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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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什么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什么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随着城市化的发展、⼈⼝⼤量向城市集中、⼟地⽴体化利⽤的加剧⽽产⽣的⼀种特殊的所有权形态。

今天店铺⼩编为你带来什么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什么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所谓专有部分,是指在构造上及使⽤上具有独⽴性,并且能够成为所有权客体的部分,如⼀栋住宅楼中的某⼀套房屋。

⼆是共有权,指所有⼈依据法律、合同以及全体所有⼈之间的规约,对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建筑物的共⽤部分、⼟地使⽤权及设施等共同享有的财产权利。

三是成员权,当整栋建筑物或整个⼩区的全体所有⼈成⽴管理组织以便有效管理相关事务时,各个所有⼈即享有成员权,包括对重要管理事项的表决权、参与订⽴规约的权利、选举管理者的权利、解除管理者的权利、请求停⽌违反共同利益⾏为的权利等。

民法典草案较之先前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和《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这两部法规具有如下新颖性:⼀是⾸次使⽤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虽然我国早已存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事实,但我国法律⼀直未确认这⼀概念。

民法典草案采纳了这⼀概念,从⽽为我国的物权类型增加了新的内容。

⼆是确认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民法典草案明确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的权利。

三是明确了重要设施的权利归属。

民法典草案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设施的除外。

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

四是对业主的⾏为加以严格规范。

民法典草案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实施的⾏为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所有⼈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等商业⽤房时,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全体业主同意。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根据使⽤功能,将⼀栋建筑物在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所有⼈独⾃使⽤的专⽤部分和由多个所有⼈共同使⽤的共⽤部分,每⼀所有⼈享有的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和对共⽤部分的共有权的结合。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原则是什么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原则是什么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原则是什么
1.法定所有权原则:根据法律规定,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属于法定的主体。

这通常由国家立法机关法律明确规定,例如土地管理法、房屋管理法等。

按照这个原则,建筑物的所有权不受个人意志的约束,而是根据法律
的规定来确定。

3.混合所有权原则:这个原则适用于建筑物同时有多个功能或多个作
用的情况。

例如,一个建筑物既用于住宅,又用于商业用途,或者既用于
办公,又用于工厂生产等。

按照混合所有权原则,这样的建筑物的所有权
可以归属于不同的主体,每个主体可以拥有其使用的部分建筑物的所有权。

4.权利人的共同行为原则:根据这个原则,如果多个人以共同行为共
同享有建筑物的使用和收益权,那么他们共同享有建筑物的所有权。

这适
用于多个人共同购买、共同建设或共同继承建筑物的情况。

5.建筑物使用者享有所有权原则:按照这个原则,建筑物的使用者拥
有对该建筑物的所有权。

这是因为对建筑物的使用是实际上对建筑物的支
配和控制,使用者应该享有对建筑物的所有权。

6.按照合同约定原则:有时,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属可以根据合同约定
来确定。

例如,建筑物的所有权可以通过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约定来转
移或确立。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原则并不是互相排斥的,不同的原则在不同的情
况下可以适用。

在实际应用中,各个原则会被灵活运用,根据具体情况来
确定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属。

此外,不同国家、地区的法律体系和传统习俗
也会对建筑物所有权的归属有所不同。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析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析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析【原创实用版】目录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种类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规定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实际应用5.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未来发展趋势正文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在建筑物内,各个业主对其所拥有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享有独立的所有权,同时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的一种权利状态。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独立性、排他性和不可分割性等特点。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种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主要分为三种:独栋别墅区分所有权、公寓区分所有权和商业建筑区分所有权。

独栋别墅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别墅及其附属设施享有独立的所有权;公寓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公寓及其附属设施享有独立的所有权;商业建筑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商业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享有独立的所有权。

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规定我国《物权法》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享有独立的所有权,同时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

《物权法》还明确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等法律程序。

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实际应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十分广泛,如业主对自己拥有的房产进行买卖、出租、抵押等,都需要遵循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原则。

同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也是物业管理的基础,物业管理公司要根据业主的区分所有权来提供服务。

五、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未来发展趋势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制度也将不断完善。

未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制度将更加注重保护业主的权益,如优化物业管理、规范业主大会等,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总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为一种重要的物权形式,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在一个建筑物内,不同的部分或单位归属于不同的所有人,这些所有人拥有各自独立的享有权、支配权、剥夺权和处理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独占使用权:每个分区的所有人都有对其所拥有的部分独占使用的权利,并可防止他人干扰或侵犯这种使用权。

2. 禁止划拨权:每个分区的所有人都有禁止将其所拥有的部分出售、转让或划拨给他人的权利。

3. 剥夺权:每个分区的所有人都有剥夺其所拥有的部分的权利,但需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

4. 支配权:每个分区的所有人都有对其所拥有的部分进行支配和管理的权利,包括装修、改造、租赁和出售等。

5. 费用承担权:每个分区的所有人需承担其所拥有的部分的相关费用,如物业管理费、维修费等。

6. 共用部分的使用权:建筑物中存在一些共用部分,如电梯、楼道、消防通道等,这些部分属于共用部分,所有人均有权利使用,并需共同承担相关费用。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种特殊的物权,要求法律和规定的支持和管理。

对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转移、分配和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以保障各方权益。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 所有权组成
专有所有权 共有所有权
成员权
• 专有所有权——业主对专有局部享有的单独的所 有权;
• 共有所有权——每一位业主都和其他业主一起对 除房屋单元以外的整个物业小区〔即共用局部〕 享有共同的所有权;
• 成员权——基于区分所有权人间共同关系所生的 “构成员〞地位,业主对共用局部的共同管理权。
• 《物权法》第73条:“建筑区划 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 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 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 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 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 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 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物权法》第74条:“建筑区划内,规划 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 足业主的需要。
2.区分所有权人作为共有所有权人之义 务
按共用局部之本来用途使用共有局部。 如停车场只能用于停车,不允许堆放 杂物。
分担共用局部费用。
维护与保存共用局部之义务
〔五〕共有所有权的行使
1.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局部以外的共用局部,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 履行义务。
2. 建筑物的共用局部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使 用、收益、管理和维护,具规划道路、绿地、物业用房

一般情形下的车库、车位
用 部
维修基金

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结构部分


公共通行部分
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
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亦非市政公用部分
〔二〕共用局部的界定
• ?物权法?的规定 • 道路 • 绿地 • 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效劳用房 • 车位、车库 • ?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
2.? 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效劳企业的规 定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建筑物是指以土地为基础修建的房屋、厂房、桥梁等建筑物。

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建筑物作为大量资本的投资对象,其价值不断地提高,对所有权和使用权的问题日益凸显。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在一个建筑物内,对该建筑物的每一部分(如门、窗、墙、地板等)归属的权利归属进行区分,确立各方权利,防止发生纠纷,维护身分损失。

此文将从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的定义、特点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实施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定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在一个建筑物内,对该建筑物的每一部分(如门、窗、墙、地板等)归属的权利归属进行分别确立,维护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益。

由于建筑物一般由不同的业主所有,因此建筑物内各部分的归属必须要进行合理的划分和安排,以维护不同所有人的权益。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点1.民法规定:我国《物权法》第102条规定,“物业共有的各业主对共有部分以及各自专属部分的意见,须经过协商一致,但有关法律规定另行办理的除外。

”因此,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种依法实施的合法权利。

2.区分精准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实行,必须对建筑物内部的每一个细节进行准确的划分和明确的归属,确保各方权益均得到合理保障。

3.权益保护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实际操作中需要进行协商和讨论,各方意见必须达成一致的共识,避免因过程中的误解和分歧导致权益的损失和纷争。

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实施1.编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划分图:根据建筑物的特征,把建筑物划分为若干个合理的部分,并在图上标注各个部分的归属人。

2.协商确定归属权:建筑物所在地区的业主或物业管理机构需组织相关当事人开展协商或业主大会,就各部分的归属权进行讨论、协商、表决等过程,最终形成一致意见并签署相关协议。

3.协调分配对策:涉及到权益划分的问题,难免会存在一定的摩擦和争议,这时,需专业人士或者独立第三方调解。

在权益分配时,需采取公平公正的原则,避免权益分配中产生偏向性。

总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维护建筑物内部业主权益必须的一项操作。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内容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内容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内容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其内容包括:
1.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属于自己所有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
专有部门可以直接占有、使用,实现居住或者经营的目的;也可以依法出租、出借,获取收益和增进与他人感情;还可以用来抵押贷款或出售给他人。

2.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每个业主在法律对所有权未作特殊规
定的情形下,对专有部分以外的走廊、楼梯、过道、电梯、外墙面、水箱、水电气管线等共有部分,对小区内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对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3.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即有权对共用部位与公共设备设施的使用、
收益、维护等事项通过参加和组织业主大会进行管理。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多个业主共同拥有一栋建筑物时,各个业主对其在构造和使用上具有独立的建筑物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权和对供全体或部分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建筑物部分所享有的共有权以及基于建筑物的管理、维护和修缮等共同事务而产生的共同管理权的总称。

《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知道,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以下三部分构成:第一、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即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有权对专有部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第二、业主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即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如电梯、过道、楼梯、水箱、外墙面、水电气的主管线等享有共有的权利。

第三,业主对建筑物区划内的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

即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

二、专有部分的所有权1.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对建筑物内属于自己所有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可以直接占有、使用,实现居住或者营业的目的;也可以依法出租,获取收益;还可以出借,解决亲朋好友居住之难,加深亲朋好友间的亲情与友情;或者在自己的专有部分上依法设定负担,例如,为保证债务的履行将属于自己所有的住宅或者经营性用房抵押给债权人,或者抵押给金融机构以取得贷款等;还可以将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出售给他人,对专有部分予以处分。

2.业主行使专有部分所有权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利。

业主的专有部分是建筑物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与共有部分又不可分离。

例如,没有电梯、楼道、走廊,业主就不可能出入自己的居室;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没有水箱、水、电等管线,业主就无法使用自己的居室。

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由于建筑物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具有一体性、不可分离性,所以业主对专有部分行使专有所有权应受到一定限制。

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区分所有权概念
区分所有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其建筑物内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共用部分享有共有权,并对建筑物的整体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

一、专有部分所有权的确定
专有部分是指建筑物内具有独立构造和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部分,如住宅、写字楼等。

区分所有权人对其专有部分享有独立的所有权,有权对其实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人可以通过登记或买卖合同的方式取得该部分的产权证书。

二、共用部分所有权的行使
共用部分是指建筑物内供区分所有权人共同使用的部分,如电梯、走廊、庭院等。

区分所有权人对于共用部分享有共同的使用权,通常按照各自专有部分的面积比例分配。

在使用共用部分时,区分所有权人应当遵守管理规约或业主委员会的管理要求。

三、区分所有权的转让
区分所有权人可以将其拥有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进行转让。

在转让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办理登记手续、告知义务等。

同时,受让人应当符合管理规约或业主委员会的管理要求。

四、区分所有权的继承
区分所有权人死亡后,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可以由其继
承人继承。

继承人应当符合管理规约或业主委员会的管理要求,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继承手续。

在继承中,专有部分和共用部分的权益一并继承。

总之,区分所有权是一种特殊的物权形式,涉及到专有部分和共用部分的权利和义务。

区分所有权人应当了解其权利和义务,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要求。

建筑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建筑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建筑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建筑区分所有权的概念是指在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后,对土地和建筑物归属的一种法律概念。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建筑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下面是一些相关的参考内容:一、建筑物与土地的关系在大部分国家和地区中,建筑物与土地的归属是分开的。

土地通常由地方政府或地主所有,而建筑物则可以属于不同的个人、公司或组织。

这种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在房地产交易、土地使用和建筑物管理等方面起着重要的法律和财产保护作用。

二、土地所有权和建筑物所有权的不同土地所有权通常由相应的法律规定和登记机构负责管理。

土地所有权包括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即土地所有者有权使用土地、收取土地产生的收益,并对土地进行处置(出售、转让、租赁等)。

与此相对应,建筑物所有权是指对建筑物本身的所有权,包括建筑物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土地所有者可能不一定对土地上的建筑物拥有所有权,相反,建筑物所有者可能并不拥有土地所有权。

三、建筑物内部区分所有权在多户建筑物(如公寓大楼、办公楼等)中,建筑物的内部可以进一步区分所有权。

每个单元的所有者通常对自己的单位拥有所有权,并共同拥有公共部分的所有权,如电梯、走廊、外墙等。

这种内部区分所有权的制度通常通过相关法律文件(如楼盘规约、公寓法等)进行明确。

四、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管理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如公共区域、共用设施等)通常由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协会进行管理。

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协会负责维护共有部分的设施设备、管理公共资金,并解决共有部分的使用和维护问题。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共有部分的所有权可以通过购房合同和相关登记文件来明确。

五、建筑物所有权的转让和转让登记建筑物所有权可以通过买卖、继承或赠与等方式进行转让。

在进行所有权转让时,通常需要办理相关的转让手续,如签订买卖合同、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权属证书等。

转让登记的目的是将建筑物的所有权变更记录在登记机构,以保障权益的合法性和可追溯性。

总之,建筑区分所有权是指在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后,将土地所有权与建筑物所有权区分开来的一种法律概念。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析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析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析
建筑物的所有权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区分和解析:
1. 个人所有权:建筑物的所有权归个人或家庭所有。

这种所有权形式最常见的是住宅房屋,所有者可以自由使用、出租或出售房产。

2. 公司所有权: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公司所有。

这种形式的所有权常见于商业办公楼、工厂或仓库等商业用途的建筑物,公司可以利用建筑物进行经营活动。

3. 政府所有权:建筑物的所有权归政府所有。

这种形式的所有权常见于政府办公楼、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政府拥有和管理这些建筑物,为公众提供相应的服务。

4. 共有所有权:建筑物的所有权由多个人或实体共同拥有。

这种形式的所有权常见于公寓楼、商业综合体等共用建筑物,各个业主或股东共同享有建筑物的使用权和收益。

5. 租赁所有权:建筑物的所有权仍归原所有者所有,但通过租赁合同将建筑物的使用权转让给租赁人。

在租赁期内,租赁人可以使用建筑物,并支付租金。

对于建筑物的所有权解析,可以通过法律文件(如房产证、租赁合同等)、土地登记簿、财产权登记处等方式进行确认和核实。

同时,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建筑物所有权的法律规定也会有所差异,需要根据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解析。

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的是对建筑物的所有权进行区分,即将建筑物的所有权分为不同的部分或份额,并且每个部分或份额可以独立地进行转让、抵押、质押等权利行使。

以下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
1. 独立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使得建筑物可以被分为若干独立的部分或份额,各部分或份额之间相互独立,拥有独立的产权。

2. 可转让性:每个部分或份额的所有者可以将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也可以将其作为抵押品或质押品。

3. 独享权益:每个部分或份额的所有者可以独立享有建筑物的权益,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4. 综合性:虽然建筑物的所有权进行了区分,但各部分或份额仍然构成整个建筑物的综合,因此对整个建筑物的管理和维护仍需共同协商。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出现,可以更好地满足不同持有人的不同需求,提高建筑物的利用效率,同时也方便了建筑物的转让和融资等交易。

然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也带来了管理和维护难题,需要协商解决各个部分或份额的公共事务和共同责任。

(法律知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法律知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法律知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概念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的是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2.内容(1)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专有部分是在一栋建筑物内区分出的独立的住宅或者经营性用房等单元。

该单元须具备构造上的独立性与使用上的独立性。

《物权法》第76 条第一款规定的业主人数和总人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①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

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②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业主对其专有部分享有单独所有权,即对该部分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排他性的支配权,性质上与一般的所有权并无不同。

但此项专有部分与建筑物上其他专有部分有密切的关系,彼此休戚相关,具有共同的利益。

因此,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例如,就专有部分的改良、使用,足以影响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安全时,不得自行为之。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①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②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③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依法做出的决定,以及其与业主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这一属性中,财产的所有权可以简称为所有权,因此,我们也将房屋的所有权视为一种财产权利,通过研究房屋所有权来探索我国房屋所有权发展的轨迹。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1、房屋的共同部位即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共用部位包括屋面、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2、其他不属于业主所有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如围墙、道路、水面、停车场等。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2、其他公有房屋即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它们都是政府投资兴建的房屋,是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形成的房屋。

按照规定,它们不能转让和出租,只能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买卖,但是当这些房屋上市交易后,就转变成了“商品房”,这就改变了这些房屋的使用性质,已经变为“私有”财产,拥有房屋的所有权。

国家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即经营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继承,所有权必须转移。

3、特殊类型的房屋即其他所有人不享有共同部位或全部所有权的房屋,它包括:(1)经营性房屋,如酒店、宾馆等,由所有权人出租,并从中获得收益; (2)军队、机关等特殊机构(如监狱、军事设施)所有的房屋; (3)宗教寺庙、寺院所有的房屋; (4)国家举办的各类社会公益事业(如学校、医院)、福利设施(如幼儿园、养老院、老人公寓);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房屋。

三、房屋所有权的保护: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在未征得国家所有权管理部门同意,又未取得合法手续前擅自转让房地产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对双方分别处以转让房地产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

此外,还规定房地产开发商违反有关规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该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无权取得该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权利,而且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处罚房地产开发商时,也不仅限于上述几种情况,而是把房地产开发商的违法行为作为开发商转让土地使用权或房屋预售权的一个前提条件,将两者视为房地产开发商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先决条件。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哪三种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哪三种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哪三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及成员权三种。

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可以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对建筑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

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哪三种的其他相关问题,下面我为你详细解答。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哪三种1、专有部分所有权。

2、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3、成员权。

4、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3)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与相邻关系制度有什么区别1、性质不同。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种特殊的所有权,由专有权、共有权以及成员权相结合而成,属于独立的一种物权。

相邻关系,并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其本质是相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适当扩展或限制。

2、主体不同。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主体必须是所有权人,现实中取得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即成为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

相邻关系的主体是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此处不限于是所有权人。

3、客体不同。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指的是区分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

相邻关系客体一般是指相邻各方行使不动产所有权行为,强调的是所有人或使用人可要求邻人方便,正当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权益,同时又要为邻人利益方便,接受必要限制。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及成员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与相邻关系制度在性质、主体等方面存在不同之处。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

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某个人或者组织拥有建筑物的某一部分或者全部所有权,但该部分所有权的归属并不能确定,需要经过相关程序进行确认。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所有权形式,其特征在于,虽然所有权人拥有整个建筑物的所有权,但是其对于建筑物的某一部分,如建筑物的某一房间、建筑物的某一区域等,拥有不同的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共有权人协商一致,达成所有权确认协议,确认某个人或者组织拥有建筑物某一部分的所有权;另一种是通过法律规定,经过相关程序获得所有权确认。

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所有权人的权限和义务比较灵活。

所有权人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对建筑物进行装修、改造、租赁等行为,但同时也需要遵守法律规定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之间的确认协议。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在当代社会中越来越受欢迎,其优势在于,可以帮助个人和企业更好地管理和利用自己的资产。

通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个人和企业可以拥有建筑物的不同部分,并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装修、改造和租赁等行为,同时也可以避免建筑物的共有权人之间的纷争。

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所有权人的确认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以避免不必要的纷争;
2. 所有权人需要遵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之间的确认协议,不得侵犯其他所有权人的权益;
3. 所有权人需要进行合法的装修、改造和租赁等行为,以避免损害建筑物的
共有权人的权益。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所有权形式,其优势在于可以帮助个人和企业更好地管理和利用自己的资产。

但是,在取得所有权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合法性和合理性,并遵守法律规定和确认协议,以避免不必要的纷争。

民法典如何规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民法典如何规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民法典如何规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建筑物是不可或缺的存在。

从居住的小区住宅到办公的写字楼,这些建筑物往往不是单一的所有权,而是存在着区分所有权的情况。

那么,什么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呢?简单来说,就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而《民法典》对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范,对于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我们来看看《民法典》中对于专有部分所有权的规定。

专有部分是指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并且可以排他使用的建筑物部分,比如我们自己居住的房屋。

业主对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这意味着业主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装饰、装修房屋,有权出租获取收益,也有权将房屋出售等。

但同时,业主在行使权利时也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比如,不能随意拆除房屋的承重墙,否则可能危及整栋楼的安全。

接下来,说说共有部分的权利。

共有部分是指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部分,比如楼梯、电梯、走廊、小区的绿地、道路等。

对于共有部分,业主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这就意味着,这些共有部分不是某一个业主单独所有,而是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在使用共有部分时,应当遵循合理使用的原则,不得擅自占用、改变用途。

比如,不能在小区的公共绿地上私自搭建建筑物,不能将公共停车位据为己有。

在共同管理方面,《民法典》规定了业主可以通过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来行使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是业主行使权利的重要组织形式。

业主委员会则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处理日常的管理事务。

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业主可以共同决定有关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等重大事项。

在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方面,《民法典》也有明确的规定。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

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等几种类型。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物权法》第76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属于业主共有。

”在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专有部分所有权人以外的任何人根据法律规定,对专有部分之外的建筑物区域内的土地、其他附着物等建筑物构造享有所有权。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独立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虽然由专门法律进行规定,但这些法律只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具体的处分仍需遵循一定的民事法律原则,这些民事法律原则对所有权人的处分自由予以一定限制,从而保证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会被轻易地转让、继承,保障其安全与完整。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封闭性所有权人可以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单独行使,也可以行使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相邻关系、共有关系结合行使,但不得单独行使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完整性所有权人不能抛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单独行使所有权中的任何一项权利,如果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单独行使,就失去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完整性。

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弹力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其中除处分权外,其他各项权利均具有弹性。

当专有部分出现瑕疵时,其他各项权利仍具有完整性。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又称区分所有制度,它是在同一区域内的房屋上存在着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人。

这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人的权利义务不是通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一具体的权利来实现的,而是通过一些基本的法律原则和具体制度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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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应有份是按份共有人行使权利的依据;持 有份只是在业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时 候才发挥作用。 • (三)确定持有份的意义 1.享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 2.行使管理权 3.分担费用 4.分配收益 《物权法》第80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 设施的费用分摊 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 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 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的总面积 的比例确定”
二.共有权的性质
三.持有份
• (一)概念:指区分所有中业主根据专有 部分的面积占整个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所 确定的份额。 • (二)持有份和应有份的区别 1.应有份具有所有权的效力,但持有份不具 有。 2.应有份是对整个共有财产的应有份额,是 一种比例关系;而持有份的核心是业主对自 己的专有财产在总面积中的比例。 3.应有份的核心是所有权,持有份中既有权 利又有义务

A
专有权
,老师购买了一套房子,其对套内面积所享有的权利,
就是其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依据此种所有权,业主享有对
电梯、走廊以及小区绿地、道路等的共有权;并且享有对 小区共有财产和共同事务的管理权。

1.复合性:复合性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三个权利组成 2.专有所有权的主导型:三项权利当中专有权占主导,只 有取得专有权,才有其他两项权利。且其他两项权利的大 小,取决于专有权 3.一体性.三项权利必须结为一体,不可分离。 4 :权利主体身份的多重性:由于所有权由三项权利构成, 所以所有权人的身份就有专有所有权人,共有所有权人, 成员权人。
车位车库的归属
• 法律规定以及注意: • 1.《物权法》74条第二款:“建筑区划内,规划用 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 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即,关于车位、 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在购房合同中加以确定,若 开发商在合同中保留了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则归 开发商所有;若其将车位、车库赠与给业主,就由 业主享有所有权。 • 争议: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到底 归谁所有,但从隐藏内容中看,开发商处于主动地 位。因此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我们要注意车位、车 库的问题。
业主专有权的行使
71业主对其专有部分享有单独所有权,即对该部分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 排他性的支配权。 1占有:自主,他主,所有权,授权 2使用:功能(经营性,住宅性);抵押,作担保 3收益:出租 4收益:出卖 专有权是一种主权利,它的转让从权利也伴随着
专有权的限制
77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性用房改为经营性用 房,业主将住宅性用房改为经营性用房除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 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1规定(公法) 2约定(私法):管理规约 3同意:本栋楼房全部利害关系人 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 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123者关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
• 注意:1.绿地与道路作为土地上的附着物归业主所有,而非土 地所有权归业主所有。 • 2.虽然道路、绿地必须归业主共有,但业主不能随意改变 其规划用途,如不能在此之上私盖建筑。 • 3.如果其他小区的业主有必要通行,则应按照相邻关系的 有关规定处理。 • 3.物业管理用房。《物权法》73条规定,物业管理用房应当 规定为全体业主共有。 • 4.维修资金。根据《物权法》第79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 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 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应当公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并 且必须用于特定目的,该资金的使用必须由业主共同决定,由 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 业主同意。 • 5.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和公用设施。《物权法》73条 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 房,属于业主共有” (了解----80条费用分摊、收益分配:建 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 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三节 共有权
一· 共有权的概念和特点 二.共有权的性质 三.持有份 四.基地的使用权
一.共有权的概念和特点
• (一)概念: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共 有部分的共有权,是指区分所有人依据法 律、合同以及区分所有人之间的规约,对 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所共同享有的财产全面 里。 • (二)特点: • 1.共有权主体人数众多,一般以业主大会和 业主委员会为主体。 • 2.共有权的客体范围广泛,根据《物权法》 72条规定,除“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 都是“共有部分”。
专有权的客体概念:专有权的客体是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 性住房等专有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 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第二条:建筑区划内符合下 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 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 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 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2 专有权的客体具有特殊性:
①非独立不动产,分割后形成。
②专有权客体必须经过法定公示。
③一般在建筑物内,不会延伸到小区。(特殊情况下,经 公示,小区内也可以。)
3 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居于主导地位
共有部分的持有份比例 共有权中使用和收益范围
其他权利都是专有权决定
行使共同管理权时的管理权的大小
二、专有权的客体
• 2.根据《物权法》74条规定,开发商在修建了车位、 车库之后,首先应当满足业主的需要。即开发商应 当按照配置比例首先将车位、车库出租或出售给业 主,而不能高价卖给第三人。即使业主以外其他人 开出比业主更高的条件,也应首先满足业主的合理 需要。 • 注意:1.这里业主并非是优先购买权,因为不是同 等条件,注意区分。 • 2.业主的合理需要,意味着满足业主基本的停车 需要即可。 • 3.若开放商在没有满足业主合理需要的情况下将 车位、车库出售给他人,损害了业主依法应享有的 权利,可主张该买卖合同无效。 •
• 三.法定共有的类型 • 1.绿地。根据《物权法》第73条规定,除属 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以外,业 主对小区内的绿地享有共有权。绿地应当作为 共有财产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不能由开发商保 留所有权。 • 2.道路。根据《物权法》第73条第1款规定: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 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即规划确定的公共道 路属于公有物,任何人都有权使用,业主不得 妨害他人通行;城镇公共道路之外的道路,则 应由业主共有。(举例,外人穿行嬉闹)
(二)专有权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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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专有部分所有权具有所有权的效力。 2 专有权的客体具有特殊性。
3 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居于主导地位。
1 专有部分所有权具有所有权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 分的权利。 ①自己的住宅房可以用来开餐厅吗?在小区里面开餐厅,需要经过 周围邻居的同意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 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 业主同意。 民宅改商用,有两方面限定条件。一方面要符合法定,即法律禁止 则不得更改;另一方面要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因为其商业 行为可能影响他人。同时符合两条件,才可民宅改为商用。 ②甲乙丙共同买的房子,甲在此小区独自买了对应的车库,甲经济 紧张想把车库卖掉,乙、丙有没有优先购买权? 没有;专有权人对自己的专有部分享有除法律明文规定禁止外的完 全的所有权。与共有不同,专有权人可以自主占用、使用,收益, 处分专有部分。因而某一权利人在出售其专有部分时,其他权利人 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 3.共有人既享受权利,又承担义务。《物权 法》第72条第1款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 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 4.共有部分随附专有部分。共有权是由专有 部分决定的,并从属于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一般来说,专有部分的面积越大,共有部分 的份额越大。
四.基地的使用权
• 各国做法不同,因为我国的土地分别属于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所以不可能对基地 享有所有权,只能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全体业主对基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享有的 是何种共有? 1.是准共有 2.是按份共有:按自己专有部分建筑面积的 一定比例分别计算的
法定共有的范围
• 法定共有的概念: 依照法律规定由全体业主 对于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 • 法定共有的特点: • 1.该规定属于强行法,一旦法律规定之后, 当事人不得在购房合同中通过约定变更归 属。 • 2.法定共有附随于专有权,一旦业主取得了 房屋的专有权,同时也取得共有权。
业 主 的 建 筑 物 区 分 所 有 权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 二、专有权 三、共有权 四、管理权
五、业主大会 业主管理委员会
六、例题
(区分所有权)
一.概念

《物权法》第 70 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 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 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 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 共同管理的权利。”
• 意见不一致,总体来说有以下五种观点: • 1.认为是按份共有,因为专有部分和共有部 分是连为一体的。(杨立新) • 2.认为是共同共有,因为在建筑物区分所有 中的共有部分不能分割,只能共有。(王 泽鉴) • 3.纵向分割的是按份共有,横向分割的是共 同共有。(梅仲协) • 4.按持有份行使。(王利明) • 5.是共同共有的一种特殊形态,即在共同共 有中共有人无分割共有物请求权的一种共 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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