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

摘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二十多年来,发挥了它应有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加快,出现了许多不适应城市建设的问题,本文针对问题,提出了今后我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改革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城市维护;建设税;弊端;改革方向

城市维护建设税开征二十多年来,在筹集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以及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施行,暴露出了越来越多的问题,笔者针对问题,提出了今后我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改革的几点建议。

一、现行城建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1、城建税的计税依据及税率设计不合理,导致受益与负担相脱节。现行城建税以实缴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随“三税”征、减、免、退、罚而同步进行,造成一部分享受了市政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因减免“三税” 而不负担城建税。并且由于“三税”本身存在着税率差异,使得同等享用市政设施的企业,因经营商品、生产产品或行业的不同而承担高低不等的城建税负。同时,现行城建税按行政区域不同分别确定7%(市区)、5%(县镇)、1%(其他地区)税率,但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城乡区域不断发生变化,有的地方区域又难于界定清楚,使毗邻不同企业享受城建设施虽基本相同,但因适用不同税率,造成税负悬殊。此外,以不同行政区域确定不同税率也不尽合理,目前发展小城镇是我国城镇建设方针,而小城镇主要是在乡的基础上发展与建设起来的.这些地方的城建税按1%的税率征收,难于满足城镇建设的资金需求,不利于促进我国城镇建设的发展。

2、现行城建税只对内资企业征收,对同样缴纳“三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致使境内的外资企业享用了市政设施而不负担城建税。这样,既不能体现城建税负担与受益基本一致的原则,导致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平,而且使地方政府为引进外资投入的大量城建资金得不到补偿,影响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

3、收入稳定性差且规模小。城建税依“三税”计税.受流转税的制约太大,影响了地方收人。第一,“三税”本身受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的影响较大,收入稳定性较差,尤其是在不均衡的情况下,表现得更为突出,因而以“三税”为计税依据的城建税不可避免的要受到影响。第二.在拖欠流转税的情况下,其收入的稳定性受到影响.正因如此,城建税收入增长低于“三税”,增长缓慢。第三,从长远来看,在双主体结构中,流转税的收入比重与所得税收入比重将发生变化,继续以“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将会影响城建税的收人规模,使城建税不能成为地方财政资金的重要来源。另外,城建税收入规模太小,不能满足城乡维护和建

设的资金需要,致使各地不得不另行征收各种名目的城市建设资金,这样不仅形成了税费并存,多渠道征收城建资金的复杂情况。而且干扰了税收的正常秩序。

4、征管难度大。随着分税制财政管删体制的施行,依“三税”计征的城建税.其征管水平受到增值税、消费税征管水平的制约。第一,作为城建税计征依据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而城建税由地税局负责征收,地税局不能确切掌握增值税、消费税的应纳税额即城建税税源,在计算机尚未联网,信息不能共享的情况下,势必加大了地税征管难度,增加税收成本。第二,对一些享受增值税减免的纳税人,按规定也享受城建税减免。而两个税种分别由国、地税两个税务机关管理,国税局无权审批减免城建税,地税局以增值税减免政策为依据去审批城建税的减免,造成政策和管理权限的矛盾。第三,实行“定额定率”征收的个体户、私营企业以及承包租赁户,因国税、地税核定的营业额不一致,将造成城建税征管上的不规范性和税款的流失。

二、今后改革的几点设想

1、扩大收入规模。城市维护建设税在地方财政收入中占的比重较低,与城市维护建设所需要的资金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满足不了城镇发展建设的需要。有些省市连简单维护也难以维持,只得另外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费,这样,既形成了税费并存的局面,又给税务部门增加了征收成本。建议修改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改变计税依据,适度提高税率,如此一来,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城建税收入规模不断扩大,将逐步满足城乡建设资金的需要。

2、改变计税依据。建议修改后的城建税以经营收入额作为计税依据,具体包括纳税人的销售收入额、营业收入额、其他收入额等,凡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除另有规定外,都是城建税的纳税义务人,均应按照税法的规定缴纳城建税。以经营收入作为计税依据,比其他的计税依据更能体现负担与受益相一致的原则,谁受益谁纳税。受益多负担多,受益少负担少。改变计税依据以后,城建税将改变以前附加税的特点,变成—个完全独立、以经营收人作为课税对象的地方税种,有利于地方加强征收管理和逐步完善地方税制。

3、重新确定税率。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存在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及其对城乡维护建设的资金需求不一等实际情况,在税率的确定及其他管理权限方面应给地方一定的“自主权”,以便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国家可采用幅度税率的形式,规定最高与最低限数.进行宏观控制,既防止地区间税负过份悬殊又便于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适用税率。建议改革后的城建税实行0.3%一0.5%的幅度税率。同时建税的改节耍与“费改税”相结合,合并部分费税,提高城建税的征收比例,合理调节税费比重。

4、明确减免税政策。原城市维护建设税没有单独规定减税、免税等内容,改革后的城市维目、建设税应对减免税作较具体的规定。因城乡维护建设税属于地方税,其收入归地方所有,应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减免税审批权限,以利于地方政府实事求尼地解决一些企业实际困难。考虑到我国农牧业及社会描利事业的具体困难,对农业、牧业经营收入及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等社会福利事

业单位的收入应给予适当的减免税照顾。对特殊情况的减免税,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结论

总之,改革现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使其从“三税”中脱离出来,进而成为—个完全独立的地方税种,该项改革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很广,政策性较强,需要慎重对待,小心求证,稳中有进,最后改革成—个适应社会发展和时代要求的税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