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司法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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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方式:
政治联婚抢婚
选婚赠赐婚罚婚
指腹婚转房婚交换婚
入赘婚童养婚典妻婚
结婚原则
同姓不婚
一夫一妻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结婚程序
离婚方式
回忆你所记得的与传统婚姻制度相关的小说、戏曲等文艺作品,谈谈你对传统婚姻制度的认识。
你能否找到中国传统婚姻制度中的可取之处。
专题四
传统法律文化与社会
问题一圣人因天秩而作五礼
四、深远影响
消极方面降低了法律的权威
积极方面有助于纠纷的化解
法律不是解决纠纷唯一的手段,也不一定是最好的手段,道德的作用是不可估量的,古人的无讼的最终理想是实现一个和谐的大同世界,人民安居乐业,和谐相处。
无讼的“礼法互补”、“综合治理”、“重视调解”等内容为我们当下的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
法理派:古无罪人留养之法,存留养亲不编入新刑律草案,无悖于礼教。
礼教派:存留养亲是宣扬仁政、鼓励孝道的重要方式,不能排除在新律之外。
“子孙违反教令”
法理派:是教育上事,应别设感化院之类,以宏教育之方。此无关于刑事,不必规定于刑律中。
礼教派:子孙治罪之权,全在祖父母、父母,实为教孝之盛轨。
“无夫奸”
法理派:无夫妇女犯奸,欧洲法律并无治罪之文。此事有关风化,当于教育上别筹办法,不必编入刑律之中。
维护社会稳定,必须从根本上消除犯罪原因,而仅靠恢复肉刑是不可能消灭犯罪的(夏侯玄)
为解决罪刑轻重失调的矛盾,可以用延长居作或死刑等方法,而不需要恢复肉刑。
治乱国重典
《周礼·秋官·大司寇》: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宋:重法地法和“盗贼重法”
明:“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你如何看待古代对肉刑废除的争议,联系当下死刑废存问题谈谈你的看法。
恢复肉刑既可去除犯人的为恶之具,又可警示世人。(陈群:若用古刑,使淫者下蚕室,盗者刖其足,则永无淫放穿窬之奸矣)
恢复肉刑可以减少死刑的适用,有利于人口繁衍增长。
主张废止肉刑:
肉刑起源于蛮族,其野蛮残酷性与华夏文明背道而驰。(丁谧)
肉刑过于残酷,恢复容易失去民心。(王朗:前世仁者不忍刑之惨酷,是以废而不用。不用以来,历年数百。今复行之,恐所减之文未彰于万民之目,而肉刑之问已宣于寇仇之耳,非所以来远人也。)
重新认识礼教派
礼法之争的核心
在变革转型的中国法律中如何整合中西文化的差异
人物的复杂性
礼教人物不一定保守:张之洞劳乃宣
法理人物不一定进步:沈家本杨度
礼教派主张的合理性
制定法律要与国情、风俗相适应
法律与道德密切联系
法律移植的问题
法律移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区分
本国文化与外来文化的融合是法律移植的核心问题
法律的发展是渐进式的经验式的
二、思想源流
“无讼”
语出《论语•颜渊》:“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周易•讼卦》:“讼,终凶”、“讼不可妄兴”、“讼不可长”。
三、制度保障
注重教化预防讼争
重视调解化解纠纷
法律禁止教唆词讼
韦景骏任贵乡令,“有母子相讼者。景骏谓之曰:‘吾少孤,每见人养亲,自恨终天无分。汝幸在温清之地,何得如此?锡类不行,令之罪也。’垂泪呜咽,取《孝经》付令习读。于是母子感悟,各请改悔,遂称慈孝”。
“折冲樽俎,模范列强”
改革司法体制:部院之争
刑部改为法部,专任司法;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专掌审判。(戴鸿慈--沈家本)
改革法律体制:礼法之争
法理与礼教两派的形成
礼教派
张之洞劳乃宣
法理派
沈家本杨度
第一次争论
张之洞与沈家本
针对《刑事民事诉讼法》
父子异财、男女平等、律师制度、陪审员制度、废除比附法、规定控诉期限。
针对《大清新刑律》
内乱罪、无夫奸
中国名教必须永远奉行勿替者,不宜因此致令纲纪荡然(廷杰)
第二次争论
沈家本与劳乃宣
针对《大清新刑律》
的主要制度变革
“干名犯义”
法理派:干名犯义”属“告诉之事,应于编纂判决录时,于诬告罪中详叙办法,不必另立专条。
礼教派:中国素重纲常,故于干名犯义之条,立法特为严重。
“存留养亲”
灾异赦宥
国家将有失道之败,而天乃先出灾害以遣告之;不自知省,又出怪异以警惧之。尚不知变,而伤败乃至。以此见天心之仁爱人君而欲止其乱也。(《汉书•董仲舒传》)
鬼神:官员治理与司法实践
借助鬼神治理地方
新官上任,必先谒神与誓,期在阴阳表里,以安民下。(《重修台湾县志》)
立城隍神,使人知畏,人有所畏,则不敢妄为。(《《典故纪闻》)
案例
甲没有儿子,拣了个弃婴,作为养子乙。乙长大后杀了人,甲把乙藏起来。
按汉律,藏匿犯人要受重刑。但《春秋》上提倡父子一方犯罪后可以互相隐藏。董仲舒认为他们是父子关系,所以甲不能判罪。后来,唐律明确规定了父子相互隐匿不属犯罪。
思想核心
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盐铁论》)
洪武十七年建三法司于太平门外钟山之阴,命之曰贯城。下敕言:贯索七星如贯珠,环而成象名天牢。中虚则刑平,官无邪私,故狱无囚人;贯内空中有星或数枚者即刑繁,刑官非其人;有星而明,为贵人无罪而狱。今法天道置天牢,而诸司其各慎乃事,法天道行之,今贯索中虚,庶不负朕肇建立意。(《明史·刑法志》)
秋冬行刑
春夏生长,利以行仁,秋冬杀藏,利以施刑。(《盐铁论》)
结合西方刑法理论,简述中西刑罚基本理论的异同。
问题三: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传统中国刑罚的人道主义
明德慎罚
崇尚德政和慎用刑罚
慎重断案
重视主观
德主刑辅
减免刑罚
赦免
老弱减免
不论罪
亲亲相隐
思想源流
“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论语·子路》)
题:人道主义和重刑主义有无冲突,你如何看待传统中国刑法文化的这种冲突?
传统中国法律与宗教
西方法律与宗教
法律如果不被信仰,它将形同虚设。
——伯尔曼
西方的宗教文化
宗教的发展与法律的发展互动
宗教与法律的最终指向相通
宗教与自然法
传统中国宗教文化特点
并未形成政教一体的国家
并未有明确统一的国教
存在大量的民间宗教信仰
以实用性为主导的宗教信仰
广义宗教——信仰
天道:权力来源的政治哲学
法天道置法司
《清会典》(康雍乾嘉光五朝,会典一百卷,事例1220卷,图270卷)
使用成文法律的特点
优点:明确无责
缺点:繁琐僵化
适用范围主要是刑事案件

主要指人情。
人之常情。不分种族、性别、民族、老幼以及尊卑,是人而一也,亦称缘性之情
具体案情。每一件具体案件都有其各自不同的具体事实,这些个案的具体情况对州县裁断的影响自不言而喻
无讼取向
地方环境
治理需要
盖听断以法,而调处以情汪辉祖《学治臆说》
題:传统中国司法中对情理的重视在当今的社会是否存在?试分析理由和影响。
如何看待天理国法人情的多元法观念在当下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问题三春秋决狱——传统司法的儒家化
春秋决狱
是指以儒家经典《春秋》的原则和事例作为判案的依据。
历史背景
汉代儒家思想成为政治主流思想,但法律仍未实现儒家化。
南宋:刑法科
辽:杂科;金:律科
元:废止
清代科举中的“试判”
场中做判,务宜随题剖断,引律明确,不专以骈丽为工(《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中国的律学与西方法学的异同。
科举制下的法律考核给官员知识背景带来的影响是什么。
专题五
中国法律文化的近代转型
问题一纲常名教与西方法理的碰撞
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
清末修律
数千年未有之大变局
传统中国的“民法文化”并不发达
传统民法的研究范围
传统中国的身份制度
婚姻制度
继承制度
传统中国的财产制度
土地制度
契约制度
其他民事制度
问题二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传统中国的婚姻制度
婚姻目的
昏礼者,将合两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
——《礼记·昏义》
传统婚姻的类型
主要形式:聘娶婚
聘娶婚,是指男子以财物作聘礼而娶妻,女子因聘礼而出嫁。它是中国婚姻形式中最广泛、最持久、最正宗的婚配。
《德国刑法典》第257条规定了“包庇罪”,其中有规定“有利于其亲属而犯本罪者,不处罚。”谈谈你认为对亲亲相隐制度的看法。
专题三中国传统民法文化
问题一:横看成岭侧成峰
传统中国有无民法的争论
既有争论
肯定说:传统中国有民法的存在
否定说:传统中国并无民法
基本结论
西方法律意义上的“民法”很少
社会生活中存在中国式的“民事规则”
狭义宗教——宗教派别
宗教影响法律:语言观念
因果报应善恶平等
佛教征服中国?
法律影响宗教:规则
中国法律与宗教的关系同西方法律与宗教的关系有何异同,带来的影响是什么?
试举一例说明中国民间信仰中报应观念对法律实践的影响。
问题二经义定去留律义定高下
传统中国法律人才的教育与选拔
传统中国的“法律人”群体
与适用法律相关的人群
谈谈你对传统司法印象中的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法律与司法之间的冲突和差别应当怎样弥合?
专题二传统中国刑法文化
问题一:刑名之要,尽统于兹——传统中国刑事立法格局
刑民不分诸法一体
传统法与刑的概念基本上是等同的
历代主要律典基本上可以视作刑法典
成文律典的规范主要是刑事规范
一些重要的刑法原则
最早区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司法原则(《尚书·大禹谟》)
专题一中国司法传统
问题一必使无讼乎——传统司法的无讼追求
良吏的做法既“不言其产之如何分配,及谁源自文库谁直”,也不作判决,“但令兄弟互呼”。“此唤弟弟,彼唤哥哥”,“未及五十声,已各泪下沾襟,自愿息讼”。
不是在诉讼过程之中通过明确双方对错作出判决来结案,而是通过教育的方式使得双方放弃了诉讼。
一、基本内涵
无讼是指,在传统中国,纠纷产生后不主张诉诸法律来解决问题,而是推崇利用伦理道德观念来协调双方达成和解,化解纠纷。无讼是传统中国司法文化的重要特征与目的所在。
礼教派:严重违反传统道德,故传统刑律予以严厉处罚
“亲属相奸”
法理派:未害及社会,旧律重至立决,未免过重。三等有期徒刑即可,毋庸另立专条。
礼教派:大犯礼教之事,定罪极重。
第三次争论
杨度与劳乃宣
针对《大清新刑律》的立法精神
国家主义
家族主义
结局
双方互有妥协,法理派妥协更大。
促进了西方法律在中国的传播。
证明传统文化在中国社会仍有重大影响。
最早对共同犯罪成员实行区别对待的司法原则(《尚书·胤征》)
最早的正当防卫制度(《周礼·秋官》)
最早的自首制度(《秦简·法律答问》)
律典的内容主要是刑事规范
影响:积极促成刑法规范系统化,法典制定趋于严谨细致,成为中华法系的重要特征。
消极不利于民法的成熟和市民社会的形成,导致了中国民法文化和私权文化的缺失。
借助鬼神寄托正义
明有刑法相系,暗有鬼神相随(《喻世明言》)
善恶到头中有报,举头三尺有神明(《集俗语竹枝词》)
借助鬼神进行审判
常姚氏被杀,罪人不得。柬之察其时为县试招覆之前夜,所取第一名杨某不赴试,疑之。召至,神色惶惑,询其居,与常邻。乃夜至城隍庙,命妇人以血污面,与杨语,遂得图奸不从强杀状。
(《清史稿·姚柬之传》)
題:除了思想文化的影响之外,无讼的司法传统是否还与中国传统的社会形态和经济因素相关?试展开论述。
你认为法治的核心在于法律适用还是纠纷解决?试结合法治理论申论之。
问题二天理、国法与人情——传统司法的断案依据
律主要指成文法律。每个朝代都有大量的成文法律。
以清代为例,颁行的法律包括:
《大清律例》(七篇四十七卷,30门436条,附例1049条)
君主
中央司法机构人员(三法司)
地方各级司法机构人员
地方行政首长(州县官员)
书吏、讼师
经学与律学人士
律学
律学产生的背景:
成文法运动,对法律解释的要求。
基本阶段:
汉:作为经学一部分的律学
魏晋南北朝:律学逐渐独立于经学
唐:律学发展
清:律学衰落并被西方法学替代
法律人才选拔
唐代科举:明法科
宋代科举:明法科
王安石变法:新明法科
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春秋繁露》)
“春秋决狱”的核心在于“论心定罪”
影响
积极:限制了重刑的适用,减轻秦朝以来法律的残酷性,将儒家思想带进法律之中,开启了法律儒家化的先河。
消极:模糊了道德和法律的界限扩大了断案者的主观判断影响力,也使断案产生了一定的随意性。
中国传统社会的统治者为什么会重视刑法的作用?
“刑等同于法”的观念至今是否存在,其表现在哪些方面?
问题二:去奸之本,莫深于严刑
传统中国刑制的重刑主义
隋唐以前肉刑存废之争
主张恢复肉刑:
古代就开始适用肉刑并把社会治理得很好,今人也应继续使用。(班固:奉天法古)
废除肉刑以仁政为目的,其结果却是以轻刑之名行杀人之实。(钟繇:张苍除肉刑,所杀岁以万计)
乡土民情。此情地域有异、人有差等、时有先后,也可称之为“民俗风情”

主要指事理、道理。理和情是无法完全区隔的。
理学
理或天理是自然万物和人类社会的根本法则,认为万事万物各有一理,此为分殊。物、人各自之理都源于天理,此为理一。存天理、灭人欲,天理构成人的本质,在人间体现为伦理道德“三纲五常”
理与礼礼教
为什么要超越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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