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医疗事故防范预案和处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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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预案
1、全院医疗质量由医务科监控,负责医疗质量的检查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2、各科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条)发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等,规范医疗活动。
3、严格执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各科主任、护士长要严加督促。
4、各科医务人员必须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5、因抢救急危重患者,末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说明。
6、在医疗活动中,各科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让患者明白自己的病情、明白自己做何种检查、明白可能出现的医疗风险和影响自己病情转归应注意的事项。及时解答其咨询,但应避免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
7、医患双方的重要谈话和病情沟通,包括时间、地点、人员、内容等要详尽记载,并请患方签字。
8,门诊病历是患者的重要资料,首诊医生必须认真书写门诊病历,并要求患者妥善保管,要求在门诊日志上登记好门诊病历号,若患者拒绝门诊病历,应在门诊日志上签字。
9、门诊手术应将手术方式和手术效果告知患者,患者同意并在谈话记录上签字后确定手术,并详细记录手术过程。
10、对药物副作用应以药品说明书或国家药典为准,如实向家属说明,使用可导致脏器功能损害或副反应强烈的药品,如化疗药物等。应要求患者签字。
11、必须坚持三级医师查房制度,住院医师及具体管床医师对所管病人每日至少上午、下午各查房一次,主治医师每日至少查房一次。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每周查房一次,
12、在医疗活动中各位医务人员都要对即将实施的诊疗方法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安全性有充分的认识,忌用效果不确切、安全性不可靠的诊疗措施。
13、平时不允许执行口头医嘱,抢救危重患者时,在医生发出口头医嘱指令
后,护士应该复诵一遍再执行,并将安瓶保存,经双人核对无误后方能丢弃。
14、输血时应严格按照卫生部卫医发「2000]184号《临床输血技术规范》执行。
15、住院手术患者应做乙肝、丙肝、梅毒、艾滋病病原学检查。
16、凡手术切除病理组织的必需送病检,做到逢切必检,并保存好病理报告。
17、在出院医嘱中,对出院用药要写明用法,出院注意事项一定要明确交待,需要复查的应写明复查的内容和时间。
18、估计患者在我院诊疗上有无法克服的困难时,应及时向其提出转院意见。
19、请上级医院医师会诊、手术或本院医生外出会诊、手术,均需通过双方医院医务科书面认可。
20、药剂科、器械科在采购药品、器械时,一定要索取并保存药品及产品说明书、质量证明、药品标准规范及安全性资料,并向临床介绍使用方法。
处理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预案
1、为确保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后能得到及时处理,医院成立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应急小组,其成员如下:
组长:曾赤诚
副组长:陆斌罗和平万维利
组员:王继平黄长虹胡琴孙素萍张喜儿游玉章
邹威罗静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发生科室科主任应参与处理。
2,发生医疗事故,或发生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时应当立即向上报告,
发生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伤残,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等重大医疗过失应在12小时内报告卫生局医政股。
3、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应急小组应当立即组织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救治,采取有效措施,将对患者的损害降至最低。
4、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应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病历资料。液体、药物及注射器材等,收集并保存好举证材料,疑输血引起不良后果的要在血站人员到场后再封存保管。
5、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存有异议的应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及时通知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后进行。(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方承担责任)
6,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患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
7、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时,因未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完成医疗文书书写,所致医疗事故及争议的赔偿,当事人负担赔偿金额的10%。
8,禁止无证人员独立上岗,不经双方医务部门认可的会诊,手术及医务人员私收费,一旦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因此而造成对病人损害的后果属于非法行医,不属医疗事故处理的范畴。由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责任。