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司法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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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中国法治的优秀传统文化,源于“以德治国”的政治核心思想和古典经典理论的积淀。

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的形成有着悠久的历史。

自商周时期以来,中国就出现了由政府制定
立法以及审判和处罚侵犯公德的刑法。

从此,司法制度便不断发展壮大,形成了中国独具
特色的法治文化,成为重要的社会制度之一。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以“德治”理念为基础,以“仁义礼智信”为核心思想,以“天、地、人”为道德准绳,以“孔子思想”为中心,并非完全基于刑事惩罚目的来法律行使,
而是在完善心性、礼乐纳谏的基础上,通过仁政劝化的法律实施来完成刑罚的功能。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不仅仅是刑法,还包括伦理道德、法治思想、公民品德、人和文化
之间的关系以及处世的规范等,都是中国法治的根本内容,涵盖了政治、经济、文化、哲
学思想等各方面,具有基本的时代地域性。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以揭开“礼”道理、守规则、效能性治国为核心,把人心向善、守
正道、构筑秩序、改进民情为宗旨。

它以“治理社会、教化民众”的理念,坚持“仁政劝化”的法治,推动中国治理的民主化、法治化和多元化。

正是因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确立,中国历来有治大国强基素、收众位方针、治百姓平康的管办景象,发挥着促进国家后
退和社会保守治国的重要作用。

故此,持续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我国新时代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也是我们大家只燕努力的目标。

只簿坚持以传统法律文化为基础,以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为步伐的前进,才能构建一个以社会公平正义为本的法治国家,以期更好地推进社会主义
法治的建设和发展,以实现共同安宁、实现中国梦。

1.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的特点及原因

1.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的特点及原因

1.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的特点及原因中国传统法制,是指自夏朝建立开始至清末改制之前的中国奴隶制类型法制和封建制类型法制。

(1)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礼”原本是氏族社会末期祭祀祖先神灵的习惯,后来逐渐演变成为阶级社会确定人们血缘关系亲疏尊卑和社会等级的规范。

经过汉儒的改造,“礼”融进了诸子中的可取成分,成为指导立法、司法的原则和理论依据。

统治者们一方面制定大量的宗法礼仪制度,运用德礼教化来调整社会关系,另一方面又以法律进行专擅垄断的手段,来辅助“礼法”的实施。

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者法律规定被认为是不合乎“礼教”原则的情况下,“礼教”往往可以“经义决狱”的形式直接成为裁判依据。

其要旨是“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以及由此而衍生的“亲亲”、“尊尊”的政治和伦理原则。

在这种原则下,“礼教”的许多内容被直接定义为法律,“七出三不去”,“八议”以及丧服制度等相继入律,并为后世法典所沿用。

同时,“礼教”还成为评价和解释法律的最高权威和最重要的依据。

如对于唐律的最高评价就是“一准乎礼”(完全按照了“礼教”的准则),而唐律的立法解释《唐律疏议》,也主要是以“礼教”和儒家的经典为依据。

原因:①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发展,主要是以刑始于兵,礼院于祭祀的形式完成的。

礼较早的成为了统治阶级的统治基础,具有较强的精神威慑力;能够起到安上治民,体国立政的作用,是调整社会关系和国家生活的思想基础,也是维护王权专制的理论教条。

②从秦朝统一全国,到两汉建立,封建大统一的国家需要统一的学说来作为国家的指导思想。

③经过长期的统治,使统治者在立足现实认真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将两者之长加以结合。

④两者在为政权服务的政治目的是相通的,礼法遵循“尊尊”,旨在确立君主、皇帝的最高权威;法家不仅同样尊尊,而且鼓吹极端的专制主义。

2.家庭本位,伦理法制。

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农业社会,社会结构以家族为基础。

这就决定了中国传统法制的家族本位特色。

法硕法制史传统司法特点

法硕法制史传统司法特点

法硕法制史中的传统司法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司法被动性:传统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通常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非因当事人的请求不会
主动介入案件。

这样可以确保司法机关的中立性和公正性。

2.司法中立性:传统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保持中立,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这是确保司
法公正的重要原则之一。

3.司法专属性:传统司法权具有专属性,通常由特定的国家机关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
行使司法权。

这样可以保证司法的权威性和统一性。

4.司法的形式性:传统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非常注重形式,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形式进
行审理。

这样可以确保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司法的稳定性:传统司法权的行使具有稳定性,判决一旦作出,通常不会轻易改变。

这可以保证
司法的权威性和可预见性。

6.司法的职业性:传统司法机关通常由专业的法律人士组成,他们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能
够公正、准确地审理案件。

这样可以确保司法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7.司法的终极性:传统司法权具有终极性,一旦判决作出,当事人必须接受。

这是因为传统司法机
关通常是最终的裁决者,当事人不能对判决结果提出上诉或进行申诉。

以上是法硕法制史中传统司法的特点,了解这些特点有助于更好地理解中国法制史中的司法制度和实践。

中国传统的司法和法学

中国传统的司法和法学
的精 义( 天理人情” 而作成一个合乎公平正义的判决 ; “ ) 中国传统 司法者的做法并非例外 。第二 , 中国历代 都有许 多 学者不仅 以纯理性 的观 点和 方法对于 当代 的法律加 以注释 、 详 , 批 并且从 历 史背景和社会 经验 中去深 究其渊 源、 目
的和 效能 , 法与其它社会规范 的关 系、 以及 法的正 当性 , 法律条文不足 时应该如何 补救 等法学上的 重要 问题 , 留下许
理论思考 ・
中 国传统的司法和法学
张伟 仁
( 中央研究院” “ 历史语言研究所, 台北 00 1 ) 0 15
摘 要: 近来祖 国大 陆的法 学界 流行 着两种对 于 中 国传 统的批评 : 其一指 责 中国传统 司法 者不遵循 法律 和先
例, 仅仅 就事论 事 , 凭天理人情作成 判决 ; -#称 中国传统文化 里几乎没有 法学可言。二者都 与事 实不符 。第一 , 其 - 中国 自秦 汉时起 , 法律 已极繁 多, 有明文可以适 用或有成 案可以比照的情形 下, 在 司法者都乐于遵循 , 不会 自找 麻 烦 另寻判 决的依据 。如果没 有法律或成 案可用, 任何法制里的 司法者都该先仔 细分析案情( 就事论事” , “ ) 然后探 索 法
多著作, 对于这些 问题提 出了精辟 的见解。只 因他 们的观 点、 法和所 用的语 言及 陈述 方式与近 人 习见 的不 同, 方 所
以被忽略 了。 中国传统 法制 自成一 系, 与世 界 另几个 重要 法 系并 立 , 各有短 长。如要加 以检 讨 , 应该 先对 它作 一番
整体 的、 深入 的研 究 ; 如果 想用另一 法 系的某些规定作 为他 山之 石 以改善 中国法制 , 则更须对 那些规 定甚 至整 个 法 系作一番 同样 的研 究, 看清 了二者的优劣 , 为取舍 , 慎 不可 以轻 易地将 中国 目前 的 问题 一概 归咎 于传 统 , 更不该盲 目

传统法治文化

传统法治文化

传统法治文化在中国,法治文化是一种根深蒂固的传统,也是一种古老的文明行为,是每个人在生活中必须遵守和尊重的社会制度。

传统法治文化既是古代智慧的继承,也是中华民族传统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中华民族独特的审美观念和价值观。

传统法治文化由许多元素组成,其中最重要的是崇尚法治、法制固有的渊源,落实以法治为核心的公正原则,以文化的手段来深化宣传法治理念,倡导以法治形式保障社会的进步。

传统法治文化从源头上建立了一种社会价值观,使社会成员深刻认识到,法治只有被社会充分尊重,才能发挥出最大的效用,实现最大的社会维度。

首先,传统法治文化崇尚法治原则,强调在社会发展中,法治的重要性。

从古至今,我国的法治原则一直深入人心,各地都有法治的精神,法治的观念也得到了普遍的认可。

同时,传统法治文化还强调对法治的尊重,也就是说,不论是国家还是民众,都要尊重法治,尊重法律,尊重司法,尊重宪法,尊重公民社会。

只有尊重法治,才能使法治发挥出最大的作用,让法律成为维系社会秩序的“绳索”。

其次,传统法治文化以文化的形式加强法治教育。

促进法治文化的传播,不仅是教育,而且是文化教育,当今社会,文化可以说是宣传法治的最有力的手段之一。

从古至今,中国的传统文化一直很好地传承了法治精神,在古代司法文化中,法治也是人们最重视的,在社会发展中,传统文化也为法治教育、法治宣传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同时,文化教育也使社会成员更加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推动社会治理的实施以及法治的建设。

最后,传统法治文化以公正原则为核心,落实以法治为核心的公正原则,以公平、公正、平等的原则来加强社会的监督和治理,以公平和法治的原则来保障公民的权利,以公正的原则来保证司法的公正和公平,以法治的原则将社会关系纳入法律规范,确保社会治理的规范性。

综上所述,传统法治文化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是我们国家发展的重要背景。

它以崇尚法治原则、落实以法治为核心的公正原则、以文化的形式加强法治教育、以公正原则为核心来推动社会治理等四个方面为基础,深化传统法治文化,并为构建社会和谐打下坚实的基础。

中国传统司法文化再评价

中国传统司法文化再评价

中国传统司法文化再评价2011-08-03 16:12:28崔永东【作者简介】崔永东,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司法理念与司法制度研究中心主任。

【内容提要】尽管在专制政体下,中国传统司法制度从整体上看仍然偏于严酷,但其中不乏含有人道性因素的具体制度,如录囚、直诉、调解、会审、赦宥、存留养亲、死刑复奏等等。

上述司法制度的形成或确立与儒家“仁”道(人道)思想的影响不无关系,它们体现了对人的生命价值的重视、对人的人格价值的尊重以及对人的正当利益的关注,其人道内涵具有了超越时空的意义,这正是我们今日构建人道化司法文明所应借鉴的。

【关键词】古代司法制度/人性化/合理性一、中国传统司法文化有无合理性因素?中国传统司法文化有无合理性因素?这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

过去,我们对传统司法文化批判否定过多,而对其合理性因素却肯定过少。

那么,衡量“合理性因素”的标准是什么呢?愚以为站在今日立场上看,当以人道精神为是。

两位美国学者布迪和莫里斯在其合著的《中华帝国的法律》一书中对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人道主义”进行了探索,认为“与西方法律相比,中华帝国的法律在有些方面更加人道,更加合理”。

例如,“在中国,所有的死刑(除了少数例外)以及其他一些重刑判决,在其执行之前,都必须得到设在京城的国家最高司法机关的同意,甚至要得到皇帝本人的批准。

清朝的死刑有一种‘监候’,其意思是表示:被判处死刑的罪犯须待一年一度在京城举行的‘秋审’之后,才能被提交执行。

而在大多数情况下,经过‘秋审’,原判处死刑监候的罪犯都能被减轻刑罚,因而可以免死。

统治者还经常赦免罪犯,既有针对所有罪囚的大赦,也有针对某一类,甚至针对个别几个罪囚的特赦。

儒家人道主义在法律中的另一表现是对于犯罪的老人(70岁以上)、儿童(15岁以下)以及身体有病、精神不健全者,免除刑罚或者减轻处罚。

在许多犯罪中,妇女也可以缴纳赎金,从而免除刑罚”。

①以上考察的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中的“人道主义”问题,笔者认为这是受儒家人道主义影响所致。

电大简述我国传统司法文化的先进内容

电大简述我国传统司法文化的先进内容

电大简述我国传统司法文化的先进内容中国传统司法文化是我国自古以来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一种独特的法律文化体系,它融合了道德伦理、审判方式、刑法原则等多个方面的内容,具有丰富的先进性。

首先,我国传统司法文化强调的是公正与公平。

传统司法文化中,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决策的方式广泛存在,重要案件往往通过民主讨论的方式来决定刑判结果,保障了人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这种审判方式体现了公正、公平、公开和公众参与的司法理念,与现代司法理念中重视法治、平等、公正的原则相契合。

其次,我国传统司法文化注重的是案件的实际效果。

传统司法文化中,重视案件的实际效果,即通过审判来实现社会稳定、公平正义、预防犯罪,并及时采取措施改正错误的判决。

这一思想反映了司法应当关注社会效益和当事人利益的重要性,对于现代司法体系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再次,我国传统司法文化强调的是审判的思想与道德品质。

传统司法倡导审判员依法审判,讲究廉洁公正,追求专业能力和道德品质的协调发展。

这种思想与道德品质的高标准要求,体现了司法人员应当具备的良好道德操守和职业素养,对于现代司法人员的培养和塑造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

最后,我国传统司法文化重视的是司法与妥协之间的良性互动。

传统司法注重和解与调解,强调文明审判、和谐司法,构建了一套以调解思想为核心的综合解决纠纷的机制。

这种机制强调了司法与妥协之间的平衡,使得司法实践充满智慧与灵活性,对于现代司法体系中解决纠纷、缓解社会矛盾的方法提供了有益的思路。

总之,中国传统司法文化中包含了公正与公平、案件实际效果、审判思想与道德品质、司法与妥协的先进内容。

这些都是我国司法文化的宝贵财富,对于现代司法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我们应当借鉴和弘扬传统司法文化的先进内容,不断推进司法现代化,为建设法治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论中国传统司法制度的现代价值

论中国传统司法制度的现代价值

[摘要] 一百年来,传统司法制度几乎被视为落后和守旧的代名词而被束之高阁,移植西方法律以实现中国法制的现代化成为法学界的主流思想。

反思历史,正视现实,我们会蓦然发现传统司法制度依然具有推动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的不可忽视的价值,即文化认同、补充国家制定法与司法改革的借鉴价值。

[关键词] 传统司法制度司法改革法律移植一、问题的提出肇始于20世纪初的清末修律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起点,一百年来,我们沉迷于法律移植的喜悦之中,认为移植西方法就可以解决中国的一切问题。

但自从上世纪90年代后期“本土资源”学者大声疾呼之后,学仁开始反思我们移植的西方法律是否契合于中国本土文化?是否会产生水土不服问题?为此中国的传统司法制度对建设法治国家而进行的司法改革到底有无价值?若有,又有哪些价值?回答这些问题可能会对当代中国的法制现代化进程不无裨益。

时下存在一种悖论,即过度强调现存司法制度各种问题形成的历史成因,忽视了现实中各种外在社会制度和观念对司法制度的消极影响,从而把现实中的一切司法问题推卸于古人,而忽略对现有制度和观念的批判和改造;二元对立的理解东西方司法制度和法律文明,凡是西方的司法制度就是先进的、文明的、合理的,只要是传统的司法制度就必然是落后的、黑暗的、不合理的,从而在实践上盲目移植西方司法制度,否定传统司法制度,忽视对传统司法资源的创造性改造和对移植过来的司法制度的本土转化。

基于此,探讨传统司法制度对当代司法改革的价值就有其必要性。

二、当代司法改革需要反思传统司法制度法律就其功能而言是用来解决诸多社会问题和调节各种社会矛盾的,但其自身的变革却往往更依赖于政治、经济,以及其他社会环境的培育和改造。

这一点对于后发国家的法律现代化而言尤为重要。

清末修律、国民政府的法律改革之所以最终失败或流于形式,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囿于当时的历史条件的限制,法律改革者们往往倾向于关注法律自身的变革,而忽视了与之相配套的外在社会环境的改造和培育。

传统文化中的司法制度发展

传统文化中的司法制度发展

传统文化中的司法制度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司法制度作为国家的一项重要机构,在传统文化中也经历了不断的演变和发展。

在古代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司法制度源远流长,早在3000多年前的夏朝时期,就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刑罚体系。

本文将从古代至今,逐步探讨传统文化中的司法制度发展。

在古代中国,刑罚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周朝时期,刑罚落实以“天命”为准则,《周礼》中规定了一系列刑罚,如鞭笞、杖责、剖心等等。

这些刑罚虽然看似残忍,但在古代社会中起到了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公正的作用。

此外,周朝还出现了著名的法家学说,以管子、韩非等人为代表。

法家主张以法治国,注重惩罚的力度和严厉程度,被后世奉为传统司法制度的重要理论来源。

随着历史的进程,中国的司法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

在秦汉时期,司法制度达到了巅峰。

当时的中国出现了专门的御史台,主要负责检举官员的不法行为,以及监察司法活动的合法性。

此外,秦始皇还颁布了著名的法律典籍《秦律》,系统地整合并完善了以前各个朝代的法律规范,为后世司法制度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然而,随着封建社会的出现,司法制度逐渐受到了一系列弊端的困扰。

在封建社会中,司法权被贵族、地方豪强和地方官府垄断,导致了司法不公的问题。

这种弊端延续了一段时间,直到唐代开始实行科举制度,士人逐渐进入司法机构,司法制度才得到一定的改善。

随着近代中国的开放和现代化进程,司法制度也再次迎来了重大革新。

在20世纪初,中国开始深入学习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引进了法学教育和律师制度。

此外,1949年建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更是对传统司法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改革,实行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制度,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和司法的独立性。

如今的中国,司法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

近年来,中国以加强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为核心,不断推行国家立法和司法改革。

例如,加强对律师的保护和监督,优化审判程序和系统,推进智能化司法等等。

这些举措有力地促进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提升,也更好地继承和发扬了传统文化中司法制度的精神。

中国传统司法文化再评价

中国传统司法文化再评价
容 贬 损 和 侵 犯 。 … 战 后 , 方 思 想 家 们 重新 反 思 历 史 . … 西
对 人 道 主 义 作 出 了新 的 阐 释 这 一 时 期 . 道 主 义 在 法 人
甚 至 要 得 到 皇 帝 本 人 的 批 准 清 朝 的 死 刑 有 一 种 ‘ 监 候 ’其 意 思 是 表 示 : 判 处 死 刑 的 罪 犯 须 待 一 年 一度 在 . 被 京 城 举 行 的 ‘ 审 ’ 后 . 能 被 提 交 执 行 。 在 大 多 数 秋 之 才 而 情 况 下 . 过 ‘ 审 ’原 判 处 死 刑 监 候 的 罪 犯 都 能 被 减 经 秋 . 轻刑罚 . 因而 可 以 免 死 。 治 者 还 经 常赦 免 罪 犯 , 有 针 统 既 对 所 有 罪 囚 的 大 赦 . 有 针 对 某 一 类 。 至 针 对 个 别 几 也 甚 个 罪 囚 的特 赦 家 人 道 主 义 在 法 律 中 的 另 一 表 现 是 对 儒
罪 中 , 女 也 可 以缴 纳 赎 金 . 而免 除 刑 罚 ”① 妇 从 以上 考 察
的是 中国古代 司法制 度 中的“ 人道 主义” 问题 . 笔者认为
这 是 受 儒 家 人 道 主 义 影 响所 致 那 么 , 谓 “ 道 主 义 ” 中 国传 统 中 有 无 “ 道 主 何 人 ? 人
律思想 中 的突出表现 是对人权 的重 视”② 该 说 . 国 。应 中 古代 并 无 “ 权 ” 一 概 念 . 如 果 我 们 把 “ 权 ” 解 成 人 这 但 人 理 个 人 的 “ 法 利 益 ”那 么 古代 中 国法 律 也 并 非 不 注 意保 合 .
护之 , 对人 的生命 、 如 身体 、 产 、 格等等 均属于 当时 财 人
死 刑 ( 了 少数 例 外 ) 除 以及 其 他 一 些 重 刑 判 决 。 其 执 行 在

论中国传统司法制度的现代价值

论中国传统司法制度的现代价值

论中国传统司法制度的现代价值中国传统司法制度是指古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和法治原则,包括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和传统习俗。

这些传统司法制度虽然已经在现代社会中被淘汰,但其中的一些价值观和原则仍然有其现代价值,下面我们将详细探讨。

首先,中国传统司法制度强调公平正义的原则。

在古代中国,司法制度的根本目标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它强调的是“公平平正”原则,即案件审理过程中要确保每个当事人的权益都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

这与现代法治社会追求公正司法的价值观是一致的。

在现代社会中,公正司法是法治的基础,也是社会稳定和公众信任的必要条件。

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古代中国司法制度中的公平正义原则,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现代司法制度,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其次,中国传统司法制度注重案件的调解和和解。

在古代中国,司法制度强调的是解决纠纷的方式,而不仅仅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

司法官员在审理案件时,往往会鼓励当事人之间进行调解和和解,并通过调解达到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

这与现代社会解决争端的方式非常相似。

在现代社会中,解决争端往往通过民事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来进行,以减轻法院的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古代中国司法制度的调解和和解原则,进一步推进现代司法体系的改革,加强非诉讼解决争端的机制,使司法系统更加高效和可持续发展。

再次,中国传统司法制度强调的是情理与法条的结合。

古代中国司法制度独具特色,强调考虑案情的具体情况和背景,对判决中的个别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它强调法律规则只是决策的依据之一,而不是唯一的标准。

这与现代司法制度追求法律的确定性和规则的普遍适用相比,倾向于回归到事实和情理层面。

现代社会中,对于某些特殊案件,法官可以借鉴古代中国司法制度的思维方式,注重综合考量案情的特殊性,做出更为公正和合理的判决。

此外,中国传统司法制度还注重的是社会和谐与稳定的维护。

在古代中国,司法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特点及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特点及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特点及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影响
摘 要
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在封建专制统治和封建传统文化的影响下,中国传统文化根深蒂固并存在很多缺陷,严重制约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克服传统文化的弊端,挖掘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所在,并为之己用,对实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法律文化 人治 息讼 礼法结合
参考文献
[1]曾宪义.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2]武树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3]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4]梁治平.寻找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二、传统法律文化对法治建设的消极影响
首先,受传统“人治”观念的影响,法律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在中国古代,封建统治者大都忽视法律在治国安民中的作用,主张“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政息”,强调人在治国安邦中的主导作用,并且将儒家的“礼”当作调节社会生活的主要工具,国家长治久安的灵丹妙药,认为“事无礼不成,国无礼不宁”,使道德礼仪成为人民行为的最高准则,法律则是道德的附庸。司法实践中,重大案件的办理,有的案件不是依法独立办理,而是按照领导的指示来办理,有的案件,甚至以道德习俗评判代替法律公断。这种轻视法律的现象是不可能实现现代法治的。
最后,重调解的“无讼”法律价值观有利于中国特色调解制度的建立。古代中国人历来将建立和谐、安定、有序的大同世界作为梦寐以求的理想社会,将“无讼”的出现看作大一统社会在司法实践上的最好体现。因此,千百年来,“无讼”成了中国传统法制的价值取向和终极目标。为了“无讼”,哪怕是曲解法律、丧失公平。违背双方当事人的意志一味强调调解,这种违背法律、不讲原则的调解与现代社会的调解相去甚远,其消极因素应加以消除。但是,调解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形式,对于我国这样人口众多、民族多、地区差异大,公民文化素质不是很高的、法律基础薄弱,法律专业人员与司法人员缺乏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我们吸收古代重调解制度的合理性,可以建立一套符合现代法治要求的行之有效的有中国特色的调解制度,并达到重视人权、减少诉累、提高办事效率的目的。

传统文化中的古代法律与司法体系

传统文化中的古代法律与司法体系

传统文化中的古代法律与司法体系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古代法律与司法体系一直是重要的组成部分。

几千年的历史积淀,造就了独特而完善的法律体系,深刻影响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和演变。

本文将从古代法律的起源和特点、古代司法体系的组成和功能、以及对传统文化的影响等方面展开探讨。

一、古代法律的起源与特点古代法律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夏、商、周等朝代,其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以经典法律为基础:古代法律系统以经典法律为核心,如《周礼》、《礼记》、《法经》等,这些法典规范了人们的行为规范和社会秩序。

2. 出自王者之手:古代法律主要由王者或君主制定和颁布,代表了权力的象征,并赋予了君主执法的权威性。

3. 侧重道德教化:古代法律不仅仅是一套具体的条文和规章,更重要的是强调道德教化作用。

人们相信,通过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能够引导人们的道德行为。

4. 重视和谐稳定:古代法律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利益,强调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

因此,在法律中注重平等、公正和尊重。

二、古代司法体系的组成与功能古代司法体系由一系列部门和职能组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君主与官员:君主是整个司法体系的最高权力,负责颁布法令、制定刑律,以及对重要案件的审理和裁决。

官员则分工负责具体的法律事务,如巡视、立案、调查、处罚等。

2. 审判机构:古代审判机构包括最高审判机关和各级法院。

最高审判机关由君主或特定官员组成,负责审理重大案件和上诉案件。

各级法院则分别负责地方纠纷的审理,以及对小案件的调查和判决。

3. 法官与律师:法官是司法体系中的核心组成部分,负责审理案件、阐明法律、裁决刑罚。

而律师则作为法律专家和辩护人,代表当事人进行辩护和维权。

4. 公证和仲裁机构:古代司法体系中还存在着公证和仲裁机构,负责调解纠纷、见证合同、登记证明等事务,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古代司法体系的主要功能包括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秩序、制裁犯罪、以及保障公民权益等。

通过司法体系的运作,社会得以正常有序地运行,并实现法治的理念。

简简述我国传统司法文化的先进内容

简简述我国传统司法文化的先进内容

简简述我国传统司法文化的先进内容
中国传统司法文化的先进内容包括:
1. 公正和公平:中国传统司法文化强调平等和公平原则,追求公正的司法决策,确保每个人都能得到公平的对待。

2. 宽严相济:中国传统司法文化注重法律的灵活运用,追求宽严相济,对犯罪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3. 仁政理念:中国传统司法文化强调以德治国,在司法中注重人道主义原则,追求对被告人的教育与改造,以达到社会稳定和谐的目的。

4. 惩罚与教育并重:中国传统司法文化注重矫正和教育作用,不仅重罚恶人,还注重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使其回归社会。

5. 人民至上:中国传统司法文化强调以人民为中心,倾听人民的诉求,保护人民的权益,为人民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

6. 尊重和保护权利:中国传统司法文化注重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坚持尊重和保护人权,防止任意侵犯和滥用职权。

7. 团结合作原则:中国传统司法文化倡导司法机关与其他部门的紧密合作,实现各部门有效沟通和信息共享,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这些先进的司法文化理念和原则为中国现代司法制度的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基础。

Lecture8—传统中国的司法与诉讼

Lecture8—传统中国的司法与诉讼

Lecture8:传统中国的司法与诉讼【前言】几个相关的问题1、什么是司法,什么是诉讼?古人的说法:“词讼”、“狱讼”讼——争财,以财货相告;狱——争罪,以罪名相告。

“讼”的两造:入“束矢”于朝,“取其直也”;“狱”的两造:入“钧金”于朝,“取其坚也”。

(《周礼·秋官·大司寇》)2、关注的时间段——为什么是明清?*并非完整和严格意义上的王朝概念“帝制中国晚期”(late imperial China)“长时段”——格局“中时段”——局势“短时段”——事件3、史料从哪里来?(1)正史典籍例:法典、刑法志、职官志、敕令谕旨(2)律学作品例:薛允升《读例存疑》,官箴书(3)司法档案例:巴县档案、淡新档案、南部档案(4)判牍例:《名公书判清明集》、《盟水斋存牍》(5)文学作品例:戏曲、小说、笔记(6)其他例:日记、自传、日用类书、地方志一、传统中国的司法机构传统中国专门的司法机构非常少,“司法机构”约等于官僚机构、行政机构。

几乎所有的行政机构都具有一定的司法职能,都有可能介入到司法事务中。

任何一个官员理论上都能成为法官。

最高审判权名义上掌握在皇帝手中,实际上由皇帝的专门性顾问——司法机构(如刑部)作为咨询机构解决,皇帝做最后的朱批。

司法机构理论上只是皇帝作出最终判决的咨询机构。

但不能小看这些司法机构的功能,大部分案件都由其作出裁决,除了部分过于震惊的案件。

(一)中央司法机构——历朝历代都出现了专门的司法机构,但并不意味着司法权的独立,只是职能的分发,因事务较多,需要专门人员负责处理。

1、西周:司寇(以刑事审判为主)·原先为军官职位,后逐渐演变为司法官职,这是刑起于兵的一个体现,简单来说就是我国古代的法官来源于军官。

2、秦汉:廷尉(廷:平也,治狱贵平)例:汉文帝vs张释之当时官员的选拔仍然看重家世,张释之的家世富足,张释之捐官出仕为骑郎。

汉文帝即位后为了培养自己的势力,提拔张释之任廷尉,严于执法,当皇帝的诏令与法律发生抵触时,仍能执意守法,以执法公正不阿闻名。

传统司法情节指

传统司法情节指

传统司法情节指天理、国法与人情和谐统一是传统法文化的价值追求,通过断狱听讼实现无讼理想是传统司法的基本运作方式。

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强调,不仅立法层面要做到“必协情理”,司法活动中也要“力求情法两尽”。

事实上,“情法两尽”不是特定时空的特别司法策略,也不是特定官员的个人司法主张,而是传统中国审判实践中具有重要方法论价值的司法方法。

理解“情法两尽”司法方法的三个前提首先,“情法两尽”司法方法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

“情法两尽”司法方法并不是抽象且孤立的存在,而是深深地镶嵌在传统司法秩序之中。

正如丁相顺等学者所指出的,由于有儒家正统法律思想作为思想根基、儒家化的伦理法作为规范前提、行政与司法合一制作为体制环境、明法通经的司法官作为运用主体、中庸主义法律思维作为思维逻辑,以及“法不外乎人情”作为文化土壤,“情法两尽”成为传统司法实践中一种自然而然的方法和进路。

换言之,传统司法官之所以不约而同地选择“情法两尽”的司法方法,并非源于对“情法两尽”的偏爱,也并非出于对“依法审判”的抵触,而是他们身处的思想、规范、体制、知识、文化等背景环境,促使他们做出了习行而不察的共同行动。

其次,“情法两尽”司法方法并非适用于所有案件。

古代司法官员在审理某些案件时,确实存在严格“依法裁决”的现象。

这既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成文法特质所要求的,也是部分司法官员规避裁判责任的理性做法。

就前者而言,国家律典已经明确规定了“断罪须引据律令格式”的要求,而且犯罪情节、赃款数量等因素与刑罚轻重长短几乎一一对应,没有丝毫弹性空间,因此并不会出现“情法两尽”司法方法的适用空间。

就后者而言,由于国家律例明确规定判案必须引据国家之“法”,虽然这些“法”也具有不确定性,但相较于更不确定的“情理”,“准法”比“酌情”更为容易。

传统中国的基层司法实质上是一种受制于财政状况的“简约型”司法,司法官员能够调动的资源相对有限,而户婚田土等细故着实“剪不断理还乱”,如欲获悉详细真实情况,需要投入相当大的成本。

中国古代仁政司法的另类传统

中国古代仁政司法的另类传统

“刑”在中国古代通常指刑名重案,而本文所关 法中若不先行教化就直接依法决罚,会被视为
注的善待诉讼参加人,不仅包括刑名重案的司 不仁之举①。教化以弥讼为最高目标,其原因
法,还包括细故案件的司法。鉴于已有的概念 有二:一是官府认为兴讼是民风浇薄的表现,不
中没有合适的语词,故笔者将古代的仁政与当 符合儒家倡导的民风淳朴理想;二是诉讼会带
·循吏传》记载:“颍川太守霸,宣布诏令,百姓 刑”的要求。
乡化。孝子弟弟,贞妇顺孙。日以众多,田者让 2. 司法教化的方式
畔,道不拾遗。养视鳏寡,赡助贫穷。狱或八年 对于司法教化的方式,法无明文规定。实
亡(无)重罪囚,吏民乡于教化,兴于行谊,可谓 践中,大体有以下四种:
贤人君子矣。”[2]563 施政教化的意义在于通过 一是恩威并施。《荀子·宥坐》载:“孔子
摘 要:中国古代的仁政司法具有教化弥讼、敏速司法与法外施仁等三个另类传统。传统社会的仁政理念、人 治思想及以情折狱观是仁政司法另类传统的观念基础。仁政司法另类传统具有施惠于民、促进案件公正处理及提 高司法效率等积极意义,同时也带来了制造冤狱及破坏法制秩序与公平等问题。 关键词:仁政司法;另类传统;人治思想;施惠于民 中图分类号:D9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 ) 10078444 2020 01001111 收稿日期:20191120 基金项目:2018 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中国仁政司法的传统及其权益转化研究”(18BFX025);2016 年度浙江省 哲学与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中国古代的仁政司法研究”(16NDJC143YB)。 作者简介:蒋铁初,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法律史研究。
诉讼参加人问题,不相吻合。后两个概念使用 认为,最能体现古代仁政司法独特性的另类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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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婚赠赐婚罚婚
指腹婚转房婚交换婚
入赘婚童养婚典妻婚
结婚原则
同姓不婚
一夫一妻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结婚程序
离婚方式
回忆你所记得的与传统婚姻制度相关的小说、戏曲等文艺作品,谈谈你对传统婚姻制度的认识。
你能否找到中国传统婚姻制度中的可取之处。
专题四
传统法律文化与社会
问题一圣人因天秩而作五礼
无讼取向
地方环境
治理需要
盖听断以法,而调处以情汪辉祖《学治臆说》
題:传统中国司法中对情理的重视在当今的社会是否存在?试分析理由和影响。
如何看待天理国法人情的多元法观念在当下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问题三春秋决狱——传统司法的儒家化
春秋决狱
是指以儒家经典《春秋》的原则和事例作为判案的依据。
历史背景
汉代儒家思想成为政治主流思想,但法律仍未实现儒家化。
恢复肉刑既可去除犯人的为恶之具,又可警示世人。(陈群:若用古刑,使淫者下蚕室,盗者刖其足,则永无淫放穿窬之奸矣)
恢复肉刑可以减少死刑的适用,有利于人口繁衍增长。
主张废止肉刑:
肉刑起源于蛮族,其野蛮残酷性与华夏文明背道而驰。(丁谧)
肉刑过于残酷,恢复容易失去民心。(王朗:前世仁者不忍刑之惨酷,是以废而不用。不用以来,历年数百。今复行之,恐所减之文未彰于万民之目,而肉刑之问已宣于寇仇之耳,非所以来远人也。)
礼教派:严重违反传统道德,故传统刑律予以严厉处罚
“亲属相奸”
法理派:未害及社会,旧律重至立决,未免过重。三等有期徒刑即可,毋庸另立专条。
礼教派:大犯礼教之事,定罪极重。
第三次争论
杨度与劳乃宣
针对《大清新刑律》的立法精神
国家主义
家族主义
结局
双方互有妥协,法理派妥协更大。
促进了西方法律在中国的传播。
证明传统文化在中国社会仍有重大影响。
法理派:古无罪人留养之法,存留养亲不编入新刑律草案,无悖于礼教。
礼教派:存留养亲是宣扬仁政、鼓励孝道的重要方式,不能排除在新律之外。
“子孙违反教令”
法理派:是教育上事,应别设感化院之类,以宏教育之方。此无关于刑事,不必规定于刑律中。
礼教派:子孙治罪之权,全在祖父母、父母,实为教孝之盛轨。
“无夫奸”
法理派:无夫妇女犯奸,欧洲法律并无治罪之文。此事有关风化,当于教育上别筹办法,不必编入刑律之中。
谈谈你对传统司法印象中的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法律与司法之间的冲突和差别应当怎样弥合?
专题二传统中国刑法文化
问题一:刑名之要,尽统于兹——传统中国的
历代主要律典基本上可以视作刑法典
成文律典的规范主要是刑事规范
一些重要的刑法原则
最早区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司法原则(《尚书·大禹谟》)
洪武十七年建三法司于太平门外钟山之阴,命之曰贯城。下敕言:贯索七星如贯珠,环而成象名天牢。中虚则刑平,官无邪私,故狱无囚人;贯内空中有星或数枚者即刑繁,刑官非其人;有星而明,为贵人无罪而狱。今法天道置天牢,而诸司其各慎乃事,法天道行之,今贯索中虚,庶不负朕肇建立意。(《明史·刑法志》)
秋冬行刑
春夏生长,利以行仁,秋冬杀藏,利以施刑。(《盐铁论》)
结合西方刑法理论,简述中西刑罚基本理论的异同。
问题三: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传统中国刑罚的人道主义
明德慎罚
崇尚德政和慎用刑罚
慎重断案
重视主观
德主刑辅
减免刑罚
赦免
老弱减免
不论罪
亲亲相隐
思想源流
“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论语·子路》)
题:人道主义和重刑主义有无冲突,你如何看待传统中国刑法文化的这种冲突?
君主
中央司法机构人员(三法司)
地方各级司法机构人员
地方行政首长(州县官员)
书吏、讼师
经学与律学人士
律学
律学产生的背景:
成文法运动,对法律解释的要求。
基本阶段:
汉:作为经学一部分的律学
魏晋南北朝:律学逐渐独立于经学
唐:律学发展
清:律学衰落并被西方法学替代
法律人才选拔
唐代科举:明法科
宋代科举:明法科
王安石变法:新明法科
四、深远影响
消极方面降低了法律的权威
积极方面有助于纠纷的化解
法律不是解决纠纷唯一的手段,也不一定是最好的手段,道德的作用是不可估量的,古人的无讼的最终理想是实现一个和谐的大同世界,人民安居乐业,和谐相处。
无讼的“礼法互补”、“综合治理”、“重视调解”等内容为我们当下的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
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春秋繁露》)
“春秋决狱”的核心在于“论心定罪”
影响
积极:限制了重刑的适用,减轻秦朝以来法律的残酷性,将儒家思想带进法律之中,开启了法律儒家化的先河。
消极:模糊了道德和法律的界限扩大了断案者的主观判断影响力,也使断案产生了一定的随意性。
最早对共同犯罪成员实行区别对待的司法原则(《尚书·胤征》)
最早的正当防卫制度(《周礼·秋官》)
最早的自首制度(《秦简·法律答问》)
律典的内容主要是刑事规范
影响:积极促成刑法规范系统化,法典制定趋于严谨细致,成为中华法系的重要特征。
消极不利于民法的成熟和市民社会的形成,导致了中国民法文化和私权文化的缺失。
乡土民情。此情地域有异、人有差等、时有先后,也可称之为“民俗风情”

主要指事理、道理。理和情是无法完全区隔的。
理学
理或天理是自然万物和人类社会的根本法则,认为万事万物各有一理,此为分殊。物、人各自之理都源于天理,此为理一。存天理、灭人欲,天理构成人的本质,在人间体现为伦理道德“三纲五常”
理与礼礼教
为什么要超越律文?
维护社会稳定,必须从根本上消除犯罪原因,而仅靠恢复肉刑是不可能消灭犯罪的(夏侯玄)
为解决罪刑轻重失调的矛盾,可以用延长居作或死刑等方法,而不需要恢复肉刑。
治乱国重典
《周礼·秋官·大司寇》: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宋:重法地法和“盗贼重法”
明:“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你如何看待古代对肉刑废除的争议,联系当下死刑废存问题谈谈你的看法。
《清会典》(康雍乾嘉光五朝,会典一百卷,事例1220卷,图270卷)
使用成文法律的特点
优点:明确无责
缺点:繁琐僵化
适用范围主要是刑事案件

主要指人情。
人之常情。不分种族、性别、民族、老幼以及尊卑,是人而一也,亦称缘性之情
具体案情。每一件具体案件都有其各自不同的具体事实,这些个案的具体情况对州县裁断的影响自不言而喻
《德国刑法典》第257条规定了“包庇罪”,其中有规定“有利于其亲属而犯本罪者,不处罚。”谈谈你认为对亲亲相隐制度的看法。
专题三中国传统民法文化
问题一:横看成岭侧成峰
传统中国有无民法的争论
既有争论
肯定说:传统中国有民法的存在
否定说:传统中国并无民法
基本结论
西方法律意义上的“民法”很少
社会生活中存在中国式的“民事规则”
南宋:刑法科
辽:杂科;金:律科
元:废止
清代科举中的“试判”
场中做判,务宜随题剖断,引律明确,不专以骈丽为工(《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中国的律学与西方法学的异同。
科举制下的法律考核给官员知识背景带来的影响是什么。
专题五
中国法律文化的近代转型
问题一纲常名教与西方法理的碰撞
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
清末修律
数千年未有之大变局
中国传统社会的统治者为什么会重视刑法的作用?
“刑等同于法”的观念至今是否存在,其表现在哪些方面?
问题二:去奸之本,莫深于严刑
传统中国刑制的重刑主义
隋唐以前肉刑存废之争
主张恢复肉刑:
古代就开始适用肉刑并把社会治理得很好,今人也应继续使用。(班固:奉天法古)
废除肉刑以仁政为目的,其结果却是以轻刑之名行杀人之实。(钟繇:张苍除肉刑,所杀岁以万计)
针对《大清新刑律》
内乱罪、无夫奸
中国名教必须永远奉行勿替者,不宜因此致令纲纪荡然(廷杰)
第二次争论
沈家本与劳乃宣
针对《大清新刑律》
的主要制度变革
“干名犯义”
法理派:干名犯义”属“告诉之事,应于编纂判决录时,于诬告罪中详叙办法,不必另立专条。
礼教派:中国素重纲常,故于干名犯义之条,立法特为严重。
“存留养亲”
借助鬼神寄托正义
明有刑法相系,暗有鬼神相随(《喻世明言》)
善恶到头中有报,举头三尺有神明(《集俗语竹枝词》)
借助鬼神进行审判
常姚氏被杀,罪人不得。柬之察其时为县试招覆之前夜,所取第一名杨某不赴试,疑之。召至,神色惶惑,询其居,与常邻。乃夜至城隍庙,命妇人以血污面,与杨语,遂得图奸不从强杀状。
(《清史稿·姚柬之传》)
“折冲樽俎,模范列强”
改革司法体制:部院之争
刑部改为法部,专任司法;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专掌审判。(戴鸿慈--沈家本)
改革法律体制:礼法之争
法理与礼教两派的形成
礼教派
张之洞劳乃宣
法理派
沈家本杨度
第一次争论
张之洞与沈家本
针对《刑事民事诉讼法》
父子异财、男女平等、律师制度、陪审员制度、废除比附法、规定控诉期限。
灾异赦宥
国家将有失道之败,而天乃先出灾害以遣告之;不自知省,又出怪异以警惧之。尚不知变,而伤败乃至。以此见天心之仁爱人君而欲止其乱也。(《汉书•董仲舒传》)
鬼神:官员治理与司法实践
借助鬼神治理地方
新官上任,必先谒神与誓,期在阴阳表里,以安民下。(《重修台湾县志》)
立城隍神,使人知畏,人有所畏,则不敢妄为。(《《典故纪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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