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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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在本规范中采用“报关单”、“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的提法。

报关单各栏目的填制规范如下:一、预录入编号预录入编号指预录入报关单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对应一个预录入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

报关单预录入编号为18位,其中第1-4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代码(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代码),第5-8位为录入时的公历年份,第9位为进出口标志(“1”为进口,“0”为出口;集中申报清单“I”为进口,“E”为出口),后9位为顺序编号。

二、海关编号海关编号指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对应一个海关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

报关单海关编号为18位,其中第1-4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代码(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代码),第5-8位为海关接受申报的公历年份,第9位为进出口标志(“1”为进口,“0”为出口;集中申报清单“I”为进口,1“E”为出口),后9位为顺序编号。

三、境内收发货人填报在海关备案的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名称及编码。

编码填报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报其在海关的备案编码。

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一)进出口货物合同的签订者和执行者非同一企业的,填报执行合同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并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委托某进出口企业进口”,同时注明被委托企业的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有代理报关资格的报关企业代理其他进出口企业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时,填报委托的进出口企业。

(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收发货人填报该货物的实际经营单位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经营企业。

(五)免税品经营单位经营出口退税国产商品的,填报免税品经营单位名称。

四、进出境关别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填报海关规定的《关2区代码表》中相应口岸海关的名称及代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监管办法
除安全保卫需要外,特殊区域内不得居住人员。
9
第九条【禁止类规定】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特殊区域。
10
第二章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的管理
第十条【准入规范】区内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要求,不得开展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以及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
21
第二十一条【检测维修】区内企业开展检测、维修业务应当符合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和无环境污染的要求,不得开展翻新、拆解业务。区内企业检测、维修后的产品应当复出,其中复运出区的,应当对所耗用的保税料件及相关费用予以征税。
应当明确征税对象,其中,对没有耗用保税料件的情况明确归类及申报方式
22
第二十二条【不可抗力损毁】因不可抗力造成特殊区域货物短少、损毁、灭失的,区内企业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海关。经主管海关核实确认后按照受灾保税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区内企业开展整箱进出、二次拼箱等国际中转业务的,应当向其主管海关发送电子舱单数据,并提出提箱、集运等申请,凭相关单证办理进出境申报手续。
27
第四章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运抵前申报】区内出境货物的发货人或代理人可以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前向海关申报,海关依据备案清单及有关单证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进境税收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对从境外进入特殊区域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本办法第十八条的第一、二、三项所列货物,予以免税;
(二)区内企业为开展加工、研发、检测、维修、仓储等业务所需的货物,予以保税;
(三)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予以照章征税。

报关员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写要求

报关员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写要求

报关员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写要求在进出口业务中,报关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他们负责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确保货物顺利通关。

本文将介绍报关员在填写报关单时需要遵守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一、报关单的基本信息填写1. 报关单编号:报关员需要在报关单上填写正确的报关单编号,确保与其他报关文件一致。

2. 申报单位代码:填写进出口企业的海关编码,以便海关准确识别申报单位。

3. 进出口日期:填写货物的进出口日期,确保符合海关要求。

4. 货物运输方式:填写货物的运输方式,如海运、空运或陆运。

5. 物流运输工具和航班航次号:填写货物所使用的物流运输工具和航班航次号,确保与其他相应文件一致。

二、报关单中的货物信息填写1. 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和数量:准确填写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和数量,确保与其他单据相符。

2. 货物分类编号:填写货物所属的海关商品编码,确保准确归类。

3. 货物原产国(地区):填写货物的制造或产出国(地区),确保与相关证明文件一致。

4. 贸易方式:填写货物的贸易方式,如一般贸易、加工贸易或进料加工贸易。

5. 货物价值:填写货物的价值,包括货物价格、运费和保险费用。

三、报关单中的税费计算和缴纳1. 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报关员需要根据海关规定,准确计算进口货物的关税和增值税,并在报关单中填写。

2. 出口退税:对于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报关员需要填写相应的出口退税金额。

3. 其他税费:根据具体情况,报关员还需填写其他可能涉及的税费,如消费税、环保税等。

四、报关单的随附文件和单证填写要求1. 进口货物随附单证:报关员需要准备和填写进口货物随附的单证,如发票、装箱单和运输合同等。

2. 出口货物随附单证:报关员需要准备和填写出口货物随附的单证,如出口发票、装箱单和质检证书等。

3. 其他随附单证:根据具体需求,报关员可能需要填写其他随附单证,如产地证明或质量检验报告等。

总结:报关员在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要求和注意事项。

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新)

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新)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规范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企业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境、进出区,以及在同一特殊区域内或者不同特殊区域之间流转货物的双方企业,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特殊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外企业应同时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特殊区域主管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

货物在同一特殊区域企业之间、不同特殊区域企业之间或特殊区域与区外之间流转的,应先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后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原则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填制,对部分栏目说明如下:(一)进口口岸/出口口岸实际进出境货物,填报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名称及关区代码;特殊区域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填报本特殊区域海关名称及关区代码;在特殊区域内流转的货物,填报本特殊区域海关名称及关区代码;不同特殊区域之间、特殊区域与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相互流转的货物,填报对方特殊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海关名称及关区代码。

(二)备案号进出特殊区域的保税货物,应填报标记代码为H的电子账册备案号;进出特殊区域的企业自用设备、基建物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应填报标记代码为H 的电子账册(第六位为D)备案号。

(三)运输方式实际进出境货物,应根据实际运输方式,按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运输方式;同一特殊区域或不同特殊区域之间、特殊区域与保税监管场所之间流转的货物,区内企业填报其他运输”代码9);特殊区域与境内(区外)(非特殊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内、区外企业应根据实际运输方式分别填报,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代码Y),出口加工区”代码Z)。

(四)运输工具名称同一特殊区域或不同特殊区域之间、特殊区域与保税监管场所之间流转的货物,在出口备案清单本栏目填报转入方关区代码(前两位)及进口报关单(备案清单)号,即转入XX(关区代码)XXXXXXXXX(报关单/备案清单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4号)自2004年10月1日起,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正式执行。

现将有关修订内容公告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第392号令)、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103号令)、《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03年第72号公告)、《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报关注册登记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2004年第25号公告)、《关于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相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2004年第26号公告)等文件,本次修订对《规范》中“申报日期”、“备案号”、“经营单位”、“随附单据”和“标记唛码及备注”等栏目填制内容作了相应调整。

二、根据海关通关作业规范化需要和新一代海关通关计算机管理系统(H2000通关系统)在报关单填制方面的设计,本次修订新增加了部分内容,主要包括新增“航次号”、“关联备案”和“关联报关单”等栏目。

鉴于海关正在逐步完成新旧通关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切换,两套系统还将并行使用一段时间,因此,本次修订针对新旧系统的不同情况,对下述栏目分别作了规范,主要包括“海关编号”、“进口日期/出口日期”、“申报日期”、“运输工具名称”、“提运单号”、“集装箱号”、“运费”、“保费”、“杂费”、“随附单据”、“标记唛码及备注”和“填制日期”等。

三、根据海关通关作业管理要求和信息化管理需要,本次修订还对《规范》中部分内容作了相应的修改、调整和补充。

主要包括“预录入编号”、“经营单位”、“收货单位/发货单位”、“申报单位”、“项号”、“商品编号”、“数量及单位”、“单价”、“总价”、“录入员”和“录入单位”等。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保证报关单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范。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6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保税货物流转管理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6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保税货物流转管理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6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保税货物流转管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6.12.30•【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6号•【施行日期】2016.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加工贸易保税监管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6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保税货物流转管理的公告为深入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全面促进保税货物流转管理手续简化、成本降低和效率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现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保税货物流转管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企业开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保税物流中心(B 型)间、以及保税物流中心(B型)间的保税货物流转(以下简称“区间流转”)业务按照本公告要求办理。

二、企业办理区间流转业务可以采用“分批送货、集中申报”的方式办理流转手续;区间流转货物可由企业自行运输,参照转关运输方式办理区间流转业务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三、企业开展区间流转业务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建立保税货物电子底账,并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海关保税货物流转管理系统,向海关如实报送流转备案、收发货、申报等信息。

四、企业开展区间流转业务,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交《海关保税货物区间流转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并按照以下流程办理流转备案手续。

(一)转入企业填报《申报表》的转入信息并向转入地主管海关申报,转入地主管海关进行审核。

(二)转入地主管海关审核通过后,转出企业填报《申报表》相应的转出信息并向转出地主管海关申报,转出地主管海关进行审核。

(三)《申报表》从转出地主管海关审核通过之日起生效。

企业应当按照经海关审核后的申报表进行实际收发货,办理申报手续。

五、区间流转备案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一份《申报表》对应转出企业一本电子账册和转入企业一本电子账册。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各栏目的填报说明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各栏目的填报说明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各栏目的填报一、常用报关单格式(一)进口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预录入编号:海关编号:进口口岸备案号进口日期申报日期经营单位运输方式运输工具名称提运单号收货单位贸易方式征免性质征税比例许可证号起运国(地区)装货港境内目的地批准文号成交方式运费保费杂费合同协议号件数包装种类毛重(千克)净重(千克)集装箱号随附单据用途标记唛码及备注项号商品编号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单位原产国(地区)单价总价币制征免税费征收情况录人员录入单位兹声明以上审视无讹并承担法律责任申报单位(签章)填制日期:海关审单批注及放行日期(签章)审单审价报关员单位地址邮编:电话:征税统计查验放行(二)出口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预录入编号:海关编号:出口口岸备案号出口日期申报日期经营单位运输方式运输工具名称提运单号发货单位贸易方式征免性质结汇方式许可证号运抵国(地区)指运港境内货源地批准文号成交方式运费保费杂费合同协议号件数包装种类毛重(千克)净重(千克)集装箱号随附单据生产厂家标记唛码及备注项号商品编号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单位最终目的国(地区)单价总价币制征免税费征收情况录人员录入单位兹声明以上审视无讹并承担法律责任申报单位(签章)填制日期:海关审单批注及放行日期(签章)审单审价报关员单位地址邮编:电话:征税统计查验放行二、报关单编号栏的填报(一)预录入编号1、含义预录入编号是指预录入单位录入报关单的编号,用于申报单位与海关之间引用其申报后尚未接受申报的报关单。

2、编号规则预录入编号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决定编号规则,由计算机自动打印。

(二)海关编号1、含义海关编号是指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18位顺序编号。

海关编号由各直属海关在接受申报时确定,并标示在报关单的每一联上。

一般来说,海关编号就是预录入编号,由计算机自动打印,不需填写。

2、编号规则报关单海关编号由18位数组成,其中前4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编号(关区代码表中相应关区代码),第5-8位为海关接受申报的公历年份,第9位为进出口标志(“1”为进口,“0”为出口,集中申报清单“I”为进口,“E”为出口),第10-18位为报关单顺序编号。

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新)

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新)
21.无原始报关单的后续补税,填报“后续补税”(代码“9700”)。
三、上述填制规范适用于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边境合作区(中方配套区),保税区、保税物流园仍按现行规定填报。
二○一○年四月一日
15.区内企业经营进料加工业务,出境的成品返回区内退换的,填报“进料成品退换”(代码4600)。
16.特殊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的检测、维修货物,以及特殊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检测、维修货物,区内企业填报“修理物品”(代码1300)。
17.区内企业将来料加工项下的边角料销往境内(区外)的,填报“来料边角料内销”(代码“0844”),将进料加工项下的边角料销往境内(区外)的,填报“进料边角料内销”(代码“0845”),不得再使用“5200”填报。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规范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企业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境、进出区,以及在同一特殊区域内或者不同特殊区域之间流转货物的双方企业,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特殊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外企业应同时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特殊区域主管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
7.下列进出特殊区域的企业自用设备、物资,填报“设备进出区”(代码5300):
(1)区内企业从境内(区外)购进的自用设备、物资,以及将上述设备、物资从特殊区域销往境内(区外)、结转到同一特殊区域或者另一特殊区域的企业,或在境内(区外)退运、退换;
(2)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的自用设备、物资,申报进入境内(区外)。
进出特殊区域的企业自用设备、基建物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应填报标记代码为H的电子账册(第六位为D)备案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修订案

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修订案

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修订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1.12.14•【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9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4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失效](发布日期:2004年9月21日,实施日期:2004年10月1日)修订海关总署公告(2001第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已作修订,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现将有关修订内容公告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1年14号公告,为统一转关运输货物报关单的填制标准,保证跨关区快速通关作业系统在全国的顺利实施,对《规范》作以下修改:(一)《规范》第九条“运输工具名称”增加如下内容,相关内容作相应修改:1.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报关单填报要求如下:(1)江海运输进境货物:直转货物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中转货物填报进境英文船名(必须与提单、转关单填写完全一致)+“/”+“@”+进境船舶航次。

(2)航空运输进境货物:直转货物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国际空运联程货物填报8位分运单号,无分运单的为空。

(3)铁路运输进境货物:直转货物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中转货物填报车厢编号+“/”+“@”+8位进境日期(年年年年月月日日)。

(4)公路及其它运输方式进境货物: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

(5)以上各种运输方式进境货物,在使用载货清单(广东地区)转关的提前报关货物填报“@”+13位载货清单号;其它提前报关货物为空。

2.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报关单填报要求如下:(1)江海运输出境货物:出口非中转货物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中转货物:境内江海运输填报“驳船船名”+“/”+“驳船航次”;境内铁路运输填报车名(4位关别代码+TRAIN)+“/”+日期(6位启运日期);境内公路运输填报车名(4位关别代码+TRUCK)+”/”+日期(6位启运日期)。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8号(关于修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境货物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8号(关于修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境货物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8号(关于修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的公告)【标 签】进出口商品,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颁布单位】海关总署【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8号【发文日期】2016-04-15【实施时间】2016-05-1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进出口货物监管 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2016年第20号公告)要求,现决定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进行修改,有关修改内容公告如下: 一、此次修改4种单证:进口货物报关单(JG01)、出口货物报关单(JG02)、进境货物备案清单(JG21)和出境货物备案清单(JG22),调整后的单证样式参见附件1–附件4。

二、进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内容包括:删除原报关单上“征税比例/结汇方式”、“批准文号”、“用途/生产厂家”、“税费征收情况”、“单位地址”、“邮编”、“电话”、“填制日期”;原“经营单位”修改为“收发货人”,原“收/发货单位”修改为“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原“贸易方式”修改为“监管方式”,原“海关审单批注及放行日期(签章)”修改为“海关批注及签章”,原“兹申明以上申报无讹并承担法律责任”修改为“兹申明对以上内容承担如实申报、依法纳税之法律责任”;增加“贸易国(地区)”、“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和“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其中后三项将在表体商品项下方打印;单页报关单最多打印8个商品项;报关单条形码位置固定为报关单右上角。

三、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和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修改内容包括:删除原备案清单上“单位地址”、“邮编”、“电话”、“填制日期”;原“区内经营单位”修改为“收发货人”,原“区内收/发货单位”修改为“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原“贸易方式”修改为“监管方式”,原“海关备案审核”修改为“海关批注及签章”,原“兹申明以上申报无讹并承担法律责任”修改为“兹申明对以上内容承担如实申报、依法纳税之法律责任”;增加“贸易国(地区)”,“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其中后三项将在表体商品项下方打印;单页备案清单最多打印8个商品项;备案清单条形码位置固定为备案清单右上角。

第七章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制精编版

第七章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制精编版
转关运输情况下运输工具栏目的填报
水路运输 直转、提前报关填报: “@”+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 中转填报: 进境英文船名
( 十)航次号
填报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航次编号。。 填报规范 水路运输:填报船舶航次号 公路运输:进出境日期或运输批次号(启用舱单前后) 铁路运输:列车进出境日期 航空运输:免于填报 邮件运输:运输工具进出境日期
常见监管方式名称及代码见P299
代码
监管方式简称
0110
一般贸易
0130
易货贸易
0214
来料加工
0513
补偿贸易
0615
进料对口
1523
租赁贸易
代码
监管方式简称
2025
合资合作设备
2225
外资设备物品
3010
货样广告品A
3100
无代价抵偿
4500
直接退运
常见监管方式与征免性质对照
贸易方式类型
简称
(十二)申报单位
自理报关的,本栏目填报进出口企业的名称及编码。 委托代理报关的,本栏目填报报关企业名称及编码。
(十三)监管方式
含义 “贸易方式”专指以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交易方式为基础,结合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督管理综合设定的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方式,即海关监管方式。其代码由4位数字构成。 填报要求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贸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贸易方式简称或代码。
(十七)起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
对发生运输中转的货物,如中转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则起、抵地不变,如中转地发生商业性交易,则以中转地作为起运/运抵国(地区)填报。 可通过提运单或发票中装货港或目的港来判断。 《国别地区代码表》(部分)如下: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8号——关于修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8号——关于修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8号——关于修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6.04.15•【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8号•【施行日期】2016.05.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进出境物品监管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8号关于修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2016年第20号公告)要求,现决定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进行修改,有关修改内容公告如下:一、此次修改4种单证:进口货物报关单(JG01)、出口货物报关单(JG02)、进境货物备案清单(JG21)和出境货物备案清单(JG22),调整后的单证样式参见附件1–附件4。

二、进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内容包括:删除原报关单上“征税比例/结汇方式”、“批准文号”、“用途/生产厂家”、“税费征收情况”、“单位地址”、“邮编”、“电话”、“填制日期”;原“经营单位”修改为“收发货人”,原“收/发货单位”修改为“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原“贸易方式”修改为“监管方式”,原“海关审单批注及放行日期(签章)”修改为“海关批注及签章”,原“兹申明以上申报无讹并承担法律责任”修改为“兹申明对以上内容承担如实申报、依法纳税之法律责任”;增加“贸易国(地区)”、“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和“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其中后三项将在表体商品项下方打印;单页报关单最多打印8个商品项;报关单条形码位置固定为报关单右上角。

三、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和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修改内容包括:删除原备案清单上“单位地址”、“邮编”、“电话”、“填制日期”;原“区内经营单位”修改为“收发货人”,原“区内收/发货单位”修改为“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原“贸易方式”修改为“监管方式”,原“海关备案审核”修改为“海关批注及签章”,原“兹申明以上申报无讹并承担法律责任”修改为“兹申明对以上内容承担如实申报、依法纳税之法律责任”;增加“贸易国(地区)”,“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其中后三项将在表体商品项下方打印;单页备案清单最多打印8个商品项;备案清单条形码位置固定为备案清单右上角。

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标准

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标准

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标准二、海关编号指海关同意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应标识在报关单的每一联上。

(二)H2000通关系统报关单海关编号为18位数字,其中第1-4位为同意申报海关的编号(《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代码),第5-8位为海关同意申报的公历年份,第9位为进出口标志(“1”为入口,“0”为出口),后9位为顺序编号。

以下问题致使退单:关联报关单号不符合上述的规定格式;深加工结转入口报关单未结关。

三、入口口岸/出口口岸指货物实际进出我国关境口岸海关的名称。

本栏目应依照货物实际进出关境的口岸海关填报《关区代码表》中相应的口岸海关名称及代码。

入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进境界海关名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出境界海关名称及代码。

按转关运输方式监管的跨关区深加工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填报转出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入口报关单填报转入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在不同出口加工区之间转让的货物,填报对方出口加工区海关名称及代码。

其他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同意申报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以下问题致使改单:黄岛海关与大港海关两地报关时口岸错误。

五、合同协议号本栏目应填报进(出)口货物合同(协议)的全数字头和号码。

以下问题致使退单或改单:人工审核报关单,该栏目不填,产生退单;运算机审核报关单,该栏目不填或填错致使改单。

六、入口日期/出口日期(一)入口日期指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

本栏目填报的日期必需与相应的运输工具进境日期一致。

入口申报时无法确知相应的运输工具的实际进境日期时,本栏目免予填报。

(二)出口日期指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

本栏目供海关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用,在申报时免予填报。

无实际进出境的报关单填报办理申报手续的日期,以海关同意申报的日期为准。

七、申报日期指海关同意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受其委托的报关企业申请的日期。

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运算机系统同意申报数据时记录的日期。

海关工作人员的进出口报关单填写要点

海关工作人员的进出口报关单填写要点

海关工作人员的进出口报关单填写要点在进行进出口贸易时,海关工作人员需要填写报关单来记录和申报货物的相关信息。

正确填写报关单对于顺利完成报关手续至关重要。

下面是海关工作人员在填写进出口报关单时需要注意的要点。

一、报关单基本信息填写要点1. 报关地点:填写离货物最近的海关关区名称。

2. 报关单号:由海关分配的编号,确保唯一性。

3. 进出口日期:填写货物实际进出口的日期。

4. 运输工具及航次(班次):填写运输工具的名称和航次(班次)信息。

5. 船名、航次、提运单号:适用于海运货物,需填写相应信息。

6. 签约货运代理人或承运人:填写货物的承运人或者货运代理人。

7. 目的地、起运地:填写货物的目的地和起运地。

二、货物信息填写要点1. 海关编码:根据货物的特征和性质,正确填写商品海关编码。

2. 商品名称:准确填写商品的名称,以便海关对货物进行识别。

3. 型号、品牌等:填写与商品相关的型号、品牌等信息,以进一步确认货物身份。

4. 数量及单位:填写货物的具体数量和相应的计量单位。

5. 申报单价:填写货物的申报单价,即货物的价值。

6. 总价:根据申报单价和数量计算货物的总价值。

7. 原产地:填写货物的原产地,即货物的启运地。

8. 贸易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贸易方式,如一般贸易、加工贸易等。

9. 征免方式:根据海关规定,填写适用的征免方式。

三、签署人信息填写要点1. 报关单位名称:填写负责报关的单位名称。

2. 经手人:填写实际经手报关手续的个人姓名。

3. 填表人:填写填写报关单的人员姓名。

4. 备查关员:填写备案查验手续的关员姓名。

四、其他相关要点1. 签章:报关单需由相关负责人签章确认。

2. 收费项目:根据海关规定,填写适用的收费项目。

3. 附加说明:如有特殊情况或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可在报关单上附加说明。

以上是海关工作人员在填写进出口报关单时需要注意的要点。

正确填写报关单对于进出口贸易手续的顺利进行非常重要,也能够提高海关查验的效率,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延误。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规范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规范

附件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规范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企业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境、进出区,以及在同一特殊区域内或者不同特殊区域之间流转货物的双方企业,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特殊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外企业应同时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特殊区域主管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

货物在同一特殊区域企业之间、不同特殊区域企业之间或特殊区域与区外之间流转的,应先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后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原则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填制,对部分栏目说明如下:(一)进口口岸/出口口岸实际进出境货物,填报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名称及关区代码;特殊区域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填报本特殊区域海关名称及关区代码;在特殊区域内流转的货物,填报本特殊区域海关名称及关区代码;不同特殊区域之间、特殊区域与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相互流转的货物,填报对方特殊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海关名称及关区代码。

(二)备案号进出特殊区域的保税货物,应填报标记代码为H的电子账册备案号;进出特殊区域的企业自用设备、基建物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应填报标记代码为H的电子账册(第六位为D)备案号。

(三)运输方式实际进出境货物,应根据实际运输方式,按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运输方式;同一特殊区域或不同特殊区域之间、特殊区域与保税监管场所之间流转的货物,区内企业填报“其他运输”(代码9);特殊区域与境内(区外)(非特殊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内、区外企业应根据实际运输方式分别填报,“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代码Y),“出口加工区”(代码Z)。

(四)运输工具名称同一特殊区域或不同特殊区域之间、特殊区域与保税监管场所之间流转的货物,在出口备案清单本栏目填报转入方关区代码(前两位)及进口报关单(备案清单)号,即转入XX(关区代码)XXXXXXXXX(报关单/备案清单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9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维修业务有关监管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9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维修业务有关监管问题的公告

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维修业务有关监管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9号为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区域”)内保税维修业务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公告适用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以及中哈霍尔果斯边境合作扣心中方配套区等区域内开展以下保税维修业务:(一)以保税方式将存在部件损坏、功能失效、质量缺陷等问题的货物(以下统称“待维修货物”)从境外运入区域内进行检测、维修后复运出境;(二)待维修货物从境内(区域外)运入区域内进行检测。

维修后复运回境内(区域外)。

以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维修的外籍船舶、航空器的海关监管,不适用本公告。

二、区域内企业可开展以下保税维修业务:(一)法律、法规和规章允许的;(二)国务院批准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开展的;(三)区域内企业内销产品包括区域内企业自产或本集团内其他境内企业生产的在境内(区域外)销售的产品的返区维修。

除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特别准许外,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维修业务。

三、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应当开设H 账册,建立待维修货物、已维修货物(包括经检测维修不能修复的货物)、维修用料件的电子底账。

设立保税维修账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实现对维修耗用等信息的全程跟踪。

(二)与海关之间实行计算机联网并能够按照海关监管要求进行数据交换。

(三)能够对待维修货物、巳维修货物、维修用料件、维修过程中替换下的坏损零部件(以下简称“维修坏件”)、维修用料件在维修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以下简称“维修边角料”)进行专门管理。

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须由区域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应当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四、企业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保税维修货物的进、出、转。

存和耗用情况,并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五、待维修货物从境外运入区域内进行检测、维修(包括经检测维修不能修复的)后应当复运出境。

报关单填制规范

报关单填制规范

报关单填制规范1. 简介本文档旨在规范报关单的填制,以确保报关工作的准确性和高效性。

报关单是国际贸易中重要的文件之一,涉及到货物进出口的申报、清关以及对应的税费缴纳等诸多程序。

正确填写报关单可以帮助企业避免因申报错误而带来的额外费用和延误。

2. 报关单基本信息以下是报关单的基本信息,需要在填报时准确无误地填写:•报关单编号:每份报关单都有一个唯一的编号,用以区分不同的报关单。

•报关日期:填写报关单的日期。

•报关方式:包括一般贸易方式、加工贸易方式、进出口代理方式等,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报关口岸:填写报关的口岸,即货物进出口的地点。

•申报单位:填写申报报关的企业名称和地址。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填写申报报关的企业的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海关人员与其进行沟通。

3. 货物信息在报关单中,需要准确填写货物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品名:填写货物的通用名称,如苹果、鞋子等。

•规格型号:填写货物的详细规格型号,如苹果的品种、鞋子的尺码等。

•数量:填写货物的数量,一般以最小计量单位为准。

•单价:填写货物的单价,以货币计量。

•总价:根据数量与单价计算货物的总价值。

•原产地:填写货物的原产国或地区。

•毛重:填写货物的毛重,即包括货物本身和包装在内的总重量。

4. 运输信息在报关单中,需要填写货物的运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运输方式:填写货物的运输方式,如海运、空运、陆运等。

•起运港:填写货物的起运港,即货物的出发港口。

•目的港:填写货物的目的港,即货物的到达港口。

•航班/船名及航次:填写货物的航班或船名及航次,以便查找和跟踪货物运输情况。

•提单/运单号:填写货物的提单或运单号,是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重要标识。

5. 税费缴纳信息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货物的进出口可能需要缴纳一定的税费。

在报关单中,需要填写税费缴纳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关税编号及税则号:填写货物所属的关税编号及相应的税则号,以确定适用的税率。

•进口关税:填写货物进口所需缴纳的关税金额。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9.01.22•【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施行日期】2019.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本篇文件的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第四十六条“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的规定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8号——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

本篇文件的附件中“三十一、随附单证及编号”项下的第(二)、(三)项内容已被《海关总署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原产地栏目填制规范和申报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自2021年5月10日起停止执行。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18年第60号公告)进行了修订。

现将本次修订后的规范文本及有关内容公告如下:一、根据现行相关规定,对第三条第五项,第七条第四项,第八条,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六项,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第八项、第二十五项、第二十七项、第二十八项、第二十九项,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九项、第十二项,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四十二条做了相应调整和修改。

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境、进出区,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外企业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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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规范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企业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境、进出区,以及在同一特殊区域内或者不同特殊区域之间流转货物的双方企业,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特殊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外企业应同时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特殊区域主管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

货物在同一特殊区域企业之间、不同特殊区域企业之间或特殊区域与区外之间流转的,应先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后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原则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填制,对部分栏目说明如下:
(一)进口口岸/出口口岸
实际进出境货物,填报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名称及关区代码;
特殊区域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填报本特殊区域海关名称及关区代码;
在特殊区域内流转的货物,填报本特殊区域海关名称及关区代码;
不同特殊区域之间、特殊区域与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相互流转的货物,填报对方特殊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海关名称及关区代码。

(二)备案号
进出特殊区域的保税货物,应填报标记代码为H的电子账册备案号;
进出特殊区域的企业自用设备、基建物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应填报标记代码为H的电子账册(第六位为D)备案号。

(三)运输方式
实际进出境货物,应根据实际运输方式,按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运输方式;
同一特殊区域或不同特殊区域之间、特殊区域与保税监管场所之间流转的货物,区内企业填报“其他运输”(代码9);
特殊区域与境内(区外)(非特殊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内、区外企业应根据实际运输方式分别填报,
“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代码Y),“出口加工区”(代码Z)。

(四)运输工具名称
同一特殊区域或不同特殊区域之间、特殊区域与保税监管场所之间流转的货物,在出口备案清单本栏目填报转入方关区代码(前两位)及进口报关单(备案清单)号,即转入XX(关区代码)XXXXXXXXX(报关单/备案清单号)。

(五)贸易方式(监管方式)
特殊区域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区内企业选择填报下列不同性质的海关监管方式:
1.下列进出特殊区域的货物,填报“料件进出区”(代码5000):
(1)区内物流、加工企业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料件(不包括经过区内企业实质性加工的成品);
(2)上述料件因故退运、退换的。

2.区内企业从境外购进的用于研发的料件、成品,或者研发后将上述货物、物品退回境外,但不包括企业自用或其它用途的设备,填报“特殊区域研发货物”(代码5010)。

3.区内加工企业在来料加工贸易业务项下的料件从境外进口及制成品申报出境的,填报“区内来料加工”(代码5014);
4.区内加工企业在进料加工贸易业务项下的料件从境外进口及制成品申报出境的,填报“区内进料加工”(代码5015)。

5.下列进出特殊区域的货物,填报“区内物流货物”(代码5034),不得再使用“5033”填报:
(1)区内物流企业与境外进出的用于仓储、分拨、配送、转口的物流货物;
(2)区内加工企业将境内入区且未经加工的料件申报出境。

6.下列进出特殊区域的成品,填报“成品进出区”(代码5100):
(1)区内企业加工后的成品(包括研发成品和物流企业简单加工的成品)进入境内(区外)的;
(2)上述成品因故在境内(区外)退运、退换的。

7.下列进出特殊区域的企业自用设备、物资,填报“设备进出区”(代码5300):
(1)区内企业从境内(区外)购进的自用设备、物资,以及将上述设备、物资从特殊区域销往境内(区外)、结转到同
一特殊区域或者另一特殊区域的企业,或在境内(区外)退运、退换;
(2)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的自用设备、物资,申报进入境内(区外)。

8.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的用于区内业务所需的设备、基建物资,以及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等,填报“境外设备进区”(代码5335)。

9.区内企业将监管方式代码“5335”项下的货物退运境外,填报“区内设备退运”(代码5361)。

10.区内企业经营来料加工业务,从境外进口的料件复出境的,填报“来料料件复出”(代码0265)。

11.区内企业经营来料加工业务,进境的料件出境退换的,填报“来料料件退换”(代码0300)。

12.区内企业经营来料加工业务,出境的成品返回区内退换的,填报“来料成品退换”(代码4400)。

13.区内企业经营进料加工业务,从境外进口的料件复出境的,填报“进料料件复出”(代码0664)。

14.区内企业经营进料加工业务,进境的料件出境退换的,填报“进料料件退换”(代码0700)。

15.区内企业经营进料加工业务,出境的成品返回区内退换的,填报“进料成品退换”(代码4600)。

16.特殊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的检测、维修货物,以及特殊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检测、维修货物,区内企业填报“修理物品”(代码1300)。

17.区内企业将来料加工项下的边角料销往境内(区外)的,填报“来料边角料内销”(代码“0844”),将进料加工项下
的边角料销往境内(区外)的,填报“进料边角料内销”(代码“0845”),不得再使用“5200”填报。

18.区内企业将来料加工项下的边角料复出境的,填报“来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4”),将进料加工项下的边角料复出境的,填报“进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5”)。

19.区内企业产品、设备运往境内(区外)测试、检验或委托加工产品,以及复运回区内,填报“暂时进出货物”(代码“2600”)。

20.区内企业产品运出境内(区外)展览及展览完毕运回区内,填报“展览品”(代码“2700”)。

21.无原始报关单的后续补税,填报“后续补税”(代码“9700”)。

三、上述填制规范适用于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边境合作区(中方配套区),保税区、保税物流园仍按现行规定填报。

二○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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