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饲料植物检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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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饲料植物检疫程序 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出境饲料植物检疫程序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出境的干草饲料、糖麸饲料、粮豆饲料(如饲用玉米、蚕豆等)、饼粕饲料(如棉籽、菜籽、大豆、花生、芝麻、甜菜等的饼或粕)、薯类饲料(如木薯、甘薯及其块、粒、粉、条等)、复合饲料、饲用棉籽和棉籽壳以及要求进行植物检疫的动物性饲料的检疫检验。

检疫依据

(1)进境国家或地区的植物检疫要求。

(2)政府间双边植物检疫协定、协议和我国参加的地区性或国际性植保植检公约的规定。

(3)贸易合同、信用证等关于植物检疫的条款。

(4)中国的植物检疫规定。

检疫监管

(1)对从事出境饲料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对存放出境饲料的库场要进行疫情调查,指导其做好日常防疫,防疫工作详见“出境饲料存放库场注册登记考核标准”。

(2)出境饲料装货期间要进行监装,保证装运的货物是已检疫合格的。

(3)对从事熏蒸、消毒等检疫处理的单位实行考核认可证制度,其检疫处理必须受检疫机关的监管。

准备工作和接受报检

(1)报检要求。货主或其代现人,应在货物装运前10天提出报检,需要熏蒸的货物应提前15天报检,填写报检单,同时提供贸易合同、信用证、出口明细单、货位图等有关单证。

(2)审核单证。审核有关单证后,明确检疫要求,向报检人询问货物备货数(重)量、存放库场、贮存情况、装载方式、货物产地、装运计划、运载工具等有关情况,要求货证相符。如有不符等问题须及时纠正或做声明。

(3)确定检疫时间、地点、检疫方案和检疫人员。

(4)准备必要的现场检疫和室内检验的工具和仪器。

现场检疫与取样

(1)对照货位图核实货位、唛头、规格、数量、重量和原产地等是否与报检内容相符,确定抽查与取样的方法和件数。

(2)直观检查堆垛覆盖物、铺垫物、包装物外表、仓库四壁、角落、缝隙以及堆垛四周环境,注意有无害虫感染。

(3)抽查与取样以垛为单位进行。样点的确定,除必须注意样品的代表性外,还要考虑害虫的习性等因素,在害虫易滋生聚集的部位应适当增设样点。采用随机取样法,在每一个样点处,用扦样器打开袋口,先取一定量样品装入样品袋作为原始样品,另取1000克样品放入规格筛进行现场筛检。

(4)抽查件数与扦取原始样品份数。1000件以下,约50吨以下,抽查5~10件,取样1份;1001~3000件,约50~150吨,抽查10~15件,取样2份;3001~5000件,约150~250吨,抽查15~25件,取样3份;50001~10000件,约250~500吨,抽查25~40件,取样4份;10001~20000件,约500~1000吨,抽查40~60件,取样5份。每份原始样品重量为1000~1500克。散积货物以50公斤比照1件计算。

(5)倒包(袋)检查。将包(袋)内饲料全部倒出,摊开在水泥地面或塑料布上,稍等片刻,用肉眼或放大镜检查害虫、霉变、夹杂物等。同时检查包装袋内壁、袋角、袋缝有无害虫潜伏。

(6)剖开粮豆类、薯类等饲料,检查有无隐蔽害虫。

(7)运输工具适装性检查。装货前对运输工具(含集装箱)进行检查,符合植物检疫与防疫要求的方可装货。

(8)将现场检获的病、虫、杂草籽装入指形管,逐个进行初步识别并计数,作好现场检疫记录。对扦取的原始样品作好标记,注明货物品名、产地、存放库场、堆垛号位、取样日期、取样人等,携回室内检验和留存。

室内检验

(1)留存样品和工作样品的制备将现场取回的原始样品,以垛为单位均匀混合制成混合样品,再用四分法取出1000克作为留存样品装入广口玻璃瓶中,并做好标签,保存3个月。其余样品作为工作样品,用于有关项目的检验。

(2)病害检验根据检验需要,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法进行检验:直接镜检;切片检查;洗涤检查;分离培养检查。

(3)害虫检验按检疫需要、货物种类和害虫生物学特性,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法进行检查和鉴定:过筛检查;剖开检查;光透视检查;染色检查;比重检查;加温饲养检查;螨类检查。鉴定害虫种类:利用解剖镜鉴定现场检疫和室内检验发现的害虫种类,并制作标本,作好记录。

(4)杂草籽检验对现场和室内过筛检查发现的杂草籽进行鉴定、统计。

(5)线虫检验用浅盘法或漏斗法。

评定与出证

(1)整理现场检疫、室内检验及检疫处理各项记录,根据本程序第2条的检疫依据,对检疫结果进行最终综合评定。

(2)经检疫,符合本程序第2条规定的,评定为合格,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植物检疫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放行通知单》或盖章放行。

(3)检疫发现有应检病虫或进口国要求出具熏蒸证书的,经熏蒸后复检无活虫,符合要求的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熏蒸/消毒证书》放行。

(4)检疫发现一般性生活害虫虫量超标(包括我国的和输入国的标准),需进行熏蒸处理,合格后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放行。

(5)检疫发现一般性生活害虫但虫量未超标,出具检疫结果报告单通知报检人,建议货主对货物进行除害处理,在害虫繁殖季节还应适当从严掌握。经处理后,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6)对要求在证书上加注附加声明的,必须经检测、验证,根据有关依据或标准确定是否在证书上加注某项附加声明。

(7)运输工具(含集装箱)应符合植物检疫与防疫的要求,适装的或经检疫处理后适装的,出具“准装证”同意装货。检疫证书上须注明装货的船名、车号及集装箱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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