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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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粤价[2007]127号

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粤价[2007]127号

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广东省物价局2007年7月4日以粤价〔2007〕127号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价格正常秩序,促进公平交易,制止价格欺诈,保障商品房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粤价〔2007〕105号)等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销售新建商品房,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和省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四条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采用《商品房销售价目表》(附件1)和《商品房销售相关信息公示表》(附件2)的标价方式。

标价方式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和《商品房销售相关信息公示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监制。

第五条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公开销售24小时之前,在商品房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对许可纳入当期交易的所有商品房实行明码标价。

标示内容包括:(一)商品房销售价格及基本状况,包括每个在售单元的楼层、房号、户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分摊建筑面积、总售价、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付款方式及优惠折扣等。

(二)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付的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三)商品房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5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了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要求,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切实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着力解决商品房销售中存在的标价混乱、信息不透明、价格欺诈等问题,我委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制定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价格监督检查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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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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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

湖北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

湖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作者:————————————————————————————————日期:2湖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公开、公平、透明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本细则实行明码标价。

经济适用房的销售,参照本细则实行明码标价。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第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由省物价局统一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

第五条商品房经营者在销(预)售新建商品房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县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商品房在销售中,降价、打折的,应标明优惠幅度和折扣率,上调价格应重新申报。

第六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明码标价。

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示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第七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及各项税费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甘肃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文档

甘肃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文档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切实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着力解决商品房销售中存在的标价混乱、信息不透明、价格欺诈等问题,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48号)要求,在征求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的基础上,我委制定了《甘肃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就贯彻落实过程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重要意义我委制定印发《甘肃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是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实施〈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658号)精神,加强房地产价格监管的重要举措。

对于规范我省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解决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商品房销售不标价、乱标价、信息不透明、价格欺诈等问题,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做好《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和《甘肃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主动做好协调工作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通知》(甘政发〔2011〕28号)要求,建立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建立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制度、成本申报制度、事先约谈提醒告诫制度等,探索积极有效的管理办法。

同时,配合房地产管理部门采取相应措施解决群众普遍关心的申报价格虚高、价格变动过于频繁等问题。

三、积极进行广泛宣传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媒,积极采用多种方式,宣传《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和《甘肃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发布的意义和作用及内容和要求,消费者购买商品房应当享有的合法价格权益、经营者销售商品房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组织好答疑解惑工作。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行业也迅速蓬勃发展,商品房销售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一直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的现象,比如房价标价不明确、不透明等问题。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市场,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相关部门出台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以规范商品房销售市场。

首先,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销售价格必须在显著位置公示,并且价格明确、明码标价。

这一规定的出台,对于规范商品房销售市场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方面,明码标价可以让购房者清楚地了解到商品房的实际价格,避免因为价格不明确而导致的购房纠纷。

另一方面,明码标价也可以促使开发商合理定价,避免房价虚高,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还规定了对于价格优惠的公示要求。

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开发商常常会对购房者进行一些价格优惠,比如打折、赠送家具等。

然而,在过去的销售过程中,这些优惠常常是隐性的,购房者往往难以获知。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要求开发商对价格优惠情况进行公示,明确告知购房者。

这一规定的出台,可以让购房者充分了解到价格优惠的情况,避免因为信息不透明而导致的购房纠纷。

另外,《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还对于销售广告和销售促销活动进行了规范。

在过去的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一些开发商常常通过夸大宣传、虚假广告等手段来吸引购房者,导致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受到误导。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要求开发商在销售广告和促销活动中必须真实、合法、准确地宣传商品房的价格、优惠政策等信息,避免虚假宣传误导购房者。

这一规定的出台,可以有效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销售市场。

综上所述,《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出台,对于规范商品房销售市场,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未来的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我们期待相关部门能够严格执行这一规定,加强对商品房销售市场的监管,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我们也希望开发商能够自觉遵守这一规定,诚信经营,为购房者提供更加透明、公正的购房环境。

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

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

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为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公开、透明、公平的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浙江省物价局制定了《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及相关收费等情况,并对明码标价的方式、内容等作出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公开、透明、公平的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原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住宅,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及相关收费等情况的行为。

第五条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六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采取标价牌、价目表或价格手册的方式。

有条件的还可采用互联网查询、多媒体终端查询、电子信息公告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第七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标价内容客观、准确、完整,字迹清晰,标示醒目。

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第八条经营者应当在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标价牌,标示的内容包括:(一)楼盘简况:开发经营企业名称、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预售许可证号码、房屋类型、建筑结构、装修状况等。

(二)房源概况:本期销售推出商品房总套数及其户型、各种户型的建筑面积及其商品房套数。

(三)相关收费项目和标准:与商品房销售相关的收费项目及其标准和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单位名称及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依据。

新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全文

新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全文

新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第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已取得预售许可和销售现房的房地产经营者,要在公开房源时,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第六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

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第七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第八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

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第九条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第十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一)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

(二)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三)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商品房销售是指开发商将房屋建设完成后挂牌出售给购房者的一种行为。

为了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持市场秩序,各地政府制定了不同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下面就是一些常见规定的总结。

首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商品房销售必须明码标价。

开发商在售楼处、房源公告、广告等各类宣传材料上,必须明确标注房屋的售价和面积。

购房者可以通过这些信息了解到所购房屋的价格,以便做出合理的购买决策。

其次,房屋销售价格必须合理合法。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开发商在明码标价时,必须保证价格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价格不能以低于成本价、虚报面积等方式误导消费者。

同时,房屋售价不能违反《城镇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价格上限。

再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了购房者的权益保护措施。

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之前,有权要求开发商提供详细的房屋和相关费用明细,以便核对房屋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如果发现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购房者可以提出投诉和维权,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了对开发商的处罚措施。

如果发现开发商虚报房屋面积、违规标价等行为,政府将对其进行处罚,包括罚款、限制参与房地产开发等。

这些处罚措施起到了对开发商的警示作用,有效维护了市场秩序和购房者的权益。

总之,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是为了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持市场秩序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

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时,可以通过明码标价来了解房屋的价格和面积等重要信息,从而作出明智的决策。

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必须严格遵守规定,确保房屋售价的真实合法,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处罚。

这样的规定促进了商品房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湖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

湖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

湖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湖北省内销售新建商品房的开发企业,销售新建商品房时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商品房包括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等。

第四条商品房销售企业应当依法公开商品房信息,确保商品房销售按照明码标价进行。

第五条商品房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商品房销售价格进行公示,并标示在商品房销售现场、销售网站、销售广告等销售场所和渠道。

第六条商品房销售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虚假宣传,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信息,误导购房消费者。

第七条商品房销售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商品房销售合同,不得擅自变更销售价格或者违约。

第二章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内容和要求第八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商品房的基准销售价格,包括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等不同类型的商品房的销售价格。

(二)销售商品房的楼盘名称、楼栋号、单元号、楼层、户型、建筑面积、预售面积、采光、通风、使用条件、装修标准等信息。

第九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要求:(一)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真实、准确、全面。

价格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定,不得低于成本价或者调高价格。

(二)销售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明码标价销售,不得私下议价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涨价。

(三)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公示在明显、易于购房消费者查看的位置,确保购房消费者能够充分了解商品房销售价格及相关信息。

第三章监管和处罚第十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房销售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规销售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对于捏造虚假房价、销售广告不实等欺诈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并公布违法行为和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购房消费者对商品房销售企业的违法行为有权投诉,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并及时处理。

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的规定出台。

第十五条涉及商品房销售的其他问题,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于湖北省房地产主管部门。

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明码标价。

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第五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房经营者可以给予购房者优惠折扣,但应当明示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及幅度:(一)购房者一次性支付购房款的;(二)购房者已在该商品房经营者处购买过商品房的;(三)其他符合商业惯例的优惠情形。

第八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

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查询或电脑查询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

第九条商品房销售标价牌(样式见附件1)应当标明以下内容:(一)楼盘简况:开发企业名称、楼盘名称、坐落位置、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房屋类型、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二)房源概况:本期销售推出商品房总套数及其户型、各种户型的建筑面积及其商品房套数;(三)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四)相关收费项目和标准: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依据,代收代办收费的,应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和收费的委托单位;前期物业服务单位名称及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和依据;(五)价格举报电话12358。

河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

河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

河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河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的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商品房(包括现房和预售房,住宅及非住宅,下同),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细则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及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的销售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它因素。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统一规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方式,并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有关工作。

第五条对已取得预售许可证进行预售或者已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进行现房销售的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第六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其标价方式和标价内容必须经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监制。

第七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和价格手册,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明码标价。

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保持一致。

第八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举报电话12358。

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 ) 一 开发 企 业 名称 、 售 许 可证 、 地 性 质 、 预 土
第十四条
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 中涉及
的价格 信息 , 必须 真 实 、 准确 、 严谨 。
土地使用起止年限、 楼盘名称、 坐落位置 、 容积率 、
绿 化率 、 位 配 比率 。 车
第十五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者
不规 范 的价 格标 示 误 导 购 房 者 , 得 利 用 虚 假 或 不 者使 人误 解 的标 价方 式进 行价 格欺 诈 。 第 十 六条 商 品房经 营者 不按 照 本规定 明码
( 楼盘的建筑结构 、 二) 装修状况 以及水 、 电、
燃 气 、 暖 、 讯等 况 以及 每套商 品房 的
售新建 商 品房 , 当按 照本 规定 实行 明码标 价 。 应
有 条件 的可 同 时采 取 电子信 息 屏 、 多媒 体 终 端 或 电脑查 询 等 方 式 。采 取 上 述 多 种 方 式 明码 标 价 的, 标价 内容 应 当保持 一致 。 第七 条 商 品房 销售 明码标 价应 当做 到价 目
国务 院公报 2 1 2 0 1・ 5
部 门文 件
发 展 改 革 委 关 于 发 布 商 品 房 销 售 明 码 标 价 规 定 》 通 知 的
发 改价检 f0 1 4 2 1 35 8号
各省 、 自治区 、 辖 市及计 划单 列市 、 直 副省 级省 会城 市 、 疆生 产建设 兵 团发展 改革 委 、 价局 , 新 物 深圳 市 市
务实行 明码标价 的规 定 》 制定 本规 定 。 , 第二 条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境 内的房 地产 开发
第六条
商 品房 经营 者应 当在商 品房 交易 场

商品房明码标价规定

商品房明码标价规定

商品房明码标价规定
商品房明码标价是指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在楼盘售楼处、销售广告、宣传资料、预售合同等相关信息中明确标明房屋的价格。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商品房销售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明码标价,并公示标价依据。

这意味着开发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房屋价格进行隐瞒或虚假宣传。

标价的依据应当是符合市场价格的公正合理的。

商品房明码标价规定的具体内容如下:
首先,开发商应当在售楼处明显位置标明房屋的销售价格,并和真实交易价格保持一致,不得以任何理由上演价格变动的戏码。

其次,开发商在销售广告、宣传资料中应当清晰明确地标明房屋的售价,不得夸大宣传,误导购房者。

再次,预售合同应当明确标明房屋的实际交易价格,并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和优惠条件,确保购房者能够清晰、准确地了解到房屋的实际销售价格。

此外,开发商还应当设立公示栏,在售楼处内公示房屋的明码标价,并随时更新价格信息,确保购房者能够实时获取最新的房屋价格信息。

最后,购房者应当注意,在购房过程中要仔细核对商品房明码标价信息,并保存相关的证据,以防发生价格纠纷。

总之,商品房明码标价规定是为了保护购房者的权益,确保房屋销售过程的透明和公开。

开发商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销售,提供真实、准确的房屋价格信息,以营造良好的购房环境。

购房者也要密切关注商品房明码标价,合理选择房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12.15•【字号】京市监发〔2023〕97号•【施行日期】2024.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京市监发〔2023〕97号市市场监管执法总队,各区市场监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综合执法局,房山区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局机场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北京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已经2023年第39次局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15日北京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平、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销售新建商品房(含限价商品房)的经营者,为新建商品房销售或者存量商品房(二手房)买卖提供代理、居间等经纪服务的经营者(上述经营者统称商品房销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明码标价。

依法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经营者,为上述房屋销售或者买卖依法提供经纪服务的经营者,参照本规定明码标价。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销售经营者依法公开标示价格及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商品房销售经营者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商品房销售经营者明码标价应当根据行业特点等实际情况,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

湖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鄂价检规〔2011〕36号

湖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鄂价检规〔2011〕36号

附件1:湖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鄂价检规〔2011〕36号)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公开、公平、透明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本细则实行明码标价。

经济适用房的销售,参照本细则实行明码标价。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第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由省物价局统一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

第五条商品房经营者在销(预)售新建商品房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县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商品房在销售中,降价、打折的,应标明优惠幅度和折扣率,上调价格应重新申报。

第六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明码标价。

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示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第七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及各项税费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第八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

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

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

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了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要求,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切实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着力解决商品房销售中存在的标价混乱、信息不透明、价格欺诈等问题,我委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制定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价格监督检查司)。

发展改革委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第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已取得预售许可和销售现房的房地产经营者,要在公开房源时,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第六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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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一、规定推出的背景[1]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着力解决当前商品房销售中存在的标价混乱,信息不透明、价格欺诈等问题,3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专门对商品房销售的明码标价问题作出规定,要求:商品房销售要实行一套一标价,并明确公示代收代办收费和物业服务收费,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按照《》(国发[2010]10号)文件要求,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该《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抓好《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大力加强商品房销售领域的价格行政执法,加强市场检查,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明码标价不规范,或利用标价进行商品房销售价格欺诈等,要依法严肃查处,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对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以儆效尤。

二、国家发改委的通知内容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48号各省、、及、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为了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要求,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切实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着力解决商品房销售中存在的标价混乱、信息不透明、价格欺诈等问题,我委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制定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价格监督检查司)。

三、《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内容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境内的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第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已取得预售许可和销售现房的房地产经营者,要在公开房源时,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第六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

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第七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第八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

按照建筑面积或者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第九条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第十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一)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车位配比率。

(二)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三)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

(四)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五)商品房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商品房销售应当公示以下收费:(一)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二)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三)商品房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

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

第十三条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四条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谨。

第十五条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第十六条商品房经营者不按照本规定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价格主管部门发现商品房经营者明码标价的内容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明码标价。

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第五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房经营者可以给予购房者优惠折扣,但应当明示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及幅度:(一)购房者一次性支付购房款的;(二)购房者已在该商品房经营者处购买过商品房的;(三)其他符合商业惯例的优惠情形。

第八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

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查询或电脑查询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

第九条商品房销售标价牌(样式见附件1)应当标明以下内容:(一)楼盘简况:开发企业名称、楼盘名称、坐落位置、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房屋类型、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二)房源概况:本期销售推出商品房总套数及其户型、各种户型的建筑面积及其商品房套数;(三)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四)相关收费项目和标准: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依据,代收代办收费的,应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和收费的委托单位;前期物业服务单位名称及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和依据;(五)价格举报电话12358。

第十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制作价格手册或价目表,对所销售的商品房实行一套一标。

价格手册、价目表(样式见附件2)应标明以下内容:商品房的房号、销售状态、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计价单位、销售单价、房屋总价等。

对已销售的商品房,如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

第十一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制作价格手册或价目表,对所销售的车库(车位)或辅房实行明码标价。

价格手册、价目表(样式见附件3)应标明以下内容:车库(车位)或辅房编号、高度、面积、计价单位、单价、总价款、有无产权、使用年限、销售状态等。

第十二条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三条商品房经营者通过报纸、电视、互联网或者制作宣传手册、宣传单页等方式进行商品房宣传的,其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谨。

第十四条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第十五条经营者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发现商品房经营者明码标价的内容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浙价检〔2007〕32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商品房销售标价牌样式2.商品房销售价目表样式3.车库(车位)或辅房销售价目表样式4.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内容说明附件1商品房销售标价牌(样式)填制日期:年月日附件2商品房销售价目表(样式)楼盘名称:价格举报电话:12358填制日期:年月日附件3车库(车位)或辅房销售价目表(样式)楼盘名称:价格举报电话:12358 填制日期:年月日百度文库 - 好好学习,天天向上-11 附件4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内容说明1、坐落位置:指楼盘所在地点,应具体标明行政区域和楼盘所在路段。

2、土地性质:指居住用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综合或其他用地。

3、房屋类型:如多层、高层、别墅等。

4、建筑结构:如砖混结构、框架结构、整体浇筑结构等。

5、装修状况:如毛坯房、装修房等。

6、商品房的房号:由楼幢编号、单元编号、房屋室号组成。

7、销售状态:如已售、未售等。

8、户型:指商品房的具体规格,如三室一厅、二室一厅等。

9、可供销售房屋总套数:指前期尚未售出的房源加上当期销售推出商品房总套数的总和;当期销售推出商品房总套数:指当期新批准可供销售(预售)的商品房总套数。

10、基础设施配套中的“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电视”:应标明“有”或“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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