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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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
保护工作细则
为了加强全市油气长输管道(即:承担国家级油气输送任务的管道,下同)安全保护工作,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街道(乡镇)和企业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安委〔201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油气长输管道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章管道保护工作基本原则
第一条自觉守法,严格执法。各级政府、各部门、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人,在从事经济社会活动中凡涉及油气长输管道安全的事项,必须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二条政企协同,齐抓共管。各级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街道(乡镇)及社区(村屯)要定岗定责充分发挥一线监督保护作用;有关职能部门要强化行业监管职责和服务意识。管道企业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在加强管道保护的同时,积极支持地方经济建设。按
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工作责任制,完善政府牵头、上下联动、部门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管道保护工作格局。
第三条统筹规划,源头治理。管道企业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备管道线路建设竣工图,城乡建设规划要依法保障既有管道的安全距离和空间,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农业、水利、林业、环保、交通运输、电力、通信等部门在核准(审批、备案)与管道相遇项目选址、建设时,要把落实管道保护措施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妥善协调好相交相遇等关系,对违反管道保护相关规定的工程项目,严禁规划、立项核准(审批、备案),切实从源头上遏制占压管道、安全距离不足和危及管道安全的事项。
第四条政企引导,全民参与。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管道企业要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以及有关管道安全技术防范、事故应急处置常识等宣传教育力度,政府部门至少每半年、管道企业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相关法制宣传和应急演练活动。要设置专项保障费用,通过利用各种时机、形式和组织活动,努力营造全民参与管道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管道保护工作职责
第五条管道企业职责。管道企业是管道保护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管道保护责任体系和制度规范,落实一
把手和分管负责人责任,细化明确各岗位责任;
2.认真开展日常巡护,主动排查和整改各类安全隐患,及时报告需要地方政府协调解决的问题;
3.落实内部安全管理、管道及其警示标示设施维护、自查自纠、风险评估、验收报备、普法宣传、应急预案修订和组织应急演练等工作;
4.及时向管道途经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市建设等部门报备管道线路建设竣工图。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及时更新改造或停止使用,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5.加强科技监控与人工巡护相结合的全方位监测监控能力建设,加大管道保护法制宣传,制定管道保护奖励措施,努力营造全民参与管道保护工作的积极性和良好氛围。
6.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安全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进行整改。
第六条各级政府职责。各级政府负有管道保护属地监管责任:
1.市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企业履行管道保护工作职责,协调解决跨县(市、区)管道保护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对各县(市、区)、企业开展管道保护工作的督查和考核。
2.区、市(县)人民政府,先导区。负责本辖区管道保护、隐患整治工作的领导与组织实施,协调处理辖区内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和企业履行管道保
护义务,主动预防、及时消除、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非法违法行为。
3.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要明确一名领导负责,设置管道安全专员,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油气长输管道安全状况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村委会、社区设立管道保护监管小组,协助上级政府部门依法治理本辖区内危及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配合管道企业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管道保护法》宣传,协助解决属地内管道保护的有关问题。
4.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要明确管道保护工作的主管领导、具体工作人员、联络员,相关人员职责调整后,应及时通报管道保护工作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变更。
第七条发展改革部门职责。发展改革部门是油气长输管道保护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辖区内油气长输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
2.负责组织修订本级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3.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油气长输管道保护义务,负责牵头组织对本辖区内涉及管道安全施工项目的联合审批和专项安全督查。
4.指导本系统负责管道保护工作的人员,通过相关培训获得管道保护工作执法资格,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安监部门职责。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等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负责对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公安部门职责。依法查处打孔盗油等破坏管道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同企业开展敏感区域的管道安全检查工作;监督指导管道企业加强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组织开展管道安全保护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联合执法。
第十条财政部门职责。加强对管道安全保护和重大隐患治理的支持,协助有关部门完善管道保护工作激励机制,调动各级政府部门和人民群众主动参与保护管道的积极性。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部门职责。负责将管道基础设施的保护条件纳入城乡发展规划项目的审查依据,在既有管道沿线及管道周边规划建设项目时,严格执行国家保护管道安全的相关法律、技术规范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协助依法查处危及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建设部门职责。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加强城乡建设项目涉及管道安全的施工管理,特别是对采用“定向钻”、“地勘”等特殊作业队伍的施工管理,严查管道周边非法违法乱建、乱挖、乱钻等行为。
第十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职责。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负责对存在危及输油气管道安全的施工场所进行检查,协助有关单位督促施工方严格落实安全责任,防范因施工危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会同属地有关部门组织拆除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