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的关联性合同不属于主从合同可以分别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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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的关联性合同不属于主从合同可以分别解除

关联性合同,是指不同合同间因具有某种事实上的联系,从而导致这些合同产生互为彼此的履行基础或履行保障关系的合同。关联性合同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主从合同,另一种是普通的关联性合同。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的存在而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指必须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才能存在的合同。从合同具有从属性,本身没有独立的合同目的,没有独立的履行行为,其履行是为实现主合同的目的。主合同成立在前,从合同成立在后,主合同不成立则从合同也不成立;在效力上,主合同起支配作用,主合同无效从合同当然无效,主合同解除从合同也相应的解除,从合同无效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从合同一般也不得单独解除。依照法律规定,担保合同属于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属于主合同,它们二者表现出明显的主从合同特征。

其他具有事实上履行关联关系的合同(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在此基础上成立的房地产抵押担保合同贷款合同、货物买卖合同及在此基础上成立的财产保险合同等),因为不具有主从合同的特征,不构成主从合同关系,属于普通的关联性合同,作为履行基础性的前一个合同或者其后成立的后续性合同效力各自独立,可以分别解除。

依据合同法,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当事人虽没有关于解除合同的约定,但当一方违约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另一方依据法律规定而直接享有合同解除权。

《合同法》第93条、第94条分别对合同的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作出了规定,合同是否可以解除,依据就是是否符合法定的解除条件或者约定的解除条件,而不在于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即使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均有过错,只要法定解除条件或者约定解除条件成就,当事人依法享有解除权可以解除合同。北京清算律师网有更多法律知识点。

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与不良资产处置委员会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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