

如果是选择上市后再实施,我们担心大股东或私募机构到时候支持股权激励方案的积极性又会大大降低。

这样的结果是我们都不愿意看到的。

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竞争,不言而喻,一次面向核心管理层和关键技术人员的成功的股权激励对于一家企业尤其是成长性企业而言至关重要,许多处于生死边缘的优质企业往往正是因为股权激励才得以在夹缝中发展壮大。

如果一味地强调股权激励对账面利润的影响而忽视其本质和积极意义,或者过度收紧关于股份支付的执行标准,无疑将使很多企业在股权激励面前选择退缩或被迫给股权激励打折,更有甚者会给那些本就不愿意与别人分享创业成果的控股股东以逃避的借口。

企业与监管机构之间一场关于数字利润的博弈,最终伤害的只能是企业创新的活力和成长的动力,是整个中国资本市场的稳健发展。

我们建议:股份支付的价值取向是应当放在第一位考虑的因素。

在此基础上,才可考虑如何通过合理执行股份支付的会计准则来反映企业真实的盈利能力,不能舍本逐末。

股份支付对PE价格的影响尽管大多数人认为:股份支付的要求不会降低上市前私募股权融资的价格,但目前的实践告诉我们,其实已经有很多私募机构将股份支付作为一项需要考量的重要的定价因素。

对于一家马上要上市、盈利能力很好的企业而言,他们的话语权更强,此时影响自然不大甚至可以忽略不计;但是,对于一家准备在二至三年内发行上市的年轻企业来说,如果它已经以低成本实施了股权激励,而它目前的薪酬水平又普遍较低,在面对话语权强大的私募机构的时候,现在影响已经凸显,且这种影响对于企业而言是负面的。

有关股份支付的案例

有关股份支付的案例

有关股份支付的案例股份支付是一种企业用股票奖励员工的方式,旨在激励员工积极工作,促进公司业绩的提升。

下面将介绍一个关于股份支付的案例。

2024年,中国高科技公司准备开展股份支付计划,以吸引和留住优秀的员工。

该公司创办于2005年,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在行业中崭露头角,并取得了可观的市场份额。

然而,由于行业竞争激烈,该公司为了实现更高的增长目标,需要通过股份支付来激励员工为公司创造更大的价值。

首先,公司领导层与董事会沟通,并制定了股份支付计划的目标和细节。

他们决定将股份支付计划扩展到包括高管团队、销售团队和技术研发团队等核心部门的员工。

接下来,公司决定将股份支付计划的实施与公司的长期发展目标相结合。

他们设定了一个五年的目标,计划在这段时间内将公司的市场份额扩大到行业前三位,并实现50%的年增长率。

为了实现这个目标,他们决定将10%的股份用于支付计划,以激励员工充分发挥自己的创造力和才能。

在股份支付计划的具体设计上,该公司采取了一种渐进式的方式。

员工在入职后的第一年,将获得一定数量的股份作为奖励,并要求在公司工作满三年后才能获得全额行权。

这样可以提高员工的忠诚度和留存率,并鼓励他们在公司发展过程中实现更大的成就。

此外,公司还设立了一些特殊的条件来激励员工。

比如,如果员工在公司的业绩达到一定的指标,他们将获得额外的股份奖励。

这种激励机制可以进一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团队合作精神,以实现公司的长期目标。

股份支付计划自然需要相应的监管和管理机制来确保其公正性和透明度。

这家公司设立了一个专门的委员会来监督和管理股份支付计划。

该委员会由董事会成员、高管团队和独立董事等组成,负责制定股份支付规则,并审核和确认员工的股权行权。

通过股份支付计划的实施,该公司在接下来的几年里取得了惊人的业绩。

员工们充分发挥了自己的能力和潜力,为公司的增长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同时,股份支付计划也为员工提供了更好的福利和发展机会,提高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忠诚度。

股份支付案例及分析

股份支付案例及分析

【案例情况】一、瑞和装饰:根据准则做出会计处理(中小板,2011年6月13日过会)2009年7月24日,瑞和有限(瑞和装饰前身)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瑞展实业将所持有的瑞和有限20%股权以2,400万元价格转让给邓本军等47位公司管理层及员工,将所持有的瑞和有限10%股权以2,000万元价格转让给嘉裕房地产。

2009年7月26日,瑞展实业与前述股权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2009年7月28日,深圳市公证处对前述《股权转让协议》进行了公证。

招股书称“由于实施股权激励增加管理费用1,600万元,导致2009年管理费用大幅高于2008年及2010年水平。

”而2009年度该公司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只有1461万元,又据非经常损益表,1600万元股权支付费用是经常性费用,扣非后该公司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是1400万元;很明显,该宗股权激励费用确认依据是同期PE入股价格和股权激励价格差:2000/10%*20%-2400=1600(万元)。

这导致2009年度盈利水平较2008年出现大幅下滑。

二、新筑股份:公允价值并非PE入股价格(中小板,2010年8月过会)2008年10月,公司部分非国有股东向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48人合计转让1,959,705股股份。

如此计算,新筑股份每股股份支付确认费用为5.23元,该公司在股权激励之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200万股,注册资本增至7,000万元,然后再以每股1元转让方式向管理层实施股权激励,据招股书披露:2007年8月30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增资扩股的议案。

2007年9月,德润投资出资2,000万元,兴瑞投资出资4,000万元,自然人夏晓辉出资4,000万元,谢超出资3,000万元对公司进行增资,以预期公司2007年的业绩乘以10倍市盈率定价,增资价格为10元/股,公司注册资本增加1,300万元,增至6,800万元,溢价11,7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一年前PE入股价格就达到10元/股,尽管之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200万股行为,但即使考虑摊薄效应,PE入股价也有9.7元/股,故该公司5.23元/股股份支付价格显然不是根据PE入股价格,但招股书也没有披露定价过程,且将股份支付费用1026万元列入非经常性费用,该公司2008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8512万元,股份支付费用又计入非经常性损益,故对其业绩影响较小。

股权激励及股份支付:典型案例及分析

股权激励及股份支付:典型案例及分析

股权鼓励与股份支付:典型案例及分析【案例情况】一、瑞和装饰:根据准则做出会计处理〔中小板,2011年6月13日过会〕2009年7月24日,瑞和有限〔瑞和装饰前身〕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瑞展实业将所持有的瑞和有限20%股权以2,400万元价格转让给邓本军等47位公司管理层及员工,将所持有的瑞和有限10%股权以2,000万元价格转让给嘉裕房地产。

2009年7月26日,瑞展实业与前述股权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2009年7月28日,市公证处对前述"股权转让协议"进展了公证。

招股书称"由于实施股权鼓励增加管理费用1,600万元,导致2009年管理费用大幅高于2008年及2010年水平。

〞而2009年度该公司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只有1461万元,又据非经常损益表,1600万元股权支付费用是经常性费用,扣非后该公司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是1400万元;很明显,该宗股权鼓励费用确认依据是同期PE入股价格和股权鼓励价格差:2000/10%*20%-2400=1600〔万元〕。

这导致2009年度盈利水平较2008年出现大幅下滑。

二、新筑股份:公允价值并非PE入股价格(中小板,2010年8月过会)2008年10月,公司局部非国有股东向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48人合计转让1,959,705股股份。

如此计算,新筑股份每股股份支付确认费用为5.23元,该公司在股权鼓励之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200万股,注册资本增至7,000万元,然后再以每股1元转让方式向管理层实施股权鼓励,据招股书披露:2007年8月30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增资扩股的议案。

2007年9月,德润投资出资2,000万元,兴瑞投资出资4,000万元,自然人夏晓辉出资4,000万元,超出资3,000万元对公司进展增资,以预期公司2007年的业绩乘以10倍市盈率定价,增资价格为10元/股,公司注册资本增加1,300万元,增至6,800万元,溢价11,7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上交所 股份支付 案例

上交所 股份支付 案例

上交所股份支付案例【知识文章】上交所股份支付案例:深度解析导语:股份支付是上市公司用于激励员工、吸引人才以及绩效奖励的重要手段之一。

作为中国主要的股票交易所之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在股份支付领域有着丰富的案例经验。

本文将针对上交所的股份支付案例进行深度评估,并结合个人观点,旨在为读者提供对股份支付的全面认知。

一、股份支付的定义与意义股份支付是指公司以股票等股权形态作为激励或奖励对象,通过授予员工或管理层一定数量的股份的方式来提高其工作表现,激发其积极性和责任心。

股份支付不仅可以为公司保留人才、提高员工的归属感和士气,还可以推动其持续发展和创新能力。

二、上交所股份支付案例评估1. 案例一:XX公司股权激励方案探究在该案例中,XX公司通过向员工提供股票期权的方式进行股权激励。

该方案要求员工在一定条件下,购买公司股票,并在未来的特定时间内行权。

这种方式既能够提高员工的努力程度和工作积极性,也能够实现公司经营目标与员工个人目标的紧密结合。

个人观点:这种股权激励方案能够充分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从而促进公司的长期发展。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合理确定行权条件和期限,以避免不利影响公司治理和市场信心。

2. 案例二:XXX银行股份支付计划解析XXX银行在股权激励方面采取了多元化的措施,包括向中高层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发放限制性股票奖励、股票期权和股票单位等。

这样的综合性方案能够全面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提高企业整体竞争力。

个人观点:这一案例表明,银行业对人才的需求极高,股份支付作为一种有力的激励手段,能够吸引并留住优秀的银行从业人员。

然而,对于银行来说,还应该在提高内部治理和风险管理方面付出更多的努力。

三、股份支付案例回顾与总结通过对上交所的股份支付案例进行评估,我们可以看到股份支付在企业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不仅能够有效激励员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还能够为员工提供成长和发展的机会。

然而,在实施股份支付时,企业需要注意合理设定方案,合理设定行权条件和期限,以及完善的治理架构和风险控制体系。

拟IPO公司的股份支付问题

拟IPO公司的股份支付问题

拟IPO 公司的股份支付问题胡新荣股份支付在拟IPO 公司中目前较为常见,主要是高管、核心人员、主要业务伙伴在上市前通过增资或者股权转让的方式对IPO 公司进行持股。

拟IPO 公司在上市之前的股份转让形式较为复杂,股份的获取方式来源比较多,部分转让条件也不明确,因此实务中带来一些突出问题,本文对上述实务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探讨,现分析如下:一、问题分析1.股份支付定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交易。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承担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义务的交易。

(第二种方式不在本文讨论范围内)2.股份支付的范围综上,判断是否构成股份支付需要有两个必要条件:(1)是否以换取服务为目的(2)是否存在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

股份支付适用范围不仅包含股权激励的情形(如引入董秘、高管并低价给予股份),也包含与客户、供应商、技术团队、外部投资者等之间的购买行为,如发行人对第三方低价发行股份,以取得对共同专利技术的独家所有权、获得更为低价的产品以及业务承接等多种方式。

《证监会发行部审核二处有关IPO 会计问题审核提示》中指出,下面情形可以解释为不以换取服务为目的,不属于股份支付的范畴:(1)公司实施虚拟股权计划,在申报前落定的,或对股权进行清晰规范、解决代持的;(2)取消境外上市,将相关股权转回的;(3)继承、分割、赠与、亲属之间转让(即使亲属也在公司任职的);(4)资产重组(如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等)或资产整合过程中的补偿;(5)全体股东的配股等情形。

3.公允价值的确定《证监会发行部审核二处有关IPO 会计问题审核提示》中指出,对公允价值的确定应参考金融工具会计准则,(1)有活跃市场的,参考活跃市场价格;(2)无活跃市利润和成本中心的盈利分析方式,新的方法将协助企业把分析工作与战略决策统一起来。

IPO中的股份支付

IPO中的股份支付

– 引入“非可行权条件”概念的影响:对某些股份支付计划的分析将产生重 大变化
• • • • 重新确定股份支付计划所附条件的类别 考虑非可件未能满足时,考虑其会计后果 将未能满足某些非可行权条件作为股份支付的取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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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支付中的条款和条件——可行权条件与非可行权条件

确定所授予的权益工具数量时应考虑的条件
– 服务期限条件 – 可行权条件中的非市场条件

影响
– 如果未满足服务期限条件或非市场条件:冲回原先已就该项股份支付计 划确认的费用,该股份支付计划项下的累计费用为零 – 如果已满足服务期限条件或非市场条件,但未满足市场条件或非可行权 条件:视作相应数量的权益工具已被授予,仍按照该等权益工具于授予 日的公允价值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3
引言
4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第七条对会计实务的影响

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构成)内发生的股份支付交易,应当按照以下规 定进行会计处理: …… (二)接受服务企业没有结算义务或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其本身权益工具的,应当将 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接受服务企业具有结算义务且授予本 企业职工的是企业集团内其他企业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现金结算 的股份支付处理。 本解释发布前股份支付交易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 实可行的除外。

非可行权条件(续)
– 非可行权条件举例
• 取得股权后应履行的“不竞争协议”和对股权转让的限制(发生于可行权条件 满足之后,因此是非可行权条件) • 基于商品价格指数的条件(商品价格指数的高低并不与职工或其他方向本企 业提供的服务直接相关) • 按照行权价格支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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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IPO企业实控人新增股份之股份支付认定(7个案例)

拟IPO企业实控人新增股份之股份支付认定(7个案例)

拟IPO企业实控人新增股份之股份支付认定(7个案例)文/梧桐108一、案例简介二、相关规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26[i]“通常情况下,解决股份代持等规范措施导致股份变动,家族内部财产分割、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行为导致股权变动,资产重组、业务并购、持股方式转换、向老股东同比例配售新股等导致股权变动等,在有充分证据支持相关股份获取与发行人获得其服务无关的情况下,一般无需作为股份支付处理。

”“对于为发行人提供服务的实际控制人/老股东以低于股份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入股事宜,如果根据增资协议,并非所有股东均有权按各自原持股比例获得新增股份,对于实际控制人/老股东超过其原持股比例而获得的新增股份,应属于股份支付;如果增资协议约定,所有股东均有权按各自原持股比例获得新增股份,但股东之间转让新增股份受让权且构成集团内股份支付,导致实际控制人/老股东超过其原持股比例获得的新增股份,也属于股份支付。

对于实际控制人/老股东原持股比例,应按照相关股东直接持有与穿透控股平台后间接持有的股份比例合并计算。

”三、案例解析(一)实际控制人新增股份未作股份支付处理的案例1、欢乐家(300997)实际控制人整体增资前后股权比例均为100%,未发生变化根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保荐工作报告》显示:问题:2017年9月,实际控制人李兴及朱文湛夫妻二人持股的豪兴投资通过1元/注册资本的方式增资入股,使得另一实际控制人李康荣的持股比例从3.57%下降为1.14%,而2017年12月员工持股平台荣兴投资入股价格为3.64元/注册资本,且当时评估的公允价格为4.15元/注册资本。

请结合李兴及朱文湛在公司的任职情况及后次员工入股情况说明此次增资价格是否公允,增资的目的是否存在激励目的,是否适用股份支付。

答复:李兴报告期内在公司任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朱文湛时任公司行政总监。

上交所 股份支付 案例

上交所 股份支付 案例

上交所股份支付案例一、案例背景上交所是中国的一家股票交易所,也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交易所之一。

在进行股份支付方面,上交所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股份支付是指以公司股票的方式来支付合同约定的款项,它通常发生在收购、兼并、重组等交易过程中。

二、案例描述某上市公司A计划收购B公司,双方达成协议后,决定采取股份支付的方式完成交易,并向上交所提交相关申请。

上交所根据相关规定对交易进行审核,涉及交易方的持股情况、资金来源、交易价格等方面,并最终批准了这项股份支付交易。

三、案例分析1. 相关规定上交所的股份支付规定主要包括股份支付的适用范围、审核条件、申报程序等方面。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交易的公平、公正、合法。

2. 审核流程在进行股份支付交易时,上交所将对相关方的资质、资金状况、持股情况等进行审核,以确保交易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3. 影响要素上交所审批股份支付交易时,会考虑交易对公司治理结构、市场稳定性、投资者保护等的影响,尤其是对原有股东权益的影响。

4. 交易结果最终,上交所对该股份支付交易进行了审批,该交易成功完成,实现了A公司对B公司的收购,也促进了市场资本的流动和企业并购重组。

四、案例启示上交所在股份支付交易中的审核和监管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规范交易行为、保障市场秩序,进一步提高了资本市场的透明度和效率。

企业在进行股份支付交易时,应遵守相关规定,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加强内部控制,以获得监管机构的认可和支持。

五、案例总结本案例展示了上交所在股份支付交易中的监管作用,也反映了中国资本市场积极探索并实践国际化、规范化的发展路径。

在今后的发展中,上交所将继续发挥其监管作用,促进股份支付交易的顺利进行,为中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IPO案例:股权激励涉及股份支付情形下的会计处理,核心是逐条对照财政部的《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

IPO案例:股权激励涉及股份支付情形下的会计处理,核心是逐条对照财政部的《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

IPO案例:股权激励涉及股份支付情形下的会计处理,核心是逐条对照财政部的《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IPO上市号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问题9.关于股份支付申请文件及问询回复显示,发行人历次股份支付金额按照服务期分期摊销, 从授予日开始在整个服务期进行摊销,并按照被授予人的费用归属分别计入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研发费用和主营业务成本。

报告期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分别为101.58万元、94.51万元和41.22万元,占各期净利润的比率为5.04%、2.08% 和 0.76%。

请发行人结合《股权激励方案》中对可行权条件中的服务期限条件的具体约定,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历次股权激励涉及股份支付情形下关于服务期的确认依据' 摊销年限及会计处理具体情况,是否符合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和《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的有关规定。

请保荐人' 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一、服务期的确认依据' 摊销年限及会计处理(一)服务期的确认依据根据《股权激励方案》以及威能投资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激励对象受让取得威能股权之日起,激励对象应当继续在波长光电工作3年。

激励对象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主动从发行人或其子公司辞职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要求其将所持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给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指定的人。

因此发行人历次股份支付交易的授予日为《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日,相关服务期为《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日起三年。

(二)摊销年限及会计处理具体情况1、历次股份支付的摊销年限发行人历次股权激励涉及股份支付情形的摊销年限均确认为三年,与《股权激励方案》中关于激励对象的服务期相关约定一致,具体摊销期间如下:项目授予日摊销期间第一次股权激励2015年12月14日2015年12月14日至2018年12月13日第二次股权激励2017年2月15日2017年2月15日至2020年2月14日项目授予日摊销期间2017年8月18日2017年8月18日至2020年8月17日第三次股权激励2018年6月15日2018年6月15日至2021年6月14日注:2017年2月15日第二次股权激励授予日后,宋小安于2017年8月18日受让了离职员工在威能投资的出资份额2、历次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具体情况发行人将激励对象持有威能投资的份额换算为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权份额,按照确定的授予日公允价值与被授予人可行权的股权数量的最佳估计相乘的结果为公允价值,将激励对象享有发行人股票公允价值与出资金额的差异确认为股份支付费用。

科创板股份支付案例

科创板股份支付案例

科创板股份支付解析一、股份支付公允价值的确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关于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对于授予职工的股份,其公允价值应按企业股份的市场价格计量,同时考虑授予股份所依据的条款和条件(不包括市场条件之外的可行权条件)进行调整。

如果企业股份未公开交易,则应按估计的市场价格计量,并考虑授予股份所依据的条款和条件进行调整。

在实务中,有的企业以每股净资产作为参考标准,有的以最近一次PE入股的价格,有的以资产评估的价格,也有以其他模型如期权定价模型确定。

北注协专委会提示确认公允价应当考虑以下四个因素进行相互印证:1、以引入外部机构或战略投资者相对公允的价格作为参照依据。

从参考时效上,通常考虑六个月之内的股权交易,并考虑近期公司业务是否有重大变化。

如果发行价格明显不公允,例如,为换取外部投资者为企业带来的资源或其他利益,而单独确定发行价格的情况等,应当予以排除;若无半年、一年内的PE的参考价格,以申报期内外部投资者的价格为参考。

根据对赌条款、盈利能力变化、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可对PE价格做适当修正,该等修正应阐述理由并量化。

(案例:国科环宇、兴图新科、寒武纪)2、引入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比如首选现金流折现法;(案例:奇安信)3、以相同或类似行业市盈率、市净率,作为衡量公允价值的校对依据;(案例:兴图新科)4、使用期权定价模型。

(案例:青云科技)根据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发布的《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二)》问题1第(2)项的回答:“存在股份支付事项的,发行人及申报会计师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原则确定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

在确定公允价值时,可合理考虑入股时间阶段、业绩基础与变动预期、市场环境变化、行业特点、同行业并购重组市盈率水平、股份支付实施或发生当年市盈率与市净率指标等因素的影响;也可优先参考熟悉情况并按公平原则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达成的入股价格或相似股权价格确定公允价值,如近期合理的PE入股价;也可采用恰当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但要避免采取有争议的、结果显失公平的估值技术或公允价值确定方法,如明显增长预期下按照成本法评估的每股净资产价值或账面净资产。

IPO过程中的股权出资结构操作实务(附经典案例)

IPO过程中的股权出资结构操作实务(附经典案例)

上市公司系列|IPO过程中的股权出资结构操作实务(附经典案例)股权出资,是投资人以其在其它公司投资的股权作为出资的一种形式。

我国长期以来并没有明确规定股权可以用于出资,直至新《公司法》颁布实施,才有了股权出资的最初法律依据。

由于股权出资正式开始实施的时间较晚,实务经验不多,且现有规定较为原则,实际操作中经常会遇到一些需要讨论和研究的问题。

本文拟首先对股权出资的立法进程及现有相关规定做一简单介绍,然后重点分析股权出资在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过程中的应用,并对股权出资实务操作中的几个常见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供各位小伙伴品鉴。

一、我国股权出资的立法进程及现有相关规定介绍股权出资,是指投资人以其在其他公司投资的股权作为出资,设立新公司,或向已经设立的公司投资以增加该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理论上,公司股权作为能够带来经济效益同时能够独立转让的资产,应当能够用于出资设立公司或者向公司增资。

在新《公司法》颁布实施之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股权出资既未明确允许,亦无明文禁止。

新《公司法》修订前的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列举了五种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其中并未包括股权。

但是旧《公司法》第二十条也没有明确禁止投资人以股权形式出资。

事实上,在新《公司法》颁布实施前的实务操作中,已经出现了个别的以股权出资的情形。

但在普遍意义上,投资人还无法以股权出资。

需要提及的是,2003 年 11 月 4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七条明确规定:「出资人或发起人以股权、债券等能够确定价值并具有流通性的财产出资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符合公司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但由于该征求意见稿并未成为正式的司法解释,股权出资的合法性仍然不能得到正式的认可。

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C社】IPO企业股份支付相关问题总结及案例解析

【C社】IPO企业股份支付相关问题总结及案例解析

【C社】IPO企业股份支付相关问题总结及案例解析配合音视频讲解,内容更全、更易懂:一、证监会股份支付首发问答相关规定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二》对于股份支付适用情形、公允价值确定、计量方式以及披露与核查做了详细全面的规定。

总结归纳如下:(一)适用情形1、报告期内新增股份和转让股份。

(1)除了对职工(含持股平台)之外,还包括对客户、供应商等发行股份;(2)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向前述人员转让股份。

2、报告期前是否追溯报告期前如对期初未分配利润造成重大影响。

也应考虑股份支付。

3、常见情形处理一般不作为股份支付情形:(1)还原股份代持而进行的股份转让;(2)家族内部财产分割、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行为导致股权变动;(3)资产重组、业务并购、持股方式转换、向老股东同比例配售新股等导致股权变动;C社:(1)对于超比例配售新股,应属于股份支付;比如三位股东,分别持股40%、30%、30%,现在公司增资,三位股东按原比例低价认购,则一般不作为股份支付,但如果某位股东超比例认购,那么这位股东的低价认购属于股份支付;(2)先原比例配售,再股东之间转让导致超比例,应属于股份支付。

如果三位股东按原比例低价认购后,其中某位股东将股份转让给另一位股东,导致另一位股东持股比例增加,也属于股份支付。

(3)原持股比例包含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合并计算。

间接持股即穿透后的比例。

比如某股东直接持股发行人40%,此外,持股持股平台30%,持股平台持股发行人20%,那么该股东原持股比例为40%+30%*20%=46%。

(二)确定公允价在确定公允价值时,可合理考虑:1、入股时间阶段、业绩基础与变动预期、市场环境变化、行业特点、同行业并购重组市盈率水平、股份支付实施或发生当年市盈率与市净率指标等因素的影响;C社:本条说的是结合自身情况并参考同行业可比公司市盈率、市净率确定。

实务中,如果没有同行业市场可参考,也可以使用自身每股净资产。

详见《股份支付基本知识全面梳理》2、最近达成的入股价格或相似股权价格。

实控人指定人受让股份支付ipo案例

实控人指定人受让股份支付ipo案例

实控人指定人受让股份支付IPO案例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企业的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成为企业融资的一个重要途径。

而在IPO中,实控人指定人受让股份支付的案例逐渐增多。

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对实控人指定人受让股份支付IPO进行深入探讨。

一、案例背景某公司申请IPO,但根据监管部门的规定,实控人持股比例需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为了满足监管要求,实控人指定了一位受让人来购物相应股份,并支付相应款项。

二、案例分析1. 实控人指定人在这个案例中,实控人指定了一位受让人来购物股份。

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企业达到IPO的条件,但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在实施时需要谨慎考虑,确保受让人具备购物股份的资质和能力,避免因此而引发纠纷或风险。

2. 支付款项受让人购物股份需要支付相应的款项,这部分款项需要真实合法地支付,不能存在虚假或违规行为。

支付款项需要符合监管要求,不能违反相关规定。

三、相关法律法规及注意事项1. 《公司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股东有权根据法定程序转让其持有的股份。

但是在转让股份时,需要遵循相关规定,并在转让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监管部门规定监管部门对IPO有一系列的规定和要求,实控人指定人受让股份支付的行为需要符合这些规定和要求,否则可能会导致企业IPO失败,甚至面临法律风险。

3. 支付合规性受让人支付股份款项需要真实合法,不能存在违规行为。

实控人和受让人需要注意对支付行为的规范,确保支付的合规性。

四、风险与建议1. 风险实控人指定人受让股份支付存在一定的风险,可能导致转让不成功,或者在转让过程中出现一些法律纠纷。

受让人支付款项的合规性也是一个风险点。

2. 建议在实施实控人指定人受让股份支付时,需要广泛征求相关专业人士的意见。

需要严格遵守监管部门的规定,选择合适的受让人,并确保支付款项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五、结语实控人指定人受让股份支付IPO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环节,需要企业和相关人员慎重对待。

ipo 外部专家 股份支付 案例

ipo 外部专家 股份支付 案例

IPO外部专家股份支付案例一、案例背景某公司计划进行首次公开发行(IPO),在此过程中,公司聘请了一位外部专家李先生作为顾问,参与公司的战略规划和业务拓展。

为了激励李先生更好地投入工作,公司决定向其授予一定数量的股份。

根据百度搜索“ipo 外部专家股份支付案例”的结果,我们可以发现这个案例具有以下特点:1. 公司希望通过股份支付的方式激励外部专家;2. 外部专家在IPO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3. 公司需要遵循相关法规进行股份支付。

二、案例分析1. 股份支付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规,公司可以向外部专家等非上市公司股东授予股份,以作为薪酬或激励机制。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决定向外部专家李先生授予股份,以激励其参与公司的战略规划和业务拓展。

因此,公司在法律上具备向外部专家授予股份的合法性。

2. 股份支付的合理性在这个案例中,公司向外部专家李先生授予股份的目的是为了激励其发挥重要作用,推动公司的IPO进程。

因此,股份支付的合理性取决于李先生所发挥的作用及其对公司的贡献。

如果李先生在公司的IPO过程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那么公司向他授予股份是合理的。

3. 股份支付的透明度为了确保股份支付的透明度,公司需要在公开披露的信息中详细说明股份支付的情况,包括支付的对象、数量、价格等。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需要在IPO申报材料中详细披露向外部专家李先生授予股份的情况,以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三、案例启示1. 在进行股份支付时,公司需要确保操作的合法性和透明度;2. 股份支付的对象应该是对公司有重要贡献的外部专家或顾问;3. 公司在股份支付过程中需要制定合理的方案和计划,以确保激励效果的最大化;4. 公司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避免出现违规行为;5. 公司需要在公开披露的信息中详细说明股份支付的情况,以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四、结论通过以上对IPO外部专家股份支付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公司在股份支付过程中需要遵循相关法规和规定,确保操作的合法性和透明度;2. 股份支付的对象应该是对公司有重要贡献的外部专家或顾问;3. 公司在股份支付过程中需要制定合理的方案和计划,以确保激励效果的最大化;4. 公司需要在公开披露的信息中详细说明股份支付的情况,以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关于股份支付的三个典型案例

关于股份支付的三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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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禁售期是否构成股份支付的等待期1、案例及相关问题A 公司拟申报上市前设立员工持股平台,对核心骨干进行股权激励。

员工认购持股平台财产份额,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激励计划约定,不设置限售期,激励对象自授予日起可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转让持股平台份额。

激励对象因辞职、调离、退休、死亡或被解雇等原因离职,应当将其持有的全部持股平台份额转让给持股平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指定第三人,转让价格未予限制,由员工与受让方按照转让日 A 公司股票市场价格自行协商确定。

同时,根据首发有关股权稳定性和锁定期的相关规定,A 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增加禁售期安排,约定自公司通过证监局上市辅导验收之日起至股票上市日后1 年止为禁售期,除非发生证监会认可的可以转让持股平台份额的情形,否则激励对象不得转让持股平台份额。

问题:A 公司将股份支付费用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参考意见股份支付费用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还是在一定期限内分摊计入损益,需要考虑股份支付是否存在可行权条件,如果授予后可以立即行权,则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如果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则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负债或资本公积。

本案例中,激励对象自授予日起可以按照A 公司股票市场价格转让持股平台份额,表明激励对象在授予后可以立即行权,获取相关股份的全部经济利益,不受服务期限或业绩条件的限制。

虽然该股权激励计划设置了禁售期条款,但从禁售期的约定来看,主要为了满足首发有关股权稳定性和锁定期的要求,履行一般意义上首发企业股东的禁售义务,并未要求激励对象在禁售期内继续为A 公司服务。

IPO股份支付处理实务与案例

IPO股份支付处理实务与案例

I P O股份支付理论与实践一、相关理论1、基本概述目前,在IPO企业中存在着对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况,主要形式有两种:一种形式是大股东将其持有的IPO企业股份以较低价格转让给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另一种形式是高管、核心技术人员以较低的价格向IPO 企业增资。

第一种形式的股权激励的交易实质是IPO企业接受了股权激励对象(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提供的服务,但由其股东支付了接受服务的对价。

正如《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在其结论基础第19-20段提到的:在一些情况下,可能一个主体并不直接向雇员直接发行股份或股份期权。

作为替代,一个股东(或股东们)可能会向雇员转让权益性工具。

在这种安排下,一个主体接受了由其股东支付的服务。

这种安排在实质上可以视为两项交易——一项交易是主体在不支付对价的情况下重新获得权益性工具,第二项交易是主体接受服务作为向雇员发行权益性工具的对价。

第二项交易是一个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

因此,理事会得出结论,主体对股东向雇员转让权益性工具的会计处理应采用和其他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同样的方法。

对于第二种形式的股权激励,由于高管、核心技术人员用较低的价格向IPO 企业增资,导致其他股东原来享有IPO企业的权益被稀释,因此其交易实质与第一种形式是相同的,即服务由IPO企业享有,买单则归股东。

2、会计处理(一)第一种形式的股权激励1、在财政部2010年7月14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中规定: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构成)内发生的股份支付交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①结算企业以其本身权益工具结算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除此之外,应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结算企业是接受服务企业的投资者的,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或应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接受服务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同时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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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股份支付理论与实践一、相关理论1、基本概述目前,在IPO企业中存在着对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况,主要形式有两种:一种形式是大股东将其持有的IPO企业股份以较低价格转让给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另一种形式是高管、核心技术人员以较低的价格向IPO 企业增资。

第一种形式的股权激励的交易实质是IPO企业接受了股权激励对象(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提供的服务,但由其股东支付了接受服务的对价。

正如《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在其结论基础第19-20段提到的:在一些情况下,可能一个主体并不直接向雇员直接发行股份或股份期权。

作为替代,一个股东(或股东们)可能会向雇员转让权益性工具。

在这种安排下,一个主体接受了由其股东支付的服务。

这种安排在实质上可以视为两项交易——一项交易是主体在不支付对价的情况下重新获得权益性工具,第二项交易是主体接受服务作为向雇员发行权益性工具的对价。

第二项交易是一个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

因此,理事会得出结论,主体对股东向雇员转让权益性工具的会计处理应采用和其他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同样的方法。

对于第二种形式的股权激励,由于高管、核心技术人员用较低的价格向IPO 企业增资,导致其他股东原来享有IPO企业的权益被稀释,因此其交易实质与第一种形式是相同的,即服务由IPO企业享有,买单则归股东。

2、会计处理(一)第一种形式的股权激励1、在财政部2010年7月14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中规定: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构成)内发生的股份支付交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①结算企业以其本身权益工具结算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除此之外,应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结算企业是接受服务企业的投资者的,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或应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接受服务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同时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负债。

②接受服务企业没有结算义务或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其本身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接受服务企业具有结算义务且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企业集团内其他企业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2、从解释4号的规定来看,国内准则也将大股东低价转让IPO企业股份给高管、核心技术人员这一交易作为股份支付来处理。

3、此外,在中国证监会会计部于2009年2月17日印发的《上市公司执业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第1期中也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将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按照合同约定价格(低于市价)转让给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该项行为的实质是股权激励,应该按照股份支付的相关要求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及应用指南,对于权益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记入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二)第二种形式的股权激励对于第二种的股权激励,其完全符合CAS11和IFRS2关于股份支付的定义,不再赘述。

3、“公允价值”认定(1)按照PE投资者入股的价格:如果没有PE投资者或者说多次PE投资的价格不一致根据哪个价格呢?没有PE投资那就再找别的标准,如果是多次投资价格不一致,你是按照投资的最高价格还是离员工入股时间最近的价格呢?就算是公允价值没有了争议,那么战略投资价格就公允吗?因为在外部投资者进入IPO企业时,会给企业提供帮助或附带一些条件,提供帮助的情况如外部投资者为企业的IPO提供咨询服务、引入主要供应商作为企业股东以保障原材料的供应等等;附带条件的情况如如对赌条款、业绩承诺、IPO失败的退出条款等等。

而这些帮助或者条款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其增资价格的高低。

因此,将外部投资者的进入价格作为公允价值也不一定合适。

(2)按照账面每股净资产:这个观点好像并没有得到很多人的认可,由于目前的会计准则采用的是以历史成本为主的计量属性,一般情况下,账面每股净资产不能反映每股市场价值,因此以账面每股净资产作为公允价值可能不妥当。

不过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角度,税务局纳税调整的价格标准就是每股净资产。

当然,如果就是没有PE投资价格的话,还有一个选择那就是每股净资产的评估值。

(3)按照每股净资产评估值:在确定资产公允价值的实务操作中,很多情况下会依赖评估。

因此将每股净资产的评估值作为公允价值,不失为一种方法;但由于评估值仅仅是交易双方确定价格的依据,从理论上讲并非一种严格意义上的公允价值。

但是,是不是需要对该价格的确定进行专项评估?如果需要那么评估的模型怎样确定呢,由于采用的评估方法(重置成本法和收益法)不同评估结果亦会存在较大差异,从而导致IPO企业会根据结果去选择评估方法,存在较大的操纵空间?如果采用发行人整体变更时的评估报告是否合适?如果评估搞搞较之账面净资产增值率并不高是否合理?(4)采用估值模型:对于估值模型,国内尚无运用的先例,也无成熟的估值模型可以参考。

这个几乎就没有可行性,就算是采用了那会更加混乱。

四、是否摊销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支付》第五条规定: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

2、目前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主要采取存量转让和增量发行两种方式,都不属于股票期权范畴,即使是属于限制性股票,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股份支付费用也是直接进入当期损益。

但是,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有关费用是可以在激励期间进行摊销的,那么如果公司与股权激励对象约定服务年限,如股权转让后若干年内不能离职,其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是在授予日一次计入费用,还是在服务年限内分摊?4、面临困难(1)公允价值难以取到如上所述,由于其公允价值难以取得,导致可计量性存在较大问题。

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可靠计量是确认会计要素(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的先决条件。

因此,要将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运用于IPO企业的股权激励事项,首要问题是解决其可计量性问题,即公允价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如果这一问题不能得到很好解决,对IPO企业股权激励事项采用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将会存在很大问题。

(2)比较容易进行规避如果对IPO企业股权激励事项采用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IPO企业有办法通过修改价格条款(如提高合同转让价格,但实际转让价格要低于合同转让价格),来规避确认股份支付的费用;或者说PE入股价格实际很高但是入账价格很低的方式来规避。

因此,如果强行规定IPO企业的股权激励事项采用股份支付处理,实际意义也不大。

5、几点建议1、如果以评估后的每股净资产作为公允价值,鉴于评估方法不同导致评估结果会存在较大差异,建议能明确评估方法,以减少企业操纵的空间。

此外,还建议规定评估值与转让价之间差距幅度。

2、如果采用外部投资者进入价格作为公允价值,建议明确向员工低价转让股份(低价增资)与外部投资者进入(转让或增资)的时间间隔,如果时间间隔过长,就不能以外部投资者进入价格作为公允价值。

例如,如果两者时间间隔超过三个月,就不能采用以外部投资者进入价格作为股份支付处理的公允价值。

3、如果股权激励涉及的费用很小,基于会计核算的重要性原则,可以不按照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

二、案例分析1、瑞和装饰:根据准则做出会计处理(中小板,2011年6月13日过会)2009年7月24日,瑞和有限(瑞和装饰前身)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瑞展实业将所持有的瑞和有限20%股权以2,400万元价格转让给邓本军等47位公司管理层及员工,将所持有的瑞和有限10%股权以2,000万元价格转让给嘉裕房地产。

2009年7月26日,瑞展实业与前述股权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2009年7月28日,深圳市公证处对前述《股权转让协议》进行了公证。

招股书称“由于实施股权激励增加管理费用1,600万元,导致2009年管理费用大幅高于2008年及2010年水平。

”而2009年度该公司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只有1461万元,又据非经常损益表,1600万元股权支付费用是经常性费用,扣非后该公司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是1400万元;很明显,该宗股权激励费用确认依据是同期PE入股价格和股权激励价格差:2000/10%*20%-2400=1600(万元)。

这导致2009年度盈利水平较2008年出现大幅下滑。

2、新筑股份:公允价值并非PE入股价格(中小板,2010年8月过会)2008年10月,公司部分非国有股东向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48人合计转让1,959,705股股份。

如此计算,新筑股份每股股份支付确认费用为5.23元,该公司在股权激励之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200万股,注册资本增至7,000万元,然后再以每股1元转让方式向管理层实施股权激励,据招股书披露:2007年8月30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增资扩股的议案。

2007年9月,德润投资出资2,000万元,兴瑞投资出资4,000万元,自然人夏晓辉出资4,000万元,谢超出资3,000万元对公司进行增资,以预期公司2007年的业绩乘以10倍市盈率定价,增资价格为10元/股,公司注册资本增加1,300万元,增至6,800万元,溢价11,7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一年前PE入股价格就达到10元/股,尽管之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200万股行为,但即使考虑摊薄效应,PE入股价也有9.7元/股,故该公司5.23元/股股份支付价格显然不是根据PE入股价格,但招股书也没有披露定价过程,且将股份支付费用1026万元列入非经常性费用,该公司2008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8512万元,股份支付费用又计入非经常性损益,故对其业绩影响较小。

3、风范股份:管理费用在员工服务期内摊销(主板,2010年12月过会)2009年5月25日,实际控制人范建刚与谢佐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鉴于谢佐鹏所转让的专利技术对公司业务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并考虑到在其加入公司后作为核心技术人员对公司今后业务技术提升的影响与贡献,根据协议股东范建刚将其持有的1%的常熟铁塔(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前身)股权以一元的价格转让予谢佐鹏。

随后常熟铁塔进行了盈余公积转增,转增后谢佐鹏持有常熟铁塔102万股权。

2009年7月4日,常熟铁塔又进行了股权转让,并进行了增资扩股:实际控制人范建刚以每1元注册资本3.80元的价格向钱维玉转让600万注册资本,同意吸收赵金元等35位自然人及浙江维科成为公司新股东,增资的价格为每1元注册资本3.80元。

常熟风范将实际控制人范建刚以1元价格转让1%股权给谢佐鹏作为股份支付处理,股份数量102万(盈余公积转增后谢佐鹏的持股数),以7月4日增资价格3.8元作为公允价值,确认资本公积387.6万,同时确认一项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在谢佐鹏的工作合同期(5年)内分期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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