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刑法保护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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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调研报告优秀范文

知识产权保护调研报告优秀范文

知识产权保护调研报告优秀范文进入知识经济时期,知识与技术的创新已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

关于目前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不足的地方,比如知识产权保护的观念不强,企业知识产权拥有量较低,知识产权的流失严重等,已经引发了普遍关注。

可是,就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往往只注重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的中外合伙合作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却没有引发足够的重视。

随着经济全世界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尤其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大量外资涌入国门,国际企业竞争国内化,国内企业竞争国际化态势日趋明显。

中外合伙合作形式已经成为外国企业与国内企业实现共赢的重要选择。

但是,在某些领域,由于外企实力强劲,或国内企业意识欠缺,这种结合往往是成立在国内企业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减弱乃至流失的基础上的。

为了解中外合伙合作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状况,市知识产权局有关人员调研了三菱电梯、耀华皮尔金顿玻璃股分、日立电器、三菱电机上菱空调机等单位,并在XX区知识产权局召开了XX区中外合伙合作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座谈会,福祥陶瓷、东杰电气()、紫江集团股分、中英海底系统等10多家企业的知识产权事务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在调研发现,中外合伙合作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有以下十点:一、合伙合作企业成立时,企业的合同和章程中都没有关于企业知识产权的规定。

这有多方面的原因,有的是因为企业成立时间较早,知识产权意识不强,也有的是因为企业成立初期,没有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内容,还有的合作企业,中方只投入土地,乃至不参加经营管理,收益也是固定的(即土地的租赁费用),对知识产权更是不会关心。

这带来很多问题,如企业知识产权权利的归属问题,特别是在合伙期满后如何分派问题;新开发的知识产权权益的归属问题;企业日常知识产权的管理问题。

因为成立时没有约定,实践中各个企业因其本身情况的不同,只能采取不同的操作办法,或再协商签定新的合同、或作出新的管理规定。

但这也衍生出许多新的问题。

知识产权法律保障的实践研究

知识产权法律保障的实践研究


综合 知识产权侵害的基本特征 ,将研究的视角落实在司法实践上 。 对于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法解读和司法适用 , 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 1 . 知识产权犯罪量化的定性把握。我国现行刑法和司法解释对于知 识产权犯罪 , 设置了相应的数额或数量定罪门槛 即罪量因素。以对于假 冒注册商标行为为例 : 立法要求必须“ 情节严重” 才能以犯罪论处。“ , 情 节严重” 一般是指非法经营数额在 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3万 元 以上等情形 。 而销售 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则须销售金额“ 数额 较大” 5万元以上 , 即 才能定罪处罚。从 中看出 . 知识产权侵犯行为必须 要 达 到 一 定 程 度 才 可成 立 . 不 同 于定 性 的 界定 行 为 , 这 而是 要 建 立 在 定 量 化 的基 础 上 。 2知识产权专属法律与相应法律的关联 。知识产权适用的法律有许 . 多种 , 主要有《 反不 当竞争法》 《 、刑法》 适用条款 、合同法》 《 适用条款等 , 这些法律综合在一起完成对知识产权的系统保护 。 以侵犯著作权犯罪与 非法经营罪的关 系为例 , 非法经营罪与侵犯著作权罪以及销售侵权 复制 品罪之间 , 在犯罪构成上不存 在着 交叉或 者包容关系 , 因而不会发生 法 条竞合关 系。 取得音像经营资格的行 为人 , 如果既贩卖盗版音像制品, 又 销售 E 出版物解释》 法 第一条至第 十条规定之外 的非法出版物 的, 则只 可能成立侵犯著作权罪或者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一罪 ; 而未取得音像经营 资格的行 为人, 既贩卖盗版音像制品 , 又销售《 非法 出版物解释》 第一条 至第 十条规定之外的非法出版物的 , 则可能成立两罪 , 应以侵犯著作权
● 经 济 与法
《 经济师}00 21 年第 4 期

《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研究报告》.docx

《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研究报告》.docx

《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研究报告》.docx 范本一: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研究报告1. 研究背景1.1 研究目的1.2 研究内容2. 知识产权侵权概述2.1 知识产权定义及分类2.2 知识产权侵权的形式与影响3. 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3.1 案例1:商标侵权3.2 案例2:版权侵权3.3 案例3:专利侵权4. 知识产权侵权的原因与挑战4.1 原因分析:知识产权保护不力4.2 挑战分析: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侵权难题5. 知识产权侵权防范与应对策略5.1 防范策略:加强知识产权意识培养5.2 应对策略:加强执法力度与合作机制建设6. 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的解决与补救6.1 解决途径:法律手段6.2 补救措施:伤害赔偿与权益恢复7. 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研究的启示与建议7.1 启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7.2 建议:加强法律法规建设与国际合作附件:1.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数据统计表2. 版权侵权案例分析数据统计表3. 专利侵权案例分析数据统计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PR)是指人们对于知识、信息、技能以及创造性表现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2. 商标侵权: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类或者相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者相近的标识,从而造成消费者的误认。

3. 版权侵权:版权侵权是指他人未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并复制、发行、展示、表演、放映、广播、信息传输或者通过计算机网络等方式传播他人的著作权作品。

4. 专利侵权: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创造、使用、销售、进口、提供或者引用他人专利技术。

范本二: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研究报告1. 研究背景1.1 研究目的与意义1.2 研究内容与方法2. 知识产权侵权的定义与分类2.1 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2.2 知识产权的分类与特点3. 知识产权侵权的表现形式与影响3.1 商标侵权类型与特征3.2 版权侵权类型与特征3.3 专利侵权类型与特征4. 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4.1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4.2 版权侵权案例分析4.3 专利侵权案例分析5. 知识产权侵权原因与挑战5.1 原因分析:知识产权权益保护不力5.2 挑战分析:互联网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6. 知识产权侵权的预防与应对策略6.1 预防策略: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教育与信息监控6.2 应对策略: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与执法机制7. 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途径与补救方式7.1 法律途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救济7.2 补救方式:伤害赔偿与禁令申请8. 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研究的启示与建议8.1 启示:知识产权保护是促进创新发展的重要途径8.2 建议: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与国际合作附件:1. 商标侵权案例统计表2. 版权侵权案例统计表3. 专利侵权案例统计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创造的知识、技术和信息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XXX市知识产权调研报告

XXX市知识产权调研报告

XXX市知识产权调研报告
根据对XXX市知识产权情况的调研报告,以下是相关结论和建议:
1. 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存在提升空间:在调研中发现,很多企业和个人对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保护方法尚不够了解。

因此,需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大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2. 缺乏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落地实施:虽然存在一些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但在实际落地应用中存在着各种问题和困难,导致保护措施不够有效。

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和执行力度。

3.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普遍存在:在调研中发现,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在XXX市相对普遍。

某些企业和个人存在盗版、侵犯他人专利、商标等行为。

因此,应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惩罚侵权者,保护知识产权拥有人的合法权益。

4. 需要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公共服务机构:为了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建议在XXX市设立知识产权保护的公共服务机构,提供咨询、登记、仲裁、维权等服务,帮助企业和个人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并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综上所述,为了促进XXX市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升,建议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和培训、完善法律法规的执行、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以及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公共服务机构等措施的实施。

这将有助于提高XXX市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作为创新的核心要素,对于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创新者的合法权益,阻碍了创新的步伐。

为了维护知识产权领域的公平竞争,保障创新者的积极性,刑法的介入成为了必要的手段。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的重要性、现状以及面临的挑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重要性(一)激励创新创新是社会发展的动力源泉,而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为创新者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后盾。

当创新者的智力成果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他们能够更加放心地投入到研发和创作中,从而激发更多的创新活力。

如果缺乏刑法的严厉制裁,侵权者可能肆无忌惮地抄袭、仿冒他人的创新成果,创新者的积极性将受到极大打击,整个社会的创新能力也会随之削弱。

(二)维护市场秩序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是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使得那些依靠侵权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企业能够以低成本与合法经营的企业竞争。

通过刑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有效打击侵权行为,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企业通过合法的创新和竞争来发展壮大。

(三)保护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有权获得真实、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知识产权侵权产品往往质量低劣、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威胁着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此外,侵权产品还可能误导消费者,使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加强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能够减少侵权产品的流通,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四)促进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成为国际经贸合作的重要议题。

一个国家对知识产权的有效刑法保护,能够增强其在国际经济舞台上的信誉和竞争力,吸引更多的国际投资和技术合作。

反之,如果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可能会导致国际合作的受阻,影响国家的经济发展。

二、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现状(一)立法层面我国刑法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

知识产权保护调查报告

知识产权保护调查报告

知识产权保护调查报告摘要:本报告通过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调查研究,分析了当前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调查结果表明,尽管国家已经加大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但仍存在着侵权盗版问题严重、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力度不够等诸多困难和挑战。

为了促进创新发展和保护知识产权,本报告建议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宣传教育等措施,以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效果。

第一章知识产权保护现状1.1 知识产权保护意义知识产权是对知识和创意的保护,它对于创新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知识产权保护可以激励创新活力,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增长。

1.2 知识产权保护形势尽管我国近年来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但侵权盗版问题仍然存在。

假冒伪劣商品和侵权盗版产品的泛滥对正当的知识产权所有者造成了重大困扰,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构成了威胁。

第二章知识产权保护存在问题2.1 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够完善,对于某些新兴行业和新技术的保护手段仍然不够完备,对侵权者的处罚力度也有待加强。

2.2 执法力度不够虽然公安、工商、海关等执法部门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资源有限,执法力度还不够,侵权盗版行为仍然难以根绝。

2.3 宣传教育不足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还不够到位,公众对于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保护措施的了解程度有限,这给侵权盗版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第三章解决方案3.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知识产权领域的立法工作,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对新兴行业和新技术进行有针对性的保护。

3.2 加大执法力度增加执法人员数量,提高执法效率,打击侵权盗版行为,对侵权者进行严厉的打击和处罚。

3.3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方式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增强社会共识。

第四章结论本报告通过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当前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促进创新发展、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浅议我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浅议我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浅议我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摘要]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已成为促进科技进步、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的有力杠杆。

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作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重要的一环,是切实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

文章旨在通过探讨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价值取向,明晰其功能定位并确定合理保护水平,对我国知识产权刑事立法和司法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关键词]知识产权;犯罪;刑法保护一、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价值取向法律的目的在于“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实现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的结合,从而建立起个人与社会的伙伴关系”。

[1]知识产权刑事立法的完善,不仅仅是一个立法技术层面上的问题,更重要的,应当对知识产权刑事立法价值取向层面的一些问题做一考量。

[2]知识产权保护理论认为,对知识产权进行刑法保护,不外乎保护私人财产权和维护竞争秩序两种目的,而从各国的立法实践看,对两者的保护总是有所侧重。

我国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纳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范畴,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实质上也是对国家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侵犯,[3]这种立法布局彰显了立法者更加强调从市场经济管理制度的层面认识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问题的本意。

对此,有反对者认为对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应立足于权利本位的立场,在倡扬私权的同时,兼顾秩序。

理由如下:首先,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决定了刑事保护的个人权利本位。

TRIPS协议明确界定了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以私权的名义强调了知识财产私有法律形式。

其次,市场交易的本质要求知识产权刑法以保护私权为本位。

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理论认为,商品交换本质上是不同商品所有者的劳动的交换。

在商品交换之前,商品所有者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

[4]所以,商品经济归根结底是一种交换经济,而交换从法律上说就是权利的互相让渡。

[5]只有明确了市场交易的本质及其运行规律,才能合理调整对财产权的保护和对竞争秩序的维护。

最后,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公益价值应当还原为私权利益来实现。

《侵犯著作权罪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侵犯著作权罪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侵犯著作权罪相关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著作权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护对于促进文化创新、保护创作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侵犯著作权罪作为著作权保护中的一种重要违法行为,其实践中却存在诸多相关问题。

本文将就侵犯著作权罪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完善我国著作权保护制度提供参考。

二、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传播其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1. 主体: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2. 主观方面:犯罪人具有营利目的,且明知其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益。

3. 客体: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包括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

4. 客观方面:实施了未经许可复制、发行、传播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三、侵犯著作权罪的认定标准在认定侵犯著作权罪时,需考虑以下因素:1. 侵权行为的性质和程度:包括侵权行为的手段、方式、范围等。

2. 侵权人的主观意图:是否具有营利目的,是否明知侵权等。

3. 损害后果:包括对著作权人经济利益的损害、对作品传播的影响等。

4. 违法所得数额:作为量刑的重要依据。

四、侵犯著作权罪的司法实践问题尽管我国在著作权保护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以下问题:1. 侵权行为认定难: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跨地域性等特点,导致认定难度加大。

2. 损害赔偿计算难:由于著作权价值难以准确估算,导致损害赔偿计算困难。

3. 执法力度不够:部分地区对侵犯著作权罪的打击力度不够,导致侵权行为屡禁不止。

五、完善侵犯著作权罪的对策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建议:1. 加强立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罚措施。

2. 提高司法水平: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提高侵权行为认定的准确性和效率。

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研究——以侵犯名酒商标权犯罪案件审理为视角

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研究——以侵犯名酒商标权犯罪案件审理为视角

但: 另一方 面 .由于各 部 门之 间缺乏 有效 的沟 通 与协 调 甚 至部 门保护 主义 .造成 了部 分假 冒注 册商 标 案件 得
表二 : 商 标 侵 权 犯 罪 人 刑期 数 据 表
不 到 妥善 、 公 正 的处 理 。 实践中 。 由于地 方 保 护 主义 导
5 . 累犯 、 有前 科 的侵 权案件 比例 较大 。 在 判决 的8 1 人 中, 构 成 累犯 的有 1 1 人, 占全 部人 数 的1 4 %, 还 有不 少 人 曾因侵 权 受 过 行政 处 罚 或者 被 判 处过 民事责 任 . 甚 至 是多 次被 罚 。 有 的犯 罪人 既假 冒商标 侵 权 , 又销 售
市 江 阳 区 法 院 近 年 来 审 理 商 标侵 权 犯 罪案 件 整 体 状 况 为切 入 点 。 分析 了此 类 案 件 的 特 点 及 原 因 .并 提 出相 关 的刑 法 应
对 建议 , 旨在 为商 标 等 知识 产权 相 关 立 法 工作 与 司 法 完善 提 供 有益 参 考 关 键 词 : 商标 侵 权 ;知 识 产 权 :假 冒注册 商 标
个 以上品 牌
注册 商标 标 识 罪案 件2 件。 大体 而 言 . 泸州 商标 侵 权犯
罪案 件呈 现 出如下几 个特 点 :
1 . 案件数 量增 长迅 速 。从 表一 可 以看 出 ,近几 年
来 .泸 州商标 侵权 案件 一直 呈现 出增长态 势 .尤其 在
2 0 1 1 年 .案 件 数 量 显 著 增 加 .与2 0 1 0 年 相 比增 长 了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1 0 0 7 - 8 2 0 7( 2 0 1 4 )0 2 — 0 1 0 8 - 0 5

知识产权保护调研报告

知识产权保护调研报告

知识产权保护调研报告标题:知识产权保护调研报告一、背景介绍知识产权是指对人们的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等。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促进创新、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在当前社会中普遍存在,给创新者和企业带来了很大损失。

本报告旨在调研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分析问题所在,并提出建议。

二、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取了多种方法,包括文献研究、问卷调查、个案分析等。

通过对不同领域和行业的专家、企业家进行访谈,获取了大量的信息和数据。

三、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1. 法律法规不完善:当前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够完善,法律适用的灵活性不足,对于新技术、新产品的保护不够充分。

2. 执法力度不足: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还不够大,很多侵权行为得以逍遥法外。

同时,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还有待加强。

3. 公众意识不够:一些人对知识产权的意识还不够强烈,对于侵权行为的抵触情绪不足,容易接受盗版、假冒产品。

四、针对问题的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保护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2. 加大执法力度: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执法部门之间的协作,形成合力。

3.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的意识和重视程度,培养法制观念。

4. 加强国际合作:加强国际合作,加入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参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制定和执行。

五、结论知识产权保护在当前社会中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但同时也对创新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应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宣传教育和加强国际合作。

只有通过多方面的努力,才能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推动创新和经济的发展。

调查报告知识产权保护调研报告

调查报告知识产权保护调研报告

调查报告知识产权保护调研报告一、调研目的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中最为重要的资源之一,对于推动创新发展、促进经济增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目前仍然存在着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问题。

本次调研旨在深入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和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二、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了问卷调查和面访两种方法。

问卷调查覆盖了不同行业的企业和个人,总共发放了500份问卷,回收有效问卷450份,有效回收率为90%。

面访主要针对了知识产权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和专业人士。

三、调研结果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够强烈调研结果显示,大部分企业和个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并不够强烈。

有近60%的受访者认为知识产权保护不重要或者对其不在意。

这一现象与现实中的许多侵权行为相一致,说明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需要进一步宣传和教育。

2.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宣传不够调研显示,近70%的企业和个人并不了解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同时,大部分受访者表示他们希望可以参加相关的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和了解。

因此,建议加大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同时加强培训力度,提供更多的机会让企业和个人了解和学习知识产权保护的知识。

3.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本过高有近50%的受访者表示,他们并不了解知识产权保护所需的成本和流程。

同时,还有相当一部分受访者认为知识产权保护所需的成本过高,超过了他们的预期。

这一问题主要归因于知识产权保护流程的复杂性和相关费用的高昂。

因此,在制定政策和政策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到企业和个人的实际情况,降低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本。

4.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环境有待完善近80%的受访者认为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环境有待改善。

调研结果显示,存在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执行的不严格、维权机制的不健全等问题。

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效果和人们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信心。

因此,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严格执法,并建立健全的维权机制。

知识产权案件刑事司法疑难问题研究

知识产权案件刑事司法疑难问题研究

知识产权案件刑事司法疑难问题研究随着知识产权在知识经济中重要地位和作用的日益凸现,知识产权也日益成为违法犯罪分子关注的焦点和失范行为频发的高危领域。

我国现行刑法虽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作了明确规定,但正如世界上不可能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一样,世界上也绝对不可能有两个完全相同的知识产权犯罪个案,对于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法解读和司法适用,无论在学界还是司法实务领域,均存在着诸多争议困惑。

基于此,笔者拟以知识产权犯罪的危害本质为切入点,就知识产权犯罪刑事法律适用的疑难问题进展研析,以求教于同仁。

一、知识产权犯罪的本质囿于“定性加定量”的定罪标准传统,我国现行刑法和司法解释对于知识产权犯罪,均设置了相应的数额或数量定罪门槛即罪量因素。

例如,对于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立法要求,必须“情节严重”,才能以犯罪论处。

至于“情节严重”的把握,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指出,“情节严重”一般是指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等情形。

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那么须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即5万元以上,才能定罪处分。

笔者认为,知识产权犯罪罪量设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问题,关键在于对知识产权犯罪危害本质的把握。

只有当知识产权犯罪的本质是或者主要是侵犯财产法益的犯罪时,以财产犯罪的定罪标准观照知识产权犯罪罪量因素的立法设置及其司法适用,才能谓之科学;反之那么不然。

从理论上看,知识产权的刑事法律保护一般是基于以下两种理论:一是保护私人财产权;二是维护竞争秩序。

各国的差异就在于保护的重点偏重于哪一种利益。

美国的刑事理论偏重于前者,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个人所拥有的无形财产权,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将给所有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同时一定的知识产权又涉及社会的公共利益,如损害消费者利益,减少相关工业的投资数量和减低开展速度,从而出现工人失业,或就业时机减少等。

著作权刑法保护的探讨

著作权刑法保护的探讨

著作权刑法保护的探讨[摘要]数字化环境下盗版形式的翻新多样令著作权刑事保护显得相对滞后。

文章从刑法保护的罪名设置、犯罪标准确定方面对学界的观点进行梳理、评价并提出完善建议。

从罪名设置上则应根据我国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有限扩张;量刑标准应在主客观方面尽快修订和完善。

[关键词]理念;模式;罪名设置;犯罪标准随着数字网络技术的发展,轻轻点击鼠标就可轻松复制、下载他人的作品,这不仅剥夺了著作权人的投入回报,也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大量盗版给国家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为此,各国高度重视,不断通过扩大p对于增加刑法保护著作权的罪名已达成共识,但是在多大程度上增加存在分歧。

一些观点认为应该对网络发展和数字化技术带来的新问题积极应对,尽快增加刑法罪名,扩大刑事规制的范围,切实加强对著作权人的保护。

也有观点认为,鉴于我国网络著作权刑法保护的“缺位”而进行的适应网络技术的刑法规范的调整必须注意“度”的把握,只能是“有限扩张”。

[1]笔者赞同有限扩张的观点,刑法罪名增加是大势所趋,如信息网络传播权、规避技术措施、破坏或更改电子管理信息等,而且这些行为已经在著作权法中纳入了规制范围,现在加进刑法内容不会突兀,时机已经成熟,但是不宜过多增加刑法打击范围。

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保护本国利益是根本,在不违背国际公约的前提下不应增加国际义务,也不应盲目向美国等高标准国家看齐,因为这些国家也经历了从低标准到高标准的过程。

如美国在其建国之初就设立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但当时并不保护外国人,由此招致当时欧洲各国的批判。

随着美国科技和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它开始对外国人进行有限的保护。

现在美国已实施了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制度,并要求全世界也照此来做。

[2]我们究竟应当以西方“先进”的知识产权制度为参照系全盘照搬还是量力而行来保护值得深思。

笔者以为我们不能以损害国家对发展所需的信息和知识的获取以及计算机软件产业和网络服务业的发展为代价来与一些国家看齐接轨,更何况西方国家的法律并非完美。

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问题研究

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问题研究

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问题研究葛霞青ꎬ朱㊀文(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ꎬ江苏苏州215028)摘㊀要:我国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面临诸多问题ꎬ首先ꎬ罪名体系不适应刑罚规制的要求ꎬ罪名认定存在障碍ꎬ刑事立法应该关注网络犯罪的新特点ꎬ逐步改变对无形财产的社会危害性评价标准ꎻ其次ꎬ关于正犯责任的认定也展现出严苛的一面ꎬ刑事追责应该保持审慎之态度ꎬ以符合互联网开放㊁及时㊁共享之精神ꎻ再次ꎬ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管辖ꎬ无论是地域管辖㊁级别管辖还是指定管辖ꎬ司法实践中都面临挑战ꎬ应当消除理解差异㊁统一执行标准ꎮ关键词:网络知识产权ꎻ罪名体系ꎻ服务商责任ꎻ管辖权ꎻ罪名认定中图分类号:D923.4㊀㊀㊀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㊀㊀㊀㊀文章编号:1008-4428(2021)25-0164-03Researchonthecrimeofinfringementofinternet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GeXiaqingꎬZhuWen(GrandallLawFirm(Suzhou)ꎬSuzhouꎬJiangsuꎬ215028)Abstract:China scyber-infringementcrimesfacemanyproblems.Firstꎬtheaccusationsystemdoesnotmeettherequirementsofpenalregulationsꎬandthereareobstaclestothedeterminationofaccusationsꎻcriminallegislationshouldpayattentiontothenewcharacter ̄isticsofcybercrimesandgraduallychangetheevaluationcriteriaforsocialharmtointangiblepropertyꎻsecondlyꎬthedeterminationoftheliabilityofprincipaloffendersalsoshowsaharshside.CriminalaccountabilityshouldmaintainacautiousattitudetocomplywiththespiritofopennessꎬtimelinessandsharingoftheInternetꎻthirdlyꎬthejurisdictionofcyberintellectualpropertycrimecasesisfacedwithchallengesinjudicialpractice.Differencesinunderstandingandunifiedimplementationstandardsshouldbeeliminated.Keywords:internet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ꎻaccusationsystemꎻserviceproviderliabilityꎻjurisdictionꎻaccusationdetermination㊀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在网络虚拟平台侵犯各类知识产权成为可能ꎬ该类犯罪称为 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 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犯罪 或者 网络时代知识产权犯罪 ꎬ论文采用 网络知识产权犯罪 之称谓ꎮ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既可以是传统知识产权犯罪的网络化ꎬ也可以是网络空间特有的知识产权犯罪ꎬ故而ꎬ该犯罪既能表现为工具犯ꎬ也呈现出对象犯的特点ꎮ一㊁刑法规制的犯罪罪名体系窄化在我国ꎬ网络知识产权犯罪适用的罪名主要有两部分:一部分是一般侵犯知识产权犯罪ꎬ即刑法分则中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七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具体罪名ꎻ另一部分是作为一般知识产权犯罪补充规制手段行为的计算机犯罪ꎮ从一般规制罪名来看ꎬ主要罪名为:假冒注册商标罪ꎬ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ꎬ非法制造ꎬ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ꎬ假冒专利罪ꎬ侵犯著作权罪ꎬ销售侵权复制品罪ꎬ侵犯商业秘密罪七项ꎮ总的来看ꎬ主要为著作权㊁商标权㊁专利权和商业秘密权ꎮ从实务角度来看ꎬ上述七项罪名所规定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内涵和外延较之知识产权应有之义要窄ꎮ如«商标法»第57条规定的七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ꎬ涵盖使用㊁混淆㊁销售㊁更换等ꎬ而刑法仅对其中制造㊁销售行为进行了规制ꎮ«著作权法»第47条明确规定了八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ꎬ而侵犯著作权罪实际上仅制裁其中四种ꎬ并且还是部分制裁ꎮ此外ꎬ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入罪一般均要考虑经济因素ꎬ如违法所得㊁侵权载体数量㊁主观营利目的ꎬ作为传统知识产权犯罪领域的适用标准ꎬ这种狭窄的标准无法适用于网络环境ꎬ反而构成了诸多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出罪依据ꎮ除此之外ꎬ还有特殊规制罪名的规制情况ꎮ网络第三人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的ꎬ网络服务商或者平台除了构成以上罪名的帮助犯ꎬ还有可能构成如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ꎬ以及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ꎮ一般而言ꎬ直接侵害法益的手段行为或者间接帮助行为都能够以共犯成立相应罪名ꎬ对于手段无须再另行评价ꎮ然而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领域ꎬ一方面罪名体系本就存在不足ꎬ另一方面ꎬ平台帮助行为或手段行为方式的多样ꎬ适用一般罪名可能遇到难以适用或无法认461 作者简介:葛霞青ꎬ女ꎬ江苏苏州人ꎬ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主任律师ꎻ朱文ꎬ男ꎬ江苏苏州人ꎬ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实习律师ꎮ法学研究Һ㊀定的问题ꎬ此时可将手段行为或帮助行为适用计算机犯罪罪名ꎬ从而间接对侵害法益的行为进行规制ꎮ这种类似于口袋罪的罪行条款ꎬ虽然起到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目的ꎬ但也体现出了立法技术上的局限ꎬ事实上反映的是罪名体系的窄化ꎮ二㊁网络服务商责任的泛化20世纪末ꎬ美国出台«数字著作权法案»ꎬ首次规定了网络服务商在侵犯网络著作权活动中的刑事责任ꎮ网络服务商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是主观上明知ꎬ存获取经济收益的目的ꎮ客观上需要满足一定程度的传播范围及损害后果ꎮ而欧盟«欧盟信息社会著作权指令»第8.3条虽然规定了网络服务商的责任ꎬ但并未涉及刑事内容ꎮ权利人可以申请禁令要求网络服务商制止第三人的侵权行为ꎮ除了上述网络服务商的间接责任外ꎬ 避风港原则 已成为当今普遍适用的规则ꎬ其目的就在于免除网络服务商的平台责任ꎬ不要求其履行事前审查义务ꎬ只要求网络服务商在权利人要求下遵守 通知 删除 规则ꎬ这是一种责任承担的免除ꎮ这一原则与严格条件下的间接责任并行不悖ꎬ反映的是对网络服务商承担侵权责任的谨慎和宽容态度ꎮ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㊁23条也体现了 避风港原则 ①ꎬ«侵权责任法»第36条②则将 避风港原则 延伸到其他侵权领域ꎮ在这种趋势下ꎬ我国刑法规定第三人利用网络平台犯罪的ꎬ网络服务商同时承担正犯责任ꎬ实有不妥ꎮ网络服务商在民事侵权中可以适用 避风港原则 ꎬ而我国刑法却在有限的网络侵权规制中积极追究其正犯责任ꎬ这就使得网络服务商的责任承担从有限的民事间接侵权变成刑事正犯责任ꎬ导致民事与刑事立法精神相悖ꎮ而目前仍然有很多观点认为网络服务商不应承担帮助犯的责任ꎬ服务商提供履行的是中立的业务行为ꎬ不应苛责其承担阻止犯罪的义务ꎮ第三人利用这种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ꎬ是一种正犯的自我答责行为ꎮ三㊁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管辖权难题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蔓延特征使得在确定级别管辖上ꎬ要求该类案件应由具备一定业务水平和职权优势的法院进行审理ꎬ以防止危害结果的扩散ꎮ而我国目前由基层法院承担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审理ꎬ这对于社会危害性较大的侵权犯罪而言ꎬ司法审判的力量和弹性仍有缺乏ꎮ地域管辖的确认以级别管辖为前提ꎬ而传统的地域管辖原则对于物理空间的犯罪适用是适宜的ꎬ而网络空间是区别于这种现实空间的虚拟㊁开放领域ꎬ如果人为地将犯罪地指定为服务器所在地㊁网络接入地等③ꎬ会造成犯罪地确定的困难ꎬ司法实践中此类管辖权异议问题便很严重ꎮ此外ꎬ网络服务器的设置受到市场因素影响往往集中在某些特定区域ꎬ如果以此作为犯罪地ꎬ这会严重超出地方法院的管辖负荷ꎮ另一方面ꎬ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自2017年以来关于网络犯罪的指定管辖案件多达50多起ꎬ该指定管辖数量远高于其他类型案件ꎬ指定管辖的适用其实就能体现出地域管辖㊁级别管辖的不足ꎬ但其本身也存在其他问题ꎮ第一ꎬ指定管辖程序适用的阶段问题ꎮ实践中对于已经指定侦查的案件ꎬ在起诉和审判阶段是否仍然要遵循指定管辖程序ꎬ各部门理解不一ꎬ这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统一ꎮ第二ꎬ指定管辖的范围和标准问题ꎮ虽然司法解释对 犯罪地 的适用已有释明④ꎬ但实践中理解与操作相当不统一ꎬ在复杂的网络犯罪案件中ꎬ即使是指定管辖ꎬ执行起来同样棘手ꎬ管辖权异议往往成为当事人重要的抗辩事由ꎬ大费周章ꎮ第三ꎬ指定管辖的无效率ꎮ因为指定管辖不计入法定的侦查㊁审查㊁审判期限ꎬ导致基层执法和司法单位在层层上报时ꎬ耗费较长时间ꎬ甚至产生超期羁押的问题ꎮ四㊁网络知识产权犯罪认定的混乱刑法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过于窄化ꎬ在这种情况下ꎬ知识产权侵权犯罪网络化后ꎬ将对既有的刑法规制体系提出挑战ꎮ刑事立法的保守加大了司法实践的难度ꎬ对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认定困难主要体现为:第一ꎬ犯罪侦查ꎮ互联网的易传播性以及网络平台的虚拟性ꎬ使得犯罪行为的侦查主要基于电子数据ꎬ完全区分于传统的刑事调查ꎮ第二ꎬ犯罪行为的定性与定量ꎮ知识产权侵权的主观目的㊁传播范围等对违法定性影响甚大ꎬ非法所得与合法所得难以区分ꎬ犯罪数额认定存在困难ꎮ第三ꎬ法律适用方面ꎮ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载体形式不断出现ꎬ侵权行为也变得隐蔽ꎬ这种空间异化使得适用法律的难度增大故此种种ꎬ网络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已被削弱ꎬ而对于此类犯罪入罪的认定问题具体表现为:(一)侵权方式的认定错乱互联网空间意味着巨大的可能性ꎬ知识产权的载体不再局限于物质载体ꎬ由此引发的侵权行为区别于传统的知识产561①②③④«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ꎬ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ꎬ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㊁表演㊁录音录像制品ꎬ并具备下列条件的ꎬ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ꎬ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㊁联系人㊁网络地址ꎻ(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㊁表演㊁录音录像制品ꎻ(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㊁表演㊁录音录像制品侵权ꎻ(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㊁表演㊁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ꎻ(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ꎬ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㊁表演㊁录音录像制品ꎮ第23条ꎬ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ꎬ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ꎬ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㊁表演㊁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ꎬ不承担赔偿责任ꎻ但是ꎬ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㊁表演㊁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ꎬ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ꎬ网络用户㊁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ꎬ应当承担侵权责任ꎮ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ꎬ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㊁屏蔽㊁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ꎮ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ꎬ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ꎮ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ꎬ未采取必要措施的ꎬ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ꎬ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ꎮ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ꎬ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ꎬ网络接入地ꎬ网站建立者㊁管理者所在地ꎬ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ꎬ被告人㊁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ꎬ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ꎮ权犯罪ꎮ2004年颁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①ꎬ就将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解释为«刑法»第217条的侵犯著作权罪的 复制发行 ꎬ根据«著作权法»②对 复制㊁发行 的规定ꎬ以及罪行法定原则和文义解释原则ꎬ 网络传播 与 复制发行 两种行为根本无法等同ꎮ(二)危害结果的认定困难传统的知识产权犯罪ꎬ其侵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因为物理限制ꎬ是相对可统计的ꎬ而网络空间中的知识产权能被无限传播㊁改造㊁演绎ꎬ既往以违法所得㊁载体数量等为标准的判断模式受到颠覆ꎮ以违法所得的要求为例ꎬ传统 违法所得 主要依靠知识产权的物质载体数量以及销售额而定ꎬ而在网络空间中ꎬ侵权所得的认定极为困难ꎬ网络侵权行为的变现存在诸多方式ꎮ对于网络服务商的营利方式而言ꎬ可以是付费会员制的ꎬ也可以是变现网站流量获得广告收入ꎬ还可以是通过引流获取其他增值服务费ꎬ而后两者能否视为 违法所得 ?即使上述方式能够以某种标准判定ꎬ但网络平台上的合法内容与违法内容所得如何厘清?更复杂的情况是网络知识产权多种犯罪行为的混同ꎬ不同罪名之间的所得问题如何界定?甚至法律适用的问题可能直接影响到是否需要依靠 违法所得 来判断社会危害性ꎬ这些都是目前面临的司法难题ꎬ亟待解答ꎮ五㊁完善网络知识产权犯罪规制的建议(一)积极完善相关刑事立法目前我国的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刑事立法还处于大量空白阶段ꎬ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制还是基于传统的侵犯知识产权罪ꎮ但网络与知识产权这两种无形性的结合使得既有的刑法规范变得尤为迟滞ꎬ制定专门规范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特别刑法显得越来越迫切ꎮ论文认为ꎬ刑法在确保潜抑性和稳定性的同时ꎬ应当与民事立法相协调ꎬ为信息时代和经济时代做必要的法律准备ꎮ(二)转变社会危害性评价标准知识经济时代对于无形财产的保护尤为重要ꎬ应将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升至与实体财产同等保护的地位ꎮ所以对于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政策应由 适度保护 转变成 同等保护 ꎬ扩大刑法规制范围ꎬ将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纳入规制范围ꎮ此外ꎬ还应当转变对入罪标准的评价ꎮ对于行为人违法所得的要求ꎬ不能体现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犯罪的新特征ꎬ因为 违法所得 的标准针对的是实体财产ꎬ对于无形的知识产权保护适用该标准ꎬ则无法实现同等保护ꎮ对网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评价应该跳出违法所得㊁非法经营数额或者主观目的等窠臼来判断ꎬ因为网络环境下行为人实施犯罪的目的呈现出多元状态ꎮ网络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并不会因为缺少上述经济因素而降低ꎬ即使行为人并非以营利为目的ꎬ或者未获得违法收入ꎬ对权利人所造成的损害也是巨大的ꎮ美国早在1994年便以判例形式确定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著作权犯罪ꎮ21世纪以来ꎬ英国以及中国香港等地区也对著作权法律进行修改ꎬ其中重要的内容就是将 以营利为目的 的犯罪要件从主观要件中排除出去ꎮ所以ꎬ侵犯著作权犯罪 去经济因素 已经成为世界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的趋势ꎮ这一趋势更加符合对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制ꎮ故而ꎬ在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犯罪领域的立法时ꎬ应当考虑吸收域外立法的有益经验ꎬ以顺应知识经济时代的发展ꎮ(三)权衡网络服务商的责任规定无论对网络服务商是苛以帮助犯还是主犯之罪ꎬ是规定直接的连带责任还是间接的补充责任ꎬ对于提供中立网络服务的服务商而言ꎬ都难言是公正的ꎬ这种刑事政策旨在转移犯罪治理的社会成本ꎬ同时ꎬ也体现出一定的刑事犯罪过剩化ꎮ这与网络知识产权犯罪规制体系的窄化一样ꎬ呈现出了与应然状态相反的发展方向ꎮ即使当下无法实现对网络服务商中立行为的责任豁免ꎬ但对于网络服务商的刑事追责应该保持审慎态度ꎮ否则ꎬ过重的事前审查义务和刑事责任将与互联网开放㊁及时㊁共享的精深相悖ꎮ(四)关于管辖权问题在程序法领域ꎬ司法解释应当尽可能地消除对管辖权问题的理解差异ꎬ执行多样化的可能ꎬ通过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给予明确指引ꎬ既要符合诉讼及时原则和有利于诉讼原则ꎬ节约司法资源ꎬ也要遵循程序合法原则ꎬ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ꎮ参考文献:[1]刘行星.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研究[J].兰州学刊ꎬ2006(6):204-205.[2]王世洲.关于著作权刑法的世界报告[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ꎬ2008:115.[3]吕英杰.论知识产权犯罪中网络服务商的刑事责任[J].现代法治研究ꎬ2018(4):54-60.[4]陈洪兵.网络中立行为的可罚性探究[J].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ꎬ2009(3):258-263.[5]李玉萍.网络犯罪案件中指定管辖的几个问题[N].人民法院报ꎬ2020-04-02.[6]柳树康.2006年专项行动打击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犯罪[N].人民日报ꎬ2006-04-12.[7]于志强.我国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制裁体系检视与未来建构[J].中国法学ꎬ2014(3):156-176.[8]阴建峰ꎬ张勇.挑战与应对: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对传统刑法的影响[J].法学杂志ꎬ2009(7):45-48.[9]郭丹ꎬ高立忠.网络知识产权的刑事法保护[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ꎬ2006(3):103-107.[10]沈仁干.数字技术与著作权:观念㊁规范与实例[M].北京:法律出版社ꎬ2004:111.[11]赵秉志.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比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ꎬ2004:79.661 ①②«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ꎬ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㊁音乐㊁电影㊁电视㊁录像作品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ꎬ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 复制发行 ꎮ«著作权法»第十条(五)复制权ꎬ即以印刷㊁复印㊁拓印㊁录音㊁录像㊁翻录㊁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ꎮ。

法院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调研报告

法院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调研报告

法院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调研报告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在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同时,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也日益增多,严重损害了创新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

本报告旨在调研分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参考。

二、调研目的分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类型和特点。

探究此类犯罪行为的成因和趋势。

提出有效的司法对策和建议。

三、调研方法文献调研:收集和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学术文章。

案例分析:选取一定数量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进行深入分析。

实地调研:走访相关企业和机构,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四、案件类型与特点假冒注册商标罪:分析案件数量、涉案商品种类、犯罪手段等。

著作权侵权:探讨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特点。

专利权侵权:研究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难点和特点。

商业秘密侵权:分析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成因和影响。

五、犯罪成因分析经济利益驱动:高额利润是犯罪行为的主要诱因。

法律意识淡薄:部分企业和个人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执法力度不足: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有待加强。

技术手段更新:新型犯罪手段不断出现,给司法审判带来挑战。

六、对策与建议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完善法律法规: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违法成本。

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权行为。

提升司法能力:加强法官和检察官的业务培训,提高司法审判水平。

国际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七、案例分析案例选择:选取若干具有典型意义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

案件剖析:深入分析案件的审理过程、法律适用和判决结果。

经验总结:总结案件审理中的经验教训,提炼可借鉴的做法。

八、结语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审理对法院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通过本次调研,我们对此类案件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为今后的司法实践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法院将继续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激励创新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相关知识产权的调研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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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产权的调研报告范文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所属权”,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和经营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内有效。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相关知识产权的调研报告,欢迎阅读。

相关知识产权的调研报告【篇一】关于宜昌市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调研报告在第十一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宜昌中院在去年调研我市部分重点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基础上,再次深入我市食品、化工、医药、机械等多个重点产业的数十家具有代表性的大中型企业,就企业在知识产权战略、核心技术研发与保护、知名品牌创建与维护、知识产权侵权与犯罪行为的打击等方面展开了进一步的深度调研。

此次调研既是世界知识产权日系列宣传活动的需要,也是宜昌中院突出能动司法,实施“进百村访百企”实践活动,加强与辖区企业沟通联络,全面提升我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的重要举措。

一、宜昌市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现状近年来,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宜昌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相继颁布实施,我市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普遍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与水平显著增强,核心技术与品牌效应在提升企业竞争力方面的优势日益凸显。

(一)全市知识产权情况的概述截止2010年底,全市累计注册商标达4838件,其中农产品商标达1858件,集体商标3件,地理标志商标10件,占全省26件的38.5%;全市注册商标中,被认定为宜昌市知名商标的达65件,被认定为湖北省著名商标的达73件,占全省704件的10.4%,被认定为全国驰名商标的达13件,占全省63件的20.64%,其中行政认定11件,占全省45件的24.4%。

全市专利申请量累计达13803件,全市专利授权量累计达7256件。

申请国外专利实现零的突破,宜化、安琪、三新磷酸向29个国家和地区申请了专利。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富硒酿酒酵母、富硒酵母产品及其生产方法”发明专利被评为第十二届中国专利优秀奖和第三届湖北省优秀专利项目奖。

知识产权保护情况调查

知识产权保护情况调查

知识产权保护情况调查2010级MBA(1)班 张富贵知识产权是新形势下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从国际竞争的高度,提高对知识产权概念和法律关系的认识,建立管理机构,健全管理制度,积极把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提高企业效益,是企业改革的大势所趋。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和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不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及简单的核算方法已不能适应企业改革的发展。

因此,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提高企业效益,是企业改革的大势所趋。

下面以宁夏林业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为研究对象,开展农业知识产权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分析研究。

一、企业概况及知识产权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一)企业概况宁夏林业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是于2000年6月由原科研型事业单位转制的股份制科技企业,是宁夏首家获得认定的农业高新技术企业。

拥有风景园林设计资质、工程咨询资质、园林绿化施工资质、自营进出口经营权及鲜食葡萄绿色食品 A 级证书。

公司依靠植物组织培养快繁和工厂化育苗方面的技术优势,自2000年至今,已完成国家及宁夏各类研究与开发项目20余项,建立了林木种苗快繁技术体系、工厂化生产工艺流程体系和配套设备组装集成工程化体系,并于2003年承建了“国家经济林木种苗快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现了宁夏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零的突破,亦是中国林业行业第一家种苗工厂化繁育方面的国家中心。

宁夏林业研究所拥有3项国家级科技进步二等奖,12项自治区科技进步奖。

在专利申请方面,拥有国家实用新型专利3项,外观设计专利1项;2个林木优新品种金叶莸和互叶醉鱼草通过国家和地方的林木新品种审定;1个植物新品种鲜食枸杞“宁杞6号”获得国家林业局新品种保护;出版专著6部;制定地方标准5部;发表相关论文160余篇。

宁夏林业研究所对内发布过与林业知识产权相关的管理办法及知识产权发展战略规划,并有相应的人员兼职进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二)存在的问题1、 林业知识产权管理亟待提高。

随着知识产权的大量产生,目前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求,以致知识产权不能及时得到充分保护和利用,甚至严重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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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刑法保护调查研究!许美一、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现状!"有关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立法状况在!##$年我国新修订的《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专列第$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从第%!&条到第%%’条设置了包括商标、专利、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种罪名,它们分别是:假冒注册商标罪(第%!&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第%!)条)、假冒专利罪(第%!*条)、侵犯著作权罪(第%!$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第%!+条)和侵犯商业秘密罪(第%!#条)。

在这七种犯罪中,除侵犯专利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刑罚幅度是&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外,其他)种犯罪最高均可处$年有期徒刑。

同时,对所有这些犯罪,均可以单处罚金或者在前述自由刑之外并处罚金。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个司法解释降低了对假冒注册商标罪等(种犯罪行为刑事制裁的标准,进一步明确了定罪量刑的标准,加大了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

我国刑法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种罪名,“两高”司法解释对其中(种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

%"有关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状况从%’’’年至%’’(年!!月份的司法统计看,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力度也不断加大,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侵犯知识产权一审犯罪案件!$!’件,判处!#(+人。

尤其是近&年来案件数量增幅明显,较前&年同比增长)*"(%,。

另外,自%’’%年!月至%’’(年!’月份,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还审结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件,非法经营案件&+&’件,其中相当一部分案件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

这些数字充分说明,我国司法机关重视运用刑罚手段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态度是坚决的、严肃的。

二、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犯罪刑事立法中存在的问题!"立法模式存在偏差我国当前采用的单轨制立法模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刑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一定时期内加强了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相对僵化的立法模式对新情况的反映能力不足,难以适应我国加入-./后所面临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形势。

在当今世界,此种刑事立法体制只有我国存在(港奥台除外)。

相比之下,这种立法模式导致我国对一些知识产权犯罪罪状的描述即使不采用空白罪状,也只能采用概括性的叙明罪状,无法具体明确地描述犯罪行为。

当刑法不能满足司法实践要求时,就求助于“司法解释”,我国的司法解释之多在当今世界实属罕见。

因此,为了适应.0123的要求和有关知识产权犯罪的特点,我国应采用双轨制的立法模式,在继续完善我国现行刑法典的基础上,将有关刑事规范分散规定在单行的知识产权法或其他法律中,同时完善对罪状和犯罪行为特征的表述,科学设定与犯罪危害相适应的法定刑,使刑法典和单行规相得益彰,以便于司法实践操作。

%"有关知识产权刑事法律规范的缺陷!侵犯知识产权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非法经营罪竞合严重。

实践中,大量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实际上是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非法经营罪来定罪处罚的。

这主要是因为部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及非法经营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同时,因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和非法经营罪的法定刑远远高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根据我国刑法重法优于轻法的法条竞合处理原则,一般是按照后两罪来进行起诉、判决的。

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所有销售盗版产品的案件中,最后均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所以,目前有关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统计并不能真实地反映出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实际状况。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保护范围过窄。

注册商标可以分为注册商品商标和注册服务商标。

所谓注册服务商标,是指一个服务行业用于表彰其提供的服务,便于顾客与其他服务行业所提供的相同或类似的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记。

从.0123与各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看,对两种注册商标都是给予相同的刑事保护。

比如,.0123第!*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拥有独占权,有权禁止第三方在交易过程中,未得到他允许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已获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志。

若在相同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了相同的标志,则应推定为存在混同的可能。

.0123并要求各成员方确立刑事诉讼程序和刑罚对具有商业规模的故意的假冒商标行为给予惩罚。

那么这里的假冒商标应该包括对注册服务商标的假冒。

我国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对注册服务商标的刑法保护,虽然有学者认为刑法第%!&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注册的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笔者认为,这样理解不甚妥当,虽然两者的社会危害性差别不大,但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就不易对此作扩大性解释。

建议司法解释对此加以明确规定。

#假冒专利罪中存在的问题。

专利法所规定的涉及专利的不法行为有&种类型:一般的专利侵权行为、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与专利侵权行为有重经济与法制合或者交叉。

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对一般专利侵权行为不以犯罪论处是明确的,但对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的行为的刑法定性就容易产生混淆。

从广义上说,假冒和冒充都是以假充真,都侵犯了国家的专利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同的是假冒他人专利侵犯了特定的专利权人的商誉,而冒充行为没有直接对特定的专利权人的商誉构成侵犯。

刑法对专利的保护程度取决于刑法保护的侧重点是我国的专利制度还是专利权人的权利?如果侧重于保护专利制度,则应当只对假冒和冒充专利行为给予保护,而不应涉及专利侵权行为;如果侧重于保护专利权人的权利,则对于情节严重的专利侵权行为和假冒、冒充专利行为都应当给予保护。

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冒充专利行为,相比较于假冒专利行为,两者同样是作假行为,都欺骗了公众,侵犯了国家专利管理制度,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其社会危害性不仅不会低,而且应当说有过之而无不及,笔者认为应当纳入刑法规范范畴。

对此,需要通过修改刑法,设立假冒专利和冒充专利两种罪名,或者将两罪归一。

至少是通过立法机关去掉现在的“他人”二字,然后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将冒充专利一并纳入假冒专利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对商业秘密的认定。

由谁来认定商业秘密是当前刑事司法实践中争议比较大的问题。

目前的通常做法是由被害人一方出资委托专家鉴定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但这种鉴定结论由于种种原因又往往而难以采信。

因此有人建议将商业秘密的认定问题交由专门的鉴定评估机构来认定。

但在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审判中,学界和司法界目前已经形成了比较一致的认识,即判断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是一个法律问题,不能交由法官以外的任何人进行判断包括进行鉴定,即使委托鉴定一般最多只能对商业秘密是否具有公知性进行鉴定。

因此,在刑事案件中也应当遵循这一原则,尽管对商业秘密的判断涉及到许多专业性的知识,是一件相当复杂的工作,但是由于其关系到审判的公正性,法官不能因此回避对法律问题的独立判断。

"在两高刚刚颁布的司法解释中存在的问题。

解释第五条分别规定非法复制发行各类作品复制品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属于情节严重;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只要达到上述的数量标准,不论涉案金额大小均可定罪。

首先,本条缺陷在于没有规定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

假设有人每天贩卖一本盗版书,!年以后达到"###本,是否也算刑事犯罪呢?其次,以非法经营额作为量刑标准固然无可厚非,单纯以违法复制品发行量定罪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一部《辞海》和一幅漫画都是作品,价值却相差很大。

如果盗版者接受同样处罚自然导致不公。

建议参考具有广泛学术影响的《美国法典》第"$卷第%#&条(’)款:“任何故意侵犯版权的行为,只要其是以赢利为目的或以复制、传播作品的一件或多件复制品为手段,且在任何为期"(#天的期间内零售价值总额超过"###美元的,均应当依据《美国法典》第"$卷第%#&节(’)款的规定予以(刑事)惩处。

”该立法例对犯罪行为的时间长度和必须满足的金额数量都有所规定,对我们的司法解释有很好的借鉴。

!)刑事司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间案件移送。

行政机关处理案件依法移送少是当前知识产权刑事诉讼案件受理很少的一个最直接的原因,亦是造成目前我国刑事立法规范和执法效果不成比例的一个主要原因。

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地方一些行政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刑法保护意识不强,认为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并没有对社会造成太大的危害,和杀人、抢劫等暴力性犯罪不可同日而语,至多在罚款方面加重一些即可(这同时也可以为单位进行创收);另一方面,地方保护主义意识的横行也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移送产生了重大影响。

只要侵权人是本地方的利税大户,某些地方行政执法机关就会千方百计的阻止案件的移送。

例如,海关每年查获大量假冒侵权的出口产品,但针对假货出口商很少见到进行任何刑事调查或者予以起诉。

知识产权的行政执法是我国特有的作法,其他国家一般对违法行为仅有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措施,并无行政责任的概念,有关在我国法上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一般作犯罪处理。

近年来商标假冒者和盗版者大多在承担行政处罚和*或民事责任后,并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使得假冒盗版行为屡禁不绝,放纵了违法犯罪行为。

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日益严重的今天,必须进一步强调行政执法不能替代刑法保护,必须加大刑罚这种最严厉的制裁手段对假冒商标和盗版侵权等行为的打击力度。

$法院内部管辖和诉讼程序。

首先,级别管辖上不协调。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般集中在中级以上法院管辖,而在侵权性质上比民事案件更为严重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却还由基层法院管辖,明显不协调。

例如,一般的侵犯商业秘密案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而前不久华为前!名员工被控侵犯商业秘密一案却由深圳市一家基层法院审理。

其次,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需要高度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一般的审判人员不经过专门的培训,很难胜任。

当然,这不是指基层法院的法官没有能力审理。

其次,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应该“先民后刑”。

“先刑后民”是法院处理涉及民事和刑事案件的通常做法。

由于知识产权案件一般比较复杂,如果采用先刑后民的审理模式导致的弊端是,要做出知识产权民事上是否侵权的判断,涉及大量的技术性问题,如果把其简单地当作刑事案件来处理,因为刑事诉讼程序的审理周期较短,很难把事实搞清楚,从而影响办案质量。

由于知识产权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均针对的是同一侵权行为,“先刑后民”会导致在先的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侵权并构成犯罪,而在后的民事审判中却认为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民事判决如果要和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保持一致就必然会导致两起错案,而如果直接认定不构成侵权又会和生效刑事判决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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