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重组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重组并购涉及的税务问题
企业重组并购涉及的税务问题企业重组并购是指两个或多个企业通过合并或收购等方式,形成一个新的实体或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行为。
在企业重组并购过程中,涉及到许多税务问题,包括资本利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
本文将从不同的税务角度,分析企业重组并购涉及的税务问题。
首先,企业重组并购涉及到的税务问题之一是资本利得税。
在重组并购过程中,如果卖方企业以股权出售的方式获取收益,就需要缴纳资本利得税。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自然人出售股权或股份所得,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而对于企业所得税法人的出售股权所得,也须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因此,在企业重组并购中,需要根据不同身份的股权转让方,计算并缴纳相应的资本利得税。
其次,企业重组并购涉及到的税务问题还包括企业所得税。
在重组并购中,被收购的企业通常是一家独立的实体,但在重组后,该企业可能成为另一家企业的子公司或附属公司。
在这种情况下,被收购企业的利润将被纳入母公司的利润中计算企业所得税。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因此,企业重组并购中,需要考虑被收购企业的利润如何计算,并根据税务法规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外,企业重组并购涉及到的税务问题还包括增值税。
在重组并购中,涉及到的交易可能涉及到转让股权、不动产或其他资产等。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的规定,对于涉及增值税的交易,需要根据具体交易情况确定税率和计算方法。
例如,对于转让股权的交易,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转让股权的增值部分需要缴纳增值税。
此外,在房地产重组并购中,涉及到的不动产转让也需要缴纳增值税。
因此,在企业重组并购中,需要根据不同的资产交易类型,计算并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最后,企业重组并购还可能涉及到其他税务问题,如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
在土地使用权或房地产等资产的转让中,可能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企业重组并购的税务问题税屋财税政策法规(可编辑)
企业重组并购的税务问题黄德汉在中国,企业重组并购几乎涉及现行所有的税种,重组并购的涉税问题是企业在重组并购前必须关注与安排的问题,也成为目前投资者和财税专业人士面临的最具挑战性的税务问题之一。
一、非跨境重组并购营业税问题关于国税函(2002 )165 号文与、财税[2002]191 号文(165 )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
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191 )部分地区反映对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清楚,要求明确。
经研究,现对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 〕149 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
本通知自2003 年1月1日起执行。
相关问题分析:* 转让企业产权是指企业所有者转让其所拥有的企业产权或股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的转让企业产(股)权行为,必须符合如下的条件:1.产(股)权转让的主体是企业的所有者(即投资者);2.转让的客体是投资者所投资的经营实体的整体所有者权益。
* 对投资者转让以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投资入股的产(股)权的行为,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 企业的所有者转让企业产(股)权是否符合不征营业税条件,必须报经企业产(股)权所有者总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审核确认。
报送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审核确认时,至少须提交以下的资料:1.申请审核确认的书面报告;2.转让企业产(股)权的合同文件复印件;3.企业产(股)权来源或性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 是否开具发票问题。
动产的增值税问题关于国税函〔2002 〕420 号文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企业并购重组中的税收政策
企业并购重组中的税收政策作者:王浩胡世强来源:《商》2016年第11期摘要:企业并购重组中的涉税问题是企业并购重组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作为企业的财务人掌握国家关于企业并购重组的财税政策是一个合格财务人员的必然要求。
本文全面的总结和梳理国家关于企业并购重组的财税政策,从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的角度向企业财务人员介绍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如何运用这些财政税务政策合理的进行纳税筹划,帮助企业合理合法的降低税负以及依法履行企业的纳税义务。
关键词:并购重组;税收政策;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并购重组是产权交易的最高形式,是一个有效市场的必须具备的交易机制。
市场通过并购重组合理优化的配置资源让市场更加有效。
企业通过并购重组获得规模经济、降低交易成本、寻找价值低估企业、多元化经营、获取竞争优势以及获取协同效应等等。
研究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可以使得国家机关合理的依法征税,在降低企业税负的时候提高国家的财政收入,更好的服务国家经济的发展。
一、企业并购重组的含义企业重组指企业在非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改变法律结构,或者改变经济结构重大的交易事项。
其主要表现形式为会计主体变化和会计要素的变化,会计主体的变化包括企业法律形式的改变、合并、分立;会计要素的变化主要包括債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
本文所指企业并购重组是指以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的企业合并事项。
二、股权收购的财税政策股权收购指购买企业收购被购买企业的股权,以实现控制为目的的交易。
股权收购的流程如下图所示,主要包含了股权收购协议的签订;股份的支付形式和股份转让。
1.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属于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按所载金额0.5‰贴花。
收购企业不同支付形式涉及的税收:2.根据支付形式的不同,相关涉税规定是不一致的。
如果以股权支付全部对价,则根据相关规定不涉及流转税和暂不确认所得税。
如果以非股权支付形式,则要根据非股权支付的不同形式分别讨论。
非股权支付形式是指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份以外的实物资产或者承担债务作为支付的形式。
如何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公司并购与重组规划
如何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公司并购与重组规划在当今社会中,公司并购与重组规划已经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方式之一。
而税收优惠政策则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手段,可以帮助企业在进行并购与重组时降低成本,增加利润。
本文将深入探讨如何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公司并购与重组规划,帮助企业实现最大化的利益。
一、了解税收优惠政策在进行公司并购与重组规划之前,首先需要全面了解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通常包括减免税种、减免税额、减免税期限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对税收优惠政策的深入了解,企业可以针对自身情况进行有效规划和决策。
二、选择合适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进行公司并购与重组规划时,企业应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可以选择适用于资本扩张的优惠政策,以降低新资产投资的税负。
又或者选择适用于并购重组的优惠政策,以减少并购过程中的税务风险。
三、合理规划财务结构在进行公司并购与重组规划时,企业应该合理规划财务结构,以最大化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利益。
例如,可以通过资产置换、债权重组等方式,调整企业财务结构,降低并购重组过程中的税收风险。
四、优化资金运作公司并购与重组规划通常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税收优惠政策则可以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因此,在进行并购与重组规划时,企业应该优化资金运作,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资金支持。
五、注意税收合规性在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公司并购与重组规划时,企业也需要注意税收合规性。
合规性是保证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前提。
企业应该严格遵守税法法规,避免任何违规行为。
六、及时申请税收优惠待遇为了确保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利益,企业在进行公司并购与重组规划后,应及时向相关税务部门申请税收优惠待遇。
合理的申请可以极大地降低企业的税负,提高整体经济效益。
七、完善税务风险管理在进行公司并购与重组规划时,企业也需要重视税务风险的管理。
税务风险可能会对企业的合规性和经营活动产生严重影响。
因此,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税务风险管理体系,及时处理可能存在的风险,确保企业稳定运营。
主要行业并购重组政策解读
主要行业并购重组政策解读在职场中,幼儿相关的工作者对于并购重组政策有着高度的敏感性和关注度。
毕竟,这些政策的变化,可能会影响到幼儿教育行业的发展和自身的职业发展。
那么,就让我这个多年工作经验的幼儿相关工作者,为大家解读一下主要行业的并购重组政策。
我们要明白什么是并购重组。
并购重组是指企业通过兼并、收购、合并等方式,实现资本整合、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市场竞争力的一种经济行为。
在幼儿教育行业,并购重组可以促进优质资源的整合,提升教育质量,同时也可能带来一些问题和挑战。
目前,我国对并购重组的政策支持主要体现在税收优惠、融资支持、审批简化等方面。
税收优惠方面,企业并购重组可以享受税收抵免、减免等优惠政策,降低并购重组的成本。
融资支持方面,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提供并购贷款、发行并购债券等融资渠道,为企业并购重组提供资金支持。
审批简化方面,我国政府简化并购重组的审批流程,提高并购重组的效率。
然而,并购重组政策并非只有利好,同时也存在一些风险和挑战。
例如,并购重组可能导致教育资源的不均衡分配,优秀师资的流失,教育质量的下降等问题。
并购重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信息不对称、估值过高、融资风险等问题,也需要企业谨慎对待。
因此,作为幼儿相关的工作者,我们需要密切关注并购重组政策的动态,了解政策的变化和趋势,以便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和挑战。
同时,我们也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和技能,增强自身的竞争力,以适应并购重组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总的来说,并购重组政策对于幼儿教育行业的发展既有机遇也有挑战。
作为幼儿相关的工作者,我们需要理性看待并购重组政策,既要充分利用政策带来的机遇,也要警惕可能出现的风险和挑战,为自己的职业发展做好准备。
在深入了解并购重组政策的过程中,我们不禁要思考,这些政策对于我们这些幼儿相关的工作者来说,意味着什么?它们就像是一股潮流,既有可能将我们推向成功的彼岸,也可能让我们陷入困境。
但无论怎样,我们都不能回避这股潮流,唯有勇敢地面对,才能在变革中找到自己的位置。
2023年6月到8月资产并购重组政策
2023年6月到8月,资产并购重组政策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热点话题。
在这段时间内,资产并购重组政策将会经历一系列重大调整和改革,对于市场和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个重要的时期。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上对这一政策进行全面评估,并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把握这一政策。
我们需要了解资产并购重组政策的基本概念和背景。
资产并购重组政策是指国家对企业间资产的交易和重组所做出的一系列规定和指导意见。
这些政策旨在引导和规范企业间的资产交易行为,保障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
而2023年6月到8月,资产并购重组政策的调整和改革,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运营和发展,也会对市场产生重大影响。
接下来,我们将对2023年6月到8月,资产并购重组政策的调整和改革进行详细的分析。
在这段时间内,政策可能会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调整:政策可能会对资产并购的准入条件进行调整。
包括对参与者的资质要求、交易的规模和领域等方面进行细化和明确。
这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并购活动,也会对市场的竞争格局产生重大影响。
政策可能会对并购重组交易的审批程序和时间节点进行优化。
通过简化审批流程、加快办理速度等措施,来降低企业的交易成本,提高交易的效率,从而促进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
政策可能会对并购重组的税收政策进行调整。
通过调整税率、优惠政策等手段,来鼓励并购重组活动,推动企业的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政策可能会对并购重组活动中的监管和风险防范进行进一步强化。
通过加强市场监管、加大违规处罚力度等措施,来规范市场秩序,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在这一政策调整和改革的背景下,企业需要如何应对?我们认为企业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战略调整:企业需要加强对政策变化的监测和研究,及时掌握政策的最新动态,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企业需要优化自身的资产结构和布局,通过资产重组和整合,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和市场地位。
企业需要加强对风险的防范和管控,避免因政策变化而导致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并购重组税收优惠政策辨析
影 响。
并购重组各方 申请适用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是要满足一定条件 的。总 的来说 , 需要满足两个方面的条件 : 出于真实经济 目的的并购重 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 2 0 1 1 年第 1 3 号、 2 0 1 3 年第 6 6 号 规定 了企业整 体转 组; 并购 重组交 易中含有一定 比例 以上的股权支付 。具体 而言 , 出于真 让时 的增值 税优惠政策 。其 中 , 对整体转让 的定义是 : “ 将 全部 或部分 实经济 目的就 是要求企业在 并购重组之 后连续 1 2 个 月内不得改 变原 实物资 产以及与其相关联 的债权 、 负债和 劳动力一并转让 给其 他单位 有 资产的实质性经营 活动。此外 , 并购方 应当收购被并购方相 当 比例 和个人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 0 1 1 年第 5 1 号规定 了企业整体转让时的 的控 制权 。 ( 二) 所 得 税 特 殊 性税 务 处 理 的 问题 营业税优惠政策 , 其 中整体转让 的定义与增值税 的类似 。财政部 、 国家 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允许企业暂不确认利得和损失 。这意味着 税务总局财税 【 1 9 9 5 1 4 8 号文件规定了企业 整体转让时 的土地增值税优 惠政策 , 其 中规定 : “ 在企业兼并 中, 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 企业将 当期 的所得税 义务向未来递延 。那 么 , 这种递延是永 久性的从 企业 中的, 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 。可见 , 在整体转让税收优惠上 , 增值 而永远不必再缴纳这笔所 得税 了?还是 暂时性 的从而未来某个时点仍 税、 营业税优惠对整体转让的定义比土地增值税优惠 中的定义要宽泛。 需缴纳这笔所得税 呢?这个 问题 的答案取决 于企业是否继续 出售其在 当一家企 业以其拥有 的不动产对另一 家企业投资人股 时 , 一般可 并购重组中获得的资产 。我们继续来看上 面的例子 。乙公 司获得 了一
企业并购重组所得税政策解读102p
2)双方当事人
•债务重组——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 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 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2
公司1
3
公司2
•资产收购——一家企业通过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者 两者的组合,购买另一家企业实质经营性质资产[I2] 的交 易.
•]实质经营性资产,是指企业 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 产生经营收入直接相关的资 产,包括经营所用各类资产、 企业拥有的商业信息和技术、 经营活动产生的应收款项、 投资资产等
并购重组的六种基本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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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的六种类型
企业重组按照参与方数目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类 1)一方当事人
1
公司
•企业法律形式改变——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 等的简单变化.一般而言,上述改变没有税务影响.但是,重组规定 特别针对诸如将注册登记地转移至中国境外,或者是企业由法 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等情形作出了 规定;这些法律形式的改变应该根据企业清算的有关规定进行 税务处理.
重组类型
债务重组
重组日的确定
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 生效日
重组业务完成年度的确定
股权收购
Hale Waihona Puke 资产收购 企业合并企业分立
1. 按各当事方适用的会 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 计准则确定,具体参照各 股权变更手续日为重 当事方经审计的年度财务 组日 报告。 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 资产实际交割日 2. 当事方适用的会计准 合并企业取得被合并 则不同导致重组业务完成 企业资产所有权并完 年度的判定有差异时,各 成工商登记变更日期 当事方应当协商一致,确 分立企业取得被分立 定同一个纳税年度作为重 企业资产所有权并完 组业务完成年度 成工商登记变更日期
企业并购重组中有关税收政策影响因素分析
企业并购重组中有关税收政策影响因素分析摘要近年来,各行业、各领域企业通过合并和股权、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积极进行整合,兼并重组步伐加快,产业组织结构不断优化,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一些行业重复建设严重、产业集中度低、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市场竞争力较弱的问题仍很突出。
为此,国务院于2010年9月6日发布了《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提出进一步贯彻落实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做强做大优势企业。
该意见第四点明确指出要加强对企业兼并重组的引导和政策扶持,其中第一项内容就是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研究完善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财税政策。
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
税收作为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的重要影响因素,越来越受到重视,不同的并购方式使得并购过程中税负不同,税收因素影响企业并购全过程,恰当的纳税筹划可以降低企业并购的成本,带来最大并购效益。
本文将通过对我国现行税法中影响企业并购重组的各税收因素进行系统分析,旨在帮助企业合法利用税收政策,在并购行为中科学全面地进行纳税安排。
关键词并购重组税收分析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将实际涉及诸多税种,以下将对不同重组方式下涉及到的各税种进行归纳分析,并将企业最为关注的企业所得税作为重点核心问题分析。
一、营业税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二、增值税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支持并购政策整理汇总
支持并购政策整理汇总在当今的经济环境中,并购已成为企业实现快速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和增强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为了促进并购活动的顺利进行,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并购的政策。
以下是对这些政策的整理汇总。
一、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是支持并购的重要政策之一。
在企业并购过程中,涉及到诸多税收问题,如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
为了减轻企业并购的税收负担,政府出台了相关优惠政策。
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重组,如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等,企业所得税可以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
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被收购企业的股东暂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或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这一政策大大降低了企业并购的所得税成本,鼓励了企业通过并购进行资源整合。
在增值税方面,对于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这一政策有助于减少企业并购中的增值税负担,提高并购的效率。
土地增值税方面,对于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符合条件的暂不征收。
这为企业在并购中涉及土地资产的处理提供了便利和优惠。
二、金融支持政策金融支持是企业并购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政府通过多种方式为企业并购提供金融支持。
首先,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并购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对于有良好发展前景和稳定盈利能力的并购项目,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给予合理的信贷额度和优惠的贷款利率。
其次,支持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股票等方式筹集并购资金。
对于符合条件的并购企业,在发行债券和股票的审批流程上给予简化和优先处理,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和时间成本。
此外,政府还设立了产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等,为企业并购提供资金支持。
这些基金通常具有专业的投资团队和丰富的投资经验,能够为企业提供资金和战略方面的支持。
三、行政审批简化政策为了提高企业并购的效率,政府不断简化行政审批流程。
企业兼并重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兼并重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兼并重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资产收购如何享受税收优惠?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
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者两者的组合。
进行资产收购的居民企业享受以税收优惠内容如下:1.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
①被收购方按规定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②收购方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③被收购企业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2.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资产收购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包括:①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②受让企业(收购方)所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
③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④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⑤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具体处理规定如下:①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②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1.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留存备查资料。
(1)当事各方所签订的资产收购业务合同或协议;(2)相关资产公允价值的合法证据。
2.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应报送的资料。
(1)基本资料。
①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其他申报资料。
重组主导方申报后,其他当事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申报时还应附送重组主导方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复印件)。
②适用财税[2009]59号第五条第(三)项和第(五)项的当事各方应在完成重组业务后的下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以证明企业在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有关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未发生改变。
所得税与企业并购重组的税务安排
所得税与企业并购重组的税务安排企业并购重组是指企业通过收购、兼并、分立、重组等方式进行资产整合和重建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税务安排是一个关键因素,尤其是所得税方面的规定和操作。
本文将探讨所得税与企业并购重组的税务安排。
一、企业并购重组的税务影响企业并购重组可能涉及资本利得、股息、利息、跨境交易等多个方面的所得税影响。
具体影响因素包括税收成本、税收风险、避税规避与反规避等。
1. 资本利得税在资产转让或股权转让过程中,如果存在资本增值,税务部门通常会要求纳税人缴纳相应的资本利得税。
因此,在企业并购重组中,资本利得税的计算和缴纳是必要的税务安排。
2. 股息与利息的税务安排在一些企业并购重组中,存在红利分配或债务重组的情况,这可能涉及到股息和利息的支付。
这些支付可能需要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因此在并购重组过程中需要有明确的税务安排。
3. 跨境交易的税务安排在跨境并购重组中,不同国家之间的税法和税收政策也需要考虑。
通过合理的税务筹划和税务安排,企业可以降低税务成本,规避税务风险,提高并购重组的效益。
二、合法避税与反规避原则在进行企业并购重组的税务安排时,企业应当遵循合法避税原则,并避免违反反规避原则。
合法避税是企业通过合理的税务筹划手段,在遵守税法的基础上降低税务负担。
反规避原则则意味着企业不能通过滥用税收协定、虚假购买等手段来规避税务责任。
在税务安排中,企业应注重税务合规,确保所遵循的筹划手段合法合规,并严格遵守反规避原则,以避免出现税务问题和违法行为。
三、税务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在企业并购重组前,进行税务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是必要的。
这意味着企业需要对被收购或合并的企业进行全面的税务审查,了解其税务风险和隐患,并评估对企业整体并购重组的影响。
税务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将帮助企业更好地预测并购重组的税务后果,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问题和纠纷,确保并购重组的顺利进行。
四、税务专业支持和法律咨询考虑到企业并购重组的复杂性和税务问题的专业性,企业应积极寻求税务专业支持和法律咨询。
企业资产重组税务相关政策解读
企业资产重组税务相关政策解读第一部分:企业重组涉及的主要税种一、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二、货劳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三、财产行为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第二部分:企业重组涉及的主要税收文件一、企业所得税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兼并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2.《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3。
《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4.《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6.《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5号)8.《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9。
《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10。
《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11。
《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二、个人所得税1.《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2。
《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3.《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三、货劳税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四、财产行为税1。
企业并购重组税收政策
1 .2 .3 .4 .5 .6 .7 .8 .1 .2 .3 .4 .5 .6 . 企业并购重组税收政策重组文件汇编总局版: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政策文件汇编(可查看复制原文)重庆税务:《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政策指引》(一)增值税总局公告总局公告总局公告总局公告2011201120122013年第年第年第年第13 (整体转让)71 (迁移进项转移)5566财税〔2016〕36号附件2总局公告2016年第总局公告2016年第总局公告2018年第(二)企业所得税财企〔2005〕财税〔2008〕国税函〔2009财税〔2009〕财税〔2009〕财税〔2009〕(转让进项转移)(多次转让)(整体转让)14 (转让不动产)5342号及解读(营改增若干征管)号(中外合作办学等增值税征管)62号(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1号(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1号(债务重组)59号(具体处理问题)60号(清算)69号(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国税发〔2009〕82号(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国税函〔2009〕47号仲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禾廿、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10.国税函〔2009〕684号(清算 申报)16.总局公告〔2011〕39号 (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17.财税〔2012〕27号(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税处理问题)21. 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22.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2号(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 23.财税〔2014〕79号(QFII 禾口 RQFII 取得中国 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7. 8. 9. 国税函〔2009〕388号(清算申报 表)11.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管理办法) 12.总局公告2010 年第6号(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 13.总局公告2010 年第19号(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14.国税函[2010]79 号(所得税若干)15.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撤回或减资) 18.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19.总局公告2012年第 27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20.财税〔2013〕91 号(非货币性资产投资)24.财税〔2014〕109号(50%及划转) 25.财税〔2014〕116号(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26. 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 27.公告2014年第29号 (政府股东划入资产)财税〔2015〕65号(国企改制评估增值)税有关冋题)34.财税〔2018〕102号(扩大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35.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扩大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三)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国税发〔2009〕2号(特别纳税调整)(部分失效)28.总局公告 2015 年第33号(非货币资产投资征管)29.总局公告 2015 年第40号(划转征管)30.总局公告 2015 年第48号(征管)31.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1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32.财税〔2016〕45 号(公益股权捐赠) 33.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全民所有制改制企业所得税)36.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1. 国税函〔2008〕897号(居民企业向境外H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2. 国税函〔2009〕394号(非居民企业取得B 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3.1 .2 .3 .4 .5 .6 .7 .9 . 总局公告2011 总局公告2013 总局公告2015 总局公告2015 总局公告2017 总局公告20174 .5 .6 .7 .8 .9 .年第24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年第72号(特殊性税务处理)年第22号(核定)年第7号(间接转让财产)年第37号(源泉扣缴)年第6号(特别纳税调查)(四)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4〕089号(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函发〔1994〕440号(外籍个人持有中国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所取得的股息有关税收问题)国税发〔财税字〔财税字〔国税函〔国税函〔19971998199819981998股增值所得)国税发〔2000财税〔2000〕10.国税函〔200111.国税函〔2005198号(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55号(证券投资基金)61号(个人转让股票所得)333号(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289号(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60号(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91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规定)〕84号(征管执行口径)〕655号(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12.国税函〔2005〕130号(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13.财税〔2005〕35号(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902号(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17.财税〔2009〕5号(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18.国税函〔2009〕461号(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 19.财税〔2010〕70号(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补充) 20.国税发〔2010〕54号(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21.国税函〔2010〕23号(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 22.国税发〔2010〕8号(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23. 财税〔2011〕108号(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征管问题27. 财税〔2012〕85号(上市公 司股息红 利差 别化)28. 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29.总局公告2014年第25号(年度中间开业或 注销)30.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管理办 法)14.国税函〔2006 〕866号(股转违约金收入)16.财税〔2009〕167号(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15.国税函〔200624.国税函〔 2011 〕348号(国 税发[1993]045 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25.总局公告 2011 年第27号(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26.总局公告 2011 年第41号(终止投资收回款项)31.财税〔2015〕41号(非货币投资)32.财税〔2015〕101号(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33.财税〔2015〕116号(企业转增股本) 34.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非货币性投资)35.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36.财税〔2016〕101号(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37.财税〔2016〕127号(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38.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征管)39.财税〔2017 38号(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40.财税〔2017 78号(沪港股票市场个税)41.财税〔2018 55号(创投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42.财税〔2018 137 号(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43.财税〔2018〕154 号(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44.财税〔2018〕164 号(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45.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创投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46.财税〔2019〕8号(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五)契税 1.财税〔2008〕129号(企业改制过程中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冋题)2财税〔2008〕142号(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有关契税问题)3财税〔2015〕37号(免征减半征收)(时效性).4财税〔2018〕17号(免征减半征收).(六)印花税1财税〔2003〕183号(免于贴花).2国税函〔2004 〕941号(证券交易).3财税〔2018〕50号(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七)土地增值税1财税字〔1995 〕48号(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2国税函〔2000 〕687号(房地产土增).3财税〔2006〕21号(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4财税〔2015〕5号(不适用于房开企业)(时效性).5财税〔2018〕57号(重组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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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政策1、国税[2011]13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国税[2013]66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3、国税[2012]55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下称55号公告)(二)主要内容1、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
2、55号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需要说明的是:(1)55号公告指的是企业发生吸收合并情形。
(2)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必须把全部而不是部分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而且必须是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才可以将留抵增值税结转新纳税人抵扣。
对于企业只是将部分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不能进行留抵税额的结转抵扣的。
土地增值税(一)税收政策:财税[2015]5号《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执行期限: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二)主要内容:1、企业改制对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公司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三种情形,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需要说明的是,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2、企业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需要说明的是,此处的企业合并是指吸收合并,而不包括控股合并;同时吸收合并,不但可以吸收原企业投资主体,还可以吸纳新的投资主体。
(备注:吸收合并后只有一个企业存在而控股合并后原来企业即合并和被合并方都依然存在)3、企业分立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需要说明的是,分立要求的是原投资主体相同,对于持股比例并没有要求。
4、投资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5、最后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关于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均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契税(一)税收政策: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执行期限: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执行(二)主要内容:1、企业改制对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公司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三种情形,满足以下条件的,对改制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1)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或股份比例超过75%的;(2)改制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权利、义务。
需要指出的是,与整体改制的土地增值税不同,契税要求原投资主体持股75%以上,而土地增值税100%。
2、事业单位改制对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情形,分三种情况处理:(1)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持有的股权或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2)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持有的股权或股份比例不足50%的,且改制后企业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3)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持有的股权或股份比例不足50%的,且改制后企业与原事业单位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
3、企业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需要说明的是,此处的企业合并是指吸收合并。
4、企业分立企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分立后企业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5、资产划转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需要说明的是,本条指的是全资子公司,没有100%持股的控股公司并不适用。
6、债转股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需要说明的是,只有需经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才行,一般企业间的债转股并不适用。
7、股权转让在股权或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或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需要指出的是,本条实属画蛇添足,契税是对产权承受人征税,股权转让并不导致产权转移,本不应当征契税。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事业单位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印花税(一)税收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二)主要内容:1、企业改制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2、企业合并与分立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3、债转股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企业所得税(一)税收政策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务重组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号)3、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2010]4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5、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税[2015]40号)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7、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税[2015]33号)8、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税[2015]48号)(二)主要内容1、财税[2009]59号文是指导企业重组的纲领性文件,该公告对企业改制、企业合并、分立、股权置换、债务重组等并购重组交易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或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及合规性的程序遵从作出了详实的规定。
但59号文颁布后,仍存在一些问题。
困扰企业重组的问题之一,一方交易主体是自然人股东时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因59号文仅规范企业重组中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并没有涉及个人所得税处理。
虽然国税[2015]48号公告明确,股权收购中转让方、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股东和分立中被分立企业股东,可以是自然人;当事各方中的自然人应按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但国税[2010]4号第4条规定,同一重组业务的当事各方应采取一致税务处理原则,即统一按一般性或特殊性税务处理。
因此在企业重组中,尽管其他交易主体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但由于存在自然人一方交易主体,其他法人主体是否可以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尚有争议。
困扰资本市场企业重组的问题之二,收购企业用其子公司的股权支付是否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重组?根据59号文第2条规定,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
对于什么是“其控股企业”,国税[2010]4号明确,控股企业,是指由本企业直接持有股份的企业。
因此,控股企业的股权,是指收购方的子公司股权,而59号文规定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重组应当满足权益连续性原则,但如果收购企业用子公司的股权支付,本质上是一个非货币资产交换行为,并不满足权益的连续性,并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重组。
因此,企业在实施重组交易时,应当妥善进行税务筹划安排,并及时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和交流,争取适用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防范税法合规性的风险。
2、重组行为同时符合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如何选择适用一项企业重组行为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划分为不同的交易类型,从而适用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比如,母公司与直接控股100%的子公司进行股权划转的重组事项,既可以适用关于资产划转的财税【2014】109号文,也可以适用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财税[2014]116号文,还可以适用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的财税[2009]59号文,但选择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会导致不同的税负。
因此,企业在实施并购重组前,应当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分析不同的交易类型并测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下的税负,从而最终选择税负最低的交易方案。
3、注意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应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的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第47项,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业务的核准已被取消。
同时,根据国税[2015]48号公告,财税[2009]59号文规定的备案和国税[2010]4号文规定请求税务机关确认的做法已不再执行,而是直接改为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申报并提交相关资料的方式。
但是,拟实施重组交易的企业在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等税收优惠政策时仍然要注重依照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申报和报告义务,避免因程序不合规而导致适用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瑕疵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