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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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16•【字号】镇政发[2006]26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的通知(镇政发〔2006〕26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镇江市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加强和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

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本单位上年度末在职职工总数1.5%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经济组织(含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省部属单位、外地驻镇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等单位,均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缴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本单位已安排从业残疾人员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数(按市统计部门公布数为准)。

按比例计算不足1人的部分,按照实际比例差额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从业人员:指从事一定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

从业残疾人员:指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享有平等工资待遇和基本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凡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由地税部门负责代征;实行预算管理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负责代征;非企业法人单位由负责注册登记的民政部门代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04•【字号】苏政办发〔2023〕33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苏政办发〔2023〕3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精神,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激发市场活力扩大就业容量(一)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拉动就业。

坚持经济发展就业导向,推动投资、消费、产业、区域等政策与就业政策协同联动,探索建立重大政策影响就业、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等评估机制,为就业带动能力强的项目提供有力支撑。

注重发展技术密集型产业,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创造更多高质量就业岗位。

统筹发展劳动密集型行业,加大对劳动力密集、社会效益高的民生领域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提升就业吸纳能力。

推进服务业改革开放,促进首店首发经济、夜间经济、小店经济、国潮经济、网红经济等新业态高质量发展,鼓励支持社交电商、网络直播等新个体经济多样化经营,培育就业新的增长点。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等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以下均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列出)(二)打造就业友好型现代化产业体系。

实施就业友好型重点企业用工保障行动,梳理确定本地区带动就业能力强的重点产业链企业清单,配备就业服务专员,“一企一专员”提供岗位收集、技能培训、送工上岗、劳动关系指导、社会保险等服务。

对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在符合发放条件的前提下,运用“直补快办”等模式,一揽子兑现社会保险补贴、吸纳就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机关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机关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机关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6.12•【字号】苏办[2002]73号•【施行日期】2002.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机关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办[2002]73号)各市委,各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机关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省委、省政府批准,现于印发。

2002年6月12日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机关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级群众团体机关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2]6号)精神,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省残联)机关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确定如下:一、职责调整省残联机关的主要职责,在1997年“三定”方案的基础上,根据新时期残疾人工作特点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做适当修改和规范。

省残联机关在改革中要改进运行机制,一是加强基层和社区残疾人工作,为残疾人提供切实服务。

二是活跃专门协会,密切联系广大残疾人,听取、反映其意见和要求,团结、教育残疾人,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三是加大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工作力度,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

二、主要职责省残联是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地方组织,是将残疾人自身代表组织、社会福利团体和事业管理机构融为一体的残疾人事业团体,具有“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直接为残疾人服务;承担政府委托的部分行政职能,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

省残联由省领导同志联系,业务上接受省各有关部门对口指导,在省计划中单列户头,与各省辖市建立业务关系。

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全文)

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全文)

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全文)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管理,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省政府第31号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征缴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各类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未达比例的,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二、征缴标准及口径按照规定比例计算,未达到残疾人安置比例的单位,根据实际差额比例缴纳保障金。

保障金计算公式为:(上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规定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末单位已安排从业残疾人员数)×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征收比例=应缴纳保障金。

单位从业人员:指在各单位从事一定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

单位从业人员总数按照上年度末在册职工人数核定。

从业残疾人员:指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享有平等工资待遇和基本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

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根据市或县(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数据。

三、审核认定(一)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到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及单位从业残疾人员的审核认定。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后,向单位出具《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抵扣审批表》(见附件)。

(二)单位办理从业残疾人员核定手续,必须提供以下材料:1、从业残疾人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正本及复印件;3、单位与从业残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4、从业残疾人员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苏政发〔2017〕11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苏政发〔2017〕11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苏政发〔2017〕11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在实施《省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苏政发〔2016〕26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苏政发〔2016〕156号)等政策基础上,持续减轻企业负担,切实提高我省企业竞争力,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落实营改增试点政策,帮助纳税人用足各项过渡安排和优惠政策,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符合条件的营改增企业,继续按简易方式缴纳增值税。

(省财政厅牵头,省国税局、地税局等参与)二、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鼓励集团化的物流企业合并缴纳增值税,支持物流企业向大型化、集团化方向发展。

(省财政厅牵头,省国税局、交通运输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等参与)三、以治理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为重点,严肃查处各类涉企违规收费行为。

(省物价局牵头,省民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等参与)四、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并由审批部门支付相关费用,并按规定纳入部门预算。

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其收费不再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省财政厅牵头,省物价局等参与)五、结合当前企业负担实际,深入调查研究,2017年9月底前制定出台《江苏省企业发展环境优化管理办法》。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法制办等参与)六、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后的相关经费保障工作。

江苏省残疾人保障金申报注意事项

江苏省残疾人保障金申报注意事项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 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征收比例。
解析:先确定征收比例:1/600=0.17%,适用0-1%档次,征收比例500人以内55%, 501-1000人45%。
该单位2019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 (500×1.5%-1)×50000 × 55%= 178750元 (100×1.5%) ×50000 × 45%=33750 178750+33750=212500元
例2:某用人单位2019年年度在职职工人数为600人,年平均工资为50000元,安排了一 名持有《残疾人证》的人员。所在地区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 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所在地区2019年年度平均工资77340元。则该用人单位2019 年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 )元。 计算公式如下:
• 六、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 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保障金;2015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 2015年至2017年度免征保障金。
• 七、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 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 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
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
平均工资× 征收比例。
残疾人保障金优惠政策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8〕39号
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现就降低部 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20XX年淮安市区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问答[修改版]

20XX年淮安市区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问答[修改版]

第一篇:2011年淮安市区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问答2011年XX市区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问答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法律依据是什么?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

2、《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是多少?《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四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各类经济组织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哪些单位应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年度必须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标准是什么?《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未达到残疾人安置比例的单位,根据实际差额比例缴纳保障金。

计算公式: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上年末单位已安排从业残疾人员数)×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没有安置残疾人的单位简易计算方法:上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536=2011年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元)。

2010年度市区(含市直、清河、清浦、开发区)职工年平均工资按35713元计算(采用09年的平均工资标准),单位从业人员人均缴纳金额为536元,单位在职残疾人每人可抵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35713元。

五、如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根据《XX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规定:市区(含市直、清河、清浦、开发区)向企业征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地税局统一征收,纳入市财政专户。

最新关于居民代表大会制度

最新关于居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居民代表由社区居民楼里的居民推荐,或者经过民主选举产生。

二、居民代表务须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言行举止务须代表辖区居民的根本利益。

务须全心全意地为辖区居民说话,办事。

三、居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对社区重大事项进行讨论,研究,表决。

四、居民委员会是居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居民代表大会对居民委员会有监督的责任和义务,有选举,罢免居民委员会干部的权利。

五、居民代表大会有监督辖区单位或者组织的责任,也有维护他们合法权益的义务。

第一条为推进社区居民自治,加强社区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发挥居民在社区建设中的作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临江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社区居民议事会由15名代表组成:常务居民代表15名、党员代表5名、辖区单位代表2名,外籍友好人士2名。

其中常务居民代表有居民代表会议在居民代表中推选产生,党员代表由居民代表会议提名,报请社区总支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外籍人士由社区两委委任。

第三条居民代表议事会由社区党总支召集,在社区党总支、社区居委会的领导下,依法积极推进社区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并积极参与社区内涉及居民利益的各项重大事务。

第四条社区居民代表议事会,具体职责如下:1、积极贯彻落实居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及事项。

并对居民代表会议负责,接受居民代表和全体居民的监督。

2、讨论商议社区内的重大问题。

凡涉及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可提请社区两委召开社区总支党员大会、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3、监督社区两委的工作。

每季听取社区两委的工作汇报一次,并接受居民对社区两委工作及社区工作人员在社区工作中不足的诉求。

4、协助社区两委的工作,发挥社区党总支和党员之间、社区居委会和居民代表、居民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五条社区居民议事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①对社区工作的知情权。

议事代表对社区内开展的重大工作,有要求社区两委及时通报的权利,并可接受社区两委的邀请,列席社区有关工作研究的会议。

办理《病残儿医学鉴定》 - 汤山综合网-首页

办理《病残儿医学鉴定》 - 汤山综合网-首页

办理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一、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南京市实施细则二、受理条件1、具有汤山街道常住户籍;2、符合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申请办理残疾人证;3、遗失补办证件的必须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启事后,凭登出的遗失启事重新申领;4、中风致残和已有证件申请重新鉴定的必须自最近一次中风和残疾人证发放日期一年后申请。

5、办理智力、精神残疾必须满7周岁,办理其他残疾必须3周岁以上。

三、申请材料申请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二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病历资料,去所在社区领取《残疾人证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经街道残联复审合格后,再去指定地点鉴定。

四、鉴定时间及地点鉴定时间:江宁二院(江宁区上坊镇东陵路50号)每周二8:30-15:00,法定节假日除外;鉴定地点:办理智力、精神残疾可在江宁区二院或者市脑科医院(鼓楼区广州路264号)鉴定;办理其他残疾可在江宁区二院或者市一院鉴定。

五、办理程序申请人资料准备齐全后经街道残联初审结束后,于每周二(法定节假日除外)去东山街道江宁商城招商街提交材料并由区残联复审,复审合格后填写《残疾人评定表》,经区残联加盖钢印后陪同申请人去江宁区第二人民医院鉴定。

六、受理部门汤山街道残联(汤山街道公共服务大厅汤泉西路8号)上午8:30—下午5:30七、办结时限自鉴定之日起60个工作日办结。

八、咨询电话84102661办理《残疾人市民卡免费乘车船》一、政策依据南京市残疾人免费乘坐本市车船实施意见〔宁政规字(2012)20号〕二、受理条件1、具有汤山街道常住户籍;2、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视力一级、二级残疾、军残、70周岁以上残疾人除外);3、持有南京市市民卡并开通基本乘车功能。

三、申请材料1、二代残疾人证;2、开通乘车功能的市民卡。

四、鉴定时间及地点无五、办理程序申请人带二代残疾人证和开通乘车功能的市民卡在社区登记确认,符合条件的由社区工作人员统一收卡上交街道残联办理。

无锡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锡残[2014]10号

无锡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锡残[2014]10号

无锡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正文:---------------------------------------------------------------------------------------------------------------------------------------------------- 无锡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锡残[2014]10号)各市(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联、市各有关单位、驻锡部省属单位:为促进残疾人就业,提高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根据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残联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江苏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残发〔2013〕78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在全市推行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

具体实施细则如下:一、补贴奖励的对象和条件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城乡各类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社会福利企业除外)按比例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可申请相关补贴和奖励。

2、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可按规定享受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以下简称“按比例补贴”),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超比例部分实际安排就业的人数超过1人(含1人)的,可按规定享受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以下简称“超比例奖励”)。

3、享受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的用人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残疾人职工必须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以下简称《残疾军人证》);(二)与残疾人职工签订了合法劳动合同;(三)残疾人职工有确定的工作岗位;(四)按工作岗位支付残疾人职工合法的劳动报酬;(五)为残疾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六)安排残疾人就业一年以上(含一年);(七)按规定参加当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或超过规定比例。

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

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

附件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残疾人实际在岗,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其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深化“放管服”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深化“放管服”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深化“放管服”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21•【字号】常政办发〔2022〕55号•【施行日期】2022.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深化“放管服”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深化“放管服”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21日常州市深化“放管服”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切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坚定不移地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2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服务“六稳”“六保”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59号)、《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苏协调小组〔202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分工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紧扣“国际化智造名城、长三角中轴枢纽”城市定位,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全力推进“532”发展战略。

围绕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要素资源顺畅流动和高效配置,切实维护公平竞争,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奋力推动常州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走在前列。

残疾人就业情况调研报告

残疾人就业情况调研报告

【导语】调研报告其⽬的是将调查结果、战略性的建议以及其他结果传递给管理⼈员或其他担任专门职务的⼈员。

以下是整理的残疾⼈就业情况调研报告,欢迎阅读!【篇⼀】残疾⼈就业情况调研报告 为了加快发展残疾⼈事业,促进残疾⼈就业⼯作,根据安排,我采取听取基层情况介绍、召集部分残疾⼈开展座谈、访问福利企业、⾛访残疾⼈个体创业带头⼈等形式,就我县残疾⼈就业情况进⾏了专题调研。

⼀、残疾⼈就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前,我县在安置残疾⼈就业⽅⾯,主要有三种形式:⼀是安置残疾⼈在福利企业集中就业,这⼀直是安置残疾⼈就业的⼀条主要渠道。

⼆是残疾⼈⾃主创业,主要是从事养殖、三轮车营运、家电维修、废品回收、盲⼈按摩等。

三是各⽤⼈单位分散按⽐例安置残疾⼈就业。

近年来,我县通过依法推进残疾⼈按⽐例就业,努⼒稳定残疾⼈集中就业,⿎励和扶持残疾⼈个体就业创业,残疾⼈就业率逐步提⾼,⽣活状况得到了⼀定改善。

但是,从深度分析,残疾⼈就业还存在不少问题。

(⼀)从劳动⼒就业的全局看,残疾⼈就业形势依然严峻。

残疾⼈由于⾃⾝条件的缺陷,如受教育的程度普遍偏低、缺乏⼀技之长、择业⼯种受限等,在就业竞争中处于劣势的局⾯依然严峻。

此外,社会认识对残疾⼈就业重视不够,认为健全⼈甚⾄⼤学⽣就业尚且困难,何况残疾⼈。

部分企业仍存在歧视残疾⼈的现象,有的同⼯不同酬;有的企业认为接纳了残疾⼈,有损企业形象,宁愿缴纳保障⾦也不愿意安置残疾⼈。

(⼆)从残疾⼈群体看,部分残疾⼈择业观念不正确。

有些残疾⼈不愿意通过⾃⼰的劳动⾃⾷其⼒,“等、靠、要”的依赖思想严重,摆脱不了对社会和家庭的依赖,缺乏竞争意识和创新意识,不具备参与社会竞争的积极态度。

(三)从残疾⼈就业的机制看,政策制度还不够健全完善。

近年来,我县先后出台了⼀些政策,⼀定程度上促进了残疾⼈就业⼯作的发展,但与残疾⼈就业实际需求也有不相适应的地⽅,有的设限过多,不够宽松;有的刚性不强,操作困难。

在残疾⼈⾃主创业⽅⾯,政策扶持⼒度明显不够,⼩额贷款没有正常运作,单凭微薄的扶贫资⾦影响不了他们⾃主创业的积极性。

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

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

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已经1996年8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郑斯林一九九六年八月五日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江苏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具有本省城镇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生活能自理、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要求就业的无业残疾人,是本办法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已在各类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不属于本办法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国家提倡、支持和鼓励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并实行税收减免政策。

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并在场地、信贷等方面给予照顾。

第三条县及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残疾人就业工作。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业务。

民政、劳动、人事、财政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推动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城镇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含已安置就业的残疾人及就业后致残的职工)。

第五条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可以从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待业残疾人中招收(聘),也可以自行向社会招收(聘)。

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各单位的录用残疾人计划和劳动市场需求,组织待业残疾人进行职业技术培训,新介绍就业的残疾人必须能够上岗工作或者经过培训后能够上岗工作。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江苏省应急管理厅,江苏省林业局,江苏省乡村振兴局,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江苏省邮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6.04•【字号】苏人社规〔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安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林业局、乡村振兴局、残疾人联合会、邮政管理局:现将《江苏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江苏省应急管理厅江苏省林业局江苏省乡村振兴局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江苏省邮政管理局2021年6月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岗位开发与发布第三章岗位招聘与管理第四章工资待遇与补贴第五章岗位退出及后续扶持第六章监督管理及附则江苏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用好公益性岗位发挥就业保障作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38号),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提升就业援助质效,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农村残疾人也有就业权利

农村残疾人也有就业权利
扶 持 .其 中 包 括 扶 持 农 村 劳 动 力 转 移 我 是 - 农 户 . 参 加 今 年 劳 动 场 紧 缺 程 度 分 别 给 予 定 额 奖 励 。 5地 ' - 想 其
力转 移 培 训 请 问 : 苏今 年 农 村 劳 中 , 缝 ( 剪 、 纫 ) 服 装 ( 计 定 江 裁 裁 缝 、 设 动 力转 移培 训 补助 标 准是 怎样 的? 制 工 、 烫 工 )纺 织 挡 车 工 、 安 员 、 整 、 保
三 年 级 符 合 免 学 费 政 策 条 件 的 学 生 免 收 学 费 。 财 政 统 一按 照 每 生 每 年 省 平 均2 0 元 标 准 . 市 、 财 政 按 比 20 与 县 例 分 担 免学 费 补助 资 金
征 补 安 用,括 地 偿费 安 补 、上附 物 青 补 费 地 偿 置费 包 土 补 、 置 助费地 着 和 苗 偿 。

农村磺疾人也有就业权利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六 合 区 马 集 镇 读
农村困难学生有补助
江 苏 省 东 台市 读 者 王 某 来 电 : 国
者 卢 某 来 电 : 是 农 村 残 疾 人 , 有 家近 年 不断提 高农 村教 育 方 面财政 支 我 没 收 来 源 . 济很 困难 问 : 村 残 疾 持 . 予经济 困难 学生资金 补助 . 问 : 经 、 请 农 给 . 请 人 能 否就 业 7 江 苏省 对 农村 贫 困生有 何扶 持 政 策 ? 答: 目前 农村 残 疾 人 数量 远 比城 答 : 苏 省 规 定 : 农 村 义 务 教 江 对 镇多 . 就业 是 帮 助他 们 脱 贫 致 富 的关 键 渠 道 。 江 苏 省 按 比例 安 排 残 疾 人 《 就 业 办法 》 以前 规 定城 镇 残 疾 人享 受 按 比 例 就业 政 策 , 江 苏 省 人 民政 府 《 关于修改( 江苏 省 按 比例 安 排 残疾 人 就业办法> 的决 定 》 定 : 具有 本 省 规 凡

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7.04•【字号】市政府令第200号•【施行日期】2001.07.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0号)《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已经2001年6月2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宏民二00一年七月四日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第一条为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经济组织(含外地驻宁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领导,同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残疾人就业工作。

市、区、县残疾人联合会及其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日常工作。

民政、劳动保障、财政、人事、税务、工商行政、卫生和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四条凡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生活能自理、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要求就业的无业残疾人,是本规定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国家提倡、支持和鼓励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并按照税法规定实行税收减免政策。

有关部门应当在核发证照、租用场地、信贷等方面给予照顾。

第五条市、县残疾人残疾评定委员会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五类残疾标准》负责辖区内的残疾人残疾评定工作。

领取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伤残军人证》的伤残军人,可以计入单位残疾人就业总数。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含一年以上合同工)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安排1名一级盲人或者1名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可以按2名残疾人计算就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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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表号:苏政残统101表制定机关: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填报单位(印章) ( 年度) 批准机关:江苏省统计局
批准文号:苏统法( 2011 ) 3号
有效期:2012 年1 月底一、单位情况
01 组织机构代码 07 通讯号码 06 单位名称及所在地 02 事业单位法人证单位名称 1 经办人
03 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2 经办部门单位地址 04 工商编号 3 电话号码
4 传真号码行政区划代码 0
5 工商注册号
5 邮政编码 09 主管部门
08 银行开户情况 10 隶属关系
户名
开户银行 10 中央 61 街道 72 村委会
帐号 20 省 62 镇 90 其他
40 省辖市 63 乡 50 县(市、区) 11 单位类型 71 居委会
1 机关
2 事业
3 团体
4 企业
5 其他经济组织
12 登记注册类型
内资 143 国有与集体联营 171 私营独资港澳台商投资外商独资
110 国有 149 其他联营 172 私营合伙 210 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 310 中外合资经营
120 集体 151 国有独资公司 173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220 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 320 中外合作经营
130 股份合作 159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74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230 港澳台商独资 330 外资企业
141 国有联营 160 股份有限公司 190 其他 240 港澳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40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42 集体联营
二、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注:年末从业人员总数为必填项)
年末残疾从业人员总数及其分类(人) 完成安排比例人数(人) 按年末从业人超应障人年末从业人员员总数的 , 听力视力残疾肢体残疾少人智力精神多重额缴金总数(人) 比例应安排的总计语言安安纳人残疾残疾残疾排数残疾人数(人) 一级盲其他一级肢残其他残疾排数保数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其中劳务派遣人员
三、单位残疾从业人员花名册(注:若单位安排残疾人数偏多,请自行做表附在表后)
残疾人证序性年文化参加工职业劳动报残疾残疾姓名家庭地址身份证号码或残疾军号别龄程度作时间或工种酬(元) 类别等级人证号码 1 2 四、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意见征询
愿意安置残疾人人数(人)
所需职业所需计划计划所需可提供备注或工种人数用工渠道用工期限残疾类别待遇情况
五、单位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意见和建议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填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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