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作翔论法律的作用及其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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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作翔/论法律的作用及其局限性/第199602期
法律的作用及其局限性,是自人类有法律以来思想家、法学家劳苦思索的问题。在当今中国社会崇尚法治、倡导法治、强调法治的历史转型时期,提出并探讨这一问题,对于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法律和法学具有重要意义。
一、问题的缘起
法国著名学者、国家科学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米歇尔·克罗齐埃认为,法国社会存在着严重的"管理机能不良"问题,而仅仅靠法令是解决不了这些问题的,推动社会前进的方法在于挖掘人类资源,鼓励个人的积极性,把潜在的社会力量最大限度地调动起来。(1)当代美国"统一法学"之代表埃德加·博登海默教授认为法律存在弊端,"法治"有利也有弊。(2)英国学者马克·加兰特也对法制化表现出某种担忧。(3)美国学者菲利普· K·霍华德也指出,在美国,法律不再是一种有用的工具,而成了没有头脑的专制统治者。因此法律不可能拯救我们。(5) 上述几位西方法学家所谈到的法律、法制、法治的弊端都涉及到这样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基本问题,即法律的作用及其局限性。这就是本文探讨的主题。
二、西方早期关于法律作用的两大思想源头
当我们顺着历史线索追溯西方早期思想家的法律思想时,我们发现,人类自有法律以来,就在不断探讨法律的作用。西方早期思想家们对法律的作用发表过许多见解,并形成了两种不甚相同的看法。一种看法是高度赞美法律的作用及功能,赋予法律在治理社会、追求理想社会生活目标中至高无上的地位;另一种看法则是贬低法律的作用,认为法律是一种有缺陷的事物,它的作用远不是有些人所赞美的那样,或者认为法律必须借助于其他力量和因素才能有用。这两种不同观点的思想源头,来自于古希腊以柏拉图为代表的"人治"理论和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法治"理论。
古希腊大思想家柏拉图早期的理论对法律的地位和作用评价不高。柏拉图的全部政治理论、法律理论和哲学思想是建立在他精心构建的"理想国"和"哲学王"基础之上的。拍拉图认为,人生来就是不平等的,而这种不平等是建立一个等级制共和国的依据。在他的共和国中。人被分为金质(统治者)、银质(辅助者)、铜质(工匠)、铁质(农夫)四个等级,各个等级有着严格的等级界限和特殊职责,每一个隶属于特定等级的公民都必须将其活动严格限定于适当履行本等级的特殊职责,对于政府按其特殊能力和条件而分配给他的任务必须克尽职守,每一个等级都必
须固守自己的工作而不得干涉他人事务。"各守本分、各守其职就是正义。"在他的理想国中,也会出现纠纷,而这些纠纷必须由政府当局来裁决。在裁决时,国家的法官应当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柏拉图不希望他们受体现于法典中固定而呆板的规则的约束。柏拉图的共和国是一个注重行政的国家,它依靠最出色的人的自由智慧来管理,而不是靠法律来管理。他认为正义的执行应当是不要法律的。
柏拉图在其早期著作《政治家篇》中,阐发了他对法律作用的看法。他认为..法律绝不可能发布一种既约束所有人又对每个人都真正有利的命令。法律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完全准确地给社会的每个成员作出何谓善德、何谓正确的规定。人类个性的差异、人们行为的多样性、所有人类事务无休止的变化,使得无论是什么艺术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制定出绝对适用于所有问题的规则。柏拉图还认为,法律原则上是由抽象的、过分简单的观念构成的,然而简单的原则是无论如何也不能用来解决复杂纷繁的事务状况的。立法者在其为整个群体制定的法律中,永远不能准确地给予每个人以其应得的东西。因此,最佳的方法并不是给予法律以最高权威,而是给予明晓统治艺术、具有才智的人以最高权威。(5)可见,柏拉图是两方法律思想史中较早提出有关法律缺陷、法律的弊端、法律局限性问题的代表人物,并成为这一理论的奠基人和思想源头。
在晚年,由于在西西里锡拉古城(Syracuse)建立理想国的实验遭到失败,柏拉图开始重视法律的作用,但他仍没有放弃"没有法律"的国家是最高的、最完善的"理想国"的统治形式,只不过他开始承认,这种"理想国"的有效运行需要依靠具最高才智的人和无误的判断,而这种人很难找,于是不得不另外寻求一种第二等好的统治形式,这种形式便是"法治国"。"法治国"是统治人类的第二等好的选择。
在西方早期,同柏拉图"人治"理论相对立的,是古希腊另一位著名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虽是柏拉图的学生,但他在许多方面背离了他的老师。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思想家中"法治"论的代表人物。尽管他也承认法律确实存在着缺陷,这种缺陷主要表现为"法律不能完备无遗,不能写定一切细节",但他认为,"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6)亚里士多德要求把一个以法律为基础的国家作为达到"美好生活"的唯一可行的手段。他认为,达到美好生活乃是政治组织的主要目标。他认为,人在达到完美境界时,是最优秀的动物,然而一旦离开了法律和正义,他就是最恶劣的动物。(7)
亚里士多德针对柏拉图的"人治"理论提出了"法治"主张。他认为,正确制定的法律应该是最高的权威。法律对于每个问题都应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因为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性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而法律恰正是全没有感情的。因此,"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即使有时国政仍须依仗某些人的智虑(人治),这总得阻止这些人们只能在应用法律上运用其智虑,让这种高级权力成为法律监护官的权力。……要是把全邦的权力寄托于任何一个个人,这总是不合乎正义的。"(8)
亚里士多德认为让法律遂行其统治,这就有如说,惟独神祗和理智可以行使统治;而让一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常人既不能完全消除兽欲,虽最好的人们(贤良)也未免有热诚,这就往往在执政时引起偏向。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祗和理智的体现。(9)而且,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不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法律确实不能完备无遗,不能写定一切细节,这些原可留待人们去审议。主张法治的人并不想抹杀人们的智虑,他们认为这种审议与其寄托一人,毋宁交给众人。参与公务的全体人们既然都受过法律训练,都能具有优良的判断,要是说仅仅有两眼、两耳、两手、两足的一人,其视听、其行动一定胜过众人的多眼、多耳、多手足者,这未免太荒谬。"(10)亚里士多德还认为法律在国家生活中具有重要地位,"凡不能维持法律威信的城邦都不能说它已经建立了任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