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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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x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或“公司”)以及所属各控股子公司的资金运作,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营运效率,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集团整体效益的最大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资金指所有币别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第三条资金收支的范围包括企业进行筹资活动、投资活动、经营活动等发生的资金收支。

第四条公司财务部是公司资金运作的组织者,负责统一制定公司资金的管理办法,宏观掌握和控制公司资金筹措、运用及综合平衡,各控股子公司在公司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公司的资金核算工作。

第五条资金管理基本原则

(1)时间价值原则。树立正确的资金时间价值观念,追求资金的最佳运用状态,讲究、考核企业资金使用的效果。

(2)动态平衡原则。资金实施统一调度管理,强化货币资金收支动态平衡管理、量入为出、统筹兼顾。

(3)融通资金原则。充分运用集团资源优势,努力拓展筹资渠道,及时、足额筹集到与公司经营发展相适用的资金。

(4)责、权、利相统一原则。效率优先,实行资金有偿使用并与资金来源、资金周转效率、资金使用效果挂钩。

(5)防范风险、确保安全原则。资金的筹集、投放采取事前分析、事中监控、事后报告的防范措施,确保资金安全。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xxx公司以及所属各控股子公司(宏天、友信、科贸等)。分公司若未特别提及,等同于子公司运用本制度。

第二章资金预算管理

第七条各子公司每年11月份根据xxx公司总体经营计划和战略部署,按照xxx公司统一要求,编制下年度资金预算,公司财务部汇总编制公司年度资金预算,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八条各子公司每月28日前按照年度资金预算,分解编制本公司下月资金预算并上报公司财务部,公司财务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各单位上报的资金预算进行审核后下达执行,各单位应按批准后的预算执行,如有特殊原因需追加或变动,应提前一周报财务部审批。次月10日前各子公司将上月资金预算执行情况按规定格式上报公司财务部,财务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照预算进行检查分析。

第九条在公司预算执行过程中,投资资金由公司总部按照年度投资预算和月度资金预算拨付,控股子公司由其自行安排,总部按预算检查;经营性

资金由各单位安排,全资公司经营资金有缺口,由总部统一安排贷款。

第三章资金筹措

第十条公司筹融资实行集中统一安排、统一管理的制度。每年根据年度预算和经营需要确定公司的筹融资结构和规模进行筹融资。公司信贷资金筹措按照"统一授信、统一信贷、适度筹措、综合平衡"的原则,建立并保持与各大银行的战略合作关系,加强与银行广泛合作,避免信贷资金过于集中。严格控制公司信贷资金规模和融资成本,优先保证公司战略发展的信贷资金需求。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部以加强公司信贷资金保障能力、与银行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为目标,负责选择并确定授信,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和总体融资需求,与银行协商确定授信额度,争取获得最优惠利率承诺和有利条款。第十二条公司的投资项目、流动资金贷款。公司财务部根据有关部门拟订的可行性报告和投资方案,在投资风险、融资可行性等方面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上报公司分管领导、董事会;对于重大的融资投资项目,财务部参与可行性调研等前期工作。

第十三条对投资项目,投资主体(子公司)应向公司财务部提交书面贷款申请、董事会决议等必要材料,由公司财务部统筹安排贷款事项。

第十四条贷款原则上选择具有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银行作为贷款意向银行。

财务部在综合考虑贷款优惠条件、贷款风险集中度等因素的基础上,综合平衡与各战略合作银行的关系,并与意向银行进行协商洽谈,争取最优惠贷款利率和有利条款。

第十五条公司财务部通过比较分析各种可行的贷款方案,提出方案分析和最优方案建议,上报公司领导审批,超出公司经营层授权的融资方案需提请董事会审批,批准后由财务部安排具体贷款事宜。

第十六条控股子公司应根据自身资金状况和项目进展情况,作好提款和还款计划;实施提款和还款计划,须事先报告公司财务部。

第十七条控股子公司签署贷款协议后,须将合同文本等相关文件及时报备公司财务部。发生其他特殊事项,须及时将有关资料报备公司财务部。

第十八条公司财务部根据公司与银行合作规划,结合所属公司票据融资需求,负责选择票据业务往来银行,综合平衡和统一安排票据额度和品种。所属公司办理票据贴现业务,应定期报备公司财务部;其中单笔业务贴现金额超100万元人民币的,须向公司财务部提交书面申请,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操作。

第十九条办理信用证、保理、其他衍生金融产品业务,由公司财务部统一操作。财务部严格按照与往来银行的交易协议,履行审批程序。

第四章现金、银行存款和账户管理

第二十条各子公司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财务部核定的限额,超过部分当天应存入银行,偏远地区可适度放宽,但应上报公司财务部。

第二十一条一切现金往来,必须收付有据,严禁白条、口谕。

第二十二条严禁代外公司或私人转账套现和大额度(5000元以上)支付往来或贸易现金。

第二十三条各子公司会计月终了会同出纳员盘点现金库存一次,保证账实相符,盘点表应随同会计报表一起上报。

第二十四条各子公司要严格依据国务院颁布的《票据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办理各种收支业务。

第二十五条在办理银行业务时,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超过银行存款余额的付款票据;严格控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的空白支票和付款票据的使用,确需使用空白支票和付款票据的,要写明收款人和使用限额;不准出借本公司银行账户为外公司代收、代转款项。

第二十六条领用空白支票,必须注明限额、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并视金额大小按公司审批规定报批。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废支票均必须存放保险柜内。严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盖上印章。

第二十七条财务人员办理信汇、电汇、票汇(含自带票汇)、转账支付等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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