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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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佚名
【期刊名称】《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5(000)007
【摘要】<正>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贝》(国发[2014]25号),进一步推进我省户籍制度改革,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积极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
【总页数】4页(P9-1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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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4.05.06
•【字号】安府办函〔2024〕18号
•【施行日期】2024.05.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
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
根据《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规定,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顺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严格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承办单位在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时,应报告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情况。

决策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按要求认真组织实施,落实责任分工,把握时间节点,确保按时完成。

三、对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确需调整或新增的,承办单位要按照《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
序办理。

四、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2024年5月6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新市民安居工程改革试点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新市民安居工程改革试点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新市民安居工程改革试点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18•【字号】•【施行日期】2023.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新市民安居工程改革试点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安顺市新市民安居工程改革试点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12月18日安顺市新市民安居工程改革试点实施意见(试行)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因城施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问题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更好满足新市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统筹解决农村群众无序建房造成无效投资、乡村风貌难以管控、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活力不足等突出问题,切实保障新市民更好实现住有所居,助推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为目标,以推进围绕“四新”主攻“四化”主战略、实现“四区一高地”主定位为工作主线,坚持鼓励新市民进城购房与促进乡村振兴相结合、与加快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相结合,进一步改革完善新市民安居工程保障渠道、供给模式和政策体系,通过扎实推进新市民安居工程,为促进农民资产保值增值探索新路径,为激活房地产市场注入新动力,为解决农村无序建房等问题谋划新举措,为推进新型城镇化提供新抓手。

二、主要目标按照突出重点、点面结合、稳步推进的基本思路,切实用好政策创新、机制创新、模式创新系列组合拳,通过探索构建商品房、二手房和租赁住房“三个通道”,同步改革完善支持政策措施,进一步降低新市民进城购买(租赁)房屋门槛,更好满足新市民群体住房需求。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16•【字号】安府办函〔2021〕45号•【施行日期】2021.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安顺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2021年9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受理第三章办理第四章监督考核第五章附则安顺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顺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下简称热线)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热线管理工作规定以及《安顺市12345非紧急政府服务热线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安顺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优化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热线事项的受理、转办、协调、办理、审核、督办、满意度评价与回访、效能监督、考核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热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安顺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组织开展热线具体工作,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考核和协调、指导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全市各级承办单位是事项办理的主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单位的职责办理事项,在职责范围内对办理行为和办理结果负责。

第五条全市各级承办单位应当强化组织领导,指定负责部门,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事项的办理、回复、协调等工作,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国有公共企事业单位热线工作分管领导、专职人员有调整的,应当自调整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指工作日,含本数,下同)报市级热线备案。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14]25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14]25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14〕25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精神,积极推进我省新型城镇化进程,现就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我省自2009年起人口呈逐年递减趋势。

按照国发〔2014〕25号文件要求,综合考虑我省各市(地)市区户籍人口数量及综合承载能力,对我省户口迁移政策调整如下:(一)全面放开牡丹江市等9个城市的落户限制。

牡丹江市、佳木斯市、鸡西市、鹤岗市、双鸭山市、伊春市、七台河市、绥化市、黑河市9个市的市区户籍人口均在100万人以下,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目前基本没有压力,且人口逐年递减。

因此,全面放开落户限制的条件已经具备。

在城市合法稳定就业(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在同一地址租住半年以上),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1年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合理确定大庆市、齐齐哈尔市落户条件。

大庆市和齐齐哈尔市2个市的市区户籍人口均在140万人左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较小,可适度放宽落户条件,促进人员有序流入。

在城市合法稳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在同一地址租住2年以上),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2年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安府办函〔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顺市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4年3月28日安顺市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贵州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及《安顺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2-2025年)》任务落实,结合安顺实际,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全面提高政府履职能力,服务推动高质量发展1.推动政府职能优化协调高效。

根据《安顺市机构改革方案》,全面加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及时完善权责清单,完善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

建立工作调度机制,全力推进国家13个“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清单落地落实。

聚焦企业和群众需求,将各类政务服务事项、涉企服务事项整合成企业、群众视角的一件事、一类事,依托贵州省政务服务平台及“一窗通办”改革服务模式,不断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深化“企业之家”创建工作,拓展增值服务,推动服务企业向服务产业转变,构建企业为点、行业为线、产业为链的服务体系。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2.加快建设统一大市场。

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着力破除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

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严格公平竞争审查。

安顺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贯彻落实“雁归兴贵”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顺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贯彻落实“雁归兴贵”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顺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贯彻落实“雁归兴贵”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1.04•【字号】安府办发〔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顺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贯彻落实“雁归兴贵”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府办发〔2016〕4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顺市贯彻落实“雁归兴贵”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月4日安顺市贯彻落实“雁归兴贵”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国办发〔2015〕4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雁归兴贵”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行动计划的通知》(黔府办发〔2015〕31号)精神,积极引导我市在外务工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促进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

到2017年,引导6万名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到2020年,累计引导12万名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

--促进返乡农民工增收致富奔小康。

将农民工创业就业与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发展、县域经济发展、现代高效农业发展和小康社会建设结合起来,提高农民工收入水平,加快同步小康进程。

--促进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能力提升。

积极开展多种培训,不断提升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能力。

到2017年,组织开展各类培训7.2万人次;到2020年,累计组织开展各类培训14万人次。

--促进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家庭劳动力返乡创业就业。

动员社会力量,提供精准帮扶,全面引导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空巢家庭劳动力返乡创业就业。

--促进创业就业公共服务能力全面提升。

建立健全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四级公共创业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基层公共创业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健全服务网络,完善服务功能,通过创建“城乡一小时就业服务圈”和“一站式”服务窗口等,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快捷服务。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贵州省人民政府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国务院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加快推进贵州山地特色新型城镇化示范区建设,促进我省城镇化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新发展理念,牢牢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深入实施城镇化带动主战略,按照“遵循规律、道法自然,试点示范、创新驱动,补齐短板、重点突破,城乡一体、统筹推进”的原则,坚持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提高质量为关键,以城市群和城镇组群为主体形态,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紧紧围绕“十三五”期末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0%以上的目标,加快转变城镇化发展方式,城镇建设不“摊大饼”、多“蒸小笼”,促进组团式、紧凑型、集约化发展,走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四化同步、优化布局、生态文明、文化传承的贵州山地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充分释放新型城镇化蕴藏的巨大内需潜力,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劲动力。

二、积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一)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制度。

围绕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强化地方政府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主体责任,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并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全面放开省域落户限制,贵阳市需加快制定完善非户籍人口落户方案。

到2020年,努力促进300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

(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排名第一位的省直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二)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农村宅基地【发文字号】安府办函[2017]80号【发布部门】安顺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8.07【实施日期】2017.08.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府办函〔2017〕80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安顺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颁证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7年8月7日安顺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颁证工作方案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2号)要求,为确保我市2017年全面完成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颁证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中央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省委农村“三变”改革、市委“三权”促“三变”改革和深入贯彻“塘约经验”精神为指导,进一步明晰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规范农村用地管理,盘活农村资源资产,加快推进全市农村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二、目标任务2017年,完成全市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农民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有效解决土地权属纠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为农民维护土地权益提供有效保障,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农村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和谐。

三、工作步骤(一)调查摸底阶段(2017年8月20日前)。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统一组织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辖区范围内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为确权颁证奠定坚实基础。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免企业首套刻章费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免企业首套刻章费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免企业首套刻章费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27•【字号】安府办函〔2021〕27号•【施行日期】2021.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免企业首套刻章费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府办函〔2021〕27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顺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免企业首套刻章费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6月27日(此件公开发布)安顺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免企业首套刻章费用实施方案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19〕12号)要求,2019年7月1日以来,市本级已实行为新开办企业提供一枚公章免费刻制服务。

为贯彻落实《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府办函〔2021〕6号)精神,全面实行为在安顺市新开办企业免费提供首套章刻章服务,进一步优化全市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实施时间及范围自2021年7月1日起,为市本级新开办企业首套印章刻制提供免费服务。

新开办企业包括: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外商投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分支机构。

二、免费印章种类及材质标准为新开办企业免费提供首套印章种类包括:公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

材质使用光敏硬质印章材料。

三、为开办企业首套印章刻制提供免费服务方式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针对印章刻制进行市场询价采购,完成市本级为新开办企业首套印章刻制提供免费服务,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1家印章刻制企业为市本级新开办企业刻制首套印章,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企业开办专窗或设置企业开办专区,受理企业开办事项,衔接企业开办各环节,统一交付营业执照及印章等。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筑府发〔2015〕25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筑府发〔2015〕25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筑府发〔2015〕25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贵阳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6月6日贵阳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及《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5〕16号)精神,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的原则,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的原则,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的原则,结合贵阳市各区(市、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的原则,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目标任务统一城乡户籍制度,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逐步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使之更加有利于改善和保障民生,更加有利于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人口向城市和小城镇就地转移,更加有利于推进全市城乡协调发展和城乡一体化进程。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政府系统2021年依法行政提升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政府系统2021年依法行政提升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政府系统2021年依法行政提升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26•【字号】安府办发〔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政府系统2021年依法行政提升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府办发〔2021〕3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顺市政府系统2021年依法行政提升年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4月26日(此件公开发布)安顺市政府系统2021年依法行政提升年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党史学习教育,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提升全市依法行政能力,强化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职能,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政府系统开展依法行政提升年行动,全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现结合安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以“依法行政,执法为民”为核心宗旨,找痛点、补短板、除隐患,积极履行依法行政职责,严格标准、完善监督、狠抓落实见效,着力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增强依法行政能力、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切实降低行政复议被纠错率、行政诉讼败诉率,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为全面推进本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奋力谱写百姓富生态美的多彩贵州新未来安顺篇章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依法行政提升年行动,实现全市政府系统“五个明显提升”。

即: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教育培训的必学内容,切实增强国家工作人员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确保主体能力明显提升。

安顺户籍管理规定(3篇)

安顺户籍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户籍管理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籍的登记、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户籍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户籍登记和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户籍登记第五条户籍登记以实际居住地为依据。

第六条户籍登记分为以下几种:(一)出生登记:婴儿出生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在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婴儿出生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二)死亡登记:公民死亡后,其亲属或者监护人应当在死亡后一个月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

(三)户口迁移登记:公民因工作、学习、投靠亲属等原因需要迁移户口的,应当向户口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四)户口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五)注销登记:公民因死亡、失踪等原因,其户口应当予以注销。

第七条户籍登记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户口登记簿。

第八条户籍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公民的户籍信息。

第九条户籍登记机关应当对户籍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公民个人信息。

第三章户籍管理第十条户籍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户籍登记管理:负责户籍登记、审核、发证等工作。

(二)户口迁移管理:负责户口迁移的申请、审核、审批等工作。

(三)户口变更管理:负责户口变更的申请、审核、审批等工作。

(四)户口注销管理:负责户口注销的申请、审核、审批等工作。

(五)户籍信息管理:负责户籍信息的采集、整理、查询、发布等工作。

第十一条户籍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国家承认的学历和相应专业资格证书。

(二)熟悉户籍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

第十二条户籍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严格执行户籍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黔府办发〔2017〕4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黔府办发〔2017〕4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黔府办发〔2017〕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的首要任务,是破解城乡二元结构的根本途径,是扩内需、调结构的重要抓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精神,加快推进贵州山地特色新型城镇化进程,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战略部署,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新发展理念,主动适应户籍制度改革、居住证制度改革和公共服务管理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强化地方政府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的主体责任,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创造条件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二、目标任务健全财政政策支持体系,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向贵阳市、其他市(州)中心城市和中心城镇转移,力争2020年实现300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的目标,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权益,依法享有城镇居民同等权利。

三、政策措施(一)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受教育权利。

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逐步完善并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杂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百政发〔2015〕35号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百政发〔2015〕35号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正文:----------------------------------------------------------------------------------------------------------------------------------------------------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百政发〔2015〕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桂政发〔2015〕8号)精神,推进我市城镇化跨越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建设,加快富民强桂新跨越步伐,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按照“尊重自愿、分类指导、有序推进”的原则和“适当放宽城区、全面放开县域”的准入要求,引导转移人口向城镇有序流动,逐步形成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广覆盖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和多元化的转移人口成本分担机制,加快构建以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合法稳定职业为户口迁移基本形式、以常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城乡统一、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

二、进一步放宽进城落户的户籍准入条件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全面放开小城市和城镇落户限制的户籍制度改革总要求,进一步调整我市户口迁移政策,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约70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为加快我市区域性中心城市人口集聚速度,按照宽严有度、分级承接原则,放宽城镇常住户口落户条件,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大发展的实施意见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大发展的实施意见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大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07•【字号】安府发〔2012〕6号•【施行日期】2012.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大发展的实施意见按:为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黔党发〔2011〕1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大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1〕25号)精神,安顺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大发展的实施意见》(安府发[2012]6号),现予以转发,供各地学习借鉴。

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属各事业单位: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

为加快我市民办教育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贵州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大发展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按照《安顺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安市发〔2010〕33号)和《安顺市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安市发〔2011〕12号),为实现到2020年我市基本实现城乡教育均衡发展,各级各类教育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向教育现代化目标迈进,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全省人力资源强市行列的目标,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扩大开放,利用各种社会资源,鼓励民营经济参与教育事业,促进民办教育大发展。

积极促进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建设。

“十二五”期间,全市举办民办幼儿园50所(其中180人以上规模的民办幼儿园15所。

西秀区3所,平坝县、普定县、镇宁自治县、关岭自治县、紫云自治县各2所,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果树风景名胜区各1所);全市力争举办1000人以上规模的民办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3所以上;支持市一中、市二中、市民中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积极鼓励和支持引资在我市举办民办高校,并提供优质服务。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征求意见的复函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征求意见的复函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征求意见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01•【字号】安府函〔2013〕25号•【施行日期】201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征求意见的复函省政府办公厅: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求对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意见的函》后,市政府党组高度重视,按照函中重点征求内容的有关要求,广泛征求了党组成员的意见建议,现将意见综合反馈如下:一、整体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方面(一)近年来,省政府办公厅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主基调,坚持工业强省战略和城镇化带动战略不动摇,求真务实、廉洁自律、开拓创新,工作成效显著。

(二)切实加强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充分发挥团结协作、扎实勤奋的良好作风,强化服务职能,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踏踏实实干事,全心全意为民,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协调上下的作用,当好参谋,搞好服务,及时有力地推进了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工作部署的落实,确保了政令畅通, 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三)采取岗位练兵、竞争上岗等多种形式,加强干部教育和管理,切实提高办公厅干部职工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重视从基层和部门挑选年轻同志充实办公厅干部队伍,有效增强办公厅干部队伍的活力,同时,积极派遣干部到各市(州)、县(区)、乡(镇)挂职、任职、扶贫等,既加强了对基层工作的帮助和指导,又使干部得到了很好锻炼。

二、加强和改进服务发展、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方面(一)省政府办公厅在服务发展、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方面,自觉践行党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不断增强服务主动性,为各市(州)、县(区)政府和省直各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提供优质服务,树立了省政府的良好形象。

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四川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资府发〔2015〕38号

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四川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资府发〔2015〕38号

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四川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四川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资府发〔2015〕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天府新区资阳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四川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川府发〔2014〕70号),明确了户籍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工作目标、重点任务、责任分工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经研究,现将《四川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是推进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的重要任务,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当前的中心工作来抓。

各级要建立户籍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协调解决户籍制度改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各项改革任务全面落实。

二、转变思路,抓住重点结合《中共资阳市委、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资委发〔2010〕18号)印发以来的工作实际,我市的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重心要转移到严格户政执法、创新人口管理、保障农业转移人口的合法权益等配套措施的出台和落实上来,通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三、强化配套,落实措施一是相关单位要结合职能职责,主动对接省级相关部门,尽快出台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农村土地确权颁证等方面的配套政策。

二是加快推动建立实有人口信息全覆盖登记管理制度。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限时办结制规定》(试行)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限时办结制规定》(试行)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限时办结制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30•【字号】安府发[2010]19号•【施行日期】201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限时办结制规定》(试行)的通知(安府发〔2010〕19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直企事业单位,省驻安单位:《安顺市限时办结制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一月三十日《安顺市限时办结制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切实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改进工作作风,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顺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安府发[2010]14号)、《安顺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安府发[2010]15号)等规定,结合安顺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安顺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限时办结制,是指各责任单位在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办事人)提供行政审批、行政许可或其他服务事项时,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在制定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办理的事项有明确时限规定的,各责任单位制定的办结时限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压缩30%以上的办理时间。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办理的事项没有明确时限规定的,责任单位要根据安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的精神和要求,按照便民利民、优质高效的原则确定办理时限。

第六条各责任单位制定的办理时限,报上级优化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将制定的审批和服务事项办理时限置于醒目位置,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办理的事项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在法定期限内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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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
【发文字号】安府发[2015]10号
【发布部门】安顺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8.20
【实施日期】2015.08.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顺市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安府发〔2015〕10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做好我市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5〕16号)精神,结合安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合理引导
农业人口向城镇有序转移,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试点先行、改革创新。

户籍制度改革要适应城镇化发展的新形势,以创新的思维推进改革,结合实际选择试点单位,逐步推进工作开展,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二)积极稳妥、规范有序。

户籍制度改革要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积极稳妥,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

(三)以人为本、自主定居。

户籍制度改革要按照自愿原则,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四)统筹配套、强化保障。

户籍制度改革要有利于经济社会的统筹发展,做到户籍制度改革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各项公益发展相互协调、相互促进。

三、改革措施
(一)统一城乡户口登记。

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从2015年6月1日起,在“户别”栏不再登记农业或非农业,统一登记为家庭户或集体户。

公安机关不再出具农业或非农业户籍证明。

各县区、各部门严格执行户口登记有关政策规定,不得为户口登记设置任何前置条件。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统计局、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优化户籍办理“一站式”服务。

简化落户手续和办理程序,强化服务意识,不断丰富和完善户籍办理“一站式”服务工作内容和措施,为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办理户籍迁移业务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居民办理省内户口迁移,只需凭有关手续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不再到迁出地派出所履行户口迁出手续。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

凡在我市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及合法稳定就业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证明材料由市住建部门规定。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四)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

按照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建立畅通的农业人口转移渠道,引导有条件的农业人口,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进入城镇定居落户。

设立公共集体户口,对租用保障性住房或租赁房屋居住,未取得居住房屋产权的或符合落户条件,但实际居住的房屋或地址无法迁入落户的,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可以在就业单位或居住地的社区集体户口落户。

在本市就读的农村籍大中专学生,入学时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毕业后可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引导农村居民结合迁村并点、旧村改造、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等,自愿就近到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落户。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建立居住证制度。

放宽申领居住证条件,实行登记式申领。

对拟在居住地居住三十日以上,已满十六周岁的流动人口,在依法申报居住登记后,即可申办《贵州省居
住证》。

符合前述落户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居住证持有人在当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

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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