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事强制执行
浅谈民事执行难问题及其对策
收 稿 日期 :0 20 -6 2 1 -41
意搞假破产, 假抵押 ; 或将财产通过虚假 的经济往
来 予 以转移 躲 避 债务 , 极 或 消 极 对 抗 法 院执 行 积 工作 , 造成 法 院执 行难 的 问题 。 因此 , 院 要加 强 法 对被 执行人 法 律 意识 教育 , 不 同角 度 对 被 执 行 从
( 甘肃广 播 电视大 学 农 垦河 西分校 , 肃 酒 泉 70 3 ) 甘 30 0
[ 要]目前, 摘 法律执行难 问题成 为普遍 的社会 问题 , 民事执行程 序是 审判程序 的继续和 延伸 , 直接 关 系到 法 律 的威信和尊严 , 更关系到社会 的长 治久安 。鉴 于此 , 笔者 从 法院“ 执行难 ” 身及其 造 成执行 难 的成 因 出 本
活动 … 。民事 执 行 难 , 指 人 民法 院 对 已经发 生 是 法 律效 力 的法 律文 书 , 有执 行 条件 , 实施执 行 工 在
身性 质 的案 件 的 执行 , 离 婚 后 抚 育 费 案 件 的执 如 行 , 院 可 以执 行 当事 人离 婚后 分 得 的财 产 , 抵 法 来 偿未 成年 孩子 的抚 养 费 , 类案 件 虽然 为 数不 多 , 这 但也 是法 院 解决 执 行 难 的 一种 方 法 。第 二 , 具 对
更 直接 影 响到 国家 改革 、 发展 、 稳定 的政 治局 面 。
或 其家属 的思 想 教 育 工 作 , 促 被执 行 人履 行 执 督
行 义务 。 同时 , 强 化 法 院 的执 行 力 度 和执 行 效 要 率 。对 被执行 人 下 落 不 明 的执 行 案 件 经 常关 注 ,
强制执行的方法和手段
强制执行的方法和手段强制执行是法律的重要手段之一,它是指通过法律程序,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或未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进行强制性的处置,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的公正。
强制执行的方法和手段包括很多种,下面将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对强制执行的方法和手段进行详细的探讨。
一、法律程序强制执行的第一步是通过法律程序,以法律的方式解决争议。
法律程序是指通过法庭、仲裁机构等法律机构,对争议进行调解、审判等处理,最终做出裁决或判决。
法律程序的实施需要遵守法律程序的规定,包括起诉、答辩、举证、听证、判决等程序,以确保程序的公正和合法性。
二、强制执行令强制执行令是强制执行的重要手段之一,它是指法院根据法律程序,对被执行人下达的强制执行命令。
强制执行令包括拘留令、查封令、扣押令、冻结令等。
强制执行令的实施需要遵守法律程序和法院的要求,确保执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保障诉讼权利的实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通过这些措施,可以保障诉讼权利的实现,并为强制执行提供了充足的财产保障。
四、强制执行威胁强制执行威胁是指法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采取威胁措施,以促使其履行法律义务。
强制执行威胁包括拘留、罚款、强制执行等措施,通过这些措施,可以加强被执行人的约束力,促使其履行法律义务。
五、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手段,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强制性处置。
行政强制包括查封、扣押、拆除、罚款等措施,通过这些措施,可以维护行政法规的权威和公正。
六、刑事强制刑事强制是指法律对犯罪行为进行强制性处置。
刑事强制包括拘留、逮捕、判刑等措施,通过这些措施,可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的公正。
七、和解协议和解协议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可以达到双方协商一致的目的,减少诉讼成本,缩短诉讼时间,提高执行效率。
总之,强制执行的方法和手段是多种多样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选择和实施。
浅谈民事强制执行程序对生存权和债权的影响
浅谈民事强制执行程序对生存权和债权的影响
黄海凤 普宁市公证处
因而 , 需的 居住 房 屋是 否属于 不能作 所 的方式 。 帮助权利 人实现 经过合法程序 确认 的 细化 。 是 债权是 强制执行 法的首要 功能 , 行程 序的具 为执 行标 的的生活必 需品 , 否能够进 行查封 执 不无疑问。 体设计不能偏离这一功能 。3l 【 】 那 么, 对生 活所需 的房屋能 否拍卖 、 变卖 我国 《 民事诉 讼法*第23 2 条规 定, 被执行 人未按 执行 通知 履行法律 文书确 定 的义 务, 人 或 者 抵 债? 首先 , 规定与 《 这一 拍卖 、 变卖财产规定 民法院 有权查封 、 扣押、 冻结 、 拍卖、 变卖被执 相抵 触。 依据 《 拍卖 、 变卖 财产规 定 , 执行 被 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 财Po《 封、 查 扣押、 扣押、 冻结后 , 人民法院应 当 冻结 财 产规 定 》第2 条也 规 定 , 民法院 可 以 人的 财产被 查封 、 人 变卖 或者采取其 他执 行措施 。 查 封、 扣押 、 结 被执 行人 占有 的动 产、 冻 登记 及时进行 拍卖、 查封 、 扣押 、 冻结 财产规 定 , 生活所 在被 执行人 名下 的不动产、 特定 动产及其他财 而依 据 《 产权 。 对于查 封、 扣押、 冻结的 财产, 据最 高 需 的房屋被 查 封后, 依 却不能 将其 拍 卖、 变卖或 其 这一 规 定 与 《 行 抵押 房屋规 执 人 民法 院 《 关于人 民法 院 民事 执行 中拍卖 、 变 者抵 债 。 次 , 卖财产的 规定 》 以下简称 拍卖、 ( 变卖财产规 定 相抵触 。 依据 《 行抵押房 屋规 定 , 执 对于 人 定 ) 应当及时进行拍卖 、 变卖或者 采取其他执 被执 行人所有 的已经 依法设 定抵押 的房屋, 并且根据抵 押权人 的申请 , 依 行措 施。 之 , 障 债权人 利益 的实现 是设计 民法院可 以查封 , 总 保 变卖或者抵 债。 也就 是说 , 无论该 房屋 民事 强制 执行 程序制 度的起 点, 也是 民事强制 法拍 卖、 执行 程序 所指 向的目标 , 一切 活动 应当围绕这 是否属于被 执行人及其 所扶养的家属生活所需 的房屋, 只要房屋上存 在抵 押权 的负担, 民法 人 主题展开。 院 就有 权进 行查 封 、 扣押 、 拍卖 、 变卖或 者抵 ( 制约 债权 实现 的条款 二) 民事 强制执 行程 序所 承 载的法 律价 值是 债。 ( 原因 二) 多元 的。 障 债权 人权 利 的 实现 是其 核 心的 保 1立法技 术上的原 因 . 价值 , 民事强制 执行 程序 围绕 这一核心价 值展 在我 国, 民事强制执 行程 序是 民事 诉讼制 开。 与此同时 , 但 法律 为了保护 债 务人 的利 益, 相关事 项 主要规 定在 《 民事诉 保障 其基 本的生存需 要 , 也设定 了 些 例外规 度的 组成部 分, 一 讼法》的第3 “ 编 执行程 序” 时至今 日, 中。 这部 定。 民事强制 执 行程 序将两类标的物进 行了特别规定 : 制定干 19 的 民事诉 讼法 在 民事 强制执行 91 “ 活必 需 品和 必须 的生 活费用 民事诉 程 序方 面已经 很难 满 足社会 和经 济发展 的需 生 法律规 范比较 原 则、 乏可操 作性 的弊端 缺 讼法》规定 , 对被执 行人进行强制 执行, 保障 债 要。 权人 权利实 现时 , 当保 留被 执行人 及其所扶 日 明显。 应 益 为了解 决实践 中出现 的 各种 具体 问 最高人 民法院 不得不制定相应的 司法解 释, 养家属的生 活必需品。 查封 、 扣押、 冻结财产 题, 规定 也将被 执行人及其 所扶养家属生 活所 必 这就难 免出现法 律规范的冲突 。 需的衣服 、 家具 、 炊具 、 餐具、 他家庭生活 必 其 2利 益29 导 致冲突 . .- 法律 规 范冲突 的深 层原 因是 规范 背后的 需的 物品 以及 必需 的生 活费 用排 除在可 以查 利益 之争。 执 行抵 押房屋规 定 》这一司法解 封、 扣押、 冻结的财产范 围之外。 生活必需的居住 房屋。 对于被执行人及其 f 释 的 出台, 以银行 为代表 的利益 集团在 这场 是 所扶养 家属 生活所必 需 的居 住 房屋 , 据 《 依 查 博 弈 的 过 程中 占据 优 势 的体 现 。 以银 行 为代 《 扣 冻结 财产规 封 、 押、 扣 冻结 财产规 定 》 一司法解 释 的规 表 的利 益集团认 为, 查封 、 押、 这 定 在一定程 度上 限制 了抵押 权人实现债权 。 定, 不得拍卖、 变卖或 者抵债。 三 强制 执行与债权 的冲突及原 因 于是, 在这一强势 利 益集 团的影 响下, 执行抵 《 突 目 在我 国, 前 有关 民事 强制执行 程序 的规 押 房屋 规 定 》 破 了对生 存权 进 行保 护 的限 定主要 体现 在 民事诉 讼法 以 及最高 人 民法院 制 。 除非被 执行人属于低保对 象且无 法自行解 的司法解释之 中。 最高人 民法 院的 司法 解释虽 决 居 住问题 , 否则允许人 民法院 对被执 行人及 然 没有正 式 地被 拥有 合法立 法权 的 国家或 其 其所扶 养家属居住 的房屋进行查封并 且依法拍 他 公共 权利机 构直接认可、 也不具 有 明确 而肯 卖 、 卖或 者抵 债。 司法解 释 强化 了对 债权 变 该 定 的正式 法律地 位和效 力, 一般也 不具 体表现 人 的 保护 , 在一定 程度 上违 背 了 《 但 民事诉 讼 为像 正式 的法律 那样的 完全规 范形式 , 但在法 法》保障被执 行人生存权的立 法意 旨。 律 实践 中, 往往 也被 作为 司法判 决的 依 据。 当 前, 解决 规范冲 突的 问题 主要是 要协调 民事诉 讼 法与 司法 解释 以 及司法 解释 之 间的 矛盾冲
浅谈民事执行难的问题
浅谈民事执行难的问题摘要:民事执行难已成为司法之“顽疾”,该“顽疾”产生有其独特的“病因”,通过对病因的分析,才能找到治疗该“顽疾”的良方妙药。
这也是本文试图去阐述的内容包括执行难的成因和对策,以期达到“妙手回春”之“疗效”。
关键词:执行难的成因执行难的对策“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对于民事执行来说,民事执行使得法律具有生命。
民事执行是在法律实行中,最广泛涉及当事人民事权利、最直观体现民事法律生命力的表现形式。
通过民事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民事权利得以实现,民事执行是民事法律实现的重要形式,它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实现,还是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程序包括民事审判程序和民事执行程序,审判程序是执行程序的前提,执行程序是审判程序的继续。
民事执行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的执行程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的司法活动[1]。
民事执行的作用是民事执行产生的社会效应,也是民事执行功能发挥出来的,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民事执行使应然法律效力变成实然法律效力。
如果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那么这份生效法律文书就毫无效力可言。
第二,民事执行能够确保司法权威与尊严。
司法权威与尊严决不允许任何法律判决因义务人的拒绝履行而失去效力,只有法律判决得到切实的履行,司法才能体现出其权威性。
第三,民事执行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发展。
司法是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底线。
它是众多法律纠纷解决机制中最具权威和终局性的纠纷解决机制,因此在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发展方面的作用也表现的更为突出。
然而,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各种社会复合因素和执行过程中涉及到的深层次的错综复杂的新情况、新问题,直接影响了执行,造成许多已经生效裁判文书无法得到执行,从而造成了司法之“顽疾”----执行难。
的浅谈民事执行目的
民事执行目的的浅谈王剑平一、研究民事执行目的的意义民事执行目的论属于民事执行理论的范畴。
对于民事执行理论的其它部分来说,民事执行目的论又处于一种前瞻性的地位。
笔者认为,研究民事执行目的,至少具有下列意义:1.理论的意义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仅停留于注释现行民事诉讼法、分析研究司法实务中出现问题的原因及对策上,而对于民事执行制度的研究相当薄弱。
基础理论的研究不足已经极大地制约了民事执行制度的发展,当法律对执行的苍白无力,迫使国家用执政党文件形式加以规范时,人们才深深体会到执行难是一种多么严重的社会现象。
民事执行目的论实质上是民事执行理论的基础。
“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每条法律法规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即一种事实上的动机。
”①民事执行要用法律规则来规范,那么就必须将民事执行目的蕴涵在法律中。
2.实践的意义理论的终极目的是为了指导实践,民事执行目的论为民事执行实践起着指南针的作用。
它可以为执行法官提供方向性的指导,使执行法官正确贯彻立法者的立法精神。
特别是在目前民事执行法律不健全的情况下,民事执行目的论的研究更具有积极的意义。
民事执行目的的研究,有利于科学、完善地立法。
任何一个法律制度的设立既要考虑国家的需要和所要实现的目的,更要顾及国民的利益和目的,也就是要保障当事人的利益,寻求社会本位与个人本位的平衡,因此,立法者在制定、修改有关民事执行法律时,有个取舍的过程,而这种过程,需要有明确的执行目的。
民事执行目的的研究,还有利于民事执行新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随着经济的发展,民事审判中遇到的新问题越来越多,我国的民事执行制度也面临着机制改革与立法完善的重大课题。
在当前立法出现空白,或规定较为原则、抽象时,科学的执行目的论有助于执行法官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正确处理个案。
二、民事执行目的的本质特征民事执行的依据是通过民事审判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也包括其他被法律赋予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如仲裁裁决书、公证书等。
如何理解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执行
如何理解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执行在民事诉讼中,强制执行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它能够强制被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如何理解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执行。
一、强制执行的基本概念和意义强制执行是指以国家强制手段对被告实施的法律强制措施,以强制被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其目的在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使判决、裁定的执行,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权威。
二、强制执行的程序和要求1. 提起强制执行申请:原告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明确被执行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2. 强制执行裁定的作出:法院在受理原告的强制执行申请后,会依法审查案件的执行条件,若满足执行条件,则会作出强制执行裁定。
3. 强制执行的实施:根据强制执行裁定,人民法院将通过法警或者其他强制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进行强制执行,包括查封、扣押、拍卖等手段。
三、强制执行中的注意事项1. 执行裁定的履行期限:被告应当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裁定,否则将面临更严厉的强制措施。
2. 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人可以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包括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确保能够充分执行。
3. 拍卖和变卖财产:在强制执行中,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以便将执行款项迅速支付给原告。
四、强制执行中的争议解决1. 强制执行异议的提起:被执行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依法向法院申请撤销、改变或中止强制执行。
2. 强制执行中的诉讼程序:对于涉及财产转移、保全措施等案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争议。
五、强制执行中的效果和意义强制执行的效果在于保障判决、裁定的实施,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同时,强制执行还有助于强化被告对判决、裁定的遵守,增强法律的约束力,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总结起来,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执行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手段,通过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判决、裁定的履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案件执行
民事案件执行民事案件执行民事案件执行是指依法强制执行民事判决、裁定、调解等决定的程序,它是保障民事权利的重要环节。
在很多时候,即使你赢得了民事诉讼,但是对方没有执行判决,你仍然得不到你应有的权利。
因此,民事案件执行的重要性也就日益凸显。
民事案件执行的程序分为两个阶段,分别是申请执行和执行阶段。
一、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的程序。
申请人应该向法院提交判决、裁定、调解协议书等有执行内容的文件,同时提交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和应当承担执行义务的财产证明等。
法院之后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查,确认执行依据和执行的义务人,并依照规定发出执行通知书。
执行通知书应向债务人送达,内容应包括执行申请的内容、时间、地点等必要信息。
如果债务人对执行通知书未作答复或拒绝接收,法院将公告进行送达,拒不接受、拒不出示财产证明、逃匿的债务人将被视为拒绝执行。
二、执行阶段执行阶段是指法院根据申请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强迫执行义务人履行其清偿民事债务的法律程序。
执行的程序包括查找、评估财产、查封、扣押、拍卖等。
在执行的过程中,发现债务人没有足够的财产用来清偿民事债务时,执行法院有权采取一系列措施,如限制被执行人的消费、冻结账户等,以确保债务人的财产受限制的情况下不再申请其他贷款或产生其他债务。
需要注意的是,在执行的过程中,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案件执行应注重实际效果,以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也不能过度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总体而言,民事案件执行是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无论是申请人还是被执行人都应该认真对待。
对于申请人来说,要积极配合执行工作,确保执行成功;对于被执行人来说,要尽全力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执行中保持合作态度,减轻自己可能遭受的负面影响。
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适用物权法的几个问题
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适用《物权法》的有关问题(二)三.关于实现抵押权的实务操作《物权法》第2条规定指出: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普遍涉及这三项物权,其存在形态是不动产、动产和其他财产权。
其中,担保物权特别是抵押权的执行处理及其实务操作,涉及的问题较多。
故列出这个问题,单讲一讲,讲五个问题:(一)充分行使意思自治权(完善主体的意思自治行为)《物权法》充分贯彻主体意思自治原则。
其赋予合同效力既不因未登记而无效,又可设立物权,同时也要求市场主体、即与物权有关的行为主体在订立各种合同时应当贯彻“帝王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
《物权法》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除在一些条款中规定某项物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如第127条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第158条关于地役权、第189条关于动产浮动抵押权等)外,还在其他条文中规定,物权变动还依当事人的“约定”、“同意”、“承诺”等,查有46处之多。
这些“合同”和“约定”、“同意”、“承诺”,都需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应当尽到应有的注意。
《物权法》第185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双方订立抵押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真实,达到协商一致。
在抵押权设立、变更、转让与消灭的过程中发生的“约定”、“同意”、“承诺”等意思表示,也应注意恪守诚信原则。
诸如(十条):1.关于实现抵押权情形的约定。
《物权法》第179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其中“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这一规定还在第181条、195条、196条、197条、203条里有表述;在208条和219条中关于质权、留置权的规定也有此表述,应当是真实并可以发生的。
浅谈执行和解协议效力及建议3篇
浅谈执行和解协议效力及建议3篇篇1一、引言执行和解协议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具有重要地位。
其效力及实施对于保障当事人权益、提高司法效率、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执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自愿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
其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约束力:执行和解协议一经达成,当事人应严格遵守,不得随意反悔。
2. 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履行完毕后,协议内容具有强制执行力,如一方违约,对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 终结执行效力: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程序得以终结。
三、执行和解协议的具体内容1. 当事人信息:明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2. 原生效法律文书概况:简述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及执行情况。
3. 和解协议内容:详细列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和解事项,包括履行义务的方式、期限、范围等。
4. 违约责任:明确如一方违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5. 其他约定:包括解决争议的方法、保密义务等。
1. 效力不确定性问题:目前,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缺乏明确法律规定,可能导致协议执行力不足。
建议立法机关明确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赋予其强制执行力。
2. 履行监管缺失问题: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过程中,缺乏有效监管,可能导致协议无法顺利履行。
建议法院设立专门机构,对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协议得到有效执行。
3. 违约风险问题: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一方当事人可能因各种原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
建议当事人在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前,充分了解对方履约能力,并设定合理的违约责任和救济措施。
4. 法律文书修改问题: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如何修改原生效法律文书,以确保协议内容的法律效力,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建议法院制定相关操作规范,明确修改法律文书的程序和要求。
浅谈执行和解协议效力及建议2篇
浅谈执行和解协议效力及建议2篇篇1一、引言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执行和解协议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关于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及实施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提出相关建议,以确保其在实际操作中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执行和解协议,是指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以解决争议的一种法律行为。
其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约束力:执行和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2. 强制执行效力:若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 终结执行效力: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执行程序得以终结。
1. 法律效力来源: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来源于法律规定及当事人自愿。
2. 影响因素: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协议内容、当事人意愿、法院审查等。
3. 存在问题:在实践中,执行和解协议可能存在内容不明确、履行不到位等问题,影响协议效力。
四、建议和措施为确保执行和解协议的有效性和公正性,提出以下建议和措施:1. 完善立法:明确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规定,为其效力提供法律保障。
2. 强化当事人诚信意识:引导当事人自觉遵守协议,履行约定义务。
3. 加强法院审查:法院应对执行和解协议进行审查,确保其合法性和公正性。
4. 建立监督机制:对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协议得到有效执行。
5. 完善救济途径:为当事人提供救济途径,当协议无法履行时,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提起诉讼。
6. 提高司法透明度:公开执行和解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7. 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众对执行和解协议的认识和理解。
8. 建立专业团队:组建专业团队负责执行和解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提高协议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9. 引导调解和仲裁机构参与:在执行过程中引入调解和仲裁机构,协助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提高协议的质量和效率。
10. 加强跨区域协作:对于涉及多个地区的执行案件,应加强跨区域协作,共同保障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
民事案件执行强制措施有哪些
民事案件执⾏强制措施有哪些民事上的案件在社会上⽐较多发⽣,民事案件在法院进⾏判决会都是要执⾏的,如果有些案件如果不履⾏的话,是需要采取强制执⾏进⾏处理,以下就由店铺⼩编对于强制执⾏的相关知识进⾏详细的分享。
希望⼤家知道这些措施都要哪些。
民事案件执⾏强制措施有哪些在民事经济案件中,⼈民法院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保证诉讼程序的正常进⾏,可以依法对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诉讼参与⼈或其他⼈员采取拘传、训诫、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诉讼参与⼈或其他⼈,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三、诉讼参与⼈或者其他⼈有下列⾏为之⼀的,⼈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暴⼒、威胁、贿买⽅法阻⽌证⼈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作⼈员、诉讼参加⼈、证⼈、翻译⼈员、鉴定⼈、勘验⼈、协助执⾏的⼈,进⾏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威胁或者其他⽅法阻碍司法⼯作⼈员执⾏职务的;(六)拒不履⾏⼈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的。
⼈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为之⼀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或者直接责任⼈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步:申请发⽣法律效⼒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必须履⾏。
⼀⽅拒绝履⾏的,对⽅当事⼈可以向⼈民法院申请执⾏,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员执⾏。
对依法设⽴的仲裁机构的裁决,⼀⽅当事⼈不履⾏的,对⽅当事⼈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申请执⾏。
法院强制执行最新规定有哪些内容
法院强制执行最新规定有哪些内容《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院强制执行从来都是一个比较难的问题,虽然相关法律中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际执行的时候还是困难重重,不少被执行人甚至以身试法,公然对抗法院的执行人员。
那么大家知道我国关于法院强制执行最新规定有哪些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法院强制执行最新规定有哪些内容《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浅谈强制执行公证存在的缺陷及防范措施
浅谈强制执行公证存在的缺陷及防范措施强制执行公证存在诸多缺陷,加强防范成为业界的当务之急。
本文首先论述了何为强制执行公证及其法律依据,接着分析了强制执行公证的优点和存在的缺陷,最后提出了如何防范强制执行公证风险,有理有据,可资借鉴。
标签:强制执行;公证;缺陷;防范措施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业务具有对于界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当事人意思表示、节省诉讼成本、减轻诉累等多种优势,是公证机构的一种特色服务业务,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有关的法律条文及领域涉及的较少,为此笔者就强制执行公证业务的开展,谈谈自己的认知。
一、强制执行公证的优点1.1约束债务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双方在作出债权文书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时,债务人需做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顾名思义债务人即自愿以丧失了用诉权来解决纠纷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时,债权人既可以不用通过诉讼程序,依据其申请,债务人自身的财产将被直接查封、扣押或被强制拍卖、变卖。
可以说当债务人承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对于其自身来说自身的权益将受到很大的损害,风险很大的,另一方面可以说对债务人履行债务起到了一定的督促和约束作用。
在实践中大部分当事人在做了强制执行公证后债务人都能自觉地履行债务,从而为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1.2高效保障债权人权益效率和效益是强制执行公证制度存在的首要价值,也是强制执行公证生存之基础。
一旦发生纠纷,债权人不用通过诉讼或仲裁就可以直接执行债务人或担保人的财产。
对当事人来说强制执行公证更为方便快捷,节省了时间和财力,又有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充分维护了自己的合法利益。
1.3节约成本,减轻诉累强制执行公证的主要意义在于当债权文书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后公证书就具有判决书、仲裁裁决书等一样的法律效力,公证机构所出具的公证文书和签发的执行证书可以起着判决书、调解书一样的法律效果。
债权人凭公证机构签发的执行证书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需经过审判程序。
浅谈强制执行公证业务中的若干问题
浅谈强制执行公证业务中的若干问题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所具有的三个基本效力之一,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有利于及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可以避免因诉讼、仲裁带来的时间上的浪费,且实现债权的成本低,因此越来越受到债权人的重视和应用。
近几年,各地公证处办理了大量的强制执行公证的业务,在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重大的作用。
由于公证立法的滞后和理论上的不足,在强制执行公证业务中的一些问题一直争议较大,这给实务操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本文就强制执行公证业务中的若干问题作一粗浅地探讨,以求教于同仁。
一、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是否排斥诉权公证处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后,意味着债务人同意放弃诉讼救济途径,但是否也意味着债权人也必需放弃诉权?二00一年十二月二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青海省西宁市花园南街房管所等与中国工商银行青海省分行营业部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1),在此案中一审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是公证证明文书,法律赋予当事人可以享有凭生效债权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同时,并不排斥当事人以同一诉讼标的直接向人民法院行使诉权。
当事人依‘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还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有选择权。
为此当事人并未丧失胜诉权或在程序上无诉权。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于当事人而言,是依公证书申请强制执行还是再行诉讼,是债权人的权利,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此案的公布是最高人民法院用判例的形式明确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债权人依然具有诉权。
对于此案,西北政法学院民事诉讼法教研室的董少谋先生提出了不同的见解,他认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具有排斥另行诉讼的法定效果,理由有三:1、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可以作为执行根据的。
作为债权人己经通过公证程序取得了执行根据,因此,就不能另行寻求诉讼程序再次取得执行根据。
浅析民事强制执行制度
浅析民事强制执行制度一、民事执行程序概述(一)概念执行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个重要的程序,更是确保民事强制执行中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程序。
在权力性质上,执行权是法院职能的一部分,属于单纯的“司法权”性质。
民事强制执行程序就是法院将生效法律文书实现的过程。
被申请人拒绝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是申请强制执行的前提。
法律明确规定了执行活动的主体,即人民法院,只有人民法院有权执行民事判决。
同时,法律还严格规定了民事执行的适用和启动的程序。
其次,执行手段是强制性的。
作为强制执行的后盾,当被执行人不履行自己所负担的义务时,法院经申请人申请,便会对被申请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一旦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即以国家的强制力量和判决的权威,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以维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诉讼的完整和判决的权威。
最后,执行活动一定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
民事执行不是一个单一的执行行为,而是申请、启动、执行、审查等程序的组合,只有每一项都符合法律的要求,才能保证民事执行的权威性,才能真正维护司法正义。
(二)特征民事强制执行不仅是一种法律制度,还是一种法律程序。
它有以下几点特征:1.以有民事执行文书为前提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即为民事执行的基础和依据。
申请人若想申请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必须要有确定民事实体权利的判决书或其他法律文书,这是强制执行的前提和依据。
2.以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为条件国家强制力作为民事执行的保障,在被申请人拒绝承担自己的义务时,申请人经依法申请,法院便会对被执行人进行强制执行。
3.申请人提出申请才能启动民事强制执行作为一种实现私权的法律制度,最大的特点便是当事人拥有充分的处分权,即权利人既可以要求义务人及时履行义务,也可以免除债务人的义务。
所以,执行程序必须经申请人申请才能启动。
4.只能由人民法院实施民事执行行使的是国家公权力,在我国,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此项权利,除此之外的其他任何机关、单位或个人都无权行使民事执行权。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6.25•【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的说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的说明。
一、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必要性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具有重大深远意义。
(一)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切实解决执行难部署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的目标。
2016年3月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人民法院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并持续巩固提升成果,解决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执行领域突出问题,有效治理了案件底数不清、执行行为不规范、案款管理混乱等乱象,中国特色的执行制度、机制和模式日益完善,人民群众实现胜诉权益的获得感不断提高。
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实际行动,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健全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执行难长效机制,为实现党中央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二)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
2020年5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人民群众权益保障提供了强大法律武器。
民事强制执行制度是实现民事权利的重要保障,事关民法典等民事法律制度有效施行,必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需要不断完善。
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编基础上制定专门的民事强制执行法,有利于推进执行法律规范体系化、具体化,为人民法院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办理执行案件提供充分法律依据,为民事主体实现权利提供更加全面的法律保障,有利于完善具有中国特色、时代特色、实践特色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律制度,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世界法治文明发展贡献中国智慧。
民事案件执行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民事案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及其他具有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采取强制措施,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案件执行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下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二、民事案件执行的依据1. 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请求,经审理后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2. 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是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对程序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裁定书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
3. 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4. 其他具有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包括支付令、仲裁裁决书、具有强制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等。
三、民事案件执行的管辖1. 一般管辖: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 特殊管辖:涉及财产权益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海事纠纷等,由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3. 协议管辖:当事人可以约定管辖法院。
四、民事案件执行的申请1. 当事人申请执行: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 第三人申请执行:第三人因与被执行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申请执行。
3. 人民法院依职权执行: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可以依职权执行。
五、民事案件执行的程序1. 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
2. 保全措施: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
3. 强制措施: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包括拘留、罚款、司法拘留等。
4. 暂缓执行:被执行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执行:(1)被执行人确有困难,需要延期履行的;(2)被执行人正在履行,需要时间继续履行的;(3)被执行人正在履行,但被执行人确有困难,需要人民法院给予一定期限的。
浅谈“民事执行难”
浅谈“民事执行难”摘要:长时间以来,我国案件的执行问题尤其是民商事案件的执行问题是一个大难题,严重影响着案件的结案效率,给人民法院造成了很大的压力。
执行问题是我国社会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普遍问题也是棘手问题,如何及时有效地解决,关系到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关系到社会的稳定。
因此,我们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办法,化解这一司法难题。
为此,建议制定单独的民事执行法;进一步完善信用体制;取消“预收申请执行费”制度。
关键词:执行难;困扰;诉讼一、民事“执行难”的现状透视“执行难”作为中国法制化进程中一个突出现象,并非单纯是一个简单的司法问题,本质上是社会对自身资源的控制和调配能力问题。
执行难究竟难在何处?难就难在多数纠纷旷日持久,被执行人在诉讼前已无可供执行财产;难就难在有些被执行人诉讼前早有预谋,成功转移或隐匿财产,申请人无法提供,法院也无法查找其财产下落;难就难在一个被执行人或有限的财产往往有多人申请执行,被执行的唯一财产被重复的抵押、查封,致使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当事人之间矛盾异常尖锐,致使财产不能尽快变现,及时分配;难就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些财产无法保值变现,申请人又不同意以物抵债结案;难就难在有些有协助义务的机关,单位不积极,不配合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查封,登记,过户,冻结执行不及时等。
从上述原因看,大致可归结为:执行不能,执行不足,执行不力,执行不畅四类。
实务中当事人滥用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强制措施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执行难,其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固然是为了将来判决的执行,然而也不能排除作为一种威慑手段或诉讼策略,迫使对方当事人就范,以实现自己的权利。
二、产生“执行难”的根源1.现行法律制度不完善司法公正的前提是立法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倘若从立法上都不能保证执行规则的法律性和权威性,又何以谈及公正,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实现呢?首先,由于现行的强制执行程序包容在民事诉讼法中,涉及执行的法律规定大都比较笼统,不够具体,可操作性差,给司法实践带来不少难题。
民事执行强制管理制度研究
民事执行强制管理制度研究民事执行强制管理制度是司法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旨在保障法院判决和裁定的有效执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民事执行强制管理制度存在着诸多问题和不足,严重影响了执行效率和公正性。
本文旨在探讨民事执行强制管理制度的现状和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期为完善我国民事执行强制管理制度提供有益参考。
民事执行强制管理制度的历史演变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但真正意义上的现代民事执行强制管理制度起源于英国。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各国逐渐形成了具有本国特色的民事执行强制管理制度。
在我国,民事执行强制管理制度经历了多个阶段,不断完善和发展。
学界对于该制度的研究也日益深入,涉及基础理论、制度实践、域外经验等多个方面。
当前,我国民事执行强制管理制度存在着以下问题:执行难:由于被执行人难找、财产难查、执行财产不足等原因,导致法院判决无法有效执行。
执行乱:执行过程中存在随意执法、滥用职权、地方保护等现象,影响了执行公正性和效率。
执行期限过长:执行程序复杂,导致案件拖延时间过长,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心理负担。
针对以上问题,可以从法律、政策、技术等多个方面进行分析。
法律方面,虽然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法律空白和模糊地带。
政策方面,各级政府和法院对于执行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缺乏有效的联动机制。
技术方面,信息化手段运用不足,无法实现数据共享和信息交流。
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以下解决方案: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完善民事执行强制管理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执行主体、权限和程序,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规范执行程序:简化执行程序,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流程,提高执行效率。
同时,加强对执行过程的监督,确保公正公开。
提高司法权威:加强司法独立,提高法官和执行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树立司法权威。
强化协助义务:通过立法和政策引导,促使社会各界积极履行协助义务,为法院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源支持,共同解决执行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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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强制执行
内容提要
民事强制执行制度,是民事诉讼、仲裁等制度的保障手段,是诉讼的最后阶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实现的过程。
本文分四个部分针对我国“执行难”这一现象,从民事强制执行,民事强制执行权,民事强制执行的救济制度,民事强制执行机关的设置多角度的对我国的民事强制执行制度进行反思,在这几方面结合本职工作及自己的理解进行了浅薄的阐述,主张通过制定独立的强制执行法,建立高效的执行机构来为民事强制执行制度注入活力,使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在执行程序中尽快兑现。
目录
一引言 (1)
二民事强制执行 (1)
(一)民事强制执行的概念 (1)
(二)民事强制执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
1 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已经得到解决 (1)
2 民事强制执行由法定的执行机关实施 (2)
3 民事强制执行应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 (2)
4 民事强制执行具有明显的强制性特征 (2)
三民事强制执行权 (3)
(一)权力主体归属 (3)
(二)民事强制执行权的性质 (3)
(三)民事强制执行权的权能划分 (5)
四民事强制执行的救济制度 (6)
(一)设立民事强制执行的救济制度的必要性 (6)
(二)参照外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的三种救济方法 (6)
五民事强制执行机关的设置 (6)
(一)民事强制执行机关的设置 (6)
(二)外国执行机关设置的状况 (7)
六结语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