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区直管房公开招租工作规定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管理条例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12月27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租赁和治安管理第三章消防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的租赁、治安、消防等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的结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宿舍和以标准租金租赁的公有房屋的居住安全管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以标准租金租赁的公有房屋的承租人转租房屋的,按照本条例规定执行.第三条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遵循源头预防、部门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公安、消防、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电力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参加的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工作.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房屋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汇集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等基础信息,整合人口综合信息、房屋出租等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信息资源。
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区域内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出租房屋居住安全涉及的治安管理、居住登记等工作,并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有关信息录入房屋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
消防部门负责出租房屋居住安全涉及的消防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出租房屋居住安全涉及的租赁管理工作,并将住房租赁备案信息录入房屋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0.03•【字号】苏府〔2016〕150号•【施行日期】2016.10.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16〕15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10月3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合理引导住房需求,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稳定市场预期,根据国家“分类调控、因城施策”的总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在苏府〔2016〕119号文件“苏十五条”政策基础上,制定进一步调控措施。
现就有关意见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条件。
按照地块确定土地出让条件和建设要求,明确地块公建配套、人才公寓等配建要求;合理设置住宅用地出让市场指导价以及一次报价区间,对超过市场指导价的住宅用地,严格按照苏府〔2016〕119号文件规定的销售条件执行。
为保证商品住宅建设品质,推动土地带设计方案出让,并可采取限价销售作为招拍挂条件。
加大保障房(定销商品房)和人才公寓的上市力度。
二、进一步调整商品住宅购买政策。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买第1套住房时,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 2 年内在苏州市区(含吴江区)、昆山市、太仓市累计缴纳 1 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暂停对已拥有1套及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暂停向拥有3套及以上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向不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出售商品住房。
苏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Measures+for+the+administration+of+t
苏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lease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in Suzhou)苏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of the lease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 in Suzhou)Suzhou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by)20080303 (by time)20080501 (time)Suzhou City People's government order No. 104th (number)Suzhou city residential rental management”Suzhou city residential rental management approach” has been February 26, 2008 second municipal government executive meeting discussed and approved, are hereby promulgated。
Two hours, eight years in March 3rdArticle 1 in order to strengthen the management of rental housing, to ensur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housing rental market, the maintenance of social security, ensure safe living, according to relevant national laws and regulations, with the actual city, the enactment of this approach。
苏州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8月11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精神,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分类调控”房地产市场的要求,针对当前我市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形势、新特点,实现“稳房价、控地价、保自住、扶租赁、去库存”的目标任务,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大土地市场供应。
根据近年来市区房地产市场状况,今后三年市区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每年确定为400公顷左右,对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市场供需状况作适时调整。
合理确定住宅用地供应结构,加大普通住宅用地供应(不低于70%),控制非住宅用地供应;把握供地节奏,适度控制供地批次,增加单批次土地供应量;强化供后管理,及时通报开发进展情况,严格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督促开发商及时开发建设,严肃查处违约行为。
二、调整土地供应条件。
提高住宅用地竞买保证金和土地出让金首付款比例,竞买保证金由现行的20%提高到30%或以上,首付款由现行的50%提高到60%或以上;同时,缩短土地出让金付款期限,全额土地出让金支付期限调整为3个月内。
三、引导土地出让理性竞价。
根据出让地块情况对部分地块设定土地出让市场指导价。
土地出让成交价超过市场指导价的所有项目,土地竞得人全额缴纳出让金期限缩短为2个月,逾期支付的,取消竞得资格或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并没收保证金。
同时,提高项目预售条件:土地出让成交价超过市场指导价(不含市场指导价)的,工程结构封顶后方可申请预售许可;土地出让成交价超过市场指导价10%(不含10%)的,工程竣工验收后方可申请预售许可。
土地竞价超过土地出让市场指导价25%(不含25%)的,中止网上竞价,转为“一次报价出让方式”进行竞价。
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土地房产经营管理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土地房产经营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7.22•【字号】苏国资产[2008]67号•【施行日期】2008.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土地房产经营管理的通知(苏国资产〔2008〕67号)各市属资产经营公司:为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土地房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根据市政府领导指示精神,结合我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土地房产管理的实际,特作如下通知:一、明确管理范围,做好日常基础工作目前国资公司管理的土地、房产来源较多,主要有:(1)涉及授权范围内的土地房产;(2)关停并转企业划归的土地房产;(3)已改制企业剥离出来的土地房产;(4)委托管理的土地房产;(5)其他方面的土地房产。
各国资公司要认真做好所有土地房产的日常管理工作,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一套严格的土地房产的管理制度,强化土地房产的建帐监管工作。
要加强对土地房产使用情况的分析研究,提高使用效率和经营效益。
二、严格执行资产处置程序,切实加强经营管理1.各国资公司管理的土地房产用于对外投资的,必须按照《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聘请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土地房产进行评估;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其中涉及国有划拨土地的,由土地专业评估机构评估,报市国土局审核确认,并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2.各国资公司管理的土地房产需转让的,应按上述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转让的土地房产评估价值超过10万元的,原则上实行公开转让方式。
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值的90%。
遇有特殊情况不宜公开转让的,必须经国资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市国资委审批。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18〕89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意见的通知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18〕8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8月23日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奋斗目标,进一步提高和改善广大人民群众的住房条件、建立和完善住房租赁体系,促进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
支持住房租赁消费,大力发展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
到2020年,基本形成渠道多元、结构合理、服务规范、制度健全的住房租赁市场。
同时,从社会治理的高度,加强对租赁住房的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二、工作措施(一)培育租赁市场供应主体。
1.培育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
(1)扶持专业化住房租赁机构。
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带动引领示范作用,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开展规模化集中式住房租赁业务,特别是要培育发展目前市场上正在兴起的“长租公寓”专业租赁企业。
市级层面上明确1~2家国有企业开展规模化集中式住房租赁业务的试点。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直管公房承租人履约诚信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直管公房承租人履约诚信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3.11.27•【字号】苏住建公[2013]10号•【施行日期】201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直管公房承租人履约诚信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苏住建公〔2013〕10号)市直属房屋所、姑苏区住建局:为切实加强对直管公房承租人履约诚信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直管公房承租行为,现将《直管公房承租人履约诚信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直管公房承租人履约诚信监督管理规定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附件直管公房承租人履约诚信监督管理规定为切实加强对直管公房承租人履约诚信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直管公房承租行为,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凡参与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经营管理的直管公房公开招租、承租直管公房非居住房、以协议租金租赁直管公房居住房的承租人,其履约诚信行为的监督管理以及失信、不良行为的惩处,均适用本规定。
二、监督管理内容1.投标行为的监管。
要加强对直管公房公开招租过程的监管,防止和避免投标人以欺骗、弄虚作假及串标、围标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现象的发生。
2.履约行为的监管。
要加强对承租人履约行为的经常性跟踪管理,承租人在租赁直管公房期间有恶意赖租、拖欠租金、擅自转租等违约失信行为的,对其参与公开招租和租赁公房要作出惩戒性限制。
3.房屋使用的监管。
直管公房承租人有破坏直管公房结构、改变建筑外观风貌、搭建违章建筑,以及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和违规经营等不良行为的,除要追究相应责任外,还应及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并作出惩戒。
三、监督管理办法直管公房公开招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招租过程投标人发生的失信、不良行为的查处、记录和上报;受托管理单位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直管公房承租人发生的失信、不良行为的查处、记录和上报,发现涉嫌违纪或者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苏州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出租委托管理操作规范
苏州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出租委托管理操作规范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出租管理,创新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管理模式,提高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出租效率,特制定本操作规范。
第一条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出租单位(以下简称委托单位)委托苏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管理房产出租相关事项的,须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与管理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委托管理期限一般为5年,房屋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最长不超过8年。
协议期满,如需继续委托的,委托单位应再次向市财政局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条委托单位委托管理公司管理房产的,必须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并按协议内容由委托单位选择管理事项。
管理公司应按协议约定提供管家式服务,并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管理公司不得承租已承接委托管理的房产。
第三条管理公司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后,对单一项目的委托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启动招租程序。
第四条招租方式分为协议招租、公开招租两种方式,公开招租包括公开拍租、电子竞价、公开招标三种形式。
协议招租方式主要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房屋租赁、公益性服务的房屋租赁、房屋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且年租金在10万元以下的房屋租赁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的房屋租赁。
协议招租由委托单位和管理公司共同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批复。
公开拍租、电子竞价是房屋租赁的主要招租形式。
采用公开招标形式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招租项目需要承租方为委托单位提供服务的;招租项目是委托单位的配套服务项目;招租项目是非单一房屋招租的综合性项目;其他特殊情况,经市财政局审批同意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
管理公司可以根据市财政局规定,决定采用何种形式进行招租。
第五条房屋招租以管理公司为主体委托拍卖公司、电子竞价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进行。
管理公司所委托的拍卖公司及招标代理机构须是经市产权交易所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定点单位。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苏州市属直管公房诚意(保证)金相关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苏州市属直管公房诚意(保证)金相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4.11•【字号】苏住建公〔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苏州市属直管公房诚意(保证)金相关规定的通知姑苏区住建委、苏州市安居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苏州市属直管公房的租赁管理、切实加强承租人的诚信履约意识,根据相关机构改革和公房管理单位变动的实际情况,现对苏州市属直管公房诚意(保证)金相关规定作如下调整:一、公房管理部门可出于加强租赁管理、防范租赁风险的考虑向承租人(公开招租投标人)收取相关诚意(保证)金,诚意(保证)金的具体种类及收缴金额按《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区直管公房租赁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苏住建公〔2018〕13号)及相关专题会议纪要执行。
二、苏州市安居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安居公司”)开设诚意(保证)金账户,用于安居公司收缴其所管公房资产所涉诚意(保证)金。
安居公司所管承租户先前已缴交过诚意(保证)金的,由承租户申请退还后再交入安居公司诚意(保证)金账户。
其他直管公房所涉诚意(保证)金保持现有模式不变,继续由市直属房屋所负责执收。
三、全部诚意(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通过“苏州市公房管理信息系统”审批流操作。
协议期满或终止时,管理单位在扣除应由承租方承担的租金、违约赔偿费等相关费用后将余额退还至承租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不再以现金形式退还。
四、诚意(保证)金及其利息非经市级财政部门同意,严禁擅自动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4月11日。
苏州城区直管公房租金调整相关情况解答
苏州城区直管公房租金调整相关情况解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苏州市政府•【公布日期】2014.11.27•【分类】其他正文苏州城区直管公房租金调整相关情况解答一、城区直管公房租金现状如何?答:目前,直管公房租金(按使用面积)最高的是砖混一等2.5元/平方米,最低的是简易结构0.7元/平方米,加权平均租金为1.15元/平方米。
由于直管公有住房实行福利性的低租金政策,造成“收不抵支、以租不能养房”的局面,影响了直管公有住房的修缮和管理工作,也使政府背上了沉重的包袱。
以2012年为例,城区直管公有住房租金收入1720.38万元,扣除管理费后,可用于修缮的经费858万元,而实际用于修缮的费用高达3312.65万元,收支严重倒挂。
二、为什么要调租?答:一是为了扭转直管公房租金“收不抵支、以租不能养房”现状的需要。
经测算,直管公房修缮、管理的月平均租金为6.48元/平方米,实际月平均租金不到1.15元/平方米,收支严重倒挂。
随着管理要求的不断提高、工料价格的不断上涨,管理成本也在不断增加,这种收支倒挂的情况会越来越突出。
二是为了逐步实现收支平衡的需要。
现有直管公有住房月租金最高标准为砖混一等2.5元/平方米(按使用面积计算),最低租金标准为简易结构0.7元/平方米,平均租金不到1.15元/平方米,而现阶段的实际维修保养及管理成本平均超过6.48元/平方米,现有租金水平远远低于成本租金。
三是为了适应直管公房管理和修缮市场化的需要。
目前,我市直管公房管理和修缮都是通过市场化形式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支付的服务费都是市场化成本。
适当提高租金,使其尽量能达到服务成本水平,是适应直管公房管理、修缮市场化的需要。
三、调租的目标是什么?答:建立与管理维护成本相匹配、与住房保障制度相协调、与住房租赁市场相适应的直管公有住房租金体系。
四、调租的依据是什么?答: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1〕73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若干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01•【字号】苏府[2006]152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若干规定的通知(苏府〔2006〕15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市房管局、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物价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若干规定》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十二月一日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若干规定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6〕166号)和江苏省建设厅等部门转发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苏建发〔2006〕362号)文件精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稳定住房价格,努力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整顿规范我市房地产交易秩序制定如下规定。
一、严格商品房销售管理,加强商品房销售活动动态监管(一)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管理和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有关规定。
未经预售许可、现售前备案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销售、收取房价款(包括预收款),也不得以认购(包括认订、登记、选号、预约等)或俱乐部会员制等任何名义变相进行销售、收取预定款性质的任何费用(包括定金、订金、保证金、诚意金、会员费等)或要求定向存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现上述行为的,房产管理部门按违法预售或违规现售查处。
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开发企业资质。
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15年苏州市城区直管公房安全管
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15年苏州市城区直管公
房安全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苏住建公[2015]1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5.02.10
【实施日期】2015.0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15年苏州市城区直管公房安全管理工作要点》的通
知
(苏住建公〔2015〕1号)
姑苏区住建局、市直属房屋所,各有关单位:
现将《2015年苏州市城区直管公房安全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直管公房租赁使用和管理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2015年苏州市城区直管公房安全管理工作要点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2月10日
2015年苏州市城区直管公房
安全管理工作要点
直管公房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强化受托管理单位的监管责任、深入治理房屋安全隐患为重点,加强房屋安全检查,开展专项治理,推进解危修缮,有效排除房屋危险和其他不安全因素,确保直管公房承租人的住用安全。
1.加强安全检查
严格落实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实施汛期、国庆和春节三次安全大检查,及时发现和掌握房。
苏州市区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规定(暂行)
苏州市区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规定(暂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区直管公有住房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直管公有住房,是指由房产管理部门管理的,以政府制订租金标准的居住房屋。
直管公有住房是政府所有的国有资产或代管资产,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房屋资产或使用权进行抵押、抵债。
第三条苏州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直管公有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门,具体租赁管理采用属地委托管理形式。
第四条承租人承租直管公有住房,应当与受托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签订《苏州市区直管公有住房租赁协议》以下简称《租赁协议》,并领取《苏州市区直管公有住房租赁证》(以下简称《租赁证》)。
承租人与管理部门签订的《租赁协议》,是租赁住房的合法凭证,《租赁证》是承租人缴纳租金的凭证。
《租赁协议》记载的内容与《租赁证》必须相一致,如发生差异,以《租赁协议》为准。
《租赁协议》发生变更,《租赁证》必须同时变更,《租赁协议》失效,《租赁证》随之失效。
第五条签订《租赁协议》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在租赁期内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签订《租赁协议》,其期限应为上一份《租赁协议》的剩余期限。
第六条租赁期限届满,管理部门应对承租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凡符合承租人资格的,可继续签订《租赁协议》。
第七条承租人应当凭《租赁证》按月向管理部门缴纳租金。
如逾期不交的,按《租赁协议》约定缴纳违约金。
第八条住房租赁期间,如遇政府及部门政策性调整直管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时,承租人应当按新的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第九条承租人与管理部门签订《租赁协议》后,享有《租赁协议》约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同住家庭人员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同时必须遵守各项管理规定。
第十条承租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三)有支付租金的能力;(四)他处无住房,或他处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政府公布的保障线以下。
第十一条同住家庭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同户籍同住的直系亲属1. 承租人的配偶;2. 承租人的他处无住房的子女;3. 承租人的他处无住房的其他直系亲属。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苏州市城区直管公房租赁推行诚意(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苏州市城区直管公房租赁推行诚意(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1.01.04•【字号】苏住建公[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苏州市城区直管公房租赁推行诚意(保证)金制度的通知(苏住建公〔2011〕1号)平江、沧浪、金阊区住建局:为进一步加强城区直管公房的租赁管理,增强承租人的履约意识,根据建设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结合直管公房管理实际,决定城区直管公房租赁推行诚意(保证)金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经租管理方在与承租人签订的《苏州市城区直管公房租赁合同》中,原则上应当约定承租人须缴纳诚意(保证)金。
诚意(保证)金的额度一般为1至3个月的租金额,具体金额由经租管理方根据房屋租赁期限长短、月租金额高低以及可能发生的相关费用等因素确定。
二、自2011年1月1日起,凡是公开招租(含定向招租)的直管公房,一律实行诚意(保证)金制度;实行协议租金的直管公房,原则上应推行诚意(保证)金制度,确实不具备条件的,可暂缓实行;对于不具备办理房屋租赁证条件、采用协议租金变通租赁的居住房屋,一律实行诚意(保证)金制度;其他居住房屋的租赁,诚意(保证)金制度待条件成熟时实行。
三、诚意(保证)金存取设立一个财政非税专户,各经租管理方经租房屋的诚意(保证)金应当全部缴存到该财政非税专户。
财政非税专户和诚意(保证)金统一委托苏州市直属房屋所管理。
四、经租管理方在签订《苏州市城区直管公房租赁合同》后,出具“租赁诚意(保证)金缴纳通知单”(附件1),通知承租人将租赁诚意(保证)金缴入苏州市直属房屋所管理的财政非税专户,凭承租人出具的“租赁诚意(保证)金缴纳回执”交付出租房屋。
五、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时,由经租管理方向承租人出具“租赁诚意(保证)金退付通知”(附件2)。
苏州市区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苏州市区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保障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苏府规字〔2010〕18号)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平江、沧浪、金阊区(以下简称城区)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筹集、配租、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筹集或提供政策支持,限制套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供应给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有条件配租、有限期承租和有偿居住。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区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行政管理工作。
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是城区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房源筹集、资格审查、配租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市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房源筹集、供应对象和优惠政策第五条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一)政府及政府机构新建、改建、收购、收回的住房;(二)退出或闲置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三)住建部门闲置的直管公房;(四)其他形式筹集的住房。
第六条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为城市居民中符合现行住房保障条件的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
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供应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中的低收入以下无房家庭。
具体配租条件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政策按届时房源、对象等实际情况制定,报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建设、筹集、租赁管理等,参照执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三章套型面积、租金标准和租金减免第八条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坚持小型、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
第九条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计算。
按不同家庭的住房保障人数设定人口段,向各人口段配租的住房套型面积,一般不低于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苏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苏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03•【字号】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苏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2月26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阎立二○○八年三月三日苏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居住房屋出租管理,保障居住房屋出租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确保居住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房屋出租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居住房屋出租,是指房产权利人将其居住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综合治理部门负责指导各地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
组织、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定期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分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措施。
对各部门开展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工作:(一)公安部门负责出租居住房屋的消防、承租人的户籍、群体性租赁以及治安管理;(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管理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行为,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无照经营的监督管理;(四)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房屋出租的税务征收管理;(五)人口与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负责承租人的计划生育管理;(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居住房屋周边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七)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负责改变规划用途、土地用途的监督管理;(八)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出租房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接受市、县级市或区房产、公安、税务、计划生育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辖区内居住房屋出租合同备案、暂住登记、税费代征、计划生育管理,负责居住房屋出租信息统计以及居住房屋出租行为的日常检查等。
苏州市房产管理局印发《苏州市市区直管公有住房转租暂行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房产管理局印发《苏州市市区直管公有住房转租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06.04•【字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房产管理局印发《苏州市市区直管公有住房转租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市、区房产管理部门,直管公有住房经租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直管公有住房转租行为,保障直管公有住房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苏州市市区直管公有住房转租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苏州市房产管理局二00四年六月四日苏州市市区直管公有住房转租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直管公有住房转租行为,保障直管公有住房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市区以标准租金租赁的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经直管公有住房产权人(或经产权人授权委托经营的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本规定,可以将承租的直管公有住房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居住使用。
第三条转租的直管公有住房,不得作为集体宿舍等使用。
再承租人属于外来人员的,应当取得公安机关的暂住证明。
直管公有住房的转租期限最长不超过原租赁期限。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管公有住房不得转租:(一)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二)有落实私房政策问题尚未解决的;(三)有欠租、损坏等租赁纠纷尚未解决的;(四)政府安置的廉租住房;(五)已列入政府批准拆迁范围的;(六)产权人认为不得转租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转租直管公有住房,转租人与再承租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直管公有住房产权人征求意见:(一)原承租人身份证明;(二)公有住房租赁证;(三)同户籍居住的家庭人员同意转租的证明;(四)再承租人的身份证明。
第六条经直管公有住房产权人同意转租的,转租当事人应当参照产权人提供的示范文本,签订直管公有住房转租协议。
第七条直管公有住房转租协议应当具备下列内容:(一)转租双方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二)转租直管公有住房的坐落、面积、部位及设施、装修情况;(三)转租期限,转租租金及支付方式;(四)房屋安全使用及修缮责任;(五)变更与解除协议的条件;(六)违约责任等。
苏州市区直管房公开招租工作规定
苏州市区直管房公开招租工作规定苏州市区直管公房公开招租工作规定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直管公房资产管理,规范直管公房公开招租行为,提高资产使用和经营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和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住建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市财政局、监察局等《关于加强市级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房屋及其土地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苏财绩字〔2006〕1号)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由市住建局负责经营管理的直管公房非居住房需要出租的,应当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公开招租;直管公房居住房以协议租赁方式出租的,可以通过公开招租方式确定承租人。
第三条市住建局(以下简称招租人)成立苏州市区直管公房公开招租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直管公房公开招租工作;市直属房屋所具体组织实施直管公房公开招租工作。
第四条直管公房公开招租应当邀请市财政局、监察局相关人员参加并接受监督。
第五条直管公房受托管理单位在公开招租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落实招租房源并提出公开招租申请;(二)参与确定公开招租房屋底价,引导意向承租人踏勘拟租房屋;(三)办理与承租人的协议签订手续,按协议约定向承租人交付出租房屋的使用权、收取租金和诚意保证金;(四)监督承租人的装修和改造行为,加强对出租房屋的日常使用管理;(五)做好终止租赁关系的承租户的清租、清退工作。
第六条直管公房公开招租采用公开招投标的形式,通过综合评分,由最高分值者取得承租权。
第七条招租人实施公开招租按下列程序操作:(一)确定招租房源和招租底价根据受托管理单位申报的招租房源,招租人确定出租房屋的底价及招租方案。
(二)拟定招租文件招租人根据招租方案,拟定招租文件。
招租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出租房屋的位置、面积、功能和用途等基本情况;2.对出租房屋的管理要求;3.申请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4.竞价要求、竞价方案编制要求和竞价保证金交纳方式;5.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6.招租活动方案,包括招租组织机构、申请截止时间、招租时间和地点等;7.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及租赁合同的签订方式;8.其他事项的说明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房屋出租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支队房屋出租工作,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及房屋出租工作的透明度,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保值,根据总队有关规定,结合我支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房屋出租原则上采取公开招租的办法,房屋出租应当遵循“价高优先和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实施程序第三条出租房屋原则上应由支队根据其房屋价值并综合考虑房产所在地段、租赁市场行情等因素对租金进行评估,确定出租房屋的租赁建议价格。
第四条承租人应是法人、社团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无违法或不良经营记录。
第五条公开招租的房屋应当由支队会议确定招租起租价。
第六条公开招租程序如下:1.信息发布。
竞标信息通过报纸公开发布。
2.公告内容。
出租房屋名称、联系人、联系人电话;房屋的详实地理位置、数量、面积、现状;租赁期限、用途限制、竞标保证金;竞租时间、地点和竞价方式等内容另行通知。
3。
招租报名。
竞标单位持相关证件、自然人持身份证(户口本)或工商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支队综合科登记报名,并交纳竞标保证金;报名登记人员应认真审核相关证件和保证金收款凭证,对已报名的竞标人按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和编号,同时严格做好报名登记情况的保密工作。
4。
竞价招租。
招租方式根据出租房屋规模、地段等情况,采用公开竞标,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
5.中标确认.当场公布中标单位(个人)。
6.合同签订和鉴证。
竞标成功,承租人(中标人)一次性交纳不低于一年租金的履约保证金后,租赁双方签订统一印制的合同一式三份,原产权单位、承租人及上级主管部门各持一份.7。
交房。
出租房屋的移交使用在原产权单位和承租人之间进行。
承租人按规定付清第一年房屋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后十天内,原产权单位应向承租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第七条对于公开招租未成交(流拍)的房屋,原则上仍应以原租赁建议价再次实行公开招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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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区直管公房公开招租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直管公房资产管理,规范直管公房公开招租行为,提高资产使用和经营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和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住建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市财政局、监察局等《关于加强市级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房屋及其土地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苏财绩字〔2006〕1号)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由市住建局负责经营管理的直管公房非居住房需要出租的,应当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公开招租;直管公房居住房以协议租赁方式出租的,可以通过公开招租方式确定承租人。
第三条市住建局(以下简称招租人)成立苏州市区直管公房公开招租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直管公房公开招租工作;市直属房屋所具体组织实施直管公房公开招租工作。
第四条直管公房公开招租应当邀请市财政局、监察局相关人员参加并接受监督。
第五条直管公房受托管理单位在公开招租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招租房源并提出公开招租申请;
(二)参与确定公开招租房屋底价,引导意向承租人踏勘拟租房屋;
(三)办理与承租人的协议签订手续,按协议约定向承租人交付出租房屋的使用权、收取租金和诚意保证金;
(四)监督承租人的装修和改造行为,加强对出租房屋的日常使用管理;
(五)做好终止租赁关系的承租户的清租、清退工作。
第六条直管公房公开招租采用公开招投标的形式,通过综合评分,由最高分值者取得承租权。
第七条招租人实施公开招租按下列程序操作:
(一)确定招租房源和招租底价
根据受托管理单位申报的招租房源,招租人确定出租房屋的底价及招租方案。
(二)拟定招租文件
招租人根据招租方案,拟定招租文件。
招租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出租房屋的位置、面积、功能和用途等基本情况;
2.对出租房屋的管理要求;
3.申请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4.竞价要求、竞价方案编制要求和竞价保证金交纳方式;
5.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6.招租活动方案,包括招租组织机构、申请截止时间、招租时间和地点等;
7.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及租赁合同的签订方式;
8.其他事项的说明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发布招租信息
招租人根据确定的招租方案和招租文件,对外发布公开招租
公告。
公告发布应包括以下内容:
1.出租房屋的位置、面积、功能和用途等基本情况;
2.房屋拟出租的期限、对象和必要的条件;
3.招租的方式、起讫日期和申请截止日期;
4.申请人申请的方法;
5.申请地点和联系方式;
6.其他信息。
招租公告应当在报刊和苏州市住建局政务网站上公开发布,并在房屋座落地张贴。
公告发布的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四)申请人申请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招租人提出申请,填写《苏州市区直管公房承租申请书》,并提交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五)资格审查
招租人对申请人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产规模等进行审查。
申请人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3.具有良好的租赁诚信记录。
(六)入围招租
审查合格的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招租人申领招租文件,并按招租人规定的金额缴纳投标保证金。
第八条申请承租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直管公房的,申请人应当是苏州市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
事业和企业单位。
申请承租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直管公房的,申请人可以是苏州市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和企业单位,也可以是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并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九条申请人提交申请时,属机关、团体、事业和企业单位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属自然人的,须提交户籍证明、房产证、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委托他人代理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第十条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截止前,按招租底价的50%缴交投标保证金。
未中标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中标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租赁协议后转为房屋租金。
中标而自行放弃承租权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招租人建立直管公房公开招租评标人员名册,名册人数不少于15人,由各公房管理受托单位推荐相关管理人员择优确定。
每年根据评标人员的履职情况和工作变动情况,适时对评标人员名册进行调整。
每次公开招租,招租人从评标人员名册中随机抽取5人组成评标小组。
第十二条评标标准按评分法计分,不同标的物可采用不同的评分标准。
评标标准中对诚实守信的原租赁人应当有适当的加分值,以体现“同条件下原租赁人优先承租”原则。
第十三条为防止招租过程中发生非理性竞价,招租人可设定招租房屋的招租最高限价。
最高限价一般为招租底价的2倍,投标时超过最高限价的投标方案均视为废标。
第十四条申请人应当按照招租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方案,投标方案应当对招租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五条投标方案由申请人在投标开始时提交,由招租人在招租现场当场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评标人员评分应当在保密情况下进行。
评标人员应独立对投标方案进行评审和比较,按规定逐项打分,并对评分结果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评标小组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方案都不符合招租文件要求的,经招租人确认,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方案。
招租人应当重新招租。
第十八条评标小组完成评分后,去掉1个最高分和1个最低分,然后按算术平均当场计算出最后得分,经评标小组所有人员签字认可后,交招租人当场公布。
最高分值者为招租房屋的意向承租人。
招租人公开招租结束后应即向意向承租人发出意向承租通知书。
第十九条招租房屋为空置房的,意向承租人应当在收到意向承租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招租人签订租赁协议,租期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
逾期未与招租人签订租赁协议的,视作放弃承租权。
招租房屋原有承租人的,如意向承租人为原承租人,应在原租赁合同到期前,签订新的租赁协议,租期自原租赁协议到期之日起计算。
如意向承租人为非原承租人,应在原租赁合同到期并在腾退原承租人后,签订租赁协议,租期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条招租房屋的租金原则上以半年为一个支付周期。
意向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前,须先缴清首期租金和规定的诚意保证金。
按照“先付后用”的原则,剩余各个支付周期的租金,承租人必须在前一个租金支付周期届满前10日内缴清。
第二十一条招租房屋的租期一般为3年,对于一次性装修投入较大的旅馆、餐饮等用途的房屋租期可定为5年。
因特殊情况需要更长租期的,由领导小组审批决定,并报市财政局、监察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招租房屋原承租人不参加投标或投标淘汰的,应当在原租赁协议到期日无条件腾退房屋。
拒不腾退、移交房屋的,可通过诉讼解决。
第二十三条意向承租人如因招租房屋腾退或诉讼原因需延期签订租赁协议,不愿意再承租的,可作放弃处理,投标保证金退还(不计利息)。
该房屋应当在腾退、移交后再行招租。
第二十四条招租房屋有承租人的,招租人应当在租赁协议期满10日前完成公开招租工作。
第二十五条通过公开招租方式取得承租权的,承租人诚实守信履约,愿意在原租赁期满后按不低于10%的幅度提升租金的,可直接签订新一轮租赁协议,并视同为公开招租。
不愿意提
升租金的,则进入公开招租程序。
租金提升幅度由招租人根据房屋性质、结构、楼层、区位及原租赁价格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六条招租申请有效期内只有1名申请人的,经资格审查合格,可以不低于招租底价的租金取得租赁权。
公开招租时,只有1名申请人到场的,适合公开招租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七条除招租文件和本规定明确的条件外,招租人不得以其他条件或理由拒绝潜在申请人的投标申请。
第二十八条建立承租人诚信档案。
招租人应当加强对承租人承租后的履约跟踪,建立履约诚信档案。
故意破坏承租公房的结构、未按期缴付租金、未按原租赁合同履约以及违规经营等,均应记入诚信档案。
第二十九条发现申请人有串标、围标和行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经核实,未开标的取消投标资格,已中标的取消承租权。
第三十条在直管公房公开招租工作中,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以权谋私,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苏州市市区直管非居住房屋公开招租管理办法(试行)》和《苏州市市区直管非居住房屋公开招租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