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基因食品法律法规教学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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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食品法律法规

国务院颁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三个配套的管理办法,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这些法规已明确规定,发放安全证书需要进行环境安全与食用安全检测,并对含有转基因成分的产品进行强制性标识。《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规定: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必须进行标识。该办法第六条规定了标识的标注方法: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直接标注转基因某某0;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标注为转基因某某,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为转基因某某0;用农业转基因生物或用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产品加工制成的产品,但最终销售产品中已不再含有或检测不出转基因成份的产品,标注为本产品为转基因某某加工制成,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或者标注本产品加工原料中有转基因某某,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

(二)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缺陷

纵观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从2008年的“毒奶粉”事件,到今年的“地沟油”事件和“龙虾门”事件,食品安全问题始终十分突出。下面对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缺陷进行分析:

1、现有立法层次不高。国际上以美国、日本等为代表的很多国家都是针对转基因食品安全进行专门立法,而我国对于转基因生物技术颁布的多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这些法规大多从本部门的职责角度出发,对转基因技术及其产品进行管理,具有临时性和应急性,难以从整个生物安全角度出发,对转基因生物技术及其产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作出全面系统规定。

制定专门的转基因食品安全法

我国的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与国外(如美国、欧盟、日本)的差距主要表现在我国缺乏转基因食品安全的专门立法。虽然有关转基因食品安全的有关规定可散见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但适用于转基因食品安全的一些特殊规定,如转基因食品的检测标准,就与转基因生物安全有所不同。而且这种分散的部门法规在执行中也存在很大的阻力。笔者建议由我国立法机关制定专门的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将现行的《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从转基因食品安全角度进行修改和完善,成为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的有关问题,作出专门规定的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在制定专门的转基因食品安全法时要注意借鉴国外的立法模式,建立完善的转基因食品安全评价、监控及标识制度,以有效保证转基因食品的安全。

2、责任主体结构不明显,政府问责机制不完善。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立法中,食品生产者、加工者和销售者根据食品安全卫生的相关规定生产、加工、销售食品,作为第一责任主体对食品安全负主要责任;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政府为第二责任主体,制定合适的食品安全法规并监督其施行,必要时采取制裁措施。在我国食品安全立法中,更多强调食品生产加工参与者的责任,对政府责任的关注度较小。就现有监管部门及检验机构的监管责任规范来看,其责任程度明显过轻,不能适应食品安全市场对加强政府监管职责的需求。在强化政府对食品市场监管职权的同时,还需要同等程度的责任规范约束。如果市场失灵可以大体归结为客观因素而有所容忍的话,那么政府失灵,尤其是政府监管懈怠、不力,更是为民众所不能理解。因此,我国应加强相关立法,建立完善有效的政府问责机制,切实履行对食品市场的安全监管职责。

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建立政府问责机制

目前我国有关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虽然较多,但缺乏一个统一协调的部门,再加上各部门的职责和分工也不明确,不能对食品安全进行有效监管。为了加强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管理,必须明确特定部门(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使统一监督管理权,重点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的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同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转基因食品的市场准入标准和市场审查制度,

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使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管规范化

3、食品标准设定较低,并且相互冲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食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其表现之一就是食品标准设定得较低,不能有效地起到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作用。在我国,制定食品标准的最高机构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但事实上农业部、卫生部也有权制定在全国施行的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这就导致了我国食品标准很难与国际接轨。[5]目前,我国采用国际标准还不到一半,远远落后于欧美等发达国家。并且,我国食品标准之间还存在着冲突。由于我国的食品标准绝大多数都是在2000年以前制定的,并且这些食品标准往往是不同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而非国家标准。由于各部门之间缺乏协调,对同一对象设定两项或两项以上标准的现象并不在少数,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交叉、重复严重,形成了食品标准设定、管理的混乱局面,严重影响了标准的实施和食品安全的监管。因此,设定有充分科学依据的标准,是准确判断食品性、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推动国际贸易发展和维护国家利益不可缺少的技术支撑。

制定统一的转基因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标准

由于我国缺乏统一的转基因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标准,使转基因检测结果的伸缩性过大,给检测工作和司法实务造成不必要的困难。如在上海消费者朱燕翎以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为由状告雀巢公司

一案中,上海农科院对同一检测对象雀巢巧伴伴由于采用了两种完全不同的检测方法,即巢式pcr法和大豆定性pcr法,得出了该产品含有转基因成分和不含有转基因成分两种完全不同的结论。这一结论暴露了我国在转基因食品检验检测标准上的漏洞,也给司法审判带来了难题。

4、标识制度不健全。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还很不健全,在具体操作中还存在很多问题。标识标准不具体,许多转基因食品生产商之所以不进行标识的原因就是有关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转基因食品应该如何标识,缺少相应的具体标准,这就限制了实际的操作,而监督部门也没有依据来对此进行监督管理。不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标识,就相当于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使得消费者很可能在不知情的状况下食用了转基因食品,产生过敏反应等不良症状。

完善标识制度

如前所述,转基因食品优点多,但也存在着安全方面的忧虑。对消费者来说,他们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而权利的现实享有,则首先必须让消费者知道,货架上陈列的食品哪些是转基因食品,哪些是含有转基因成份的食品,食品中转基因成分所占的比例有多大。笔者认为完善我国转基因食品标签制度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增加我国标签中的信息含量, 用准确易懂醒目的文字和数据表述标签的内容,尽量避免使用过分专业的术语,对转基因作物及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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